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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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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

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X (以下简称“Y”)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Y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

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Y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管理、检查和监督,各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本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使用、公示。所有网点设立金融许可证使用登记簿,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金融许可证管理人,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使用

第五条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

第六条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金融许可证公示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五章金融许可证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金融许可证,严禁移作他用,Y负责对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金融许可证破损、丢失要立即报告总行,对违反规定造成金融许可证被滥用、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Y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征信查询资格考试题库

1.《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 日起施行。 2.《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征信活动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 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 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 删除。4.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 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相关机构收到异议,应按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5.自2011年1月起,云南省内取消“贷款卡集中年审制度”,实行滚动年审 。年上线的新版个人信用报告有个人版、个人明细版、银行标准版、银行异议版、征信中心版、社会版、政府版等七个版本。 7.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 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办理备案。 8.《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的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9.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 或者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 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0.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 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 11.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统称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12.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 两次向 征信机构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13.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14.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 15.信息提供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 非依法公开 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 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 万 元以下的罚款。1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管理员 用户、数据上报 用户和查询 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中心变更备案。17.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企业的信贷信息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50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相关机构最迟应当于2017年底取得新证。 金融作为国内管制严格的行业之一,首当其冲的当然是执业资格问题,也就是牌照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目前国内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都有哪些,希望能对您的投资起到一点儿帮助作用。 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等12种: 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 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

一、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的特点 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就是指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一定技能、技术水平和业务熟练程度的银行职工所拥有的能为银行发展作出贡献的能力。 人力资源与货币资本、实物资本都是社会再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前提,但是,人力资源与上述其他资本有明显区别。人力资源来源于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其他资本来源于社会再生产。同时,商业银行又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人力资源的属性与商业银行的特性决定了商业银行人力资源具有一下特点。 1.能动性。 2.动态性,又称时态性。 3.智力性,或称可投靠性 4.可积累性。 5.社会性,又称时代性。 (二)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当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100,000多家营业网点和140万员工,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然而构成悖论的是,它们面临来自其他本土银行和外资银行最为迫在眉睫的威胁,尽管在各种软性壁垒和法律法规的保护下,他们将继续主导本土银行市场,但他们最有利可图的客户可能会流向更具有创新能力的同行。 一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网点遍步全国,市场信誉无与伦比,其价值是难以估量的。 但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性弊病严重,人浮于事,结构设置重复,非生利资产比重过高。服务质量低下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中国, 现有四大商业银行的机构规模会被迫压缩,银行就业人员的下岗现象也会普遍化。 各类专业人才的组合构成现代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商业银行人才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对人才的需求是:①改革创新的决策型人才;②奋力开拓的经营管理型人才;③面向未来的科技型人才;④熟练精干的实务型人才;⑤适应市场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二、国有商业银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一)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日前,虽然外资银行与国内商业银行的业务竞争已相当激烈,但由于外资银行在国内的业务还受到相当的限制,中外资银行的全面竞争并没有真正开始。2007年在WTO规则下中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之后,外资银行将摆脱各种经营限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

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精编版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 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X (以下简称“Y”)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Y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 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Y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管理、检查和监督,各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本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使用、公示。所有网点设立金融许可证使用登记簿,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金融许可证管理人,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使用 第五条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

第六条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金融许可证公示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五章金融许可证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金融许可证,严禁移作他用,Y负责对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金融许可证破损、丢失要立即报告总行,对违反规定造成金融许可证被滥用、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Y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测试题 考试时间:10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0.5分,共20分。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请选择相应选项,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服务的行业。 A.征信信息 B.信用信息 C.查询信息 D.公开信息 2.企业征信系统的贷款卡编码是由()位数字组成。 A.15 B.16 C.17 D.18 3.人民银行自()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 A.2001 B.2002 C.2003 D.2005 4.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对该借款人的()作相应调整。 A.贷款分类 B.贷款业务 C.贷款性质 D.贷款种类 5.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至少()更改一次密码。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6.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5 B.20 C.30 D.60 7.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A.不定期 B.定期 C.半年 D.一年 8.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年。 A.6,10 B.6,8 C.5,10 D.5,8 9.征信系统个人数据库信息每()更新1次,企业数据库信息每()更新1次。 A.天,月 B.天,天 C.月,月 D.月,天 10.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A.5,10 B.5,8 C.5,5 D.10,5 11.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

