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全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全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全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全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

第四章公法

在所有的民法法系(civil law) 中所做的基础分辨便是公法(public law)

与私法(private law) 的区分。这种分类方法,对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而言

仅仅是潜在的或者默示性质的,但对于民法法系而言却是一种基础性的理解方式。一方面,正如我们所了解的一样,这种分类为民法法系国家提供了法庭组织系统的分辨模板。随着公法领域的争端于19世纪可受法院裁判(justiciable)

开始,独立的特别法庭(tribunal) 被建立起来并约束起公法行为。在今天,除了

刑事案件(criminal matters)这一主要例外,普通法院的管辖权(jurisdiction)

依旧限于私法领域的争端。除了这些司法管辖权的推论以外,公法和私法的分别还产生了一种存在于法律专业中的工作(labor)性质的差别。大量的法学教师倾向于证明他们是“公法专家”(publicist) 或者是“私法专家” (privatist)。课

程和论文(treatise) 倾向于公法或私法的其中一个领域,尽管事实上如今已经考虑到的案由(subject matter) 至少更倾向于许多公法方面。

即使在民法法系世界中公法与私法的分别被广泛承认,但这类法系的法学家(lawyer)对其法系划分的理论基础或者法理正当性仍未达成一致,各国对于这种划分方法的范围和效果也未达成一致。然而,一般来说,公法所关注的是国家机

关之间的关系或者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法至少包括宪法(con stitutio nal law),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和刑法(criminal law)。而私法是处理公民

或私人团体之间的关系,它至少包括民法(civil law)和商法(commercial law)。这种分类方法的其他几个领域是争论的主题所在。举个例子,民法程序是包含于

一些主体的私人组织的些许法系之中,并且被其他主体认为包含于公法领域。劳动法(labor law),农业法(agricultural law)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

同时也包括大量的现代规则领域,这些法律有些时候被解释为公法与私法领域的混合,有时又被说成自成一类(拉丁文:sui generis)。

即使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已经扎根于罗马法系(Roman law)中,然而直到当代

与公法相关的领域仍有一种未开发的因素。这便是对于主权(sovereign)的保护,

法理学家(jurist) 总是谨慎的将其放在一边。正如我们注意到的对于民法法系传

统的历史介绍,几乎所有流传下来并被我们所掌握的罗马法律文献都是关注于私法领域,并且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科学的传统也是关注于私法领域。

我们观察到的也是如此:在地方主义(localism)和法律多样化的中世纪,公法的研究余地是很小的。但是当集权化(ce ntralize) 的国家以及它的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 organ)开始出现于欧洲大陆的时候 (与逐步产生影响的法律训

练专业化吻合),这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有利的条件。在19世纪,由于行政法

开始繁荣昌盛,似乎一般的话用于私人个体或者组织的私法规则并不能简单的维持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国家已被政党所垄断。在法国它似乎也是这样的,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 不能被委托(entrust)从事牵扯到解决国家争端的任

务。正如我们已经了解到的一样:法国对权利分立学说(separation of powers led)的理解,导致其在行政机构中建立起了一系列独立的公法法院。

在德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该国关心被行政权力压迫的普遍性胜过对于司法裁判的不信任。因此,为了避免当公民与行政机构发生争端时是由后者裁决(adjudicate),德国建立了存在于司法机构中并独立于行政法院的裁判体系。

如今,法国国家委员会已经建立并独立于行政机关,已完全先进的保护个人

权利并且拓展了该委员会控制行政程序的力度,然而事实上这并不是减少法院重要性的技术性问题。在当代的民法法系国家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legality)

审查效力的增加正在变成一种趋势。

如今,当有人谈论民法法系的公法时,一般而言大致讨论的是行政法。正如与宪法相关的形式,国家的结构以及机构,这些因素仍旧被认为相类似于政治学。正如我们认识到的一样,只是在相对较近的时代,法院及其他机构才获得了对政府行为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利。正如刑法,虽然在技术上被归类到公法领域,但传统上依旧被“私法学家”所关注,并且在世界各地都由普通法院享有管辖权。因此,在民法法系国家中大量的公法依旧由行政法组成。

即使是用一个单一的国家进行研究,依旧很难精确的详述行政法概念中究竟包括什么。一般来说,行政法由一系列调整除了政治和司法机构(judicial authority)以外的公共机构(public authority) 的组织,职能和相互关系的规

范,以及规范行政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则组成。税法(Tax law)已经变成了

行政法领域中的一个主要特色。行政法并不是完全的与行政法院的裁判权所吻合,这是因为在所有的民法法系国家中,特定的行政法案由是由普通法院依据特别法(special legislatio n) 享有管辖权的。

也许正如我们期许的一样,公法和私法经常在面对类似法律问题时采用类似的解决办法。尽管如此,当学生比较此二者关系时必须意识到这样一种可能性:关于私法与公法分类的争论将演绎一种相当不同的实质性规则,亦或者产生一种

不同的解释法。举例如下: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遇到也严重的通货膨胀,私法法院拒绝对因通货膨胀而变得一文不值的固定金额合同的债权人(creditor)

给予救济,而最高法院则发展了“不可预见性原则(doctrine) ”来救济依据公法管辖的合同的债权人(obligee)。行政法便是这样被形容的:基于其频繁变化的可影响性而独立于私法,基于行政法所允许的宽广范围的官方判断力(discretio n) 以及该法所留下的对于政党辨别力的狭小空间,还包括变动的和日

渐模糊的法律概念。然而,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私法的一般原则经常持续的作为行政法的补充或者填补行政法的空白。

第五章私法

正如“公法”这个词一般被用来定义行政法一样,“私法”也经常与民法交

替使用。然而,在民法法系中,有两个种类的区别包含于私法之中:即民法与商法。在原则上,民法适用于每个人,其基本的规定(provision )均见于民法典中,并由辅助性(auxiliary )的条款加以补充。而商法关注的是特定群体的人或者特定种类的活动,并且在大多数民法系国家的法统中包含独立的商法。意大

