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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的纳税如何筹划

捐赠支出的纳税如何筹划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捐赠支出的纳税如何筹划

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捐赠支出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符合税法的规定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一旦超出限额时必须补救;另外须避免非税法规定的捐赠对象和捐赠方式,以免遭税务稽查机关剔除,借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捐赠支出的优惠政策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以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集中缴库的企业由总行(总公司)汇总计算。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中青协)是受共青团中央指导,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成立协议和宗旨,中青协主要工作是帮困扶贫、帮孤助残、抢险救灾、支教扫盲、扫黄打非、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保障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 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 支出标准。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 一、允许比例扣除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 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比例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 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 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 体的捐赠。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 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 、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年月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年月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 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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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课程: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单选题
1.内资企业应选择哪种纳税人为供货商? 回答:正确
1. A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的一般纳税人
2. B
能到税务所申请开具不同于 17%的其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3. C
只能开具普通发只愿以更低的价格出卖货物,而不会开具任何发票的纳税人票的纳
税人
4. D
只愿以更低的价格出卖货物,而不会开具任何发票的纳税人
2.下列哪种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按按照 2%减半征收增值税? 回答:正确
1. A
对动产设备的采购
2. B
对建筑物的采购
3. C
对不动产的销售
4. D
对售价超过原价的汽车的销售
3.对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说法不正确的是: 回答:正确
1. A
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
2. B
混合销售的销售货款以及劳务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同时取得的
3. C
采取的纳税筹划措施为设立技术咨询服务公司
4. D
可采用分开核算不同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4.对于兼营销售理解错误的是: 回答:正确
1. A
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
2. B
应采用设立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3. C
可采用分开核算不同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4. D
两类经营项目不一定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5.哪些促销方式的应交企业所得税是相同的? 回答:正确
1. A
100 元商品八折销售和买 100 元商品返还 20 元购物券
2. B
100 元商品八折销售和买 100 元商品返还 20 元现金
3. C
买 100 元商品返还 20 元购物券和买 100 元商品返还 20 元现金
4. D
上述三种促销方式都相同
6.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 回答:正确
1. A 2. B
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收益属于经营所得 企业在资本升值过程中获得的差价收益属于资本利得

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和方法

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和方法 中扶集团王盛豪 一、什么是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税务筹划包括: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前涉税筹划;纳税方案设计,规范纳税行为;降低涉税风险,节约税收成本;特别纳税事项调整筹划等。 税收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法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的原则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 二、税务筹划的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

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三、税务筹划的方法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2、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3、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充分的发挥。如,

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三版)习题答案

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习题答案 第一章答案 一、单选题 1. A 2. D 3. B 4. D 5. D 解析:现代企业具有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纳税关系到企业的重大利益,享受法律的保护并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的正当权利。 二、多选题 1. ABCD 2. BCD 3. ABD 4. ABCD 5. ABCD 6. BD 三、判断题 1. 错解析: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 2. 对 3. 错解析:避税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是一种合法行为。 4. 错解析: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价格的调整与变动,将应纳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的过程。因此税负转嫁不适用于所得税,只适用于流转税。 四.案例分析题 提示:可以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而不是”等于”. 第二章答案 一、单选题 1. C 2. A 3. A 4. C 5. B 6. C 二、多选题 1. ABCD 2. ABC 解析:大型机器设备、电力、热力三项属于有型动产范围,应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在增值税范围之内。 3. AB 解析:生产免税产品没有销项税,不能抵扣进项税。装修办公室属于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转售给其他企业、用于对外投资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也需要计算销项税。 4. CD 解析:进口货物适用税率为17%或13%,与纳税人规模无关。

公益机构捐赠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规定 涉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繁多,从法律位阶分类可分为以下两 类: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X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 )限额扣除30% 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

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文件见附件一。 (2 )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具体文件见附件二。 二、政策解读 (1 )捐赠对象: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 (2 )捐赠途径: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 )捐赠扣除尺度:一般情况下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 (4 )捐赠扣除期限: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

