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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开庭前可以先服刑吗

在我国未开庭前可以先服刑吗
在我国未开庭前可以先服刑吗

在我国未开庭前可以先服刑吗

我国虽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有部分群体对于我国的法律知识,甚至是一些最基本的常识性问题都是一种一无所知的态度,比如小编看到有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居然是在我国▲未开庭前可以先服刑吗?要知道,没开庭谁也不能说当事人有罪,又何来服刑之说!

▲一、在我国未开庭前可以先服刑吗?

在还没有开庭之前,当事人甚至都不属于确切的犯人,所以根本就谈不上服刑的这个问题,服刑必须要等到法庭宣判完了以后的。

服刑是指:因刑事犯罪,经过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的人员,被投入到看守所、监狱等刑罚执行机

构进行劳动改造。

▲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吗?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三、罪犯如何申请减刑?

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提出申请,并向所在执行机关提交减刑申请书。执行机关审核通过的,进行行政审批程序。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 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 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 ①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 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 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 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 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 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 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 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 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 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 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 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

如何聘请律师,聘请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139784486.html, 如何聘请律师,聘请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当您遇到法律问题而无法自己解决时,您应当想到借助律师的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但聘请律师也应注意一些问题,以免出现聘请的律师不认真负责或没有足够的能力承办您委托的事项等情况,造成您时间、精力的不必要浪费。那么在聘请律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如何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要及时。 聘请律师及时,律师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又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在遇到法律方面的疑难时存有侥幸心理,待到事态恶化时,再来请律师,此时往往由于证据难以取得或已遭到破坏,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已经进入某一特定诉讼程序,律师也无能为力。 2、选择正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注意查看是否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了解某位律师在哪些方面具有长期经验及良好的职业素质;律师有专职、兼职、特邀三种,委托人要查看律师执业证有没有经过年检注册,最好留存一份复印件,以备在律师有不法行为时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不管是自己点名,还是别人介绍,当事人应当前往正规律师事务所洽谈并办理委托手续。 3、签署规范完善的委托协议。 当事人要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应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费用、工作要求、赔偿责任、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通常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是指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 因此,当事人在填写《委托授权书》时,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注意写清代理权限。在授予代理人有上述特别授权的事项时,应当写明每项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以防止代理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造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无论在哪个国家,刑辩律师始终是法治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对公民利益最坚定的维护者。他们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刑辩律师”本身就是他们至高荣誉。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无疑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他们在刑事辩护舞台上演绎着精彩和传奇。数律界风云人物,还看今朝! 张思之——“律师界的良心” “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 ——张思之 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年已83岁的张思之谈到案件时精神矍烁,张思之曾为“四人

帮”集团做辩护律师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右派,劳改15年。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改革开放后,重返律师界。长期以来,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2003年郑恩宠律师“泄密”案。从潘家园移居崇文新世界,83岁的张思之独来独往已两年有余。赋闲之余,张思之偶尔地接见些朋友,多数时间看看书写写文章。 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么说是张思之应该无人有疑问了。张思之最令人瞩目的辩护经历大概要算1980年11月12日,他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但江青对张的态度和能力颇有微词,而且拒不接受“叶、邓派来的律师”。因此,张思之转而出任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李作鹏的辩护人。 张思之由此名声大噪,而他为异端辩护的职业律师生涯也就此拉开了序幕。面对多位被告人的诚挚委托,他从未表示过拒绝,一度被称作此类案件“专业户”。 尽管张思之在律师界很有声望,但他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胜诉,唯一一件一审胜诉后还被检察院抗诉,最终依然难逃失败的命运,以致“屡战屡败”成了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的一道标签,贯穿他律师生涯的主线。虽然“屡战屡败”,但张思之说,“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这是他说过的最狂妄的一句话。 张思之的良心与见识,得到了法律界的公认,他被称为“律师界的良心”。这些可以从他所办理的案件中得到印证。2000年,《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出版,这本汇集张思之近20年来就所代理案件写作的辩护词的专著,被北京汉语研究所重视,张思之因此获得“当代汉语贡献奖”。颁奖词说,“张思之先生的存在,

