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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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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立法过程中确立民法典的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从这种民法典编纂体例来讲,民法典制定的起算时间不应是现在,而是可以追溯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民法通则》的总则将构成民法典总则部分,合同法成为债编重要部分,正在制定中的婚姻家庭法也将会在民法典中出现,物权法也会被归入民法典。这种民法典编纂体例,是渐进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并不是突击的,一步到位。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编纂体系纵观全球,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罗马式,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创设的,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这种三编的编纂体系被法国民法全盘接受,剔除诉讼法内容,把物法分为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方法。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一般原则。有关民法的一般规则、原则体现在学者的学理中。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权法和债权法。所以,法国民法中缺少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只存在于学理中。许多民法学者都不赞同法国民法这种罗马式模式。

我查资料中发现,旧民法学者梅仲协推崇法国民法罗马式体系,他认为这种体系优点在于人法独立成编,因为人皆有母、丐亦有妻,把亲属法列入民法典之首,避免重物轻人的趋势,是这种体系合理之处。现代民法学者徐国栋也极力主张这种民法典体

系,回复罗马法,因为罗马法是罗马人创造的,罗马法中把人法臵于物法之前,体现为对人的尊重。

我认为在立法中难以接受这种体系。因为罗马式缺乏内在完整的逻辑体系,没有总则,内容十分杂乱。由于没有完整的体系,它难以区分一般法的规则或特别法的规则,在法律规则适用效力上也没有严格区分。尤其是没有抽象出民法中共性的原则,造成体系的杂乱。它也没有区分物权与债权,对于财产权适用带来了许多困难。我认为大陆法中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观点是非常科学的,英美法中虽然没有相对应的部分,但在学理与判例中都区分了绝对权和相对权。

另一方面,罗马法式中的"人法"与我们现代意义的人法有着本质的区别。罗马法式的人法实际是亲属法,并不是对人的尊重和强调,也不是我们讲的人格权法。如果把亲属法放在民法典首位,在民法理论中讲不通。

第二种是德国式,潘德克顿在注释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在与德国,台湾民法学者交流时,他们讲最早德国式可能由萨维尼提出的,因为潘德克顿等罗马法注释法学家是萨维尼的学生,德国民法典最早的草案是萨维尼准备的。据有人考证在1890年前后,萨维尼已完成了德国民法典的草稿,后来民法典起草人都是在此基础上完成的。所以他们推测德国式体系最早始于萨维尼。这个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首先确定了总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区分了财

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编,形成完整,明晰的体系,是注释法学家对民法的伟大贡献,是世界法学的历史瑰宝。有些学者批判概念法学派,但就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创立而言,概念法学有它精道之处,据我了解,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我国制定民法典也应积极地继受,继受不是机械的模仿,是有选择的借鉴。如对总则的借鉴,区分物权与债权经验。但是否采取五编制,物权编在前,债权编在后等方面,我们要立足我国国情科学的继受,在德国模式基础上进行创新。总则的设立,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则是先进经验,要很好地借鉴。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在制定民法典中,首先要面对的是处理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与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之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所有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商法典及公司、保险、票据、海商等单行商事特别法。

对于商法的起源见仁见智,但商法的形成是有共识的。形成于中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中形成商人这个阶层,他们为从封建领主处争得自治权力,建立了自冶机构,处理商人之间的争端,逐步积累起商人之间通行的规则,汇编成册,后来被称为商人习惯法。经国王的认可,在国王颁布的法令中这些商人习

惯法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真正的法律。拿破仑在制定民法典时也感到难以处理商人的特别法律。1804年,法国颁布了民法典。同时在整理商人的习惯法和国王的命令基础上,1807年制定了商法典。从法国商法典的制定开始,民商分立模式开始确立。后来德国也采取这种民商分立的模式,民商分立模式达到了顶峰。到了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出现了民商分立向民商合一的转化。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究竟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我曾在日本等国作学术交流,与民法学者探讨该问题时,他们都主张采取民商合一的模式,与商法学者研讨时,他们对民商分立模式更感兴趣,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在澳门时,也是同样的现象,一位商法学家给出许多民商分立的道理。细究起来,这些道理难以成立。

民商分立模式支持者的主要理由:

第一,主体的特点,强调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性质上的区别。比如,他们认为银行的借贷行为区别于公民之间的借款行为,区别在于一方有商人参与交易。我们在起草合同法中也考虑到这个问题,如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按民法解释学,根据196条借款合同定义,银行参与的借款合同推定为有利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标准。为什么这样考虑呢?因为银行是专门从事货币信贷的机构,靠借贷营利,这

样的营利主体必然决定了行为的营利性。所以合同法中区别了这两种情形,借款合同按银行信贷合同作一般性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进行特殊规定。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清的,按主体进行法律推定。

