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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山事业单位时政热点:高通反垄断案

2015佛山事业单位时政热点:高通反垄断案
2015佛山事业单位时政热点:高通反垄断案

2015佛山事业单位时政热点:高通反垄断案国家发改委以60.88亿元罚款和一系列整改规定,结束了国内外市场高度关注的高通反垄断案。纵览这场长达14个月、创造了中国反垄断罚款金额最高纪录的大案,主要看点在哪里?

首要看点无疑是此案为全球手机产业界及其消费者创造了一个更公正、更可持续的环境。做到这一点,靠的是打破高通的“专利桎梏”。

在高通模式下,多年来,高通销售芯片时坚持要按整个终端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专利费,从手机屏幕、手机壳、电池、相机、耳机……乃至手机上镶嵌的钻石,都得为高通的芯片支付专利费,以至于中国3G手机制造商利润中有一半要用以支付高通专利费,本已微薄的利润进一步摊薄,进而拖累中国整个“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连续数年不足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7.11%)的七成,WCDMA和CDMA2000两种3G制式手机售价也因此提高了200—300元,可谓制造业与消费者双输,高通则从中国收获了它49%的营业收入,利润率高达60%。这种模式的掠夺性质显而易见,而一个饱受过度掠夺之苦的制造环节绝无可能支持整个手机产业可持续发展。中国手机产量占全世界81%(2013年),“中国制造”手机覆盖了全世界几乎所有市场,其他一些西方跨国巨头也跃跃欲试意图复制高通模式,因此走向极端的高通模式已经成为全球手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专利桎梏”。

第二个重要的看点是高通和市场对这项裁决的反应。如此巨额罚款,无疑有损高通当下的收益;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又意味着高通未来未必能够延续它此前惊人的高收益率。但资本市场对此的反应是高通股价显著上涨,高通公司的反应是接受裁决,而且宣布将扩大在华投资规模。这样的反应表明中国国内销售市场、中国产业的巨大规模赋予了中国强有力的谈判地位,无论是资本市场参与者,还是高通公司决策者,都认识到了这种力量,都认为结束与这样强大力量的对抗更为可取。

这样的反应更表明中国对外企反垄断实践较好地把握住了原则与分寸,表明我们并没有把反垄断调查作为一种从中国市场排挤外企的保护主义武器,而是用作一种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中性”的工具。我们对高通垄断行为的罚款和整改要求,不是为了把高通在中国市场上“整死”,而是希望它能够与中国同行共赢。中国国内销售市场、中国产业的巨大规模确实赋予了中国强有力的谈判能力,但我们没有也无意滥用这种能力。

正因为如此,60.88亿元罚款绝对数字虽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高通却认为这个处罚是可以接受的,宣布要扩大在华投资经营规模;资本市场也认为这个处罚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将不确定性终结、高通能够在中国市场持续经营并获得合理预期收益视为重大利好。

回顾去年,一批国际商业游说团体抨击中国对外企反垄断调查“不公”,美国财政部长雅克布·卢也声称中国针对外国企业的一系列反垄断调查可能给中美关系带来严重影响,等等。对比他们当时的反应和高通反垄断案处罚公布后当事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反应,岂不是很有兴味吗?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新形势下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以高通为例(论文)

