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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青岛市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青岛市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青岛市建筑面积计算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P29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相对于旧版规范有所改变)

2.术语

原《规范》共有术语25项,新《规范》有术语30项。与原《规范》相比,修订17项,新增10项,删除5项。

修订的术语:

2.0.2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原规范(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原规范(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等。)

2.0.8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原规范(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原规范(为放假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条纹说明: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成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原规范(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条文说明: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原规范(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原规范(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条文说明: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蓬、柱墙混合支撑雨棚、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棚(悬挑雨篷)。对于无柱雨棚,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无柱雨棚,不计算建筑面积。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原规范(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条文说明: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他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或者是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里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原规范(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条文说明: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原规范(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条文说明: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建筑物通道: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原规范(建筑外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新增术语:

2.0.1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条文说明: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5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条文说明: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2.0.6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直接的垂直距离。

2.0.7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与围护结构相区别,围护结构可形成闭合空间。)

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条文说明: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其主要作用。

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条文说明: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两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条文说明: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要同时满足。

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条文说明:台阶是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删除的术语

回廊、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了望间、永久性顶盖。

无变化的术语

走廊、落地橱窗、挑廊。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条文说明:落地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榄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

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

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9.修订了设备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3.0.1条文说明: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与原规范相比不再强调设计是否加以利用),

3.0.4(与原规范相比,不再强调永久性顶盖)

条文说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没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原规范(按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条文说明: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条执行;地下室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执行;地下室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执行。

3.0.6条文说明:出入口坡道分为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

3.0.7条文说明: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调焦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中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的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的立体车库等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起局部分隔、存储等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体钢结构停车层均不属于结构层,故该部分分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切结构净高在2.1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为新增,原飘窗不计面积。)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新增门廊的计算规则,雨篷的计算规则按有柱、无柱作了区分。)

条文说明:本次修订后,对于围护结构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结构净高”(原层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奇、特,造型越来越复杂,因此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条文说明: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不见,无论从其功能、还是工程计价要求来说,均需计算建筑面积。

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筑物范围的层数,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

条文说明: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势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条文说明: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来区分,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按其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与室内相通的变化缝

条文说明:本规范所指的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由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原设备管道夹层不计面积)

条文说明: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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