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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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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

杨伟东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北京100089男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长久以来,受案范围问题一直围扰着我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学者针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种种具体而细致的解决意见和建议。从宏观视角考察受案范围对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影响,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欠缺,是我国受案范围存在的根本问题。我国受案范围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理顺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入手,从根本和长远来看则是要消解受案范围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特殊门槛作用。

关键词: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4)03-084-09

一、长久困扰我国法学界的受案范围

自行政诉讼在我国诞生以来,受案范围即成为困扰我国法学界的重大问题之一。十多年来,受案范围不仅是我国行政审判实践遇到的难点问题,而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希望并试图重点解决的棘手问题,同时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受案范围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挥之不去的牵挂。

(一)立法史的考察

新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变迁与行政诉讼制度同步进行,起点不是《行政诉讼法》而是《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这一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规定,却翻开了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新篇章,其核心内容是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而其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的是(法律)列举模式。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看,第3条第2款中的“法律”范围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①中指出,这里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989年通过的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全面建立的《行政诉讼法》,在累积近十年的行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9日法(研)复[1987]第40号。

政审判实践经验和上百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新作出了规

定。①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条和第二章“受案范围”中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之中。一般认为,概括这些规定的内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总体为:凡行政机关直接影响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均在受案范围之列。②《行政诉讼

法》的这些规定构成了此后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及学者探讨受案范围的基点。

就受案范围而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与其说是问题的终结,还不如说是问题的开始。在经历短暂的顺利之后,面对多样的生活,行政诉讼法的简单规定更多是捉襟见肘。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以下简称《贯彻意见》),除明确规定对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和计划生育处罚、行政赔偿裁决、强制补偿决定、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应属受案范围外,特别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界定,立意在于通过对这一关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核心概念的厘定避免不确定性。

事实证明,主要通过界定具体行政行为,解决行政诉讼法给受案范围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适用上的困难的尝试,并不成功。在经历再次的积淀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了《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包括受案范围在内的整个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新的诠释。而其中,“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是起草技术难度最大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行政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曾为此作过很多设

想,提供了多种方案,起草过程非常复杂。”③《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本上改变了《贯彻意见》

的指导思想,立足于尽可能在行政诉讼法规定范围内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宗旨,首先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

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1条第1款)然后,具体规定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

追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史,可以看到其实际上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张史。随着民主法制逐步完善和行政诉讼的发展,受案范围也在逐步拓宽。但这一过程是艰辛和缓慢的。

(二)司法实践的困惑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是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重点和难点,而且也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法官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各方面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受案范围

②③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参见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7页。

在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就如何规定受案范围,各方曾展开了激烈争论,提出了各种观点。这些观点大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主张维持由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受案范围的现状;第二类主张凡行政处罚均可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行为只有在单行法律、法规有规定时方能提起;第三类主张除某些必须由行政终局决定外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纳入受案范围;第四类主张要求根据国际惯例将属于行政终局决定范围以外的所有行政行为均列入受案范围之列。参见柴发邦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6-147页。

问题上。”

①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量虽有波折,但总体呈现出由少到多、

不断上升趋势;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也越来越多。②但就法院受

理行政案件平均量来看,行政案件的受理令人堪忧。“行政诉讼法施行12年,全国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总共70余万件,平均每个法院每年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去年最多,也只有33

件,有的法院全年没有一起行政案件,行政庭门可罗雀。”③行政案件少可能有诸多原因,而

受案范围狭窄和受案范围规定的模糊和不确定则是其中的重要因素。某种程度上,受案范围狭窄成为制约法院受理案件的障碍。

受案范围狭窄不仅束缚了法院和法官的手脚,而且现实中的复杂案件常常让法院和法官难以定夺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对行政诉讼的影响和困扰,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就受案范围问题向下级法院进行的批复量,及法官对有关受案范围规定的态度进行分析。

“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

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④它一般是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答复,逐级请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实践中,下级法院通常在所审理案件或为复杂疑难案件,或属于新型案件,或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适用法律难以把握时,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所批复的事项和内容,某种程度上反映着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在收集到的1985-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所作出的50多个批复中,笔者发现其中有关受案范围的内容有20多个,占总数的40%。这说明一起案件究竟属不属于行政诉讼,应当不应当受理,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

行政庭的法官是行政审判的亲身体验者,他们对行政诉讼的感受在相当大程度上反映着行政审判中的问题。广西南宁市中院的行政审判庭庭长指出,行政诉讼法从整体上看是一部好法,但远非一部完善的法律,本身尚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不