第二,现代社会中大型公司日趋增多,与大型公司交易的多是普通公民,即消费者,这种由商人与消费者构成的交易关系中,更需要用商事特别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查阅了许多国家的法律,其中明确提出"消费者参与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增加更多的义务给交易方。如有些法律中规定,在消费者参与的格式合同中,对交易方(大公司)添加更大的提请注意义务。支持民商分立模式的学者认为这类条款是商法规则,不是民法规则。我认为不应以主体不同来区别民法与商法。因为民法中所讲的"人",范围广泛,包容性极强,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两种角色相互转换,难以明晰界线。如一个普通公民购房一套用于自住,按商法学者的观点,他是民法的自然人,不是商人。又如他见房价颇低,以后有增资的机会,多购臵几套,期待地产增资,以获商业利益。这时他又以商人的身份参与到商品交易中。所以,自然人与商人的身份总是在不断转化的。我查阅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商法典,商法典起草人最感困难的事情是对商人下定义。有些国家为避开表述之苦,用列举出几十种例外来明确商人的范畴,或者直接列举出哪些人是商人,造成立法的繁琐与司法的不便。

第三,商行为的标准。商法学者强调商人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如我上面讲到的银行信贷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从商法上讲,即使双方没约定报酬,原则上推定是有偿的。我们在起草合同法也遇到同样问题,委托合同部分起草中,德国民法典规定双方没约定报酬,推定为无偿。德国商法典规定双方没约定报酬,推定为有偿,这表明民法与商法的不同。在这个问题中,起草组成员考虑到公民的委托关系大多基于人身信赖,事务简单,争议标的不大,实没有规定的必要。只规定有经纪人参与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05条规定了,"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报酬的,推定为有偿的,许多外国学者看不懂,几个德国学者问我,你们怎么把商人的商行为规定在民事基本法律中?

第四,民事法律行为不注重形式要件,口头或书面形式都可以;商行为特别强调形式要件,必须是书面的,许多商行为还要求公证,登记等。一个日本学者讲,建筑承包商是商人,承包合同一定是书面的,因为商行为有形式要件的要求。按民法来讲,不可能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书面的。因此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着矛盾。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采取民法的立场来考虑。合同是一种交易行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要求是为了证明这种法律关系

的存在及内容的外在表现,起到证据的作用。以证据的角度来考虑合同的形式,我们认为,除了法律上对合同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口头或书面形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民法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商法更关注政府对交易活动的干预。我们认为,商行为虽然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只能解释某些特殊行为的特殊形式要件要求,我们可以通过在法律中设立例外来解决,没必要因为个别行为的特殊性,抽象出商行为的概念,确定商事一般规则。事实上,抽象出的商行为,最大的麻烦是无法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协调。因为,任何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绝大多数是交易行为,它们没有本质上区分。所以我们没必要区分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商法学者还认为商法更强调信赖利益的保护。我认为,民法也越来越注重信赖利益的保护。商法强调权利外观。早期民法并不关注这个问题,现代民法的许多制度反映了保护信赖利益的理念,如表见代理,善意取得,民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如登记的权利人并非实际权利人,登记错误,但由于交易方信赖登记的公信力,这种信赖利益应该保护,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所以不能简单地讲,商法注重信赖利益的保护。

总之,民法与商法都是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内容的法律,公民与法人参与到交易中,对于特定身份很难确定,同时难以区分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行为。民商分立的模式,很难保障统一的分类标准,造成民法与商法内容中的矛盾与冲突。我国现在法官的素

质参差不齐,民法与商法的重叠和矛盾必将会产生司法中找法的困难,所以也是不现实的。

我国事实上已经找到了能够解决民商区别的方法,特别是制定合同法,使民法与商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供了民商分立的典范。合同法采取了三种方法很好地处理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矛盾,一种是把这两种关系都规定下来,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选择适用,如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之间的借款关系和银行参与的信贷关系。第二是只规定一种,忽略另一种。如委托合同中只规定了商事委托合同。第三是不区分民事与商事规则,用统一规则来统一调整,有例外的情形,适用例外性规定,如合同行为形式,瑕疵通知义务。在民商分立模式中,瑕疵通知义务不仅时效不同,而且规定得极为复杂。合同法中只规定了"合理期限",没特别规定。以上三种方法已经解决了民法与商法的矛盾,没必要再制定商法典。合同法在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很成功,因为我们在起草时已经注意到两者的区别,努力协调好它们的关系。

我们讲的民商合一体例,并不是像意大利民法典那样,把商事特别法都规定在民法典中,而是不要单独地制定商法典,确切地讲,不要单独地制定商法总则。我们承认像公司、海商、保险等商事特别法是客观存在的,没必要再规定一个总则。明确商人、商行人,商事特别诉讼时效,商事代理等。所有的特别法都可以统一适用民法典总则,主体适用主体的规定,行为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时效,商事代理

可以适用代理,民商合一的主要意义就在于此。如果把商事特别法都汇编到民法典中,民法典的体系就无从谈起。从民法典体系的高度来考察,民法典总则适用于所有的商事特别法,但这些商事法规不必汇编到民法典中,它们不是民法典的分则,而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的。有些教科书,把公司法也写入民法分则中,我不赞同这种作法。民商合一并不是民法与商法的法律汇编。

三、是否单独规定民事责任

在民事经济立法中,要特别强调民事责任的作用。现行立法中存在着一个缺陷:许多民事经济法规,都忽视了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责任较刑事、行政责任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为民事责任不仅可以给被侵害人以经济补偿,同时给侵害人增加一个经济上的负担。