利与瑞士是没有商法典的,然而商法仍然被认为并在教学中视为一门独立的私法学科。除商法以外,仍有大量的其他领域的法律通常被归类独立于民法,但这些

法律却又包含于私法领域,如版权或艺术财产(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perty ),海商法(maritime law),保险(in sura nee)以及工业产权(in dustrial property )。劳动法的发展源于个人雇佣合同的民法中。然而,当今对私法有各种各样的独特的分类方法;这种方法是公法与私法的混合;这种方法可以说是相对于其自身的一种分类,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

A. 民法

在传统上,民法【民事权利( droit civil ) Burgerliches Recht or

Zivilrecht 】是基于如下的主题被安排为论文或者作为教学目的的:人法( the law of person );家庭法( family law );婚姻财产法( marital property law);财产法

( property law );继承法( succession law )以及债法( the law of obligations )。这种分类并不是穷尽的,这并不是基于各个国家的民法典且精确的与法典的主题分布相

一致的。举个例子,瑞士拥有独立的债法典,而在法国,婚姻法包含于人法之中。

人法由所有关于作为法律主体的个人和法律实体的低位的规范组成。它包含一系列与类似于姓名,居住地( domicile ),民事地位( civil status )以及保护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 persons under legal incapacities )的各种人等主体相关的法律规则。大多数的法律实体长久的隶属于行政法,商法以及劳动法的特殊规则,因为如今仅

仅有很少一部分组织脱离于民法典的范围之中。

婚姻法包括婚姻的成立 (marriage formation ),婚姻的法律效力 (the legal effect of marriage ),由于离婚( divorce ),分居( separate ),宣告婚姻无效 ( annulment of marriage )而导致的婚姻终止( marriage termination );私生子父亲的确认

( filiation );以及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 family support obligation )在这里领域的第一方面依旧相当的稳定,民法法系采取了来源于法国的要求合法婚姻的成立必须进行

一个世俗仪式。在婚姻法的其他所有领域所发生的三个主要趋势影响了法典修改的

扩大化:离婚基点的自由化;在家庭决策和财产权方面男女低位的平等化,费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低位平等。

与婚姻法,财产法和继承法密切相关的婚姻财产法,在传统上被视为民法的一个独立领域。民法典建立并且管理着“婚姻财产制度” ,这一体系管理着未选择可

变更婚姻合同的所有配偶。这种法律机制是共同财产制( community property )的一种典型形式,通常来说,婚前财产( pre-marital property )以及若能证明是通过赠与或

者继承获得的财产依旧归各自所有。现代的趋势是更倾向于“延缓共同财产制

( defer community )”,在这种制度下,无论是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获得的财产,各配偶的财产均被认为是其独立财产,但是在婚姻结束或者一方四方时,婚

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将会平等的一分为二。另外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是基于特

别创建和管理一系列可被选择的变更制度并包含于民法典中的婚姻财产制度,犹如制作或变成婚姻合同的程序。

民法法系的财产法承认动产(movable)和不动产(immovable)的划分,这大致相当于普通话系中关于动产( personal )和不动产( real property )的划分。同普通法系国家一样,土地比动产( chattel )的重要性要大的多,尤其一些相对较旧的法典完全反映了国家的实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有权(right

of ownership )被认为是绝对的,保护私有财产被看成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实践中,对于所有权绝对性的描述是依靠新修订的宪法以及司法解释

(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并开始于对公法限制的扩大化。

其他的在普通法法系中不存在的并属于民法法系所有权的传统性规则,是其独一无二的特质。即使民法法系承认确定的共同所有制( co-ownership )形式,但民法法系学者依旧很难设想出将所有权中“大量的权利”用各种方式合为一体,亦或者

是将这些权利分割(类似于普通法系中当前及未来利益的案例) 。民法法系的所有权

与普通法系的所有权( legal title )的区分仍旧未知。因此对于民法系国家而言发展一个可以将所有有用的类似于普通法国家千变万化的社会功能的组织并得到信任是很困难的。财产被认为只有一个所有权人 (亦或者同时所

有于多人)以及其他一些一般认为限制或阻碍所有者权利的利益因素。不动产的

租赁压根不被认为是财产,但它却存在于债法的合同领域中。然而,在现代民法系国家中,独一无二的所有权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全新的并正在逐渐普及的共同所有制制度。

继承法涵盖了基于遗嘱人死亡时的遗嘱的或者法定继承的意向分配财产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遗嘱自由总是受到有利于立遗嘱人子女的限制,他们有

权获得其父母遗产的“保留份额(reserved share)”。大陆法系不同于英美法系,民法典传统上对尚存配偶采取强制分享制,他们的经济利益被认为基于死亡而导致的家庭财产分割而得到充分的保护。然而,当代世界各地的趋势是逐渐提高尚存配偶的继承地位,并且在一些国家中,例如德国,这种制度已经带来了对于他或者他有利的保留份额。

大陆法系继承法的两个典型方面已经在美国引起了相当大的兴趣。第一个实践便是在遗嘱人的有生之年于公证人 (notary)面前进行遗嘱认证,这一程序减少了对于遗嘱检验的需求。第二个事实便是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与管理死者

(decede nt)财产的时期相对应的规则。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权仅授予(vest) 那些通过遗嘱指明的或者无遗嘱继承下的法定继承人,但他们仍然可以放弃(renunciation )继承权。其他来自于民法法系继承法的观念已经广泛的包含于美国检验遗嘱改革中。这种制度包含以计算死者财产强制份额为目的的生前(拉

丁文:in ter vivos )财产转移的特定模式。

—去最抽象以及最稳定的部分。它包含所有可以引起权利和求偿(claim )的行为和交易,并且通常将债法分成三个部分:合同法(the law of contract ),侵权法(the law of tort 拉丁文:delict ),以及不当得利之法(the law of unjust enrichment )。典型的法典的合同法部分,是以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规则开始的,接着阐明使用于特定种类合同的特殊

规则:销售,租赁(lease ),代理(agency),借贷(loan )等。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tort liability )的民事概念与以下内容一致:与普通法所发展的不同种类的伤害行为的独立空间相对应,这是一种侵权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民法的