够明确就是其中明显缺陷之一。⑤来自宁夏高院的一位法官和青海西宁市中院的行政庭庭

长同样指出,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方面虽有专门规定,但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界

限不清的案件难以处理。⑥在全国各高级法院对1997年和1998年上半年的行政案件进行

②③④⑤⑥张岚、段书义:《加强行政审判,完善行政系统外部救济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运作情况调查》,载姜明安主编:《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调查报告》,第368页。梁英翰:《建立和完善对行政行为司法监督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判体制建立和运作情况调查》,载姜明安主编:《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

应松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2002年3月3日《法制日报》第3版。

参见应松年教授主持的《“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调查报告》(报告撰写人:应松年、薛刚凌),2002年4

月打印稿,第21-24页。

江必新:《是恢复,不是扩大———谈〈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载《人民司法》2000年7月。

的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受理的案件而不受理的,是行政诉讼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①(三)学者论争的焦点

在当今我国不断深化而尚不成熟的行政法学界研究中,学者的研究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每个学者都在开发和经营着自己独有的一片研究领域。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面对立法和司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时,学者的努力和导向却表现出相当大的一致性。受案范围问题无疑是行政法学界中占用和花费学者颇多研究精力和时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学者看来,受案范围攸关行政诉讼的生存。

行政法学界在行政诉讼法出台、法定的受案范围尘埃落定后,对受案范围的争议出现了短暂的沉寂。然而,时间不长,当受案范围成为制约行政诉讼的障碍时,对它的论争再度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在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况下,学术界对受案范围的探讨和评价基本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基点展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研究的深入,探讨和评价的视角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初,学术界探讨的主要内容是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规定的含义。面对刚刚全面展开而又充满不确定性的行政诉讼制度,司法部门表现出的更多是小心弈弈,拘泥于法律条文、限于规定字面含义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司法实践的通病。准确界定诸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抚恤金”、“内部行政行为”等概念及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多处出现的“等”字的含义,回归立法原意,成为学术界大部分学者的努力方向。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学术界已不满足于限于行政诉讼法规定来分析受案范围的作法,立足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超越条文规定,全面扩大受案范围,几乎成为行

政法学界一致性主张。

②除此之外,在面对有争议的具体案件时,行政法学者通过各种渠道发挥着影响,包括向审理案件的法院和承办案件法官提供公开的、私下的与正式、非正式咨询,及在媒体上发表意见等,③对刘燕文案、乔占祥诉铁道部案等,行政法界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

二、症结之所在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过于狭小,是人们和学者关注受案范围的直接原因。虽然“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制定行政诉讼法时确立受案范围的指导原则,但“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可以告官’,有观念更新问题,有不习惯、不适应的

问题,也有承受力的问题,因此对受案范围现在还不宜规定太宽,而应逐步扩大。”④这些现

实考虑,成为确定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更为主导的因素。在此情况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恐怕只能是有所拓宽但总体比较狭窄的结果。因为“从内容上看,我国行政诉讼法明

②③④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89年3月28日)。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2000)》,打印稿。

《行政诉讼法》第12条所列举的四项不予受理的事项,即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行为中,除国家行为外,几乎均遭到学界的批评。近年来,学术界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决定被排斥在行政诉讼门外的规定展开了激烈批判,并提出了各种方案。

甘文:《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进程调查报告》,载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466页。

确列举的行政案件有八类,至于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已属

有限。就所划定的行政诉讼范围与行政机关实际所从事的活动并不协调。”

①或许,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受案范围的狭窄并不突出,但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要求的增强,受案范围的狭窄便日益突出。这有两方面的主要表现。其一,除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广泛权利同样成为公民的需求。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教育类案件、平等权案件、劳动权案件等新型案件,即是典型例证。其二,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执法水准要求日渐提高。

受案范围的狭窄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彰显了行政诉讼法现有规定的不足。人们开始从受范围规定的方式和内容上对行政诉讼法展开了批评。

行政诉讼法中涉及受案范围的规定有三条,即第2、11、12条。其中,第2条为概括规定,列在总则之中;第11和12条是对受案范围的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规定,是冠之以“受案范围”一章下的两个条文。对于这样一个规定方式,学者基本认为属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混合式。但由于第2条的概括规定并不在受案范围一章之下,因而它很容易被理解为仅是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规定,第11和12条才是真正界定受案范围的条文。

