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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2011]31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衡政〔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6号)精神,加速推进“工业兴市”战略,全面提升民营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市新一轮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简称“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档升级为重点,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我市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

地位,着力推进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构建符合衡水实际的民营经济发展支撑体系,制定和完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快发展、大发展。

第二条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年均增速25%以上,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5%以上,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7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70%以上,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75%以上,培育形成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10个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100亿元-50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5个以上。

第三条放宽经营范围。

3.1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3.2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以上两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人行衡水支行、衡水银监局)

第四条降低创业门槛。

4.1 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

自2011年1月1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4.2 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

4.3 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4.4 允许村民委员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作股东。

4.5 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

4.6 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且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复印件,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以上六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第五条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5.1 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2011年市本级财政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不少于500万元,并按民营经济税收增幅比例逐年增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2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

(下转A4版)

(上接A1版)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3 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县财政按当年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2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4 对小型微利企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确认,企业纳税后提出申请,可由县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第六条拓宽融资渠道。

6.1 金融机构要建立民营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衡水支行、市银监局)

6.2 市县两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资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民营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6.3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衡政[2003]50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8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衡政〔200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适应衡水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衡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规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下设行政复议科,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是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可授权委托主管副市长、主管秘书长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列复议案件,市长可视情况委托主管副市长、主管秘书长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处理。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彻底解决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出台的房改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房改政策严肃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用违法方式解决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敢于担当,积极稳妥。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列入我市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范畴,市直各单位对本系统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负总责,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负属地管理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敢于直面问题和矛盾,主动作为,强力攻坚,有序有力有效抓好工作落实。 (三)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客观公正研判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背景,彻底清理,分类处置。摸清底数,分类建账,精准施策,彻底解决。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一)可出售公有住房范围。公有住房也称公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包括1998年12月15日前已租住的原有公有住房;经批准于1998年12月15日前开工,2000年6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含职工集资建房)。 (二)下列公有住房,属不可售情形: 1.按照规划需要拆除改造的公有住房; 2.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 3.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 4.严重损坏房、危旧房; 5.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6.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 (三)购房申请人资格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13]15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3 【实施日期】2013.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办字〔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政务信息是政府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及时、快速、准确反映各地、各部门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指导工作、传达政令、交流情况的重要手段。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加强和改进工作意见: 一、增强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紧迫感 1、认清形势。省政府提出“新的政府一定要有新的作风、新的目标、新的行动”,市政府提出“新一届政府要有新面貌、新形象、新业绩”,新的工作形势对全市政府系统

信息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市正处在冀中南地区列入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衡水加入首都经济圈,省委、省政府启动衡水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多重扶持政策叠加的黄金发展期,按照市委、市政府“强势开局、跨越赶超,提前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更高的起点、从更广的角度,重新审视和正确认识新形势下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积极主动,创新实干,为领导决策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明确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 2、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要举措,坚持服务宗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网络体系,打造信息载体,努力拓宽信息领域、挖掘深度、多出精品,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3、目标任务。全面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制定决策、实施决策和完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反映重大改革的进展情况、重大经济活动的运行情况,为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服务;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提供导向性和

衡水城总体规划

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实施评估 一、评估的目的 《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以下简称2008版总规)2008年获得河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对市委、市政府的一系列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繁荣城市经济,优化产业布局,增强城市承载能力,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和魅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促进作用。 对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估主要是结合衡水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以来的规划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监督规划的执行和调整总体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提高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其次,对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有利于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总结和发现规划的优点和不足,探索规划实施的机制与策略,以此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避免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的可能。再次,通过规划实施的评估,实现从重视规划编制研究到重视规划实施的转变。 二、本次评估的主要内容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1、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评估 从城市空间结构上来看,对比2008版总规的要求,衡水市近年来的城市发展基本集中在“一体两翼”的空间框架之内,总体规划确定的“一体两翼”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和实施,城市总体空间框架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强化。 从城市发展方向上来看,近几年的总体发展方向与2008版总规所确定的方向基本一致,尤其是主城区和路北组团基本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进行城市用地和功能的拓展,但滨湖组团发展区位与规划制定的发展区位存在一定偏差。2008版总规确定“按照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滨湖组团建设用地在保护区实验区以外集中布置。”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滨湖组团建设主要沿106国道,在其东侧纵向展开,并未形成组团布局的形态。滨湖组团实际发展与规划发展方向差异较大的原因是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界限调整至盐河故道、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6]55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4 【实施日期】201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印发,请认真做好,抓好落实。 《衡水年鉴》是市政府主办的记述全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情况的年度百科全书。为确保《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驻衡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编纂《衡水年鉴》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年鉴资料

