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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说明书

潍坊市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说明书
潍坊市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说明书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审批的各项规划确定。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且规划及建筑方案根据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

园林景观通用规范标准汇总

园林景观常用规范汇总 一、规划设计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 83-99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200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G B04-2010 《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 SH3008-2000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LY/T5132—95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正式版)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屋顶绿化规范》DB11/T 281—2005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01实施) 二、建筑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园林园建工程规范》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三、消防类: 《小区消防车道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三、绿化类: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A3 82-2012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08.01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1995]383号)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2000]192号)《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CJ/T 24—1999 四、其他类: 《景观施工图绘图规范》(施工图分册)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编制规范》DB11/T 989-2013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审批的各项规划确定。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且规划及建筑方案根据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地区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的,在符合消

2020年山东省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330页)

年山东省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 前言 潍坊市位于山东半岛中部,东邻青岛、烟台,西连淄博、东营,南接临沂、日照,北濒渤海莱州湾,是山东省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是东西连接沿海与内陆、南北承接环渤海湾与长江三角洲的枢纽城市,是著名的世界风筝都。现辖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青州、诸城、寿光、高密、安丘、昌邑六市和临朐、昌乐两县,土地总面积万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 潍坊市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是年由同济大学和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年省政府以鲁政字[]号文批复实施的。实施以来,在调控城市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城市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用地布局与空间结构日趋合理,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有力地推动了潍坊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但是由于规划实施时间已经较长,城市区划发生了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之快,大大超出了原来的预测,现行规划已明显不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同时,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全面开始修编,需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与之协调和衔接。 为此,潍坊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号)的要求,根据山东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重新修编潍坊市总体规划。获得建设部批准后(建设部建规函[]号文),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委托上海同济大学、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六家单位组成项目组联合编制新一版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同济大学资深教授陶松龄领衔主持。 规划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行业联动、专家领衔指导、社会公众参与、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进行,旨在贯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通过对城市定位做出合理判断,对未来的发展确定方向,对城市空间形态进行有机建构,使之成为功能完善、结构清晰、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高品位现代化城市。 本次规划自年初启动,经过市府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向市民公示、征询意见,举行专家研讨会、征询专家建议,并先后向市五大班子汇报、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https://www.sodocs.net/doc/0e4955692.html,/

竖向设计

竖向设计 1、一般规定 1.1、竖向设计的内容包括: ①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合理选择、设计场地的地面形式: 依据不同的自然地形坡度,场地的地面形式可分别处理成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②确定场地坡度、控制点高程、地面形式; ③制定合理利用、储存和收集雨水的方案: 在干旱、贫水地区,竖向设计应做到使雨水就地渗入地下,或使雨水便于收集储存和利用; ④制定合理排除地面和路面雨水的方案: 在降雨量大、洪涝多发地区,为减少排放至市政管网及江、河、湖、海的雨水量,竖向设计可考虑雨水就地收集与利用,以利于排洪调蓄; ⑤合理组织场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⑥结合道路设计和景观设计,提出合理的竖向设计条件与要求。 1.2、竖向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挡土墙、护坡和建筑基础工程量,减少雨水对土壤的冲刷; ②各项工程建设场地的高程要求以及工程管线适宜的埋设深度; ③场地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 ④车行、人行及无障碍设计的技术要求; ⑤场地设计高程与周围相应的现状高程(如周围的道路标高、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及规划控制高程之间,有合理的衔接; ⑥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包括建筑散水、硬质和软质场地)、建筑物与道路停车场、广场之间,关系合理; ⑦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建设场地及周围场地的环境景观。 1.3、不同类型场地竖向设计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①场地的设计高程,应依据相应的现状高程(如城市道路标高、基地附近原有水系的常年水位和最高洪水位、临海地区的海潮防护标高、周围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进行竖向设计; ②地形平坦的场地,首先依据周边控制高程,确定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及建筑室内地坪标高; ③地形复杂的场地,首先对场地地形进行分析,确定地形不同分类(如陡坡、中坡、缓坡等),以及各类用地的不同功能(如建筑用地、道路、绿地等),进行场地竖向设计,确定各地形高程与周边控制高程的联系; ④大型公共建筑群依据周边控制高程,确定不同性质建筑的室内外标高,并进行场地竖向设计。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规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基础分析参数

