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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思想

罗尔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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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博德利·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2002),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2 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

罗尔斯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字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

罗尔斯

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二战时入伍服役,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退伍回大学念书。1943年毕业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 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

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位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诺齐克当年有言,政治哲学出了罗尔斯之后,你可以跟着他思考、可以针对他思考、可是不能不理会他而思考。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特色,莫过于他对于「公平」意义下的「正义」这项政治价值的强调。此前的政治哲学,往往局部强调自由、平等、幸福、效率等某一项价值。罗尔斯独排众议,认为一个

社会是否公平,乃是最根本的问题所在。正因为公平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所以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坐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都违反了正义。

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是罗尔斯继蜚声世界的《正义论》之后的又一力作。在其中,罗尔斯继续并修正了他在《正义论》中发展出的公正观念,但是对其哲学基础进行了根本的修正。在其早期著作中,罗尔斯假定,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稳定的、在基本的道德信念上同质、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广泛共识的社会,但是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之内,而且自由的制度本身就强化、鼓励着不同质的学说的多元化,并视之为自由社会的永恒状况。

“现在,严重的问题是,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元论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是合乎理性的诸完备学说的多元论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任何人也别指望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种别的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的永久认可。”

政治自由主义假定,出于政治的目的,一种合乎理性的然而又是互不相容的完备学说之多元化,乃是在一个立宪民主政体的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正常结果。政治自由主义还假设,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并不拒斥一种民主政体的根本。

超脱于各种“完备性学说”之上,同时又得到这些学说和社会公民的重叠共识,是罗尔斯构建政治自由主义的目的。这一宗旨决定了正义理论不再是一种道德理论,甚至也不再只具有近代人道主义者所设想的那种俗世自由文化价值观特性。按照罗尔斯的设想,政治自由主义所要解答的主要问题是:“一个有自由而平等之公民——他们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情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怎样可能长治久安?易言之,尽管合乎理性但却深刻对峙的诸完备性学说怎样才能共同生存并一致认肯以立宪政体的政治理念?一种能够获得这种重叠共识支持的政治观念的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是:政治的正义观念、“重叠共识”理念、权利优先性与善观念的理念和公共理性的理念。

其中,“重叠共识”的理念是政治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构成性条件,权利优先性理念是政治正义的基本价值观表达,而公共理性的理念则是政治正义的社会普遍基础。

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首先区分了“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政治意义与道德意义,使之成为更明确的政治哲学概念,从而建立一种“政治的正义”概念;其次,围绕着“政

治的正义”理念推演出作为民主社会之公民的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观念”和由该观念所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从而建立一套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系统;第三,进而引绎和论证其“主要理念”系统,该系统由“重叠共识”、“权利优先与政治善”和“公共理性”三大理念所组成;最后,提出与政治的正义理念相适应的社会制度框架设想,并阐明其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价值规范。

而对于税收来说,没有程序制约的税收实体规则,必然不能得到一致、公开和理性的执行,纳税人的财产权和人格尊严将被任意侵犯。所以必须通过税收正当程序对正义、秩序的追求来建构税收体制。税收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征税恣意,通过角色分配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过程,是保障纳税私权、监控征税公权的控权过程。因此,税收程序不仅是做出征税决定的税收行政程序,而且包括制定税收规则的立法程序和解决税收争议的司法程序。税收程序作为一个过程具有独立的价值,因而必须承认和关注税收程序的正义,而这也就意味着税收程序的设计和程序主体相关权利的设定,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主要包括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1]

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J.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有二:①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②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罗尔斯将法治称为“形式正义”或“作为正规性的正义”,即对公共规则的正规的和公正的执行。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作是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这种学说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在美国处于政治动荡的时刻,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

在《正义论》问世三十一年后,约翰·罗尔斯离开了人世,停止了他对于公平的正义的思考。从各方面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后续的《政治的自由主义》、《公平的正义再陈述》都属于20世纪思想界最具有影响力的作品之列,其中理论贡献最大、最具有原创性的当属《正义论》。在这些著作里,罗尔斯提出了一个融汇西方正义概念的基本涵义并又极大丰富了其内涵的当代社会正义理论,即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总体地说,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但同时,它也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得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有二:①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②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罗尔斯将法治称为“形式正义”或“作为正规性的正义”,即对公共规则的正规的和公正的执行。