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五、第五条修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六、第六条的内容修改为:“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二)金融机构介绍信;(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八、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十、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银行人力资源管理

中小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小商业银行为适应形势发展,纷纷在营业网点改造、网点转型和网点管理方面下功夫,不断加大对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倾斜力度。但由于受传统管理模式和观念的制约和影响,具有政治素质好、熟悉国际惯例、具有战略眼光、市场驾驭能力强的优秀中层经营管理人才缺失,一线网点临柜人员年龄老化、待遇过低及其缺乏培训等问题日益突出。不仅使营业网点的运营效率受到较大影响,而且使其风险防控出现了较大的缺陷和弱化。在现有人员配备下,在知识经济日益激烈的竞争条件下,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对中小商业银行健康稳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中小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发展面临挑战 1.对中小商业银行新发展的挑战。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中小商业银行原先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优势将丧失。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灵活性的提高也将对中小商业银行产生极大的竞争压力。在新的行业环境下。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是多方面的,但总的来说还是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因为在新经济时代下,人力资源是组织获取竞争优势最重要的资源,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及水平决定了组织能否在竞争中取胜。 2.对业务发展带来的挑战。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客户的服务需

求越来越多样化,传统的存贷业务已远远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而中小商业银行也应顺应时势放弃盲目追求规模的发展战略,实施以理财业务为代表,开发技术含量高的中间业务的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各个银行的发展趋势,然而发展中间业务需要高素质的业务开发人员才能开发出适应客户需求的产品。而中小商业银行在总体上看,其人力资源的存量和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 3.对风险管理要求的提高带来的挑战。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这意味着越来越多势力强大的外资银行将成为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竞争者。要求中小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设计,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要求中小商业银行迅速获得有较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员及国际化人才,但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尚处在起步阶段,很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都是通过外包的形式获得,银行内部尚没有在风险管理上有较多经验和比较成熟的高素质人才。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的规模业务经营优势,我国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培育获得较强能力的风险管理人员及国际化人才方面面临着更多的压力。 二、中小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1.缺乏统一的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相匹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大多数中小商业银行还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办公室代管实行人事管理职能,造成人力资源管理人士专业性不够

个人征信管理办法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页脚内容- 0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09日来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数字化转型研究(优选.)

o .. .. 3 ..... ........................................................................................................................................................................................ os .. .. kl ..... ........................................................................................................................................................................................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 已改成-----------word 文本 --------------------- 方便更改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数字化转型研究 一、课题意义 移动技术、数据分析、云计算、社交媒体等数字化浪潮正在改造 全球所有企业,对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和管理模式也带来了颠覆性的 深刻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数字化转型也势 在必行。如何通过数字化转型来推动组织架构变革、提升人力资源管 理效率、强化人力资本价值,已成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主要研究方向和内容 本课题应结合浦发银行数字化战略的推进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实 际,通过趋势分析、国内外同业对标、实证调研等,对商业银行人力 资源管理的数字化转型进行研究,提出转型策略和成果运用建议。 研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数字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人 力资源管理应如何变革?在人才引进、激励考核、员工发展、用工管 理等方面如何顺应数字化趋势,改进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挖掘 人力资本潜力?在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下,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人员的 集约管理和结构优化?如何进行有效的数据挖掘,提升管理的预测性? 如何提升人力资源运营视图分析的有效性,深化对业务的支撑?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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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X(以下简称“Y”)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Y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 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Y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管理、检查和监督,各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本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使用、公示。所有网点设立金融许可证使用登记簿,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金融许可证管理人,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使用 第五条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

第六条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金融许可证公示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五章金融许可证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金融许可证,严禁移作他用,Y负责对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金融许可证破损、丢失要立即报告总行,对违反规定造成金融许可证被滥用、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Y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正)200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 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 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 关业务。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 务网络经营。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

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年度机构发展规划至少包括当年拟设机构清单、可行性分析、拟开办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等。 第九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申请人为邮储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

学年论文 (经管学院双学位)题目: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 院( 系 ) 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工商管理 学生姓名石磊 指导教师 二O一三年五月