Business 四221一四 新形势下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以高通为例 张琬钧一李一娜 作者简介:张琬钧(1989-),女,汉族,河北廊坊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三 李娜(1991-),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三 摘一要: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竞争中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非常严重的危 害,开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研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从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以来,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三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的就尤为突出三尤其是在华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采取的反竞争行为,就在我国的国内市场竞争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三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国际芯片巨头 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实行的数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三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启动了对于高通的调查,此次调查长达14个月,最终,对于高通开出了60.88亿元的巨额罚单三这次的反垄断调查可谓是历史久二金额大,并且在我国反垄断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业界也普遍认为这次的反垄断处罚将成为日后我国反垄断处罚案件的标杆,因此,笔者将以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理论为基础,结合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通过对此次高铁那个案例的简单分析,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进行论述三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滥用一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述 反垄断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学习与研究就要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三本部分,笔者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入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以及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进行规制的宗旨三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说的是企业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的时候,不加节制的使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竞争对手采用不正当的交易手段或者打击二排斥其他竞争对手三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我国‘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企业利用其对市场的支配地位采取滥用的行为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我认为关键点是应为 滥用 二字,具体的分类也应从 滥用 二字下手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可谓是多种多样,其中法理和实际中较为常见的是从竞争的影响方面进行的分类三大体可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型:即 剥削性滥用 和 排斥性滥用 两大类三剥削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不受竞争的制约,向交易相对人提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为了获得消费者采用低于市场最低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而打击二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是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二强买强卖等行为三 二二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重要性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合理有效地规制市场中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的危害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激励的竞争中通常利用自身获得的一定优势而对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的打压二排挤,企图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三这种行为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很大的伤害,阻碍市场的发展三 如此看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市场经济的影响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会对消费者福利二对经济效率二对市场竞争都会产生损害三因此,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立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三 三二我国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我国的表现三1二滥收费用,主要表现在企业不合理二不按照规定和要求收费,在我国特色市场经济中,公办企业不合理乱收费的现象比较突出三但是,一般的公用企业都会受到我国相关部门的监管,在指定价格方面也会接受国家的调控,其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需要得到有关部分的认可和批准才可以开展,剥削性的滥用收费视乎不太可能出现三但是,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他们仍会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机会再不受政府监管的领域开展滥收费用的行为,从而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三2二拒绝交易,指企业在没有正理由的条件下,拒绝出售其商品或提供服务三3二强制交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强买强卖三4二垄断价格,不管是垄断高价还是垄断低价,其目的都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消费者三5二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三在我国市场上经常见到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三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还有歧视待遇,剥夺型定价等等,这些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在我国可以表现为各种形式三但一致的特点就是支配地位企业滥用了自己的地位实施了排除二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三 (二)以高通案为例对我国目前的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三高通公司作为全球的芯片巨头,这次却遭受了我国国家发给委开出的60.88亿元的罚单,一方面时任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许昆林的话说, 在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中,我们已经掌握大量证据 三另一方面,高通CEO 雅阁布却对于指控不断提出申辩,那么高通到底实施了哪些行为呢?笔者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知识出发,详细具体地分析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罪行三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整改核心商业模式的第三部分指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并指出,要求高通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做整改:对在我国市场中销售的手机,要对销售的手机进行整机售价65%收取专利许可费;其他企业购买高通专利产品的,高通需要对其提供专利清单,不允许在对过期的专利继续收取专利费;不能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基带芯片的销售需要签订合理的协议三 如此看来,高通的罪行包括销售基带芯片要求签订不合理协议,具体表现为,高通对于购买他芯片的用户不仅要求再交纳2%~5%的专利费,还要求每部手机收取一定的提成费用;对于过期专利进行捆绑销售,就是要求购买他专利的顾客也要对于过期的专利进行购买;要求我国相关的手机制造企业将获得的手机专利发明等进行免费的反向许可,换言之就是拥有诸多专利的企业在自身获得高利后,也要将自身专利免费的允许高通使用三这么多的霸王条款,无一不表明,高通在我国反垄断道路上的野蛮行径三 四二高通反垄断案给我们的启示 此次反垄断执法,制止了高通公司的垄断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同时对众多的中国手机厂商的成本降低会起较大作用三中国企业赢得市场二加速发展,必须走创新驱动的道路三高通受处罚后,还感激中国发改委,而且调整了2015财年的营收及利润预期,将新财年营收预期从之前的260-280亿美元微调至263-280亿美元三这些都是为什么?因为发改委承认了高通的垄断经营模式专利费率;因为高通握有基础专利,任何企业都无法绕开,无论是3G 还是未来的5G 都是如此三谁拥有核心技术,谁拥有专利,谁就拥有话语权三在高成本时代,中国企业再不能靠 代工 过活,不能再局限于拼资源二打价格战了三创新,是中国企业的唯一选择三(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 [1]一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 551页 [2]一赵琪.高通的创新商业模式[EB /OL].(2008-04-25). [3]一南山.统计称美中两国领跑4G 核心专利,通三星华为分居前三 位[EB /OL].(2014-07-24).

