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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的社会学建构_评尤伊克和西_省略_律的公共空间_日常生活中的故事_陆益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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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的社会学建构

———评尤伊克和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

———日常生活中的故事》

陆益龙

在一般观念里,法律规则威严而神圣、公平且正义,它是立法者、法官、律师、警察等法律人员构建起来、支撑法制秩序的系统。同样,在“法律与社会”这一研究领域里, 传统的理论范式隐含了把法律与社会置于二元对立关系的取向。然而,尤伊克(Patricia Ewick)和西尔贝(Susan S .Silbey)在《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尤伊克和西尔贝,2005)①一书中,试图摆脱传统范式的局限,以日常生活为基点,来建构一种关于法律规则的平常性、多样性和变动性的新理论。

一、日常生活与法律性

《法律的公共空间》共有三个部分:分别为“导论”, “法律意识的故事”和“结论”。在“导论”部分,尤伊克和西尔贝用一个极为普通的人名“米莉·辛普森”作为第一章的篇名和开头, 这样的精心设计和新颖做法,反映出作者有着强烈的学术创新和理论创新意识。她们首先想从形式上打破传统学术专著和研究的格式,不是用专业术语来阐述问题、概念和命题,而是用一位非裔美国女佣“米莉·辛普森”的一次平常遭遇,来拉开对具有深厚理论潜力的法律性(legality)问题讨论的序幕。

米莉·辛普森是理查德夫妇家的家政服务员,由于经济拮据而没有给她的汽车上保险,后来她儿子的一位朋友偷偷地将她的汽车开出并肇事逃逸,警察传唤米莉·辛普森到法庭受审,第一次庭审米莉·辛普森申辩自己没有开车所以无罪,法官也做了“无罪”记录,并让她等候第二

①本文中凡出自此书的引文均只注明页码,不再另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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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庭审。几个星期后,米莉·辛普森第二次出庭受审,在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尚未到庭、法官没有看上次庭审材料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吊销驾驶执照一年,罚款300美元和15小时社区劳动。后来理查德夫妇知道了此事,就委托自己公司的律师为米莉·辛普森申冤,经过法律运作,这位律师终于使法院撤销了对她的判决,重新审理,最后她被判定无罪。

作者用讲故事的方式作为这部学术著作的开头,并非要解构学术研究或理论结构,而是要突出一种新的理论视角,即日常生活的视角。对于社会学者来说,日常生活是诸多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载体,因而也是他们进行理论探讨的重要空间。尽管从加芬克尔倡导“常人方法研究”(Garfinkel , 1986)、戈夫曼强调关注日常生活中的角色扮演和自我呈现(戈夫曼, 1989)来看, 社会学理论也关注从日常视野去解释社会世界 , 但是,在尤伊克和西尔贝看来,这种关注还不够,正如她们引用德利勒的话所说的:“日常事件代表了最容易被忽视的知识”(第31页)。

确实,在社会学理论研究传统中,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分析一直占据重要位置,实证主义的经验研究则往往对宏观的概率事件津津乐道,对身边的事件却熟视无睹。尤其在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的范式中,人们只关注正式的法律制度、机构和组织,日常生活中的事件则被视为琐碎的事,对建构法律与社会关系理论意义不大。正如有学者在批评传统法理学范式时所说:“我们不应该空谈法律与强制、法律与国家、法律与规则或法律与道德之间必要的联系,而应该考虑这些联系在什么程度上和在什么条件下发生。在这方面,一些法理学概念不仅在分析的意义上成为问题,而且也在经验的意义上成为问题”(诺内特、塞尔兹尼克,1994:10)。显然,尤伊克和西尔贝也认为法律社会学研究存在着对日常事件关注不够的问题,由此导致人们对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的认识匮乏,以及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二元化理解。她们深知戈夫曼的符号互动论对日常生活意义的理解将有助于自己去认识和理解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运作情况,所以,在篇头她们就引用戈夫曼在《精神病院》中的一段论述:“当我们被拉入一个更大的社会单位时,便会产生人的意识;当我们以微弱的力量来抵抗这种拉力的时侯,便会产生自我意识”(第17 页)。这段论述的寓意正是她们理解法律性的基本思路。法律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互动之中,但人们并未意识到自己的生活总是与法律联系在一起,只有当我们用法律术语来重新界定社会互动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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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赡养父母界定为法定义务,我们才有较清晰的法律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说,尤伊克和西尔贝选择日常生活作为分析范畴和

