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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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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4、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

管辖权属不同

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

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有约定的从约定。

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交易习惯。

第三章基本原则(背诵、理解、结合实例加以说明)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内容:1)以种类与内容法定为主:《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兼及其他: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

2、违法的法律效果:1)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无效;

2)部分违反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3)物权行为无效的,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内容: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

2)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经公示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动产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

3)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4)依以上三条享有不动产的,处分时需办理登记的,登记为生效要件;

5)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注:登记制度

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买受人将其买卖债权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不冻结登记簿,债权人仍可处分)。

2、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

4)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5)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有关规定。

注:交付(交付行为+交付意思,但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指示交付:让与动产为第三人占有时,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方,就完成交付。

(二)公信原则:当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形式上)权利人不一致时,因信赖公示而从名义(或形式)上权利人处取得物权的人。(前提是登记出错)

1、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1)推定不动产登记薄上权利人为所有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3)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错误给善意第三人带来不利的,错误登记不发生效力。

注:第三人受不动产公信力保护:

1、条件:1)善意,即交易第三人不知不动产登记错误;

2)只看登记薄,无法发现错误;

3)第三人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获得物权;

4)无异议登记。

2、具体保护:1)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2)抵押权为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3)善意第三人取得了登记了的本应撤销或者不存在的抵押权,可以对该物行使抵押权;

4)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了错误的权利人,善意第三人向其滤芯给付义务,认为是有效给付,真正权利人不得再要求其给付;

出让人对物权处分有限制,该限制没有登记的,善意第三人获得没有限制的物权。

2、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动产的实际占有人被推定为物权的权利人。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共同效力)

一、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

二、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

1)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2)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4)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2、物权优于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法定优先权

三、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这是物权支配性的体现。但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四、物上请求权:

1、概念: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转移占有)

3、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需为不法的,妨害除去包括涂销与变更登记)

4、危险消除请求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

注:不适用消灭时效。

36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37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问题: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比较】

第五章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1、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依法律规定,不根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先占、添附、征收、法定继承)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取得物权。(让与)

2、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变更物权的效力

和范围等内容。

1)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如因附合而增加,因毁损而减少。

2)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

3、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权利移转、混同或抛弃而

消灭。

抛弃:物权权利人以意思表示放弃物权,但不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混同:

1)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相互吸收或者兼容且不必共存的物权同属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

2)例外:定限物权的存续对所有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

定限物权的存续对第三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

3)中国的物权法没有对混同的规定。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第六章物权行为理论

一、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所有权变动所采取的立法模式:

1、世界各国采取的立法模式:

1)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合意+生效要件)

2)债权形式主义

3)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意+登记交付对抗要件)

2、我国通说认为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登记交付生效要件),但是有例外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变动以及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分离原则

抽象原则

物权法第15条强调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这与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完全是两个概念,债权行为作为原因行为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恰恰是物权行为没有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证明。

第七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权利人对于客体全面支配的权利叫作所有权,具体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是否具有处分权是所有权跟其它权利的最大区别,处分权分为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

二、所有权的内容

1、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

使用:是不损毁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依物之用法以供需用之事实作用。

收益:是收取所有物的新增利益。

处分: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重要的内容。

2、消极权能:即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

三、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性;

2、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3、所有权具有弹性:某一权能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授予他人,期限结束后回复。

第二节所有权的限制

一、私法的限制

1、权利不得滥用;

2、相邻关系(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不是过错责任);

3、诚实信用。

二、公法的限制(征收与征用)

征收征用

以公益为前提只要有紧急需要即可

2、受《环保法》的限制;

第三节所有权的保护

一、对已经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返还请求权来保护;

二、对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排除请求权来保护;

三、对将要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预防请求权来保护。

第四节所有权的分类

一、根据所有权的标的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二、根据享有所有权的人数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

1、一个物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享有就是单独所有权;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是共同所有权,具体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第五节 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基于法律规定)

1、生产劳动

2、取得原物孳息

3、先占

4、添附

5、时效取得(我国暂无规定)

6、善意取得

7、国家强制取得

8、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9、 遗失物拾得

1、 事实行为

2、 条件:占有的是动产;无主物(认识错误不论按事实来);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附合、混合与加工之比较表

一、构成要件:

1、 第三人善意: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即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交易物。

2、 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3、 已登记或交付

4、 需无法律另外规定(交易物是可交易的,不能是盗赃物,一定条件下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