律师代理案件的注意事项

执业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既要具备深邃的事物洞察力和敏捷的应变能力,更要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高超的语言文字驾驭能力,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接受委托阶段 1、咨询。 接询律师要以友善的态度,并带着同情心倾听当事人不得不向你说的一切。当事人可能会重复自己的话,不要制止他,让他完全倾吐他欲说的东西,当事人的讲话可能是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可能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诽谤或侮辱,你应当听完他的全部叙述,因为你不能漏过其中的任何事实。律师不应当满足于只听一遍当事人的叙述,应当要求当事人反复对同一件事的叙述以确定基本事实。只有确定了案件事实,才能提出恰当的咨询意见。 2、洽谈。 确定律师费用的问题一向非常棘手,特别对于初级律师来说,更是如此。初级律师可能还未建立起自己的名声,而当事人也许与他又无特别的交情可言,所以,律师不得不冒接受一个杀价的当事人的风险。一方面,不应要价太低,以免当事人认为你只值这个价;另一方面,又不能索价太高,过高地估计自己服务的价值会失去客户。即使客户接受了高昂的律师费,也会有两种结果,如果案件胜诉,他们会回过头来认为律师的工作量与收费数量不符,甚至投诉律师乱收费;如果败诉,律师面临的是他们几乎全额退费的无理要求。可见,每个律师都必须维护统一的收费标准,并要不惜代价地坚持到底,切忌乱降价的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发生,这既是为这个行业考虑,同时也是为律师自己考虑。相反,律师在协商收费(高于标准)时也应谨慎从事,避免格式合同的使用,不要授人以柄。 二、庭前准备阶段 1、起诉、答辩与诉状。 从当事人那里收集来的原始材料必须被赋之以法律形式,以便可以清晰和准确地揭示出其行为的原因。这首先要求律师在脑海里画出一幅诉讼将如何进行的想象中的画面,其次要求律师对与案子有关的法律命题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即确定法律关系,然后才能动笔撰写诉状。 精确和准确地撰写状子(这包括起诉状和答辩状)是一门艺术,这门艺术需要刻苦的训练才能学会,有时一个案子仅仅基于诉讼双方对状子的宣读便被决定了。因此,在撰写诉状时要特别小心,攻击与反驳的所有可能理由都应当包括在状子之中,从而使你不会因任何不幸的遗漏而受到责备。在撰写状子的时候,不要冗长罗嗦,也不要过于简短以致使人感到还未说明问题,但所有无关的东西都

律师实务注意事项

律师必然要学习的潜规则 一.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三.自己必须理出案情时间表,以对整个案件有全面了解 四.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 五.注意在律师函上要写上自己的联系方式执业证号(特别时刑事案件),以便公安.检察.法官联系自己 六、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这是我们一直很小心

的。 七、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 八、刑事方面,会见时最好2人同去,不要传递给嫌疑人任何物品(包括烟),有时候一点点的同情心会害死你。 九,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 十、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 十一、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说的千万不要太具体。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不要谈程序问题。不要把有关案件的文件或资料或有关法律条款给当事人复印或带走,有的人在拿到依据后往往不会再回头。 十二:不要完全相信当事人的话,要看证据.

十三:交法院的资料及与当事人进行联络的信函 应有备份,建立完整档案 十四与你的当事人接触时要始终保持大律师的气势。 十五注意自身形象,即使身无分文,也要气宇轩昂。 十六:当事人,当时是人!!!!!对当事人交办的事要有责任感,并随时作好与当事人翻脸的准备! 十七、授权委托书最好叫当事人多签一份,以备开庭冲突时更换代理人。 十八、如果有可能,开庭时最好通知当事人听庭;如果当事人没空,也最好让其派员听庭,以便让其感受律师为其案子所做的努力及所表达的观点。 十九、与当事人见面,不要因当事人想急着了解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前言 绝没有天衣无缝的指控,只有找不到辩点的律师! ——据传,出自某著名公诉人 刑辩律师最大的痛点,不是频繁的会见,不是连续数日的庭审,更不是当事人的不理解,也不是个别公检法无故加之的刁难。而是,面对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卷宗,一筹莫展——狗咬刺猬,无从下口。 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或者好工具,能够解决这个难题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通过向一些技术高手(包括但不限于镐赞、林广军、莫丽冰)学习,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完全可以整理出来一套实操性很强的阅卷神器套装。 第一部分传统阅卷法 之前,刑辩同行们的阅卷方法,其实挺丰富多彩的,各门各派都有自己的独门绝技,各有特色,比如表格法阅卷、制图法阅卷、流程图阅卷、思维导图法阅卷等等不一而足。 更神奇的还有人打印两套卷宗,把认为关键材料直接剪裁掉,重审装订成册,这应该是受李敖“裁书学习法”的启发,发明创造的。

