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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问题的论述

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问题的论述

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数量的日益增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愈发频繁。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显得极其重要,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承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形式,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便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仲裁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就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那种企图以口头约定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辞退劳动者的想法,是一种侥幸的心理,法网恢恢其法律责任是不可能规避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条规定说明: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否认与劳动者业已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事实,依然要承担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立法的倾斜性技术的应用,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会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评判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对保护自身利益是有益无害的。

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劳动合同的书面化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当事人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一方的义务性规定。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口头约定的条款,由于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义务性要求,发生纠纷查无实据,这种约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公司未与劳动者小张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是法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等问题约定不清楚的,倾斜于劳动者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用人单位依法有向劳动者告知和建立员工名册备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如实告知劳动者即将从事的劳动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对劳动者不利方面的情况,——这是在招工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建立用工名册,这同样是用人单位招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之所以法律规定“建立名册”,其目的之一还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更应当注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册的义务,实践中往往这类的用工更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既往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工申请、备案、批准等繁琐手续的简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当然这也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的形式。

4、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财物

既往,为了防范不辞而别或者其它的不良行为,用人单位往往采用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办法约束职工。劳动合同法针对这种做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规定并没有界定其他证件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对担保的方式具体化,因此,对于属于劳动者个人的证件,即使是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取得的证件,均不得扣押。无论是保证(人保)、物保(实物保证),还是财保(金钱保证),一概不得采用,——用人单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5、注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同的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于用工之日,而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录用过程中,至迟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为避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或用工之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此既可以对劳动者提供一种预期从而自我约束其行为,又可以使用人单位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同样,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如: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所需了解的情况,诚实信用,不欺不诈等。

1、劳动者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从实践中看,这样的规定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第一,集体合同往往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第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化的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同工同酬”实际上是子无虚有。

劳动者为保护自身利益,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项如工资标准、保险福利、劳动条件等等。对于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采用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那种不以为然的姑息用人单位恣意妄为的做法,最终还是劳动者个人深受其害。

二、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了解

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相比,其突出的特点是具有某种形式上的人身属性。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管理者的统一安排下从事具体的劳动。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对劳动者来说就至关重要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深入了解用人单位的现实情况,由其要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一般会反映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劳动者应结合自身情况,分析自己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可能性。了解这些有助于提高自身就业的成功率,降低就业过程中的机会成本。劳动者一旦决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

尽可能地掌握和了解其文化特点,积极融入其中;如果不能融入其中,则应当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避免用人单位受到不公正的规章制度的限制或剥夺自己应享有权利。

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现状与问题

东北农业大学薪酬管理结课论文 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课程名称: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姓名: 学号:A 班级:人力资源管理1001班

目录 摘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的主要问题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二)拒绝或者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不注重程序操作 (五)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主要问题的措施选择 (一)劳动合同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应有所扩大 (二)切实保护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定要求 (四)创设试用期合同制度 (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结论 参考文献 摘要:劳动合同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每天因劳动事件而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文主要从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并且浅析了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现状问题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目前,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我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其三,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其四,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其五,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对当今的不管是企业还是社会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生产管理的日趋现代化,标志着以生产力为决定因素的社会发展和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劳动合同不仅搞活了企业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业实现劳动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转为法制方式,从而步入现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支配,而市场对劳动力的调节,只能采用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力的使用既要相对稳定,又能合理流动。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劳动合同是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的有力工具,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是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必然表现,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上利益冲突的反映。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的主要问题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论劳动合同的效力

论劳动合同的效力 摘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劳动合同效力为媒介,是整个劳动合同法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现实中,劳动者往往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对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规欠缺一定的了解,往往导致合同最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致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劳动合同的效力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效力的基本定义、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之间做出的突破,来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体系献出微薄之力。 关键词:劳动合同的效力;约束力;劳动法 一、劳动合同效力的含义及判断标准 (一)劳动合同效力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合同依法具有的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效力体现着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引导和评价,是劳动合同法律属性的充分体现,是劳动合同走向合理、公正、效率的保证。劳动合同目的是否预期实现及实现程度,完全取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位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分别涉及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以及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①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劳动法相比,有若干进步性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变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某种程度上扭转了劳动法评价劳动合同效力的武断和粗暴;劳动合同法充分考量了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比较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浅议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定稿)