理论基础,也是有意无意地遵从了女性主义的理论套路。萨拉特和科恩斯说:“在当代理论中,女性主义现在高举日常的旗帜,日常,在人们的理解中,正是妇女最常居住的世界” (Sarat&Kearns,1995:3)。

对日常生活的思考或反思,常常出现在具有哲学意味的社会理论之中。从舒兹提出关于社会世界的现象学理论(Schutz,1967),到哈贝玛斯创立“交往行动”(communicative action)理论(Habermas,1984),再到赫勒(A.Heller)将“日常生活界定为那些同时使社会再生产成为可能的个体再生产要素的集合”(赫勒,1990:3),直至勒弗贝沃关于日常生活的批判:“只要人的科学存在,它就会到琐碎即日常中去发现材料”(Lefebvre , 1991 :133), 日常生活一直就是社会理论分析和研究的基础和范围,这些理论研究主要是把日常生活作为一个整体对象来加以思考或反思,而不是对日常生活中具体经验的考察。

与思辩性的社会理论不同,尤伊克和西尔贝的研究属于经验研究与理论思考相结合的研究。她们对日常生活的关注,目的不在于探讨日常生活的本质,而是要利用日常生活中的经验事实来建构关于法律性的理论。正如她们所说:“我们所设计的这种经验研究,是本书的基础,它使我们能够分析日常生活和法律性。我们的每一个方法论的决定,都旨在提高我们捕捉法律性的能力,因为它可能出现在最为世俗的场景中,在传统法律研究的视野之外”(第41页)。

尤伊克和西尔贝选择了一个新的分析概念———法律性(legality)。她们之所以不用“法律(law)” ,是因为要区分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权威来源”和“文化实践”(第40页),它们被普遍视为合法的(legal),因而也会在各种情况下以各种方式被运用;狭义的法律是指正式的法律,在她们看来是“法律性的制度化形式” ,或者说是“法律性被正式机构及其人员使用时的各方面”(第 40 -41 页)。

“法律性”概念的运用, 既是尤伊克和西尔贝研究“法律与社会” 问题的一种策略,也成为她们研究的核心思想。她们认为:“法律性是社会生活呈现出的结构,它在不同的场所显现出来,这些场所包括但不仅仅局限在正式机构的场所之内。既然如此,那么法律性的运行,既作为一种解释性的框架,也作为一系列资源,通过这些资源,社会世界才得以建构起来”(第41页)。作为一种分析策略,法律性概念的使用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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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法律与社会研究的统一性范式所设定的边界,同时也摆脱了制度中心主义范式的局限性。所谓统一性范式,就是把法律具有中心和统一性作为理论的前提;制度中心主义范式虽然淡化了法律统一性边界,但仍把理论视野局限在正式制度和正规机构之内,如法律条文、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程序等。在本书中,法律性概念概括出法律现象是普遍的、平常的、客观的、多样的和持久的等特征。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美国社会是一种高度法制化的社会。那么,美国人是怎样理解和解释法律,又是如何运用法律的呢?尤伊克和西尔贝首先引入米莉·辛普森这位普通百姓的平常经历,就是要描绘和解释日常法律性,通过对故事的叙述,来揭示美国人理解和体验法律是多样的、有差异的,在运用法律方面也是不同的。由此表明,法律是具体社会关系和结构的表现,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境中,理解和运用法律的方式会不断发生变化。法律性的多样化和变动特征不仅没有削弱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生存力,而且使得法律能够具有更强的适应力和持存于社会生活的动力。正如她们所说:“法律性并非完全依靠诸如宪法、法律条例、法院判决等正式的法律或诸如合同履行这类国家权力的直接表现来支撑的。相反,法律性是长久的,因为它依赖并唤醒了日常生活的平常图式。最后,我们认为法律的意义具有多样性和矛盾性的特征,这并非其弱点,相反,是其力量的关键因素”(第34页)。