民事责任的本质是通过利益激励,驱动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为捍卫自身利益而奋斗。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广大群众对市场的监管,而不仅仅是政府的监控。强化市场监管,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加强监管就是加强行政权力。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更为经济、有效的办法是强化民事责任,加强市场监管。在美国,政府很少使用行政权进行处罚,更多地到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不法侵害人。这种平等的民事诉讼,不仅使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有利于约束政府权力,抑制政府腐败,而且政府对侵权信息接收是不全面的,市场监控能力十分有限,多鼓励受害人起诉,

对市场监管的效益可以达到最大化。

在当前社会实际生活中,民事责任强化市场监管的功能发挥不尽人意。受害人起诉的环保侵权案件比较起政府启动的行政处罚程序少得可怜。又如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违规行为,启动民事程序可以有力扭转当前市场监管的现状。当前,知识界沸沸扬扬讨论一位经济学家提出的:"中国证券市场是赌场"的观点,我想这个观点有失偏颇,不可取,但也反映出当前证券市场中交易秩序的混乱,监管力度缺少钢性。在证券监管机制方面,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广大股民的资源是无限的,通过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追究违规者的民事责任会有效扼制违规行为的发生,节约政府的公共权力资源。基于对市场经济本质的思考,强化民事责任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但很遗憾,许多民事经济立法中的民事责任在立法中已经异化为行政责任,本来"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立法条文则表述为"责令损害赔偿,赔偿损失"。这种错误看法是基于对民法功能认识有限所致。"责令损害赔偿"由政府来责令,无异于行政责任的追究。损害赔偿本身是民事领域,政府权力不应介入,由民事主体发动,诉讼到法院来解决。

另外,强化民事责任也有助于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纠纷,这符合中国加入WTO的需要。

从民法典体系来考虑,民事责任是否归入民法典的总则或单列一编?

我认为,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责任是以义务为前提。规定责任要先明确义务,从立法技术上考虑,穷尽各种民事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所以,完整的体系要求在各编中规定不同的义务,然后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应先规定合同的一般义务,再明确违约责任;侵权法先明确侵权法保护的权利范围,然后对侵权责任加以规定。这符合逻辑的体系。

另一方面,责任不只局限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责任是多元的,如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物上请求权等。把这些责任归纳在一起写入民法典,这太复杂了;而只把部分民事责任形式归纳于该编,会引起误解,其他的民事责任形式不属于民事责任。有人讲单独把侵权责任写入民事责任中,我想这不合适的理由就在于此。从立法技术上讲,我不赞同民事责任单独成编的提法,没必要在民法典中反映,但并不影响从学理上研究民事责任。

四、是否单独规定"人格权"

我历来主张把"人格权"单独规定。为什么要把"人格权"独立规定?我认为这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民法是权利法,体现对人的权利的保障,是对人的终极关怀。前一段时间,媒体宣传沈阳出台的交通地方性法规,使用"撞死人白撞"的宣传题目,这种提法是完全违反民法和刑法的价值观念,是违法的、是违宪的。后

来,我在人大法工委讨论公路交通法草案时,见到沈阳市人大常委的同志,他们讲这种提法完全是记者炒出来的,严重违反立法本义。

从民法权利体系来看,民事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部分,人身权主要是以人格权为主的。人权中除了包括宪法规定的权利外,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民法中的两大类权利,财产权分为物权与债权,分别规定在两编中,因此为保障人身权与财产权,突出民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人身权也应单独规定。

有人主张把人格权写入民法典的总则中,归入主体制度中。我一直反对这种看法。主体的人格与人格权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主体的人格指人作为主体的资格,是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格权中讲的人格是指人格利益,是权利的内容,具体地讲是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的保护,不是指主体。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有人讲:可以用侵权法来解决对人格权的保护。对于人格权的救济,最终要靠侵权法来实现。从民事责任来保护人格权,规定侵犯各类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我认为这样的看法是有道理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人格权制度,通过请求权来保护这类权利,如英美法系法律中没有规定名誉权,在侵权法中,用"毁损名誉权请求权"来保护名誉权利益,制裁侵犯名誉的行为。但我们还应当看到,人格权需要法律来列举确认,才能成为侵权法保

护对象。如没有人格法确认权利,侵权法只能起到保障权利的功能,它不能产生确认权利的作用。用侵权法来保护人格权,产生的另外一个难题是新类型的人格权由谁来保护,凭什么来保护。在我国靠法官的判决,是讲不通的。

我国民法通则在人格权一章中单设了人身权利这一节,是一个重大体系突破。这是其他国家民法典难以比拟的立法成果,是先进的立法经验。在民法中直接列举各种人格权,确定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不仅为侵权法明确了保护客体,重要的是使广大公民、法人明白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这种功能是侵权法难以企及的。所以我一直认为民法通则列举了人格权,对中国人权保障的巨大贡献是值得肯定的。回想文化大革命中藐视、践踏人权的种种丑恶行径,民法通则明确了"人之所以是人"的基本人格权,用法律武器同一切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作斗争,真是翻天覆地的变化。民法通则颁布后,人们才意识到名誉是一种权利,肖像是一种权利,几十年了这是第一次知道,这就是确认权利的重大意义。广大公民、法人知道哪些权利受法律保护,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正如我以前讲的物权法不只是保障物权的法律,更重要的是确认物权的法律。通过确认权利,使权利具有稳定性,进而在交易中增加财富,这是确认权利所独有的功能,是保障权利所不能代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主张单独的人格权法,列举出具体权利。

