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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清水江平寨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和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清水江平寨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和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清水江平寨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5]3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3

【实施日期】2015.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清水江平寨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

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36号)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凯里市、黄平县、台江县、施秉县人民政府:

清水江平寨航电枢纽工程是贵州省水运建设三年会战的重点项目,水库正常蓄水位543米,规划装机容量42MW,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黔东南自治州凯里、黄平、台江、施秉4县(市)。为做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有关规定,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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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0]10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31 【实施日期】2010.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0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王晓东(常务副省长) 辛维光(副省长)

副组长:吴跃(省政府副秘书长) 唐德智(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班程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韩先平(省监察厅厅长) 李岷(省财政厅厅长) 朱立军(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郭猛(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李光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程孟仁(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刘福成(省农委主任) 黎平(省水利厅厅长) 申晓庆(省商务厅厅长) 徐圻(省文化厅厅长) 王建富(省卫生厅厅长) 张如飞(省审计厅厅长) 金小麒(省林业厅厅长) 卢守祥(省国资委主任) 陶谋立(省统计局局长) 傅迎春(省旅游局局长) 付京(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王应政(省移民局局长) 王平(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行长)

王岩岫(贵州银监局局长) 梁盛红(贵州证监局局长) 李翰辉(贵州保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从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务,由刘远坤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杰(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先耕(省财政厅副厅长)、王赤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徐恒(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 名牌培育工作计划(试行) 为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重点培育好我省民营经济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工作,促进我省民营经济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认真贯彻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障碍和政策制约,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发展机遇,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积极开展民营经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工作,营造民营经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贯彻落实好国家及贵州省历年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完善促进民营经

济发展的机制和服务体系,引导和推动名牌产品集群的形成。充分发挥我省产业优势,特别是在民营经济发展相对集中的白酒、茶叶、辣椒制品等特色食品、化工、建筑材料、民族医药、装备制造等行业方面,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强的项目及产品、选择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民营经济企业、选择符合国家及省内政策导向发展的产品,选择兼具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的产品作为贵州省名牌产品的 重点培育对象组织培育。通过不断培育民营经济企业,促进我省民营经济企业在名牌创建工作中实现名牌产品数量增长、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经济效益增加。 (一)名牌产品数量增长。通过加大对民营经济企业在创名牌工作上的培育和发展,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争创 民营经济企业名牌产品数达到140个,占有效期内贵州省名牌产品总数的60%以上。 (二)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到2015年底,获得贵州 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经济企业在市场占有水平上持续提高,产品销售量、产品销售额比获得贵州省名牌称号上年度提升10%以上。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得到进一步加强,企业在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并形成一批行业发展势头好、市场竞争力强、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以民营经济企业为龙头代表的贵州省名牌产品集群。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 (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 设年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2011年底,在全省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以下简称“三个建设年”)活动。 一、开展“三个建设年”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三个建设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种的紧迫需要。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制定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黔党发[2010]11号)确定了“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基调、主战略和目标任务,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个建设年”,有利于营造奋力拼搏、创先争优的良好风气,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发展环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在“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中的重要作用,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二)开展“三个建设年”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发展速度要明显高于以往历史时期、高于西部地区同期平均水平、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

要求我们在起步之年必须有一个超常规的发展。开展“三个建设年”,根本目的就是要以此为抓手,充分调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各条战线首先干起来、主动干起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畏难、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为把“十二五”建设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奠定坚实基础。 (三)开展“三个建设年”是解决影响我省发展的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省机关作风、发展环境和项目建设总体止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部门作风不实、工作粗糙,推拖扯转、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在有的领域表现得还很突出;一些干部安于现状、松垮懒散、不思进取、不在状态;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和商务环境不优,部门、干部创造力、执行力不强,落实力度不够;一些部门和干部谋划项目、运作项目、推进项目的能力不强,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等等。要通过开展“三个建设年”,集中解决这些影响我省发展的突出问题,营造“风气要正、干部要干、环境要好、工作要实”的良好氛围,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开展“三个建设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的部署,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围绕“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主题,把开展“三个建设年”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

贵州省政府2005年91号文件

【文件编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执行日期】'2006-2-1'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 政府确定。 第四条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 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 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 米建筑面积20元。 (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 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黔府发〔2004〕16

