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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情况记录表1

考场情况记录表1
考场情况记录表1

考场情况记录表1

考场情况记录表2

考评人员必读

考评人员守则

一、考评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肃认真地维持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且在开考前确定考评组长一名。

二、考评人员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根据教研室提供的《考生座位表》要求考生对号入座。学生就坐后,须进行严格清场,要求学生将书包、课本、笔记、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到远离考生座位的指定位置。

三、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检查考生对号入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清点试卷份数,确保发出的试卷与收回的试卷份数相符。

四、考试试卷发放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要求在考试开始前2分钟发放。发放试卷后,督促考生立即在试卷上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班级等。

五、认真检查考生证件,检查学生证与试卷上填写的姓名是否相符、学生证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杜绝代考。

六、做好考场的监督、巡查工作。不允许示意答案,不允许包庇、纵容学生作弊,不能在考场内吸烟,不允许在考评时打电话、聊天、看书报等与考评无关的行为,不能无故离开考场。

七、考评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嫌疑时应立即口头警告;发现考生确实有违纪行为应立即没收试卷,按违纪处理,并当场认定及没收违纪物证,如实向上级报告。

八、为防止考试结束时交卷造成混乱。在考试结束时,考评人员宣布考试结束,要求全体考生停止做答并起立,考评老师一前一后控制整个考场,并每排指定一名学生协助收卷,经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试卷交考评组长。考评员及考评组长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1》交督导员,如考场有学生违纪或作弊者,应立即将《考场情况记录表1》报督导员,由督导报备培养基地。委派考评员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2》交督导员,由督导签字确认并备案。

九、考评教师在考评期间如不认真履行考评职责,出现迟到、不到位,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或发现学生作弊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考评人员考评不到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等现象,培养基地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考评者所在单位责任,并依据机械行业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文件给予严肃处理。

考场记录单

监考xx 一、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认真地维持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考生人数和考场布置,统筹安排足够的监考人员。每个考场,根据考生人数,安排二至四名监考员,并指定其中一名为主考人。主讲教师和任课教师应担负主考和监考的责任。 三、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必须做好以下两个环节的工作: 1、监考员应于考试开始十五分钟前到达考场并进行清场: 所有在场学生,一律离开,并将所有书籍物件集中放置,检查场内有无预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 2、监考员清场完毕,准许考生进场。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 四、监考过程中,监考员应认真巡视考场,注意考生动态,不得看书、阅报、吸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五、无论考试或测验,监考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发现考生实施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考试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监考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签名,如有安排巡视的应立即请巡视人员予以确认、签名。监考人员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考生违规记录连同作弊材料报研究生处。 六、考试情况应按班级填入《考场记录》,与试卷一同保存备查。 七、监考人员对考生监督不严或任由考生作弊,是监考人员的失职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考场规则

一、学生必须凭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考场,作旷考处理。 二、试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发给。学生只能携带笔、橡皮擦等文具和教师允许携带的耳机、计算器等考试工具入场。严禁使用BP机、手机、电子记事本及未经教师同意擅自携带的计算器之类物品,一旦发现使用上述物品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三、学生按规定隔位就座后,身份证、学生证放在座位右上角备查,考试中不得互借物品。 四、监考人员不宣读试题、不解题,遇有考题字迹不清时,学生可举手发问。 五、学生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按《广东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广东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考试中途考生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不得复入考场。 七、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要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后方可离开。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和在考场外大声喧哗。 八、当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所有考生应停止答卷,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静候监考员收取考卷(连同草稿纸)、点清份数后,方可离场。 九、考场附近,要保持安静,任何人不准停留观望或高声谈话。广东药学院研究生考试考场记录单 考试 班级 应考

监考记录表.doc

监考记录表(主监教师负责填写)