这些方法虽然百花齐放,貌似很不错,但是却都有致命的缺点——阅卷时耗时耗力,搞的精疲力尽,开庭时手忙脚乱,导致庭审效果不佳,最终引来客户的抱怨。 费了很大的劲,出了很大的力,却没有得到期待的效果。 这就是所谓的“出力不讨好”吧? 第二部分黄金圈法则 有一本书写的很好,书名是《从为什么开始》,讲的是只有先想明白做一件事的目的或目标,也就是为什么做这件事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做好一件事。 具体来说,就是要想明白三个问题:Why?What?How? 1.为什么要做这件事? 2.用什么工具或方法做这件事? 3.具体如何来做这件事? 其实,如真正想明白这三个问题,高效阅卷的事,基本就解决了九成。 〇一Why 我们先来考虑几个“为什么”的问题。 刑辩律师为什么要阅卷? 答案应该是: 找出辩护要点,总结质证意见,准备庭审方案。 另外,不阅卷的后果,其实也挺可怕的。君不见,有些辩护律师由于不认真阅卷,而导致质证没预案,庭审被控方碾压,律

律师在三大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十大应对技巧及应 当注意的问题 1、律师做民事诉讼代理,首先应做到职业常态化 ①案件的拓展; ②接待当事人,从着装、谈案环境、礼节等第一印象考虑; ③耐心听取案件陈述,要学会引导当事人不偏主题; ④要有接待当事人的资料提纲和指引; ⑤不可轻易对案件表态,要留有余地; ⑥对案件的进程和对当事人的各种要求,要留有想象的空间; ⑦不要虚假承诺和自吹自擂等,但要对案件充满自信; ⑧要观察当事人的性格心理特征及经济承受支付能力; ⑨每案应有工作记录。 2、仔细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轻易发表看法及仓促上阵 ①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要有条不紊的工作,尽快的研究和了解案件事实,研究相关的证据材料;补强证据。

②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切实可行的具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等,稍有闪失,轻则麻烦、重则败诉; ③在未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不轻易发表意见,避免出现被动局面; ④律师代理不可仓促上阵,盲目出庭应诉,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的情况常有发生,主审法官当着当事人的面训斥律师累见不鲜。 3、代理工作扎实,切忌不拘小节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影响成败,如果不拘小节,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和纰漏。 ①不准时到庭,讲各种各样的理由,被法官当庭责难; ②全天庭审,午间饮酒,法庭酒味,令人反胃; ③开庭时手机不静音,甚至接电话和发送短信,对法庭不尊重; ④庭审中来回走动、抽烟、随意上卫生间、心不在焉; ⑤进法院及开庭时,和法官不设防火墙及套近乎; ⑥在法庭上,材料摆放杂乱无章,发表意见时手忙脚乱。 4、积极举证、质证,民事官司以证据论成败

①有的律师舍证据之本,求关系之重; ②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言之无据; 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复印件和原件的关系,要有一份证据目录,目录中要有序号、名称、来源、要证明的内容,让人一目了然,清楚有序; ④要善于当庭质证,就对方的证据与现有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发现问题,揭穿真相。 5、尊重基本事实,避免信口开河 ①在法庭上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证实,言之有物、有据; ②当事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代理人觉得该事实对己方不利,打断当事人的话,自己另行陈述和解释,信口开河,导致法官反感; ③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可持沉默,不可编造,胡乱言辩; ④在庭审中,对于对方出示的证据不能盲目否认。对相关事实一概否认,往往事与愿违,即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又给法官留下不良印象,丧失调解机会,加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6、法理清淅、正确理解法律、法条,不可固执己见

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二、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政机关、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四、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 五、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保证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它有违律师执业道德之行为;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承担保管贵方证据原件的责任; 六、承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为前提承揽案件; 八、除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费用外,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办案人员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费用,您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律师此类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办案人员或其上级领导沟通等不当行为; 九、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传真【】。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 我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拟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编号为:。 委托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

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 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合同)聘请律师合同范本(聘用聘请