二、 回首取得

善意取得的原因行为无效后,出于对原权利人的保护,所有权自动回复,为原权利人所有,同时

该物上的其他权利也一并回复。 1、 遗失物的构成要件:1)需为他人之物

2)所有人非出于自愿而丧失占有 3)动产 4)非为隐瞒物

2、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义务:1)通知、交存和招领义务 2)保管义务

3)费用、赏金请求权(拾得人侵占的,无权索要费用)

《物》11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六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专有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 二、 特征:1)以专有所有权为基础

2)不可分性:三权结合,不可分离,一并处分。

3)权利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同时是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成员权人)

4)权利内容多样性

三、专有所有权: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共有所有权: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客体: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2)建筑物的共用设施

3)建筑用地(基地、绿地、公共设施、庭院)

注:房屋、外墙、电梯、公共通道、绿地、物业用房归小区业主共有

2、车库问题:

1)优先提供给业主使用;

2)地下车库(民房工程),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约定;

3)地上车位(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上的),属于业主共有。

五、成员权

1、管理组织

1)业主会议:全体业主参加,决定物业之重大事项。

决定重大事项,通常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1/2以上的业主同意;

特别重大的事项,应由业主人数和所持份额的2/3以上表决通过。(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2)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业主会议之常设机构,代表业主会议行使权利。

注意《物权法》第83条取消了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资格。

3)物业管理人:通常由物业公司担当(委托管理)。《物权法》第81、82条

2、管理经费:物业基金。系业主共有,经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用于物业之修缮、改良。《物

权法》第79条

3、管理规约:指区分所有权人为了增进共同利益、确保共同生活,经业主会议决议以兹共同遵守的事

项。《物权法》第78条

4、成员之权利和义务:a表决权;b参与订立规约权;c请求权;d遵守规约及决议,接受管理等。

第八章共有(所有权分类的一种)

一、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分别对动产或不动产共同享有所

有权的共有形态。

1、特征:1)数个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基于合意或法律规定,例如混合)

2)存在“应有部分”(既定的份额,抽象的);

份额的确定方法: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出资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

3)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权利;

4)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转让或抛弃自己的权利。

2、内部效力

1)应有份额的处分:

A、共有人可以要求将自己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分出权),有约定的从约定;

B、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有共同或单独优先购买的权利;

C、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设定负担;

D、共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份额

2)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

但需要协商确定,或者1/2以上的同意。

3)共有物的处分:处分或重大修缮,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不得为之。

4)共有物的管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共同管理。

5)共有物的费用分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分担。

3、外部效力

1)基于应有份额得向第三人提出各种请求权

2)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以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追偿。

3、按份共有的消灭:分割共有物、协议终止、归一人所有、灭失。

三、共同共有:依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的制度

1、特征:1)基于某一共同关系而产生(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关系、合伙)

2)不分份额

3)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4)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成立原因不同

2)权利的享有不同

3)分出应有部分的条件不同

4)分割限制不同

5)共有物管理规则不同

6)存续期间不同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比较表】

2、内部效力:

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受共同关系的制约

3)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3、外部效力:

1)任一共有人均有权就共有物之全部行使物上请求权

2)共有人对共有物承担连带责任

3)承担共有人无权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

4、共有关系的终止:按份共有以外,还有共同关系的破裂。

第四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概念: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定向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

1、用益物权的基本目的是使用和收益,以占有为条件;

2、用益物权一般来说是在他人之物上成立的;

3、用益物权的标的一般以不动产为限。(我国用益物权限于不动产)

4、是独立的物权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以及我们国家特有的典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以占有为内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

用益物权

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地役权

占有土地进行耕作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承包(承包耕地),特殊承包(承包荒地、滩涂)。前者流转性弱,后者流转性强。(鼓励开发荒地、滩涂)

四、地上权的取得

1、基于设立;

2、基于继承;

3、基于房屋的拍卖或土地的拍卖。

第二节地上权

一、地上权是指因建筑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地上权作为物权与债权有明显的区别。

三、地上权与土地租赁的区别:

1、地上权是物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但是租赁权是一个债权,一般不需要登记;

2、很多国家的法律对地上权的存续期间没有限制,但是对租赁关系却有限制;

3、地上权是以建筑或者以种植林木为目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租赁关系必须是有偿的;

4、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一般来说地上权不能减少租金,而租赁关系有的时候可以。

第三节永佃权

一、永佃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种,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二、永佃权与地上权都是在使用他人的土地,但是它们的目的不一样,为了盖房和种植林木,就是地上权,为了进行季节性的收获,就是永佃权。

