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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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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讲稿

肖光宗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于洋浦

第一课特种设备的概念、分类与目录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类设备。

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又统称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工作时结构密封,而且承受一定的压力(即里面的压力高于外面的大气压或低于外面的大气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则统称为机电类特种设备,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载人或载货,而且工作时整体处于运动状态。

对一般产品生产企业以及仓储、销售等领域的服务性企业和民用单位而言,常见的特种设备主要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则主要见于旅游服务企业。

①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所以担负社会公共管理的政府专门设立了一个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下同)、使用(包括从投用到报废)、检验以及进口等8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督。这个部门称之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过

去一直隶属于劳动部门,1998年后隶属于各级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还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殊领域的设备,虽然本质上也是特种设备,但因长期的惯例,国务院在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时并未将它们通通列进来,而是明确仍由相关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监督。例如:军事装备、核设施、军用航空航天器、军用舰船以及军用机动车辆,仍由部队监管;民用航空航天器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由民航部门监客;民用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道路机动车辆,由交通部门会同警察部门监管;矿山井下设施,由安监部门监管;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机动设备,由建设部门监管。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特种设备,是指除这些领域之外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类设备。

(一)锅炉的概念

锅炉是一种利用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对外输出热能的密封设备。

锅炉结构中,盛装液体的部份叫“锅”,所装的液体则叫“介质”,最常见的介质是水。燃料的化学能、电能或其它能量对水加热后,水将在锅中膨胀并产生蒸汽,这就使密封的“锅”产生了压力。具有一定压力和温度的水蒸汽(或

热水)便聚结了相应的热能,因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对外做功。

锅炉结构中,将燃料的化学能通过燃烧释放出来的部份,称之为“炉”。所以,锅炉实质上是一种由“锅”和“炉”组成的组合性设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锅炉的定义是广义性的。《条例》规定的锅炉仅限指:

1、V≥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2、出口水的P≥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的概念

压力容器是一种用来盛装物料(又称介质,下同),工作时结构密封(即不与大气相通),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包括内压或外压)的腔体设备。

当然,上述定义同样是广义性的。《条例》规定的压力容器仅限指:

1、P w≥0.1MPa(表压),且P.V≥2.5MPa.L,内装气体、液化气体或tw≥标沸的液体的容器(包括固定式和移动式);

2、公称P≥0.2MPa(表压),且P.V≥1.0MPa·L,内装气体、液化气体或标沸≤60℃的液体的气瓶;

3、氧舱。

(三)压力管道的概念

广义讲,压力管道是一种利用一定压力,用来输送气体或液体的管状设备。

《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仅限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管道:

1.Pw≥0.1MPa(表压);

2.公称D≥25㎜;

3.输送的流体介质为下列之一:

(1)气体;

(2)液化气体;

(3)蒸汽;

(4)可燃液体;

(5)易爆液体;

(6)有毒液体;

(7)有腐蚀性的液体;

(8)tw≥标沸的液体。

(四)电梯的概念

《条例》规定,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平行运送人、货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其中:

1、电梯(即“载人(货)电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载人或载物的轿厢,运行在

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150的刚性导轨之间。

2、自动扶梯——带有循环运动梯路,向上或向下倾斜运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3、自行人行道——带有循环运行(板式或带式)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120运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五)起重机械的概念

广义讲,起重机械是一种用于垂直升降,或既垂直升降又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条例》规定的起重机械仅限指:

1、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概念

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作业区域内行驶,最大设计行驶速度>5km/h,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运输作业、搬运作业及工程施工作业等。

二、特种设备的分类

(一)锅炉的分类:

1.按用途分:

(1)电站锅炉——主要用于火电厂发电或电热联供;

(2)工业锅炉——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包括加温、染整、干燥、蒸煮等;

(3)生活锅炉——主要用取暖、蒸饭、洗浴等日常生活;

(4)机车锅炉——用于火车蒸汽机驱动;

(5)船舶锅炉——用于船舶蒸汽机驱动。

2、按容量分:

(1)大型锅炉——额定蒸发量≥100t/h;

(2)中型锅炉——额定蒸发量为20~100t/h;

(3)小型锅炉——额定蒸发量≤20t/h。

3、按出口介质压力分:

(1)低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45MPa;

(2)中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3.83MPa;

(3)高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9.81MPa;

(4)超高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13.7MPa;

(5)亚临界压力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16.7MPa;

(6)超临界压力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2.1MPa,一般为25.5MPa;

(7)超超临界压力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30.0MPa。

4、按燃料种类分:

(1)燃煤锅炉

(2)燃油锅炉

(3)燃气锅炉

(4)原子能锅炉

(5)余热锅炉

(6)废料锅炉

(7)地热锅炉

(8)太阳能锅炉

5、按燃烧方式分:

(1)层燃炉——固定燃料(如煤)以一定厚度分布在炉排(包括固定、链条、往复炉排)上燃烧;

(2)室燃炉——燃料以粉状、雾状或气态随同空气喷入炉膛(火室)中进行燃烧(又称悬浮燃烧);