不当得利已经通过蕴含于判例法(case law)的重要组成的一般原则中建立起来。

包含于债法中的集合元素的首要部分是一系列扩大化的,并且在当代世界各地的法院将认为与立法无关的的元素组成,杜绝形式主义的运动,以及对于合理

的信任与期望的趋势。然而,在一个极端的情况下,即合同法与侵权(delictual ) 责任产生竞合时,债法领域的范围便出现了缩小势态。第一眼看上去债法是民法法系中最稳定的部分。如果某人仅仅关注民法典的话,那么会发现包含债法的部分是很少会变更的,并且他们被认同与民法传统的最古老部分相关联。然而,法

典以外的立法正在改变债法的实质和哲学内涵。

B. 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通常包括公司及其他商业组织,证券(securities ),银行,

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 )以及其他商事交易(commercial

transaction )。我们注意到在历史介绍中,商法是通过商事习惯和独立于私法支脉并被很好的建立起来的商事法院的实践发展起来的,甚至是在法典化阶段之前

就已经开始发展。民法与商法的二分法(dichotomy )能在法典编纂和司法集中化运动中得以保存下来,主要是由于法国在1807年通过了商法典并在初审管辖(first level of jurisdiction )范围内设立了独立的商法法院。大多数的民

法法系国家都遵从了这种形式。

然而,在私法领域中,商法与民法在同一时间通过相互的丰富使得相类似的部分

产生融合,而其他的法律趋势则是通过运转使商法从与私法融为一体的惯例中移除出去。基于一般性的习惯,个人合同之自由原则的法定化,使得商法的成长并最终形成依靠了管理商事活动与公司活动一系列法律的总体。正如普通法国

家一样,这种运动的一个方面已经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发展起来:即发展一种独立

于“区分商事行为与非商事行为的习惯法”是非要重要的。其他一系列属于商事

行为的方面一般包括:对官方许可的要求,许诺等等。在国家广泛实行计划经济之时,人们很难将商法的某些部分与行政法区分开来。为了解释市场的公共管理角色,法国和德国的学者开始对分类重新命名,他们以“商法与经济法”来取代“商法”作为这个领域的名称,经济法成为了国家的管理学法律。

C. 劳动法

如果现在将商法的某些方面放置于公法与私法的边缘进行研究的话,很明显这就是劳动法了,相较于实践目的而言,它已经完全摆脱了私法的管辖范围。曾经与民法相关的雇佣合同(employment contract )已经相当的基于一些规则的管控而体现公法的本质。某些国家具有的劳动法典并非传统种类的法典,而是关于雇佣关系的各类法规的汇编。在大多数的民法系国家,一般法律保护不得无故开除工人,并且出台强制性的法规使雇员参与公司决策,这实际上也相当于对于企业的控制,无论参与雇佣关系与否,私法自治决定性的角色大致都在减少。有一个问题被这样提出:是否正如有些时候说的一样,劳动法相对于自身而言是一个独特的领域,亦或者在事实上当代国家逐渐发展的典型法律,这些国家是否难以维持对于公法与私法划分困难性的增长趋势。

第六章普通法的基本原则

几千年前,法律的唯一渊源只有基本的人性使然(dictates of huma nity)

和当地民俗习惯。在1066年诺曼征服后,皇家法官试图把普通法应用于全国。当时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诺曼法。他们带来了来源于法国和部分英国习惯的法律,这些法律具有广泛普及性或者“普遍/ 一般性”。

普通法的建立,完全是临时性的,每一个冋题都是在它发生时才得到解决。实际上并没有人专门坐下来编制一个法律的详单。后来人们是怎么知道什么是犯罪?或者在公民之间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每个公民各自的权利是什么?事实上,他们现在是如何得知这些事情呢?

答案是双重的。

第一,一小部分从十二世纪起编写的老旧法律教科书,一直被保留到现在。

第二方面答案重要得多,就是“遵循先例原则”(doctrine of judicial preceden)。简单地说,这意味着法官在处理纠纷时,以前相似案件的判决会起到指导作用。所以,如果一个今天要被审理的案件和上周被审理过的案件相似,那么它们的审判结果也很可能相同。这样一来,法律原则的体系就建立起来,我

们可以通过对迄今以来所有案件判决的检视中发现这一结论。因为这个原因“先

例(preceden) ”经常被称为“判例法”或者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拉丁])。

人们有时会说法官作出判决仅仅是宣布普通法中一直存在的东西。但是,法官在对一个以前在任何法庭上都没有出现过的法律问题作出判决时,这种观点就

不太现实,法官似乎的确要创造法律,一一因此“法官立法”也是司法判例的

一种说法。

当法官简单地把一个先前判决中已确立下来的规则运用于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

他的决定就是宣告的先例(declaratory precede nt),因为只是宣告了现存法律。另一方面,如果一个案件和以前的任何案例都不相似,那么就没有先例

可循,法官就必须自己决定普通法是或者应该是什么。他的决定会被叫做原初的

先例(origi nal precede nt),因为一个新的法律原则从这里起源。照这个方式,普通法基于先例不断成长和巩固。如今很多判例关于我们能想到的几乎所有法律主题,曾经作为法律基础的一般习惯,其直接重要性正在被削减。

两个因素对于先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发展起到了尤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十六世纪印刷业的发展使人们很容易得知越来越多有关于判例的新闻报道。先例成为法律渊源的发展很显然是因为这些判决为公众所知,因为如果法

官连它们是什么都不知道的话,显然不可能“遵循”先前的判决。

第二,英国法院等级的设立愈发分明。(见下表)

法院等级

正确理解表格,对于认识两种先例是很有必要的。在有约束力的先例

(bi nding precede nt )下,法官必须运用先前案例中已确立下来的规则。在只具有说明力的先例(persuasive precede nt )下,法官尽管经常遵循这些决定,但是他们也可以选择拒绝适用。比如,高等法院必须遵循国会上议院。然而上诉法院(刑事庭),虽然可以选择是否遵循自己在先前案例中所做的判决,但是它也需要经常认真考虑将此作为有说明力的先例。枢密院的判决是有说明力的先例,咼等法院的判决也是。