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如此规定的方式“实际上成为了列举式”。②而列举式规定虽有明确

无误的优点,③但却有无法囊括和穷尽所有行政行为的明显弊端,尤其是我国行政诉讼法

中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之间的广泛灰色地带,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就成为盲区。④近年

来,随着实践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际扩大和人们认识的深入,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采取概括式的肯定规定加排除式的列举规定方式,成为行政法学界的基本共识。《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即是此一主张在司法解释上的反映。虽有学者认为,这是“破除或者说取消原有的司法解释或者在事实上存在的对受案范围的不当限制,将受案范围恢复到《行政诉讼法》的本来面目上来,而不是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受案范

围。”⑤但应当承认,此种主张和此种解释方式与其时的理念和思路已有根本性不同,它所导致的受案范围具有巨大的扩张性。

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虽属技术性问题,但指向的却是受案范围的内容。就本质而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涉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它所处理的是哪些行为属行政行为,哪些行政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之列。不管是以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还是以行政行为的内容为标准,抑或以其他根据为标准,统一界定受案范围,乃是保证受案范围规定合理性和理解法律规定一致性的基本要求。追寻行政诉讼法的列举式规定,难以找到统一的标准。《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可诉性行政行为的肯定性列举,时而以行政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时而以行政行为影响到的权益为根据,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法律

②③④⑤江必新:《是恢复,不是扩大———谈〈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司法》2000年7月。参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0-261页;薛刚凌:《变迁时代的行政法思考》,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7页。

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模糊性,事实证明,即使是列举式规定也未必显现出明白无误的优点。杨小君:《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张树义:《冲突与选择———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

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时而又以行政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如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以多元标准面目出现的肯定性列举,无法找到它们之间的内在的统一性标准,因而也就无法完整建立起科学解释我国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将这一部分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而其他相同性质或相同内容行政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的原因。如认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是标准,但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案件中,明显包括着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权利内容,而行政处罚这类行政行为虽主要涉及到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可能涉及到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

或许过分指责立法规定的不完美并不明智,因为没有一部立法能做到完美无缺,即使在订立时完善无缺的立法,也往往难以包容不断变化的现实图景和层出不穷的新现象。有一个能保持足够的能动空间和开放式的态度,弥合立法的不足,顺应现实需要的司法,十分重要。然而,我国恰恰缺乏这样一种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狭小固然是事实,然而受案范围长久困扰国人的根本原因恰恰在于,法院有案不敢受、不愿受和不能受。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欠缺,是我国受案范围存在的根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书面讲话》中指出:“由于我国特定的历史和传统,也由于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毕竟时间不长,目前不仅行政诉讼制度本身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诸如有的法院领导不敢大胆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对于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不能理直气壮地加以排除;有案不收,久拖不结,权钱交易、官官相护等司法不公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不少地方还比较严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还不够理

想,等等。”①这段描述或许是对长期以来受案范围困扰我们的原因的最好说明。一位外国学者同样指出,我国行政诉讼受到限制的最主要原因也许在于行政诉讼法实施是非常消极

的。

②司法机关和法官持消极态度源于行政诉讼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足够的空间。一位法官曾在一篇文章③中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10年来,行政审判因困难重重而使其功能大大受到抑制。行政权优越于司法权,司法权威弱;法外干预多,尤其行政机关的干预最让法院难以招架,是其中两大困难。最近的一项学者调查表明,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普通民众均有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影响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是司法不独立,

①②

③参见王振宇:《行政审判难在何处》,2001年3月24日《法制日报》第7版。参见[德]何意志:《中国的行政法:体制改革还是运动?》,载[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页。

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司法受到的干扰大。①有学者认为,在20世纪90年代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司法在处理社会

矛盾和冲突时所受制的多方面外部压力,使其难以坚守自己应有的法律立场。在处理社会变革中的矛盾和冲突时,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最主要的原则或刻意追求的最基本目标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定,在政治与法治之间,司法偏重于对政治要求的遵从。特别是在这些矛盾和冲突产生于政府与一般社会主体之间时,法院有时往往不得不避开法律原则,牺牲相对方的利益。因为司法机关的物质资源来自于同级政府,政府的财政状况以及对司法机关的态度决定着同级司法机关物质供给的丰寡,与地方其他权力机构维持一种“亲和”关系,是司

法机关不得已的选择。②“现阶段中国的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比还太弱,所谓强化云