(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 (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 (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四)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五)位于东西向干道北侧的连片旧区改造开发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间距可执行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用地范围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仍执行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六)单身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七)旧城改造区(东到潍县路、西到长松路、北到玄武街、南到宝通街)现状多层或高层住宅两侧建设高层建筑时,应与现状多高层住宅之间满足13米距离要求,侧向遮挡相邻单元应达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若达不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则侧向与被遮挡建筑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6米的间距要求,且相邻单元必须达到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统一规划的居住区不考虑高层对多层住宅的侧向遮挡;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居住区用地竖向设计基本原则

居住区用地竖向设计基本原则 居住区用地竖向设计的基本原则 1.满足各类用地使用要求,用地的地面坡度可分五类: (1)平坡即坡度在0%~2%之间,建筑及道路可不受地形坡度限制任意布置和安排。但坡度小于3‰时应注意排水组织。 (2)缓坡坡度在2%~10%的坡地,当坡度在2%~2.5%时,建筑宜平行等高线或与之斜交布置,若垂直等高线,其长度不宜超过30~50米,否则需结合地形作错层、跌落等处理;非机动车道尽可能不垂直等高线布置,机动车道则可随意选线。地形起伏可使建筑及环境绿地景观丰富多彩;若坡度达到5%~10%时,建筑道路最好平行等高线布置或与之斜交。如与等高线垂直或大角度斜交,建筑需结合地形设计,作跌落、错层处理。机动车道需限制其坡长。 (3)中坡即坡度在10%~25%时,建筑应结合地形设计,道路要平行或与等高线斜交迂回上坡。布置较大面积的平坦场地,填挖土方量甚大。人行道与等高线作较大角度斜交布置,也需做台阶。 (4)陡坡坡度在20%~25%,这种用地作城市居住区建设用地时,施工不便,费用大,建筑必须结合地形个别设计,不宜大规模开发建设。在山地城市用地紧张时仍可使用。 (5)急坡坡度大于50%时通常不用于居住区建设。 2.道路容许坡度,在居住区规划中车行道坡度应满足行车要求,市区级道路一般小于6%,困难时可达9%,山区城市局部路段坡度可达12%。但坡度超过4%,必须限制其长度。人行道纵坡以不大于5%为宜,大于8%行走费力,宜采用踏级。在道路交叉口纵坡不应大于2%。广场坡度以0.3%~3%为宜,0.5%~1.5%最佳。草坪及休息绿地坡度最小0.3%,最大10%。 3.充分利用地形,设计应尽量结合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填方、挖方一般应考虑就地平衡、缩短运距。附近有土源或余方有用处时,可不必过分强调填、挖方平衡,一般情况下土方宁多勿缺,多挖少填,石方则以少挖为宜,尽量使管道和地形很好配合而不增加埋深,尽量保留原有地形作绿化表土。 4.保证良好的排水,力求使设计地形和坡度适合污水,雨水的排水组织和坡度要求,避免出现凹地。道路纵坡不小于0.3%,地形条件限制难以达到时应做锯齿形街沟排水。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应保证在沉降后仍高于室外地坪15~30厘米;室外地坪纵坡不得小于0.3%,并且不得坡向建筑墙脚。 5.考虑建筑群体空间景观设计的要求,尽可能保留原有地形和植被。建筑标高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群体高低起伏富有韵律感而不杂乱,必须重视空间的连续、鸟瞰、仰视及对景的景观效果。斜坡、台地、踏级、档土墙等细部处理的形式、尺度、材料应细致,亲切宜人。 6.便于施工,符合工程技术经济要求。挖土地段宜作建筑基地,填方地段作绿地、场地、道路较合适。岩石、砾石地段应避免或减少挖方,垃圾、淤泥需挖除。人工平整场地,竖向设计应尽量结合地形,减少土方工程量。采用大型机械施工平整场地时,地形设计不宜起伏多变,以免施工不便。建筑和场地的标高要满足防洪的要求,地下水位高的地段应少挖。 感谢您的阅读!

