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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刑事裁判中的运用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刑事裁判中的运用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刑事裁判中的运用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刑事裁判中的运用

利益衡量是指在刑事裁判中运用法律时需考虑的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由法官对,中突的利益进行一定的权衡与取舍活动,是法官解决疑难案件、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思维方法。由于社会变迁、利益的多元化、法规的冲突和滞后等因素,使法律形式主义的弊端日益凸显。为了达到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必要运用利益衡量方法选择合适的刑法规范,作出妥当的判决。利益衡量方法在刑法领域主要运用于某案件面临两个以上可能选择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以及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会出现合法不合理或者社会效果不佳的结果。利益衡量应坚持节制适用原则,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一的原则,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由于利益衡量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为了限制刑事裁判的恣意,应当将其限定在刑法的框架内。

【关键词】疑难案件利益衡量实质正义社会效果

在刑事疑难案件尤其是公案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如何达到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利益衡量方法就是法官解决疑难案件、实现个案实质正义的重要思维方法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形式逻辑的不足,为法律解释方法和推理方法的正确运用提供基础;为发现或选择适用于疑难案件的裁判规范提供一种思考方法,追求个案的更优结果,而非抽象的形式正义,是法学方法中的“黄金方法”。⑴利益衡量论在我国法理学、民商法、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刑事法学界对此没有太大反应,原因在于对罪刑法定的片面理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价值观的多元化、法律的滞后等多种原因的影响,一些公案的出现以及处理结果凸显了利益衡量的实然存在⑵以及应然存在。从我国刑法典看,存在利益衡量的空间。从司法实践看,刑事疑难案件的处理也在不自觉地运用着利益衡量方法,故此,探讨刑事疑难案件中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对于法官自觉地、理性地进行利益衡量,达到个案的实质正义,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利益衡量方法在刑事裁判中运用的关键问题在于:(1)刑事案件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运用的必要性是什么?(2)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如何?(3)利益衡量应坚持哪些原则?(4)利益衡量方法在刑事疑难案件中如何运用?这些问题关系到利益衡量如何切入刑事司法并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利益衡量论概述

利益衡量论缘起于20世纪初在欧陆国家兴起的“自由法运动”,⑶是以

德国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最先倡立的,又经历了英美实用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与发展。利益衡量方法,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是在对概念法学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概念法学强调法律体系具有逻辑自足性而不承认法律有漏洞;不允许对案件进行利益衡量;否定法律适用的能动性,机械适用法律,作三段论式的形式逻辑推理。“概念主义法理学是从这样一个假设出发,即实在法律制度是‘无缺陷’的,因此只要通过适当的逻辑分析,便能从现存的实在法制度中得出正确的结论。”⑷随着社会的发展,概念法学无法适应急剧变化的现实,人们逐渐认识到,售货机式的三段论,无法解决复杂的司法实践问题,自由法运动兴起,他们主张:成文法并非唯一的法源,也非完美无缺,必然存在漏洞;反对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的方法将法律适用限于形式逻辑的演绎操作;主张法律适用的能动性,允许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作利益衡量;既追求法的安定性价值又强调妥当性价值。⑸利益法学派的代表赫克认为,利益既是法律产生之源,又在法律中具有目的性地位;要兼顾法律的稳定性与个案裁判的妥当性;法官不应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主张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案件裁判时,如果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案件事实不符合法律规范,要分析案件所包含的各种相关利益,推测立法者在此种情况下可能的利益取舍,并以此为标准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最终作出裁决。利益衡量方法可以修正单纯逻辑推演和文本分析的形式主义法学方法的不足。在美国,实用主义哲学与社会学法学对于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他们更多是从社会生活中寻求衡量的方案,更注重对现实利益进行观察、分析、分类和权衡。日本的利益衡量论移植于德国法学,又受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影响,主要是民法解释学的方法论之一,是日本学者反思自身的法律移植和当时社会民情的契合情况以探索真正适合于本国的民法解释学,从而由寻求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扩展到了对法、对法与社会间的协调等问题进行全面思考的产物。⑹如今,利益衡量已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方法之一,其核心参见内容是法律的执行和实施要全面考虑其所调整的各种利益关系,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做出评估、衡量和取舍,使法律调整的利益主体各得其所,进而矫正失衡的利益。⑺

利益衡量方法主要运用于疑难案件。本文所说疑难案件是指法律适用的“疑难”,包括法律语言模糊、法条冲突与竞合、社会发展导致原有法律适用引发的“合法”与“合理”的冲突,或者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不能完全对接等。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形式逻辑推理方法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官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并根据社会现实以及发展趋势来解释、选择和适用法律,以避免产生不合理的判决结论,即法官应当以能动的而非机械地适用法律。法的适用过程就是法的解释过程,其中,利益衡量是不可或缺的,它对法律解释起着制约作用。“凡涉及一

切法律判断,亦即法的解释,就有利益衡量问题。不仅民法的解释,包括宪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只要是法的解释,可以说都存在论理与利益衡量的关系问题。只是法域不同,则利益衡量的方法有相当的差异。”⑻利益衡量首先出现在宪法的司法审查领域,起初主要是针对宪法解释的立场提出的。后来在民事诉讼中,利益衡量也派上用场,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即在一些合法利益冲突的案件中,法官不拘泥于具体的法律规则,适用民法的原则来调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行政诉讼中,也出现法官适用利益衡量对案件事实是否属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以及“重大损失”进行价值判断和司法衡量。⑼对于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利益衡量,很少有人提到这个问题。尤其是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尊崇和片面理解,好像使利益衡量在刑事审判中不存在适用空间。“利益衡量只在民事、经济、行政等疑难案件中才可能存在,在刑事案件中不应有利益衡量存在的空间。”⑽“也许正是因为尊重立法权威的观念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才使得承认利益衡量的普遍性要有足够的学术勇气。这也就不难理解何以利益衡量在法律方法体系中的边缘化地位了。”⑾实际上,从刑事法律制度看,我国刑法规范存在利益衡量的空间,如酌定量刑情节就属于刑法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衡量的重要制度之一。从刑事司法实践看,法官在刑事审判中不自觉地运用着利益衡量方法,包括定罪和量刑,或者说,利益衡量在以一种“看不见”的方式无时无刻不在法官判案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利益衡量方法揭示了思考问题的途径,它渗透于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提供基础。利益衡量的过程是先通过利益的分析与选择得出结论,然后寻找合适的法律规范并加以论证,以使结论正当化,是一种结果导向的思考方法,而不是纯粹以三段论推理得出结论。它与概念法学的思考方法正好相反,而与重视社会效果的法社会学思考方法是一致的。⑿尤其是存在复数解释时,利益衡量方法决定着法官为何选择此种解释而舍弃彼种解释(如下文所举的梁丽案的刑法适用)。