报送任务;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撰稿任务落到实处;要选派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熟悉业务、文字综合能力强的同志承担撰稿工作;有关领导要加强督导和文字把关,保证此项工作按照时间要求和质量要求认真完成编纂任务。 二、如实记载,突出特色。编纂《衡水年鉴》(2016卷)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二次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三届七次全会部署,真实记录2015年度衡水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年度大事、要事,在保持资料连续性的同时,突出反映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围绕“绿色崛起,跨越赶超”总目标,努力克服不利因素,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改善民生,经济社会持续向好的态势。 三、精益求精,确保文稿撰写质量。一是相关供稿部门要把好政治关和保密关。所提供稿件内容一定要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相一致,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的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刊载的数据、资料不得入鉴。二是数据要与统计部门报表相一致。统计部门没有的数据以职能部门口径为准。三是各级各部门对于入鉴资料要反复核实,确保事实准确,数字无误。稿件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档案资料为基础,但决不能写成总结报告式或新闻报道式。语言要直述其事,言简意赅,言之有物,力避空话、套话。要把上年度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记足、记全。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特别是各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领导人名单及任免时间一定要按要求以原始任免通知等档案资料为准,先免后任,时间精确到月。具体撰写格式、体例、式样可参考近年《衡水年鉴》。四是《衡水年鉴》(2016卷)将作全新改版并增加文字内容。各供稿部门要认真研读《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附后)按最新要求供稿。 四、周密安排,按时按要求完成供稿任务。《衡水年鉴》(2016卷)记述内容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承编单位要按照《衡水年鉴》(2016

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99年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洁净、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参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条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和专业管理、群众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两级政府(市、区政府)四级管理(市、区、办事处、居委会)体制。 第三条衡水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建局下属专业单位为具体执行单位。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桃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乡政府和公安、工商、爱卫会、卫生、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本行业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并同时组织落实。 第六条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条例的宣传和对市容环卫工作者的宣传、不断提高市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和市容环卫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第七条社会各界要维护和尊重环卫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和劳动成果。市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衡水市市区规划区以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衡水市所辖县级市、县城、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产权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持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设施的整洁、美观,对残墙断壁和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负责及时维修和拆除。沿街两侧室外、阳台、窗外禁止堆放、晾晒和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衣物,不得在建筑物和道路两侧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 第十条禁止在户外和道路两侧堆入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原因需占用便道临时堆放、搭建的,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占用费。 第十一条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必须报经城建部门审批。未经城建部门审批,有关部门不能办理其它手续。户外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内容要健康,用字要规范,外形要美观,设计要新颖。经办单位负责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第十二条市区大型商场、邮电、旅(宾)馆、公园、影剧院等较大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负责设置汽车、自行车停放场地,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市区内市政、通讯、电力、有线光缆等公用设施,应按城市规划设置,保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字[2015]14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7 【实施日期】2015.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衡政字〔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等会议、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我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三届六次全会要求的标准,合理配备政府法律顾问,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

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二、推进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原则。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崇法敬职原则。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四)保守秘密原则。政府法律顾问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有偿服务原则。接受服务者付费和以事定费的有偿服务原则,是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的关键,是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落实的保障,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专项经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法律顾问能够得到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报酬。 三、人员构成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聘任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

衡水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衡水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6]126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2 【实施日期】2016.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0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文化强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充实和拓展地方志成果体系,丰富和挖掘地方志资源,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传承文化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决策参考、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不动摇。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史志成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坚持依法治志。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树立依法治志理念,培育依法治志环境。加大地方志法规制度宣传力度,切实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及相关义务。 3.坚持科学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统筹兼顾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理论研究、开发利用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科学发展。 4.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编史修志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正确把握发展规律,结合衡水市地方志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放思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字[2017]30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衡政字〔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河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冀政发〔2016〕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意见》(冀政发〔2016〕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财政直管县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61号)和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根据中央、省改革总体部署,依照《河北省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科学界定、合理划分市以下地方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市与市辖区财政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管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和明确清晰的分工体系,促进地方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有力保障。 2017-2018年,承接完成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全面完成市内公共安全领域划分工作,基本完成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划分工作。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清相晰框架。 (二)总体要求 1、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精神。准确把握中央、省改革目标取向、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中央、省改革精神及时有效落实。在中央及省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吸收市内相关改革成果,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责,尽快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国务院批复河北冀州撤市设区

