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080701 商资函[2008]23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080701 商资函[2008]23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080701 商资函[2008]23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080701 商资函[2008]23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20080701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商务部、外汇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等规定。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并在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方面形成了较好的工作机制。为严格备案材料核对,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好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事项后,将原需报商务部备案的材料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根据171号文、50号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下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对:

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文件是其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投资设立(增资)的公司符合项目公司原则,投资(包括增资)仅限于经批准的单一房地产项目;

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外方股东不属于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统一实际控制人;

公司中外投资各方未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

条款;

项目投资依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投入,公司提供了资金用途和分期投入的承诺。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和加强监管的相关规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将填写完备并加盖各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附后)送商务部,商务部依法予以备案。核对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季度随机抽查5-10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商务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核对材料送商务部。

经核查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通知外汇管理部门取消公司外汇登记,并取消其外资统计。同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两次出现违规的,商务部将在商务系统内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未改,收回授权。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

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

承诺书

申请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申请符合《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及其他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批表》中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供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字

盖章填表说明: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各项条款,按实际情况全部填写,并在□上划√

设立境外子公司备案流程

设立境外子公司备案流程 第一步:商务部备案 按国家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企业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按要求填写并 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d o cx,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境外投资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以下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摘自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部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d o c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将不予备案。 第二部:外汇管理局备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件,企业境外投资外管局备案由银行按通知审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银行办理外汇管理局备案所需资料(以中国银行为例): 1,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复印件(三证合一);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有限公司概况; 6,有限公司境外投资地项目概况; 7,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表5)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doc 。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第4条需要公司正式的委托书,需盖法人签字章。 将所有资料递交银行后,银行按企业所提供资料录入外管局备案系统,并打印业务登记回单。

对外经营者备案办理流程-商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办理流程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网上提交《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登录填写《登记表》并上传营业执照电子版。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提交。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企业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双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 (二)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必须);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

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 年月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一)注册地址:填写注册地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股份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中的“公众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四)成立方式: 1.合并新设: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分立新设: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3.并购设立: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

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4.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内资企业吸收合并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吸收方的内资企业应填写此表,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勾选此处的“吸收合并”项,被吸收的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另行办理相应的解散手续。 5.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五)投资行业: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勾选填写涉及的行业,再从中勾选确认一个行业作为企业的主营行业。 (六)业务类型:需勾选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不涉及各特殊类型的,勾选“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合

商务部备案申请指南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办指南 一、办理程序 二、办理规定 (一)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同一单位可以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二)申请《说明》以进口商为主办理。进口商应当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办理一份。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用户、不同用途或不同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三)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 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四)经中国商务部审核出具的《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自出具之日起

6个月内递交有效。其他材料由商务部存档。《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一个月 内通过本系统填写并在线提交。 (五)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或取消进口申请,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六)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七)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说明》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 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 求和安排访问。 (八)商务部可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最终用户和进口商有义务予以配合。最终用户检查的方式包括:1.出具前现场检查;2.出具后现场检查;3.到货后现场检查;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三、出具的国家地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说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说明 日期:2010-01-30 发布者:对外贸易处点击次数: 办理条件: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申报材料: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 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https://www.sodocs.net/doc/149560573.html,)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 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处室领导审核; (四) 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商务部文件

商务部文件 商产发[2007]395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七年十月十日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 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

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 第13 号,以下简称13 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

对外贸易进出口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昌意为您服务为您解答对外贸易进出口备案相关手续大致流程,为顾客服务,不为钱坑顾客,与顾客做永恒的朋友,这是我们公司的宗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2016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8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6年10月8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6-10-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