2015年1月国内外时政热点汇总

国内 1.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上海市黄浦区外滩在群众自发进行的迎新年活动中发生拥挤踩踏事件,截至1月1日22时,已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踩踏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上海市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抓紧调查事件原因,深刻汲取教训。春节、元宵节将至,不少地方都有一些群众聚集娱乐活动,各地一定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坚决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2.日前,中国石油长庆油田新闻发言人张凤奎在长庆油田生产指挥中心宣布,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长庆油田2014年生产油气当量已经突破5545万吨。据介绍,这是该油田于2013年实现年产油气当量5000万吨以后,再次实现大幅度增产,并一举站上了5500万吨的高度。长庆油田也是目前国内产量最大的油田。 3.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自主研制的电推进系统1月2日取得重要成果:电推进系统在试验中已突破6000小时,开关机3000次,具备确保该卫星在轨可靠运行15年的能力。这意味着我国的电推进系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将全面迈入工程应用阶段,满足我国通信卫星系列平台、高轨遥感平台、低轨星座以及深空探测器的发展需求。 4.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2014年,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日前,中国政府网微博推出“网友最关心的国务院2014年十大政策”评选投票。1月3日投票结果正式揭晓,梳理了这十大政策的亮点:1 简政放权扩大改革成效;2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4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 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6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7 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8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9 推进价格改革;10 发展慈善事业。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案例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1、使用范围:垄断市场 2、要考核的知识点:垄断的含义及其非效率表现 反垄断的意义 3、思考题: (1)请你概述垄断状况下的非效率表现 (2)美国政府为什么要起诉微软?为什么历时十年的美国政府对微软的调查起诉最后不了了之? (3)新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反垄断和科技进步的关系? (4)谈一下你对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的评价。 2001年11月2日,本来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吗? 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2001年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了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 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手、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 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资料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07-5-10 0:19:00 阅读次数:112 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 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 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 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对于这个裁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大胜利,并且坚持上诉。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裁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平竞争。 媒介和大众舆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反应: 网景公司在总部举办派对庆祝。同行纷纷表示对这个裁定予以赞同。 微软公司的股票在当天暴跌6%,但是其竞争对手红帽子公司,苹果公司 太阳公司股票均有上涨。

2016年时事政治十大热点

2016年时事政治十大热点 热点一 “十三五”规划谋篇布局未来 今年两会即将审议的“十三五”规划重要性毋庸置疑。 当下正处于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也是第一个百年目标是否达成的决胜时期。 因此,这份备受关注的中国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书”将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也是行动纲领。 此前,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已公布了“十三五”规划建议,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体现了“十三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中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为中国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一轮现代化建设谋篇布局。 在此基础上,中国怎样设置其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如何扮演在世界舞台上的角色,都有赖于“十三五”规划纲要这张新蓝图予以明确。 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梁红指出,“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未来经济转型的方向。“十三五”是落实改革的时间窗口。财税改革重在减税以及划分中央地方关系,今年的减税主要通过“营改增”实现。同时,大力度改善民生,通过人口、户籍改革促进人口的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体系,将养老保险上交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实现有质量的经济增长,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淘汰传统产业的过剩产能,促进信息科技、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热点二 增长目标:设定为一个区间 随着全国两会时间的确定,2016年经济增长目标再成焦点。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政策目标不宜过分强调具体目标数字,而应设置一个弹性更大的目标区间,这样既能强调政策底线,又能起到适度向上引导的作用。 从本届政府开始,宏观调控着手弱化经济增长目标值的意义,逐步引入“区间调控”思路。而随着各省区市“两会”的召开,各省区市今年GDP