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作是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这种学说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在美国处于政治动荡的时刻,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2]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世界人得目光被迫逐渐地聚焦在生态问题上。生态危机的出现引起了全球范围内人们的广泛关注,生态问题的恶化成为了世界性的重大话题。 人类在与自然的不和谐相处中不仅仅是尝到了苦果,更是接受了严重的教训。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归根结底是一个哲学问题,表现上即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间的斗争,而深入研究这两种主义背后的关节,不难发现环境问题本质上只是一个自然价值的问题。 自然的价值是什么?是否有内在价值?如果有内在价值,如何实现自然从传统价值论到内在价值论的一种转变?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人类后续的生存,更关系到人类和世界的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对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价值论进行研究和分类,在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价值论中,我们很容易能够找到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根据,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论体系严重误导了人类的行为方式,并且毫无疑问地遮蔽了人类的双眼,使人类与自然处在一种单纯地无限制攫取的关系之中,将人类与自然敌对起来,人类以主宰的姿态恣意地攫取,破坏性地开发自然。 我们在传统自然价值论中看到了这一点,但是却无法从中找到一种合理的解决途径,甚至是无法找到一种折衷的调解方式。而这种解决途径的寻找不仅仅是一种在哲学意义上的追究,更是在实际意义上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合理的途径找到人与自然相处和谐的关键,是改善人与自然关系中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作为一位在环境伦理学中颇具影响力的学者,通过他的自然价值理论,确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并且实现了一个从自然的工具价值到内

在价值的转换,这种转变机制是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家利奥波德的研究的继承。利奥波德就是致力于由自然的外在价值向内在价值的一种转变,认识到了自然有自为目的,有其内在价值。 在这种自然观的基础之上,罗尔斯顿提出了以自然内在价值作为核心的自然价值观,通过其自然价值理论,真正实现了从自然的工具价值到内在价值的转换。当然,罗尔斯顿的这种转换机制也存在一些缺陷,存在继续完善的空间。 罗尔斯顿的这种转换机制在其领域内也饱受质疑与攻击,但是无法掩盖这种转换机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罗尔斯顿的这种转换机制,有效地解决了人与自然在观念上的不和谐,为自然的内在价值进行了证明,通过对价值概念的重新定义以及对于环境伦理学研究起点的转换,构建起一套完整的自然价值理论,不仅在学术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更是给处于环境困境中的人类一条合理的出路,在当今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境况下有着鲜明的实际意义。 本文会重点恢复出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理论体系,并且着重解释这种从自然的工具价值到内在价值的转换机制,与传统的自然价值论进行比较,明确这种转换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对人类与自然的相处方式进行一个前瞻性的引导,力求使人与自然的关系趋于健康和稳定。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观研究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观研究 在当今社会,由于生态危机的加剧,环境问题已经逐渐成为一个让人们重视的焦点,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也成为了在我们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该如何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现代西方哲学中勺环境哲学家们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其中“自然是否具有其内在价值”这一命题成为了辩论的焦点,并以此问题的分歧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及非人类中心主义理论两个阵营。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是美国当代著名的环境伦理学和环境哲学家,被誉为“环境伦理学之父”。他受到现代西方生态学的科学背景、有机论自然观以及宗教的影响,在坚持“自然具有其内在价值”的同时提出他自己的自然价值理论以此反对人类中心主义。 罗尔斯顿强调自然有其独立于人的价值,这是因为在罗尔斯顿看来只有当人们认识到自然不仅仅只有工具价值并且还具备内在价值时,人类才可能真正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罗尔斯顿作为一个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中心论学者,他对于“自然价值”这一概念在原来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从而使他的环境哲学理论得到更加完整的建构。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探讨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理论及其环境哲学。在第一部分,笔者将从自然价值观之理论的溯源入手,对于价值哲学的发展的各个阶段进行论述,并讨论西方哲学中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争论以及环境哲学中自然价值理论的形成。 这一部分是本文对于罗尔斯顿自然价值理论的形成的背景分析。在第二部分,本文将从罗尔斯顿的文本出发着重解析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观的主要内容,特别是

自然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关系以及罗尔斯顿对于自然价值的分类,以更好地区分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理论与其他非人类中心主义提出的自然价值理论。 除了对于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理论的分析阐述外,本文在第三部分对其自然价值理论进行了评价,分别指出虽然罗尔斯顿的理论是对传统价值哲学的超越及其对环境哲学的贡献同时也探讨罗尔斯顿自然价值理论的不足。在第四部分本文还将从价值范式、生态文化以及生态建设等方面探讨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理论对于缓解当今的生态危机,特别是对于当今中国环境问题可能起到的启示和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总的来说,虽然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理论否定了人类中心主义且存在着一些理论缺陷,但对于建立和谐的生态系统,使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协调发展,达到生存与发展统一的境界,它依旧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这也是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理论会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

