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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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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案例

因为垄断市场中,产品是非常接近的,虽然,有的企业根据产品的差别形成垄断,但由于市场上的厂商数量非常多,进出该市场较容易,所以,产品是供给大于需求,也就导致了ed>1 需求的价格弹性

因为ed>1,所以,但产品降价时,销量会大大增加,但其他企业也会跟随降价,所以企业获得的利润总是均等的

在垄断竞争上,厂商存在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价格竞争会导致厂商的利润下降,因此,非价格竞争成为垄断竞争厂商普遍采取的另一种竞争方式。

产品差异化是垄断竞争市场上常见的一种现象,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多或少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垄断竞争厂商的产品差异化包括产品本身差异和人为差异(服务的差异,包装差异,营销手法的差异等),企业希望通过差异化来刺激需求

因为手机属于ed>1的商品,即随着销量Q的增加,厂商TR也会增加,所以,市场价格竞争较为激烈,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成本相差不大,价格就必定趋近一个点,厂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需将目标放入其他位置,所以非价格竞争成为垄断竞争的主要关键手机市场是一个容量非常庞大,同时也是高度细分的市场,所以需求量非常大,当价格不能竞争手段时,厂商必须将眼光放入其他位置,形成垄断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案例:

在国际知名企业手机品牌竞争下,来自深圳的并不逊色,这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因为这家公司名气并不是那么响亮,进入手机领域的时间也不算太长。宇龙之所以能快速成长,关键是抓住了差异化的产品和营销模式。从进入手机领域之初,宇龙酷派就致力于高端智能手机产品的研发与营销,成为第一个推出CDMA/GSM可同时在线的手机企业。05年底,宇龙酷派凭借双待机产品酷派728击败三星、LG等巨头,获得中国联通最大的世界风双模手机采购订单。

消费者需求的多元化,为实施个性化营销奠定了基础。牢牢抓住技术、产品的差异化,实施差异化营销和差异化服务,从而实现宇龙酷派的差异化突围。明白目标消费群的偏好是什么。在服务上,我们也坚持差异化、人性化服务,在服务政策上,我们针对VIP高端客户,第一个推出了上门服务的举措,受到高端消费者的欢迎。

非价格竞争即强化了竞争程度,也加强了对产品的垄断程度,虽然非价格竞争也需要成本,但是当价格竞争不能成为唯一的手段时,非价格竞争就尤为关键,非价格竞争能够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垄断,以及垄断利润,MR=SMC=LMC(长期均衡)时,企业正常生产,非价格竞争形成更多垄断,从而使MR>=SMC=LMC,所以厂商是能够接受并实施的,同时,非价格竞争也成为营销的重要手段。

现实中的例子

?餐馆业属于垄断竞争行业——以华工校门外餐馆业为例观察。华工校门外餐馆数量众多。

–新陈代谢较快说明进入障碍很小。

–产品差异性把它和完全竞争行业区分开来。

–产品之间替代性又把它和垄断区分开。

?服装、鞋帽、家具制造、行李包、图书出版、鼓风机和风扇,旅游景点饮料,酒类,水果罐头,化妆品健身器材等等也大都属于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

案例

被牙膏“追杀”

?只身旅行在外,正好没带牙膏,就近走进一家商店。店主是个年轻人,得知来意,双

眉紧皱。

?“请跟我来,”他把我带到一个角落,“这里有45种多用途牙膏,您用的是电动牙刷

还是手动牙刷?”我略感羞愧:“老式手动牙刷。”年轻人又把我带回柜台前,递给我一张纸说:“这里是用于老式牙刷的32种牙膏目录。”

?“随便吧,”我尽量想把事情简单化,顺手拿起一管牙膏。店主一把夺过,有点生气

地说:“这种牙膏不含增白剂!”