二、刑事疑难案件中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利益衡量能够缓解法的稳定性与社会情势变更之间的矛盾。首先,制定法是对既存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调整,尽管立法力图体现前瞻性,但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对未来的预测无法准确周全,不可能制定出逻辑严密并且囊括各种各样社会关系的法;不可能保证制定法与社会的发展同步而行。其次,作为行为规范,法律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具有僵化性、滞后性,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不会停步的,那么,相对稳定的法律与情势变迁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另外,法律的修改有着严格的程序,对已经过时的法律规范不一定能够及时修正,这就决定了法律不能及时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在审判中,法官有时不得不运用利

益衡量等法律方法,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鸿沟,最大可能地实现个案的公正正义。因为法的本来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具体的正义,因此必须要尊重具体的妥当性。法的安定性并没有绝对的价值,而只是在各个具体的场合需要被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⒀一定意义上讲,利益衡量也能够指引法律的成长,促使法律的完善。

利益衡量能够满足个案的实质合理性要求。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对利益进行确认和分配,对利益关系进行合理排序,以建立公正有序的利益关系格局。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等原因,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并不能天然地和谐共处,而是处于各种各样的冲突之中,而立法仅为平衡利益资源的有限性与主体需求无限多样性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大致框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要碰到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而立法又对此保持沉默的情形。”⒁当具体利益纷争难以直接依据法律获得合理解决时,需借助于利益衡量方法在法律框架内为这些冲突寻求解决方案。另外,大部分法律方法都是以形式合理性为根本目标,追求的重点是形式合法性,它们可以保证不违背形式逻辑思维规律,但有时难以保证判决的实质合理性问题,而个案中的利益衡量能够起到其它方法所不能完成也不能替代的作用。如果说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是为了分配利益的话,那么司法机关则是对利益失衡以后的重新整合。⒂

利益衡量是刑法规范存在复数解释时的选择标准。刑法适用必然包含刑法的解释,也必然存在复数解释的可能性。首先,法律的载体——语言的特点使之具有复数解释的可能。有时,构成法律规范本身的词语、概念和句子常常是多义的、不确定的。如“夜晚”、“黎明”、“黄昏”在冬季和夏季使用,其具体指的时间段是不完全一样的。其次,法律语言的含义既有“意思中心”,也有“空缺结构”。“意思中心”指的是法律法则所具有的意义明确肯定的核心区域,“空缺结构”是指“意思中心”外部的意义模糊的边缘区域,越到边缘区域,法律语言的含义越不确定。另外,语言本身具有流变性,其内涵随着社会、科技等因素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因此,从同一法律规则中有可能推导出多种不同的意义,需要作出最合理的选择。“法律解释并非是客观唯一的,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复数解释的可能性。我们自认为是正确的解释,不过是从这可能的复数解释中选择出了其中的一个解释而已。”⒃而“自认为正确的解释”结果的选择离不开相关利益因素的考量。法律目的支配法律方法。实务中的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在锁定解释结果后,通过对各种解释技术进行选择性运用的逆向推理过程。⒄其次,从刑法体系看,法规冲突、竞合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规则,就需要利益衡量来解决这种规范的冲突、竞合。另外,即使我们遵循那些经典的解释规则,而其中目的解释方法也会运用利益衡量。第三,为了避免刑法漏洞,克服法律天然的局限性,立法者有时会刻意留下具有弹性

的模糊表达。在刑法分则中,经常出现兜底条款——特殊形式的例示规定,它以前面的各项规定为典型情形,对剩余的事项,以命题的形式作总括式规定,其表达方式为“其他”、“等”词语作为相关罪名具体规定后的描述性语言,具有高度的概括抽象性和模糊性。兜底条款的“其他”、“等”语词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它为法律不断地向社会生活开放提供了契机,⒅其存在对于防止立法无力和司法被动具有积极作用。如刑法第115条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表述,除了本条列举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外,何种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危险方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利益衡量方法去权衡某种行为与本条明确列举的其他方法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是否相当,是否会引起公共危险。

三、利益衡量的前提与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是利益衡量的前提和制约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利益衡量的结论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前提。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对形式合理性的尊重,强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着力于保障人权。在刑事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利益衡量不能也不可能是完全“任意的”、“主观的”衡量,它既要求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要遵守刑事法的规定,客观上又受制于各种社会环境因素,如经济发展形势、公共政策、社会主流价值观以及舆论等,而罪刑法定原则是利益衡量的关键制约因素。否则,刑法的稳定性和内敛性将受到严重的冲击,刑罚权将会被滥用,人权不能得到保障。因此,遵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刑事疑难案件裁判过程中利益衡量保持其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法官和其他被授权者应当以刑法规范为基础作出判决或者采取行动,以服从刑法的形式正义。”⒆有时,司法实践中,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变换罪名的作法,同样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下面以成都孙伟铭案⒇为例。此案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1.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系过失犯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且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犯罪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处理的。虽然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对其罪名的适用。本案一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孙伟铭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理

论上分析,本案涉及三个关键问题:1.孙伟铭犯罪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就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反之,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2.孙伟铭醉酒驾车引致的危险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引致的危险之间是否具有同质性?3.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对其是否需要判处死刑?从理论上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主要在于主观方面,但是对于孙伟铭主观心理的推定不能达到“准确”、“唯一”,存在两种可能,即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实践中是非常难区分的。“间接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的分界问题,是刑法学上最困难也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它主要难在意欲是一种原始的、终极的心理现象,它无法从其他感性或者理性的心理流程中探索出来,人们只能尽量去描述它,而无法准确对其进行定义。”(21)因此可以说,选择认定哪一种主观心理都不算错。第二个问题:酒后超速驾车,由于驾驶人的反应能力下降,不能及时发现和正确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对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极易发生事故,属于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危险程度相当的危险方法。另外,近年来,车辆日益增多,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社会舆论对酒后驾车深恶痛绝,严惩的呼声一直不断。在此背景下,法官经过各种利益的权衡,选择了法定刑较重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就是轻纵犯罪分子,只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才能实现罪刑均衡,发挥刑罚的威慑力量。在量刑上,本案具有酌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安抚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外孙伟铭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法律依据在于,最高法院20XX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强调: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尽管孙伟铭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但其主观上系间接故意,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特别恶劣,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于是,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本案的罪名变换是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选择了更加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的罪名和量刑。