荒野转向:罗尔斯顿的环境美学

文艺研究2008年第6期 要切入罗尔斯顿的思想,首先得找到表达其思想的关键词。普遍认为,罗尔斯顿思想的关键词是“自然价值”。其实,在罗尔斯顿那里,“荒野”(wild)是自然价值之源。事实上,罗尔斯顿不仅响亮地提出“哲学走向荒野” ,而且也提出“美学走向荒野”,要求哲学把沉思的目光投向荒野,美学把欣赏的目光转 向荒野。荒野才是我们把握罗尔斯顿环境美学思想的入口。 一、“荒野”的语言学分析 在西方,《旧约》和《新约》都将“荒野”描述为 荒野转向:罗尔斯顿的环境美学 赵红梅 年来,两国因经济互补性和文化相似性,在各方面取得了令人刮目相看的进展,希望“中韩暨观察员国家文化艺术界高层学术论坛”不仅是一次学术活动,更愿其成为对亚洲各国文化艺术方面创造出新价值的盛会。 王文章院长在致辞中说,在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地的区域合作日益密切,亚洲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合作日益加强。举办首届“中韩暨观察员国家文化艺术界高层学术论坛”,为亚洲各国文化艺术界的艺术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实践提供了一个交流研讨平台。亚洲各国人民曾经以自己独特的文化艺术创造,为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21世纪的今天,亚洲各国人民必将以自己的勤奋和智慧为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文化艺术的交流合作与相互促进,离不开沟通理解与相互尊重。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提出未来世界文化发展的境界:“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不同国家、民族的人们,首先是发现、热爱自身之美,然后是包容、相互学习他人之美,得到相互欣赏、赞美,不同的美和谐与共是一个多彩的世界、多元的文化,进而达到相互尊重、世界和谐的大同之美。相信亚洲各国文化艺术界的朋友们会热情携手,共同努力,以卓越的文化艺术创造,为自己国家、民族在21世纪的文化艺术发展开拓出新的境界;在保持文化独特性的同时,努力促进亚洲文化的和谐、繁荣与发展。 韩国韩中文化艺术协会会长柳在沂致答谢辞。他认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亚洲各国日益关注本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来自韩国、中国、日本、越南和新加坡等国的专家学者和文艺界精英一起聚首北京, 深入探讨亚洲文化的发展,相信各国专家学者和文艺界人士能为亚洲文化艺术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论坛的成功举办,一定能为亚洲未来的文化艺术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韩国代表团团长崔祯镐和观察员国代表、越南文化通讯研究院院长阮志坚也作了大会发言。 来自中国、韩国以及日本、新加坡、越南等国文化艺术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围绕论坛议题“二十一世纪亚洲文化发展展望”,分文化文学类、电影类、戏剧美术类、音乐舞蹈类四个类别,以大会发言与专题讨论形式,展开了深入探讨和广泛交流,提出了诸多建设性的观点和建议。此次论坛吸引了中韩两国以及日本、新加坡、越南等国文化艺术界的学者。韩国方面组成了专门的代表团,代表团由三十余位在文学、戏剧、美术、音乐、舞蹈、影视、书法等领域卓有成就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构成,包括韩国著名文学评论家柳宗镐,著名诗人金炯德,著名小说家金周荣,著名作曲家、指挥家朴范薰,著名舞蹈评论家张光烈,著名导演林权泽,著名书法家元仲植,著名画家李钟祥、朴洸真、著名电影演员姜受延,著名芭蕾舞演员金惠植等。日本琵雅株式会社社长矢内广、中央大学文学部教授飯塚容,新加坡著名华裔画家林祥雄、 戏曲学院院长蔡曙鹏,越南文化体育旅游部国际合作局专员陈一皇、广宁省文化通讯厅厅长黎全等共50余位外国学者、艺术家出席了论坛。 中国著名学者、作家、艺术家刘梦溪、资华筠、龙瑞、莫言、翟俊杰、赵汝蘅、张会军、瞿小松、贾磊磊、张振涛、杨飞云、吴为山、康健民、刘祯、梁江、丁亚平、吕品田、朱乐耕、麻国钧、陈薪伊、吴玉霞、陈平、池福子、李道新、马盛德、祝东力、李胜洪等院内外文化艺术界人士也出席了论坛。