企业对外捐赠的纳税筹划

企业对外捐赠的纳税筹划 财务部 刘继雄 纳税人通过特定机构对外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税前扣除。这里所指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1 利用捐赠对象和捐赠途径的不同进 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在捐赠过程中,由于捐赠的对象和捐赠的途径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也不同,因而选择合理的捐赠对象和途径可以为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1:某企业某年度实现利润5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和竞争力,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8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在捐赠总额不变时,企业有如下几种捐赠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不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直接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或做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是通过国内非营利性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公益性图书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非经营性的文化馆等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是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或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各捐赠方式的应纳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a.由于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准予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应纳所得税额=(500-80+80) 25% =125(万元) b.此项捐赠可在12%的扣除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500 12%=60(万元) 由于捐赠额80万元大于捐赠扣除限额60万元,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500-80+(80-60)] 25%=110(万元) c.此项捐赠可在10%的扣除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500 10%=50(万元) 由于捐赠额80万元大于捐赠扣除限额50万元,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500-80+(80-50)] 25%=112 5(万元) d.此种方案,其捐赠对象和捐赠途径符合全额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500-80) 25% =105(万元) 比较以上几种捐赠方案,企业捐赠的对象和途径不同,所承受的税负就不同。方案d比方案a要少纳所得税125-105=20万元,选用方案d捐赠,现金流出最少,企业获利做多,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应是较为合理的捐赠方案。因而企业在进行方案选择时应统筹考虑。 38

税务筹划试题2套含答案

税务筹划试题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10题,每题2分) 1. 税务筹划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税务筹划专指() A.节税 B.避税 C.税负转嫁 D.推迟纳税 2. 具有非违法性、策划性、非倡导性特点的税务筹划手段是( A. 节税手段 B.避税手段 C.逃税手段 D.抗税手段 3. 下列税务筹划方法体现的是绝对税务筹划原理的是 () A. 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B. 通过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C. 通过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进行税务筹划 D. 增加债务融资比重以充分享受负债的“税收挡板”效用 4. 在应纳税所得额相等的前提下 ,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合伙企业中的自然合伙人越多,应纳税总额也越多 B. 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的合伙企业比股东均为自然人的公司制企业纳税总额要少 C. 合伙人均为法人的合伙企业和股东均为法人的公司制企业总体税额相同 D. 股东均为自然人的公司制企业,由于存在双重征税,应纳税总额最高 5. 收购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 100 000元,支付运输公司 2000元,该企业此项业务可计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元 C.17 000 D.17 340 又具有抵税效应的筹资方式是( ) 发行优先股 C.发行债券 D.内部筹资 8%向银行借入的9个 还包括 12万元的向本企业职工借入与银行同期的生 2010年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的利息费用 8. 下列税务筹划方法体现的是相对税务筹划原理的是 A. 增加负债比例以充分享受负债的“税收挡板”效用 B. 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C. 运用分割技术均匀纳税人各期应税所得 D. 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9. 金融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 例超过( )时,超过部分产生的利息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A. 2:1 B.3:1 C.4:1 D .5:1 10.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 准予按照买价和(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 3% B.7% C. 13% D.17% 运送该批货物回厂的运费 A.13 000 B.13 140 6. 既能带来杠杆利益, A.发行普通股 B. 7. 某公司2010年度“财务费用”账户中的利息,包括以年利率 月的生产用200万兀贷款的借款利息; 产用100万元资金的借款利息。该公司 是( ) A.28万元 B.21 万元 C.20 万元 D.18 万元 ()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2015-01-16 08:50:15 点击:14359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 一、允许1.5%比例扣除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 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中国航天基金会 13.南都公益基金会 14.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5.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6.凯风公益基金会 1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9.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0.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1.中国癌症基金会 22.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25.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6.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7.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28.爱慕公益基金会 29.中国医学基金会 30.兴华公益基金会 31.心和公益基金会(原心平公益基金会) 32.智善公益基金会 33.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34.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5.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37.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税务筹划期末考试试卷(doc 8页)

税务筹划期末考试试卷(doc 8页)

《税务筹划》期末考试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总计10分,每小题1分) 1. 累进税率下,固定资产折旧采用()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 A.直线摊销 B.快速折旧 C.平均折旧D.无所谓 2.下列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为营业额。 C.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D.金融业发生转贷业务的,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某企业预计将取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1万元。为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负,企业年末多发生并支付了一笔1000元的费用。企业应该适用()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A.33% B.18% C.27%D.15% 4.()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发生的拖欠税款行为。 A.偷税 B.漏税 C.抗税 D.欠税 5.自2001年7月1日起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A.3% B.30% C.不准 D.全额 6.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A.成本×(1一成本利润率) B.成本×(l 十增值税税率) C. 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 D.成本÷(1十增值税税率)

