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汕府建[2011]75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建[2011]75号)
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步推进“富县强镇”事权改革,扩大区县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政府决定下放部分行政管理权限。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市长令第120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事项放权目录的通知》(汕府办〔2011〕1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注册地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区(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外资企业),其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区县主管部门许可,市住建局不再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