罗尔斯顿生态哲学观中的荒野

罗尔斯顿生态哲学观中的荒野 “荒野”是罗尔斯顿生态哲学的一个重要关键词,是他构建环境伦理并为该伦理寻求合 法性的重要支撑,以下是搜集的一篇探究罗尔斯顿生态哲学观的,欢迎阅读借鉴。 20世纪以来,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一种日益对抗的恶化状态,各领域的学者纷纷将 关注的目光投向生态。其中,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指出一种助力于生态改善的哲学发展新态势---生态哲学,并为其发展做出大量的奠基和开拓性工作。人与自然紧张关系的缓解及生态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人类从观念上转变对自然和自然价值的定位,为此罗尔斯顿构建具有其理论特色的环境伦理,并将环境伦理诠释为:它并不要求我们把生态系统的总体作为偶像来崇拜,而只是要求我们将其视为一个复杂的体系,在此体系中包围着个体,对个体有所限制,但并不压制个体。[1] “荒野”是罗尔斯顿生态哲学的一个重要关键词,是他构建环境伦理并为该伦理寻求合 法性的重要支撑。我国学者叶平将荒野定义为“生态规律起主导作用,没有人迹,或虽有 人到过、干预过,但没有制约或影响自然规律起主导作用的非人工的陆地自然环境,如原始森林、湿地、草原和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的迹地等”.[2] 除了现实的物质意义之外,荒野还具有更进一步的哲学和价值意义。“‘荒野’是一种自 组织生态系统,是那些有权为自己而生存繁荣的存在物之栖息地,是自然价值之源,其本身具有丰富意蕴,其有限性蕴含无限性,物质性蕴含精神性,自然性蕴含自由性。”[3] 罗尔斯顿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自然内在价值和哲学意义的角度来使用“荒野”一词,他认 为“作为生态系统的自然并非不好意义上的‘荒野’……她是一个呈现着美丽、完整与稳定的 生命共同体”.[4]重新发现和认识荒野之美是人类寻求与自然和解的最初也是最为重要的过程,罗尔斯顿敏锐地感知到理论界哲学发展的荒野倾向,并认为这一变化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他甚至称自己为“一个走向荒野的哲学家”. 一、纯粹与本真的荒野 荒野之美,首先体现在它本真纯粹和孕育生命的特征上。荒野存在于人类诞生之前,它是“自然的自然”,具有比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然更加纯粹、更加本真的特质。正是在如此本真的土壤上,孕育了生命的诞生。“荒野”作为一种自在的主体,并不是因为人类才存在的,“荒野并非仅在过去起过重要的作用,而且现在也仍然是产生生命的基质”. 今天我们所能看到的,以及已经消逝在时间洪流中的繁多的生物种群,都是由简单生物在一无所有的荒野中逐步进化而来的。荒野提供了生命孕育和发展的场所,从最初的“天地玄黄,宇宙洪荒”演变为今天我们仍栖居于其中的复杂的自然生态系统,由此产生出 了一个物种丰富的精彩世界。