商务部管理制度

商 务 部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总则 一、管理目的 为加强商务部管理,明确部门人员岗位职责,促进商务管理的规范化,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第二章岗位职责 一、商务部部长(负责人)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商务管理工作,协助指导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协助配合公司其他部门进行相关业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熟悉并掌握各种施工工艺、行业定 额、国标清单、材料价格信息、劳务价格信息。 3、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损 害公司利益。 4、带领商务部完成公司经营目标,合理安排部门员工的分工与协作,考核、 激励、培养下属员工,形成良好的部门管理机制。 5、商务部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投标工作的策划(包括风险分析、清单工程量 差异分析、单价分析、施工条件及施工难易程度分析、标前成本测算、投 标盈亏分析及投标策略)并上报至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进一步研究报价 决策,使之最后定案报董事长。 6、商务部负责人应参与业主合同谈判,认真研究与分析合同条款,最大限度 争取有利条件,降低履约风险。 7、商务部负责人应根据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主持 编制项目成本测算、项目盈亏及策划点分析、对项目施工合同二次风险识 别及提出应对措施,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建立目标成本,并将目标成本 责任分解明细。 8、商务部负责人应主持分包分供招标工作,根据工程部提供的技术要求及施 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单、工程指令)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经综合比 选后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报公司审批。 9、商务部负责人应组织复核清单工程量量差(即根据招标图纸复核招标工程 量,并与招标清单工程量进行对比),对清单工程量的偏差、清单工程量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漏项等问题,做出对公司最有利的方案,上报公 司总经理。 10、商务部负责人应组织进行月进度款的申报及形象进度的确认,及时回收 工程款,并做好相应台账。 11、商务部负责人应进行项目施工过程中商务策划(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规范 等,结合施工现场条件进行商务策划),通过创造条件、制造条件进行设 计变更,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12、商务部负责人应在工程部提出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改变、材料或设备更 换、现场地质情况、现场环境变化、突发事件等原因的情况下,组织编写 工程联系函,并根据设计院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安排预算员计算变更 增减造价,组织及时更新项目价格和合同成本,并检查设计变更台账。

如何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如何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进出口经营权是企业自己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并不象某些客户想的那样是单独一张证书,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是企业在得到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拿到这些部门发的批文后,才表示这个公司拥有了自营进出口经营的权利。2004年7月1日国家放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改为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现在企业申请进出口权实行的是备案制,需要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不需要专门的申请报告,只需要从网上下载相关表格即可。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都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否则,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和验放手续。 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程序解答如下: 1、问:企业怎么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需要哪些步骤? 答:申请进出口权首先得去企业注册地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然后再去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具体操作:通过INTERNET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网上填写、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再将打印在A4纸上的登记表签字、盖章,并附上相关材料到商务局进行备案,7日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问:企业办理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网上提交打印并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问: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在正常开展外贸业务前,企业还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了,在正常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之前,还需要到海关、电子口岸、外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多个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4、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事项要变更怎么办? 答: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网站上下载空白《登记表》,并填写、打印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到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进出口权费用清单

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资格办事指南

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资格办事指南 [2010-06-01]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备案) 法律依据: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原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一)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五)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七)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八)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九)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十)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五)、(六)、(八)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的: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商务部援外企业资质申请

申请条件 一、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条件: (一)A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3、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4、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5、申请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6、申请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7、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二)B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具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二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3、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5、申请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6、申请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7、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二、经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变更备案: 取得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直接向商务部备案: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住所变更; 3、法定代表人变更; 4、出资人变更

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同时将上述备案文件抄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 1、自《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当年起,商务部对取得援外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每2年进行一次资格核验。资格核验当年内取得援外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年的资格核验。 2、商务部在资格核验当年7月31日前发布资格核验通告,并在政府网站“资格认定”专栏中同时公布。 申请材料 一、申请资格认定(或资格核验)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须提交: 1、申请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技术资质证书; 6、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7、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8、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申请(核验)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9、本企业关于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10、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变更备案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须提交: 1、变更备案申请函(附《变更备案登记表》); 2、有关变更事项的书面备案文件。 许可程序 一、资格认定 (一)行政服务中心接收企业申请材料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1年第5号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2011年12月12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在网上怎么备案报关单 基本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