云也只不过是更接近分权制衡的状态而已。”

③因此,固然恢复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本来面目”或者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助于缓解受案范围所存在的问题,但寻求恰当地界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系,至少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平等,理顺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保障司法监督行政的顺利实施,这不仅是当今我国司法改革和行政诉讼走向良性运作的当务之急,而且也是消除长期困扰我们的受案范围所存在问题的根本出路。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特殊性的限度

虽然理顺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是消除我国行政诉讼与受案范围相关问题的根本出路,但即使果真如此,仍可能无法摆脱受案范围是竖立在行政诉讼入口处一道特别闸门的状况。司法与行政两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是行政诉讼中无可避免的事实。现今在我国出现的围绕受案范围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在行政诉讼中所出现的冲突,本质上并非属两权内在的本质属性的冲突,而是两权不正常关系冲突的异常表现。诉诸司法与行政良性关系的建立,旨在消除此种不正常关系,但却无助于消除两权之间围绕受案范围所产生的内在冲突。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受案范围在彰显两权冲突中的作用何在,换言之,受案范围留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多大?

在我国法学界中,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④甚至有学者将特定主管确定为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换言之,这一观点可以简化为受案范围是竖立在行政诉讼入口处的特别闸门。直观地看,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惟有行政诉讼法明确出现了“受案范围”这一法律名称,这或许本身即标明了受案范围对行政诉讼的特殊意义;现实中,对受案范围的论争和司法实践由此造成的种种冲突,构成了我国行政诉讼特有的一道风景线。然而在根本上和理论上,支撑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问题的认识,根源于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两种性质有别的权力,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应有范围的限制。的确,行政诉讼的诸多特殊之处均源于其涉及到了司法与行政两权关系的处理和协调,笔者无意否认这一事实。但值得我们研究的是,将受案范围作为一道特殊的闸门竖在行政诉讼入口处的价值和作用

①②③④参见张树义:《冲突与选择———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86页。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参见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详见应松年教授主持的《“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调查报告》(报告撰写人:应松年、薛刚凌),2002年4

月打印稿。

有多大。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司法审查行政的制度,其中所涉及到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可在两个维度上展开,即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前者要解决的是何种行政行为可以纳入到行政审判范围之列,哪些行政行为不能进入到司法监督的范围之中;后者所解决的问题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行政行为将(应)面临到司法机关何种程度的监督和审查。追溯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史,司法与行政两权在这两个层面的冲突并不一致,受案范围曾一度是反映两权冲突的晴雨表。然而自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两权之间的对抗和冲突已明显由过去争议点主要集中为受案范围和起诉资格等外围问题,而进入司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程度这一实质性问题。此一改变根本上源于受案范围的大幅拓宽。

自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诸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有了相对长足的发展,先前曾受制于受案范围狭窄、有权对行政行为起诉的公民、组织受到严格限制,使司法无法充分发挥对行政监督作用的行政诉讼,开始摆脱这些束缚。可诉行政行为不断拓宽,不少国家确立了行政行为可诉的推定,这意味着除少数例外,所有的行政行为皆须接受司法监督,不能进入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寥寥无几。在现代,除少数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受法院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外,绝大多数行政行为均应纳入司法监督的范围,行政行为原则上具有可诉性的假定,成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趋势。

与此同时,起诉资格大大降低,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者的范围同样被大幅度拓宽,对起诉者的限制越来越少;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程序也在不断走向简化。在此变革下,竖在行政诉讼入口处的障碍被层层消除,迈向行政诉讼的是通途大道,司法与行政在入口处的紧张关系渐次消失,行政诉讼审查强度遂渐成为行政诉讼中影响司法与行政关系的更根本性问题。

固然,即使在现代法治发达国家中,行政诉讼并未发展到所有行政行为均可纳入被诉行列的程度,而且似乎司法权受理行政争议必然有一个度的限制。但当今行政行为已基本可纳入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受案范围的特殊意义已日渐式微。

客观上看,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因其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均有自身特定的解决主题。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定罪是刑事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而民事纠纷则是民事诉讼要处理的事项,它们分别构成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主管或受案范围。就此而言,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本质区别,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或受案范围问题,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并没有引发太多的问题,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法律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采取了完全概括方式,犯罪和民事纠纷即是限定。而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要更为复杂。其二,更关键的是,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往往不是把犯罪和民事纠纷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性问题,而是作为实质性问题加以处理的,因此主管问题将会随着案件实质性审理的展开逐步得以消除。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做法,值得行政诉讼借鉴。何种行为属行政行为,何种事项不属于受理事项,法院在案件受理时仅应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后置入案件审理中与实质问题一并解决,消除将其与实质问题完全分离的做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特殊性将会大大减弱。

