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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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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李俊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

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从探讨合同解除的基本法律问题入手,旨在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跳出合同关系的束缚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①合同解除只存在于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解除合同是为了消灭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跳出合同关系的束缚。因此,解除合同仅适用于有效的合同。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约定或法定的条件。③须有解除的行为。是指在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时,实质上是当事人在解除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欲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到达对方时生效。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时,则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之间就解除合同所达成的协议。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由于该种方式是在合同成立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又称事后协商解除。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协议解除在大陆法系称为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者发对契约,是无解除权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使第一契约的效力溯及消灭。

(2)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相对人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或者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单方解除权的权力来源有两个:第一,事前约定,即约定解除。第二,法律的规定,即法定解除。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导语: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对公司的正常运行,优化管理有作用。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x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xxx5]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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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条款分析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评析 内容提要: 预约合同的认定不能仅凭内容确定性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预约合同包括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但区别于附条件的本约、优先权协议、选择权合同。实践中同时存在大量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需根据情况具体判断它们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预约的效力是使当事人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制度有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存在价值。预约能否实际履行应根据预约未决事项属于主观未决事项还是客观未决事项加以判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应根据缔约所处阶段进行确定,关注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规则。原则上不排除当事人主张本约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报案例》“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之后,[1]对预约合同及其效力进行了专门的规范,旨在解决实践中争议颇多的(尤其是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承认预约的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司法实务有着积极的引导意义。[2]然而关于此条的理解和适用,学理和实务依然争议颇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预约合同的内容确定性及其与本约的关系 从字面看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可作两种解释:一是实践中存在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均应认定为预约合同;二是将前述认购书等看作是预约合同的各种表现形式。而这些文书要认定为预约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预约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支持第二种理解。依该条起草小组的观点,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契约的契约。要成立预约,应当具备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和期限性等四个基本特征。[3]这种界定,目的在于将预约和不是合同(因而没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区别开来,也与本约区别开来。然而,这些预约特征的概括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尚有理论探讨之必要。 具体来说,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了预约的合同性质,预约要区别于尚未构成合同关系的其他文书,显然必须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条建议性地列举了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而确定,但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中规定,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既然预约也是合同,似乎也应符合这一要求。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预约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进一步认为,此类预约的成立至少应当具备两项明确的内容,即标的物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层次、大致面积等)以及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预约内容已经相对明确,事实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内容往往可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相并列的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正如梁慧星教授在《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一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特色,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其特色,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各国联系之加强,两大法系呈现出趋同之势,在民商法领域尤为明显。以英美合同法为例,虽以普通法为其主要渊源,但诸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等成文法的地位已不容忽视。特别是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所进行的法律重述运动,更是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推向了高潮。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日益重视判例的作用。随着当前法律的趋同化趋势进一步加强,法律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博采众长已是不争的事实,对英美法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民法学界对英美法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立法当中的重点和难点,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问题都存在极大的分歧。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1],但目前不管是从国内法还是比较法角度,并无专着出版。李先波教授的《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则是一部系统研究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的学术著作。该书的出版一方面填补了合同解除制度方面无专着的空白,另一方面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英美法的独特视域。 该书是作者在其提交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拓展深化而写就的,系其历时三年多的心血结晶。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

所梁慧星研究员为该书泼墨作序,可见其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全书深入、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英美法上的几种主要的合同解除方法:协议解除、履行解除、受挫解除、违约解除,并在结合我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真知灼见,可谓我国民法学界研究英美合同法方面的一部力作。 纵观全书,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资料新颖翔实,不乏独到见解。该书作者在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曾被国家公派到美国乔治城大学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进行访学,访学同时作者有意识地收集了大量有关英美合同解除制度方面第一手外文资料,为本书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点从本书的注释中亦可见一斑。本书中大量引用和参考了国外的有关研究成果以及案例,很多资料是全新的、国内所没有的。这些丰富而翔实的资料,为国内外学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在占有丰富和新颖资料基础上,作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例如,在损害赔偿计算方面,作者提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确立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无偿得利的具体计算方法,同时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的间接损失、非金钱损失和其他因素。这些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法,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实现损害赔偿之救济目的,作者在这些方面的研究无疑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2.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而系统的研究,视角独特。本书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近日,我们网站接到来自浙江的一位公众关于合同违约 责任条款的咨询。他在咨询中称他的一位朋友跟一家公司刚签订 了劳动合同,但现在有更好的一家公司来找她,所以想了解下, 如果这时候违约约会怎么样,需要承担怎样的合同违约责任,合 同违约责任条款什么? 合同法违约责任律师答疑: 谢高辉律师: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了, 不承担什么责任。 孙晓龙律师: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最好提前三十天通知 单位解除合同,如果是试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 金外荣律师:你朋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是如何 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约定,1、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2、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且给付了补偿的;你朋友如不愿继续在那工作,可提前三十天以书 面方式告知,或直接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 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条