?“什么是增白剂?” “增白剂?”他解释道,“就是使牙齿像白雪般晶莹的物质。用

一次可保持12小时,用了它,在黑暗中,3米外也能看见您的牙齿闪闪发光。

?“那好,我就买增白剂的那种吧。”我实在懒于纠缠下去了。

?“你想要含牙龈强壮剂的Z68型的呢,还是不含强壮型的?”店主花样实在多。“都

要。”我不想选择。他终于拿出一管牙膏,后退两步,上下打量我:“这种牙膏图案有好几样,您身材瘦长,我建议您选用苏格兰花格图案的。”我点点头,算是默认。

“这里有四种规格的牙膏,”他又补充道,“有家庭型、经济型、标准型和微

型。”“给我旅行用的微型牙膏吧。”我脱口而出。

?店主转过身,从货架上拿下一管微型牙膏。我接过后一步跑到门边,那家伙还在问:

“您从哪个国家来的?我们有……”

?幸好,关键时刻,门自动关上了。

垄断竞争市场的条件

①市场上有较多的厂商。

②产品之间既有一定差别,又有一定的替代性。

③厂商进出行业比较自由。

案例

手机生产商除了在通话质量方面开展竞争,以争取更多的消费者外,还在功能、外形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差异化竞争。如在竞争中,手机的功能目趋多样化,可玩游戏、拍照, 可记事、计算等,甚至已越来越具有掌上电脑的特点。手机的式样也日趋时装化,丰富、别致的式样不断地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空间,较好地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需求。许多消费者弃用旧手机、改买新手机并非冲着新手机的通话功能,而是冲着它的其它功能甚至主要是手机的式样、颜色。

垄断竞争下的特征

垄断竞争市场是这样一种市场状况,一个市场中有许多企业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垄断竞争市场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市场上生产和出售的产品都具有差别,这种差别是指同一类产品的不同之处。

②市场上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多,因此,各个企业的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很有限度。

③3、企业进入和退出某一类产品市场比较容易。

案例

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看,上述特征都存在着:企业虽然都是生产和销售同种产品即商品房,但每个企业开发的楼盘都或多或少与其他楼盘有所差别,不存在绝对相同的楼盘。目前,全国房地产企业达2.3万余家,不可谓不多。同时,进出房地产业的门槛也并不高。显而易见,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垄断竞争市场。

垄断竞争下的长期均衡

在长期,厂商可以任意变动一切生产投入要素。如果一行业垄断竞争市场出现超额利润或亏损,会通过新厂商进入或原有厂商退出,最终使超额利润或亏损消失,从而在达到长期均衡时整个行业的超额利润为零。因此,垄断竞争与垄断不同(垄断在长期拥有超额利润),而是与完全竞争一样,在长期由于总收益等于总成本,只能获得正常利润。

案例

在中国移动刚出现时,不存在竞争对手,完全是由他进行垄断的,在最初,开一个新号码是需要收费的,由于屋竞争,无压力,所以移动公司在最初阶段获得了巨大的利润,所以吸引了联通与电信进军手机通信行业。由此三足鼎立产生的平衡一直维持到现在,相互之间存在竞争,但又保持着应有的利润。

垄断法案例研究分析

垄断法案例分析

————————————————————————————————作者:————————————————————————————————日期: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当事人简介: 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医疗机械经销商。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强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医疗器材生产公司。 案情简介: 直至2008年,瑞邦公司和强生公司有长达15年的合作关系。2008年1月2号瑞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不得低于被告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2008年7月份,瑞邦公司在某医院的竞标中以低于约定价格出售医疗器材。强生公司得知后取消瑞邦公司部分经销权,停止供货,瑞邦公司损失严重。2009年瑞邦公司以强生公司与之签订的《经销合同》构成垄断协议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强生公司不构成垄断协议,二审判决强生公司与瑞邦公司签订的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强生公司赔偿瑞邦公司损失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 一、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本案《经销合同》虽于2008年1月2日签订,但其有效期一直延续到2008年12月31日。反垄断法实施后,该合同未予终止,强生公司与经销商继续履行该合同,并实施本案被控垄断行为,故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所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不能仅依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了固定或者限定转售价格协议,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此等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本案中原告锐邦公司提交证据仅为被告强生上海公司在互联网上对其缝线产品所作的简短介绍,不能确切地反映出涉案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不能说明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品供应和价格的变化等情况。相反,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还存在多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本案中认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其次,垄断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主要应该为排除、限制竞争所带来的损害,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损失赔偿,均属于在购销合同纠纷中得以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价格限制条款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垄断竞争案例