An Analysis of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YANG Wei-dong

(Law Department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Beijing,100089)

Abstract: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has long been a hard question to us.Many specific suggestions aiming at certain provision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have been put forward by scholars.The absence of positive relations between judicial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the basic problem of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T o res olve this problem,we should put the relations between judicial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g ood order and clear up the special function of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K ey Words: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Particularity

(责任编辑:刘 莘)

☆补 白☆

论文关键词

关键词是指那些出现在论文题目、摘要或正文中,对表达论文主题内容具有实质意义的词。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从形式上看,关键词是论文题目、摘要或正文中直接出现的词汇。

第二,从内容上看,关键词必须具有特定的实际意义,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的词组,它可以是各门学科的专业术语,如认识、价值、统一战线、法制、形象思维等,也可以是专用概念,如学派(法兰克福学派)、历史事件(广州起义)、会议文献(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政治或社会活动的专用名称等。

第三,从作用上看,关键词必须能够表达论文的主题内容,具有检索价值。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 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 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 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 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 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 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 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 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 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 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 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练习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练习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练习题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练习题(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哪些属于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A.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B.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行为 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 D.即时强制 2.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某国家元首来华访问,外交照会后由外交部工作人员陪同到八达岭长城参观,沿途八达岭高速公路戒严2小时,某快运公司因此耽误业务,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2)某市是重要的苹果生产基地,林业局为规范秋季收购,公布参考价格,但由于市场预测出现较大误差导致定价偏低,消息闭塞的果农们因此遭受了一定损失 (3)某县人民政府就本县两个重要国有企业的合并问题制定了一份规划,同时出台了一个红头文件,但该文件规定的某些合并条件使其中某个企业的合同相对人遭受了重大的利益损失(4)某市纪检委接到群众举报该市财政局

综合处李某在某中学改建过程中未实行公开招标,“暗箱操作”,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遂给予李某留职查看的行政处分 (5)某市老中医李某为自己发明的治疗腰腿疼病的特效跌打丸申请“李氏”的商标,被驳回申请,后李某申请复审,同样被裁定驳回申请A.(1)(3)(5) B.(1)(2)(3) C.(3)(5) D.(2)(4)(5) 3、云南省某县粮食局发文倡导该县农民种植某品牌水稻,并宣称如不种植粮食局对其他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对于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该建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 B.该建议并未对农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可诉性 C.该建议采取的是行政指导的形式,但实际上具有强制性,具有可诉性 D.该建议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录 摘要 (2) 引言 (4)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述 (4)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念 (4)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意义 (4)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 (5) (一)受案范围的概括式规定 (5) (二)受案范围的肯定列举 (5) (三)受案范围的否定列举 (6)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分析 (6)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法存在缺陷 (6)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准则不当 (7) (三)行政诉讼审查范围过窄 (8)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 (9) (一)完善立法模式 (9) (二)修订行政诉讼可诉性标准 (10) (三)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4) 总结与体会 (15) 致谢辞 (15)

摘要 行政案件是“民告官”即老百姓因具体行政行为而状告行政机关的案件,行

政诉讼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诉诸审判机关要求审判机关依法秉公居中裁判的纠纷案件。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案件事关“官民和谐”和事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还事关行政机关是否能够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受案范围对于行政案件的处理十分重要,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直接关系到对于行政权的司法监督的范围,这同时也代表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之时能够寻求司法机关救济通过审判途径维护公平正义的范围所在,标志着民主与法制发展的水平,同时作为法院通过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来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笔者在本文中重点对我国当前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这样可以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提供方向,同时也能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受案范围完善建议 Abstract As one of the three types of litigation,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olving administrative disputes,and the scope ofaccepting cases is particularly critical.Scope of accepting cases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a certain degree, the scope of supervision over the judicial power, seek the judicial relief made delimit the scope of private rights,marks the level of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through the handing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 as the court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legal basis.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scope ofaccepti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the significance,the research of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stipulated in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this paper expounds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of the generalized rules,positive and negative content in the list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defects in the provisions of the improper method ,determine the standards and narrow scope of review;At last,it puts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mainly from the perfect legislative mode ,actionable revised standard and expand the scope ofaccepting cases the three directions.This can provide direc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470篇)