依照遵循先例原则,法官判决案件必须应于先前案件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被称为一个拉丁文短语判决依据(ratio dicidendi )。判决依据必须是法律原则,只有被法官运用在案件中国的法律原则才能被称为判决依据。任何被法官假设的例子都不是判决依据的组成部分,但是被称为另一拉丁谚语:(法官的)附带意

见obiter dictum( 复数形式,意见之义)。----- “附带所说的东西”。另外,女口果三个或者更多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其中一个有不同的意见,那么他的不同意的意见(dissenting judgement )是“附带意见”,因为他的法律意见实际没有适用到本案当中。

第七章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三个主要历史渊源中的一个。另两个是成文法 (legislation )和衡平法(equity)。普通法从习俗逐渐发展而成,同时也是王

室法庭创制并管理的法律主体。

在相当早期的时候一一在伟大的国王艾尔弗雷德(公元871-99年当政)一

—还没有一套司法系统可以通行全国。当时的法律并非被统一君主统治。英国不同

部分有着不同的法律。而法院则是各郡(Shires )的社区法院(communalcourts ――译者注:中世纪英国的法院制度,又称地方居民体公共法院) 。大量地主把

控着法院,王室法庭只是其中的一个。

当征服者威廉于公元1066年侵占英格兰时,他接管了这个在欧洲最为有效统治的国家,但他很快领会到增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这意味着尽可能提供一种适用于全国的中央司法系统,因为威廉知道只有制定全国都遵守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才能使其权力得以真正行使并使臣民信服。

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的君王通过郡长和官员来管理王国的边远国土( outer reaches ),但是如果真的想要确保权力,他们则要出差,或者带上法院和朝臣“发展”至全国。当威廉的法院发展的时候,他和他的最有权势的王室法庭 (Curia

Regis )的朝臣会倾听那些来向他们诉说冤屈的人的申诉或者指控,然后给出他们的判决。几乎现在所有的主要法院都可以追溯至威廉的王室法庭。

国王亨利二世(1154-89年当政)对于法律与秩序极富兴趣,对于法律系统的发展也做出了杰出贡献。他比任何的前任国王都更了解一个在国王操控下全国通行的司法系统不仅有助于使国家联合,而且会赋予他自身更高的权力。

亨利奠定了“专业”法官的基础,这些法官都是一些“研究法律”的教士或者教徒,亨利可依靠他们维护他的法律。后来全国有18个法官。他命令其中

5个留在伦敦,接管裁决案件的任务。这使得高居威斯敏斯特议会中的王座法官因此诞生。

在1166年亨利发布了《克拉伦等诏令》(宣判庭是早期国王的议会形式;它后来成为法院会议),诏令宣布现有的法官英国被派往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宣判。与此同时他们必须运用威斯敏斯特议会中的法官制定的法律。如此一来,很多当

地的习惯法(customary laws )都被新的国家法所代替。随着国家法适用于每个人,也即“普遍通行”。这些法律因此被称为普通法。威斯敏斯特议会中有三个主要的普通法法院,在14世纪末以前其中任职的都是专业法官。

普通法扩大成为一个体系主要是因为遵循先例原则( doctri ne of stare decisis )。当一个法官决定所面临案件中的新问题时,后续的法官都遵循这一决定,将其视为法律规则。长此以往司法先例变得在法庭中拥有约束力,而不仅仅是一个有用的指导。

普通法是英格兰当之无愧的光荣之一。但15世纪末以前,法院也在走下坡路。普通法法院的程序缓慢,技巧繁琐,费用高昂:一个辩护( plead辩论/申诉/辩护)中微不足道的错误都可能恶化结果。另一个严肃问题在于因为陪审团(juris )的广泛运用,即使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可能被恐吓、贿赂、拉关系(” packed,filled with the friends of one of the parties ”)。

人们如何在普通法法院之外获取正义?答案似乎是普通法法院开端的重现。即使普通法法院形成之后,它常向那些感觉自己可能得不到公平裁决,或者负担不起上庭费用的人开放,向国王上诉和请愿( petition ) “平冤昭雪(redress their grievances )”。这意味着他们直接向国王恳求倾听申诉、提

供补救。首先,国王会自己考虑这些请愿,或者将其丢给皇家顾问委员会,或者国会,以作出裁决,但是整个15世纪这项工作被委托给一个委员会成员。这就是大法官(Chancellor ),之后还被御赐头衔:皇家大法官( Lord High Chancellor )。

正因为由大法官决定将请愿递送国王,他又被称为“国王良知保全者” ;又因为有太多的请愿,他慢慢地管理起自己的法院,即“衡平法院” 。大法官一般不裁

法律英语学习方法

法律英语学习的层次与材料简介来源:胡敏的日志 接触法律方面的英语已数年,从漫无目的信手乱翻,到上法律英语课,再到上英语的法律课程,到现在的用英语进行法律方面的工作,走了很多弯路,也积攒了点滴经验体会。看版面上相关的讨论,觉得还可以更体系化,总结几点,和各位切磋。 学习法律英语,不能仅以会读、会写几个词汇就觉得万事大吉,要清楚自己的目标、学习的层次,循序渐进,渐次登堂入室。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一下几个类型: 1. 入门搭框型:了解法律英语的基本词汇、语用同时西方法律、司法基本体系构架,即Mr.何家弘的“一石二鸟”。 可以学习下何家弘的《法律英语》(法律出版社,2003 第二版,好像已有配套翻译)。这种书要精读。试着自己动手翻译一遍,事半功倍。基础好同学可以接着读一点,英国人或美国人专门给外国人学法律英语的书,如《English Law and Language》(Cassell 出版)。 2. 专业型拓展型:拓展下自己的专业或者自己喜欢的领域。建议通读一本相关领域的简明教材,例如blackstone,nutshell系列的都不错的。另外,以熟悉的领域为核心,是提高英语的水平的有效捷径。 3. 比较参考型:即研究某个课题外国是否有相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规则等。学会泛读,把握主旨。以精读课的方式来读,反而会让自己陷入生词、查词旋涡。类似方面的,可以读一些案例。例如: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146810687.html,数据库大学校园网通常能已经由学校付费,学生可以免费使用。 (附:《https://www.sodocs.net/doc/146810687.html,数据库》是面向法律专业人员设计的,拥有11400多个数据资料库以及31500多项资料来源,特别是在法律事务方面,是收录最全的法律资源库之一。包含了LexisNexis中全部法律内容,也包含了商业、金融、政治、时事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全球范围内(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内地、香港等)法律案例、法律法规条文、国家法、国际条约和协议、知识产权等,使用的对象为律师、大学法学院、法律咨询公司、司法官员等。) 4. 日常应用型:即与法律有关的日常业务中,处理涉外信函。注意学习一些商务信函的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常用词汇、句型、格式。推荐《国际商务写作教程》(王素清,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日常应用的专业词汇、句型跟法律英语教材、案例书籍、法条等的具有很大差别,这是新手一定要注意的。多阅读些此前的卷宗,虚心学习,不怕修改,三几个月就能顺手了。 5. 专业应用型:即出具外语法律文书、法律建议,如合同等。最保险的还是找一些类似的格式文书照搬过来,格式文书在网上能够搜索的到,或者参考此前业务成文。 6. 翻译通才型:即从事涉及法律内容的材料翻译。多读、多练、功夫在诗外。中英文方面的法律书都通读些,一些基本的简明教程即可。另外,还应当以法律为中心,多关注关联的知识