2015年时政热点经典案例深度解析

2015年时政热点经典案例深度解析 (一)法治篇——构建国家法治体系 【会议链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会议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基石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背景现状】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部。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但是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假如某人因网购的热水器漏电而受伤,审理案件时,法官可以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以至因法律规定不一而“同案不同判”。 【重要意义】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只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只有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制度依循。 【重要举措】 首先,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解决因体系性不强导致的法律规定在逻辑上、价值取向上相互“打架”。比如,应该加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进而编纂形成逻辑、价值一致的体系化的民法典。 其次,要重视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坚持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这需要在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适度超前”谋划立法,使立法更具前瞻性。 再次,要改进立法体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去除立法部门化,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基石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背景现状】 当前,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时有发生;法治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有的人缺少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立法阶段还存在“部门立法”等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执法机构权责不清、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不文明执法、选择性执法、牟利型执法、不公正司法和不作为等问题;法律实施的评价考核制度缺失,难以对执法机构和人员形成激励奖惩机制。 【重要意义】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的核心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得不到实施,形同虚设。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至为关键。 【重要举措】

案例一反垄断

案例一 以近期的电信及联通反垄断案来讲反垄断 一、垄断的形成原因 1、显著的规模经济 ,电信领域包括宽带,有线网络这一块仍然存在自然垄断,电信这块自然垄断其实你是反不了的。为什么选择电信联通这一块,我的结论是:有线网络这一块仍然拥有自然垄断性质,这种自然垄断性质是反不了的。电信和联通垄断毋庸置疑,即有垄断的状态,又有垄断的行为,排挤竞争。第一个,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个,是不是有目的去排斥竞争。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中国的电信和联通只有这两家,而且在互联网的骨干网上,这个市场支配地位,在南方21省基本上就是中国电信,北京10省基本上是中国联通。然后这个相当于一个批发市场,同时就互联网骨干网的容量作为上游,下游是所谓零售市场,零售市场一方面电信和联通都直接面对客户,无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国企其他各种企业,同时还有各种住宅用户,这个是零售市场。同时在零售市场上,还有其他所谓二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比如说铁通、长城宽带、歌华之类。所以他们这些二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他们别误选择,必须向电信和联通租用骨干网的带宽。 在垄断体制下,宽带价格高是必然的结果。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以很容易形成价格协议,或者两方限制宽带供应量,造成宽带价格高企,为它们带去更高的利润,但是却伤害整个产业。 消除三网融合壁垒 消除垄断的最佳方案是引入新的竞争者。虽然此次国家发改委针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而且即使认定它们垄断,也未必能引入新的竞争者(如中国移动和广电),但是反垄断的目标已经很明确。 如果电信向广电开放宽带业务,那意味着长期以来形成的电信和广电业务无法双向进入的问题取得突破,三网融合的进程将得以推进一大步。 三目前宽带接入业务集中在电信企业手中,特别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市场占据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 指出电信、联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了待遇,是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构成了垄断。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据初步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共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支配地位。两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给出高价,对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出的价格就优惠,这在反垄断法上,叫作价格歧视。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比较研究——从高通垄断案谈起