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新类型的

人格利益出现了,民法通则列举的人格权难以保护这些新类型的人格利益。把这些人格利益用法律条文列举,意义是重大的,我在参与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咨询时,发现许多案件按现有法律难以确认侵权的性质。如装修的帮工在装修的新屋中自杀,新屋房主要求装修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又如把骨灰放错,家属赔偿精神损失等,究竟侵犯了什么人身权,法律没有依据。隐私在现代社会发展迅速,我强调现代社会更要注重隐私权的保护。因为我国正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发展。费孝通老先生讲的"从小看到大"的时代已成为历史。现代社会疏远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仅局限于个人私生活范围已远不足于适应社会的要求,如误把私宅电话写成商用电话,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恋爱不成,整日打骚扰电话等,都构成对个人生活安宁的侵犯。在美国这些事情被认为侵犯隐私权。所以,应确认更多的人格权使广大公民与法人明确应有的法律权利,司法机关据此作为法律准绳来保护这些权利,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

有人提出:从德国民法到日本民法,没有一部民法典把人格权单独成编。我认为,民法典制定肯定会借鉴外国立法先进经验,但也不是像台湾民法那样照搬。就德国民法典,我在哈佛大学与一位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探讨时,他讲,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功债是卓越的,但现在看来缺少时代感。从萨维尼到今天,纵跨百年,沧桑巨变。人格权本身是近代社会人权运动的产物,德国法官靠

解释德国战后基本法原则形成保障人格权的一系列判例。德国民法典中没单独规定人格权,正反映了它的历史局限性,有重物轻人的倾向。

确认人格权,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权利意识,这对于缺乏权利传统的中国是至关重要的。我曾撰文"一个耳光儿的法律责任",对于一个耳光儿的法律责任,有些人不以为然;即使告到法院,法官可能以其为鸡毛蒜皮的琐事而不予理睬。在美国,打一个耳光儿,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5000美金。他们认为打一个耳光儿,不仅是对身体的伤害,更为重要的是对人格权的侵犯和对人格的侮辱。从对这一件小事的不同态度上,可以发现我国在保护人格权方面的薄弱。所以,打一个耳光儿赔5000美金的作法可以借鉴,教训这些藐视人格的违法行为。在美国,打人现象很少,与这种高昂的打人成本不无关系。

五、侵权法的相对独立性

物权法制定完成后,下一个目标就是制定侵权法。尽管有些学者对侵权法单独成编有异议,我本人认为侵权法一定要独立成编。我们要突破德国、日本民法典现有体系束缚,把人格权法与侵权法独立出来,这反映了中国国情的实际要求,也是面向21世纪的,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文明和制度的进步。侵权法的制定,从保护人权角度来看是重要的。

从民法法系来讲,独立规定侵权法有其独特的价值。首先从

比较法来分析,大陆法系认为侵权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编。英美法系把侵权法独立出来,与合同法相对应。比较起来,英美法系的模式更为优越。原因在于英美法系侵权法是开放的,有极强的包容性,所以严格责任理论产生于英美法系,这是大陆法系无法比拟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侵权法条文屈指可数,在于侵权法规定在债编,没有独立形成完整的体系。面对纷繁复杂的侵权案件,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侵权案件的法律救济显得杯水车薪。大陆法系不得不通过法官司法判决来丰富、发展侵权法。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赋予法官通过判例发展侵权法,与大陆法系的风格不协调。但把大量的侵权法条文写入债编,又与债法的体系相矛盾。所以,侵权法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是可取的。

其次,从侵权法与债法的关系来考虑,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一般规定,因此要把侵权法独立出来。传统民法中,侵权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把侵权法写入债法。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共性成为债法的一般规则。但仔细分析侵权法与合同法,它们的共性极少。

(1)从性质上分析,合同行为是合法行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2)从立法目的来看,因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法目的在于鼓励这种合法行为,加速社会财富的流转;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侵权法主要是预防、制裁这种违法行为,保护人身和财产权

益。合同法是鼓励交易、增加财富,侵权法是保护权利,稳定财产关系。

(3)侵权归入债法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侵权行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可以适用债的一般规则,却忽视了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不同。违约责任允许缔约方自行约定,侵权责任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

(4)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由法律规定的可预见标准进行限制,违约方在缔结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违约造成损失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这样规定在于合同本质是交易,允许缔约方自行约定违约责任,可以使缔约方把风险与责任进行合理预测,尽量降低风险,鼓励交易。侵权法赔偿范围是全赔。

(5)违约责任可以抵销,侵权责任则不能,如抵销,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6)违约责任可以代位行使和转让,有利于鼓励流通,刺激财富增长;侵权责任则不能代位行使。

(7)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免责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在合同法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不能免责。河南发生的这个案例具有典型性,一个街头卖艺人讲他的头顶可以承受重击,一路人不信,双方达成生死合同,结果一铁锤击下,该艺人当场毙命。