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_2020)文本

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文本 前言 (3)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与目标 (5)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6) 第一节城镇体系规划 (6) 第二节市域基础设施规划 (9) 第三节市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12) 第四节市域防洪规划 (13) 第五节市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4) 第六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15) 第七节核心城市圈规划 (17) 第四章城乡统筹发展规划 (20) 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21) 第六章城市用地布局 (22) 第一节总体布局结构 (22) 第二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24) 第三节居住用地布局 (25) 第四节工业、仓储用地布局 (26) 第五节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26) 第七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27) 第一节道路交通设施布局规划 (27) 第二节停车设施规划 (29) 第三节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规划 (31) 第八章园林绿地及景观风貌规划 (32) 第一节园林绿地规划 (32) 第二节景观风貌规划 (34)

第九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5) 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35) 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37) 第三节供电工程规划 (39) 第四节电信工程规划 (40) 第五节供热工程规划 (42) 第六节燃气工程规划 (43) 第十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45) 第十一章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46) 第十二章城市防灾规划 (48) 第一节消防规划 (48) 第二节人防规划 (49) 第三节防洪规划 (50) 第四节抗震规划 (51) 第十三章历史文化与环境保护规划 (53) 第十四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55) 第十五章城市远景发展规划 (57) 第十六章规划实施的措施 (58) 第十七章附则 (59)

场地设计规范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4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5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 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基地 1.道路红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1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城市道路(含居住区道路)用地的控制线。 2.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1 二:“在道路红线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建筑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2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7建筑红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3.建筑突出物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2.1~2.2.4条是据道路红线来指认突出物,有“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物突出物”和“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三)建筑高度与高程 1.建筑高度 《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八条:“…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八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 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高程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0.2高程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有关净空要求高程控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3.1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 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3.有关环境要求高度控制 《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四)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 《规划法》二十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

潍坊市总体设计规划

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目录 一、城市现状概况 (1) 1.1.地理位置和政区建制、区位优势 (1) 1.1.1地理位置 1.1.2政区建制 1.1.3区位优势 1.2.自然条件 (3) 1.2.1 土地资源 1.2.2 水资源 1.2.3 森林资源 1.2.4 矿产资源 1.2.5 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1.3.经济社会概况 (3) 1.3.1 经济概况 1.3.2 社会概况 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4) 2.1规划的指导思想与编制依据 (4) 2.1.1指导思想 2.1.2编制规划依据 2.2 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4) 2.2.1城市性质 2.2.2城市人口规模 2.3 城市发展目标 (5) 三、城市空间发展规划 (6) 3.1郊区空间发展规划 (6) 四、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7)

4.1城市总体布局现状及布局规划 (7) 4.1.1居住用地 4.1.2公共设施用地 4.1.3工业用地 4.1.4道路广场用地 4.1.5绿地建设 五、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0) 5.1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11) 5.1.1公路 5.1.2铁路 5.1.3港口 5.1.4机场 5.2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17) 六、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18) 6.1 现状概况 (18) 6.2 用地规划 (19) 6.2.1商业用地布局 6.2.2 文化设施用地布局 6.2.3体育设施用地布局 6.2.4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 6.2.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布局 七、居住用地规划 (20) 八、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21) 8.1工业用地 (21) 8.2仓储用地 (21) 九、绿地系统规划 (22) 9.1规划布局 (22)

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目录如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 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CJ 28.1-91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图例 CJ 28.2-91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机械与设备CJ 28.3-91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竖向规划设计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2007-10-10] 【字号:大 | 中 | 小】【背景色】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基本技术要求,提高城市规划质量和规划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 1.0.3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2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节约用地; 3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满足城市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4 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5 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 1.0.4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各阶段的要求,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 2 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及场地高程; 3 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4 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 1.0.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除执行本规划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用地竖向规划vertical planning on urban field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2.0.2高程elevation 以大地水准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2.0.3土石方平衡equal of cut and fill 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平衡。 2.0.4防护工程protection engineering 防止用地受自然危害或人为活动影响造成土体破坏而设置的保护性工程.如护坡、挡土墙、