聘请律师合同范本(聘用聘请合同) 聘用方: 受聘方: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担保方: 聘用方聘请受聘方在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执业,三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相互的权利、义务、责任,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受聘方自愿受聘,并在聘用方的指派下,从事《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七项业务。受聘方非受聘用方指派,或非从事上述业务的行为,均属非因公执业行为。 二、聘用期限: 聘用方聘请受聘方在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执业期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为续约期,逾期不续约的,聘用关系终止。 三、聘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聘用双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支付和领取报酬及福利:1、固定月薪制方式:聘用方每月向受聘方支付固定工资人民币元,并根据年终收入及受聘方的工作业绩支付年终奖金。社会保险费由聘用方负责。2、业务收入提成方式:聘用方在业务收入中扣除税收、管理费用后,按比例付给受聘方报酬。聘用方和受聘方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受聘方支出,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福利待遇依同行业法定标准实行。 四、聘用期间,受聘方应遵守聘用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遵守聘用方的章程。服从聘用方的管理。努力维护聘用方的形象和声誉。自费参加律师业务责任保险。 五、担保方为受聘方相对聘用方而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六、聘用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支付工资及奖金。 2、确定收入报酬提成的比例、合理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时间,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支付给受聘方报酬。 3、监督、检查、管理受聘方的执业活动。按权限决定或提议对受聘方的奖惩。 4、按法律和合同承担受聘方因执业行为的法律后果。追究受聘方因执业失误给聘用方造成的损失。 5、保障受聘方依法执业的合法权益。 6、为受聘方的执业活动提供便利和相应的条件。

聘请律师打官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聘请律师打官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看你的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仔细看看合同上面是怎么写的;其次,聘请律师费多少的问题,这个没有一个标准,会根据你的涉案金额当面协商价格,一般律师收费是协商的。但各地也有一个大致的标准; 最后,聘请律师注意事项: 一、及时聘请 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聘请律师。一方面,律师会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存有侥幸心理,不愿请律师,待到事态不可挽回时,再请律师。此时往往由于证据难以取得或已遭到破坏,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已经进入某一特定诉讼程序,律师已无能为力。 二、审查资格 律师应持有由省、直辖市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有省、直辖市级司法厅(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律师行业规则规定:律师名片除应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外,还必须印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号码。名片上没有执业证号的,请注意用上述方式落实是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律师行业规则还

规定名片上不可出现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如名片有禁止的内容,请你细心辨认,以免上当。 三、了解机构 首先,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考察律师,一是注意在与律师的面谈过程中,如果该律师能详细地了解案情,分析出案情的关键所在及潜在问题,指出解决问题的粗略方案,这样的律师就可以考虑聘用;二是要认识到法律服务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有其自身的特性,所以,律师的职业道德非常重要。负责的、有敬业精神的律师,通常会仔细询问、了解案情,也会认真向委托人解释有关签订聘用律师合同的情况及收费状况,并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考虑、选择。 其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一个运转有序、管理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所以,请律师应该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在律师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二者中,委托人首先应当考虑的还是律师即案件的具体承办人的情况,对承办律师的选择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委托人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指派自己指定的律师代理自己打官司。 四、怀疑承诺 一是要注意不要聘请拍胸脯的“三包”律师。打官司本身就是

聘请律师合同范本,有哪些注意事项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139784486.html, 聘请律师合同范本,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事项 1.合同的主体双方是聘请单位和律师事务所 2.顾问律师的人员安排要合理,避免造成某些律师事务过多引起“顾而不问”的现象 3.双方要恰当选择律师的应聘方式 律师事务所指派应聘律师在实践中主要有 (1)联合应聘制(即数个律师所分别指派各自律师共同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指名聘任制(律师先与聘方取得联系,然后由聘方到律师所指名选聘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3)共同服务制(应聘律师与聘方法务人员共同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 (4)特别代理制(聘用同一律师所数名律师,并由其中一名律师担任首席律师,负责组织直辖市其他律师为聘方服务) 双方要结合自己实际,选择最佳应聘方式。 例如:民事诉讼文书-家庭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聘请甲方担任自己的家庭法律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律师 甲方根据乙方的聘请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师担任乙方的常年家庭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服务场所