(二)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利益衡量方法节制适用原则。首先,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裁判中的利益衡量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因此,利益衡量必须在刑法的框架内运用。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并且没有其他解释的情况下,应遵循法律规定,而不能任意适用利益衡量方法。其次,法官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是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而进行的实质推理,只具有个案针对性,没有普遍适用性,主要就某些疑难案件或者在适用法条时,发生与法律目的严重背离的情形时运用这一方

法。大多数案件,司法适用的大小前提容易确立,法官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推导出审判结果便可,法律自身的逻辑性不需要法官进行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方法,其运用超出必要的限度容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法官的恣意,造成大量的司法立法现象。尤其是刑法适用,必须要坚持节制适用的原则。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一的原则。形式正义是指利益衡量应当具有合法性,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达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实质正义是指个案正义或者具体正义。刑事案件的裁判应该兼顾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只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和形式正义而完全不顾个案判决的妥当性,或者为寻求个案判决结果的妥当性而不受一定法律原则和规范制约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作为一种法律方法,利益衡量的操作应坚持法治宏观框架内的个案微观妥当性,即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的最佳契合。(22)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特点,有时在某些案件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不容易兼顾,法官应积极探寻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的价值判断,并在法秩序内,深入观察当下社会中普遍认同的具有时代性的主流观点而做出对个案的实质判断,克服疑难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机械性,在刑法的框架内寻求更优方案。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法律效果体现的是形式合法性,社会效果体现的是实质合理性。一般来说,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会更加在意法的安定性的实现,而社会公众则更加倾向于法的妥当性安排。(23)卡多佐曾言,法律如同人类,要活下去,必须寻觅某些妥协的途径,要将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两种趋势融合,必须依靠某种智慧,利益衡量方法就属于这种智慧之一。出于法的安定性和个案妥当性二者兼顾的考虑,我国司法要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以体现对国民意识的尊重和对法规的尊重。法律效果是指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遵守和实施。社会效果是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的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基本价值,使审判结果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或者说判决应能带来积极的社会影响。司法的过程是对各种价值或利益进行取舍、分析和整合,并进行最优选择的过程,其目的不在于搞清楚文本文字的含义,而在于判定什么样的处理结果是比较好的,是社会可以接受的。(24)刑事司法中法律效果的检验标准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社会效果的检验包括:利益衡量的结论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是否考虑公共政策,使判决建立在公众的一般期望之上;结论是否符合社会风俗习惯、特定的人文社会环境及公众舆论等因素的要求。

四、刑事疑难案件中利益衡量的运用规则

(一)利益衡量方法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在刑事审判中,由于刑法关系到对人的自由和人身的强制,涉及公民的自

由、生命等重大法益,法官适用利益衡量应慎重。利益衡量方法在刑法领域的运用,应该包括:其一,某一案件面临两个以上可能选择的法律规范的场合。由于刑法对同一客体的多角度保护所导致的规范层面的原因或者行为对同一社会关系侵犯样态的多样性等事实方面的原因,有时会导致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刑法规范可供选择。不同的法律人面对同一个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在各种解决方案中尽管没有唯一正确的方案,但肯定有智慧的方案。(25)如何选择最适当的刑法规范,做出最恰当和可接受的判决,就依赖于利益衡量方法。如20XX年盐城“”水污染案(26)中,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盐城市特大水污染事件犯罪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人定罪量刑,以前类似的案件,都是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来认定的,如20XX年的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本案法官为何做出“偏离常规和先例”的判决呢?根据刑法理论,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以对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的,本案犯罪人对于自己的污染行为是明知的——故意,而对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无法准确认定,这样就容易引起定“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争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一般认为是过失,两罪的法定刑有较大差别,投放危险物质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最高刑是七年。从理论上看,两罪构成要件的区别是明显的,但是,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主观方面)是模糊的,就是说,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存在两种可能的选择,那么,从法官的角度看,案件的处理就需要考虑其他的相关因素,进行利益衡量,以得出妥当的结果。从社会背景和公众舆论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污染环境的案件不断增多,环境恶化严重,对于环境保护和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刑事惩罚力度成了一种社会需求和主流的民意(本案主犯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后,媒体、法律界人士、民等纷纷发表意见,绝大多数赞同这一判决,认为理当严惩环境污染者)。从目前的司法政策看,案件的处理要达到两个效果的统一: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发挥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又要尊重社会需求,寻求各方利益的均衡,保障审判结果的可实现性和高认可度。出于以上各方面的考虑,法官对本案选择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其二,刑法规范本身严重滞后或者过于超前社会的发展,与一般观念相悖,若严格以法律规则判决,排除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的分析和预测,会出现社会效果不佳的结果,司法机关须进行相关的利益衡量。如许霆案,原一审判决(无期徒刑)是严格依据刑法规范判决的,不仅公众的反映是量刑过重,连一些法律人也感到罪与罚的失衡及适用法律上的困惑。再审时,法官在考虑司法解释的滞后、通货膨胀因素并做了相关利益衡量后,适用了特殊减轻制度,改判低一个量刑幅度。其

三,虽有相关法律规定,但严格依法判决可能出现合法不合情理的情况时,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可以妥当处理此类案件。情理是民众情感的集中体现,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反映。情理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情理的升华与体系化。一般来说,二者应该是统一的,但是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法律的价值追求要尽可能地体现情理的要求,将情理融于法的价值之中,使法律更加合乎人情、顺乎民意,使判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人类深层而真切的情感作出回应,对人们实质合理性的追求予以满足,这是司法的职责所在。如某医学博士涉嫌盗窃、侮辱尸体一案,(27)某医学博士、眼科医生未征得死者或其家属的同意,擅自将死者眼睛的角膜取下,分别移植给在本院就医的一位普通女工患者和一位农村患者。死者家属发现后控告该医生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罪。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出于公益目的,未经死者