款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以支付违约金或其它相关损失。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 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未作明确规定,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及独特特征,特别是劳动合同附合化日益增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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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起草、审批、生效、履行、变更、纠纷解决以及合同归档的整个工作流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统称。从工作实践角度来看,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批、合同签约、合同文件、合同执行、合同结算、合同变更等一系列环节和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是指由单位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单位合同目标、有效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降低合同风险、有效提升单位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防范合同舞弊、预防腐败的过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目标 1.确保合同立项民主科学,合同订立事项须经过决策层的集体科学决策并履行授权审批程序,防止遗漏应订立合同的经济事项,防止以口头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担保、代替书面合同办理经济事项,防止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或者违反投资及借贷合同 2.确保合同订立周密严谨,合同订立前经过公平有效的谈判或协商,确保起草的合内容完整,合法有效,无法律漏洞或权利义务瑕疵;合同文本措辞严谨,逻辑周密;正式合同订立前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防止因合同文本失当而导致单位利益受到损害。 3.确保合同履行有效监控,时刻关注合同履行情况,遇有特殊情况造成履约困难,或发生合同纠纷、变更、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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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八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第一节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但是不属于这里讨论的范围。 行政机关设立、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仅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单方命令,还可以以合同方式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来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以其不同于行政命令的自愿性、有偿性、竞争性,成为当代政府实现行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改善和提髙行政效率。行政合同的本质是利用协商机制和市场机制实现行政职能。所以在被称为行政合同的协议中,总是会同时存在民事因素和行政因素,因为合同中行政因素的种类和作用程度的差异,所以就有不同意义和不同结构的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在理论和制度上远没有达到像纯粹民事合同那样高的一致性,这也为各国根据特定情况和时代需求建立独特的行政合同制度提供了可能。 行政机关利用合同方式实现行政职能,既可以是完全的民事合同,也可以是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法律责任机制,在许多情形下不能为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公共利益提供充分的保障,也不能解决行政机关职权行为问题。因此需要在法律上设立一些专门制度,解决行政机关利用合同机制实现行政职能的特殊问题,行政合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并发挥作用的。行政合同事项的法律适用,一般是首先适用行政合同的专门规则,行政合同专门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合同规则。所以关于行政合同法的讨论,一般限于行政合同的专门规则。 合同或者承包作为重要的政策和法律工具,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济体制改革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承包 和城市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承包方面。这两类承包合同有较多的行政因素或者公共因素,政府的参与和干预确有必要。但是由于对政府参与和干预的规范尚不完善,致使行政侵权现象多有发生。对此,行政诉讼法第11条就将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还明确规定,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争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建立健全行政合同法律制度,而不是简单地否认行政管理的作用或者力图将行政因素排除出合同机制。只要合同中存在着国家公共利益和国家

