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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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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1.跨国公司地特征与结构:

特征:

(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

(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结构:由母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地法律人格)

2.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的区别:

(1)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是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目的是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而国内企业是以国内市场为导向。

(2)跨国公司是通过控股的方式对国外的企业实行控制;而国内企业对其涉外经济活动大多是以契约的方式来实行控制。

(3)国内企业的涉外活动不涉及在国外建立经济实体问题,国内外经济活动的关系是松散的,其涉外经济活动往往在交易完成后就立即终止;而跨国公司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各个领域,全面进行资本、商品,人才、技术、管理和信息等交易活动,跨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必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2)公约也适用于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我国对此作了保留)

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4)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7)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另外,公约也不涉及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买卖合同对标的货物的所有权的影响问题,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伤害的责任问题。

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我国在1988年核准加入《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

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b项的保留

二是对公约的合同形式“无须以书面为之”规定的保留(对该项保留的声明已于2013年撤回)

4.目前国际贸易实践中运用最多的是FOB、CFR、CIF这三种术语。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5.船上交货(FOB)

它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约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货物装上船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选择FOB术语下应当注意的问题;

1)船货衔接问题

在FOB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卖方,而卖方则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如果买方未按期派船,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买方赔偿损失,也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或者凭装运地仓库单代替提单索取贷款。如果船舶提前到达而没有通知卖方或者未经卖方同意,则卖方不负责支付空舱费或者滞期费。反之,如果买方按期派船而卖方没有及时备货装船,则卖方应该支付由此造成的滞期费和空舱费。

2)装船费用的分担问题

大件商品在FOB条件成交时,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这时由于船方通常多按不负担装卸条件出租船舶,所以买卖双方容易在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上引发争议。因此,买卖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会考虑另外的有关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和责任,这就产生了FOB术语的一些延伸:

1)FOB Liner Term(班轮条件)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3)FOB Stowed(FOBS)(理舱费在内)

4)FOB Trimmed(FOBT)(平舱费在内)

6、成本加运费(CFR)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或者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术语下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但其本质上依然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运送过程中的任何延迟和风险都由买方承担。

2)在费用方面,卖方只需要支付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应该由买方来承担。

3)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按照CFR价格条件签订的合同应该由买方自行投保。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立即通知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买方没有接到卖方装船后的通知而未投保,将不负责运输途中的风险,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4)关于装卸费用的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卖方负责海运费,所以装载费用也由卖方负责。而卸货费用,除非已经包含在海运费当中,或者卖方已经同意以CFR Landed(卸至岸上)术语交易,否则由买方承担。而CFR Landed术语的选择并不改变风险承担的分配。

5)象征性的交货方式。即买方从卖方取得运输单据后,就有权向承运人请求交货,如果货物发生损坏灭失,买方可以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条款向承运人索赔,或者按照保险单规定向保险人索赔。

6)装运港和目的港。在CFR术语下,除非另有约定,装运港可以由卖方自行选择。至于目的港的约定,通常为某一特定的港口,买卖双方宜事先约定。

7.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IF术语下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办理保险问题。卖方必须自负费用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

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对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货物予以投保,使买方或任何其他享有货物保险利益者,取得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力,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卖方办理租船订舱,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

3)卖方签订运输合同的义务。卖方应按通常条件,订立以运送约定货物通常所用类型的海运船舶,经过通常航线,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契约。

CIF 与CFR

CIF术语下的货物风险转移与CFR大体相同。但是,在CFR术语下,如果卖方没有将货物已装船一事迅速通知买方,则货物风险承担不转移到买方;而在CIF术语下,即使卖方没有通知买方,也不影响风险承担的转移。

8.FOB、CFR、CIF的异同

使用FOB、CFR、CIF这三种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缩略语后面的港口名称,二是装船费和卸船费的承担。

FOB+指定装运港

CFR+指定目的港

CIF+指定目的港

装船费和卸船费由谁承担应在合同中规定。如未规定,按照港口惯例,装船费由卖方承担,卸船费由买方承担。

9.卖方的义务(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所承担的义务是主要的,因此公约对于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做了相当广泛的规定。

总括而言,卖方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交货和交单;二是担保(即对货物质量和所有权的保证)。

