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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试题

合同法案例

某高档餐厅“吴越情”生意红火,其店名的品牌认知度颇高。为进一步扩大餐厅的收入和影响,餐厅老板F决定投产以“吴越情”为商标的瓶装糟卤和真空无菌食品——香辣笋干。

开始,F只生产了2000箱瓶装糟卤。其中的1000箱糟卤在某外地进行试卖。余下的1000箱糟卤则F亲自在餐厅周边地区进行推销。在外地试卖的1000箱糟卤则采用首先卖给食品销售企业G并由G转卖的方式。

由于糟卤的生产需要一些特殊原料,这些原料不宜长期保存,故糟卤必须在2012年9月之前先行生产出来,但试卖的开始时间定在2013年3月。因此,F只能先将2000箱糟卤生产出来后再选个地方将其保存至试卖开始。在餐厅所在的甲市某区内过去会有一家典当行,但后来典当行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目前,典当行的旧址已变为数幢废弃的楼房。H以为该典当行的旧址一定有面积很大的仓库,于是就与典当行老板H协商租借旧址楼房作为保管仓库一事。经双方协商,H同意用旧址中一处楼房丙替F保管2000箱糟卤直至上市销售为止,为此F向H支付相应的报管费。

2012年9月10日,F与G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规定,F将1000箱糟卤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G,并于同月25日在丙楼房内将1000箱糟卤交付G。到了2012年9月25日,当天F先是将2000箱糟卤全部运至丙楼房,后F马上将其中的1000箱交付给了G。紧接着F与H之间又分别签订了保管合同。至此,丙楼房内总共保管有糟卤2000箱。此外F到2012年9月25日实际生产了2000箱糟卤,2000箱糟卤的质量、种类、包装是完全一致的。

2013年1月,F开始在餐厅里向食客销售“吴越情”牌礼盒装香辣笋干。为了找到存放香辣笋干的地方,F再次找到H商量。经双方协商,H认为既然已经将丙楼房用作保管F 的糟卤,而且丙楼房内仍有不少空间可供放置物品,因此自己同意将丙楼房免费用作保管F 的香辣笋干的仓库,对此F也表示同意。F遂于2013年1月开始投产香辣笋干。同年1月10日,在H在场见证的情况下,F将生产好的500箱香辣笋干搬进了丙楼房。

2013年1月12日,F开始在某高档百货集团Q的总店的超市里销售香辣笋干,销售开始后产品很受顾客欢迎,F找到G的相关负责人商量可否在Q旗下的所有加盟百货店都能销售该款香辣笋干。2013年1月16日,F与Q的相关负责人签订了F将保管于丙楼房内的500箱香辣笋干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G的合同。合同另规定:先由F向Q供货后,Q再向F支付货款。为此,考虑到生产能力有限,F决定在Q开始在全部加盟店里销售香辣笋干之前,暂时停止在餐厅里的推销。后Q表示同意就今后在集团旗下全部加盟百货店里销售F 的香辣笋干一事进行慎重研究。F对于自己的生产的香辣笋干能够被著名的Q百货集团看重并大量采购之事甚为高兴,2013年1月22日,在H到“吴越情”餐厅面会F时,F将此事原原本本地告诉了H。

不料,2013年1月24日,不明身份的人潜入丙楼房,将保管在那里的2000箱糟卤中的1000箱及500箱香辣笋干悉数盗走。另据表明,之所以小偷得以潜入楼房内,是由于产品失窃当天H忘了对丙楼房上锁。更为不巧的是,F在1月31日之前已不可能另生产出500箱香辣笋干了。得知此事后,Q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是否继续与F的合作。Q研究的结果是,由于F并不具备完备安全的产品保管制度,其经营能力也令人怀疑。2013年2月1日,Q 首先向F发出了解除了从F处购买500箱香辣笋干的合同通知,随后Q解除了该合同。接下来,Q又向F发出了旨在中断Q、F之间所有联系与交涉的通知。

另查明,至失窃案发生前,在丙楼房处保管的精卤及香辣笋干没有发生数量上的变化,

窃走产品的小偷无法查明,被窃走的产品也无法追回。

II 问题

Q1 G请求F向自己支付1000箱糟卤。对此,H认为,其保管的这部分糟卤与F自己负责部分原本总计确实有2000箱,但其中的一半已经失窃了,若向G支付这余下的1000箱糟卤将会侵害F的权利。因此,H拒绝了G的要求。(1)请结合H的上述主张分析G 所提出的要求H向其交付1000箱糟卤的主张是否成立?(2)H对G应具体承担什么责任?(3)H应对F的损失具体承担什么责任?

Q2 F考虑以保管合同的债务不履行为由向H请求损害赔偿。(4)本案中Q有权解除合同吗?如有权,则Q是基于什么权利解除合同的?本案中Q对于该种权利的行使是否具有瑕疵?(5)请在分析这里的债务不履行成立与否的基础上,分析Q是否可以基于案情介绍中下划线所标出部分的细节而要求F向其赔偿因无法在集团旗下所有加盟店销售香辣笋干而蒙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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