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 摘要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此片论文主要讲述了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商业银行:就是所谓我们常指的银行是属于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等等。国有商业银行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着大胆的尝试,大胆的探索。但是还是产生了很多问题。致使国有商业银行仍旧陷在困境。 1.引言 当中国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也完成了收官之做。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向现代商业银行的转型。但是整体上,转型之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在观念和实际操作还并没有完成转型,处于传统方式。中国金融业已全面开放,国有银行所面临的竞争形势日益激烈。要想在此等环境中处于不败之地就要清楚的认识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此篇文章中,将指出在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上产生的问题,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2.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一)员工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偏低。在银行,员工的教育水平直接反应了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也直接影响着工作的效率高低。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偏低,效率不高,那么将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竞争里的强弱,很不利于银行的长远发展。 原因有以下两点:1.银行在我国存在已有很长时间,过去银行人员的学历要求并不高,只是最近几年银行才招收本科学历的员工,对于整体员工素质的提升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2.人才的流失,有能力的员工,学历高的员工都流向了工资待遇更高的区域性股份银行和外资银行,这就导致了很大一匹人员的流失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国有银行员工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偏低。 (二)2.人才价值取向的转化与职业生涯指向的矛盾异常尖锐。现如今人才价值观更加多元化,人才的主体意识得到加强,人才价值的实现非常的强调自我。由于社会的进步,人才自主时代的到来,这就要求人才的使用者更加重视对人才职业生涯的管理,要创造多路径的人才成长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化建议

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化建议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力资源是银行发展的核心资源。面对我国银行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国有商业银行应在逐步完善银行产权制度、內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重点对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完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相关措施加以完善,有效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最终实现自身的经营目标。我国商业银行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和优化水平,对银行的综合竞争力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同时关系到商业银行是否能持续健康发展。 标签: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 1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现状 人力资源管理是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培训和组织的过程,目的是使企业的人力和物力能够达到相对平衡,同时所有成员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最终实现组织的各项经营目标。在经济高速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企业需要制定完善了企业战略来指导企业的发展,而人力资源管理就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银行业需要将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到组织战略的高度,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改进管理水平,使人力资源管理成为促进银行业发展的动力。 1.1高学历人员占比较低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4262家,从业人员380万人。国内某机构在2016年对我国银行业人力资源学历水平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包括我国多数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根据调查统计显示,硕士及以上学历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员工占比是国有银行的五倍还多;而国有商业银行中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占比则是股份制银行占比的三倍多。虽然在商业银行中员工学历并不代表着员工的专业能力,但是随着银行硬件设备和操作系统更新速度的加快,各类金融业务面对的市场越来越复杂,业务开拓趋向综合性,技术的专业性越来越强,高素质人才成为影响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商业银行应该尽可能的加大对人力资源的培训力度,加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1.2人事管理体制僵化 我国商业银行的人力引进渠道相对单一,主要分为校园招聘和社会招聘,其中每年的校园招聘时间和形式相对固定,而社会招聘则相对机动性较大。但从商业银行校园招聘的效果来看,往往下级分行并不能直接招聘所需要的人才,而是通过上级行进行招聘,这种校园招聘往往对学历要求较高,而真正具有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往往就业机会较多,这样就导致部分员工刚录用就辞职的现象,导致引进人才与留住人才两难。此外,国有商业银行的优秀员工经常被同业股份制银行“挖墙脚”的现象时有发生,以某大型国有银行山西省分行为例,每年都有银行的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 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 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 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 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

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时间期限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见附件);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四)营业地址; (五)颁发许可证日期; (六)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2019年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做好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与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合法、合规查询和使用相关个人征信数据,提高本行个人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对信用信息需要的活动。 3.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为商业银行、个人、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日常的运行维护。 3.3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X(以下简称“Y”)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Y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Y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管理、检查和监督,各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本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使用、公示。所有网点设立金融许可证使用登记簿,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金融许可证管理人,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使用 第五条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

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 第六条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金融许可证公示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五章金融许可证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金融许可证,严禁移作他用,Y负责对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金融许可证破损、丢失要立即报告总行,对违反规定造成金融许可证被滥用、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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