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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范文】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经终字第×号

上诉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

庄村民。

被上诉人:××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

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

[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

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2276 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 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

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 2亩、果园1 1亩。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 74元,另欠粮

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 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

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 22元,共欠541 78元;1990年应

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 44元,已交43 47元,共欠671 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功能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二审民事判决书主要有两个特点: 在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无法协调一致,经调解无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制作的。 针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作出的;处理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不用判决,只用裁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作用有两个方面: 可以避免错误的判决的发生。 可以使正确的判决得以坚持,以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格式、项目相同,由五个部分组成;但内容和写法,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以下分别说明: (一)首部 1.标题。标题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相同,在“民事判决书”之前,不标明审级,标题的右下方为文书编号,机关代字中多用“民终字”以表示文书的审级。 2.诉讼参加人的情况。不论是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者是第三人提起上诉的,一律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弧注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的称谓要根据不同情况列写: 该上诉如是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均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的,仍应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上诉人”,其代理人另起一行列项书写。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称谓) 共同诉讼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1

2018年《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范文word版 (3页)

2018年《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 ××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 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 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 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 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 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 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 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 生活。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 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 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 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 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 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 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 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 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 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 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内容及写作方法 二审民事判决书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格式上基本相同,但由于审判程序不同,因此它的内容及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具有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写法如下: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应将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分两行书写。标题中不必反映审级。即无需写“××人民法院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终字第×号”。 3.诉讼参与人的不同称谓及基本情况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甚至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则均为上诉,没有被上诉人。对此,目前在理论上有分歧,但在操作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按照次序列出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上诉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先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诉讼代理人栏。在这一栏中应先写明代理人的具体种类,如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再写明姓名(法定代理人需注明上诉人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可只写:姓名,××律师事务所兼(专)职律师即可。 被上诉人栏。这一栏应写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若被上诉人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应先写明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栏目填写与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栏目写法相同。 如二审中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需要写清第三人的身份概况,第三人请了代理人的,其写法仍同上诉人栏目。 4.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的写法为:“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审理经过在案件由来后续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接着写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情况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字样。若是未开庭的,则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是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根据。书写时要体现出上诉审

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民事判决书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X]X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XX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XX,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XX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199X]X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元,违约金891元,共计元。 李XX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亩、果园亩。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元,共欠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 元,已交元,共欠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范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4民初4997号 原告童克平,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丽,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宇法,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玮,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克平与被告李宇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克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丽,被告李宇法,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克平诉称:2016年9月16日17时左右,在昌平区G6东辅线辛庄桥北加油站出口处,被告李宇法驾驶小客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

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李宇法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紧急救治,并于当日住院治疗,后因手术需要转院至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治疗,两次住院治疗共计28天。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等。本次事故对原告的经济、精神等均造成了很大损失。经查,被告李宇法驾驶的车辆为其本人所有,并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1 26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5 810元、误工费41 475.40元、残疾赔偿金171 8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97元、鉴定费437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家属住宿交通餐饮费3000元;2、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宇法辩称:原告按照北京的标准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我承受不了。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李宇法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已经对原告的摩托车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类全部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进行了赔付,并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已经赔付了7969元;对

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民事诉讼,判决书)

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民终____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____,____。 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____因与被上诉人____/上诉人____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底,开庭/因涉及____(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____、被上诉人____,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上诉请求:____(写明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____(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____辩称,____(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____述称,____(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____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____(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____(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判决:____(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____(写明二审法院是否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____(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____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法》第____条(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引用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____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____人民法院(__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判决; 二、_______________(写明改判内容)。 二审案件受理费____元,由____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____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于××××年×月×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年(或同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注:未公开审理的,见说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注:发回重审案件、缺席审理等,见说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称)在一审中起诉称:……(简要重述一审起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简称)在一审中答辩称:……(简要重述一审答辩理由)。(如有反诉,还要写)×××在一审中反诉称:……(简要重述一审反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在一审中针对×××的反诉,答辩称:……(简要重述一审针对反诉的答辩理由)。 ×××(简称)在一审中述称:……(简要重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述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或者在不改变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整合文书结构和语言)。 (或者直接写)查明:……(如果一审法院叙述事实不清,内容不够准确、精炼,或者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错误的,将一审法院应当查明的事实,重新予以清晰、准确、精练、完整地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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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县柯东工业园区耶溪路旁。 法定代表人:潘某文。 被告:朱某龙。 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光独任审判,于 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布匹买卖关系, 6月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 6月7日,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62,625.82元,被告朱某龙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上述欠款由其支付。 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再次对账,双方确认原告收到被告货物抵充部分欠款,截止 12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1,491.32元。嗣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朱某龙支付货款251,491.32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被告朱某龙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账单原件一份,以证明该笔欠款原是由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所欠,经对账后,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承诺由其承担