2019年国家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职业资格考 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某市市政府为了引进外资,搞活地方经济,发布一文件称:如果有关企业或个人介绍外国企业在该市投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公民甲通过自己的海外关系联系一外商,该外商在该市投资2000万美元。但事后市政府拒绝给予该公民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甲能否就市政府的拒绝奖励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 A、不可以。《行政诉讼法》并未列举行政奖励行为,因行政奖励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不可以。市政府的文件是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甲并不具有强制力,因而市政府拒绝履行行政指导所设定义务的行为是不可诉的 C、可以。因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不给予甲公民奖励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市政府的行为是可诉的 D、不可以。公民甲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市政府与甲之间是要约—承诺的民事合同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2章>第2节>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答案】:C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虽然在列举的受案范围里没有列举行政奖励,但是在排除受案范围里也没有排除行政奖励的可诉性,所以根据概括性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奖励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本题中,有政府的行政奖励,才有外商的投资,使用奖励引导该投资的,有投资就应有奖励,所以该奖励的10万元,属于投资者甲公民的财产,所以,甲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C、公用征收合同 D、办公设备订购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1节>行政合同的种类 【答案】:D 【解析】: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公民行政诉权的进一步保护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行政诉权的进一步保护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系列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训基地研究员陈琦《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为《修正案》)以通过司法途径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根据25年以来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修正案》要使行政争议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保证相关的行政争议能够“进入”法院是必要的前提,《修正案》为此一方面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另一方面的大动作则是加强了对行政诉权的保护。 一、明确行政诉权应受保障,禁止行政机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修正案》增加了一条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其第一、二款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这两款新增的条文分别从两个方面强调了立法对行政诉权的保护。 第一,针对过往“立案难”的问题,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入手,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利”,对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必须依法受理。 第二,针对过去行政机关往往会利用“场外因素”干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特别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干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保障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 从表面上看,新增的这两个条款是一个“原则宣示性”的条款,还需要配套的制度加以落实才能显示出其威力。但是正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就能使刑事法学界欢呼一样,《修正案》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专门在总则开篇的位置增加一条用以宣示国家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尊重,规定了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保障行政诉权的义务,是我国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一大进步,是“将权力装进笼子里”的法治理想在行政法方面的表现。而且,这个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内容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内容 1.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受案范围的相关条文,只有在受案范围内的具有争议的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之一。而反观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法条中均没有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的行政诉讼法,其受案范围的专门规定最初受制于立法时的历史条件,1989年出台《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制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一页,开启了“民可以告官”的新纪元。但是具体实践中考虑到社会大众的观念更新问题,以及各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法水平与承受能力,所以对作出了受案范围的限定。 然而行政诉讼法中专门受案范围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性质。行政诉讼法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不仅仅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性质和功能外,同时也具有行政发挥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性质和功能。如果不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作出限定,完全取消受案范围的规定,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无限制性,权力制衡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全面性,基本权利原则要求行政救济具有无漏洞性。根据以上三大原则,看似行政诉讼应取消受案范围的限制,但是行政行为尤其特殊性,如果公民滥用诉权,就会妨碍行政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就是典型的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所以,受案范围的存在是具有其必要性的。 1.2新《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1.2.1《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 原《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 杨伟东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北京100089男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长久以来,受案范围问题一直围扰着我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学者针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种种具体而细致的解决意见和建议。从宏观视角考察受案范围对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影响,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欠缺,是我国受案范围存在的根本问题。我国受案范围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理顺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入手,从根本和长远来看则是要消解受案范围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特殊门槛作用。 关键词: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4)03-084-09 一、长久困扰我国法学界的受案范围 自行政诉讼在我国诞生以来,受案范围即成为困扰我国法学界的重大问题之一。十多年来,受案范围不仅是我国行政审判实践遇到的难点问题,而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希望并试图重点解决的棘手问题,同时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受案范围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挥之不去的牵挂。 (一)立法史的考察 新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变迁与行政诉讼制度同步进行,起点不是《行政诉讼法》而是《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这一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规定,却翻开了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新篇章,其核心内容是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而其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的是(法律)列举模式。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看,第3条第2款中的“法律”范围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①中指出,这里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989年通过的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全面建立的《行政诉讼法》,在累积近十年的行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9日法(研)复[1987]第40号。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制度的完善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定义及两者的关系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关于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法院之间审理与裁判权限的划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解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问题,解决的是外部分工问题;而行政诉讼管辖则是划分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处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问题,解决的是内部分工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受案范围从宏观上确定了整个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而管辖则是从微观上确定了单个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以及需要完善之处