或家属同意从死者身上取走器官,是否属于盗窃、侮辱行为?从犯罪构成看,医学博士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客观方面具有秘密从尸体上切除眼睛的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如果认定医学博士构成犯罪并处以一定刑罚,将会产生与法律宗旨矛盾的结果,违背人们的基本情感,也不利于医学研究的开展,不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各种利益的权衡之后,为保护更大的利益,检察机关以该医生的行为虽有不妥,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不起诉。

(二)利益衡量的思维步骤和操作方法

首先,分析案件所涉的各种利益关系。案件或许包括当事人利益、当事人所属群体的利益、法律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但在刑事案件中,应该更加宏观的分析利益,主要是人权保护和社会秩序维护二者的选择或者平衡。其次,运用法律知识、法感、经验常识、经济分析方法以及价值判断等对各种利益诉求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寻找不同利益之间的共同点与冲突点,通过取舍、权衡来确定利益衡量的初步结论——这是一个需要检验的结论,为下一过程提供据以验证的假说。利益衡量的考虑因素包括:社会主流价值需求;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公共政策;社会基本道德;社会效果,等。(28)第三,论证与修正利益衡量的初步结论,考虑实质判断所得结论是否与现行刑法所追求的目标一致;判决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种利益衡量的结果就是成功的。如果法官通过利益平衡得出的结论不符合立法目的,或者与需考虑的利益冲突,那么法官必须放弃该结论,在刑法框架内重新寻找合

适的结论。因为利益衡量的目的不是为了探求唯一正确的结论,而是在多个可能的结论中选择一种实质上最为妥当的结论;(29)第四,赋予结论形式理由。利益衡量得出实质判断后,要找到法律根据,不能直接从实质判断得出判决,即要受到刑法体系的拘束,遵循三段论的裁判公式,通过逻辑推导和经验论证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推理结论的形式正当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为利益衡量的结果具有合法性提供程序性的说明。要注意“利益衡量论不是自己任意的解释,要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要注意与条文的结合。(30)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利益衡量结论的法律理由只能从现有法律规则、立法原意中去寻找。利益衡量得出的结论不一定是唯一正确的结论,只是在多种可能的解释中选择的较为妥当的结论,需要在判决中论述实质判断的理由,包括依据的法规和法理,使判决具有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以深圳梁丽案(31)为例说明利益衡量的方法与过程。对于梁丽案的定性,有的认为属于道德问题;有的认为构成盗窃罪;有的认为构成侵占罪。梁丽行为属于犯罪是无疑的,关键是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最高刑为五年。盗窃罪是公诉案件,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梁丽行为既不是典型的盗窃也不属于典型的侵占,即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不能很好地对接——依据“构成要件”对事实进行司法归类时,无法为梁丽案找到一个恰当的位置。(32)但两个罪名似乎又都可以适用。如果推定梁丽有盗窃的故意,该案可以定性为盗窃罪;如果认定梁丽有拒不交还的事实,也可以认定她构成侵占罪。另外,行李车上的纸箱是属于遗忘物、遗失物或者废弃物?从物主的陈述和梁丽的行为看,这些问题似乎都是似是而非的。(33)在多种可能的选择情况下,利益衡量是解决这种案件的较优选择。本案涉及的利益关系包括:梁丽的自由(A);失主的财产权(B);刑法确立的维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的秩序(C);由于媒体参与而增加的公众对司法的公正需求(D)。检察院在权衡了各种利益和结果的利弊得失之后做出了最佳选择:侵占罪,首先维护了B项、C项和D项利益。其次,侵占罪是自诉案件,让失主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失主来说,大部分财产已追回,损失不大,遂明确表示不追究梁丽的责任,梁丽自由——维护了A项利益。这样的结果达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保全了一个家庭的幸福,又不违背民意,还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没有超出刑法的规制范围。检察院对此案的法律分析是:首先,梁丽自认为捡到的纸箱是遗忘物或遗弃物,没有认识到是旅客的控制物,不属于秘密窃取;其次,对于梁丽来说,不排除纸箱是遗忘物的情况,职责要求其在工作责任范围内将拣到物品交还失主或交公,但梁丽没有寻找失主或交公,而是带回家,具备了非法占有目的。另外,考虑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认定梁丽涉嫌侵占罪,按自诉案件处理,可以兼顾两个效果的统一。(34)

(三)关于各种利益是否排序的问题

刑事案件的利益衡量,宏观上看主要是人权保护和社会秩序维护的权衡。人权是一个人的应然权利体系,包括自由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社会秩序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二者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互动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可以使人权得到切实的保障,使社会公正得到真正的实现;人权的充分保障,会促进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在一定的时空或背景下,二者是会有冲突的。存在冲突情况下,是选择人权保障还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要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以及社会观念等作出决断。在前述盐城水污染案中,法官侧重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而选择了较重的罪名。在医学博士涉嫌盗窃、侮辱尸体一案中,司法机关侧重于人权保护、医学进步以及公益目的等而选择了较轻的处理办法——不起诉。在有些案件中,可能仅仅以人权保护和社会秩序两个大的方面利益难以做细致具体的利益考量,如梁丽案,其利益分析需要进一步细化,涉及多方面利益,在案件中利益的权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有学者试图排出利益的层次结构,(35)但是,寻找普适性的,判断相互冲突的利益孰优孰劣的标准或规则不具有现实性。首先,即使一些具体利益是有层级之分的,但是,因为具体个案在不同社会情势下,所需考虑的利益决定因素不一样,各种利益决定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试图设定出适用于所有案件利益衡量的规则,既不可能也不科学。(36)即使勉强做出抽象的衡量法则,也不局限于法则,而要视具体个案背景作具体衡量,因为同一利益在不同个案中的情形存在诸多差异。(37)以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高低排序而论,既不是绝对的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也非绝对的私人利益高于公共利益,而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形而衡量。其次,“利益并不是静态的东西,随着新环境与新发展,新的需要与新的主张会不断地生成。”(38)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正义观、价值观等不断分化。时代在变化,人们追求的利益也在变化,利益衡量的标准必然随之变化,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利益评价标准。我们无法为利益衡量设定一个一成不变、完全正确的分类标准。因此,不存在一个固定的、绝对的、僵化的、既存的利益位阶秩序。“今日相同的事物,明日可能须作不同的处理。”()由于社会的变迁,有些法律关系或社会关系虽然“外观上相同”,但已不再是“相同的案件事实”。具体案件中的利益选择只能由司法人员根据法律、社会情势、经验等在个案中斟酌衡量,不应拘泥于某种固定的单一的利益标准或价值等级序列。掌握的原则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基础之上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平衡