浅议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制度的逐步深入推进过程中,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得出了以下的立法建议及对策。首先,要加强劳动合同立法,并使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对订立劳动合同的指导,建立订立劳动合同的报备案制度,再次,要突出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制约作用,发挥工会组织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的积极作用。最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也对订立好劳动合同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问题对策

浅议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合同制度从1982 年的试行,到1986 年的正式确立,再到1994 年《劳动法》颁布后的全面实施,应该说已经经历了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由起步发展到渐趋成熟的过程。但与劳动用工形式改革前已延用了近五十年的计划用工形式相比,劳动合同制度还显得稚嫩了一些。立法上的缺欠、观念上的准备不足、实践操作中的种种问题仍阻碍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和劳动法制建设,更严重的是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是与我国的劳动立法的水平、执法的水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制观念以及我国劳动力市场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供大于求的矛盾分不开的。 一、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过于简单,不便操作 1994 年的《劳动法》是我国的第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十三章一百零七条的内容要想把劳动关系相关的内容都规定得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不太可能。但至于何时订立合同,怎样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如何体现法律规定的原则没有可具体操作的根据。 2、没有把订立劳动合同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在法律责任中也显得强制力不够 《劳动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明确将订立劳动合同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还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何时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包含一些什么样的条款,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故意拖延”也缺少相应的赔偿范围和尺度。 3、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定 目前,虽然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不再有异议,但如何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很模糊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一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经济补偿,可是这里的“终止劳动关系”却是一个很不明确的概念。在实践中有了这样的疑问:既然是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双方关系的结束为什么不能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手续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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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手续范本正 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劳动合同的内容: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014-03-08 19:2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理上讲,这一规定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 近年来,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国内出口制造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不得不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这些企业的劳动者因此可能失业或者放长假、被降薪或者被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如此一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如何适用这一原则,法院遇到该类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以下是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在江苏苏州审理的一起该类劳动争议,笔者认为本案有一定亮点,值得与大家分享讨论。 一、案件争议

(1) 案情回放 甲等8人自1998年至2001年分别陆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均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A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零件生产,其产能与盈利大量依赖电子产品行业的客户订单。但2012年A公司的订单量大减,人员冗余日趋严重,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在该种情况下,2012年6月26日A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做出重要决议,决定为应对市场形势和经营状况的急剧变化,做出重大业务调整,与此同时,A公司也将依法安置因业务调整而受到影响的员工。在与公司工会商议,并得到工会的书面认可后,A公司试图与甲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未果,员工拒绝。8月上旬,A公司又与甲等人进行换岗沟通,无果。2012年8月8日,A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甲等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 劳动者诉求 甲等8人认为其早年加入A公司,服务年限长且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在A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严格遵守A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A公司却于2012年8月8日通知甲等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甲等8人认为A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提出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请求。 (3) 用人单位答辩 A公司认为,自今年以来公司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面临严峻挑战。经公司多方努力,但当前的经济萧条以及电子产品专业代工服务商行业的行业特点造成订单锐减,业务量持续下降,导致企业盈利持续下降的局势,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客观上需要削减部分业务及岗位来维持经营,否则,在将来至少半年的时间内A公司将会因生产力过剩、人工成本过高而直接出现大额亏损。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确因客观情况所迫,为勉强坚持企业运营而做出员工调整。本次调整涉及到200名员工,除此8名员工外的其他人均以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唯此8人不同意协商解除也不愿调整岗位,公司只好在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员工协商变更劳

【毕业论文选题】劳动合同法论文题目143条精选

劳动合同法论文题目143条精选 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劳动者基本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是一部很有实用价值的法律。或许同学们在写作该方面论文之前会对选题无从下手,就在这里为你提供了143条劳动合同法论文题目解决你的苦恼。 劳动合同法论文题目一: 1、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2、《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3、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4、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5、劳动合同法背景下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研究 6、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7、劳动合同法的利益观及其实现 8、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9、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

10、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11、劳动合同中的合意问题研究 1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13、《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4、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6、《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研究 1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18、劳务派遣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19、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20、我国劳务派遣立法完善研究 21、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22、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23、《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 24、《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5、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 26、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劳动关系稳定性研究 27、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劳动合同法有效执行的政策研究 28、《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规章的制定和运用研究 2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30、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1、《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 32、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3、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4、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5、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2