2015年第20期ECONOMICRESEARCHGUIDE 总第274期SerialNo.274 No.20,2015经济研究导刊 高通公司以其引以为豪的高通模式在全球大肆聚敛钱 财、涉嫌垄断而在日本、韩国和欧盟等地频遭调查。欧盟委员会针对高通公司的垄断高价调查因争议双方和解、起诉方撤诉而终止;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要求高通公司限期改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迫使日本公司签署交叉授权许可协议、阻止专利持有人维权的滥用行为;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认定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歧视性差别许可费并处以罚款。在中国,2013年11月发改委这个在中国负责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对高通中国北京和上海办公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调查。由高通垄断案再次引发我们深思。 一、何为市场支配力及其认定标准 各国对市场支配力有不同称谓,如日本的垄断状态、匈牙利的经济优势、我国台湾的独占市场、欧盟的控制市场地位等。市场支配力的认定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先决条件,各国在对市场支配力认定中相互借鉴,又各有特点。 (一)英美 美国以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力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的能够控制某类特定市场价格、排除竞争的能力。澳大利亚法院在昆士兰案中对市场支配力解释为竞争的对立面是过度的市场支配力,当公司拥有市场支配力时,公司可以不受竞争的压力而自行制定价格和买卖商品[1]。可见,经营者拥有的能够不受竞争者的影响而独立制定价格和实施竞争行为的能力即为市场支配力。法院在具体判定市场支配力时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进入难度、经营者垂直一体化程度、经营者的规模、供需特征等因素。 ( 二)欧盟国家欧共体委员会在大陆罐头案中如此定义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企业有能力独立行为,即它们在行为时不考虑竞争者、买方和供货方的情况,它们就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企业凭其市场份额,或者凭借其与技术秘密或者与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与其他重大优势例如商标权等相关的市场份额,能够决定相关产品一个重大部分的价格,或者控制其生产或者销售,这就表明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欧盟委员会《执法优先指南》规定,经营者有能力在较长时间内把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之上,并且不受市场竞争的约束,即说明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意味着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凭借其经济地位拥有较大的市场力,采取一些有损有效竞争的行为,而不受市场竞争对其制约,不顾及其他竞争者、交易对象和终端消费者的反应[3]。 德国竞争法规定了包括买卖双方、国家机构、国有企业、私人企业等广泛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适用范围。其中《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一部分规定了契约性、其他契约、控制市场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和歧视行为四种限制竞争行为。联邦卡特尔局在具体个案调查中,考虑经营者的规模、所占市场份额、经营者的财力等因素判定市场优势。德国亦采用了依据经营者市场份额推定支配地位的做法。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的《评估市场力指南》规定市场力是指经营者在竞争水平之上维持价格的能力。英国法律规定,只有经营者集聚相当大的市场力才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英国遵循与欧美委员会相似的步骤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现存建筑、潜在竞争、买方力量考量。 (三)中国 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三章第17条、18条、第19条三个条文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工商总局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于反垄断法中的收稿日期:2015-05-23 作者简介:赵凯东(1968-),男,黑龙江密山人,副教授,从事经济法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比较研究 ———从高通垄断案谈起 赵凯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要:伴随着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5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布,历时14个月的高通公司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中国遵循了绝大多数国家依据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给予60亿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再次引发社会热议。透过60亿元人民币罚单,比较各国家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标准的法律规定,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进一步探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建一个以消费者利益引导的竞争过程,在自由公平、合法有序竞争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5)20-0310-03 310——

2015年公务员时政热点

2015年公务员时政热点:两会关键词解读之单独二胎 【报告摘要】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落实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报告解读】 [专家解读] 出台单独二胎政策,符合时宜,目前这一政策已在多省市推行,能有效改善家庭人口结构,还有助于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 独生子女政策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制定的特殊生育政策,曾在控制人口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我国人口形势已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都取得了辉煌成就,在人口与发展关系的新格局下,生育率回升有利于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有利于优化人口的年龄结构,有利于保持经济发展的活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家庭结构的改善和发展能力的提高。良政还需善行,计划生育新政应该充分尊重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自由、自主地决定和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权利,并在管理上简化相关手续,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化的服务。 生育政策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无论是“单独生二孩”,还是最终取消独生子女政策,都会带来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而带来新的政策需求。 [完善生育政策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核心。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随着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改善人口结构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人口低生育水平稳中有降,1 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开始减少,劳动力平均年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高龄化趋势明显。人口发展周期较长,在劳动力数量较丰富、人口抚养负担较轻的时期,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高通整改方案