因为垄断市场中,产品是非常接近的,虽然,有的企业根据产品的差别形成垄断,但由于市场上的厂商数量非常多,进出该市场较容易,所以,产品是供给大于需求,也就导致了ed>1 需求的价格弹性 因为ed>1,所以,但产品降价时,销量会大大增加,但其他企业也会跟随降价,所以企业获得的利润总是均等的 在垄断竞争上,厂商存在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价格竞争会导致厂商的利润下降,因此,非价格竞争成为垄断竞争厂商普遍采取的另一种竞争方式。 产品差异化是垄断竞争市场上常见的一种现象,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多或少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垄断竞争厂商的产品差异化包括产品本身差异和人为差异(服务的差异,包装差异,营销手法的差异等),企业希望通过差异化来刺激需求 因为手机属于ed>1的商品,即随着销量Q的增加,厂商TR也会增加,所以,市场价格竞争较为激烈,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成本相差不大,价格就必定趋近一个点,厂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需将目标放入其他位置,所以非价格竞争成为垄断竞争的主要关键手机市场是一个容量非常庞大,同时也是高度细分的市场,所以需求量非常大,当价格不能竞争手段时,厂商必须将眼光放入其他位置,形成垄断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案例: 在国际知名企业手机品牌竞争下,来自深圳的并不逊色,这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因为这家公司名气并不是那么响亮,进入手机领域的时间也不算太长。宇龙之所以能快速成长,关键是抓住了差异化的产品和营销模式。从进入手机领域之初,宇龙酷派就致力于高端智能手机产品的研发与营销,成为第一个推出CDMA/GSM可同时在线的手机企业。05年底,宇龙酷派凭借双待机产品酷派728击败三星、LG等巨头,获得中国联通最大的世界风双模手机采购订单。 消费者需求的多元化,为实施个性化营销奠定了基础。牢牢抓住技术、产品的差异化,实施差异化营销和差异化服务,从而实现宇龙酷派的差异化突围。明白目标消费群的偏好是什么。在服务上,我们也坚持差异化、人性化服务,在服务政策上,我们针对VIP高端客户,第一个推出了上门服务的举措,受到高端消费者的欢迎。 非价格竞争即强化了竞争程度,也加强了对产品的垄断程度,虽然非价格竞争也需要成本,但是当价格竞争不能成为唯一的手段时,非价格竞争就尤为关键,非价格竞争能够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垄断,以及垄断利润,MR=SMC=LMC(长期均衡)时,企业正常生产,非价格竞争形成更多垄断,从而使MR>=SMC=LMC,所以厂商是能够接受并实施的,同时,非价格竞争也成为营销的重要手段。 现实中的例子 ?餐馆业属于垄断竞争行业——以华工校门外餐馆业为例观察。华工校门外餐馆数量众多。 –新陈代谢较快说明进入障碍很小。 –产品差异性把它和完全竞争行业区分开来。 –产品之间替代性又把它和垄断区分开。 ?服装、鞋帽、家具制造、行李包、图书出版、鼓风机和风扇,旅游景点饮料,酒类,水果罐头,化妆品健身器材等等也大都属于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 案例 被牙膏“追杀”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经济法案例分析 (2)

反垄断法案件分析 1、电信和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运营商是否存在垄断,首先要看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看是不是通过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①本案的相关市场无疑是宽带入网市场,这个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强势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是通过批发中国电信或者中国联通的宽带进入互联网络向其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 ②中国的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和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是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宽带接入,因此这两家企业在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上构成双寡头垄断。 ③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自在中国南部和中国北部提供宽带入网服务,它们的宽带基础设施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是很高,这个案件中相关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区域性的,即两家电信企业在它们各自相关的区域市场上都是几乎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可以判断这是两个垄断性的企业。 ⑵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不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何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两家企业能否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有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①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了支配地位,中国的宽带互联网的骨干网的经营者只有联通和电信两家,一方面他们自己直接开发用户,面向个人用户或者大企业;另外一方面,他们又把自己的带宽来租赁给其他一些所谓的二级运营商,比如铁通、长城宽带、北京歌华等,他们对二级运营商的租赁叫做批发价,批发价是二级运营商租赁之后,再去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但是这就和电信、联通自己的零售市场直接面向用户市场发生竞争,所以电信和联通给二级运营商的价格非常贵,利用他们的垄断地位严重的压制了竞争。②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电信、联通对不同客户的待遇差别很大,即“同一种产品,不同用户、不同价格”。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⑵电信和中国联通想以自由定价权这一条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行不通的。①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对此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交易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电信和中国联通不能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②企业在现代经济市场中并不拥有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定价权,即便是在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法律,包括反垄断法也要对企业的自由定价权进行限制,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③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并不是经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而是竞争被控制后人为形成的价格,这时他们行使自由定价权的行为已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