人才测评试题与答案

自我测试 第1~9题:请从下面的问题中,选择一个和自己最切合的答案,但要尽可能少选中性答案。1.我有能力克服各种困难: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2.如果我能到一个新的环境,我要把生活安排得: A.和从前相仿 B.不一定 C.和从前不一样 3.一生中,我觉得自己能达到所预想的目标: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4.不知为什么,有些人总是回避或不愿理我: A.不是的 B.不一定 C.是的 5.在大街上,我常常避开我不愿打招呼的人: A.从未如此 B.偶尔如此 C.经常如此 6.当我集中精力工作时,假使有人在旁边高谈阔论: A.我仍能专心工作 B.介于A、C之间 C.我不能专心工作且感到愤怒 7.我不论到什么地方,都能清楚地辨别方向: A.是的 B.不一定 C.不是的 8.我热爱所学的专业和所从事的工作:

9.气候的变化不会影响我的情绪: A.是的 B.介于A、C之间 C.不是的 第10~16题:请如实回答下列问题。 10.我从不因流言蜚语而生气: A.是的 B.介于A、C之间 C.不是的 11.我善于控制自己的面部表情: A.是的 B.不太确定 C.不是的 12.在就寝时,我常常: A.极易入睡 B.介于A、C之间 C.不易入睡 13.有人侵扰我时,我: A.不露声色 B.介于A、C之间 C.大声抗议,以泄己愤 14.在和人争辩或工作出现失误后,我常常感到震颤、精疲力竭,而不能继续安心工作:A.不是的 B.介于A、C之间 C.是的 15.我常常被一些不重要的小事困扰: A.不是的 B.介于A、C之间 C.是的 16.我宁愿住在僻静的郊区,也不愿住在嘈杂的市区:

人才测评方案设计

人才测评方案设计

目录 1 测评背景…………………………………………………………………… …1 2 测评目的 (1) 3 岗位的素质特征分析……………………………………………………1 3.1 具有战略 眼光 (4) 3.2 具备极强的洞察、分析能力.........................................................4 3.3组织领导能力 (4) 3.4 良好的沟通能力………………………………………………………………5 3. 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5) 3.6 拥有扎实的人力资源知识和技能…………………………………………5 3.7 个人诚信……………………………………………………………………… … 6 4 测评方法体

系……………………………………………………………………6 5 组织实施的程序………………………………………………………………7 5.1 实施测评前的准备工作……………………………………………………7 5.2确定测评小组成员…………………………………………………………7 5.3 培训测评人员………………………………………………………………7 5.4 测评时间及地点安排………………………………………………………8 5.5 必要的后勤保障……………………………………………………………8 5.6 实施环节的说明……………………………………………………………8 5.7 测评指标体系……………………………………………………………… 11 6 费用预算……………………………………………………………………… 15 7 预期效果 (15)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方法论大全

基本原理 世界的物质性原理及其方法论要求 1、原理归纳:马克思主义哲学把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叫物质。 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世界的本质是物质。 2、方法论要求:这一原理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反对从主观出发,反对 二、意识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原理及方法论要求 1、原理归纳:意识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但会受主 客观方面因素的影响,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会不 同。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有立场不同、世界观不同、人生观不同、思维方法不同、知识结构不同。 2、方法论要求:只要我们端正立场,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来观察事物,以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为 指导,不断充实我们的科学知识,运用正确的思维方法,我们就一定能够在正确认识世界的道路上不断前 进。 三、意识反作用的原理及方法论要求 1、原理归纳: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有反作用。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意识,能够指导人 们有效地开展实践活动,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歪曲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意识,则会把人的活动 引向歧途,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 2、方法论要求:要求我们一定要重视意识的反作用,重视精神的力量,自觉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克服错 误的思想意识,既反对否认意识能动作用的形而上学的观点,又要反对片面夸大意识能动作用的唯心主义 错误。 1、原理归纳: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正确的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发 展起积极促进作用,错误的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消极阻碍作用。 2、方法论要求:要求我们既要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 第二课基本原理 一、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原理及方法论要求 1、原理归纳: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是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在普遍之中,其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孤立地存在,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 一整体。联系具有客观性和多样性。 2、方法论要求: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对事物的联系进行具体分析,反对形而上学孤立、片面地看问 题。 二、因果关系的原理及其方法论要求 1、原理归纳:唯物辩证法认为,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在每事 每物的具体因果联系中,原因和结果有严格区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因果联系具有普遍性、 客观性、条件性。 2、方法论要求:承认因果联系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是人们正确认识事物、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正确把握 事物的因果联系,才能提高人们活动的自觉性和预见性;反对倒因为果,倒果为因。 三、整体和部分关系的原理及其方法论要求 1、原理归纳: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由各个局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局部离不开整体,整体 也离不开局部,全局高于局部。 2、方法论要求:整体和部分关系原理要求我们办事情从整体着眼,寻求最优目标;搞好局部,使整体功能 得到最大发挥;树立整体观念和全局观念。 四、事物是变化发展的原理及其方法论要求 1、原理归纳: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整个世界 是一个无限变化和永恒发展着的物质世界。发展就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即新事物代替旧事物 的过程。 2、方法论要求: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问题。要把事物如实地看成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要弄清事物 在发展过程中所处的阶段和地位;要与时俱进,培养创新精神,促进新事物的成长,反对形而上学静止地 看冋题。 无论是自然 上帝创世说”。 四、 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及其方法论要求

人才测评方案(经典)知识讲解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员素质测评与员工招聘》课程设计 设计题目:XXX有限公司地区销售经理招聘测评方案姓名: 系科: 专业、班级: 任课教师: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法政系