山东省潍坊市流发展战略规划纲要

山东省潍坊市物流发展战略规划纲要 一、潍坊市物流发展战略目标定位 (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潍坊市“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总体指导思想的实现,充分发挥潍坊市区位、交通、人力和土地资源优势,以降低物流成本、改善物流发展环境和提高物流效率为核心,以“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市场导向,企业运作”为发展原则,按照现代物流理念,统筹规划,加快构建潍坊市现代物流体系,完善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平台,构筑物流信息网络平台,健全物流政策环境平台,加速实现从交通枢纽到物流枢纽的有效转换,充分发挥现代物流对潍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逐步把潍坊市建设成山东半岛乃至全国重要的物流枢纽。 (二)总体构想 根据潍坊工商企业和专业市场布局及今后发展趋势需要,突出潍坊经济基础雄厚、工业发展强劲、商品经济发达、公铁交通便利的优势,合理规划潍坊市物流发展战略。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基础构建现代物流体系,重点建设好3个物流基地、6个物流中心和4个配送中心,形成设施先进、功能齐全、各具特色的物流基地、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向东,服务山东东部,以青岛为龙头,承接国际物流;向西,服务山东西部,面向全国物流。 1.以培育现代物流市场体系为重点,培育开放、公平、有序的物流市场; 2.以深化对外开放为先导,以市场换发展,重点引进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采取多种投资和合作方式,促进它们参加山东半岛物流枢纽的建设; 3.以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为根本,完善物流节点和线路的空间布局,构筑高效率的物流网络; 4.以现代物流理念为指导,提高潍坊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市场化水平; 5.以物流政策平台建设为支撑,提高潍坊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法治化水平; 6.以物流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为突破口,提高潍坊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信息化水平。 —4—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99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8日【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建设部[ 1999-4-22]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2]227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经审查, 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CJJ83—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管理,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1.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基本技术要求,提高城市规划质量和规划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 1.0.3 城市用地坚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2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节约用地; 3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满足城市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4 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5 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 1.0.4 城市用地坚向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各阶段的要求,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 2 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及场地高程; 3 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4 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 1.0.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除执行本规划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潍坊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潍坊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目录 第一章潍坊 一、地理位置 二、行政区划及面积 三、城市经济 四、城市规划 第二章城市规划与投资环境 一、潍坊城市结构与发展方向 二、潍坊市宏观环境分析 三、潍坊市城市发展远景规划 四、潍坊的主要产业结构及投资结构、投资环境 五、潍坊城市现实定位与未来潍坊发展定位 第三章潍坊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潍坊市房地产发展 二、潍坊市房地产市场状况 三、二手房交易分析 四、2004-2007年前三季潍坊在售楼盘销售情况走势分析

五、项目所在地块调查情况 结束语 潍坊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第一章潍坊 一、地理位置 1、综述 潍坊市位于山东半岛中部,西至省会济南183公里,西北至首都北京410公里。南依沂山,北濒渤海,扼山东内陆腹地通往半岛地区的咽喉,胶济铁路横贯市境东西。东连海港名城青岛、烟台,西接工矿重镇淄博、东营,南连临沂、日照。 地理位置优越,人口众多。潍坊市南北长188 公里,东西宽164公里,总面积15859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472平方公里。市域地势南高北低,南部是山区丘陵,中部为平原,北部是沿海滩涂。2006年全市出生人口81648人,合法生育率达97.7%,人口自然增长率4.00‰,性别比104.3。据公安部门统计,全市2 006年末总人口855.3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28.3万人。 气候温暖,四季分明。潍坊市地处北温带季风区,属于暖温带季风型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2.3℃,无霜期200天左右,平均降雨量7 00毫米以上。 2、基础设施完善 潍坊市铁路、公路、机场、通信及城市供水、供气和商贸设施建设已取得重大进展。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4万公里。全部开通了程控电话和国内外直拨电话,电话交换机总容量达到101万。市区供水普及率达100%,居民生活燃料气化率达90.03%。