注:违规考生拒绝签字,监考教师应予注明。教务处制2010年12月修订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第六章监考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考人员在开课教学院(系)的教学办公室领取试卷后,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将监考人员的姓名按格式“本考场监考:XXX XXX'写在黑板上,认真检查考生的校园卡,按随机方式调整学 生座次,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做好开考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考试正式开始前,主考人应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除必要的答题工具外,督促考生 将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电子存储和记忆录放设备、通讯工具等所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清理好集中存放,彻底清场,不给学生留有犯错误的机会。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准时发放试卷,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先在答卷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认真核对考生、校园卡和试卷的姓名,如有不符,应当立即查实以作弊论处。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 入场,以旷考论处。考试正式开始后3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三十条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关闭通讯工具,坚守岗位,认真巡查考场,集中精力监考。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聊天、看书报或兼做其它工作。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场,保存作弊证据并做好记录。考生违规一经确认,考试后立即报告开课教学院(系)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维持好考场的秩序,并要求考生将试卷正面朝下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收齐清点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并于考试当天送交开课教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考试纪律 第三十二条考生必须持本人的校园卡于考试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未带校园卡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三十三条考生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并将校园卡放在座位的右上角。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 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除非有特殊要求,禁止考生自带纸张进入考场。 第三十四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放入书包并交给监考人员。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允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 第三十五条下发试卷后,考生须仔细清点试卷,并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考生答题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第三十六条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卷。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认真、 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将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正式开始后3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正面朝下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收齐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私自将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一经发现按考试违规处理。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学习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三)对于考试违规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 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物品应填写收据。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须将有关违规记录和证据及时交至考试课程所属学院(系)教学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代为转报教务处督办。 谢谢观赏

考场情况记录表

注:1.本场考试结束后请监考老师立即将此表送至考务室。 2.请务必认真详细填写本表各项内容,若纸张不够可另附纸说明,并于考试结束后随本表一并送至考务室。 3.背面为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请如实详细填写。 4.考务室及电话:主2#101:6288440;主4#117:6288300;主5#312:6288295;公1#110:6288178;经管#308:6288277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 20 - 20 学年第学期□期中/□期末/□其它考试

注:1.本场考试结束后请监考老师立即将此表送至考务室。 2.请务必认真详细填写本表各项内容,若纸张不够可另附纸说明,并于考试结束后随本表一并送至考务室。 3.背面为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请如实详细填写。 4.考务室及电话:主2#101:6288440;主4#117:6288300;主5#312:6288295;公1#110:6288178;经管#308:6288277 附:考场违纪、作弊认定原则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12.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或出现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考生座位上有以上物品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监考记录表

监考记录表 (主监教师负责填写) 谢谢观赏

注:违规考生拒绝签字,监考教师应予注明。教务处制2010年12月修订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第六章监考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考人员在开课教学院(系)的教学办公室领取试卷后,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将监考人员的姓名按格式“本考场监考:XXX XXX'写在黑板上,认真检查考生的校园卡,按随机方式调整学 生座次,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做好开考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考试正式开始前,主考人应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除必要的答题工具外,督促考生 将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电子存储和记忆录放设备、通讯工具等所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清理好集中存放,彻底清场,不给学生留有犯错误的机会。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准时发放试卷,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先在答卷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认真核对考生、校园卡和试卷的姓名,如有不符,应当立即查实以作弊论处。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 入场,以旷考论处。考试正式开始后3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三十条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关闭通讯工具,坚守岗位,认真巡查考场,集中精力监考。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聊天、看书报或兼做其它工作。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场,保存作弊证据并做好记录。考生违规一经确认,考试后立即报告开课教学院(系)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维持好考场的秩序,并要求考生将试卷正面朝下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收齐清点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并于考试当天送交开课教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考试纪律 第三十二条考生必须持本人的校园卡于考试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未带校园卡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三十三条考生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并将校园卡放在座位的右上角。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 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除非有特殊要求,禁止考生自带纸张进入考场。 第三十四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放入书包并交给监考人员。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允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 第三十五条下发试卷后,考生须仔细清点试卷,并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考生答题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第三十六条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卷。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认真、 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将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正式开始后3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正面朝下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收齐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私自将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一经发现按考试违规处理。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学习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三)对于考试违规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 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物品应填写收据。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须将有关违规记录和证据及时交至考试课程所属学院(系)教学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代为转报教务处督办。 谢谢观赏