第四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是指的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似,其种类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界线不一样,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关系,只要有不动产就有相邻关系,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之外用协商的方式设定出来的。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为了确保债务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物或财产性权利的交换价值让渡给债权人支配的一种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特征:

1、以变价优先受偿为内容: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而不是以优先取得所有权威内容,所以原则上流质、流抵押无效。

2、从属性:担保物权的存在以债权存在为前提;债权无效或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无效或消灭;担保物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时效经过后,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3、不可分性:债权分离的,每个债权人都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担保物权;抵押物分离了,每个抵押物上都存在完整的抵押权。

4、物上代位性:标的物意外灭失或部分灭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担保物;担保物因第三人原因损毁、灭失时,担保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对赔偿有优先受偿权。

5、可保全性:为了防止将来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一定措施。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法定:留置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约定:抵押权、质权(基于担保合同)。

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1)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权

3)权利担保物权: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

第二节、抵押权

一、概念: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覆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

(约定转移占有的,转移占有无效)

2、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性权利;

3、抵押物的提供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抵押权可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三、取得

1、依法律行为取得(设立or转让)

2、依法律规定取得(无需意思表示和登记)

3、依继承而取得

四、抵押权的设定

(一)订立书面合同

(二)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可对抗;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四)抵押物范围

1、可抵押的标的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的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2、不可抵押的标的物: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其它公共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是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注: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五)债权范围

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效力及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时的费用。(六)禁止留置

(七)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范围

(1)从物、从权利;

(2)附合物,如抵押物被添附;

(3)孳息(在抵押期间孳息不纳入,当抵押物被依法扣押后,孳息纳入);

(4)抵押物之代位物。(韩强认为不是,代位物上没有抵押权了,只是优先受偿)

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但一并处分。(《物》200)

(五)抵押权消灭

1)债权消灭; 2)抵押物消灭;

3)除斥期间经过;4)抵押权实行。

五、抵押权的效力

1、优先受偿效力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3)抵押权未登记的,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仍优先于一般债权。

抵押权与租赁的关系。

2、保全效力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要求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要求提前清偿。(《物》193)

3、物上代位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抵押权仍得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上存在。(《物》174和191(1))

4、处分效力

1)抵押权人处分权利:抵押权让与、以抵押权设定担保、抵押权的抛弃、次序的抛弃

2)抵押人:重复抵押、设定用益物权、租赁权

5、追及效力

经过登记、抵押物不论因何种原因落入第三人之手,抵押权人都能主张抵押权。

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

一、实行方法

双方协议:拍卖、变卖、折价(多退少补)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

二、抵押权实行的顺序问题:

1、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一个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让债务人赔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该承担的份额;

2、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如果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来实行,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来行使;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使用权归于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在抵押权中的顺序对抗在后的抵押权;

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日与抵押权的顺序不一致的采用提存的方式来解决。

六、特殊的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

1、概念:最高额抵押主要是指的抵押人跟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的限额之内以抵押物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特点

1)限额抵押

实际额超过最高额的,以最高额优先受偿,其余的转为普通债权;

实际额不足最高额的,以实际额优先受偿

2)不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

3)最高权额确定,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4)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一定期间指约定的抵押权担保期间,但是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设立前的债权可以纳入;

连续发生是指发生债权的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

5)独立性

债权额未届决算期而未确定时,其中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不发生转让效力,受让人受让的是普通债权(有约定或债权确定后除外)。

例:甲向乙借款,以鱼苗抵押,乙将一部分债权转移给丙,则丙不是抵押权人,只是甲的普通债权人。

注:债权确定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都可以协议变更

二、浮动抵押

1、条件

1)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物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均为动产)

3)书面协议

2、特征:

1)主债权确定,抵押财产数额不确定,抵押权实现时才确定

2)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确定前企业卖出的财产不追回,买进的财产算作抵押财产。

3、效力

1)自书面合同生效时设立,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优先受偿的例外: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效力序位:全部浮动抵押财产未特定之前,其他担保物权应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财产特定为抵押财产后,浮动抵押的效力优先于在此之后设立的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无担保债权。

三、权利抵押

我国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题: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一样,抵押权上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一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问题:留置权与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注意准物权的概念

第十二章占有

一、概念:是指占有人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占有是一种事实)

占有的体素: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占有的心素:对物管领时所具有的状态。

二、占有的功能和价值:

1、保护现状免受他人的自力侵犯,物权法第245条(秩序保护功能);

2、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物权法第23条;

3、保护合法占有人免受所有权人之权利继受人的侵犯(持续功能):

a. 债权性法律地位的强化,如买卖不破租赁;

b. 作为时效取得之基础;

c. 作为善意取得的基础,物权法第106条。

1、有权占有: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

(有物权的有权占有可以对抗第三人、有债权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但租赁除外,买卖和抵押不破租赁)无权占有: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无正当的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无效时的占有。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借用过期不还等)

意义:1)有权占有可以拒绝本权人为本权的请求,无权占有人则负有返还义务;

2)留置权的前提是有权占有。

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知道(或怀疑)自己无权占有

意义:1)无权占有均要返还原物与孳息,但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费用。

2)占有物损毁灭失的,善意占有人采取不当得利返还原则,即损毁灭失后没有得利的,不用返还不当得利;而恶意占有人采取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失多少就赔多少。

3、自主占有: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占有人以非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

4、直接占有:占有人对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支配。

间接占有:占有人对物不进行事实上的支配,但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注: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之间需要有媒介关系,这个媒介关系必须是具体的,即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有一个明确的返还义务。

意义:1)动产的交付可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

2)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直接占有可以;

3)自力救济权不适用间接占有。

5、自己占有:占有人亲自对物进行占有。

辅助占有:辅助占有人受他人指示,基于一定从属关系对物进行占有。(没有占有的心素)

问题: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和占有辅助之间的区别?

四、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1、直接占有的取得和丧失

1)取得:获得实际的支配,且有占有取得意思

无须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自然意思为已足,占有人无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丧失:占有脱离(非基于意思);占有抛弃(基于意思);占有物的灭失损毁。

2、间接占有的取得与消灭(对物的返还请求权的取得与消灭)

1)取得:创设取得与转移取得

2)消灭:直接占有消灭;返还请求权消灭;直接占有人否认间接占有

1、权利推定效力

2、权利取得效力

3、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六、占有的保护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占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

3、占有物妨害防止请求权

4、债法上的保护:适用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之比较】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127、129条)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7、188、189条)

4、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重点(不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重点(稳爷) (一)物 1. 概念:是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物权的客体。 特征:人体之外;有体物;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特定性。(5个) 2. 物的分类:(掌握概念及其区分的意义) (1)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类: ①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E.g.凡高的《向日葵》 ②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E.g. 如消费者在商场一批29寸长虹电视机中挑出一台 种类物:指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 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 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E.g. 汽车、图书、家用电器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①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 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

★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而非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成分 ②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③林木; 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反之不然; 区分意义: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须采书面 形式,且依登记生效; ②设定他特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与不动产; ③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权; (3)主物与从物 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方脱离另一方不损害其独立用途的,则为主物。“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主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即为主物; 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又称为附属物; 主从物关系的认定: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如汽车与轮胎);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或交易 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公司法》知识习题及答案

公司法》知识习题 (160 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照《公司法》, 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 A.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 有公司名称 D.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 A. 六千元 B. 三万元 C. 十万元 D 十五万元 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B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C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

的: A 应当是无形财产 B 可以用货币估价 C.可以依法转让 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A. 法定代表人 B.公司登记日期 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D.公司注册资本 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 股东的住所 B.股东的出资额 C.股东出资日期 D.出资证明书编号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A.股东会会议记录B.董事会会议记录 C?监事会会议记录D.会计账薄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 A?出示出资证明书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C?向法院提出申请D.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 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 A.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A. 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C?监事会主席D.董事长 11、下列事项不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A. 修改公司章程 B.增减注册资本 C.发行公司债券 D.变更公司形式 12、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担保物权总论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1.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②内容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③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见【例1】)。④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⑤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

物权法知识点(终审稿)

物权法知识点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最新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1 / 11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全国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 1.企业的概念 定义: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经验活动,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经济组织。特征:营利性组织性合法性独立性 2.企业的分类 分类一:组织形式 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主要差异:投资人;设立要求;内部结构;法律地位;投资人的地位 分类二:所有制企业 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分类三:法律地位 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主要差异:设立要求;投资者的民事责任(有限或无限);其他 分类四:规模 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划分的法律意义: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其他 分类五:其他标准 (1)依投资来源: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依企业国籍:本国企业;外国企业 (3)依所属行业: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3.公司的概念 (1)定义:公司是指依照特定的法律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特征:营利性法人性严格的法定性机制的复杂性 4.公司的类型 标准一:组织形式和股东责任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两合公司 标准二:信用基础 (1)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 标准三:控制关系 (1)母公司与子公司 (2)总公司与分公司 5.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调整的在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公司法的基本法则 (1)股东自由与适当规制相结合 (2)股权平等与适当区分相结合 (3)追求效益与保障安全相结合 (4)资本民主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相结合