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现状与问题

东北农业大学薪酬管理结课论文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课程名称: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姓名: 学号:A 班级:人力资源管理1001班

目录 摘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的主要问题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二)拒绝或者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不注重程序操作 (五)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主要问题的措施选择 (一)劳动合同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应有所扩大 (二)切实保护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定要求 (四)创设试用期合同制度 (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结论 参考文献 摘要:劳动合同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每天因劳动事件而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文主要从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并且浅析了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现状问题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目前,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我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其三,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其四,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其五,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对当今的不管是企业还是社会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生产管理的日趋现代化,标志着以生产力为决定因素的社会发展和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劳动合同不仅搞活了企业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业实现劳动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转为法制方式,从而步入现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支配,而市场对劳动力的调节,只能采用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力的使用既要相对稳定,又能合理流动。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劳动合同是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的有力工具,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是防止发生劳动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

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废旧。,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立新。,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徽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函授专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 存在问题与对策 专业 学号 学生姓名 函授站 二O 年月日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实践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本文主要就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与解除形式、当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阐述、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和实施其他一些措施,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合法权益

目录 一、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现状 (1)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一)存在的问题 (1) (二)分析原因 (2) 三、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具体措施 (3) (一)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具体措施 (3) (二)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具体措施 (4) 四、结束语 (4) 参考文献 (6)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引发了劳动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这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 (1)认识上不重视。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而不像缔结一般经济合同那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作出要约、承诺,即仅可以对劳动合同表示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反要约。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 (2)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少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抓住员工怕失去工作的心理,无视法律法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报酬偏低,与劳动付出不相符合。二是合同体现单方意思较为普遍。企业利用谋职者迫切求职的心态,在格式合同中大多只约定劳动者义务,出现诸如在岗不能结婚、生育、工伤自负等霸王条款,而对于劳动者权益则往往表述不清、要领模糊。合同条款不平等,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三是用人单位收取抵押物。个别企业在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以企业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对此法律明文禁止,但是这似乎是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常见问题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多长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用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巨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4、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5、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劳动合同分为不变期限劳动合同、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在单位持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不变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不变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 7、持续订立两次不变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不变期合同吗?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持续订立二次不变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危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危机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危机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失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不变期合同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 9、参加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答: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0、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

劳动合同订立要求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231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Daily Life, When Two Or More Parties Deal With Something, They Conclude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ce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y Need T o Abide By Its Provisions,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Legally Protected And Restric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订立要求通用范本

劳动合同订立要求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合同文件可用于生活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一旦签订完成需各自遵守其中的条文,参与合同的多方都受到合法的保护与限制。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

论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论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容提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劳动力供大于求,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规避法律义务,往往不愿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就业压力大的状况下,为抓住就业的机会,往往也被迫放弃订立书面合同的权利,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我国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无书面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因无法可依,不能形成统一的处理规则,有的只能进行强行调解,有的则干脆不予受理。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事实上,用什么样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能影响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四个基本特征,就不是劳务等其它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此,我认为应在法律上作出修改,承认书面、口头和默示多种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并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 关键词: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形式 一、关于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应理解为:人们劳动过程中,不仅与自然发生关系,而同时也发生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有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调整,如民法中的承揽关系等等。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三)劳动关系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类,可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分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按劳动关系规程度划分,可分为规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等等。(四)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论文 关于劳动合同的论文

劳动合同论文关于劳动合同的论文 浅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中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学界对劳动合同解除有不同的理解。以《劳动合同法》为中心,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个方面对中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作了具体的分析;最后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制度的角度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补偿进行的分析。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理解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面临着失业。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点问题。 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主要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

商一致而解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障。一般在劳动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所以,立法对协议解除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解除合同。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规定明确排除了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即在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中,用人单位只对由自己单方提出并经劳动者同意后的解除支付经济补偿,不对由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承担补偿责任。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所以,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在理论界有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只授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导致用人

劳动合同的订立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的订立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十分重要的,合同订立生效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在劳动合同中,合同的订立涉及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等。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①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②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③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 ,这时合同就不能成立。 ④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

说明》的解释,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订立前的知情权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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