考场记录表

考场记录表 注: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填写此表,考试结束后,有违纪作弊情节的考场将此表送交考务办,无违纪作弊情节的考场将此表封入试卷袋。 监考守则 1.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维护考场纪律,关心学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应佩带学校统一发放的证件,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替换。 3.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做好学生入场前的准备工作。 4.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理考场并做好考前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并将考试课程、考试起止时间、监考教师姓名及其他考务办公室要求公布的考试信息书写到黑板上。 5.考前10分钟学生入场,第一监考负责校验学生校园卡,监督学生将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第二监考负责监督学生对号就座。 6.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督促学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和相关信息。开考后15分钟,禁止学生入场;开考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出场。 7.开考后,监考人员要再次校验学生校园卡与学生本人是否相符,检查证件姓名与试卷填写姓名是否一致。考试中,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作弊者,要求学生在作弊材料上签字,如拒绝签字,则由两名监考教师共同签字予以确认,并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违纪作弊情节,及时将作弊学生、试卷、违纪材料移交考务办。 8.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对试卷内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字迹不清的,可当众说明。 9.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待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退场;认真核对《考场记录表》,不得漏填项目。如试卷缺少,应立即报告考务办公室,迅速追查。 10.监考人员要严肃对待监考工作,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任意提前和推迟考试时间。考试期间要关闭手机,不能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吸烟,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于玩忽职守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场情况登记表(监考人员填报).doc

福建农林大学监考人员工作规范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监考工作,严 格考场纪律,以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 二、一般以一个自然班为一个考场,每个考场应有两人监考,其中主考必须由在职教师担任,监考人员应佩带学校统一发放的监考胸卡。未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找人代替监考。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 20 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清理、安排考生座位及试卷分发准备等工 作。并将座位安排、考试课程、考试班级、考试起止时间写在黑板上。 四、考前15 分钟考生入场,监考人员宣布考场规则,按单人单桌、考场座位安排的要求, 指定考生入座后,逐一核对本考场考生学生证或身份证(有颁发准考证的考试,须同时核对考生准考证),如发现非本考场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如有人、证不符者,应扣留其人与证件,交保卫或教务部门处理。 五、考前 5 分钟,向考生发放试卷,并要求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 六、开考 15 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考试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离 开的,应由一位监考人员陪同方可。 七、考试过程中除试题字迹不清外,监考人员不得向考生提示有关考题内容。 八、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应责令其停止答卷,立即离开考 场,并没收其试卷和作弊证据,同时在其试卷上写下“违纪” 、“作弊”字样,并在作弊证据上注明 该生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违纪作弊情节。考试结束后,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及违纪、作弊的有关材料立即报教务处。 九、监考人员应于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提醒考生考试剩余时间。考试终了,须督促考生按时交 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并当场清点试卷份数,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让考生离开考场。 十、监考人员要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本门课程考试组织单位存档。 十一、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集中精力注视考场情况,严禁在考场内 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擅离考场。玩忽职守者按《福建农林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考场记录表

考场记录表 考场记录表长江大学考场规则 1、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讲究文明礼貌,不得穿背心、低胸吊带上课程名称考场衣、超短裤(裙)和拖鞋等进考场,不得将食物带入考场。 时分 2、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 (如证件丢失,必须由院(系、部)出具有照考试班级考试时间时分片加盖骑缝章的证明),按照考试安排的日期、考场,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该场考试。考试方式最早交卷时间时分 3、考生进入考场后,按监考员指定的座位就坐,并将学生证放在桌面左 上角。应考人数实考人数 4、闭卷考试除必须的用具外,书包、书籍、笔记本、资料、纸张、通讯 工具等均不得带入考场,如带入后,应按监考员指定位置统一存放(手机应处缺考学生姓名 于关闭状态)。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任课教师规定查阅的有关资料和书籍,不准使用复印资料。 考场情况: 5、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在要求的位置处填写姓名、学号、院(系、 部)、专业、年级等。答题要做到字迹清晰、卷面整洁。考生考试时须使用蓝色、黑色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规定使用铅笔的除外)。学生姓名:学生姓名: 学生姓名: 考场情况记载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页、学号: 学号: 学号: (若有违纪行为,请试题漏字、错字或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员询问。参照“长江大学考违纪事实: 违纪

