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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级财政票据领用管理考评办法苏州财政局.doc

苏州级财政票据领用管理考评办法苏州财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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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苏州市级财政票据领用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领用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评的对象为苏州市级领用财政票据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领用单位)。

第三条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领用单位在票据领购、票据使用、票据保管、票据缴验、票据销毁、票据年检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操作情况。

第四条考评采用百分制,分为十六项,总分100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领用单位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申印、领购、保管、缴验、销毁、年检等工作的,计6分;虽指定专人,但实际业务操作时,非该指定专人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未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或未指定专人负责票据工作的,本项计0分。

(二)领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和财政票据领购IC卡(以下简称IC卡),在发

生合并、分立、撤销、更名情况后,及时来办理《记录簿》和IC卡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计6分;未按规定办理《记录簿》和IC卡,或发生合并、分立、撤销、更名情况后,未及时来办理《记录簿》和IC卡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本项计0分。

(三)领用单位执行分次限量领购票据规定的,计6分;执行不到位造成年终有空白未用票据的,分不同票据种类:超过当年领购量10%的,扣1分,超20%的,扣2分,以此类推,本项扣完为止。政策调整因素的除外。

(四)领用单位执行核旧领新制度,领购新票时递交应核验旧票的,计6分;领购新票时,未递交应核验旧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五)领用单位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转让、出借、代开或使用非法票据行为的,计6分;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项计0分。

(六)领用单位填写手工票据或电脑开票,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均一致的,计6分;存在字迹不清楚、印章不齐全情况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若发现各联次内容或金额不一致的,本项计0分。

(七)领用单位作废票据,各联次保存完整并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的,计6分;无作废戳记或未注明“作废”字样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若联次不完整的,本项计0分。

(八)领用单位开票资金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的,计6分;开票

资金上缴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擅自不缴财政的,本项计0分。

(九)领用单位电子票号与实物票号一致的,计6分;票号不一致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十)领用单位对使用完毕的票据,分种类按顺序整理并装订成册的,计6分;未分种类按序整理并装订成册的,本项计0分。

(十一)领用单位妥善保管《记录簿》、IC卡及财政票据的,计6分;票据有毁损、灭失情况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灭失《记录簿》或IC卡的,本项计0分。

(十二)领用单位送审票据,按要求登记《记录簿》,填报《票据缴验结报表》、《票据作废报表》的,计6分;未按规定登记或填报相关信息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十三)领用单位送验未使用的空白票据,按要求整理并完成实物票据以及电子信息“作废操作”的,计6分;未按要求整理,或未完成实物票据、电子信息“作废操作”的,本项计0分。

(十四)对于财政部门在票据缴验中指出的问题,领用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的,计6分;每有一项未纠正的,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十五)领用单位销毁保存期满的票据存根或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据,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计6分;未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擅自销毁的,本项计0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六)领用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票据年检,并年检合格的,计10分;财政部门不予年检或领用单位被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本项计0分。未完成年度票据清缴的领用单位,不予年检;领用单位对年检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第五条考评采取领用单位自评与财政部门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各领用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报《苏州市级财政票据领用管理考评评分表》(见附件)。财政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工作及票据年检的情况综合评定优秀单位。

第六条苏州市级财政票据领用管理考评时间与每年“非税收入征管考核、收费巡访和票据年检”工作同步。各领用单位应于当年3月31日之前上报考评评分表,逾期未报的,当年不予考评。财政部门完成对各领用单位的考评后公布结果。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由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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