1.甲方提供服务的场所为本合同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办公室。但下列情景例外: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况时,可以要求甲方到本合同所列之乙方住地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用。 3.当乙方在甲乙双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与他人之间的侵权赔偿纠纷已经达成意向,需要当场签署和解协议或者当场履行时,可以要求甲方到该现场为乙方起草/审查和解协议,但甲方不承担陪同谈判的义务,同时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到达服务现场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服务范围与内容 本合同所列乙方家庭全体成员在个人工作、生活、学习及其他个人性质的、非经营性的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但乙方成员从事经营性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厂、办店、个人商标、个人专利等)不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内。有利息的民间借贷、自有房产的租售、个人著作权视为非经营性民事活动。 1.甲方向乙方就上述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提供口头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

律师发送电子邮件的注意事项(强烈推荐)

律师发送电子邮件的注意事项 王荣洲律师 律师,特别是非诉律师,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收发一下电子邮件;下班前也得看一下有没有需要紧急处理的电子邮件;甚至在平时、下班后、假期都会强迫式的时不时看下手机是否有需要处理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已经成为律师最重要的一种工作沟通工具,人人都在用,不代表人人都会用,那怎样才能用好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作为一种书面沟通形式,它有语言沟通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怎样才能与语言沟通形成有效互补?收发电子邮件到底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电子邮件沟通的好处 喜欢给你发邮件的人一般都是有点城府的,因为电子邮件沟通与言语沟通的差异性,导致通过电子邮件沟通有它的优势。 1.1降低执业风险 因为电话沟通或当面沟通的即时性导致很容易出错,从而暴露自己的短板,但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可以字斟句酌,有充分的时间来准备,这样出来的法律意见必然更趋向完美。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跟客户电话或当面沟通完了,再将相关内容予以完善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予以确认;相关事实与证据在不能当面笔录确认的情形下,让客户将相关事实用电子邮件的形式予以确认等等。律师和客户的来往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予以保存,相比电话沟通或当面沟通的口说无凭,电子邮件沟通无疑能降低律师执业的风险。

1.2提高沟通效率 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你可以把你的法律意见、方案全面的表达出来,可以使其条理更清晰,这样客户更容易看明白,从而避免低效的反复沟通,因此提高沟通的效率。还有当与客户当面沟通效果不佳时,可以采用迂回的战术,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来沟通。在客户冷静的情形下,客户更可能客观,全面的听取你的意见,从而提高沟通的效率。 1.3彰显专业水准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就得在客户面前要展示你的专业水准,专业就是要让客户感受到你不同于常人的地方,客户已经领略了你的口才,也得让客户见识一下你的书面沟通能力。电子邮件就是一种书面沟通的形式,要让客户通过电子邮件感受到你的专业,你的条理清晰,你的逻辑严谨,你的论证充分,甚至你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和态度都不同于常人。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你得要确保这是你露脸的机会,而不是露屁股的机会。 2.电子邮件的组成部分 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是由诸多部分组成的,一个部分出错,整体印象就会打折扣,甚至带来法律风险,所以每一部分都要做到严谨,规范。 2.1发件人 发件人顾名思义就是发送电子邮件的人。这里主要谈一下律师的邮箱选择问题。很多律所都有自己的企业邮箱,企业邮箱有很多好处,

聘请律师有哪些注意事项

聘请律师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聘请律师须知:注意事项 1、及时聘请 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聘请律师。一方面,律师会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存有侥幸心理,不愿请律师,待到事态不可挽回时,再请律师。此时往往由于证据难以取得或已遭到破坏,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已经进入某一特定诉讼程序,律师已无能为力。 2、审查资格 律师应持有由省、直辖市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有省、直辖市级司法厅(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律师行业规则规定:律师名片除应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外,还必须印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号码。名片上没有执业证号的,请注意用上述方式落实是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律师行业规则还规定名片上不可出现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如名片有禁止的内容,请你细心辨认,以免上当。 3、了解机构 首先,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考察律师,一是注意在与律师的面谈过程中,如果该律师能详细地了解案情,分析出案情的关键所在及潜在问题,指出解决问题的粗略方案,这样的律师就可以考虑聘用;二是要认识到法律服务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有其自身的特性,所以,律师的职业道德非常重要。负责的、有敬业精神的律师,通常会仔细询问、了解案情,也会认真向委托人解释有关签订聘用律师合同的情况及收费状况,并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考虑、选择。 其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一个运转有序、管理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所以,请律师应该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在律师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二者中,委托人首先应当考虑的还是律师即案件的具体承办人的情况,对承办律师的选择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委托人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指派自己指定的律师代理自己打官司。 关注有事找律师,有事找律师是国内领先的在线法律服务综合平台,汇聚海量优秀律师,首创众筹维权模式,由第三方公信平台支持律师费托管,提供在线咨询、找律师、招标、服务包、法律文书等服务。律师就在您身边。有事儿?找律师啊!