事实: 违纪事实: 场规则”第8条作7、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员同意,好详细记录并收集可在监考员陪同下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好证据) 8、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传递纸条、接发短信、交换考卷、偷看资料、替学生签名: 学生签名: 学生签名: 他人答卷或故意将答卷暴露给他人抄袭、扰乱考场等任何形式的违纪行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9、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保持安静。提前交卷考生应迅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签字年月日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喧哗,影响他人的考试。注:如有舞弊请将本考场记录在考试结束后,连同舞弊试卷及相关证椐送课程10、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员收卷。所在院(系、部)办公室,由院(系、部)汇总于当日报考试中心。在交卷过程中,考生不能有继续答卷、拖延交卷或作弊等考试违纪行为。经监 考员清点试卷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11、考生如果发生考试舞弊等违纪行为,由监考员立即收回试卷,并将违7、监考过程中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卷中的问题,监考人员只对试卷中字纪事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考生签字后离开考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不得对试题内容和题意作任何解释与暗示。分计,学校根据违纪情节轻重给予考生相应处分。 长江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8、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在考场内要一前一后,按“定位监1、考场实行主监考负责制。主监考由开课院(系、部)教师或教学管理 控,走位巡查”方式维护考场秩序。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内看人员担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考场记录表

考场记录表 注:考试结束后,本《考场记录表》及考试试卷由开课学院保存。 长江大学监考人员职责 1.考场实行主监考负责制。主监考由开课学院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长江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考试监考员操作规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2.监考人员须佩带《监考证》上岗。主监考员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副监考员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开考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考场、编排考场座位、在黑板上醒目书写考试座位号、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注意事项。 3.副监考员在考场入口处检查考生所持的考试证件(身份证和学生证或证件遗失的有效证明)与考生是否相符,对于无证、人证不符、无考试资格的考生,应禁止其进入考场;主监考员组织考生按编排的座位对号入座,督促考生除考试允许自备的文具、资料外,将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并要求考生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核查。 4.开考前,主监考员宣读《长江大学考场规则》、说明考生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交待考试结束后的交卷方式及有关注意事项。 5.开考前5分钟,副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检查试卷份数,分发试卷。使用A、B卷时应合理分发A、B卷,使A、B卷呈“梅花”型分布。主监考员指令考生检查试卷页码、在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学号及姓名等信息。 6.考试正式开始15分钟后不得允许迟到考生入场。主监考员清点考生人数,登记缺考考生姓名。开考30分钟内,不得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7.监考过程中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卷中的问题,监考人员只对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不得对试题内容和题意作任何解释与暗示。 8.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在考场内要一前一后,按“定位监控,走位巡查”方式维护考场秩序。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吸烟、闲谈、睡觉、玩手机、接打电话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9.监考人员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要及时予以警告。对已构成作弊事实,应当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收回其试卷并注明“作弊”字样和收缴作弊证据(如夹带纸条、手机、书本等),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详实记录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作弊主要情节及方式等内容,并要求考生本人现场签名,然后令其退出考场。若学生拒不签名,监考人员应在作弊考生签名栏注明“拒签”字样。处理作弊考生不得影响其他考生考试。 10.监考人员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不得擅自拖延或提前考试结束时间。 11.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并负责维持考场秩序。副监考员负责收回、

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

注:1、本场考试结束后请监考老师将此表交考场办公室转教务科备查 2、若发生多起考场违纪作弊事件,请去考场办公室增领此表,保证一事一表 3、考场办公室:一教A 区教师休息室,联系电话:87792211; 考生须知(主考教师考前宣读) 1、必须携带学生卡(或校园卡)入场; 2、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 3、通讯工具必须关机并随包放到指定位置; 4、课桌椅上(内)不准留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5、检查桌面是否有与考试相关的痕迹,若发现必须换位; 6、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场,30分钟后不得再入场; 7、不得私自借用邻座物品; 8、做完的试卷必须面朝下放置于自己的桌面范围; 9、交卷离开考场后不能再进入考场;10、考试结束铃响,停止答卷坐在原位,等监考人员收齐、清点完毕宣布可以离场方能离开。11、如有违反上述纪律,视情节轻重,将承担取消考试资格直至开除学籍的严重后果。 考场情况记录表 _ 学年第 学期期( )考试 考试日期: 年 月 日 考试时间: 至 考试地点: 考试科目: 应考人数 缺考人数 缺考学生 姓名学号 首位学生交卷时间 半数学生交卷时间 考 场 记 录 考场情况 违纪作弊情况及 处理 姓 名 学 号 行 为表 现 证 据种 类 行 为人 简述 签 名 年 月 日 证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当 时 处 理 年 月 日 监考签名:

考场违纪作弊的处理方法 1、收缴、保存作弊证据→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详细记载作弊经过,认真填写记录表上每个项目→请 作弊人确认、签字(同时在每件作弊证据上签字)并注明时间→如作弊者拒绝签字,应请目击证人签字→请作弊人离场,并记载作弊人离场时间→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记载临时处置方法。 2、若作弊人拒绝签字,应请在场的至少两名证人签字,若只有一人监考、学生不愿意做旁证,请立 即通知考场办公室处理。在考试结束后提供书面证词,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记载拒签情况。 在其后的教育处理中需补充取证。 3、若作弊证据是写在身体上或手机等物品中,应详细记录作弊内容,暂时收缴手机等,防止作弊者 销毁证据并拒绝承认,并请他人书面证实。 4、同一场考试中有多人作弊,请去考场办公室增领记录表,其作弊行为应分列写明。 5、作弊处理遇到问题或困难,立即通知考场办公室或巡考人员。 考场违纪作弊的处分规定 学生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视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成绩记“0”: (1)未携带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进入考场的; (2)不具备考试资格进入考场的; (3)未按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入座,未按要求将物品放到指定地点的; (4)在考场等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其他相当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 (1)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考试公正公平行为的; (2)携带考试禁止的手机、电子词典、MP3等通信或电子工具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其他相当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0”分: (1)课桌上或课桌内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纸或其他物品的; (2)身上或其他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3)传递字条的; (4)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其他相当的行为。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0”分: (1)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的; (2)传递或接受考卷、草稿纸等的; (3)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的; (4)使用禁止的手机、电子词典、MP3等通信或电子工具的; (5)故意损坏试卷、答案等考试材料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8)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其他相当的行为。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成绩记“0”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的; (3)窃取试卷的;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考场记录单

考场记录单 ★考试结束请将此单交到二楼教师休息室。 ★如有考场违纪、作弊的,需将证据及试卷一并交二楼教师休息室,然后交教务处选课及学籍管理中心。 ★《同济大学监考人员职责》和《同济大学考场纪律》见反面。

同济大学监考人员职责 1. 监考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关闭手机直至考试结束。 2. 大面积公共基础课的主监考教师应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考卷。 3. 开考前务必在黑板上公布考生座位规则,并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清点考试人数,清理桌面,提醒学生关闭手机,并把关闭后的手机、所带的笔记、书籍和书包等统一放在讲台前。 4. 要求学生出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人、证不符者责令其退出考场。 5. 考试铃响后分发考卷,指导学生在答卷纸上填好姓名、学号、专业、院系等。 6. 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考卷中的问题,监考教师只需对试卷中字迹不清的地方进行说明。 7. 集中精力认真监考,不能在场内看书、看报或做别的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8. 考试中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没收试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中的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实录,并让学生对实录的情况进行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把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单》、学生的作弊材料(如纸条、书本、手机、MP3等)和学生考卷一并送交选课及学籍管理中心处理。 9.准时收卷,不得无故延长考试时间。及时告知学生,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交卷,考试结束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地等候监考教师收卷。收卷完毕应当场清点试卷,以防试卷丢失。待监考教师清点、确认无误后,方可宣布学生可以离开考场。 10.监考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考人员报告。 同济大学考场纪律 1.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的座位就坐。并检查桌面上是否写有与考核课程有关的内容,如有应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否则在开考后被发现者按违纪处理。 2.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取消该场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并不得参加重考,只能重修。 3. 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未交卷不得中途离开考场。 4. 必须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以便查对。不带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 5. 除答卷必须的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手机等进入考场(开卷考试所需书籍和用具由任课教师指定),如果将手机带入考场,必须将手机关机放入书包,连同书包一起集中放在讲台前,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6. 考试铃声响后,停止讲话,保持考场肃静。 7. 考试时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夹带抄袭或看别人答卷等形式的违纪行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8. 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试题如有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学生应举手向监考教师提问,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9. 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交卷,考试结束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时间,并在原座位安静地等候监考教师收卷,待监考教师清点无误,宣布可以离开后,方可离场。 10. 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考场。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表