合同法第53条1款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写法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体现民法对社会弱者的关爱。按该条款处理这个案件,双方达成的生死合同当然无效。但我主张把此条文修改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不能免除。"这涉及对轻微过失造成人身伤害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新合同法第53条赋予医院等风险性大的特定行业以更重的注意义务,但第53条款的规定值得推敲。最常见的是医院在急救或给病人做手术时,与患者亲属达成的免责协议。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绝对禁止。对于风险性大的特定行业,当然允许它们用免责条款免除过失责任,包括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

侵权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差异重于它们的共性。但它们也可以共同适用债的一般规则如债的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可以适用连带之债。在连带之债清偿后,各债务人可以行使追偿权,享有按份之债。这种一般规则在数量上微乎其微,把侵权法放入债编主要原因是在传统上侵权法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80年代我国民法教科书把侵权责任写成损害赔偿之债,这种写法当时是有道理的,因为那时侵权责任比较单一,侵权法保护的只限于财产权。现在,侵权法保护客体不仅是财产权,还有人格权,知识产权。对于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不是损害赔偿之债都能对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如侵害名誉权,直接损害后果是毁损名誉,因为名誉受到毁损,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失。在侵害名誉权情形下,如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100元,常常造成人们误解,人们会问:名誉权只值100元?赔偿100元是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2020年7月整理).pdf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 1.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推进国家()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3. 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维护(),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将于()起正式施行。 [单选题] 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共有。 [单选题] 7.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例如:小明租住房子的房东要把房子转卖给别人,通知小明立刻搬走,小明依法()。 [单选题] 8.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民事责任 [单选题]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单选题] 10.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为交付时间。 [单选题] 1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单选题] 12.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邀约()①拍卖公告②招标广告③招股说明书④债权募集办法 [单选题] 13. 下列哪项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单选题]

刑法诉讼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 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新看点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以原有9部法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在体系、制度和规则方面,新修、新增较多,如下十大亮点尤为醒目: 第一,体系化。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庭)在后。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人”的诟病。

第二,社会化。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民法本是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结束的疫情。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私法,干预民事生活。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需求。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宿命,值得反思。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部分民法学者最引以为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关键词: 民法/物权法/ 潘德克顿法学 内容提要: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学界的盛事 ,亦是中国立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然而,对于这一宏大的立法工程,中国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现今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和探索,制定科学的民法典需要解决三大问题:1)必须克服前苏联法意识形态,因为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典难以相容;2)必须进行扎实的实践调查;3)必须提高民法科学法律技术研究水平,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民法典立法,建立科学的规则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的盛事。对于这一宏大的工程,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无法就这一问题做出全面的讨论,而只能提出几个问题供有识者商榷。 一、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8)30 余年间,因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缘故,基本上不存在制定民法典的土壤。虽然有学者认为当时中国无法制定民法典的原因是领导人不重视法制, 但是更深层的原因是中国从上个世纪 50 年代中期开始全面而且

彻底地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把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方面都纳入公共权力或者行政权力控制的范围内①,因此在这种体制下,中国缺乏民法典制定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条件,即主体平等的社会空间和社会大众的意思自治。在这期间里,民众的民事生活范围实际上非常狭小,只有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显著,因此民事领域里的法律调整只有婚姻法显得十分必要,此时期中国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一部。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部法律事实上也被废止。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中国立法机关虽然两次起草民法典,但最后都没有成功。此时中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主要是所谓“民事政策”,即“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P1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裁判工作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各种“意见”和“批复”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 8月28日)。 中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到1992年之前,中国领导阶层认识到过去长期实行的极左政策的错误,提出放弃“人治”,实行法治;同时,中国人也认识到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的缺陷,开始试图建立不同于前苏联模式的经济体制。因此,虽然尚未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毕竟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脱离了行政权力的支配,形成具有民法社会特点的社会空间。与国家的政策相配合,中国立法机关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又一次开始试图制定民法典,并编制了民法典的征求意见方案。但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变动不定②,中国民法能够发挥作