目录 1. 企业简介 (3) 2. 岗位说明 (3) 3. 测评目的 (5) 4. 测评内容与方法 (5) 5. 测评结果应用 (5) 6 .附件一:纸笔考试题 (6) 7.附件二:心里测试:问卷法题目 (7) 8附件三:面谈:深度访谈方法题目 (15) 9.附件四:无领导小组讨论法问题 (16)

、公司简介 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隶属于山东省煤田地质局,注册资金2000 万元,拥有总资产5亿多元,其中流动资金2亿多元。公司前身为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先后在济南、泰安、潍坊等地参与开发了多个楼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司机构设置为“六部一室”,即开发部、工程 部、成本控制部、物业部、营销策划部、财务部和办公室,另拥有全资子公司一山东泰山帝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有职工39人,其中拥有中、高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80%以上,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高度专业化的项目开发管理能力,是山东省房地产届的一支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引领房地产业科技创新的国有地产新军。 二、岗位说明

工作条件: 工作场所:办公室。 环境状况:基本舒适。 危险性:基本无危险,无职业病危险 三、测评目的 人才素质测评要通过知识考试、面试、标准化的心理测验和评价技术中心等一系列的环节,通过这些环节不仅可以通过简历等掌握应聘人员的表面信息,而且可以通过交谈、测试等了解隐藏信息,更加全面的获取应聘人员功能信息。招聘两名合格的符合公司要求的地区销售经理 四、测评内容与方法 1. 履历分析 个人履历档案分析是根据履历或档案中记载的事实,了解一个人的成长历程和工作业绩,从而对其人格背景有一定的了解。近年来这一方式越来越受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视,被广泛地用于人员选拔等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使用个人履历资料,既可以用于初审个人简历,迅速排除明显不合格的人员,也可以根据与工作要求相关性的高低,事先确定履历中各项内容的权重,把申请人各项得分相加得总分,根据总分确定选择决策。 2. 纸笔考试 纸笔考试主要用于测量人的基本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相关知识以及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素质及能力要素。 3. 心里测试:问卷法 心理测量是通过观察人的具有代表性的行为,对于贯穿在人的行为活动中的心理特征,依据确定的原则进行推论和数量化分析的一种科学手段。心理测验是对胜任职务所需要的个性特点能够最好地描述并测量的工具,被广泛用于人事测评工作中。 4 ?面谈:深度访谈方法 面试是通过测试者与被试者双方面对面的观察、交谈,收集有关信息,从而了解被试者的素质状况、能力特征以及动机的一种人事测量方法。 5.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法 情景模拟是通过设置一种逼真的管理系统或工作场景,让被试者参与其中,按测试者提出的要求,完成一个或一系列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测试者根据被试者的表现或通过模拟提交的报告、总结材料为其打分,以此来预测被试者在拟聘岗位上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测评结果应用 根据职位的胜任特征具体要求,对以上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将测评结果反馈给

科研方法论10

第十章研究者以及科研因素 第一节研究者的品格和道德 一.研究者的基本品格 1.对科学的热爱 对科学的热爱,使得研究者能够不屈不挠,百折不回。对科学美的追求,对科学的执著追求和献身精神,也是研究者特别是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高尚品格。 (1) 开普勒::发现行星运动三定律; (2) 查德威克:证明了中子的存在; (3) 而居里夫人:在上千吨矿石中提纯1克镭。 2.强烈的好奇心 热爱科学研究的人,往往具有超乎寻常的好奇心,这种强烈的愿望会使其忘掉研究工作之外的一切事情,进而达到痴迷的程度。 3.对目标的执著 科学研究并非一帆风顺,对目标的执著使某些科学家虽身受科学磨难,但依然能够做出惊人的科学发现或重大的技术创新业绩。 4.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高度的责任感是一个科学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必备条件。大凡取得成功并有所成就的科学家,他们在从事科学研究时,都会从社会责任感的角度评估科其研成果的利弊和社会价值。 二.研究者的道德观念 1.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和科学事实 哥本哈根学派的核心人物——玻尔。 2.尊重他人工作,客观、公正地对待自己的成果 哈代与李特尔伍德在学术上的默契合作。 3.积极参与学术争鸣,善待他人批评,有错必纠 奥斯特瓦尔德勇于承认并改正错误。 4.正确对待研究中的保守秘密

爱尔希特善于沟通,与人合写高质量论文约1500篇。5.努力工作,为国争光 (1) 居里夫人:发现放射性元素“钋”。 (2) 钱学森:“两弹一星”元勋。 三.科学界的不良记录 1.月球新景物——假科学之谎言 2.辟尔唐古化石——世纪大骗局 3.118元素事件——虚假科技突破 4.系列论文造假——明日之星陨落 5.耶鲁医学院事件——师徒联合剽窃 6.艾滋病发现权——法美八年争夺战 7.萨默林老鼠免疫——移花接木造假 8.聚合水事件——无中生有的“发现” 9.克隆干细胞——从辉煌走向深渊 10.“汉芯一号”造假——急功近利的恶果 第二节各种类型的科研人才一.贝弗里奇分类法 1.推测型 2.条理型 二.爱因斯坦分类法 1.献身型 2.表现型 3.谋生型。 三.科技创新必备素质 1.要有发现科学问题的敏锐眼力 科学问题一般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完整版)高中政治哲学原理及方法论大全

第一部分辩证唯物论(核心内容:物质、意识、规律、主观能动性) 原理一物质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1、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能够能动的认识世界,意识活动具 有目的性,主动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正确的意识对物质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方法论】:重视意识作用,自觉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 2、物质决定意识 【方法论】:想问题办事情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原理二规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原理 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是普遍的,客 观的。 【方法论】:①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 ②在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利用规 律改造客观世界。 ③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原理三人与自然的原理 自然界是客观的,承认自然界的客观性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前提。 【方法论】:要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 原理四意识对物质的能动作用原理 人能够能动的认识世界,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主动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人能够 能动的改造世界。正确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有促进作用;意识对人的生理活动具有 调节作用。 原理五一切从实际出发 一切从实际出发,就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把客观存在的事物作为根本出发点。 【方法论】:①我们办事情要尊重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从客观存在的事物出发,作为我们行动的依据。 ②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探求事物的本 质和规律,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 ③把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尊重客观规律结合起来,把高度的革命热情同严谨 踏实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既要反对夸大意识的能动作用的唯意识主义, 又要反对片面强调客观条件,安于现状,因循守旧,无所作为的思想。原理六客观规律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尊重客观规律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认识客观规律的必要条件,发挥主观能动性能够认识事物的规律。 【方法论】: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第二部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核心内容:实践、认识、真理)原理一实践具有客观物质性、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