法律英语典型句型的翻译

?法律英语典型句型的翻译 ?1. OTHERWISE ?2. SUBJECT TO ?3. WITHOUT PREJUDICE TO ?4. WHERE ?5. ANY PERSON WHO DOES... SHALL ... ?6. FOR THE PURPOSE(S) OF ... ?7. PROVIDED THAT ... ?8. NOTWITHSTANDING ... ?9. SA VE.../ EXCEPT (FOR)... ?10. IN RESPECT OF… 1.OTHERWISE ?Otherwise 在法律英语中的用法: ?跟unless引导的句子(让步状语从句)连用; ?置放在连词or之后使用; ?与than一起,通常用来否定句子的主语。 例1 OTHERWISE ?In this Ordinance,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state" means a territory or group of territories having its own law of nationality. (Laws of Hong Kong, Cap.30, Wills Ordinance, Art. 2)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国家”指拥有本身国籍法的领域或一组领域。 例2 OTHERWISE ? A notice under subjection (1) shall, unless it otherwise provides, apply to the income from any property specified therein as it applies to the property itself. ?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除其中另有订定外﹐亦适用于通知书内指明的财产的收入﹐一如适用于该项财产本身。 例3 OTHERWISE Any person who by threats, persuasion or otherwise induces a witness or a party not to give evidence in any hearing before the Board commits an offence. ?任何人籍恐吓﹑怂恿或以其它手段诱使证人或一方当事人不在仲裁处聆讯中作证﹐即属犯罪。 例4 OTHERWISE ?If 2 or more persons are defendants to a claim, as partners or otherwise, a process may be served on any of them and an award may be obtained and execution issued against any person so served

法律英语翻译(2)

法律英语翻译技巧(二)法学语言与法学语言翻译 例1:The law holds that the individual is responsible for his acts. The law also indicates what is good and right, and what may and should be done. It also indicates what is evil and wrong, and should not and may not be done. The law further holds that what is evil and wrong is a crime and may not be done, and if done, renders the doer liable to punishment. The law also recognizes the principle that man has free will and that, with certain exceptions, he exercises free will in commission of any crime that he may commit. 译文1:法律认为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还规定什么是美好的和正确的,规范了哪些事是允许做或应该做的。同样,法律规范了什么是邪恶的和错误的。法律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哪些邪恶的错误的事是不能做的犯罪行为看,如果某人做了这样的事,那么该行为就要受到惩罚。同样,法律还承认这样一个原则,每个公民除犯罪自由外都具有自由意志,如果某人在各种违法活动中实施其自由意志,那么他就可能触犯法律。 译文2:法律规定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分清善良和正义,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还认为,作孽枉法即是犯罪,法不可恕,

法律英语翻译专业词汇大全

法律英语翻译专业词汇 大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equality between [of] the sexes南昌市 Nanchang Municipality南京市 Nanjing Municipality南宁市 Nanning Municipality南平市Nanping Municipality南通市 Nantong Municipality脑外伤综合症 combined external head injuries年报 annual report年度账目 annual accounts宁波市 Ningbo

Municipality宁静的占有权 quiet possession宁夏回族自治区 Ningxia Hui Nationality Autonomous Region扭亏为盈 turn a loss-making enterprise into a profitable one扭曲金融分配 distorted allocat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纽约公约 New York Convention农村剩余劳动力 surplus rural labour农村信用社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副产品采购支出 outlays for agricultural procurement农工商联合企业 agro-industrial-commercial combines农垦区 land reclamation district农民集体 peasant collective农药残留物 pesticide residue农业部 Ministry of Agriculture农业发展银行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Bank农业税agricultural tax农转非 rural residents become urban residents虐待 maltreat虐待罪 crime of abuse挪用公款 misappropriation of public funds殴打他人 assault 偶犯 casual offender排斥外在证据原则 parol evidence rule排除责任条款 exclusion clause排纷解讼 dissolution of disputes and litigation排他性的独占权exclusive monopoly right派生的分租人 derivative under-lessor派生的分租租契derivative under-lease判案理由 adjudicative reasons, grounds of judgment判处sentence判定 confirm判定债务人没有付款的誓章 affidavit of default on the part of the judgment debtor判决 judgment判决理据 grounds of judgment判决书 written judgment判决执行 enforcement of the judgment判刑 sentence泡沫经济bubble economy泡沫效应 bubble effect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to tap new sources of economic growth赔偿 compensate赔偿金 compensation money赔偿损失 compensation for losses赔偿责任 liability to damages配股 allotment of shares, rationed shares配合饲料 compound/mix feed配偶 spouse配偶的父母 parents-in-law配套改革concomitant reforms配套人民币资金 local currency funding of批复 Reply批评教 育 re-education批准 approve, approval批准机关 approval authority批准文号