(3)旋风炉——燃料和空气在高温旋风筒内高速旋转,部分燃料颗粒被甩在筒壁液态渣膜上进行燃烧(又称旋风燃烧);

(4)流化床燃烧炉——送入炉排的空气流速较高,使大颗粒燃煤在炉排上的流化床中翻腾燃烧,而小粒燃煤则随空气上升并燃烧。

6、按出口介质分:

(1)蒸汽炉——以水为介质,出口形态为蒸汽;

(2)热水炉——以水分介质,出口形态为热水;

(3)有机热载体炉——以油类有机物为介质,出口形态有气态也有液态,具有压力低温度高特点。

7、按结构型式分:

(1)锅壳锅炉(火管锅炉)——烟气在管内流动,水在管外流动;

(2)水管锅炉——水在管内流动,烟气在管外流动;

(3)直流锅炉——施加外力,使水得以强制循环的水管锅炉;

(4)混合结构炉——既有水管又有火管的锅炉;

(5)电热锅炉——利用电能将水加热的锅炉,包括无电极式(将电热管直接置于炉水中)和电极式(将电极置于水中,使水中的导电离子导电后对水加热)两种。

8、按锅炉出厂形式分:

(1)快装锅炉——制造厂完成总装后,整台发运的锅炉;

(2)整装锅炉——制造厂完成承压部分的制造并将承压部分整体出厂发运的锅炉;

(3)组装锅炉——厂内制成部件,运到工地后再组装成整体的锅炉;

(4)散装锅炉——安装工作主要在工地进行的锅炉。

9、按介质循环方式分:

(1)自然循环锅炉——介质(如水)依靠下降管中的水和上升管中汽水混合物的重度差自行循环的锅炉;

(2)强制循环锅炉——依靠锅炉水循环泵的压头进行循

环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的分类

1、按设计压力分:

(1)低压容器(L)——0.1MPa≤P设∠1.6MPa;

(2)中压容器(M)——1.6MPa≤P设∠10MPa;

(3)高压容器(H)——10MPa≤P设∠100MPa;

(4)超高压容器(U)——P设∠100MPa;

2、按设计温度分:

(1)低温容器——t设≤-20℃;

(2)常温容器——-20℃∠t设∠450℃

(3)高温容器——t设>450℃。

3、按承压方式分:

(1)内压容器(正压容器)——容器内部压力高于外压;

(2)外压容器(负压容器或真空容器)——容器内压低于外压。

4、按用途(作用原理)分:

(1)反应容器(R)——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

(2)换热容器(E)——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热量交换的容器;

(3)分离容器(S)——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

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容器;

(4)储存空器(C)——仅仅用于盛装、储存介质的容器。

5、按使用方式分:

(1)固定容器——安装和使用地点固定的容器;

(2)移动容器——没有固定使用地点的容器(如气瓶、罐车等)。

6、按安全监督的重要性或一旦发生事故的危害性(取决于压力、容积和介质危险特性三因素)分:

(1)第一类容器

(2)第二类容器

(3)第三类容器

▲具体划分方法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制发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4-2009)附件A,也可查看容器铭牌上的标注。规律是:第一类容器必为低压容器,但低压容器有可能因介质毒性高,容积大而列为第二类甚至第三类容器;中压容器有可能属第二类容器,也可能因介质毒性高、容积大而列为第三类容器;高压容器均为第三类容器。

7、按综合因素分:

(1)普通固定压力容器

(2)超高压容器

(3)移动容器

(4)气瓶

(5)医用氧舱

(三)压力管道的分类

1.按主体材料分:

(1)金属管道,包括铸铁、碳钢、含金钢、不锈钢、及有色金属管道;

(2)非金属管道,包括塑料、玻璃钢、陶瓷、混凝土、金属复合及非金属管道。

2、按敷设位置分:

(1)架空管道;

(2)埋地管道;

(3)地沟敷设管道。

3、按介质压力分:

(1)超高压管道(>42MPa);

(2)高压管道(10~42MPa);

(3)中压管道(1.6~10MPa);

(4)低压管道(<1.6MPa)。

4、按介质温度分:

(1)高温管道(>200℃);

(2)常温管道(-29℃~200℃);

(3)低温管道(<-29℃)。

5、按介质毒性分:

(1)剧毒管道(介质为极度危害毒性);

(2)有毒管道(介质为高度、中度、轻度危害毒性);

(3)无毒管道

6、按介质燃烧特性分:

(1)可燃介质管道;

(2)非可燃介质管道;

7、按介质腐蚀性分:

(1)强腐蚀性介质管道;

(2)腐蚀性介质管道;

(3)非腐蚀性介质管道。

8、按用途及安全监管的习惯分:

(1)长输管道(GA)——跨地域输送流体介质的管道,包括:

GA1级——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且设计压力>1.6MPa的管道;或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且输送距离≥200km,管道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或输送浆体介质,且输送距离≥50km,管道公称直径≥150mm的管道。

GA2级——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且设计压力≤1.6MPa的管道;或其它GA1以外的长输管道。

(2)公用管道(GB)——同一城市或同一乡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管道,包括:

GB1——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3)工业管道(GC)——单位内部输送工艺介质的管道,包括:

GC1——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1-2009)附件A);

GC2——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1-2009)附件A);

GC3——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1-2009)附件A);

(四)电梯的分类

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三大类。

1、载人(货)电梯

(1)按驱动方式分为:

A.曳引驱动电梯——通过曳引轮绳槽与曳引钢丝绳的摩擦传动,实现钢丝绳两端的桥厢与对重上升或下降运行的电梯;

B.强制驱动电梯——用钢丝绳缠绕卷筒,以卷扬驱动方式使桥厢升降的电梯;

C.液压驱动电梯——用液压驱动的电梯,包括直接顶升液压电梯和间接顶升液压电梯。

(2)按用途分为:

A.乘客电梯;

B.载货电梯;

C.病床电梯(医用电梯);

D.杂物电梯;

E.观光电梯(井道与桥厢壁至少有同一侧透明,可观看外景);

F.汽车电梯(运送汽车)。

(3)按运行速度分为:

A.低速电梯——≤1.0m/S;

B.中速电梯——>1.0m/S但≤2.5m/S;

C.高速电梯——>2.5m/S但≤6.0m/S;

D.超高速电梯——>6.0m/S。

2.自动扶梯分:轻型、重型、公交型等。

3.自动人行道分:踏板式、带式、双线式等。

(五)起重机械的分类

起重机械包括轻小型起重设备、起重机、升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四大类,其中:

1.轻小型起重设备分为千斤顶、滑车、起重葫芦、绞车(卷扬机)、悬挂单轨系统以及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等。按《条例》规定,列入安全监察范围的轻小型起重设备共16个品种,详见本讲义第一课的“三、特种设备目录”。

2、起重机——使挂在起重吊钩或其它取物装置上的重物,在空间实现垂直升降和水平运移的起重机械。其中:(1)按构造分为:

A.桥架型起重机——取物装置悬挂在可沿桥架运行的起重小车或运行式葫芦上的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B.壁架型起重机——取物装置悬挂在壁架顶端,或挂在可沿壁架运行的起重小车上的起重机。包括门座起动机、塔起重机、流动式起动机(汽车起重机);

C.缆索型起重机——挂有取物装置的起重小车沿架空承载运行的起重机。

(2)按取物装置和用途分为:

A.吊钩起重机;

B.抓斗起重机;

C.电磁起重机;

D.冶金起重机;

E.堆垛起重机;

F.集装厢起重机;

G.安装起重机;

H.救援起重机。

(3)按移动方式分为:

A.固定式起重机;

B.运行式起重机;

C.自动式起重机;

D.拖行式起重机;

E.爬升式起重机;

F.便携式起重机;

G.随车起重机;

H.辐射式起重机。

(4)按工作机构的驱动方式分为:A.手动起重机;

B.电动起重机;

C.液压起重机;

D.内燃起重机;

E.蒸汽起重机。

(5)按使用场合分类:

A.车间起重机;

B.机器房起重机;

C.仓库起重机;

D.储料场起重机;

E.建筑起重机;

F.工程起重机;

G.港口起重机;

H.船厂起重机;

I.坝顶起重机;

J.船上起重机。

3、升降机——重物或取物装置只能沿导轮升降的起重机械,包括施工升降机与简易升降机。其中:

(1)施工升降机按传动形式分为:

A.齿轮齿条式——用驱动齿轮带动吊笼沿导轨架上的齿条上下运动;

B.钢丝绳式——用卷扬机牵引钢丝绳带动吊笼在导轨架上升降;

C.混合式——1个吊笼用齿轮齿条传动,另1吊笼用钢丝绳提升。

(2)简易升降机按结构形式分为:

A.井字架型——包括井架、竖井架;

B.门式架型——包括门架、龙门架。

4、机械式停车设备——用于停放机动车轮作业,以节省占地。共有9个品种,详见本讲义第一课的“三.特种设备目录”。

(六)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1、按驱动运行的原动机不同分:

(1)内燃车辆——由内燃机(包括柴油机、汽油机、代用燃料发动机)驱动;

(2)电动车辆——由电动机(包括用蓄电池供电或由

电网供电)驱动;

(3)内燃电动车辆——由内燃机带动发电机,再由电动机驱动。

2、按产品功能、结构特征分为下列三类:

(1)汽车;

(2)轨道式搬运车辆,包括:

A.工矿内燃机车;

B.工矿电机车;

C.电动平车。

(3)工程建筑机械,包括:

A.工业搬运车辆,如各类叉车、牵引车、搬运车、拖车等;

B.挖掘机械与铲土运输机械,如推土车、装载机、铲运机、平地机、翻斗车等;

C.压实机械,如压路机、夯实机;

D.其它机械,如路面机械、混凝土机械、市政工程机械等。

三、特种设备目录

根据《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经报国务院批准,于2004年以“国质检锅[2004]31号”文,公布了列入政府监管的《特种设备目录》(见表1.3.1)。2010年,又以“国质检特[2010]22号”文,公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见表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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