1.交付货物

根据公约之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方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

(1)交货地点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一般为卖方的营业地

如货物为特定货物,交货地点则为该货物存放或生产的特定地点

如果合同未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却又涉及货物运输,当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当合同规定卖方通过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时,依据公约,卖方还必须履行如下的附属义务:

第一,将货物特定化

第二,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则必须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以适当的运输工具、按照通常的运输条件,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第三,若卖方无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则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以便买方能够办理保险事宜第四,若合同未涉及到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事宜,卖方应在货物所在地或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2)交货时间

①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卖方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②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的交货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期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则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1.交付货物

2.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3.移交货物的所有权

4.卖方的担保义务(承担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责任)

卖方的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货物,而是交付品质和权利均无瑕疵的货物。

(1)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

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④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销售合同公约》还就卖方承担品质担保义务的时间做了明确规定。

卖方应对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合同的情形承担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的情况是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才显现出来。

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如果是因卖方违反其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目的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卖方也应承担责任。

(2)卖方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追夺担保与权源保护)(所有权担保)

①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②卖方应确保其交付的货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2)卖方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

条件:

(1)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预期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

(2)第三者的权利是根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的。

例外情形(卖方免责情形)——

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

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3、第三方提起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的原因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应由买方自己承担责

任。

4、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果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10.买方的义务(案例分析)

按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两项。

1.支付货款(支付价金)

(1)办理必要的付款手续(涉及本国货币与交易货币的汇率、政府的外汇管制、支付方式的确定等问题)

(2)支付货款的地点

①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

②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

(3)支付货款的时间

①如果合同未约定买方在特定时间内支付货款,买方就必须在卖方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

②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卖方可在合同中订明交货的条件

③公约第58条第3款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4)买方付款无须卖方催告

《销售合同公约》第59条规定,买方必须按合同和公约规定的日期

付款,无须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者办理任何手续。若买方不按时付款,应负迟延付款的责任。

2.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

11.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根本违约

《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二)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的实际履行日期之前,一方当事人明显地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其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实际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即构成预期违约。

《销售合同公约》第71 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

行义务。

(三)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主要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的另一方缔约后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出现了明显的恶化状况,这种状况将可能危及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债权的实现时,在对方未能履行或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以前,可以中止履行债务。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其他情形出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2.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3.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12、卖方违约及买方的救济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情况

1.不交货;

2.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包括不及时交付货运单据或交付的货运单据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等情况;

3.交付的货物违反卖方对货物权利的担保条件。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

2.要求减价。

3.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即宣布解除合同)。

4.请求损害赔偿。

13、买方违约及卖方的救济方法

(一)买方的违约

买方违约主要是指其不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行为。买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

1.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不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请求损害赔偿。

3.收取利息。

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14、救济措施(了解)

1.损害赔偿

(2)减轻损失的义务

——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2.实际履行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法

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他方式代替履行的救济措施。

3.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或买方的违约行为达到公约所规定的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效力。

——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

一方根本违反合同,对方当事人均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即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效力。

分批交货合同如何确定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三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三条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4.承担利息

——根据公约第78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而且并不妨碍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其他救济方法

1.买方可采取的其他救济方法。

①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②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

③给予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义务

④要求减价

2.卖方可采取的其他救济方法。

①给予宽延期

②停止交货、留置货物

③转售货物

15.在途货物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的买卖——指买方(在途货物买卖中的卖方)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标的,与第三方(在途货物买卖中的买方)订立买卖合同并将货物出售给后者的一种交易。

①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②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包含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③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未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16.把握合同的形式,会区分要约和承诺

17、班轮运输(名词解释)

也称为提单运输,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海上运输方式。

18.提单的作用(了解)

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19.提单的种类(73——74页)

1.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6.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7、其他几种特殊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电子提单等

20、保函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

21、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有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

(2)承运人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

(3)承运人有管理货物的义务。

(4)承运人有损害赔偿责任。

使船舶适航和管理货物是《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

《海牙规则》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3.承运人的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过失免责,第二种是无过失免责。)

4、索赔。

22、航次租船合同(名词解释)