(一)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我国在制定现行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集中体现在三个条文中,即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其中,第2条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11条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又以概括的方式将“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作为补充;第12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规定。 从法律条文来看,我国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上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模式。从行政相对人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来看,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第八项的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说法错误的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说法错误的是 篇一:行政诉讼试卷答案 【行政诉讼法】 一、多项选择题 1、某县农民唐某在所在村村委会和所在乡乡政府的批准下,在其责任田内建造了一栋住宅。县土地局发现后,对唐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唐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间未作出复议决定。若唐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bd) a、若唐某对县土地局的行政处罚不服,以土地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若唐某对县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此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此案由责任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曾某系某省b县居民,出差至省会城市a区。因其醉酒滋事被公安分局送至省会设在d区的看守所里,关押3天后被遣送回b县。若曾某对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服起诉,

以下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abc) a、曾某户籍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 b、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 c、曾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d区人民法院 d、只有被告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3、刘某在火车站因倒卖火车票被铁路公安分局处以罚款。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加重了处罚。刘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下列哪些法院起诉(bc) a、相关的铁路法院 b、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市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铁路公安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4、张某与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2个月后,李某不服又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而驳回申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 a、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法院不应受理,因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c、李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法院应受理,因符合行政诉讼确定范围的标准 5、下列属于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有(abd)

2015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阶段测验答案

第一次考核测验题 学习完文字教材第一编以及电大在线课程端上的相关资源后进行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答案:B 2.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称为()。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法关系 C. 行政关系 D.行政法律行为 答案:A 3.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答案:D 4.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答案:A 5.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 答案:C

6.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灵活原则 D.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A 7.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A.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 C.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D.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答案:C 8. 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D.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答案:C 9.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产生。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自由裁量权 C.依法行政 D.法律的灵活性 答案:B 10. 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D.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10题,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共50分)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综述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 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P107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原告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B.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D.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 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

对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一)

对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一)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要求我们必须抓紧机遇,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通常做法,修改完善中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建立一种人民法院对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进行审查的完整的司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缺陷;完善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根据现实需要,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通常做法,反思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完善中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势在必行。 一、国外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做法 各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虽各具特色,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确定行政诉讼范围时采取的基本做法不外乎以下两种:(一)列举排除加概括肯定的方式 列举排除加概括肯定的方式是指先通过立法或者判例列举排除法院不宜受理审查的行为,然后概括规定其余的所有行政行为或者合法争议均属于法院受理和审查的范围。对于哪些行政行为属于或不属于司法

审查范围,从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的立法和判例看,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一般采取的是列举排除式加概括肯定式。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除法律排除司法审查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外,其他行政行为均可接受司法审查。不能审查的行为只是例外,而且例外的情况越来越少。再如,从法国行政法的规定来看,它采取的是先排除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为的行为,然后再说明行政审判的范围,最后说明受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又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也是采用概括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排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由其他法院审理的行政争议〔1〕。 (二)以判例为主的方式 在各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受案范围亦有运用判例为主的模式。所谓的判例,"类似之案件须作类似之判决是已。"〔2〕(P215)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制定法固有的缺陷,还可以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范围,切实保障公民的利益,而且可以不断适应当代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从而始终与社会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在某种程度上也维护了制定法的稳定。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尤其行政判例)在其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法国,行政审判的权限主要由权限争议法庭的判例和行政法院的判例所确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事项外)。同样,英、美等国也是采用以判例为主的受案范围确定模式。在美国,"国会的意图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行政审判范围,它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受案范围关系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决定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受案范围也就是法院的“主管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案件中的责任与分配。对行政主体而言,受 案 范围实质上就是其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讲,受案范围就是“起诉范围”。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缺陷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院如果无力保证公平公正审理行政案件,远比不审理行政案件的效果还坏。基于立法当时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承受能力,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作了缩限性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受案范围中去,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奉行成文法原则,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因此,法律条文对司法实践有很大的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仅原则,而且存在疏漏,第一,《行政诉讼法》对涉及受案范围的重要法律术语没有任何界定。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第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条款不够严谨。如《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不得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不能起诉的所有的内部管理行为,还是内部管理行为的一部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第三,《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够周全。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2条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11条,在第1款中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具体行政,第2款中则以概括的方式将难以列举全面且今后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作为补充。第12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规