法律英语书名

书名: 1.《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英文翻译打码QQ群:54493069 2.孙万彪:《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 3.《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 4.李克兴:《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 5.陈忠诚:《法窗译话》 入门级: 1、孙万彪的《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涉及的内容都是最基本的,书写得比较严谨,孙老师应该是语言专业出身,对一些词(比如说threatened )的处理比较好。 2、中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以及英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中文版的不必管哪个出版社的,想来都差不多。英文版的至少有两个版本,我在书店里见过,但现有手头没有,也不方便找。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中英文对照版,算是做得比较精致的一本书。这本书不厚,但可以让你明白好的翻译作品应该是什么样的。 4、香港的双语资料库,至少可以利用一下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双语《上市规则》。香港的词法和句法与大陆有所不同,但值得借鉴。 中级篇: 1、《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作者之一是李克兴,他最近还写了一本书,也不错,可以看看。书名记不得了,但如果你在百度搜索栏敲入“李克兴”、“法律翻译”,逐页翻页,应该可以找到。 2、《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这本书有多名作者,既有宏观的论述,又有微观的剖析,作者基本上都是圈内高人。 3、《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著名的两部美国法律,主译是张路老师,这一系列的书还有,与律所的实战翻译风格比较接近。 4、利用互联网,直接查阅相关法律,如美国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至于具体查阅哪部法律,看个人的兴趣。每本书后面都有参考书目,可以利用这个作为线索。 高级篇 1、《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研用的“灰皮书”,不知现在是不是这样?先读懂这本书,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2、《英美商事组织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丁丁老师著,同一系列的书还有很多。 3、陈忠诚老师的《词语翻译漫谈》及其续篇、《法窗译话》以及相关的词语翻译书,加强“炼字”功夫。

法律英语翻译

Legal English (revised version for the students) Ch.1 The Main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一、法律英语的英译: David Mellinkoff(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 1.legal English---Lawful English Legal parlance(说法、用语)/legal lingo(行话、隐语)/legal jargon(行话、黑话)/legalese( 法律八股文)/language of jurisprudence(法理语言) 2.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 or shortened as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3. 法律英语与法学英语 二、法律英语的范围: 是否凡是涉及法律的英语(词汇、表达方法、句子结构……)都是法律英语?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法律人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mode of expressions)。 三、法律英语的主要特点: I. precise or exact (准确) 正常情况下,起草法律文件时,用词造句务必十分精准(with great exactness),因为一旦笔者的思想、观点、企图落实成文字,即成为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因为按严格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strict construction)或唯名论原则(principle of nominalism),尽管实践中还存在推测意图原则(principle of presumed intent),但其不占主导地位,书面文字仍然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实务中鉴于对法律文件中文字的理解不一,也是常有纠纷出现: e.g. The Charter required that directors “shall be elected on a vote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 st ock of the corporation.” 甲方理解成:被选上董事的人需三分之二的股东投票赞成(a candidate to be elected needs the votes of 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 乙方则认为:选董事时须有三分之二的股东出席(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must be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election is held) What’s the judge’s opinion? e.g. 一个阿肯色州的美国人临终前写了一个遗嘱,遗嘱写道: 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 问题出在对“between”一词的理解上。立遗嘱人妻子一边的外甥和外甥女加在一起共有22个。这句话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子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其本人一方的外甥女?还是指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中平均分配呢? 为达准确之目的,常使用下列招法: 1. 使用专门术语(下文有述) 2. 重复使用具有绝对含义的词汇,如all , none, perpetuity, never, unavoidable; 3. 使用具有绝对限制含义的短语:

法律英语翻译练习与答案-0609

练习1:外国合营者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If the foreign joint venturer causes any losses by deception through the intentional use of backward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it shall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修改提示:单复数考虑不周;用语不够简洁。 答案(修改要点):causes any losses →causes any loss(es) 造成一项或多项损失时都应当赔偿,不能仅用复数形式。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pay compensation therefor (therefor=for that/them) 练习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原译文:The people’s courts,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nd public s ecurity organs shall,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修改提示:“分工负责”,应理解为:侧重点在“负责”,而非“分工”,即分工过程中各负其责;respective 比own 更为妥当、准确;原来的译文中,and they shall …比较啰嗦,更严重的问题是,使to ensure …割断了与divide their functions 的联系。 答案(修改要点):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respective work while dividing functions, co-ordinate,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练习3: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译文:Trademark registrants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exclusive use of their trademarks and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修改提示:商标专用权的译文“貌合神离”,立法原意是“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的主语有些歧义,可加括号处理;原文shall滥用,因为并未刻意强调“必须,一定要”。 答案(修改为):Trademark registrants have the exclusive trademark right, (and are) protected by law. 练习4: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原译文:The extremely serious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se committed by the accused have brought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severe hazard to the whole society. 修改提示:bring的用法有些生硬,动宾搭配不太适当。 答案(修改为):have brought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severe hazard to the whole society. → have exerted an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posed a severe hazard to society. (exert, vt. 施加,产生,如exert pressure on, exert an influence on; abominable, adj. 可恶的,极坏的;pose v. 提出,形成,成为;使摆好姿势pose a problem; pose an obstacle/a threat to …) 练习5: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货号; 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总值(数量及总值均有_____%的增减, 由卖方决定);生产国和制造厂家;包装;唛头;装运期限;装运口岸;目的口岸;保险;