航次租船合同,也称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3、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船方即出租人按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把货物运送到目的港,船舶出租人对船舶具有控制权。

②船舶出租人必须提供一艘适航的船舶,航行时必须按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③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舱位或部分舱位。

④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是该合同的特殊内容。

⑤航次租船合同是格式化的合同。

24、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责任

①应保证船舶在整个租期内适航及适合约定的用途;

②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船舶,若违反约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

25、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的责任

①保证船舶在约定区域内按约定从事海上运输;

②保证船舶用于约定货物的运输;

③可以转租,但其原合同权利义务不变;

④合同期内,船舶实施海难救助的,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的一半;

⑤依照约定支付租金;

⑥还船。

26、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

1、《华沙公约》——《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海牙议定书》——《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

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3、《瓜达拉哈拉公约》——《统一非订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7、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其中重点掌握我国加入的公约)

1、《国际货约》(CIM),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2、《国际货协》(CMIC),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我国于l953年加入《国际货协》,所以,凡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出中国的货物均按《国际货协》的规定办理

28、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可托运和不可托运的货物

提交的货物可以是整车,也可以是零担。

但不得属于下列货物:①邮政专运物品;②炸弹、炸药和军火;③不属于《国际货协》附件(四)中所列的危险物品;④重量不足10公斤的零担货物。贵重物品应声明价值

2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我国的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①不完全过失责任:在不能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运输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按照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定负赔偿责任。

②网状责任制:在可以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区段时,适用该区段内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30、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1)签发保险单

2)保险合同生效后,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4)给付保险赔偿金

5)保密义务

6)保险责任起讫

3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应承担下列基本义务:

1、告知义务

2、支付保险费

3、当保险货物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后,应及时提货

4、通知义务

5、协助义务

6、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金后,应当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3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后,已经全部毁坏,失去了原有的用途。全部损失可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部分损坏,并且受损价值没有达到保险人承保的全部金额。实质上,保险标的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没有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即为部分损失。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 1.试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 答: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以货币形式或以技术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形式直接投入国外企业,并且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从利润中收回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投资,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并且可以利用投资者的国际网络使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同时,这种投资方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资本输入国的国内市场,获得价格低廉的原材料和其他资源,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躲避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直接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 间接投资者通过购买企业债券等方式向企业投资,由发行债券的企业用来经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支付一定比率的利息,并在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这是一种简易可行的投资方式,投资者仅持有一定收益的证券,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享有对企业的所有权或控股权。具体表现形式有:债券投资、租赁业务、信托业务。 2.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 答: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按日支付租金。主要如下:1、船东保证条款⑴船舶适航。⑵航行范围。⑶交船。⑷船东供应项目。⑸提单。2、租船人责任条款⑴租船人供应项目。⑵租金。⑶停租。⑷租期和还船。⑸装卸。 航次租船合同在租船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它是尾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运输协议。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或舱位并把货物运往目的地,承租人提供满载货物并按货物重量支付运费。主要内容如下: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2、船东责任条款。3、运费及支付条款。4、留置权条款。5、装货与卸货。6、解约条款。7、罢工及战争条款。8、违约赔偿。9、共同海损。10、绕航。 3.从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互补关系的角度,简析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答:按照传统观念,贸易与投资不发生直接关系。但事实上投资与贸易之间又的确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且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贸易范围的扩大,贸易和投资之间的互动互补、互相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正在进一步得到发展。从以下几点看: 1 、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是为了扩大出口,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带动贸易,而贸易又能进一步刺激投资。2、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在一定时期内会替代贸易,产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从跨国公司的母国与其在东道国的关系来看,直接投资与贸易已经是相互补充的。3、贸易的自由化进程要求减少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还需要取消那些影响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如何控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滥用竞争优势地位以及对东道国各方面的消极影响,也是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在投资环节上解决各国采取的一些足以产生贸易扭曲和限制的做法创造了条件,终于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 4.略论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P 答:是指在国际许可合同中,由技术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或做法。这些条款或做法直接影响市场或竞争,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最常见的有:1、搭卖条款 2、回授条款 3、不得反控条