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一、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 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是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彝所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思路,得到另外两位成员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同志的赞同。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 这一思路的特点是,不赞成逻辑性和体系性。明显带有英美法影响的痕迹。因此,要对这一思路作评论,须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入手。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讨论民法典的编纂,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 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以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作为两大法系的标志,可以说明两大法系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缺点在法律规则灵活性较小,优点是法律规则明确,易于掌握和适用,易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英美法系的优点在判例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缺点是法律规则不明确,难于掌握和适用,难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高。 (二)如何看待中国历史上继受大陆法? 谈论两大法系,我们不能不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 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 德国法的结果;而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年前,中华民族在 遭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面临亡国灭种危险的紧急关头,决定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以德国法为蓝本,起草民法法典,现今中国民法之属于大陆法系,是出于当时对德国法的主动继受。与此形成强烈对照的是,当年英帝国主义凭藉其坚船利炮,强行割占我国香港,实行殖民统治并推行英国法制,使中华民族蒙受百年奇耻大辱,直至%&&’年才收回香港主权,数代人的梦想终于实现,百年奇耻大辱终获洗雪。但回归祖国的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仍旧维持其法律制度不 变,使中华民族仍不得不接受“一个中国,两个法系”的局面。 (三)如何看待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自本世纪初进行法制改革,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后,德国法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 有机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宣布废 除民国政府制定的“六法”,转而接受 了苏联的立法和理论,但苏联的民法也是继受德国法,由此决定了中国仍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改革开 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代表,基本上仍是德国法系的 当前关于 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 文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民法典编纂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 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 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 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 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人民法院 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 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 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 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 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中国之属于德国法 系已经是既成事实。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 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 和学者,都是渺小的。即使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方案,即使如现在提交审议并发布征求意见的“汇编式”的民法典 草案,也并未真正背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只不过人为地把这一 概念体系弄得支离破碎、逻辑混乱罢了。 中国属于成文法,与英美法不同。英美法国家有悠久的判例法 传统,法律规则是法官创制的,主要依靠法官的产生机制、高素质 的法官和陪审团制度,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大陆法国家, 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法典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愈能保障 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只能从法典找 到同一个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尤其中国法官队伍人数众多,平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摘要: 目前所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民法典立法意义重大。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要合理解决立法的依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情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规范移植的理论研究;要合理解决民法典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用立法扩大私权的空间;要合理解决法典内部的逻辑和谐问题,在创新理论的指导下,创新体系和创新制度。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讨论。新中国成立后,这算是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54-57年、1962-64年、1979-82年所进行的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均因条件不成熟而中途停止。我们希望这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能有一个良好的结果,诞生一部21世纪适应中国国情、符合世界潮流的新型民法典。 民法典被誉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它的制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浸染于官僚体制、忽视民法作用、甚至不知民法为何物的社会来说,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至为重要。民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支点,关系着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千秋伟业”。改革开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中国的历史车轮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飞速前进,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五千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正处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盛世的到来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盛世呼唤盛典,盛典成就盛世。为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伟大的法典,使其立基于人民的共识而获得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活在人民心中的法典,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重大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 第一,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问题 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它对百姓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所不在的。确保受到影响的人们对所要规范的事项拥有发言权,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码要求。正是考虑到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尤有必要强调人民的广泛参与。 所谓人民的广泛参与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本质来讲就是立法工作要挖掘人民大众对于社会生活秩序的所思所想,从激活人民沉睡已久的权利意识出发,提高人民参与民法典制定的能力。为此,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1.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的认知之间的关系;2.处理好借鉴和接轨的关系。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麻昌华 覃有土)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麻昌华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上传时间:2007-12-19 关键词: 民法典/体系结构/民法本位 内容提要: 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法典化的首要问题,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结构;二是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对应结构,这两种结构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我国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的思想,以此设计的民法典实行三编制:第一编人法,第二编权利法,第三编侵权行为法。这一结构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我国民法典结构具有一定的原创性。 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化的过程。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就是现实中的实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外壳。要将这些杂乱存在的实在法组合在一起,就得为其提供一个体系框架,使每一民法材料都能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各得其所,和谐共存,这就是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有了以一定结构构成的体系,各种民法材料的加工才有一个归属。因此,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法典编纂的历史告诉我们,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在已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只是体系的验证和修改,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就要进行体系的设计了。 一、对现有民法典体系结构的考察 在21世纪初寻找未来民法典体系结构时,比起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要幸运得多了。作为现代民法典开山之作的《法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可供选择的参考模式除了一堆杂乱无章的罗马法文献外,就是“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不成文的习惯法了。这时立法者只要能找到一种能将罗马法中的私法成分有序排列的体系结构,就可以作为民法典结构了。其寻找的对象只能是从罗马法本身蕴涵的结构去着手。但今天不同,今天的世界,已有几十部现存的民法典,每一部民法典都有一个体系结构可参考。这就省却了体系结构构造前的概念提炼工作,而只需从已有的民法典中抽出体系结构来比较,进行一定的选取、剪贴和修正,就可得出我们所需要的结构。只是由于可供参考的模式很多,给选择参考的工作增加难度,弄不好会觉得无所适涤的。正如欧洲民法典的统一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需要收藏、安排、评估和综合的丰富和多样的材料[1]一样,在设计我国民法典体系结构时,可供选择的参考模式就太多了。好在伴随着现代民法典200多年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民法典理论,已将现有民法典体系进行了分类。只要从法典类别上分析,就可减少逐一考察的繁琐了。 整个的民法典世界被基本分成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其它国家的民法典都可归入这两种模式之中,或是它们的模仿,或是它们的变种。 1。法国民法典结构[2] 《法国民法典》采取的是一个二分法的结构,实行三编制,这是众所周知的。其基本结构表现在法典的编之上: 第一编人 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张新宝)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 上传时间:2002-5-19 目录 引言 (一)课题、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 (二)课题的进展 (三)指导原则 (四)成果与意义 一、关于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归责原则、责任能力 (二)关于损害 (三)关于因果关系与共同侵权的相关问题 (四)关于抗辩事由 (五)关于第一章中的“其他规定” 二、关于第二章自己的侵权行为 (一)对人身权的侵害 (二)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 (三)关于专家责任 三、关于第三章准侵权行为:对他人侵权等之责任的规定 (一)监护人的责任 (二)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替代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四、关于第四章准侵权行为:严格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物造成的损害 (二)关于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 (三)机动车和其他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 (四)产品责任 五、关于第五章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 (二)损害赔偿 (三)其他民事责任方式 余论 引言:项目概说 (一)课题、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以下简称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是中国社会科学