广东医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

监考人员必读 广东医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认真地维持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根据教研室提供的《考生座位表》要求考生对号入座。学生就坐后,须进行严格清场,要求学生将书包、课本、笔记、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到远离考生座位的指定位置。 三、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检查考生对号入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清点试卷份数,确保发出的试卷与收回的试卷份数相符。 四、考试试卷发放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要求在考试正式开始前2分钟发放。发放试卷后,督促考生立即在自己的试卷上写上学号、姓名、班级等。 五、认真检查考生证件,检查学生证与试卷上填写的姓名是否相符、学生证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杜绝代考现象。 六、做好考场的监督、巡查工作。不允许示意答案,不允许包庇、纵容学生作弊,不能在考场内吸烟,不允许在监考时打电话、聊天、看书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能无故离开考场。 七、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嫌疑时应立即口头警告;发现考生确实有违纪行为应立即没收试卷,按违纪处理,并当场认定及没收违纪物证,如实向教研室报告。 八、为防止考试结束时交卷造成混乱,凡是既有主观题,又有客观题的试卷,并且客观题采用答题卡填涂答案的课程,一律要求在考试结束前20分钟收取客观题答题卡。在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要求全体考生停止做答并起立,监考老师一前一后控制整个考场,并每排指定一名学生协助收卷,经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连同试卷一道交回教研室,如考场有学生违纪或作弊者,教研室应立即将《考场情况记录表》报教务处考务科。 九、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如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出现迟到、不到位,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或发现学生作弊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监考人员监考不到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等现象,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监考者责任,并依据学校有关文件给予严肃处理。

考场记录表

考场记录表 长江大学考场规则考场记录表 1、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讲究文明礼貌,不得穿背心、低胸吊带上 衣、超短裤(裙)和拖鞋等进考场,不得将食物带入考场。课程名称考场 2、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 (如证件丢失,必须由院(系、部)出具有照 时分片加盖骑缝章的证明),按照考试安排的日期、考场,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班级考试时间时分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该场考试。 3、考生进入考场后,按监考员指定的座位就坐,并将学生证放在桌面左考试方式最早交卷时间时分 上角。 4、闭卷考试除必须的用具外,书包、书籍、笔记本、资料、纸张、通讯应考人数实考人数 工具等均不得带入考场,如带入后,应按监考员指定位置统一存放(手机应处于关闭状态)。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任课教师规定查阅的有关资料和书籍,不准缺考学生姓名 使用复印资料。 5、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在要求的位置处填写姓名、学号、院(系、考场情况: 部)、专业、年级等。答题要做到字迹清晰、卷面整洁。考生考试时须使用蓝色、黑色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规定使用铅笔的除外)。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页、学生姓名:学生姓名: 学生姓名: 考场情况记载试题漏字、错字或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员询问。学号: 学号: 学号: (若有违纪行为,请 7、考

试时间内考生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员同意,参照“长江大学考违纪事实: 违纪事实: 违纪事实: 可在监考员陪同下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场规则”第8条作8、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有交头接耳、左顾右好详细记录并收集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传递纸条、接发短信、交换考卷、偷看资料、替好证据) 他人答卷或故意将答卷暴露给他人抄袭、扰乱考场等任何形式的违纪行为。 9、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保持安静。提前交卷考生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喧哗,影响他人的考试。学生签名: 学生签名: 学生签名: 10、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员收卷。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在交卷过程中,考生不能有继续答卷、拖延交卷或作弊等考试违纪行为。经监考员清点试卷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监考人员签字年月日 11、考生如果发生考试舞弊等违纪行为,由监考员立即收回试卷,并将违 注:如有舞弊请将本考场记录在考试结束后,连同舞弊试卷及相关证椐送课程纪事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考生签字后离开考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 所在院(系、部)办公室,由院(系、部)汇总于当日报考试中心。分计,学校根据违纪情节轻重给予考生相应处分。 长江大学监考人员守则实,应当即令考生停止答卷,收回其试卷并注明“作弊”字样和收缴作弊证据 1、考场实行主监考负责制。主监考由开课院(系、部)教师或教学管理(如夹带纸条、手机、书本等),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详实记录作弊考生人员担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的姓名、学号、作弊主要情节及方式等内容,并要求考生本人现场签名,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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