试评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1

试评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 张雅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191) [摘 要]罗尔斯顿生态哲学思想的核心就在于他的自然价值论,他认为环境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关于自然价值的评价问题。文章认为: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体现了一种新的哲学范式,它突破了传统的事实与价值截然两分的观念,从价值导出道德,将道德哲学与自然哲学紧密结合;创建了系统价值的概念,突破了传统的价值主客二分性,建构了生态系统主义世界观;虽然理论不够全面,有局限性,但它将环境伦理理论融入实践,探讨了环境伦理学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具体途径,这为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我国的科学发展观的实现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罗尔斯顿;生态哲学;自然价值论 罗尔斯顿的生态哲学思想起源于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又很快与其他反主流文化合流,并迅速成为当代环境运动的主导力量。他的思想一直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其核心———自然价值论。自1991年罗尔斯顿来华进行学术访问以后,国内学者也对其思想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深刻认识到人类科学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平衡的破坏和地球环境的急剧恶化。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的危机,需要人类深层反思,有了正确的价值理念,人类社会才能持续进化和发展。 一、自然价值论:罗尔斯顿生态哲学思想的核心 在环境伦理学的初期发展阶段,许多环境伦理学家都主张“right”这一概念作为环境伦理学的基础。因为权利理论在西方是一种较为成熟且居于统治地位的伦理学说。随着环境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人们越发觉得把权利概念作为环境伦理学的基础是有困难的。罗尔斯顿认为在环境伦理学中,最好停止使用名词“权利”,“价值”才是一个关键性的词汇。“对我们最有帮助且最具有导向作用的基本词汇是价值。我们将从价值中推导出我们的(环境)义务。”罗尔斯顿的生态哲学思想的理论精华正体现在他的自然价值论上,因此,国内外学者对他的评价也着重体现在专门性地评论内在价值、负价值、价值的客观性等方面。如,克里斯朵夫.普雷斯顿“认为(罗尔斯顿)的内在价值观点是对内在价值存在性讨论的最著名的论点”,他对自然负价值的解释“是非常合理的,我们需要一种‘爱所有的事物,尽自己所能做避免附加值产生的事’的情怀”。霍尔姆斯从价值论出发,建立了一个以自然价值为核心的生态哲学体系。他的自然价值论生态哲学思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 (一)价值的创造性属性 罗尔斯顿所理解的价值属性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的创造性。他明确指出:“自然系统的创造性是价值之母,大自然的所有创造物,只有在它们是自然创造性的实现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凡存在自发创造的地方,就存在着价值。”张德昭也指出,“在生态中心论学说中,罗尔斯顿所主张的自然界的性质是一种价值的观点,其所谓自然界的性质,实质上就是不同层次的自然系统在进化过程中的突现性质和新性质;他所说的创造性是价值之母的观点,实质上是指系统的新性质不断产生的过程。”价值就是自然物身上所具有的创造性属性,这些属性使得具有价值的自然物不仅极力通过对环境的主动适应来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它们彼此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竞争的协同进化,也使得大自然本身的复杂性和创造性得到增加,使得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总之,价值就是“这样一种东西,它能够创造出有利于有机体的差异,使生态系统丰富起来,变得更加美丽、多样化、和谐、复杂。” (二)大自然所承载的价值 罗尔斯顿总结了大自然所承载的十四种价值:生命支撑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的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多样性与统一性的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的价值、辨证的价值、生命的价值、宗教价值。可以看出,罗尔斯顿对自然价值的分类是极其全面的,尽管很难看出这十四种自然价值分类的 逻辑依据,但综合起来,还是能够发现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观 所主要强调的内容。他实际上试图通过列举大自然所承载 的价值而确立其与人本主义自然价值观相对立的自然主义 的自然价值观。他所言的自然的价值,是从价值本体论的层次来讨论的,自然的价值是由自然物质的性质、结构和功能 决定的。罗尔斯顿在肯定自然价值的客观性的同时,也没有 忽视价值与人的关系,忽视人的认知功能和存在着有赖于人 类评价并对人类利益的自然价值方面。同时,从价值实践论 的层次看,人类以各种尺度认识和评价自然价值,并依据这 种认识和评价,在自然价值的基础上,创造文化价值,实现对自然价值的利用开发,这是自然价值转换成文化价值的过 程,是自然价值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三)工具价值、内在价值与系统价值 罗尔斯顿认为,生态系统是价值存在的单元:一个具有 包容力的重要的生存单元。在生态系统中,自然不仅具有工 具价值、内在价值,并且具有了一种超越了工具价值和内在 价值的系统价值。自然界具有工具价值,及其在满足人的需 要的前提下所具有的意义,这一点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关 于自然的内在价值,李培超在《自然的伦理尊严》中提到:“自 然的内在价值最重要的还是指自然的内在目的性、非工具意 义。”罗尔斯顿也认为自然的内在价值是自然的非工具性的、 非主观性的价值。他的自然价值论观点中与其他学者的不 同之处是,他反对将内在价值看成某一种个体所“自为决定” 的价值,他所说的自然情景中的价值,实际上是指要从物种 主体与周围环境的联系中来确定其价值。所以罗尔斯顿认 为,生态系统是价值存在的单元,没有它,有机体就不可能生 存。在生态系统中,有机体既从工具利用的角度来评判其他 有机体和地球资源,也从内在的角度来评价某些事物:它们 的身体,它们的生命形式。因此,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都客 观地存在于生态系统中。生态系统是一个网状组织,在其 中,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相互交织在一起。“在生态系统层面,我们面对的不再是工具价值,尽管作为生命之源,生态系 统具有工具价值的属性。我们面对的也不是内在价值,尽管 生态系统为了它自身的缘故而护卫某些完整的生命形式,我 们已接触到了某种需要用第三种术语———系统价值(systemic value)———来描述的事物。系统价值就是创生万物的大自然(projective nature)。”价值系统是一种超越了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系统本身所具有的“自在价值”,它并不完全浓缩在个 体身上,而是分布在整个生态系统之中。它不仅仅是部分价值的总和,也是一个某种充满创造性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产 物就是那被编织进了工具利用关系网中的内在价值。每一 种内在价值都只是整体价值的一部分,不能把它分割开来,孤立地加以评价。 (四)遵循大自然 罗尔斯顿认为,环境伦理学是“一种恰当地遵循大自然 的伦理学”,因此他提出,“人类在评价大自然时应该遵循大 自然。”在他的著作《环境伦理学》中,给出了七种意义上遵循 大自然的情况:绝对意义上的遵循大自然、人为意义上的遵 循大自然、相对意义上的遵循大自然、自组织意义上的遵循 ? 2 6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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