律师会见的十大风险

律师会见的十大风险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也是必须马上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以下目的:(1)确认委托关系,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2)通过与当事人的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通过沟通和交流,为依法辩护做准备;(3)表明律师已经开始工作,巩固与委托人的关系。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因《保密法》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要轻易将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亲友复制、传阅,不宜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以免有触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事判决书”,虽本案最终判决于萍

经典律师庭审礼仪及注意事项.doc

律师庭审礼仪及注意事项 律师礼仪是律师法律服务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表征,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作用,但在我国律师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一、准时出庭作为一名律师,准时出庭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这不仅体现律师对代理案件的重视、对当事人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庭、对法官的尊重,试想若在法庭组成人员均已就座、就等候你这位律师的情况下,审判员会作何感想,等候的当事人又该是多么的心急如焚。最好的状态是能够早于开庭时间10~15分钟到达法院,一方面可以趁这段时间整理一下法庭辩论等环节需要的文件,最后整理一下思路,收拾一下匆忙的心情,并且从心理上适应一下法庭环境;另一方面当然是体现对各方的一种尊重,如果代理民事案件,也可以在庭前和当事人进行简单沟通,给当事人以心理上的安慰。如确因客观理由迟到,必须在落座后向审判长说明理由,并向法庭组成人员诚挚道歉。二、注意坐姿法庭落座时,用善意的眼神和表情问候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或者是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落座后低头看文件一言不发或者一脸高傲神气都不是明智的选择。鉴于原告、被告席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席位分列于法庭两侧,面朝对方,因此在旁听席上的人员是能够看到坐在席上律师的坐姿的,因此律师的坐姿也很重

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该保持良好的坐姿,不能轻易动摇,可以适当的放松,切忌抖腿、翘二郎腿等不雅动作,因为这些小动作法官未必看得到,但是群众对此是一目了然的。本人有见到过一些年轻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不断变换双腿的位置,身体始终处于一种摆动状态,给人直观感觉就是这名律师极度不自信,对于所代理的案件没有把握,也缺乏经验。可见,基于这样一种礼仪的缺失,使得律师的形象大打折扣。三、表情与神态律师要始终注意自己在整场庭审过程中的表情与神态,有时候一个微笑的表情或眼神就可能影响法官对你方的印象或态度。第一、律师的表情要沉稳自信。傲慢和胆怯的神情都是法庭上律师的大忌,前者会给法官以厌恶的感觉,给对方当事人释放一种敌意的信号,而后者则显示出了己方底气不足,从架势上已经先输了一半。第二、律师要尊重他人发言,耐心倾听对方发言。一方面切忌在对方发言时与同伴窃窃私语或者眼神游离不定、左顾右盼,这会让发言者感觉到你的不重视,甚至是不尊重;另一方面也切忌一味低头做笔记或自顾自看材料,要善于通过对方表情捕捉细节和重点,通过对方陈词时的神态揣摩对方心理,同时也要善于利用在对方发言的时间和当事人的眼神交流,因此律师应在庭审中全神贯注、目不斜视、威严正听,这不光是职业礼仪的要求,也是职业能力高低的一种体现。第三、要擅长运用眼神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在刑事

刑事辩护律师必读的十五本书

刑事辩护律师必读的十五本书 2014-08-11法学家茶座 【法学家茶座出品】 作者|王思鲁 来源|中国律师商学院 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处境似乎比较尴尬,既没有那些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收入高,同时又面临着更高的执业风险。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刑事辩护律师始终是律师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对公民权益的最坚定的维护者。可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并非易事,笔者根据自己对刑事辩护业务的了解,精心挑选并向各位读者推荐十五本对刑事辩护入门和进阶有重要意义的著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法律出版社,每年更新,目前最新2014年版。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还有比他们更权威的作者吗! 推荐理由:要想学好刑法,必须要以法条为依据,教材书是解释学,法条才是本体,只有熟悉了法条,才有解释法条的根据和意义。因此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乃至于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第一本要读的就是具有绝对权威意义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法律出版社,每年更新,目前最新2014年版。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 推荐理由:推荐理由同上。很多律师,特别是新入律师往往只重视实体刑法的学习,忽略了刑事诉讼法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宪法适用法”,其重要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各项利益。很多时候,程序之辩比实体之辩更有意义和效率。所以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彻底掌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一项基本功。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及《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集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及律师详解