国际经济法

第一讲 国际经济法概况 1. 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法国摩莱里;德国怀特; 2.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语言方式;界定角度;目标清晰度不同; 3. 市场化进程:0-15非市场经济;15-35弱市场经济;35-55转轨市场经济;55-65发展中市场经济;65-75相对 成熟市场经济;75以上发达(成熟市场经济) 4.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①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政府与国际 经济组织之间.②跨越国境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③ 美国(属人原则)福特公司与巴西(属地原则)合资办汽车:国际经济法是各法一角组成,是边缘的综合性法. 5. 主体有 国家(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管理者,参与者) 国际经济组织(世界性 区域性专业性) 自然人 法人 6. 世界性: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B 世界银行WTO 世界贸易组织(前身GATT 关贸总协定) 区域性:EU 欧盟(前身:欧共体)ASEAN 东盟APEC 亚太经合组织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SCO 上海合作组织 专业性:OPEC 石油输出国组织IMC 国际小麦理事会UPEB 香蕉出口国联盟PUP 万国邮政联盟NAFO 北大西洋渔业组织 7. 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流转关系:横向. 8. 萌芽阶段:?罗德法?罗马法?康索拉多海商法典?汉萨联盟式商务规约 9. 发展阶段:?布雷顿森林体系.三大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关贸总协定. 局限:加权表决制?按出钱份额决定表决权份额各国无条件平等削减关税 ?万隆会议:开启了第三世界国家要求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钥匙 ?77国集团和贸发会议”: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但不应要求对等互惠.”—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联合国建立《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10. 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英伊石油公司国有化案件”?公平互利?发展 权?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讲 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 1.德国早期经济法标志《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双轨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卡特尔规章法》 战后德国最重要的经济法《反对限制竞争法》《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促进法》 2.德国现代经济法长处?群法有手,授权有度,口号明确?魔术四角—持续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外贸平衡 ?追求公正,抑制垄断 2.日本:经济宪法--《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3.英美:重商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 凯恩斯主义 市场失灵现象?市场调节的不均衡性?价值规律在特定领域的实效性?垄断倾向性?市场对特定部门调节的

国际经济法就业前景

如果亲真的想学国际经济法,推荐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现在这几个学校里面是真的有专业的,有实务经验的国际经济法的老师。亲问国际经济法好找工作吗,我只能说比较难找该专业的工作,一般都是当律师,进公检法,银行,外企法务或公司职员。很多学这个专业的人都转行了,我以前大学的专业就是这个,现在也变了。当然这要看个人啦,也有人坚持学这个,到后来发展的很好的。亲自己考虑考虑吧。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非师范)专业该方向在法学专业内设置,为法学专业内的培养方向。为适应中国加入WTO 后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本方向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涉外经济法律并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的高级涉外法律专门人才。本方向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本方向除开设普通法学专业课程外,还会加强对外语、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经济学等课程的学习,增加双语课程的覆盖率。本专业学生通过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涉外经济法律的专业知识,接受法律思维和涉外法律实务的专业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学思维方式分析和解决涉外事务的实践能力。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毕业后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要职业,可在涉外行政和司法部门、涉外经济贸易企业、涉外律师

事务所、涉外司法案件等领域工作。(一)国家法律部门、监管部门。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二)外交部、商务部、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馆、涉外机构、政府、行政事业等单位。如乌干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三)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公司。(四)国际商务公司、外资企业、三资企业、跨国公司中国分公司、境外中国公司等。(五)国内民营企业、经济金融机构等。(六)法律研究部门、教学单位等。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

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 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