黔府发〔2004〕16号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贵阳市国资委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109554947.html,|更新时间:2008-12-04|来源:市国资委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关于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现就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活力, 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多种形式的改革,调整我省国有资本在中小企业中的比例。在2005年底以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国有资 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中小企业中基本退出。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加快优势企业发展。 四、改革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应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的标准确定,对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总体上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改革改制和调整重组:

(一)通过转让存量资产、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将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方式先实行国有民营,待条件成熟后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对已改制但国有股比重较大的企业,通过转让股权降低国有股比重。 (四)打破现有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联合、兼并、划转、引资等方式进行资产整合重组。 (五)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争取列入全国关闭破产计划,实行政策性破产;不能列入全国计划,符合破产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对不符合工商管理规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予以注销。 (六)鼓励企业职工和经营者整体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也可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出售给境内外非国有性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五、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国有资产处置 1、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依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有关定价和转让价款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2、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对一次结清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由受让方提供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欠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对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清欠办要进行现场督查。 (四)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特殊情况,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妥善解决办法。 三、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9]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50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精神,妥善做好省人民政府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的负责人组成清查小组,进行资产和财务清查后,提出处置意见。不再保留的机构报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报调整后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监察、审计、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贵州省政府文件

黔府发〔2009〕2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贯彻落实〈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 政府 二○○九年九月三日 贵州省贯彻落实《物流业调整 和振兴规划》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结合《贵州省现代物 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以及我省物流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我省贯彻落实《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工作方案,实施期限为2009—2011年。 一、贵州省物流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十五”以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动下,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物流业的硬件环境不 断改善,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投资环境更加有利,信息化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物流总量规模不断扩大,物流业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 1.物流业发展的交通运输条件得到大力改善。到2008年底,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25365公里,公路 密度达到71.16公里/百平方公里,较2007年通车里程增加2118公里,公路密度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

高速公路924公里,高级、次高级路面里程达到29040公里,二级以上公路3769公里;全省共有79.1%的乡镇通油路、78.8%的建制村通公路,分别较上年提高10.4和14个百分点,货运能力和规模有了较大提升。 铁路营业总里程1942公里,其中,复线里程560公里、电气化里程1766公里,电气化率91%。内河航道里程达到3500公里,其中五级以上航道550公里。民用通航机场达到6个,其中龙洞堡机场正式升级为4E级国际机场,以龙洞堡贵阳机场为中心,支线机场为支点的机场网络正在形成。随着我省快速铁路系统和高速公 路体系,以及西南出海大通道、支线机场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将很快形成连接省内外大中城市和交通枢 纽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 2.物流业规模呈现快速扩张势头。据初步统计,2008年,全省铁路、公路、水运完成货物周转量达到 605.08亿吨公里,其中铁路364.06亿吨公里、公路230.36亿吨公里、水路10.66亿吨公里;民航货邮吞吐 量达到4.2万吨,比上年增长5.8%。全省社会物流总额达到3009.08亿元,比上年增长13.17%;全省物流业增加值达248.74亿元,比上年增长10.72%,占同期生产总值的7.5%,占全省第三产业增加值的18.1%。3.物流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步伐加快。近年来,通过改造传统国有运输、仓储企业,发展民营物流企业 ,以及生产流通企业物流社会化等途径,专业化物流企业逐步发展;现代物流业已经起步,出现了药品物 流配送、邮政物流配送、大型商场物流配送等,一些物流企业物流条件有较大改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 和服务能力有较大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还不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要求,物流业基础设施落后,综合性货运枢纽、 物流中心建设发展缓慢。物流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物流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 功能较单一,服务质量和效率难以满足社会化物流的需要。现代物流人才匮乏,物流统计等基础工作还比 较落后,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偏低。一些制约物流业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还比较突出,扶持物流产业发展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修订稿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孙志刚 2016年2月7日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

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旅游、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促进国有企业壮大规模、优化结构、做强做优,增强国有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国有经济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发〔2012〕2号文件,立足贵州实际,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切实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从低效、无效、非主业领域中小型企业基本退出,更多地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优