该笔货款的支付义务的事实;2、收条原件一份,以证明原告于 12月23日收到被告相关货物,用以抵充部分欠款,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1,491.32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朱某龙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均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龙作为诸暨龙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承诺由其支付,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某龙支付尚欠货款251,491.32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龙应支付原告xxx县某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51,491.32元元,并支付自 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2元,依法减半收取2,536元,由被告朱某龙负担。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

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doc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

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内容同上)本院以( ) 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 ) 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内容同提审) 年月日,人民法院以( ) 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1 2 3 4

最新整理生命权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生命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旺,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鞠某先,任该院医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向民,xxx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系张某之弟。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张某1之姐,基本情况和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某林。 委托代理人刘某起,xxx恒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某。 原审被告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成,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东,任该镇副镇长。 上诉人唐河县中医院与被上诉人张某、张某1,原审被告石某,原审被告张店镇人民政府为生命权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 8月18日作出( )唐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唐河县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后,本院作出( )南民二终字第920号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唐河县人民法院于 9月22日作出( )唐民初字第132号 新的民事判决,唐河县中医院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河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鞠某先、张向民,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与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林,石某,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郝某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某、张某1的父亲张志中与石某是前后院邻居,曾为宅基地问题产生纠纷。 8月22日,张志中发现石某的丈夫在垒院墙,遂上前阻拦,双方为此再起纷争,张店镇政府房建所工作人员黄耀华前去调解,由石某从自家宅基地让出1。5尺地皮归张志中使用。同年8月23日,石某发现张志中在扒其垒好的院墙,上前阻止,双方为此发生撕扯,争执中,石某将张志中头部致伤,后被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张志中为闭合性颅脑挫伤,(1)右颞叶、额叶脑挫伤;(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眼外伤;(4)枕部皮肤裂伤,住院26天,支出医疗费、检验费,病理费、鉴定费、交通费23093.48元。 8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张志中在该院住院部病区下床去卫生间时,因头晕摔倒,致右额部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中医院立即手术治疗, 9月15日12时,张志中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8月26日,因石某将张志中致轻微伤,唐河县公安局向其下发了唐公决字( )第7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石某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金500元。 11月13 日,张某、张某1的代表人张桂梅、张大振、卜友阁与中医院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中医院一次性支付乙方张志中家属 0元人民币作为经济补偿;二、甲方免除患者停尸费1740元和冷藏棺所用电费1085.76元;三,乙方于 11月13日上午12时前将乙方患者尸体移离出甲方;四,乙方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时间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后生效。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二原告又于 1月30 日以中医院未支付其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三被告赔偿上述费用共计25万元。重审中,

劳动争议二审民事的判决书

劳动争议二审民事的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环清新人工环境工程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华严北里峻峰华亭嘉园A座(住宅)楼9层901室。法定代表人刘见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成行,男,1977年6月9日出生,中环清新人工环境工程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志良,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光军,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环清新人工环境工程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清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05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江惠担任审判长,法官邢军、郑慧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中环清新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刘艳于20XX年8月入职中环清新公司,中环清新公司最多只能给付其1个月的赔偿工资,且刘艳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关于刘艳出具盖公章的离职证明,中环清新公司从未为刘艳出具该证明,根据刘艳的工资打卡记录,刘艳20XX年9月收到中环清新公司的第1笔工资,可以证明刘艳系20XX年8月入职。刘艳离职原因系其多次非法占有公司的账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中环清新公司无需支付刘艳:1.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 一审被告辩称 刘艳在一审中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艳在中环清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环清新公司未为刘艳缴纳社会保险。刘艳工作截止至20XX年4月11日,刘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200元。关于刘艳的入职时间,刘艳提交了一份盖有中环清新公司名称字样公章的离职证明,证明系打印形成,内容显示