《管理经济学》(二)-论垄断竞争市场的条件与企业决策 (4)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20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19.9) 《管理经济学》(二) 主讲教师:卿志琼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特点比较分析 2、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与评价 3、完全竞争市场厂商短期关门点决策 4、完全竞争市场厂商长期均衡的利润状况分析 5、完全垄断市场的特点分析 6、完全垄断市场厂商的长期均衡条件分析 7、论价格歧视及其条件 8、论一级差别定价、二级差别定价和三级差别定价的含义与适用条件 9、论垄断竞争市场的条件与企业决策 10、垄断竞争市场厂商的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 11、寡头市场结构的特点分析 12、比较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和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的长期均衡条件与效率分析 13、卡特尔定价与价格领导的含义与应用 14、论博弈论对企业决策的启示 15、运用某一市场结构分析企业的定价与产量决策 16、成本加成定价法的含义及其应用 17、企业不同的定价实践与应用 18、市场进入障碍与市场结构——以某市场为例 19、长期投资决策原则与应用 20、囚徒困境与纳什均衡的含义与应用 二、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2、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3、第13题——20题,可以加副标题。如第20题,囚徒困境与纳什均衡的含义与应用——以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广告战为例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财政学案例分析

1.1我国垄断行业:坚冰渐融 1.2食品不安全信息不对称 1.3野生动物保护、光污染的负外部效应 1.4经济波动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常态 1.5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是社会和谐基础 1.6: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 1.7:医改、教改背后的公共物品供给缺位 1.8:公共物品供给越位 1.9究竟什么是公共财政? 1.10:弥补市场缺陷,配置社会公共资源(一项重要的财政职能) 1.11:我国收入调节政策取向应该是“促富治贫” 1.12:2007年宏观政策重心:激活内需增长动力 2.1:财政花钱当量力而行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8月7日 2.2: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全面启动 2.4:公平与效率,漏桶里的水? 2.5:财政支出面临扩张压力 9.1:2006年中央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2006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的总体思路 9.2:建复式预算体系用制度管住干部 9.3:我国的零基预算改革 9.4: 看好13亿人的“钱袋子” 9.5:全国人大财经委拟通过《2004年中央决算(草案)》 9.6:摘自: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潘承祥 9.8:“国库集中支付”反腐作用有多大? 9.9:政府采购:谨防腐败转移 10.1:日本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划分 10.2:美国的财权划分方式——财源共享和分率计征 10.3:分税制10年 10.5: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实践 11.1:我国财政赤字计算 11.2:格林斯潘警告美财政赤字危及经济前景 12.2:2005年中国财政赤字大幅降低意味着什么?2005-06中华工商时报 12.1:促进财政政策由投资向公共服务转型 12.2:我国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的历程

岭院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的案例

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重组案例 如何在并购案例分析中运用反垄断法的原则和并购准则,往往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下面是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处理。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 T&T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

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篇一: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 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工商管理2班13912215钱静雯背景介绍: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 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

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 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中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中国消费者利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分析:12.354亿的处罚,这是中国反垄断法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从这貌似“天价”的罚单中,就可以想象出这些日企在中国通过价格垄断这种违法的行为而谋取 的暴利。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具体法律法规中的《反垄断法》,通过对这些违法企业的处罚,可以体现经济法的一些