7.以下合伙企业纳税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B.企业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C.与个人独资企业税负一致 D.总体税负低于公司制 8.()是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减征部分税收的照顾或奖励措施。 A. 减税 B.扣除 C. 免税 D.节税 9.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中,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有()。 A.中外合资房地产企业 B.在经济特区从事电器生产的企业 C.中外合资运输公司 D.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 10.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 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A.35%B.40%C.45%D.30%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总计10分,每小题2分) 1. 下列属于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的有()。A.恰当履行纳税义务 B.纳税成本最低化C.税收负担最低化 D.间接纳税成本最低 2.以下关于纳税人存贷计价税务筹划的策略正确的有()。 A.正处于征税期的企业,在价格不断上涨时,存货可后进先出; B.盈利企业,在价格不断上涨时,存货应后进先出; C.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价格不断上涨时,存货应先进先出; D.纳税人存贷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2019电大纳税筹划答案

2019电大纳税筹划答案

1.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客观原因是税法及其有关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2.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 1)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负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指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第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公司制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实行先分后税,由投资者分别缴纳个税。 公司制企业又叫股份制企业,是指由1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4.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在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后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按照捐赠是否具有公益性,可以将捐赠划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指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下面我们主要介绍一下公益性捐赠的财务管理、会计处理及税法的相关规定。 一、政策规定 (一)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有关捐赠资格规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税前扣除资格需要认定。 其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并由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有关捐赠凭据规定 .纳税人在我市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 《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年月日起启用,原《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同时废止)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纳税人在我市以外地区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 ()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测试试题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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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课程: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单选题
1.内资企业应选择哪种纳税人为供货商? 回答:正确
1. A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的一般纳税人
2. B
能到税务所申请开具不同于 17%的其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3. C
只能开具普通发只愿以更低的价格出卖货物,而不会开具任何发票的纳税人票的纳
税人
4. D
只愿以更低的价格出卖货物,而不会开具任何发票的纳税人
2.下列哪种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按按照 2%减半征收增值税? 回答:正确
1. A
对动产设备的采购
2. B
对建筑物的采购
3. C
对不动产的销售
4. D
对售价超过原价的汽车的销售
3.对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说法不正确的是: 回答:正确
1. A
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
2. B
混合销售的销售货款以及劳务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同时取得的
3. C
采取的纳税筹划措施为设立技术咨询服务公司
4. D
可采用分开核算不同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4.对于兼营销售理解错误的是: 回答:正确
1. A
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
2. B
应采用设立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3. C
可采用分开核算不同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4. D
两类经营项目不一定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5.哪些促销方式的应交企业所得税是相同的? 回答:正确
1. A
100 元商品八折销售和买 100 元商品返还 20 元购物券
2. B
100 元商品八折销售和买 100 元商品返还 20 元现金
3. C
买 100 元商品返还 20 元购物券和买 100 元商品返还 20 元现金
4. D
上述三种促销方式都相同
6.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 回答:正确
ofrualdinkgwtesc,pbyhm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 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纳税筹划》综合练习(有答案)

《税务筹划》综合复习资料(有答案) 试题类型及其结构 单项选择题:10%(1×10) 多项选择题:20%(2×10) 判断题:15%(1×15) 简答题:20%(4×5) 案例分析题:35%(2×5,1×10) 第一章纳税筹划基础 一、单选题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A)。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计税依据 D税务机关 2、纳税筹划与逃税、抗税、骗税等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具有(D)。A违法性 B可行性 C非违法性 D合法性 3、避税最大的特点是他的(C)。 A违法性