高级法律英语翻译实践,第二课

第二课法律、民主与道德分歧 最近人们常听说,在美国及其他的地方,在公开演讲和市民生活中,对手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待人接物的礼仪风尚正在减弱。有些人从种种雄辩理念中找到一种指标可能,即重要的是在许多道德分歧问题上“赞同不同意见”。许多这些观念对此类问题存在客观真理。实践共识或者两者都存在的可能性,趋于持怀疑态度。其他人则倾向于把实质性的道德争议完全排除于政治领域之外,以免不可避免要表达的道德上的政治分歧的观念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性。然而,在两本有价值的关于道德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含义的新书中,则体现了另一种不同的趋势。《民主和意见分歧:政治上难免道德冲突之探源及其对策》,政治理论家艾美?古特曼和丹尼斯?托普逊著;《法律推理和政治冲突》,法律学者卡斯桑斯坦著,提出了对公民生活行为道德分歧内涵的反思,和我们的政体如何处理牢固的道德分歧的具体建议。 1.罗尔斯和理性分歧之事实 曾参加过鸡尾酒会或在大学里教授过伦理学或政治学理论的人,很可能熟悉下列驳论的套路。社会主流不赞同,比如堕胎、色情或者同性恋行为的道德准则。道德分歧的现象表明,这些问题不存在客观真理,只有主观观点。在更大范围内,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他自己的主观观点强加于那些恰恰不赞同他们的人身上。因此法律禁止、限制甚至反对堕胎、色情或者同性恋行为的做法不正当的侵犯了人们的自由。 然而稍作反思,人们就会发现这种推理套路中有大量的谬误。也许最受争议的便是它从道德分歧之存在中得出不存在客观道德真理的推论,而这一推论违背了社会常规性。打个比方,如果埃里克斯主张奴隶制是道德性的错误,那么贝尔塔不赞同的现象并不意味着埃里克斯的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埃里克斯也许对奴隶制的道德性错误想法有误,但贝尔塔不赞同的这一仅有的现象是不构成埃里克斯主张错误的充分理由的。毕竟,贝尔塔的主张也有可能是错误的。如果查尔斯还没有形成自己关于奴隶制的观点,但正希望形成一个正确的观点,那么在得出一个判定之前,他将会把埃里克斯关于奴隶制的道德性的论证和贝尔塔的反证放在一起加以考虑。仅仅从埃里克斯和贝尔塔分歧这一现象中,查尔斯是不可能理性地得出该问题不会有客观真理的结论。此外,如果埃里克斯和贝尔塔的争论从奴隶制转向论证堕胎、同性恋行为、色情、娱乐性使用毒品或其他任何当前有争议的道德问题上,这样的结论依然是不合理的。 但是如果埃里克斯和贝尔塔都是“理性之人”,又该如何呢?如果理性之人对某行为是否不道德发生分歧,是否就意味着该问题不存在客观真理而只有主观观点呢?并非如此。他们的分歧仅表明他们其中之一是错误的,或者他们都是错误的。即便是理性之人也会犯错误,有时也会信息不全。埃里克斯或贝尔塔可能完全或部分的忽视了或者未能充分注意到某些相关的现象或价值。你或他(或者我们大家)都可能正在推理中犯逻辑性的错误或其他的错误。这样或那样的偏见也许或妨碍一个关键的推论或其他的洞悉。 当然,相信客观道德真理的人(像我一样)并非认为那些客观真理总是那么明显,道德问题也从不棘手。相反,某些道德问题特别的棘手。有些道德问题是自身棘手,而有些道德问题的棘手是因为人们所处的文化环境中的物质、偏见、私利或其他因素使相关价值趋于模糊,并妨碍了关键洞察力。理性之人遇见此种情况也难以幸免。然而道德问题的棘手并不是暗示着问题没有正确的答案。即使理性的分歧也并不表明客观真理的缺失。 至此,我一直想表明的是,与人们在鸡尾酒会或大学教室的听闻不同,分歧存在并不意味无客观道德真理——即便是“理性的分歧”,即,有关理性之人自己在多数场合下也可能产生分歧的棘手的道德问题之分歧。但是,有一个不太直接但相当精妙的,从理性之人间道德分歧之事实,论证得出涉及法律和公共政策中充满特定道德问题的、开明结论的方法。约翰?罗尔斯最近的著作中借助于他所谓的“理性多元主义”事实,作为其他问题除外而包含

第十章 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第十章法律翻译中被动句式的翻译(课堂讲练) 本章教学目标:掌握法律英语翻译中有关被动句翻译的若干基本方法。 课堂讲练: 1、概述 在法律英语句式中,被动语态(PASSIVE VOICE)使用频率很高。通常在以下情况中,法律英语会使用被动语态: 例1、(1)、The Conformity Certificate of the Goods to be delivered shall be delivered directly to Party A by Party C on the Delivery Day of such Goods. 参考译文:拟交付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应由丙方在该批货物交货日直接交给甲方(或:丙方应在交货日将拟交货物的产品合格证直接交给甲方)。 (2)、When the Goods to be pledged under this Agreement have been delivered to the Dealer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Pledgee, the Pledgor shall submit to the Dealer a Delivery Note. 参考译文:依照本协议应质押的货物交付给代表质押权人的经销商后,质押人应向经销商提交一份交货单。 (3)、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in writing herei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ust be returned to the disclosing Party or destroyed on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iod of the receiving Party’s using such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参考译文:除非本协议另有书面规定,所有机密信息在接收方使用期限届满时必须退还给披露方或者销毁。 (4)、如果在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就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进行协商的书面请求后15天内,争议仍未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参考译文:Wher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relation to this Contract can not be resolved within fifteen (15) days after any Party hereto requesting in writing the other Party to commencing a consultation on said disputes, either Party may submit it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CIETAC). (5)、对于任何因违约而给对合同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必须做出金钱赔偿。 参考译文:Any losses suffered by any Party hereto arising from any breach shall be indemnified by the Party in breach. 小结:从上述例句的翻译中可以看出,法律英语使用被动语态,通常是因为(1)、强调动作对象(即受动者),比如例句(1)、(2),此时,往往施动者没有必要说出或不愿说出;或者(2)、施动者本身无法确定,如(3)、(4);或者两种情形兼而有之,如(5)。在汉译时,由于汉语被动语态的使用频率较英语为少,所以,不必受英语句式限制,将所有被动句都翻译成汉语被动句,译文应以既忠实于原文意义,又符合汉语表达习惯为要旨。 2、英语被动语态基本翻译技巧 1)、译成被动句 如需要强调源语中被动语态的受动对象,一般译成汉语被动句。不过,可以使用”予以、由、受、受到、得以、得到、经“等词汇替代”被“,以表达被动含义。 例2、(1)、I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is held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and unless the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materially violates the fundamental intent and sense of other parts of this Contract, such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and enforceability of any other provisions hereof. 参考译文: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除非此无效或不可执行性实质性地违反本合同根本意图或其其他部分意义,则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全