势的行业集中,向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使国有企业竞争力更强、主业更突出、带动力更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和贵州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经营性国有资本向对全省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特色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集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和壮大一批国内领先、投融资能力较强、能够引领我省产业升级、创新发展的百亿级、千亿级大企业集团,全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营业总收入力争突破一万亿元;进一步完善权责分明、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科学决策和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规范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形成覆盖全面、监管到位、权责明确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二、推动国有大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三)加大企业联合重组力度。根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和企业战略定位,支持大企业强强联合、优强联合,通过兼并重组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大企业整合中小企业,并购重组关停企业,盘活土地、厂房、设备等有效资产,有效增加就业岗位。采取资产划拨、股权调整、企业分立等方式,对不同企业中同或

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暂行管理规定

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暂行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第148号部令),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地震灾害,加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凡我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和六度以上的地区(以下简称抗震设防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并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应抗震设防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和抗震设计,并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在一定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经过批准的抗震设防区划提供的地震动参数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作为设防依据。 第二条省内抗震设防区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均应按乙类建筑进

行抗震设防,建筑结构类型应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楼面板应为现浇钢筋砼结构或其它较好的结构。采用其他结构形式应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区,县及县级以上城市中的多层住宅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结构。 第四条省内地震基本烈度小于六度的地区,县及县以上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不宜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第五条抗震设防区内的新建工程中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型结构体系的,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申请论证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并说明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未经论证或论证没有通过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七条省内抗震设防区中的村、镇建筑也应按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甲类、乙类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0﹞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充分发挥产业园区(见注释)聚集产业发展功能和示范效应,以产业园区为载体,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有效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探索一条“经济增长、资源集约、生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全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十二五”期间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快产业园区建设作为推动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产业园区科技引领、体制创新、产业聚集、土地集约的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改革促开放、以创新谋发展,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我省优势产业的集中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原则。创新发展理念,革新发展模式,积极探索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体制机制,用足用好各项政策,促进产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 坚持科学规划,速度、质量与效益并重原则。按照“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要求,科学合理、适度超前规划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质量、速度、结构和效益协调统一。 坚持产业聚集发展、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按照创业、创新、创优理念,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加快工业经济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推进产业集群、企业聚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园区投入产出效率。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产业特色原则。发挥比较优势,依托资源禀赋,采取灵活政策措施,引导产业园区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发展,做大做强产业园区经济。 (三)总体目标。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以27个经济强县和快速通道沿线交通节点为重点,新建30个以上省级产业园区,申建4个国家级园区,建成1个综合保税区、2个出口加工区、2个加工贸易承接基地和2个“无水港”,并根据资源、环境、区位和产业特点,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努力在全省有条件的县(市、区)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形成以线串点,以点带面,县县有园区、园园有特色的产业园区建设格局。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国家级产业园区建设基本实现“九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省级产业园区建设基本实现“七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和土地平整),市(州、地)、县级产业园区建设实现“五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土地平整),污水和垃圾统一处理,基本建立起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和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体系。 力争到2015年,全省产业园区引进国际国内500强企业50家以上;争取产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率高于全省5—10个百分点,工业总产值占全省比重由现在15%左右提升到5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白云经济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分别超过50

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会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黔府办发[2007]126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7-12-07 【实施时间】2007-12-07 【时 效 性】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确保相关部门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板报橱窗等媒介,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正确把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和重点。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制定),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对象,其中,要把新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人群,就业培训对象应在劳动年龄段内。具体包括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对符合条件的新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用地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筹考虑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逐步予以妥善解决。对城市规划区内区外被征地农民应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需要异地移民安置的,应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明确划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24日 17时32分 29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赵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19件规章: 一、《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二、《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第八条第三项的“收回土地”修改为“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修改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 四、《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一)第八条“农业粮食灌溉用水”修改为“农业用水”;“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修改为“分三步调整到位”。 (二)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修改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水财经[2007]470号)”。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0.8%核定,发电后其它用水价格按照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核定。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1.6%—2.4%核定。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 五、《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第五十一条的“其他国家建设需要”修改为“国家其他建设需要”;删除第五十五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六、《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删除第十六条。 七、《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体育教学大纲》”修改为“《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第七条“《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修改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八、《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删除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九、《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十、《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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