国务院批复河北冀州撤市设区 日前,河北省衡水市民政局透露,国务院已经批复衡水市调整行政区划,同意撤销县级冀州市,设立衡水市冀州区,以原冀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冀州区的行政区域,冀州区人民政府驻冀州镇冀新西路239号。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国务院批复河北冀州撤市设区 日前,河北省衡水市民政局透露,国务院已经批复衡水市调整行政区划,同意撤销县级冀州市,设立衡水市冀州区,以原冀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冀州区的行政区域,冀州区人民政府驻冀州镇冀新西路239号。 据冀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介绍,冀州市隶属河北省衡水市,地处华北平原腹地,北距首都300公里,西距省会石家庄110公里,辖区总面积918平方公里,总人口37万人。市区北郊有北方稀有的平原淡水湖,总面积75平方公里,已被河北省批准为省级湿地保护区。 此外,7月4日召开的衡水市委(扩大)会议指出,冀州撤市设区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衡水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市委、市政府打造"一湖三区"大衡水格局、实现"四个一百"目标的现实需要,对于优化整合资源、聚集发展要素,对于改善民生、拉动主城区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撤市设区首先受益的是冀州,要抓住机遇,把冀州建设好、发展好,"十三五"期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全市起到领跑作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各项工作都要往前推、往前赶,确保尽快完成调整任务。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确保秩序不乱、平稳衔接、有序推进。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衡水市一壶斋工艺品有限公司工艺美术师张汝财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的建议中指出,为衡水都市区统筹协调规划的大力发展,建议撤销冀州市、枣强县、武邑县,建立冀州区、枣强区、武邑区。 张汝财认为,由于衡水市区中心城区规模较小,经济总量不足,对全市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不能构建跨区域整合优化资源,与周边县镇的合作发展新路径受到制约。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十条 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8]1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十条措施

工业设计是科技、经济与艺术的融合,是工业领域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附加值、创建自主品牌、扩大市场需求的重要手段。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已经成为一个地区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的重大举措。为加快我市工业设计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水市工业设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工信、科技、发改、财政、质监、教育、人社、国税、地税、商务、统计、文广新、民政、规划、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业设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业设计工作,推进工业设计发展。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形成推动工业设计发展的合力。 二、设立工业设计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初期安排不少于700万元资金,采取后奖励(补助)的方式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其中对财政直管县的企业,市、县财政各奖补50%。自2018年起,市工信局每年10月份将当年符合奖励(补助)等要求的企业上报市政府批准(10月份以后的企业与下一年度企业一并上报,以此类推),同时提出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示及市工信局申请安排资金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工业设计专项资金,形成多级联动支持机制。

河北省衡水市2019年高一上学期地理期中考试试卷A卷

河北省衡水市2019年高一上学期地理期中考试试卷A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选择题 (共12题;共34分) 1. (2分)地球处于一种安全的宇宙环境之中指的是() ①太阳很稳定 ②八大行星公转方向一致 ③八大行星公转轨道几乎处于同一平面上 ④宇宙间的各天体各行其道。 A . ① B . ②③ C . ③④ D . ①②③④ 2. (2分) (2017高一上·巨鹿期中) 某地水平运动物体方向左偏,一年中有两次太阳直射,该地位于() A . 赤道 B . 23°26′N C . 23°26′S D . 20°S 3. (2分) (2013高一上·宝鸡期中) 下列地区能看到绚烂极光的是() A . 位于赤道上的国家和地区 B . 我国香港广州地区 C . 我国长江地区

D . 南北极高纬度地区 4. (2分)地球上岩浆的发源地一般认为是在() A . 外地核 B . 岩石圈下部 C . 软流层 D . 地壳下部 5. (2分) (2013高一上·云浮期中) 与地球公转近日点最接近的节气(北半球)是() A . 春分 B . 冬至 C . 夏至 D . 秋分 6. (4分) (2018高一上·湛江月考) 2018年4月2日8时15分(北京时间)左右,遨游太空6年多的天宫一号,在中国航天人的实时监测和全程跟踪下,在预测的时间和范围内再入大气层,化作流星,凤凰涅槃,不留下一丝遗憾,归隐安宁寂静的南太平洋。回答下列各题。 (1)天宫一号归隐南太平洋这一天,太阳直射点() A . 位于南半球,正向北移动 B . 位于北半球,正向北移动 C . 位于南半球,正向南移动 D . 位于北半球,正向南移动 (2)天宫一号归隐南太平洋时,下列说法可信的是() A . 湛江市区主要干线道路正值拥堵高峰期 B . 日本东京(东9区)中学生正午休