二、敬畏、利用和对抗:法律意识的多样性

为了研究法律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呈现和结果,尤伊克和西尔贝把研究的切入点和重点置于法律意识之上。她们认为:“为了发现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表现和结果,我们必须理解,当普通人在从事、回避或反抗法律和法律性的意义时,他们是怎样体验和理解法律性的,这就是对法律意识的研究”(第56页)。

尤伊克和西尔贝所说的法律意识不同于传统的两种意识概念,一是经典自由主义传统的法律意识,这是一种态度取向的意识,强调个人的欲望、信仰和态度,以及“深层的、广泛的、合乎规范的统一性” ,但忽略了个体的差异性;二是结构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传统的意识,认为意识是由存在决定的,即物质条件的副产品或残余物(residue),而不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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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建构者。结构主义传统还有另一种关于法律意识的观点,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组织生产出的授权、维持和再生产的工具。

两种法律意识传统的分离,导致了法律社会学中的两种理论范式:规范内化范式和工具主义范式(陆益龙,2005)。规范内化范式把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与法律的关系主要看作主观态度问题;工具主义范式则倾向于将人们与法律的关系看成是影响方式和工具的作用。泰勒关于美国人为何遵守法律的研究就属于前者,巴尔巴斯关于形式平等和程序正义的论述则属于后者。泰勒提出,美国人遵守法律的行为与他们对法律程序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认同呈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人们遵守法律是因为人们信仰法律权威(Tyler,1990)。巴尔巴斯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程序正义原则的形成,是资产者将其作为劝说无产者的方式或工具,以让无产者感到自己也有合法权利,也有进入有产阶级的机会(Balbus,1973)。无论是态度取向的法律意识,还是作为结构产物的法律意识,都局限在主观与客观、物质与意识、结构与能动性、个人与社会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范畴之内,并在相对立的两端选择其一来加以强调,这种思维悖论不仅一直存在于哲学之中,而且在社会学理论中也非常普遍。

为了弱化乃至消解二元对立,尤伊克和西尔贝提出了第三种意识形式,即“作为文化实践的意识”(第59页)。所谓文化实践,在她们看来就是人们在具体情境中叙述和互动构成的复合现象。把文化实践界定为意识,实际是一种分析策略和方法的运用。她们认为这种分析策略能够调和行动过程与结构限制的对立。正如她们所说:“我们发展了一种文化分析的方法,它把人的行动和结构的限制整合了起来。我们确认并特别指明了这一调和过程,通过这一过程,社会互动和地方性过程汇聚和压缩成各种制度和强有力的结构”(第59页)。

尤伊克和西尔贝虽然主张法律意识具有多样性特征,但在本书中,她们的经验研究主要围绕三种法律意识展开,即:敬畏法律(before the law)、利用法律(with the law)和对抗法律(against the law)。

在描绘和解释“敬畏法律”时,尤伊克和西尔贝首先介绍了两个个案讲述的日常故事,一个是中年离异的白人妇女丽塔,另一位是单身自由职业男子德韦恩,他们讲述的都是些日常事件,如离婚过程、与商店交涉、邻居孩子的事、报警经历、与福利官员打交道等。此外,尤伊克和西尔贝还引用卡夫卡(F.Kafka)在《审判》中的一段寓言来隐喻敬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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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班级:计113班 姓名:吕国厅 学号: 113113028 评分标准: 1.思想正确,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理念与法治理念。 (60分)得分: 2.有自己的新见解,新观点。(15分)得分: 3.语言通顺连贯,逻辑性强。(15分)得分: 4.理论联系实际,重点突出。(15分)得分: 总分: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在我们的理念中,法律是一个神圣的词语,是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生活的利工具,是需要我们不断认识和运用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的出现,也规定了一定得范围,既保护了国家的权益,也维护了公民的共同利益。 我们在现实的行为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法律限定了我们行为的范围。而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又是法律给与我们的,所以可以说没有法律我们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于我们逐渐发展的道德观念的,就是法律也是从我们千百年来养成的道德习惯中产生的,所以说法律是出自人们的,从这点来说法律与人们也是不可分割的关系。 法律的出现解决了许多解决不了的纠纷,就像生活中的财产问题、婚姻问题、事故问题等等的没有制约的行为有了规定,使得法律以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制约违法行为的产物。另外我还觉得法律的制定是通过人们生活中行为,因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执行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从种种角度来说法律与生活都是紧密相连的。 法律的种类很多,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法律的出现,对于人们的生活来说,有了一种保障,一种感觉自己安全的、自己有权利作或不作的现实存在的东西。人们的行为可以认作为是生活的一种表现,对人行为,可看作为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通过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法

