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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方案

泰兴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方案
泰兴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方案 2008-12-20 15:12:46



泰兴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

实施方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亚型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禽流感病毒极易发生变异,可能造成病毒在人群中感染和传播。今年以来, 国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呈明显扩大态势,国内水禽广泛带毒,病毒污染面广,特别是进入秋冬季以后,候鸟迁徙,家禽调运频繁,极易造成疫情传入和爆发。为做好应对我市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泰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 应急工作原则

总原则: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泰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对突发疫情的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1.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农业部门要做好突发疫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储备充足的疫苗、消毒剂、防护服及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设施设备。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要做出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和预警预报。同时,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与报告 

2.1 监测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重点加强对养殖密集区的监测;在经常性监测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集中监测。对家禽发生的疑似疫情,必须及时采集样品进行禽流感的检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初步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要送样到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2.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

位及个人。

2.3 报告时限、程序和内容 

发现可疑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报告。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 小时内将疫情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市人民政府。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 小时内,向省农林厅和农业部报告。省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 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并报告农业部。

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家禽种类和品种、家禽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4 疫情的公布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公布疫情。 

3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 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 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3.2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3.3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 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 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3.4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出应急反应。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乡镇,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

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2 应急响应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启动应急预案,做出不同的应急响应。 

4.2.1农业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在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紧急免疫。 

(3)负责对全市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4) 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情况、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家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2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4)承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对应急处理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实施医学观察等。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开展疫情处置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确保人员安全。 

4.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4.4.1 疫区内所有的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

4.4.2 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农业部或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5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5.1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5.2 建立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

位的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实现群防群治。 

应急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应急工作。 

5.3 针对本市特点开展突发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广播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的应急法律法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自救和减灾知识的,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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