城市用地竖向设计规范解读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主编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引发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2]227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经审查,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CJJ83-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管理,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2]227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并结合国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规定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内容和基本要求;2.制订选择城市各类用地适宜的坡度和规划地面形式、规划坡度的规定;3.综合确定城市用地控制高程与城市用地布局和景观对用地竖向的基本要求;4.确定道路规划纵坡和用地地面排水的规定;5.组织城市用地土石方工程和安排防护工程的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马鞍街11号;邮编6 10081)。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沈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曹珠朵、严文复、胡一德、翁金镖、李祖舜、韩华、关增义、伍畏才、洪金石、王滨、盈勇、王永峰、徐昌华、马威、毛应稠、宋凌。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4 规划地面形 5 坚向与平面布局 6 竖向与城市景观 7 竖向与道路广场 8 坚向与排水 9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 附录 条文说明

山东省潍坊市城市道路面积和桥梁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山东省潍坊市城市道路面积和桥梁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 2019版

序言 本报告对潍坊市城市道路面积和桥梁数量做出全面梳理,从道路面积,桥梁数量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潍坊市城市道路面积和桥梁数量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潍坊市城市道路面积和桥梁数量的理解,洞悉潍坊市城市道路面积和桥梁数量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潍坊市城市道路面积和桥梁数量现状 (1) 第二节潍坊市道路面积指标分析 (3) 一、潍坊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省道路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潍坊市道路面积占全省道路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潍坊市道路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潍坊市道路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道路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道路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潍坊市道路面积同全省道路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潍坊市桥梁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潍坊市桥梁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桥梁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潍坊市桥梁数量占全省桥梁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潍坊市桥梁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潍坊市桥梁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桥梁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竖向规划要点

一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时进行,并符合各级道路现行技术标准。 {2} 结合城市用地中既定控制标高、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并满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 {3} 与路侧用地的功能性质及竖向规划综合确定。 2 行车道路的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络的纵坡变坡点宜设在交叉口;困难情况下,宜避免路段中变坡成凹形。 7.0.2.4 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的横坡应为1.0%。 {2} 道路中各类交叉的竖向规定: {3} 道路与道路交叉: 平面交叉时,主要道格的纵坡宜保持不变,次要道路纵坡应服从主要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应小于或等于3%; 立体交叉时,交叉引道与匝道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4%,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回头曲线处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 {4} 道路与铁格交叉: 平面交叉时,一般应服从铁路标高,两端应设置16一20米平坡并接缓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纵坡应不大于2.5%,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应不大于5%。 主体交叉时,道路在上净空高度要求5.5一6.55米;道路在下,机动车车行道净空高度5一5.5米;非机动车车行道净空高度2.5-3.5米。 {5} 道路与江河、明渠、暗沟等排水设施相交,路高应与过水设施的净空高度要求相协调;有通航要求的应保证通航的桥下净空高度。 {6} 道路与管线交叉,应符合工程管线有关覆土厚度的要求。 {7}居住区内的道路骨架与地势起伏关系很大,往往因此能决定道路线型及走向。建筑物的布局也往往因地形地质的制约而影响其朝向、间距及平面组合,在地形变化较大的地区,一般要求建筑物的长边尽可能顺等高线布置,力争不要过分改变现状等高线的分布规律,而只是局部改变建筑物周围的自然地形。 二广场竖向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且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密实性地面广场的坡度应为0.3一3.0%;兼作停车场的广场,坡度应为0.2一0.5%。对于广场及场地的竖向设计坡度,往往因使用功能不同或地面材料不同而分别采

景观设计坡度规范大全

一些关于坡度的资料 来源:徐姝妮的日志 道路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8.0.3 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0.5 ≤8.0 ≤4 注:L为坡长(m)。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量小距离(m)表8.0.5 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 多层3 3 3 2 2 有出入口-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 多层2 2 2 1.5 1.5 围墙面向道路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8.0.5.9 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 九竖向 9.0.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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