法律案例分析的小故事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1、写合同或让他人打欠条,务必让对方在落款名字后面写上身份证号码,否则,后果你懂的。 2、给人借钱:如果给现金,务必当日从银行取现而后保留取现的银行票据,atm机取现则打印票据并保留,银行柜台取现则保留底单;如果转帐,同上,亦务必保留转帐凭证,同时不要注销掉该帐号。否则日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不认可,你亦没有提供资金来源,很可能败诉哦。 3、借人高息的,在给人借款同时,不要马上就拿回当月或当年的利息,不然被拿回来的这部分不视为借款本金,你可以一起喝茶,喝完茶出来再拿嘛,何必急于一时呢。 4、在借款合同中要写明利息,否则视为不用支付利息;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息4倍不受法律保护这个应该都知道。现在p2p 很风行,但实际上制度并不完善,仍需多加谨慎。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5、关于诉讼时效,如果你是借款方,可以和对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但不要写在借条上哦,这样,你的借条有效期20年不会超诉讼时效。 什么?那你担心对方无限期不还款?没关系,按你们约好的还款日子催一下,不还?不还直接法院见,没关系,法院会认可滴,而且再也不用担心对方突然找不到人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哦。

6、交通事故发生后,务必记得拍一张对方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保单,一点都不费神,不然万一双方协商不好,你得到处查询或复印,比较麻烦。 7、如果撞伤了对方,自己需要承担责任,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记住,交警让你预付医药费什么的,推说自己最近买股票亏钱了,没有钱,不要垫付,让找保险公司。作为法官,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子一般会调解,但调解便有利益让步,调解方案出来往往损害的是之前垫付了医药费方车主利益,便宜了保险公司,我很痛心却无能为力。记住,如果购买了保险,对方损失不大,你是除了鉴定费与诉讼费无需多出一分钱的。 8、作为事故受损方,事故发生后走到诉讼阶段,如果伤残严重,不着急用钱,在法院组织调解时,可以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因为,保险公司至少会在有可能判决赔偿的数目上打折10%以上。但如果本来标的不大,还是建议接受调解吧,早点拿钱,少走程序。 9、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留好一切票据,包括交通费发票、医药费发票、自己在小药店买药等等一切。 10、众所周知,残疾赔偿金农村与城市相差巨大,所以,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只要你租住在城镇,或者在城镇务工,均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务工地在发达地区,只是回老家发生交通事故,还可以按照务工地城镇标准起诉残疾赔偿金,那又是一大笔银子。 11、员工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请保留好工作证,餐票,评先评优等一切证明你工作的证据,双倍工资从你入职第二个月开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 教材分析: 本课是部编版义务教育教科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第一单元“我们的守护者”的第1课,本课内容主要围绕“生活中的法律”展开,让学生通过三个话题的内容初识法律。在过去的学习中,学生基于规则和道德认知,已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也掌握了 一些法律知识,但对于法律的了解是零散的,感受是模糊的。本课引导学生感受生活中处处有法律,体会法律的作用,理解法律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初步树立遵守法律的意识,为本册书的学习打下基础。 第一课时 教学思路: 本课时的教学内容为本课的第一部分“法律是什么”。感受日常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了解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以法律为代表的社会规则。第一个教学环节引导学生从崭新的角度认识生活中的事务,让学生发现司空见惯的行为和现象中蕴含的法律规定,体会生活中处处有法律,各种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第二个教学环节让学生初步认识权利和义务,不是从学术角度列举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而是将主体限定为小学生,范围限定在小学生的日常生活,让学生体会生活中的规则并非自然现象,而是由法律规定而来。第三个教学环节引导学生认识不同的社会规则,通过活动让学生体会纪律、道德和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目标: 1.了解我们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我们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2.认识到纪律、道德和法律的相同点以及不同点,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所有社会成员都要遵守法律。 教学重点:

了解我们的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我们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教学难点: 认识到纪律、道德和法律的相同点以及不同点,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所有社会成员都要遵守法律。 教学准备: 多媒体课件,板贴 教学过程: 活动一:知法——法律关乎你我他 1.播放动画,揭示课题。 师:同学们好,看看这是谁(出示哪吒图片)?他最近在忙什么? (1)播放《哪吒与民法典》视频。 师:大家看,哪吒都学习法律了,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更要与时俱进了。 (2)出示:法律是国家规定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准则,法律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权利,协调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时常与我们相伴。 (3)出示课题:今天,哪吒将带着我们一起感受生活中的法律(板贴课题) 2.出示图片,初步认识生活中处处有法律。 师:那么在我们的生活中到底哪些地方有法律呢?我们来看看课本中的这些生活场景,找找法律的影子。 出示图片1学生乘坐大巴去秋游。讨论:乘坐大巴去秋游和法律有什么关系?(学生交流)听听哪吒是怎么说的? 出示图片2爸爸妈妈带孩子到医院看病。说说看病和法律有关吗? 3.说一说:生活中还有哪些事情也是和法律有关的?学生自由表达,老师相机点拨。 师小结:这些活动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设计意图:以2020年5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本课导入语,通过哪吒学法的动画视频拉进学生生活与法律的距离,让学生感受法律给生活带来的保护作用,与生活是密不可分的。】

部编版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1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教案

1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 教材分析 本课是六年级法治专册上册第一单元“我们的守护者”的第一课,本课内容由三部分组成:法律是什么、法律与生活、法律作用大。“法律是什么”这一部分主要是了解法律的内涵,了解法律与纪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与生活”部分引导学生了解与生活关系密切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知道法律调整和规范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保障着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法律作用大”这一部分了解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作用,认识法律公平正义的内涵。 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观察、分析及资料搜集能力,能借助书籍、网络开展课外的拓展活动,能有效拓宽教学的途径和时空。当然,小学生还是以感性认识为主要认知形式,需要通过具体的情境和典型生动的事例来激发学生的情感,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来得到促进知情意行的统一发展,因此需要教师在教学中注重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注重教学实践活动的设计与组织。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懂得珍惜权利,同时又要恪守自己应尽的义务,从而增强国家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公民意识。 2.知识目标:通过本课教学引导学生感受日常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了解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认识以法律为代表的社会规则。 3.能力目标:通过创设生动的生活情境,引导学生进行生活经验与经历的回顾,从而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教学重点 1.认识到生活中时时处处都有法律,我们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2.了解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体会法律的巨大作用。。 教学难点 1.认识到纪律、道德和法律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明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所有成员都要遵守。 2.懂得法律保护了我们的哪些权益。 课时安排 2课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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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则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

十则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为筹吧资去打劫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优等生入户抢劫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百依百顺。 200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故事四一个14岁少年的噩梦 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乡同窗。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男, 1998年3月生,上云桥镇人)与刘小乐(男,1989年7月生,上云桥镇人)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 故事五自食早恋酿造的苦果

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法律名言: 1、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2、【崔永元:个税征收不应一刀切】嬉笑怒骂谈完垄断行业后,有记者问起了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小崔认为法律用一刀切的方式收税不合理。应该是每个城市、每个行业都不同。他拿自己当例子,比如崔永元,一个月挣3万块,你征他的税,也许是合适的。但一个煤矿工人,挣了8000块钱,就不应该收税。他那个是在玩命啊。小崔感叹煤矿工人是将脑袋拴着裤腰带上,称自己挣的钱是不能和他们比的。还不忘调侃自己:他进去就不一定能出来,我进演播室就一定能出来。 3、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三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法律小故事,让您体会法律对于平常老百姓的重要性......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两个月后,父亲来信说:“我与你二叔的纠纷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大家都没啥异议。近些日子,我们的关系在逐渐好转。”据说从那以后,父亲有空儿就给亲戚朋友讲他学到的一点法律知识。后来父亲对法律知识越来越有兴趣,村子里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 这个故事说明: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