国际经济法

2016年1月16日考试《国际经济法学》复习材料 一、判断题: 1-5 ×××√√6-10 ××√×√ 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BOT:为英文Build-Operate-T 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 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 共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 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价格承诺:是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有关当局提出愿意 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以消除倾销所带来的损害影响,而且有关当局对出口 商的建议是满意的,那么,有关当局可不经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而中止或终止 反倾销调查的制度。 3、流动保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 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4、L/C:信用证,是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 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5、“自愿”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压力下,“自愿”承诺本国的 某些种类的商品在一定期间内出口到对方国家或地区的限额,对超过限额的商品则禁止 出口。 三、简答题 1、数量限制与关税措施的异同点 答:数量限制与关税措施相比既有共同之处,又有重大差别。(1分)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有可对商品的进口起阻碍作用;(2分)其区别在于,关税措施只是改变国际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则切断了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联系。(2分) 2、判定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的标准 答:①国籍标准(1分)②住所标准(1分) ③居所标准(1分)④居住时间标准(1分)⑤其他标准(1分) 3、政府对国际服务贸易实施管理的基本措施 答:(1)限制人员流动,主要表现为对服务消费者流动的控制和服务提供者流动的控制(2分)(2)限制资金的流动(1分)(3)限制产品的流动(1分) (4)限制信息的流动(1分) 4、反倾销调查中,西方国家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常采用的方法 答:西方国家常采用“替代国价格”(1.5分)、“结构价格”(1.5分)和 “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的方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2分)

国际经济法

2、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正确的有:() A、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国家、经济组织,法人和个人,国际公法的主体没有个人,但包括法人。 B、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有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同。 C、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一样都具有强制性 D、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而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3、下列关于作为国际经济主体的国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家只有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时,才是国际经济法主体 B.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时,国家仅以其授权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的组织和机构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C.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其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 D.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部分行政法律规范4、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 A.可以撤回 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C.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 D.视为撤销 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收到新加坡某公司B如下来电:“确认售予你方大米1000吨。每吨CIF天津300美元,2010年10月交货……”。A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才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大米1000吨,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适合海运的包装……”后来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B公司拒绝向A公司交货,而将货物另行出售,双方遂发生争议。 如果B公司收到A公司传真后立即回电,对A公司的条件表示异议,那么A公司的传真则应被视为()。 A.新要约 B.交叉要约 C.承诺 D.要约邀请 6、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7、中国甲出口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设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中国某港口装船,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甲公司取得单据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甲公司接到乙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设备全部烧毁,要求甲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甲公司退还全部货款。正确的有() A.该案货物的风险是在卸货港船舷转移 B.乙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C.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出索赔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简单论述总结docx

2018年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考点总结 重要说明: 相信大家现在已经复习的差不多了,下列总结的内容是对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简答论述题的概括汇总,重点内容(根据星级)和历年考题也已经标明,大家可以根据总结的内容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查漏补缺。一般来说近三年考过的简答论述不会再重负出题了。 如果有的同学还没有复习完,也可以对照下列内容根据所标出的星级进行有重点的复习,标黄的考点是老师建议复习的重中之重。 因为国经自考难度较大,内容较多,目前大纲要求的考点还有很多没有考到的,老师能力有限,无法进行押题,只能根据经验建议大家有重点的进行复习。 一、重点名词 注:下列名词是国际经济法中必须要知道的内容,大家可以自己理解掌握,不一定一字不差死记硬背,在选择题中也会出现。名词解释这个题型有可能考,但几率不大,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复习,课本有具体的题型要求,见课本48页最后一段 1.国际经济法广义狭义说57-58? 2.单独关税区80★ 3.根本违约107★ 4.提单119★

5.海运单121? 6.共同海损141★ 7.信用证155★ 8.最惠国待遇165★(理解为主) 9.国民待遇165★(理解为主) 10.关税170★(理解谁征收,对什么征收) 11.贸易救济措施179 12.倾销180★ 13.补贴185★ 14.国际特许协议239★ 15.BOT242★ 16.海外投资保险制度260★ 17.赤道原则310★ 18.存托凭证335? 19.境外反向收购338? 20.国际重复征税356? 21.国际重叠征税358? 22.ADR389-390★ 二、简答 注意:简答和论述部分内容标明2016年和2017年考过的今年一般不会再重复出简答或论述题了,但是有可能出选择。所以可以有选择性记忆那些未考过或15年之前考过的。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国际经济法