中国经济法概论反垄断法案例

案例一: 2000年4月,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新疆乌苏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5月,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新疆啤酒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思考:该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其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 1998年2月21日,济南七大商场以“长虹”售后服务质量不好为由,宣布拒售“长虹”彩电,采取联合行动,同时将各自商场内的“长虹”彩电撤下专柜。而“长虹”方面说,每天有四辆流动服务车在市内流动维修,济南消费者协会也证实没有关于“长虹”彩电的投诉。 这些商场联手拒售“长虹”彩电的真实原因是,“长虹”采取现款现货经销制,在销售上实行台阶式返利的方式,而商场方面认为自己实力雄厚,商誉好,希望“长虹”对他们实行不同于一般小经销商的销售方式,允许他们先拿一批货做铺底销售,也即先给货,后付款。而“长虹”不愿意对任何商场作政策倾斜,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思考:济南七大商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律?其行为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对这些商场的这类行为,由哪一个部门来进行监管? 案例三: 1977年,美国大陆电视公司VS GTE斯莱瓦利亚公司。GTE斯莱瓦利

纵向垄断案例

纵向垄断案例 【篇一:纵向垄断案例】 说明:报告纸质版尚未印刷出来,请已经预定的朋友耐心等待,鉴于平台字数的限制,先发部分内容,全部内容已发表在lexisnexis,可以在“律商联讯数据库”查看。 --------------------------- -------------------------- 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 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 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 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第二节分析、评述与建议 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 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 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 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 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 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 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 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 九、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 (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三)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垄断协议行为的发生 (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 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 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处罚时间:2015年4月 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 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 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 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即786.9万元,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 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1)对奔驰公司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 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对南京、无锡和苏 州三地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1)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 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2013年1月 至2014年7月,奔驰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 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 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 实施。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 动作用。 (2)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 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至本报告出具日,仍没看到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包括对东风日产公司的处罚以及对经销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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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垄断市场中,产品是非常接近的,虽然,有的企业根据产品的差别形成垄断,但由于市场上的厂商数量非常多,进出该市场较容易,所以,产品是供给大于需求,也就导致了ed>1 需求的价格弹性 因为ed>1,所以,但产品降价时,销量会大大增加,但其他企业也会跟随降价,所以企业获得的利润总是均等的 在垄断竞争上,厂商存在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价格竞争会导致厂商的利润下降,因此,非价格竞争成为垄断竞争厂商普遍采取的另一种竞争方式。 产品差异化是垄断竞争市场上常见的一种现象,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多或少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垄断竞争厂商的产品差异化包括产品本身差异和人为差异(服务的差异,包装差异,营销手法的差异等),企业希望通过差异化来刺激需求 因为手机属于ed>1的商品,即随着销量Q的增加,厂商TR也会增加,所以,市场价格竞争较为激烈,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成本相差不大,价格就必定趋近一个点,厂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需将目标放入其他位置,所以非价格竞争成为垄断竞争的主要关键手机市场是一个容量非常庞大,同时也是高度细分的市场,所以需求量非常大,当价格不能竞争手段时,厂商必须将眼光放入其他位置,形成垄断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案例: 在国际知名企业手机品牌竞争下,来自深圳的宇龙酷派并不逊色,这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因为这家公司名气并不是那么响亮,进入手机领域的时间也不算太长。宇龙之所以能快速成长,关键是抓住了差异化的产品和营销模式。从进入手机领域之初,宇龙酷派就致力于高端智能手机产品的研发与营销,成为第一个推出CDMA/GSM可同时在线的手机企

竞争法案例分析

例一: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旅行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行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答案: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 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问题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何种办法? 答案:两种,一、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二: 安徽省知名制药企业华佗国药厂以吉林一家药业公司使用的“华佗银屑王”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华佗”商标相近似为由,将该企业告上法庭。11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诺克药业公司销毁全部的华佗银屑王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华佗国药厂在安徽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主营中、成药及保健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等。2005年12月, “华佗”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 华佗国药厂称,被告银诺克公司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与“华佗”商标相近似的“华佗银屑王”五个字,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华佗”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使公众误认为“华佗银屑王”是华佗国药厂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注册的“华佗”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问题1:这起案件的纠纷性质是什么? 答案:应是商标名称的侵权纠纷。 问题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审理? 答案:我认为,“华佗”二字是原告注册的,是按照商标法落入保护范围的二字,被告并未正当使用“华佗”二字,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由于商标法在调整商标侵权方面属于市场竞争的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法,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不能对同一行为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故对原告要求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东北大学MBA管理经济学垄断竞争市场案例