科研方法论全

科研方法论 第一章导论 1、19世纪下半叶,日本明治维新时代启蒙思想家福泽瑜吉首次把Science译为“科学”。 2、12世纪初,宇宙论者威廉提出了“科学是知识”的思想,认为科学是以物质为基础的知识的一部分,从而与神学区分开来。 3、《不列颠百科全书》对“science”的解释是“任何涉及真实世界和它的现象的知识系统,这一知识系统需要无偏见的观察和系统化的实验。 4、科学活动不是人和对象“两体”,而是科学共同体、科学范式和特定的客观对象三体活动,是一项在范式的指导下从事解决疑难的活动。 5、德国著名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提出了科学的三条划界标准:第一,方法论认识;第二,令人信服的确定性;第三,普遍有效性。 6、科学分为以自然现象为对象的自然科学和以社会现象为对象的社会科学。现代科学还包括以人类思维存在为对象的思维科学。 7、哲学与科学的联系在于:科学史全部真正哲学的条件,任何从事哲学思维活动的人都必须熟悉科学的方法。 8、科学按照研究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哲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9、哲学是人们对世界总体的规律性认识,是人们对整个自然、社会和思维认识体系,是对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概括与总结基础上形成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10、自然科学包括了许多领域的研究,它是研究无机自然界和包括人的生物属性在内的有机自然界的各门科学的总称,由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三部分组成。 11、社会科学研究是用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类社会的种种现象的各学科总体或其中任一学科。社会科学是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统称。

12、我国教育部讲科学研究定义为:科学研究是指为了增进知识包括关于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利用这些知识去发明新的技术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 13、科学研究的基本特点就表现为创新性和继承性。 14、从研究过程看,科学研究的类型可分为: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研究。 15、基础科学研究是指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的研究活动。 16、应用研究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 17、从研究性质看,科学研究可分为探索性研究和发展性研究。 18、探索性研究是指对所研究的现象或问题进行初步了解,获得初步印象和感性认识,为今后的深入研究提供基础和方向。 19、从研究方法看,科学研究可分为实验研究、调查研究和观察研究。 20、实验研究是研究者运用科学实验的原理和方法,是一种受控的研究方法。 21、调查研究是科学研究中的一种常用方法,在描述性、解释性和探索性的研究中都可以运用调查研究的方法。 22、科学研究的一般过程主要包括:确立科研选题,设计研究方案,获得研究数据与资料,对研究资料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研究结论,撰写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申请专利、应用推广研究成果等。 23、确立科研选题是科学研究的起点,也是首要环节。 24、设计研究方案主要包括:科学实践的具体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等,科学地设计研究方案是科研选题实现的关键保障。 25、科学方法论是关于科学的一般研究方法的理论,探索方法的一般结构,阐述它们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以及科学研究中各种方法的相互关系问题。

论司法实践中的利益衡量

论司法实践中的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论是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批判概念法学弊端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①指现实生活的具体案件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明确规定时,根据公平正义等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的权衡比较,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这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标签:利益衡量;司法实践;价值判断;利益;缺陷 在法学理论上,利益与法律从本质上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利益是法律得以产生并发展的核心驱动力②,法律是对利益进行确认、规范和界定的工具。有了利益的存在,法律才有了存在的必要性;有了法律的发展,利益的存在才更加合理有序。在现实生活中,利益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社会公共利益、制度利益、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等等,从不同的视角和立场,利益的主体是不同的,而这些不同形式的利益不可能在同一体制下一直相安无事的共存,很多时候一些利益的取得势必会造成对其他利益的损害,因此,当这些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安排其实现次序是法律必须认真处理的关键。 一、利益衡量概述 利益衡量,有人又称之为利益考量或利益较量,加藤一郎先生认为用利益衡量一词更为妥当,因为“衡”字有“用天平计量”的含义,更能体现一种公平公正的精神内涵③。关于利益衡量的内涵,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笔者借用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来界定:利益衡量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不急于寻找相应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进行比较衡量,作出应当保护本案哪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实质判断,在此基础上再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利益衡量主要解决存在利益冲突、法律条文又没有明确规定哪种利益优先的案件,此时就由司法机关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因此,进行利益衡量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而法官对疑难案件进行的利益衡量并不是基于其个人的价值判断,而是基于公众的常识和价值取向对各方利益进行调整和衡量,进而确定不同利益之间的位阶关系。利益衡量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统一 上文已经提到,司法实践的整个过程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综合权衡的过程,通过对各方当事人利益进行综合的认识和合理的分配,达到审判结果的公正。具体而言是通过法官来体现当代社会公众的价值共识,进而对冲突利益进行合理调整,实现社会实质的公平正义的过程;另一方面,利益衡量是一个逆推的过程,它是先得出结论,然后再去寻找现存法律条文中的依据,从而使结论在法律形式上正当合法。 (二)主观创造性与客观制约性的统一

人才测评问卷

******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1.管理潜质 人际交往能力 1、请用具体的事例说明:当你在工作中,与你所在部门其他领导观点方法相冲突时,你是怎 样解决的? (如矛盾的需求或者期望) ?冲突的焦点是什么? ?你是怎样判断谁的观点方法更有利于工作? ?该事件是你遇到的类似事件的典型吗?为什么? ?该事件最终是怎样解决的? ?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你将怎样做? 2、你是怎样对付一个难以相处的员工(或者客户/朋友等)的?请用具体事例说明。 ?你用了哪些方法? ?哪种方法最有效? ?哪种方法作用最小? ?目前你们的关系如何? ?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你将怎样做? 3、当你在工作中被错误的指责时你是怎样处理的?请用具体事例说明。 ?你当时是怎样回应指责你的人的? ?这一局面是怎样解决的? ?你的处理方法是否有效? ?你从中学到了什么? 4、请讲述你在工作中对用户或同事发脾气的事例 ?你当时为什么发火? ?那人是如何反应的? ?你现在想当时应如何处理? ?你现在与那人的关系如何? 影响力 1、请用某一具体事例说明:当你的同事做了一个不明智的决定时,你是怎样帮助他改变这 一决定的。 ?你怎样判断你同事的决定是不明智的? ?你是怎样说服你同事的? 2、请用具体事例说明:当你的意见与大多数人不同时你是怎么办的? ?你是怎样强调你的观点的? ?你是怎样处理不同意见的? ?你的哪些方面令你具有说服力的? ?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你将怎样做? 3、请描述你所面临的最困难的一次经历:你是怎样令你的领导接受你的建议的? ?为什么这次经历最难? ?你做了什么令你成功的达到目的? ?你为此目的作过哪些研究准备?