老百姓应当知道的日常法律常识

老百姓应当知道的日常法律常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难避免与人发生一些或大或小的这样、那样纠纷,就像司机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做到自己注意了,但不能保证别的司机也同样注意,所以,有时会发生交通事故,同样,在人生的道路上,在我们与同事以及亲朋好友的交往过程中,很难保证不产生摩擦,进而导致矛盾,往往小的纠纷处理的不得当,便是产生大纠纷的隐患,最后诉讼到法院,由于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的原因,很多人不知道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临时抱佛脚,病急乱投医的现象,作为律师的我结合我的律师实践工作,提几点建议与大家共勉。 一、律师有哪些业务范围(律师可以在哪些方面可以给我们提供法律帮助)?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如遗嘱、诉状、合同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们律师的工作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有民事的、有刑事的、还有行政的事务,包括诉讼的、也包括非诉讼的,简单地说,诉讼的就是需要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的一些案件,非诉讼的就是不需要到法院解决的一些纠纷,如行政复议、仲裁、聘请律师帮助调解或参与谈判,以期及时提供法律帮助,聘请律师协助签署合同,以及聘请律师办理遗产继承问题等等。 二、什么样的当事人有必要聘请律师? 根据我的律师执业实践,我个人认为,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聘请律师:1、对自己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不了解或不很了解。 有些人由于不了解或不是很了解自己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所以,在诉讼过程中一步一个坎,非常艰难,由于不熟知法律的具体规定,有些应该胜诉的案件,结果也败诉了。 2、自己的本职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时。 3、不方便自己出面时。 以上几种情况,除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时,当事人必须到庭外,开庭时当事人可以不到庭。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懂法让生活更美好学院:XXXX 专业:XXXX 班级: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 电话:XXXX 指导教师:XXXX

一、前言 大三上学期,我选修了王卫国教授的《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公选课。王老师本着“实用性、趣味性、时效性”的授课原则,让我在短短的一学期内,对法律常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可是说是受益匪浅。突然间觉得在21世纪的大学生,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运用科技进步成果,更应该做学法、知法、守法的新青年。懂法让生活更美好! 对本学期所学到的法律案例进行简单的总结之后发现,涉及到爱情婚姻的案例占了绝大部分。归纳后如下表: 课堂所学案例关键词 《百亿富豪的离婚之争》杜双华宋雅红“离婚”与“被离婚” 《悔婚?还我宝马车》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贵重礼物纷争 《一场爱情一场梦》21岁年轻女子失恋后跳河轻生 《谁是孩子的爸爸》男子新婚1个月后发现女方竟怀孕4个月 《捡来的老婆》残疾男子与“捡来的”严重智障女子结合 《失踪的丈夫》女子因丈夫“失踪”精神严重分裂 国球奥运冠军与貌美如花艺人的离婚风波《奥运冠军马琳离婚案再起 风波》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王晓燕,女,今年21岁,初中学历,性格外向开朗,时尚漂亮。王晓燕家住淮安市,是一对普通劳动者夫妻所养育的三个孩子中的第三个。她从小就活泼可爱,喜欢参加文体活动。节目中还播放了王晓燕在当地

参加某一项青年业余文艺爱好者选秀活动初选时,她所表现出来对生活的热爱和充满青春活力与少女魅力的电视短片。 王晓燕在该市一家饭店当服务员。今年年初的某个时候,王晓燕的同学兼好友小惠为她介绍了一个名字叫小建的男朋友(小建是小惠哥哥的同学)。小建今年22岁,也是淮安市人,在当地一所技术学院读大三,是一名每天上完课就回家的走读生。这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双双很快坠入爱河。后来因为小建的母亲对于王晓燕做未来的儿媳并不满意,小建开始逐渐疏远王晓燕,表现出想要与她分手的倾向。 王晓燕深爱男友小建,感情上难以自拔,宁死不愿放弃二人曾经海誓山盟的甜蜜爱情。今年5月初的某一天下午,晓燕打电话约小建共进晚餐,被对方婉拒。王晓燕随后又打电话约他二人的介绍人小惠一同吃了饭。吃饭时,晓燕向小惠诉说了自己失恋的痛苦,还喝了酒。 晚饭后,王晓燕与小惠一同散步。她们二人走到该市的横跨某条河流的水门桥上的时候,晓燕突然甩开小惠,快步迅速的翻越桥栏杆跳入河水中。当小慧伸手去抓晓燕的时候,晓燕说:“别救我,我不想活了!”当接警赶来的消防队员们将王晓燕从河水里救上来时,她已经因溺水而身亡了。 王晓燕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小建和小惠应该对晓燕的自杀身亡负责。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建和小惠共同赔偿19万余元。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小建和小惠在王晓燕自杀身亡一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从人道方面考虑,法院判决由王晓燕的前男友小建一次性补偿王晓燕的父母二万元,以表示安慰。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12个法律问题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12个法律问题 faguike@https://www.sodocs.net/doc/158157084.html, 1、民间借贷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而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但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当事人无权主张。 2、定金和订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赔偿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共有权处置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此处的“平等所有权”,是指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没有份额限制。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同时,法律还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6、继承和赠与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7、子女抚养费 ◆⑴婚生子女。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不管父母双方收入是否增长,只要抚养孩子