衡水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

衡水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桃城区、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范围。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商业比例规划管理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2.0。城中村、旧居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2.5。河东旧城区部分改造项目容积率控制在2.8。重要区域(如滏南新区)平均不大于2.0,滨湖新区平均不大于1.8。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4.5。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5.0。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按批准的城市设计方案执行

第六条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商业设施,用地规模大于等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设施。一般情况下不得建设底商,商业设施单独布置。 第七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商业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九条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计算。 第十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 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三章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一)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衡政字[2016]10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7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字〔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滏阳河风景区的建设和管理,更好的保护、开发、利用滏阳河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提高我市人居质量,根据《水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滏阳河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指滏阳河市区段蓝线控制范围内,依托河道建成的,由植物、水体及其它相关设施组成,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并具泄洪、防灾等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进入景区游玩、参观、开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景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滏阳河风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景区保护、开发、建设、管理的相关职责,其所属的滏阳河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公安、环保、规划、城管、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桃城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景区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

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衡水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采光日照要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利用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及当地经纬度、所处气候区、城市规模,模拟某一建筑或者建筑群在规定日照标准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含有高层建筑及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当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资质或一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 (二)日照分析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或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或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第八条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理位置:衡水市区,东经115度41分,北纬37度44分 (二)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三)时间统计方法:不少于5分钟的连续时段累加。 (四)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住宅窗户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米的高度计算,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2017—2019年度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决定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2017—2019年度农业产业化重点龙 头企业的决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字[2017]19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8 【实施日期】2017.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2017-2019年度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决定 (衡政字〔201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衡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认定衡水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414家企业为2017-2019年度衡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绿色发展,跨越提升”的总体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推进企业做大做强。 各龙头企业要抓住机遇,强力争先,引进新技术,研发新产品,不断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同时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带领广

大农户增收致富。 附件:衡水市2017-2019年度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衡水市2017-2019年度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种植业(126家) 衡水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绿谷加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天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泰华大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衡水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桃城区天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衡水绮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合名种植专业合作社、衡水金泽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衡水盈收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衡水市桃城区富彩瓜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衡水大龙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衡水市桃城区百盛果蔬植专业合作社、衡水和美果业种植有限公司、衡水市冀州区新成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衡水市宏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市昌禾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衡水市冀州区衡农辣椒专业合作社、衡水市冀州区正益园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宝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县北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枣强县长恒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德硕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枣强县广锋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枣强县好来运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健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枣强县立华果蔬种植有限公司、枣强县鑫森林牧专业合作社、枣强县药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枣强县裕丰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果乐果品贸易有限公

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内的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以及城市内涝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输送、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衡水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衡水市排水管理处负责本市市区排水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排水监测工作。 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防洪设施(包含雨污水管道、检查井、闸涵、泵站等)的维护和管理,业务上接受衡水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监督指导;汛期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保证本辖区内的排水、防洪设施正常运行。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

输、公安、电力、通讯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项资金的投入。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道路、绿化、水系、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遵循雨污分流、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的原则。

衡水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方案

衡水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方案 为加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按照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决定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02〕6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的重要意义 建设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设衡水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有利于在互联网上树立衡水形象,向世界宣传衡水,让世界更多地了解衡水,吸引国内外更多的投资,加快经济强市建设;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政府“服务社会、信息引导”的职能,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推进廉政建设,拓宽人民群众联系政府和参政议政渠道,密切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增值,实现全社会共享;有利于带动信息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为“数字衡水”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的实施步骤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是衡水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包括中心网站和分站。中心网站是“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由衡水市人民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中文域名为“中国衡水”,英文域名为hengshui https://www.sodocs.net/doc/118227946.html,.分站是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网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主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建设本着国务院、省政府指导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20字方针,依托市政府公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市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突出重点,分两步进行。第一步,2002年7月,完成中心网站和首批33个市直部门分站的运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完成中心网站和33个分站的软件开发,33个市直部门规划好自己的栏目。第二步,2002年10月,完成县市区和开发区分站的运行,其余市直部门要在2003年上半年完成公众信息网建设任务。 三、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建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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