《当代法律英语》翻译 第四章公法 在所有的民法法系(civil law) 中所做的基础分辨便是公法(public law) 与私法(private law) 的区分。这种分类方法,对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而言 仅仅是潜在的或者默示性质的,但对于民法法系而言却是一种基础性的理解方式。一方面,正如我们所了解的一样,这种分类为民法法系国家提供了法庭组织系统的分辨模板。随着公法领域的争端于19世纪可受法院裁判(justiciable) 开始,独立的特别法庭(tribunal) 被建立起来并约束起公法行为。在今天,除了 刑事案件(criminal matters)这一主要例外,普通法院的管辖权(jurisdiction) 依旧限于私法领域的争端。除了这些司法管辖权的推论以外,公法和私法的分别还产生了一种存在于法律专业中的工作(labor)性质的差别。大量的法学教师倾向于证明他们是“公法专家”(publicist) 或者是“私法专家” (privatist)。课 程和论文(treatise) 倾向于公法或私法的其中一个领域,尽管事实上如今已经考虑到的案由(subject matter) 至少更倾向于许多公法方面。 即使在民法法系世界中公法与私法的分别被广泛承认,但这类法系的法学家(lawyer)对其法系划分的理论基础或者法理正当性仍未达成一致,各国对于这种划分方法的范围和效果也未达成一致。然而,一般来说,公法所关注的是国家机 关之间的关系或者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法至少包括宪法(con stitutio nal law),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和刑法(criminal law)。而私法是处理公民 或私人团体之间的关系,它至少包括民法(civil law)和商法(commercial law)。这种分类方法的其他几个领域是争论的主题所在。举个例子,民法程序是包含于 一些主体的私人组织的些许法系之中,并且被其他主体认为包含于公法领域。劳动法(labor law),农业法(agricultural law)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 同时也包括大量的现代规则领域,这些法律有些时候被解释为公法与私法领域的混合,有时又被说成自成一类(拉丁文:sui generis)。 即使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已经扎根于罗马法系(Roman law)中,然而直到当代 与公法相关的领域仍有一种未开发的因素。这便是对于主权(sovereign)的保护, 法理学家(jurist) 总是谨慎的将其放在一边。正如我们注意到的对于民法法系传 统的历史介绍,几乎所有流传下来并被我们所掌握的罗马法律文献都是关注于私法领域,并且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科学的传统也是关注于私法领域。 我们观察到的也是如此:在地方主义(localism)和法律多样化的中世纪,公法的研究余地是很小的。但是当集权化(ce ntralize) 的国家以及它的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 organ)开始出现于欧洲大陆的时候 (与逐步产生影响的法律训 练专业化吻合),这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有利的条件。在19世纪,由于行政法 开始繁荣昌盛,似乎一般的话用于私人个体或者组织的私法规则并不能简单的维持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国家已被政党所垄断。在法国它似乎也是这样的,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 不能被委托(entrust)从事牵扯到解决国家争端的任 务。正如我们已经了解到的一样:法国对权利分立学说(separation of powers led)的理解,导致其在行政机构中建立起了一系列独立的公法法院。 在德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该国关心被行政权力压迫的普遍性胜过对于司法裁判的不信任。因此,为了避免当公民与行政机构发生争端时是由后者裁决(adjudicate),德国建立了存在于司法机构中并独立于行政法院的裁判体系。

法律英语_何家弘编_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但是到了十四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特别的”衡平法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代表了整个的法官造法体系,而且在现代还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在不准确的和令人迷惑的用法中,“普通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术语通常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在这里,“普通法”这个术语一般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以示区别制定法。“判例法”总是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律,而“普通法”则相对来说,根据想表达的意思不同,要么代表普通法主题事项(即具体问题)上法官制定的法律,要么在更广范围内指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课法律职业 第一部分律师协会 法律职业的规范主要是各州的事务,每一各州对于执业许可都有其自己的要求。大多数州都要求三年的学业和法律学位。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请律师资格的书面考试。不过,几乎所有的州都利用“多州律师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长达一天的多项选择测试,在这项考试之外,各州还会再增加一次主要是关于其本州法律的时长一天的论文考试。大多数申请人都可以通过第一次考试,而且许多失败者都会在下一次考试中通过。每年有四万多人通过这些考试,在经过人品调查之后,他们便可获准在相应的州执业许可。在获得许可之前或之后都不要求实习。到各联邦法院执业的许可规则互不相同,但一般来讲,那些获准在州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在办理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之后即可获准在联邦法院执业。 律师执业范围通常仅限于一个地区,因为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地区办理事务,但是一个人只能在其获得许可的州内执业。人们习惯雇用本州的律师办理其它洲的事务。但是,只要一个人已经在其获得职业资格的州执业达一定时间(通常是五年),那么他移居到另外一个州时通常无需考试便可获得执业许可。 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法律事务,还允许从事任何其他公民能从事的事务。执业律师在企业客户的董事会中工作、从事商业或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律师即使在成为法官、政府或者私人企业集团的雇员或者法律教师之后仍然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他们可以辞掉这些其它事务,回头开始私人执业。为了在工商业中担任重要的执行职务而放弃执业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这一职业中的流动性和公共责任感的一个例证是哈兰·菲斯克的职业生涯,他曾多次成为一名纽约州律师、一名教授和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美国总检察长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律师并不按照职责进行正式的划分。在英国对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分并没有移植到美国,既不存在拥有特别或者专有出庭权的职业群体,也没有专门制作法律文书的职业群体。美国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出庭辩护、咨询和起草文书。另外,在被广泛地成为“法律执业”的范围之内,律师的业务范围是专有性的,不对其他人开放。在出庭辩护领域,这种规则非常清楚:任何个人都可以代表其自己出庭,但除了一些基层法院之外,只有律师可以代表他人出庭。不过,律师不得代表他人参与一些行政机关设立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正式程序当中。在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领域的界限并不是太清晰,比如在在联邦所得税领域的法律执业和会计执业之间就是如此。但是,纽约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表明了大多数美国法院的严格标准,该裁决认为,一个获准在外国执业单位获准在纽约执业的律师不得在纽约对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即使该意见仅限于该律师获准执业的该外国的法律。但是,一个外国律师可能获准在一个州执业,而且无需获得许可便可以以一个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向美国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1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