民事判决书范本中英文对照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精选 民事判决书范本中英文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吉民三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原浙江省诸暨市飞达实业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浣东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宗光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珲春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住所:珲春市。 代表人:金龙华,该清算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KOMARA农产会社。住所:韩国釜山广城市莲提区莲山千洞586-15. 法定代表人:姜大建,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君,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诸暨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与被上诉人珲春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清算组)、韩国KOMARA农产会社(以下简称农产会社)购销手套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延州经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飞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大原,被上诉人清算组代表人金龙华,农产会社委托代理人王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1999年7月5日,珲春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珲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被告知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企业自行处理。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于2001年6月1日下发珲经发(2001)53号文件,决定江南公司成立清算小组。珲春市公安局治安科出具证明:证明清算组的公章已依法备案。江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姜南春于2000年6月8日出具书面说明:1、江南公司由其提议并同意成立清算小组,其委托宋明男为清算小组组长,金龙华任副组长,吕相基、李顺子、金昌浩为成员;2、其同意由金龙华负责清算工作及一切法律实施事宜。因此,清算组成立的程序合法,应负责江南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具有作为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最新整理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章某芳 被告:卢某平 原告章某芳为与被告卢某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怡燕独任审判,于20xx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芳,被告卢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芳起诉称,20xx年10月24日早上六点左右,原告到门口江中收虾笼,被告看到后撑船过来直接剪断原告的虾笼,原告阻止被告收虾笼。在此过程中被告落水,原告回到自家架空层,被告赶来用方凳打伤原告头部,按住原告且拳打脚踢原告全身多处,致使原告疼痛4小时昏迷。经诸暨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环指挫伤。经诸暨市公安局王家井镇派出所街亭警务室调解无果。现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0xx8.7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某平答辩称,原告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多处为谎言,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过错,原告长期侵犯被告的权利,当时原告拿锄头想来打被告,被告是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原告的相关损失,已经确实发生,是否需要赔偿及赔偿的数额由法院确定。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xx年10月24日早上,被告卢某平因阻止原告章某芳在江面上放虾笼,双方发生了争吵并叉打,两人均在纠纷中受伤。原告的脸部被被告踩了一脚,手

指被咬,肩膀处被被告用小方凳打到。原告伤后在诸暨市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13天,支出医疗费共计8998.30元。原告的伤势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环指挫伤、胸11椎体楔形变。该纠纷经诸暨市公安局王家井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诸暨市公安局王家井派出所出具的自诉通知书、公安机关对原告章某芳的询问笔录、诸暨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每日费用清单,被告申请出示的公安机关对卢某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卢某平在接受诸暨市公安局王家井派出所调查询问时陈述:“…这时她又伸手抓我脸部,并把一只手指伸到我的嘴巴里,我潜意识咬了她一口,她喊了‘阿哎’后第二只手又伸过来被我手抓住,我反扣她的手腕,她人跪在菜地上,她左脸着地,在我胯下面跪着,我脚踩到她的脸上…”,从被告的陈述也足以认定原、被告因纠纷发生叉打,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为证实其辩述意见,提供了照片4份。本院认为,因无其它证据印证,无法确定该照片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卢某平在纠纷中致伤原告章某芳,原告据此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8998.30元;2、误工费,根据原告伤势及治疗情况,酌情支持28天,计3075.24元;3、护理费按住院时间支持1427.7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5、交通费200元,合计13961.33元。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对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驳回原告的诉请,或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纠纷过程中双方各有过激行为,导致事态不断扩大,原告对损

民事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XX市人,XX公司职工,住址:邮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X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2000年X月X日(2000)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 上诉人: X年X月X日 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X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上诉人(原审X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XXX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第X项,即……(维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及范文

范文: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 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 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

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 2亩、果园1 1亩(果树38棵)。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 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 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 22元,共欠541 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 44元,已交43 47元,共欠671 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 0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 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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