名词解释 1.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根本上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 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2.remedies cumulative clause:累加救济条款,即约定的上述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的 救济措施(外部救济措施)之上的,并不妨碍贷款人另行采取解除融资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法定的救济手段 3.take-or-pay contract:提货或付款协议,是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的一种长期买 卖协议,主要规定,不论项目公司能否提供足够的或合乎要求的产品,购买人都必须支付约定的价款,这项约定的价款应足以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及项目的有关费用 4.concession agreement:特许权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 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5.resident tax jurisdiction: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 征税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的认定标准:自然人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表准。法人居民身份主要以及法人注册登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6.Income source tax jurisdiction: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共同境 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它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非居民所得是来源于征税国领土作为连接因素,这种根据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也称为从源征税 7.lumpsum price:总付,指许可合同中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作为全部技术转让费,由被许可 方向许可方支付 8.royaltyprice:提成价格 9.no-challenge clause:权利不争条款,是指被许可方在获得许可专利技术后,在整个合同有 效期内,不得对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进行无效诉讼。技术出让方亦不承担有关第三者控告该技术的使用构成侵权的应诉义务 简答题 1.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重要特征 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法规,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 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已与内国投资相区别;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示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 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 3.由于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 例急剧下降,为促进外资回流,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最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摘要] 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确定性和一致性,wto对发展中国家有许多不利之处,必须在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中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WTO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了分歧。主要的认识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产生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外有,在国内也有。〔1〕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国际经济法这一名词的出现正是由于二战后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大量出现。试想,没有国际经济,没有相应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这个专有名词就不会出现,也就是说,这个词正是建立在经济的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之上的。 二战之后,由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成立了联合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各国经济、事务性条约,如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条约等,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认识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不是能按原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截然划分可以概括这种法律现象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教授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2〕(p8)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交易之主体往往是个人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这都是私人。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的,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随着

国际经济法简答 论述 名词

四、简答题 1.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 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等。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2.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有哪些特征? 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者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基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清偿,而更重要是防患于未然。 3.试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由拒收时转移给买方。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的,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4.试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1)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3)国际经济仲裁。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4)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5)ADR。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目前对之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DR方式。5.试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答: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其特点表现为: (1)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 (2)吸收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所采用的方法,如政治方法。 (3)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处理成员之间法律性质的争端。 (4)和GA TT1947年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强化了专家小组和上诉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限制,加快了争端解决速度。 (5)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达到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 6.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3)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符。 (5)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避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7)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7.简述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此外,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的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对由于天灾、骚乱、战争、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8.试述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 (1)贷款人和借款人除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

(完成)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1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要约: 3、承诺: 3实质上变更: 4、电子单证: 5、象征性交货: 6、实际交货: 7、根本违约: 8、先期违约: 9、国际贸易术语: 10、国际贸易支付: 11、托收: 12、跟单托收: 13、汇票: 15、信用证: 16、受益人: 17、开证申请人: 18、通知行: 19、开证行: 20、国际货物运输法: 2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2、提单: 23、多式联运单据: 24、清洁提单, 25、已装船提单。 26、租船运输合同: 27、航次租船合同: 28、定期租船合同: 29、货运单: 30、运单: 3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32、保险人: 33、被保险人 34、保险单 35、委付:36、代位求偿权: 37、共同海损 38、单独海损: 40、实际全损: 41、推定全损: 4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3、海上损失简称海损: 44、仓至仓条款: 45、关贸总协定: 46、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 47、最惠国待遇原则: 48、国民待遇原则 49、关税结束: 50、关税领土: 51、关税同盟: 52、自由贸易区: 53、国籍继续原则: 5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55、普惠制: 56、世界贸易组织(WTO), 57、GATT保障措施: 58、削减关税: 59、关税约束 60、倾销: 61、保障条款: 62、GATT授权条款: 63、构成倾销: 64、反倾销税: 65、倾销差额: 66、中止协议: 67、补贴: 68、完税价格: 69、国际服务贸易: 70、权利用尽: 71、协商解决争端: 72、斡旋: 73、临时仲裁机构: 74、调停: 75、仲裁: 76、双边谈判是指: 77、多边谈判是指: 78、知识产权: 79、专利权: 80、发明: 81、外观设计专利: 82、商标: 83、商标权: 84、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原则: 85、商标权独立原则: 86、版权: 87、人身权: 88、财产权: 89、专有技术: 90、未公开的信息: 91、知识产权法: 92、国际知识产权法: 93、技术: 94、技术转让: 95、许可协议: 96、国际许可协议: 97、限制性商业条款: 98、不质疑条款: 99、国际投资: 100、国际投资法: 101、BOT(建设-经营-转让): 102、国际直接投资: 103、国际间接投资: 104、直接投资: 105、外资企业: 106、国际融资租赁: 107、融资租赁: 108、世界银行: 109、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11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11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12、国际贷款: 113、政府贷款: 114、国际税法: 115、国际税收关系: 116、免税法: 117、扣除法: 118、抵免法: 119、国家税收管辖权: 120、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121、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 122、居民税收管辖权: 123、国际双重征税: 124、国际重复征税: 125、国际重叠征税: 126、跨国纳税人: 127跨国资本所得: 128、国际逃税: 129、国际避税: 130、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31、国际经济争议: 13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134、仲裁协议: 133、国际经济仲裁: 135、协商: 136、调解: 137、国际经济诉讼: 138、国际经济法: 139、不可抗力: 14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141、征用: 142、常设仲裁机构: 143、仲裁程序规则: 144、仲裁申请: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谈谈对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本学期的国际经济法课,似乎与曾经学习过的经济法有些关联。对于我们学习国际贸易的学生来说,学习国际经济法,甚至各种法律知识都是有必要的。 国际经济法似乎比经济法只多了“国际”二字,从字面上来看,就是将经济法的范围扩大到国际范畴,是一门涉及领域非常广的课程。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货物、技术、服务),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收法,对外贸易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在老师的带领认识下,让我对国际经济法有了一些新的了解。在我们身边发生的许多事情都与国际经济法相关,从微薄到网络即时通讯软件,都可能触及到经济法有关知识。 对于我们学习经济的学生来说,国际经济法尤为重要。在将来与外国人在商业方面的合作时,处处需要用到国际经济法知识。比如国际贸易法类似于国际合同法,其主要包括合同的缔结,货物的运输,风险的转移,WTO相关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学习好国际经济法,我们就有能力在获得商业利润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在过去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也有些对学习法律的心得与体会。第一:对于法律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第三: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2010)