中法两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中法两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2009年5月13日周三下午4:09 发件人: "sun_chaoqun" 收件人: "sanzhaodushuhui" 四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法两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民商法专业 研究生张突雯指导老师杨遂全 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特别是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存在漏洞。针对这个问题,劳动保障部起草、并经国务院通过,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但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起步晚,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其法律规范还存在着矛盾与空白之处。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劳动合同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其劳动合同立法经 历了一个从对劳动者利益保护较少,到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过程,其立法进程与我国的国情有许多的相似点。而且,中法两国的法理渊源同为成文法体系,法国劳动法律制度对我国完善劳动合同立法不无借鉴意义。 基于上述,笔者希望通过对此课题的研究,完善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 以及相关理论,并对今后相关立法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与救济进行了分析。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中法两国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含义、分类以及性质 等方面的不同规定,阐述了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问题,为本题的展开和深入打下理论基础和限定研究范围;第二部分具体比较了法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 解除与救济的一系列规定,再结合其他的一些单行法规,归纳了法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的特色。例如法国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仅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还因其原因的不同分为因个人原因的解除和因经济原因的解除,其相关事由和程序方面也相应的不同;第三部分比较了我国1995年《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异同,联系法国相关制度,分析了我国劳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动合同立法的背景与现状,找出了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与救济的空白与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着重提出笔者研究的结论。特别是在劳动者单方的预告解除方面、经济裁员制度的完善方面、与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的竞业禁止规则方面和劳动合同解除补偿制度的多元化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通过本文第四部分的分析论证,笔者发现以下几个问题,并提出了如下几 点建议: 首先,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相互关联上,始终存在着混淆。解除权 可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而终止却是一种客观事实,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分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草案都没有明确区分其外延与内涵,在实践中造成了不便。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无论在什么时候,签订一份书面的文件是对双方最有力的保障,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之间最有效的书面保障就是一份劳动合同。至 少,在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责任的时候,另一方可以依据当初所签订的合同进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下面小编带您看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大致有哪几种。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约定两种形式,第一种赔偿损失的方法。即约定由违约一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第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谓的违约,不是一般性的违 约,而是指比较严重的违约,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 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1、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4.doc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4 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 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 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 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 以下统称合同) ,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 型: ( 一) 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 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 二) 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 三) 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 四) 政府采购合同; ( 五)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 六) 政策信贷合同; 1 ( 七) 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 八)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 九)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 十) 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 十一)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 一) 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 二) 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 三) 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 四) 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 性审查;

合同法选题

合同法选题 总则 论中国场域下的诚实信用原则 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再认识(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之辨析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浅析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中的运用 民法上的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关系辨析 撤销之诉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技术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一一以Alexy的原则理论为视角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第三人 浅析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的风险分配---合同法低121条的适用问题合同第三人存在情形的实证分析 论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论科宾的第三人合同权利制度 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论美国第三人利益合同 要约与承诺 再论要约何时生效 合同的形式瑕疵及其补救 预约合同 德国预约制度研究 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论违反预约合同的民事责任 论预约合同 格式合同 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 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公平控制 社科基金项目:合同法中预期与信赖保护研究 论格式合同规制浅论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格式合同规制的困惑与解决路径 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形式 网上货物交易合同的法律规制

试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 网络交易中的私人秩序 论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及其防范 电子商务中身份认证的法律处理研究 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分析与法制完善 电子证据的性质探析 合同效力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试论合同无效之返还财产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的适用 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合同效力瑕疵探微 未成立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预期违约 浅析预期违约与不按抗辩权制度 效率违约的比较法研究 逾期违约之构成与救济 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现代民事责任之新发展:以德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为视角论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刍议 给付义务 论双务合同给付义务的牵连性 加害给付法律责任新探 债权让与若干实务问题探析 论加害给付的法律救济途径 对加害给付救济方式的再思考 合同履行纠纷 合同纠纷与诈骗的厘定 合同履行障碍类型化研究 合同法上强制履行的适用条件分析 合同履行的影响因素分析论合同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涉合同诈骗的民法规制合同诈骗的防范与救济合同抗辩 不按抗辩权刍议 论先履行抗辩权与逾期违约的有效衔接 履行抗辩权探微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精)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从长远看,《劳动合同》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但作为一部新法,其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1.《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1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 经调查,《劳动合同法》月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1.2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 经调查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偏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工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在一些外资加工企业,例如20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问题”打起的“口水仗”。大量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 1.3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些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如在合同中约定未经劳动部门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长设定试用期期限、劳动报酬约定含糊等等。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由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份,但少数用人单位对已签订