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及律师详解 2014-01-10来源:东方法眼浏览次数:3341 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是指由委托人单方签署的,向第三人出具的表示委托人将代理权授予受托人的一种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主要在委托代理的场合出现。对于第三人来说其关心的是眼前这个以他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是否经过他人合法授权,授权委托书就是向第三人表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书面载体。因为代理行为的效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在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时候需要非常慎重,否则就等着吃苦果。本文对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各种注意事项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使用这一现实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 1.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授权委托书并无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达意思,尽量规避风险,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尽量完备和详细,这样方便第三人核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实务中,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可或缺。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给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权,所以在授权委托书中不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致送单位 在授权委托书场合的致送单位具体就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关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经有明确第三人,就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加上致送单位,这样能固定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受托人再向其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只是委托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尽责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确致送单位,就能尽量限制受托人不当行为的风险。 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简单说就是委托人到底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干什么。委托事项一定要表达清楚,希望受托人干什么就在授权委托书中一项一项列清楚,这样才能预期受托人行为的范围,以便达到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基于保护第三人对于法律文书的信赖,授权委托书会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授权不明,受托人就可能超越委托人的本意做事,但委托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受托人本是为他人做事,行为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却因授权不明而承担了补充连带责任,所以说委托事项不明的,对第三人没什么风险,但对委托人和受托人风险较大。 委托权限 让受托人干什么事已经在委托事项中表达清楚了,下面就得说明受托人可以在多大权限内干这件事,这就是委托权限。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可以分为“宽授权”和“窄授权”。宽授权顾名思义代理权限比较广,受托人能干的事比较多。宽授权便于受托人做事,对第三人比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托人汇报,这样能提高做事效率。宽授权对委托人的风险就是较难防范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窄授权就是授权范围比较窄,受托人可能只是个传声筒,事事需要向委托人汇报,等委托人拍板。不管是宽授权还是窄授权都要把委托权限表达清楚,受托人有什么权限就一项一项列清楚,避免在列举委托权限后面加上“等”这样的字样,这会带来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宽授权里值得说道说道的就是全权代理的问题。 全权代理的问题 全权代理又称全权委托简单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因为全权委托的受托人的权限过大,但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样保护自身的利益,所

2020智慧树,知到《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2020智慧树,知到《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智慧树知到《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答案:对 2、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是其职业道德义务。 答案:对 3、刑事辩护不是司法公正、社会正义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 答案:错 4、辩护人不具有独立性。 答案:错 5、优秀辩护人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 答案:对 6、关于刑事辩护的基本情况,说法正确的是() A.当前,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利不断缩小; B.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给刑事辩护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C.刑事辩护越来越困难 D.当前的司法人员素养与过去相比没有提高。 答案: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给刑事辩护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7、从当前的刑事辩护形势来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目前保障律师权利更好了。

B.当前的庭审中立。 C.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 D.司法人员不能文明接待律师。 答案:司法人员不能文明接待律师。 8、关于刑事辩护的概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司法人员能够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法律意见。 B.司法改革提升了文明规范办案水平 C.目前的阅卷难不见了。 D.量刑规范化下仍然难寻客观公正的刑事判决。 答案:量刑规范化下仍然难寻客观公正的刑事判决。 9、从刑事辩护的发展变化来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罚轻缓化致使辩护目标更容易实现 B.缓刑的适用逐年增多。 C.刑事辩护的价值日益得到认可 D.刑事辩护不利于完善刑事法治、保障司法公正。 答案:刑事辩护不利于完善刑事法治、保障司法公正。 10、对于会见委托人和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绝大多数刑事辩护基于委托产生,辩护人收到委托人的辩护费后开始辩护活动。 B.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是其法定义务。 C.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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