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江源区和平小学——马秀华 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人类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样肮脏。《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法律赐予未成年人的武器,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 有这样一个故事:在几年前,我们这里有一个青年人名叫阿龙,他一直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又百依百顺。由于长期与父母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 他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和一个幸福的家庭。自从学会麻将、上网后,天天拿钱到麻将档去打牌、去上网,渐渐的觉的小的打得不过瘾,便开始打百元的局,就这样钱一点一点的花光了,没钱的时候就回家吵、闹着要钱, 父母怕孩子受委屈就给了他钱,过了很久, 他又回来要钱,家人就没有给他钱。可出乎他们的欲料的是,他竟然在这年寒假里绑架了自己的表弟,成了丧智的人了。 这年寒假,阿龙在外面和表弟、11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附近的雪地上,在绑架的过程中,年仅11岁的表弟被他那罪恶的双手捂死了。这个11岁的少年才上小学五年级,学习优秀,是班里的学习委员,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就怎样被无情的夺去了生命。他发现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8000块钱来赎人。小文家报了警,当警察找到他时,他正拿着从家里骗来的钱在网吧里玩呢。 这个青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一年后,一颗子弹结束了这个年轻的生命。 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玩物丧智的代价太大了!现代有很多玩的东西,有些更是一玩上就不可自拔了,这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如果小学生迷上了游戏,就像上面讲的年轻人一样,无法自拔,而毁了两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从另一个方面告诉我们,学校的法律教育是不可缺少的。因为现在伤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屡见不鲜,这就提醒我们教师,要组织好学生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一次小小的放松就很有可能驻成一次大错。 我们身边的法律无处不在,其中法律里面有着我们不可磨灭的道德行为。 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鲁迅先生曾说过:“诚信为人之本。”历史上关于诚信故事也很多:苏武牧羊、一千棵樱桃树……在我身边也有一个诚信故事,这件事让我更明白诚信对每个人的重要意义。 古时候的中国就有许多诚实守信的例子:曾子就是个非常诚实守信的人。有一次,曾子的妻子要去赶集,孩子哭闹着也要去。妻子哄孩子说,你不要去了,我回来杀猪给你吃。她赶集回来后,看见曾子真要杀猪,妻子连忙上前阻止。曾子说,你欺骗了孩子,孩子就会不信任你。说着,就把猪杀了。曾子不欺骗孩子,也培养了孩子讲信用的品德。 在清朝科举考试中就存在着一个流行词——作弊工具,科举考试作弊原理一脉相承。那个时候所有应试人员,都想方设法的从这个所谓的工具中求得“前途”, 这些方法无非是请人替考、夹带抄袭、送礼换卷、贿赂批卷官、出钱买题等等,科举出朝廷的栋梁,科考关系社被的稳定和国运的兴衰,因而对科场舞弊者的惩罚十分严厉。因而这些都是惘然的想象,由此可见诚实守信已是朝廷选拔人才的标准之一。 把眼光放近点,今天的考试你作弊了吗? 回首现实学习生活,俨然也存在着同一个道德问题——不诚实守信。小到坐在课堂上学ABCD 的小学生,大到每天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他们当中或许就存在不诚实守信的一面。进入考场之前,老师都会进行一次诚信考试的教育,可是又有多少人把它灌输进去呢? 记得有一次考试,和我在同考场的一位女同学,因为作弊被老师发现,导致被清除考场,在她离开考场之前留下了后悔的眼泪,这不仅仅对她是个教训,也可以说是对在场的所有考生