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 国际经济法的著作“犹如坐在一列正在奔驰的火车上向窗外眺望时试图描述一幅风景——未及细述,它就已流逝变换。 ——J.H.Jackson,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977,p.XV. 一、国际经济法教材类: 1、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4、韩立余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专题研究类 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2、沈四保、王军:《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3、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4、陈安总主编:《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国际商法经典案例系列丛书。

6、易显河主编:《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系列丛书 三、专题著作类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迈克尔〃D〃贝勒斯作, 张文显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 [比]约斯特﹒鲍威林|译者:周忠海//周丽瑛//马静//黄建中编:《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法律出版社。 4、[德]E-U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和宪法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 5、[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黑龙江大学出版社;[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美)戈德史密斯,(美)波斯纳著,龚宇译:《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6、(美)克米特﹒L.霍尔许明月夏登峻: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7、[美]乔治〃P.弗莱彻,[美]史蒂夫〃谢泼德著:《美国法律基础解读》,法律出版社。 8、冯玉军主编:《美国法律思想经典》,法律出版社。 9、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10、沈四宝、王军等:

1国际经济法论述

国际经济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六节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范围,各国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派。 持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两部分即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这一学说否认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

立学科,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国际经济法连国际法的分支也够不上。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 雄和法国的卡罗、余亚尔、弗洛里等学者。 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克逊和洛文费尔德以及斯坦纳、日本的樱井雅夫和左藤和男等。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持此观点。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 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 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海牙规则》、《世界版权公约》等 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等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五页清 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 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 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 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 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 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一)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只有两个例外——掐头去尾。头:EXW,尾:DDP。 (二)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E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在卖方工厂交货; F组:(汉语拼音fa“发”)C组(汉语拼音cai“财”)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音dao“到”):卖方必须将货“交到”(拼音dao)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 “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二:前两组E、F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 由“卖”方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方”负责,后两组由“卖方”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发菜 (一)四碟(拼音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 (二)发菜—-FCA(汉语拼音facai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 三、适合的运输方式: 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拼音daf) 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水”:DEQ(q拼音qi汽)、FAS(s拼音shui水)、DES(s 拼音shui水) 术语缩写 术语英文名称 术语中文名称 E组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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