行政诉讼法试题库及答案解析知识讲解

行政诉讼法试题库及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 1、下列哪种情形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A ) 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 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 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 2、法院因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D ) A.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B.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C.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 D.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3、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 B )为原告

A.所有合伙人 B.合伙企业核准登记的字号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D.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 4、钟某是某市一位刑满释放人员,为了生计打算开一家商店,于是向该市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多次办理时工商局均不予受理,理由是钟某有犯罪前科。于是钟某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事实,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 A.若该市人民法院受理,在一审期间,该市工商局受理了钟某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钟某不撤诉,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市工商局原先行政不作为违法 B.若该市人民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钟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C.若该市人民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钟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应当自行审理 D.若钟某既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向上一级工商行政机关提起复议,该市人民法院和上一级工商行政机关同时受理,钟某可以自己选择管辖 5、同一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为5人以上的,可以推选( C )诉讼代表人 A.2名以上 B.1至3名 C.1至5名 D.视具体人数确定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时间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时间:2014-03-15 | 投稿人:乔方| 浏览:1911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9年开始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向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法院、学者、律师等征集意见,如今,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终于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对比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对比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吊销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许可证和执照,责执照,行政拘留‖令停产停业,没 ‖收财物 复议诉讼 2、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限制人身自由或 扣押、冻结财产‖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 复议诉讼 3、许可—(1)对许可的变更‖不作为(不发或 中止,撤销不服不答复) (2)许可不作为‖注:许可证和执照(含审批,登记行为) 注:其许可含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 复议诉讼

4、行政征收—违法集资、征收财物‖违法要求履行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义务的 复议诉讼 5、保护——申请保护人身,财产‖申请保护人身,受教育权未履行的‖财产拒绝或不答复 复议诉讼 6、给付—申请发放抚恤金、保险金‖认为没有依法最低生活保障,未发放的‖发放抚恤金 7、复议诉讼 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自主权的主权的 复议诉讼 8、其他侵权—(1)确认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2)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其人身权、财产(3)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合法权的 权益的 9、抽象行为——复议可以对规定进行审查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各级政府的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规定 不受案范围的对比 复议: 1、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 2、对民事纠纷作的调解或处理(仲裁或诉讼) 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其他授权的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戒严和总动员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解释:涉及该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法律是狭义的 5、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无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等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练习题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练习题(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哪些属于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A.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B.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行为 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 D.即时强制 2.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某国家元首来华访问,外交照会后由外交部工作人员陪同到八达岭长城参观,沿途八达岭高速公路戒严2小时,某快运公司因此耽误业务,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2)某市是重要的苹果生产基地,林业局为规范秋季收购,公布参考价格,但由于市场预测出现较大误差导致定价偏低,消息闭塞的果农们因此遭受了一定损失(3)某县人民政府就本县两个重要国有企业的合并问题制定了一份规划,同时出台了一个红头文件,但该文件规定的某些合并条件使其中某个企业的合同相对人遭受了重大的利益损失 (4)某市纪检委接到群众举报该市财政局综合处李某在某中学改建过程中未实行公开招标,“暗箱操作”,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遂给予李某留职查看的行政处分(5)某市老中医李某为自己发明的治疗腰腿疼病的特效跌打丸申请“李氏”的商标,被驳回申请,后李某申请复审,同样被裁定驳回申请 A.(1)(3)(5) B.(1)(2)(3) C.(3)(5) D.(2)(4)(5) 3、云南省某县粮食局发文倡导该县农民种植某品牌水稻,并宣称如不种植粮食局对其他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对于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该建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 B.该建议并未对农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可诉性 C.该建议采取的是行政指导的形式,但实际上具有强制性,具有可诉性 D.该建议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的财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王某释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的行为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乙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公安局行为违法并请求国家赔偿,法院应当受理D.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还款是基于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的还款行为有效5、2009年6月13日,县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到2009年10月,张某没有依法提起诉讼和申请复议,也没有根据县工商局的要求将罚款缴付到县工商银行。2009年11月13日,县工商局对张某强制执行,将其价值1500元的电视机冲抵罚款。张某认为县工商局的罚款数额过大,而且电视机的价值明显超过罚款数额,遂要求市工商局处理。2009年12月23日,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县工商局罚款的处理决定,但对县工商局多收500元,未作出处理。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对市工商局维持县工商局罚款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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