B可行性 C非违法性 D合法性 4、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应重点关注(C)的调整。(P11) A销售利润 B销售价格 C成本费用 D税率高低 5、按(B)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以分为绝对节税和相对节税。A不同税种 B节税原理 C不同性质企业 D不同纳税主体 6、相对节税主要考虑的是(C)。(P14) A费用绝对值 B利润总额 C货币时间价值 D税率 7、纳税筹划最重要的原则是(A)。 A守法原则 B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C时效性原则 D风险规避原则 二、多选题 1、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是与(ABCD)的根本区别。 A逃税 B欠税 C骗税 D避税 2、纳税筹划按税种分类可以分为(ABCD)等。 A增值税筹划 B消费税筹划 C企业所得税筹划 D个人所得税筹划 3、按企业运行过程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分为(ABCD)等。A企业设立中的纳税筹划 B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C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D企业经营成果分配中的纳税筹划 4、按个人理财过程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分为(ABC)等。A个人获得收入的纳税筹划 B个人投资的纳税筹划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内容摘要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内容摘要 第1讲纳税筹划基本知识 【本讲重点】 企业纳税筹划的背景及发展 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的基本特点 纳税筹划与其它税务行为的法律区别 西方法制国家把纳税视为人的一生不能逃避的事情之一,由此可见纳税的重要性。而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对很多纳税人来讲却是陌生的话题,但对许多企业来说,纳税筹划又是很重要的问题。纳税筹划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在我们国家的开展是比较晚的。那么,究竟什幺是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有什幺意义呢?本讲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企业纳税筹划的背景及发展 1.企业忽视纳税筹划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不少企业并不太重视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为: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了民众纳税观念淡薄。我国已经历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不重视税收杠杆作用。这给民众造成纳税不重要、纳税筹划更没有必要的观念。 ◆我国企业纳税人的纳税观念一直比较淡薄。因此,也相应地影响到企业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的认识起点不高。 ◆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手段比较落后。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就能通过偷税漏税的手段来获得特殊收益,因此企业自然地根本没必要研究纳税筹划的问题。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企业对纳税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准则,企业相应地也开始研究纳税筹划的问题。因此,从我国内外部环境来讲,现在是比较重视纳税筹划问

题的时期。 2.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重视 目前,重视纳税筹划的主要原因有: ◆我国的市场主体逐步成熟。因为纳税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企业开始关心成本约束问题。 ◆企业认为税收负担偏重。我国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存的国家,企业在交完流转税以后,还要缴纳大量的所得税。因此,企业非常关心如何节约税收支出,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我国的纳税观念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企业开始关心如何学习税法和利用税法,最后自觉地把税法的要求贯彻到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去。 纳税筹划的概念 1.纳税筹划的概念 由于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有以下两个特点: ◆明确表示了纳税筹划的目的。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两个目的: 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幺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能成功。 ◆体现了纳税筹划的手段。纳税筹划需要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很显然,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个最基本的经济行为。 2.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究竟能给企业带来什幺效益呢?

2019年谈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谈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均有关于公益捐赠款项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但是在目前,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的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各项规定种类繁多,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不一致。涉及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的法律规范,第一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层次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如《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层次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四层次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发文(如财税字[2000]30号、财税[20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的函件(如国税函[2005]953号),这也是最常见的规定。最后还有部分各地税务机关的解释、通知等。这些规定,第一、第二层次的规定较为原则,仅仅就税前公益捐赠的对象、用途、比例等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层次的规定主要是对第一、第二层次的规定进行了解释,一定程度上仍然缺少可操作性,第四层次的规定,通常对某一类型的公益捐赠进行明确,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法律层次上,第一、第二层次的规定具有法律(含行政法规)意义,而第三层次的规定通常就是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至于第四层次的规定多属于机关内部公文,部分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存在以机关公文解释法律规

章的情况,较少具备法律意义。 二是下位法违反规定突破上位法、越权解释情况时有发生。第一第二层次的法律规范均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具体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3%、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为30%,但是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规定中,很多公益捐赠行为的税前扣除标准突破了这些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无条件全额扣除、有条件全额扣除、10%扣除(如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有无条件全额扣除、有条件全额扣除等。这些规定,一方面在扣除标准上对上位法进行了突破,另一方面对接受公益捐赠的社会团体性质、公益捐赠的公益性质等事项没有全部解释,更没有解释突破的原因。 三是相同或者相近目的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不完全一致。第一种是同一类型公益捐赠在不同税种间的扣除标准没有统一按照原则性规定执行,如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3%。第二种是相近类别的公益捐赠扣除标准不同,如同样是向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捐赠,如果是通过特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允许全额扣除(财税字[2001]103号),而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进行,则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只允许分别按照30%和3%税前扣除(国税函[2001]164号、国税函[2004]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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