高通整改方案 篇一:高通整改方案 篇一:高通方案手机升级指南 emmc下载工具使用说明 1. 刷机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教程,(如果是忘记密码的,可以通过恢复出厂设置就行了) 2. 刷机前要保证电池有20%以上的电量,请勿将可移动磁盘格式化,刷机过程中注意不能中断,操作失误有可能主板烧坏 3. 先把工具打开: 4. 在里面找下面的文件:将它打开:这里选择你下载好的固件, 5. 设置软件路径 在主界面最下方点击‘浏览’找到本地软件位置,注意选择到最底层,然后点击‘确定’即可 3安装驱动 ※先将平板电脑完全关机(如果平板的指示灯是亮的,在平板边上有个“reset”针孔,可拿针类按到里面的复位键将指示灯关灭),然后按住加减两个键不放手,再插数据线,(首先数据线另一端插台式电脑),然后台式电脑上面会弹出来一个可移动磁盘,提示你安装驱动,然按照以步骤操作就可以了 3.

4. 这时驱动就安装成功了 此盘要改成电脑弹出来的“可盘移动磁盘”一样的名称,比如弹出来的是“g”盘,则这里改成“g”盘即可,如果弹出来的是“h”,则在下载1直接点下载即可 磁盘序号对应下载通道序号,注意一一对应。 磁盘1-4后面的编辑框内需要输入逻辑盘符,比如将进入下载模式的平板接上电脑,显示移动磁盘的逻辑盘符是“h”,则在磁盘1后的编辑框内改成输入h。逻辑盘符并不是固定的,取决于电脑识别设备的快慢。工厂需要注意这一点,当下载过程中出现异常要能判断出现异常的板子。 6. 查看磁盘序号:篇二:高通快充方案 aukey带来的首款双usb qc2.0车充型号为cc-t1,提供有两个usb充电接口,其中usb1为标准的5v 2.4a输出;usb2支持5v 2a、9v 2a、12v 1.5a三档。两个usb联合输出最大功率为30w,并且均设计有自动识别技术,避免手机充电过程中遇到兼容问题。篇三:高通专利垄断责令整改并罚款60亿元 高通专利垄断责令整改并罚款60亿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XX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

利乐4年反垄断案终告结

利乐4年反垄断案终告结:领6.68亿罚单表示不上诉 2016年11月17日02:01 每日经济新闻 历时4年多后,针对瑞典包装巨头利乐集团(以下简称利乐)的反垄断调查终于有了结果。 11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正式公布了对利乐的反垄断处罚结果,认定利乐旗下6家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其开出高达6.68亿元人民币的罚单。 当天,利乐公司在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声明中表示,尽管对结果感到遗憾,但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 ●工商总局开出6.68亿罚单 工商总局表示,在利乐涉及的这一案件中,当事人包括利乐集团的经营总部——利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利乐集团大中华区经营总部——利乐中国有限公司以及4家从事中国大陆市场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及技术服务、包装材料生产销售相关业务的利乐包装公司。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工商总局根据举报,于2012年1月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持续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 根据调查,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至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凭借其在三个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妨碍了公平竞争。 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工商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 根据这份行政处罚公告,利乐最终被处罚款达6.68亿元。 也是在16日,利乐发出了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调查决定的声明,利乐大中华区总裁殷长勋表示,利乐一贯重视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经营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自2008年中国实施《反垄断法》起,为确保合规,利乐对自身的经营行为作出了必要的调整,并相信已达成了合规目标。但遗憾的是,工商总局仍判定利乐中国的某些经营活动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确保合规。”