国外行政合同制度之比较研究(1)论文

国外行政合同制度之比较研究(1)论文 【内容提要】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服务行政观念的确立,为非权力行政方式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契约行政应运而生,以其灵活性、民主性、高效性而倍受世界各国推崇。我国在八十年代以后的行政管理实践中也逐步引入了这一机制。本文通过对国外三种不同类型行政合同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求结出可供我们借鉴与吸收的合理成分,为构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找到适宜的切入点。【摘要题】比较法学【论文关键词】行政合同/制度/比较研究【正文】行政合同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统观世界各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第二种是法国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第三种是德国以合同为本位的行政合同。(注: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51页。)除此之外,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合同制度,基本上以此三种模式的合同制度为框架,通过借鉴和吸收其有益的合理成份,并揉和自身国家行政合同的某些特色而发展起来。一、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制度英美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素有公私法不分的法律传统,在这两个国家的行政法中,并没有出现过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表现为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同私人合同一并适用普通法规则。但是在具有公共性质的政府合同中,政府机关双重身份地位的特性,在完全适用普通法上关于私人合同的规则时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为了在法律上解决现代政府合同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议会(国会)立法和法院判例在实践中又逐步发展了一些专门适用于政府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则。在英国,关于政府合同的基本法律规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以19 47年颁布实施的《王权诉讼法》为基础的平等契约责任基本规则;二是契约不能束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特殊规则以及1974年工会和劳动关系法的英王雇用契约规则;三是除以上这些规则以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公共部门如财政部所颁布的规章以及政府部门对某些契约规定的标准格式或标准条款的规定,也成为行政机关订立契约所必须遵守的次一等级的规则。(注: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 7年版,第224—227页,233—240页。)美国对于政府合同的规范也是将普通合同法和联邦政府关于政府合同的一些成文形式的专门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大概亦可将其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的规定为公共契约提供了最具基本性的规定;

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目前中国合同解除制度问题研究 【引言第一章】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第二章】合同解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第三章】合同解除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四章】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现状、不足与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言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合同的内核,客观表现在双方当事人的羁绊性,合同法亦是立足于意思自治原则而展开,法律制度不仅要保障缔约的自由,更要保障解约的自由。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就体现在综合多重价值取向确定合同解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指引和调整。合同解除制度的周延,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的沉没成本和机会成本,有利于在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层面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对社会主流价值取向进行指引,进而形成相应稳定的交易秩序。 2 研究现状 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学术成果蔚为大观,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崔建远教授的《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一文中以风险负担规则

为背景,厘定不可抗力解除、协议解除、违约解除,并提出合同撤销权在特定条件下与合同解除竞合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亦阐明了可撤销合同在行使撤销权之前系有效合同方可解除的立场,同时又提出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对象,亦说明了成立且“有效但并未生效”的合同状态存在的必要性。对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时,唯有符合致使合同目的不能的情形下方可解除。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剑在《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研究》一文中,指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 条将异议权作为实体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旨在限制异议权、稳定合同关系的合同解除异议制度,无论是逻辑层面还是价值层面均存在不足,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影响,适用《解释二》第24 条时,应对解除权的有无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判定解除行为的效力,从而致使该条规定形同虚设,又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对比,提出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相关建设性意见。华东政法大学杨静在《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一文中,站在违约救济的立场上,结合实务操作,论述了附条件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结合外国理论研究与立法现状,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英国违背“要件条款”的规定,还是德国“债权人无被苛求遵守的可能性” 的规定,均以合同目的实现的可能性为根本。我国合同制度较多地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范,尤其体现在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中,融合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此外,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单独针对合同履行的强

劳动合同法-违约

篇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 作者:祝健 入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先生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李先生提前终止合同,应一次性赔偿公司违约金2万元以及公司为其支付的各种培训费用。李先生工作3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要求,但要求他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违约金及 培训费用,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开发的软件为公司赚取了巨额利润,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鉴于李先生在工作期间为公司作出了很大贡献,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2万元。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解读」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除了像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接受过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有竞业限制的协议外,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要炒老板鱿鱼要记得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而且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读者咨询」 小王于2006年6月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于是向本报劳动合同法专栏咨询如下问题:1、他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他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他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解答」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小王如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在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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