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的一个子项目。参加该子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研究员、张新宝教授、刘士国教授、于敏副研究员、龚赛红副教授,张新宝担任召集人。张新宝负责设计章节结构并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和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以及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龚赛红起草第2章第3节专家责任;刘士国起草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刘士国、于敏起草第4章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和第2节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于敏起草第4章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梁慧星起草第4章第4节产品责任。在起草人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张新宝负责统稿,由梁慧星最后修改定稿。 (二)课题的进程 课题组从2000年夏季开始设计章节结构的总体方案,2000年底提出“框架”,同时由留德博士研究生焦美华女士将该框架翻译成德文,邀请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欧洲民法典起草研究项目主席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教授对框架提出了详细的修改建议。在该框架的基础上,课题组各位成员按照分工于2001年秋分别完成了各自负责的条文。课题组于2001年10月、2001年12月和2002年2月在北京、济南举行三次工作会议讨论草案初稿。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参加了2001年10月在北京举行的第一次工作会议,山东大学法学院部分教师和研究生列席了2001年12月在济南举行的第二次工作会议。刘士国教授因为出国访问未能参加第三次讨论会,但是提交了书面发言稿。在总结三次工作会议各种意见的基础上,2002年2月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整理统稿和最后的修改定稿。定稿后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首发于《法学研究》杂志2002年第2期。本文引用的条文文本有少量文字改动。 (三)指导原则 在2000年底提出的框架中,下列指导原则就被明确提出来,在后来的工作中这些指导原则也一直得到遵循: 本“框架”将 (1)吸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主的包括一些涉及侵权行为法的单性民事立法的优秀成果; (2)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各级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实践的成功经验; (3)借鉴国(境)外有关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尤其是新的立法例(如荷兰民法典、正在起草的欧盟民法典)。 本“框架”本着“宁多毋缺”的指导思想设计有关条文,将来对部分条文可以合并或删除。 本“框架”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为了民法典草案成功之目的,得进行修改、调整。 (四)成果与意义 本课题的最终成果是《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理由书》。理由书将另行发表。作为民法典建议稿之一部分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由5章、97条法律草案构成。第一章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对各种主要的侵权行为的举要规定;第5章是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课题组试图将最终成果服务于三个目的:(1)作为《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这一国家社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1416510343.html,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作者:韦琳邢坤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民法典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我国目前正处于民法典制定的前夕,党的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民法典的体例是民法典的脊梁,而民法典的编纂必须首先明确其体例选择。本文拟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古代民法典的体例选择研究中探寻其选择动因,最后得出我国民法典应采“总—分”式体例的结论。 关键词:民法典;体例: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53-02 作者简介:韦琳(1992-),女,汉族,北京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民法典的体例概述 在学理上,我们通常抽象的认为体例是具有一定顺序和逻辑的系统构成。体例在很多领域至关重要,因为它代表着一种逻辑和思维方式。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的体例是一种系统构成,即根据构建民事法律规范内在体系的要求,实现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逻辑化,使民法在整体上形成结构化的制度安排。”①笔者认为体例是构筑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脊梁,没有体例的存在,民法规则将如一盘散沙。民法典是将民事法律以一定顺序和逻辑系统地构成在一起的集合,而这种顺序和逻辑即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的民法典的体例。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是以遵循先例和衡平为主要原则,以行政立法和法官造法作为补充的不成文法律体系。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制定一部部成文法典作为其法律体系的构成。所以对于民法典的体例研究,应当以存在民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为着眼点,研究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民法典的体例。而大陆法系国家整个的民法典世界被基本分成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其它国家的民法典都可归入这两种模式之中,或是它们的模仿,或是它们的变种。②所以研究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也应当从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谈起。 (一)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式体例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及答案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及答案 1.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推进国家()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A 、全面依法治国 ( 正确答案 ) B. 治理体系 ( 正确答案 ) C. 法制建设 D. 治理能力 ( 正确答案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 7 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A. 人格权 ( 正确答案 ) B. 婚姻家庭 ( 正确答案 ) C. 继承 ( 正确答案 ) D. 通则 3. 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维护(),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A. 民事主体 ( 正确答案 ) B. 民事关系 ( 正确答案 ) C. 社会经济秩序 ( 正确答案 ) D. 社会政治秩序