高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改办价监处罚〔2015〕1号 当事人: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 地址:(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3年11月立案,依法对当事人滥用在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简称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及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终端基带芯片(以下简称基带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涉及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当事人在上述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是由产业界以合作方式共同制定的标准化技术方案,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使不同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的产品可以接入同一无线蜂窝网络。CDMA(包括CDMA IS-95和CDMA 2000)、GSM、WCDMA、TD-SCDMA和LTE均为当前主流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电信网络运营商需 获得相应网络运营牌照,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符合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网络,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和基带芯片生产商也需进行大量投入开发符合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同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之间替代成本很高。同时,同代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实现的网络服务水平基本相同,相互替代没有技术必要性。不同代际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存在演进关系,但电信网络运营商升级到新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为了保证长达数年的网络升级过程中的代际兼容性,普遍要求无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课程参考)通过二手资料分析的方法分析微软垄断案中微软公司的策略 目录 一、微软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2) 三、审理的第二阶段 (4) 四、简单的总结 (6) 附件一微软公司成长大事记 (7) 附件二微软错误的沟通方式 (7) 附件三微软垄断案的一些背景信息 (8) 附件四比尔.盖茨的个人经历 (9) 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 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 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 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对于这个裁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大胜利,并且坚持上诉。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裁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平竞争。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时政热点备考方略

时政热点,即最新理论政策和重大时事两个方面热点,对于参加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来说是必要的备考内容。由于时事政治本身带有的与时俱进特色,让很多考生无从复习,甚至考场上放弃。难道时政热点备考真的是无可奈何、无能为力吗?今天中公教育专家就为大家打破时政热点不好复习的魔咒。 一、最新理论政策 理论政策方针的酝酿需要时间,同时,理论政策出现之后,还会存在较长的时间,甚至会在1—5年的时间段中具有指导意义。如: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中央经济会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6月18日到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些无疑是2014年公务员考试会涉及到的重点部分,考生要多用点心,把文件重点部分进行系统梳理,其实在考试中这类题并不难,从以下真题可以看出。 1.(十八大报告)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城乡发展一体化,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是()。 A城乡二元结构B户籍制度 C工业产品与农产品价格差D农业基础薄弱 2.(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我国正在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人财物统一管理。 A.地方各级法院 B.地方各级监察员 C.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 D.市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 3.(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201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的若干意见》。 A.农业现代化 B.农业信息化 C.农业产业化 D.农业机械化 4.(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多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3年12月10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2014年经济工作最核心的是要坚持()。 A.稳中求进 B.稳中求快 C.调整结构 D.改革创新 5.(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要求是()。 ①照镜子②正衣冠③整作风④洗洗澡⑤治治病⑥救救人

他们曾是被告——垄断反垄断案例

他们曾经是被告——各国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回 顾 黄沙上传时间:2010-1-9 浏览次数:1277 字体大小:大中小 在过去的一百年时间里,各国反垄断组织和垄断企业进行了艰苦卓绝地斗争,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的经济法正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它们的过去对于即将迎来《反垄断法》的中国显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所有经济法规之上。但即便在已经实施反垄断法的全球100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它也是不同观念的争论焦点,已有的各国法律规则和实践相差之大,远超过其他法律部门。从一百年前诞生至今,反垄断法的精神、实质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垄断历程对我们了解中国《反垄断法》显然将会有所裨益。 一般认为,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因最初是由参议院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议案,故称《谢尔曼法》,由于当时企业兼并多是通过“托拉斯”的形式进行,所以这部法律也叫《反托拉斯法》。 利用《谢尔曼法》,美国政府曾成功地肢解了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和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这三个最有名的托拉斯。 在欧盟成立后,竞争法也成为其体系中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建立欧共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等三个基础条约及相关文件,其法律效力凌驾于成员国的竞争法之上,后者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 在亚洲,日本政府为了赶超英美德等发达国家,集中财产参与国际竞争,先是鼓励和保护垄断。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凭借美国政府的干预,日本依照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于1947年4月颁布了严厉的反垄断法《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成功地肢解了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4大财阀,并在以后多次对该法律进行了修改。除此以外,日本政府还为该法律的执行特别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 从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出台到现在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尽管因国情不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但因为反垄断法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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