一、案例背景 该案例以拥有多种附加功能的手机产品为切入点,通过描述手机行业产品不断推出新,不断增加附加功能,甚至一些功能与专业类产品相差无几的现象,引出在垄断竞争市场中产品差异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进而引发出关于企业在垄断竞争市场中应该如何制定和调整其经营战略的思考。 二、理论分析 1.垄断竞争市场的基本理论 垄断竞争市场的产生: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市场是具有竞争性的,但这种竞争性并不是像完全竞争市场中产品以最低的成本生产并获 得零经济利润,而是其中的某些企业拥有一些类似于垄断者所拥有的价格制定力量,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行业就会出现垄断竞争市场的基本结构。 垄断竞争市场的特征: 一是市场上存在大量企业,但每个企业只提供行业总产量的一小部分,只有有限的力量去影响其产品的价格。 二是企业相对独立,每个企业都相对较小,没有一家企业可以支配市场条件,企业无法直接影响其他企业的行为,各个企业之间相对独立。 三是产品存在差异化,要么是质量差别,要么是功用差别,要么是包装、商标、广告等的差别,要么是销售条件差别。但产品之间的差别不是大到产品完全不能相互替代,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

代,导致厂商之间相互竞争。 四是企业可以进入和退出,当企业获得经济利润时,新企业进入该行业,当企业出现经济亏损时,一些企业退出该行业。企业进入和退出一个行业比较容易,障碍不大。 2.产品差别在垄断市场中的意义 在垄断竞争市场上,产品的差异性决定了产品的垄断程度。产品的差异性越大,意味着其垄断的程度越高。这是因为如果一个产品具有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所不具备的功能和特性,消费者对该种功能和特性有偏好时,就只能购买该种产品,而这一点对企业的经营十分有利。一方面该产品能够迅速销售出去,另一方面企业对该产品的价格有较强的控制力量,有条件获得超过行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 因此,企业要想在垄断竞争市场上拥有较大的竞争力,必须使其自身的产品有较大的差异性,降低产品的可替代性,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产品的垄断性,进而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具体到手机行业,生产手机的企业要想在垄断竞争市场中寻求优势地位,必须在产品差异化上下功夫。在研究分析客户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发出有差异性的手机产品,提高手机产品的垄断程度。 三、以诺基亚n8为例分析多功能手机对行业的影响 1.诺基亚n8手机1200万像素功能介绍 诺基亚n8手机于2010年10月1日在中国大陆上市,它最让人瞩目的特点就是拥有1200万像素主摄像头,采用卡尔蔡司光学镜头全屏16:9 取景器,具有28mm的广角视野,带有易于使用的触摸屏参数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

14个垄断案例

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公布14个垄断案例 1、1999年至2000年,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电业公司在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格式合同的形式,让农民和村委会支付施工费、材料费、电工生活补助费、短途运输费、电能表检验费等费用。在农网改造期间,该公司共向农民收取电能表检测费21万元,扣除税金后计17.7万元。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齐河电力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7万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2、四川省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在收取用户水费时,按照用户计量水表口径大小确定收费底度,每月最低用水量的底度数是5吨。对用水量超过底度的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对用水量未达到底度的用户则依底度5吨收取水费,仅2001年1月至4月,该公司共多收供应区域内42户用水单位18428立方米的水费,按水价格一立方米1.23元计算,多收水费22666元。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了责令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停止按底度收取水费的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3、太原市煤炭气化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来源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对从当事人指定经销点购买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收取550元/台的安装费,对从其他渠道自购符合选型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的用户,除收取安装费外,每台燃气热水器增收100-200元入网费。从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该公司共强制收取了217户的安装自购燃气热水器入网费3.22万元。山西省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公用企业的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加收费用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22万元。

(整理)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案例.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5号关于附条件批准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 公司的审查决定 2008-11-18 15:02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收到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的反垄断申报材料,经审查,决定如下: 一、审查程序。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10月17日和10月23日,英博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0月27日,商务部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发出了立案通知。 二、审查决定。立案后,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相关啤酒行业协会、国内主要啤酒生产企业、啤酒原料生产企业以及啤酒产品销售商的意见,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决定对此项并购不予禁止。 三、附加的限制性条件。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后新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了减少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对审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要求英博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1、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 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 3、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 4、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 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https://www.sodocs.net/doc/0f7737532.html,/aarticle/ztxx/200811/20081105899216.html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 司的审查决定 2009-03-18 14:42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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