生活中的法律

生活中得法律知识二三则 盛洁洁 今天我为大家讲几条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得法律知识。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得不断深入,处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得我们,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能感受到法律得重要性,媒体上以及人们得生活区随处可见一些普法宣传栏在宣讲一些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维权已经逐渐在人们得意识里扎根,以前说判断一个人就是否聪明要瞧智商与情商,那么在21世纪这个标准已经升级为法商、智商与情商。而最牛钉子户等事件得发生也侧面体现人们法律意识得提高,懂得要去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先来瞧一个案例: 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不料,在单位组织得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在她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其实,李楠并没死,她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在求医问药得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她无微不至得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不过,李楠还就是英年早逝。在弥留之际,她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得一半留给了白雪。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与车子得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得坚决反对。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得婚姻关系,所以白雪与李楠得婚姻就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就是无效得。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她们得婚姻就是何种性质,遗嘱就是李楠真实得意思表示,她都就是作为合法得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

宣告死亡,就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得法律制度。 请问大家在这个案例中白雪可以分到李楠得遗产么?如果可以分到又可以分到多少遗产呢? 首先来瞧瞧宣告死亡就是怎么界定得:宣告死亡法律上得一种推定死亡,而不就是生理死亡,目得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得利害关系人得合法权益。宣告死亡后得法律后果就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得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她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她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也就就是说将被宣告死亡人得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作死亡处理。 在案例中,李楠与贺敏得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宣告李楠死亡之日起解除。问题得关键在于法院宣告李楠死亡得时间与李楠在外与白雪结婚得时间哪个在前,哪个在后。如果就是李楠在外与白雪结婚在法院宣告李楠死亡得时间之前则构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实婚姻得情况(瞧法院怎样去认定)。白雪可以继承得就是李楠与贺敏各一半财产得那份。也就就是四分之一。如果就是李楠与白雪结婚在李南宣告死亡得时间之后,就就是合法婚姻,则,白雪完全可以继承李楠与前期那一半得财产。 有关宣告死亡还需要注意得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得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她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她得死亡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个法律问题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个法 律问题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12个法律问题 1、民间借贷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而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但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当事人无权主张。 2、定金和订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赔偿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共有权处置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此处的“平等所有权”,是指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没有份额限制。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同时,法律还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6、继承和赠与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学习材料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两导两练高效学案 一我们的守护者 1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 第一课时 个国家最严肃、最重要的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我们处事的基本依据。作为一名小学生,你的哪些活动要受法律的约束,也会受法律的保护? 一、智慧岛 规矩对于社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存在。我们现在之所以能和谐的在社会中生活,是因为国家有法制,之所以能幸福的在学校中学习,是因为学校有规章制度。正是因为有这些规章制度的存在,才能使我们更加安全、平稳、和谐的生活。将下面的规则进行分类。

二、实践岛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日常生活中安全常识的几大误区参考文本

日常生活中安全常识的几大误区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日常生活中安全常识的几大误区参考文 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液化气钢瓶置于灶台下壁橱内。液化气钢瓶由于 质量、使用时间以及管路阀门的开启连接等因素都有可能 造成漏气,因此,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置于远离灶台、空气 流通又便于人们操作和观察的地方。 二、电线不穿管预埋。人们在装修过程中,为了追求 装修的美观,往往将电线不经穿管保护而直接预埋于墙体 中。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家用电器的增多,一旦线路故 障或损坏,轻者造成短路影响家用电器安全,重者则会引 起火灾。 三、家用电器不拔插头。长时间通电,电流会使电源 变压器继续升温,电源变压器的线圈和绝缘性就会因短路

或炭化而起火,或者“吸引”雷电的侵入,引起电视机等家用电器短路过载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在使用完家用电器之后,还是应该切断电源,以防万一。 四、阳台作仓库。储藏室和阳台用于堆放杂物,有的甚至把油漆、车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都放在阳台上,使阳台成了火险易生之地,可能造成阳台火灾。而且,现在家家几乎都装有防盗门窗等设施,一旦发生火灾,万一门窗等逃生通道受阻,阳台就成了最好的避难之地,因此,不应将阳台作为杂物仓库。 五、楼道作停车地。一些居民图方便,经常将自行车等停在楼梯或低层楼道上。这种情况影响人们的正常行走。万一有火灾等突发事件时,会因为通道阻塞影响人群疏散。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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