(5)内部权力制衡 7.公司设立的定义 发起人为了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程式进行的一系列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8.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含义:又称共同设立,同时设立,单独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不想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 含义: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股份有限公司 9.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1)股东符合条件 (2)资本符合条件 (3)章程符合条件 (4)名称组织机构符合条件 (5)住所符合条件 10.股东应符合的条件: (1)股东人数 A.有限公司:一般情况50人以下 特殊情况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公司:一般情况(2人以上200人以下) (2)股东形态:个人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国家 (3)其他要求 股东的住所:股东公司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 11.章程概念 定义: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公司内部基本的规范性文件 性质:契约说自治规则说自治规则兼契约说 12.章程的内容 (1)内容构成: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2)我国公司法规定: 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公司法要点(全)

公司法复习要点 1、公司及其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成立日期: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分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7、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9、【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变动分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3)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5)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6)无主物的先占 (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8)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②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法律敎育网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3)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①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丙间所有权的变动则属效力未定。②设丙为恶意,若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乙的无权处分得以补正,恶意的丙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反之,若甲拒绝追认或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则恶意的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③设丙为善意,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即使甲拒绝追认,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仍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善意取得的效力并非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善意取得仍被定性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一、考试依据 1、1、教材:《公司法学》,徐晓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10 月第1版。 2、2、教学大纲,开学初已在浙江电大网上发布。 3、3、本复习重点。 二、二、考试题型 1、1、选择题(14分) 2、2、填空题(15分) 3、3、名词解释(16分) 4、4、简答题(25分) 5、5、论述题(30分) 三、三、各章重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1、1、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2、公司的种类 3、3、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章中国公司制度概述 1、1、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制定和诞生 2、2、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 3、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规定,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4、4、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5、5、公司的行为能力 6、6、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 7、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特征 2、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4、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证明书的概念 5、5、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规定 6、6、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禁止条件 7、7、有限责任公司的的组织机构 8、8、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4、4、股份的概念、特征 5、5、股票的概念、特征 6、6、股份转让 7、7、上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上市条件 8、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9、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般了解 第六章公司债

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18节-物权法 共有-曹兴明

第四章 共有 1.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丁共有1 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6,单选)1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2.共同共有

【例2】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4,多选)2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例3】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3-56,多选)3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例4】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3-7,单选)4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3.其他规定 3【答案】BCD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

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支付;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法获得相应支付。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例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等。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等。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刊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

公司法考点整理

1、公司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公司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公司法修改后,实收资本不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4、公司章程的制定: 1)由股东共同制定的:普通有限和一人有限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国资委批准;或者国资委直接制定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需要创立大会批准吗?不用。根据《公司法》 如是募集设立,还要创立大会批准 5、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 6、不具备法人人格的组织: 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银行、保险的分支) 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7、对外投资或者担保,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章程决定 8、为实控人或者股东提供担保,股东会决议,相关人回避(被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股东也要回避) 9、上市公司,一年内,买卖资产或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由出席的表决权2/3以上通过 10、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11、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股东会、董事会,内容违法,无效 13、两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或者程序违法、违公司章程的,可撤销 如何撤销:决议之日起,60日,起诉至法院。 公司的应对:对此股东要求提供担保,法院可以答应也可不答应。 14、有限公司股东人数:1-50人【包括法人】 15、不能用作出资的: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16、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依据此行使股东权利 17、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可以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报 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会计账簿,书面申请 18、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只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报、公司债券存根。(不能查会计账簿) 19、股东分红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缴比例 20、公司增资:股东有权按照实缴比例优先认缴,除非,另有约定 21、股东表决权:有限公司有规定按规定,否则按照出资比例。股份公司,必须是按照持股比例,不能另行约定 22、37条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股份)p8 23、可以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24、国资委不可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事项:增减资、合分解、发债券(重要的合分解、破产,国资委审核由本级政府批准)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占有的概念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司考物权法:继受取得 司考物权法:集体所有权 司考物权法:国家所有权 1.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注意四个方面: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见【例4】):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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