在网上怎么备案报关单 一、基本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商委备案说明

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事项办事流程 事项名称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事项 办理地址北京市商务委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南三 环方庄桥西北角,丰台区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 一层) 办理电话87211063(10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87211761、87211765 资料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30—17:30)政策依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备案事项范围1、北京市商务委受理的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市依 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 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 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的,报北京市商务委备案。(注:央企及 其所属地方企业报商务部备案) 提交材料目录1、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网

址:https://www.sodocs.net/doc/149560573.html,/fecp/denglu.jsp) 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公章。 2、境内投资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北京市企业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相关书面材 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决定对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北京市商务委颁发《企 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备注1、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由相 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 案。如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协商后由一方办理。 2、企业申请备案事项,不得有商务部令2014年 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2) 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 产品和技术。 3、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16修正)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https://www.sodocs.net/doc/149560573.html,)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公司商务部管理办法

商务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的开发工作,规范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招投标各环节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公司及各部门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树立公司形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投标工作必须遵守《招投标法》等法律、规章,执行国家级行业颁布的标准、规范公司招投标文件。 3、公司投标工作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部门经理负责、商务代表项目跟踪的责任人制度。 二、商务部及招投标相关部门的职能 1、公司成立商务部投标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重大或重要的项目的方案和投标策略,由商务代表负责实施。 商务部:负责招投标商务标的编制、存档 预算部:负责经济标/技术标的编制 财务部:负责办理投标保函、信贷证明、招投标支付、收入的管理等

2、商务部岗位职责描述 商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1)、行政隶属 上级主管:总经理 (2)、主要职责 1、传达、分解、落实公司下达的政策与任务。 2、公司国内业务年度、季度、月工作计划与费用预算的制定、 3、审批与实施工作。 4、公司招投标模式的设计、调整、管理。 5、组织建立、健全部门客户档案。 6、保证商务部正常运作与高效,对相关招投标信息对财务部 与预算部进行反馈。 7、制定商务部的费用预算计划。 8、负责本部门的员工管理与考核工作。组织业务部人员的上 岗培训及定期培训,召集业务员办公例会,及时解决业务员 在业务、思想动态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业务员(商务代表)岗位职责 (1)、行政隶属 上级主管:部门经理 (2)、主要职责 1、根据业务工作的要求,做好个人的业务目标计划,完成商

务部下达的业务综合目标。 2、保持与客户的有效沟通,密切关注市场动向。 与公司各部门保持良好通畅的联系,及时控制、解决工作中出 现的问题。 3、填写每月工作计划与总结、绩效考核完成每月的工作报告。 合理安排日常商务,降低销售经营成本。 三、投标程序 1、获取招标信息 市场经营人员可通过各种公开媒体,如《招标与市场》杂志、电子信箱及互联网等各种途径获取并跟踪招标信息;商务部、大客户部应跟踪国家的中、远期及近期招投标信息,并及时向相关实体及代表处提供。 2、申请投标审批 各部门人员得到招投标信息,应与实体联系认定其可行并开始准备进行投标活动后,必须填写《投标申请表》(附后)并上报市场总部主管领导审核。在确定有能力、有可能时报主管经营副总裁批准登记并购买标书、文件。 3、购买招标文件 实体市场人员按招标文件要求购买招标书,并应从多渠道获得并反馈信息,包括概算,竞争对手情况等,以指导投标书的制作。 4、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包括商务、技术两大部分)。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 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7.07.30 【实施日期】2017.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17年第37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修订后的衔接工作,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在线便捷、准确填报备案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自2017年7月10日起,依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

规定执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自2017年7月28日起,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的,应按照《备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其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填报《设立申报表》。 三、《备案办法》所称“并购”指《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四、《设立申报表》、《变更申报表》见本公告附件。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报表 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报表 商务部 2017年7月30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 备案编号: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