4.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A. 服务事项 ( 正确答案 ) B. 服务质量 ( 正确答案 ) C. 服务费用 ( 正确答案 ) D. 服务数量 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将于()起正式施行。 [ 单选题 ] A.2020 年 5 月 28 日 B.2020 年 10 月 1 日 C.2021 年 1 月 1 日 ( 正确答案 ) D.2021 年 5 月 1 日 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共有。 [ 单选题 ] A 、物业和业主 B 、物业 C 、业主 ( 正确答案 ) 7.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例如:小明租住房子的房东要把房子转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_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摘要: 目前所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民法典立法意义重大。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要合理解决立法的依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情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规范移植的理论研究;要合理解决民法典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用立法扩大私权的空间;要合理解决法典内部的逻辑和谐问题,在创新理论的指导下,创新体系和创新制度。民法典被誉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它的制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浸染于官僚体制、忽视民法作用、甚至不知民法为何物的社会来说,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至为重要。民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支点,关系着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千秋伟业"。改革开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中国的历史车轮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飞速前进,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五千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正处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盛世的到来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盛世呼唤盛典,盛典成就盛世。为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伟大的法典,使其立基于人民的共识而获得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活在人民心中的法典,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重大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第一,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问题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它对百姓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所不在的。确保受到影响的人们对所要规范的事项拥有发言权,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码要求。正是考虑到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尤有必要强调人民的广泛参与。如何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的认知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立法工作应通过广泛地、深入细致地、系统科学地调查研究,在各阶层认真对话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立法的根据。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以前没有市场经济的传统经验,也没有形成什么好的习惯,所谓调查中国习惯云云,对民法典的制定没有什么大的帮助。我的意见是,我们的调查内容决不仅仅是什么习惯,而更重要的是调查人民的心声及其内涵的规律,获得制定法的合理性。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以前定三年不变,群众接受了,后定五年不变,群众也接受了,最近定30年不变,更受群众的欢迎。那么究竟农民大众从内心深处怎么想?这种想法有什么合理性?根据何在?我们立法有什么更有力的说明理由和事实予以支持?例如广大农民群众提出承包经营权最好一百年不变,而且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但要经最高领导当局做出政治决定,然后才能写进民法典,我们的立法者当然有义务就此所作的调查研究及立法建议向最领导当局做出科学的报告,求得理解与支持。又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论一般的公民还是私营企业主,他们的状况如何,他们期望怎样保护;再如不动产交易登记,我们的登记机关设置的情况,登记的费用及效率情况以及其他问题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何影响,结合中国国情究竟采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还是采对抗要件主义,应做出符合实际的科学的解释。再如时效制度,《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使很多善良的债权人丧失了很多利益,从《民法通则》实施到现在,仅根据我国银行系统的不完全统计,其损失达七千亿元之多。破产逃债的情况也很严重。又如我国的集体经济,情况极为复杂,城市与农村的集体经济不同,城市集体经济又分为各种情况,这些情况处于十分不明确的状态。我们所说的调查,就是真正了解我国改革中的现实情况及其发展趋势,正确规范,因势利导,开拓创新。现在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典草案,对很多问题规定的十分原则、抽象。我想主要是对实际情况吃不准,不敢轻易下笔。如此笼统的规定,只可以说是个立法大纲,实际操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其后果不堪设想。目前民法典起草论证工作应当说尚处于前期阶段,主要限于一部分民法学者的范围内进行,随着立法进程的逐步深入,民法典的起草论证工作应与深入的社会调查相结合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我认为,民法典的制定如果没有人民的广泛参与,这样的民法典很难称之为"民法"。我这里所说的人民的广泛参与只是科学调查国情的代名词。我们的国家有自己的一些十分特殊的方面,如果处理不当,只能事与愿违。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上传时间:2002-4-5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其最终成果是《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这里发表的是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条文建议稿。参见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研究员、张新宝教授、刘士国教授、于敏副研究员、龚赛红副教授,张新宝担任召集人。张新宝负责设计章节结构并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和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以及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龚赛红起草第2章第3节专家责任;刘士国起草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刘士国、于敏起草第4章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和第2节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于敏起草第4章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梁慧星起草第4章第4节产品责任。在起草人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张新宝负责统稿,由梁慧星最后修改定稿。 目录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节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 第2节损害 第3节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 第4节抗辩事由 第5节其他规定 第2章自己的侵权行为 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 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 第3节专家责任 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 第1节监护人责任 第2节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替代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第4章准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 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 第2节污染环境与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 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 第4节产品责任 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损害赔偿 第3节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第1章一般规定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

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摘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原则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 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这一体例的本质是不再坚持大陆法系法典所固有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汇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20XX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就是典型的汇编式民法典。这一草案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九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是原封不动地将现行法编入,是彻底的松散式和汇编式的民法典。对这一法典体例,多数学者表达了坚决反对的声音:首先,这一编纂体例不符合中国的实际。中国的实际,首当是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和民事司法的现状两个方面:从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来看,一百年前,我们的前辈在列强入侵,国难当头的历史关头,自觉地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试卷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试卷答案 第1题(单选题) [10分] 在民法典顺利编纂完成的先决条件中,决定性的先决条件是()。 ? A.有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 B.国家和民族有较高程度的凝聚价值共识的能力 ? C.国家和民族有足够丰富的民商事法律实践 ? D.有相对比较充分的理论准备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A 第2题(单选题) [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起施行。 ? A.2021年1月1日 ? B.2021年7月1日 ? C.2022年1月1日 ? D.2021年12月1日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A 第3题(单选题) [10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A.自愿原则 ? B.公平原则 ? C.诚信原则 ? D.公序良俗原则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D 第4题(单选题) [10分] 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 ? B.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 ? C.没有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 ? D.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C 第5题(单选题) [10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A.全部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大会审议。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编纂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此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3月,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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