试析裁判中的利益衡量

试析裁判中的利益衡量 ——从特丽·夏沃案谈起 ;内容提要:美国植物人夏沃的进食管拨出与否,迈克尔(夏沃的丈夫)与辛德勒夫妇(夏沃的父母亲)各执一词。州长、总统先后予以立法形式的关注,并最终由法院裁决;四川居民帅英,五年前为其母购保险,现在依刑法她将面临牢狱之灾,依保险法却可获得27万元保险金。生与死、罪与非罪之间,法官遭遇难办的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利益衡量采纳何种态度,对案件又有着什么样的影响。 ; 关键词:利益衡量; 司法实践; 裁判 ; 一、问题的提出 ; 1990年2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女性公民夏沃心脏停跳跌倒在家中,因脑部缺氧致永久性损害,由昏迷进入植物状态。两年以后夏沃的丈夫迈克尔对当初给夏沃进行治疗的医生进行诉讼,赢得总共100万美元的赔偿金(70万美元用于夏沃治疗,30万美元作为对迈克尔失去妻子的赔偿)。1998年,迈克尔提出拨掉夏沃进食管的要求,理由是夏沃在早年曾向他表示,在身体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不愿意维持生命,但没有立下书面字据。夏沃的父母辛德勒夫妇坚决反对。进食管曾两度被法院裁决拨掉,又根据州议会的法令两次插上。2005年3月,佛罗里达州法院裁决再次拨掉进食管,引起各方观注及干涉,法院的裁决最终仍被维持。3月30日,夏沃死亡。 ; 目前,美国像特丽这样活着的植物人有1万人以上,用于这些植物人的治疗费用每年在10亿到70亿美元之间。据计算,15年来特

丽的医疗费用累计达100万美元左右。有资料表明,中国大约有5万到7万名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患者。存活最长记录达19年,主动要求拨进食管的情况较少,一般要求拨管的是治疗时间太长,经济条件不允许等原因,因工伤或车祸造成植物状态的病例,最终因治疗费用问题与责任对簿公堂。在美国的医院里,从没有痊愈希望的意识障碍病人身上拨掉饲食管或呼吸机本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夏沃案中的问题在于家庭内部的分歧。 ; 夏沃的生死由谁掌握?配偶抑或父母?法院判决夏沃的丈夫有权决定拨掉进食管,让她结束生命。这个判决对养育夏沃的父母是十分无情的。父母因为血浓于水的亲情,不愿其子女执行安乐死或放弃治疗,即使长年沉睡,植物人那般也是活着,放弃治疗无异于让其慢性死亡,是残忍的。如果要满足父母等亲属基于亲情、伦理与道德的利益,就势必要求配偶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若配偶为了迎合这种利益而进行配合治疗,亦要求有相当的经济实力,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象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在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所说的那样,世界上多数人是穷的。也就意味着大多数患者是消费不起这笔昂贵的费用的,这是所有患者亲属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事实。 ; 夏沃案的一个假设是,法院若裁决辛德勒夫妇胜诉,不准予迈克尔拨出夏沃的进食管。辛德勒夫妇的胜诉从某种意义上是,获得在相当的时间里探视病中的夏沃的可能。迈克尔若以无经济能力为由要求辛德勒夫妇支付医疗费用或要求他们将夏沃接回监护,是否意味着辛德勒夫妇需要支付费用(弥补迈克尔的经济能力)“请”迈克尔照料夏

科研方法论心得

科研方法论 : 学号: 专业: 日期:2016. 01. 13

科研方法论心得 作为一名刚入学的研一新生,虽然明年就要进入课题研究了,但是目前来说对科学研究还没有具体的了解,而这门课程的开设使我对科研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从科学研究的基本概念到科研的一般过程,从科学研究的思维方式到科学研究的实践应用,老师们都做了详细的讲解和具体的介绍,并且还举了一些具体的例子,使我对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充分理解了科研的一般过程,虽然还没有进行过科研,但是我认为通过这一系列的系统学习,将为明年的学习和研究打下一些基础,当以后真正进行科研工作时,就会比别人少走一些弯路,就像有些人说的:“跛足而不迷路的人能够赶上虽健步如飞却误入歧途的人。”具体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说我的一些体会: 1、科研选题与信息收集 1.1科研选题 俗话说:“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要搞好研究就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确立科研课题、提取科学事实、提出科学假说、理论实践检验、建立科学体系概括了科研的一般过程。科学研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个不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能否提出有创见的、合适的研究课题,对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获取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至关重要、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选定一个优秀课题,必须遵循选题的原则。大量的研读科学论文,结

合实验实践发现问题归纳提炼出有价值的具有创新性的课题是非常重要的。 科研选题的一般原则:创新性原则、可能性原则、优势性原则、需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实效性原则、团队性原则、发展性原则科研选题的方式:1从招标围中选题2从碰到的实际问题中选题3从文献的空白点选题4从改变研究要素中选题5从跨领域的研究中选题。 科研选题程序:1提出问题2查阅文献3形成假说4构建方案5选题报告6确立课题 科研选题策略:1价值取向2调研充分3量力而行4相互沟通1.2信息收集 收集和积累有关信息,是科学研究首要的、日常的工作,也是科研选题的基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一般不,而且为争得最先发现权而抢先发表;以应用技术为研究成果的新技术、新配方、新工艺、新材料等真正的技术秘密,则需要及时的申请专利加以保护。 1.2.1信息的类型 1、按文献的载体分类:如纸型、缩微型、声像型、机读型、数字图书馆等、 2、按文献发布的类型分类:有图书、期刊、特种文献。 3、按文献实用的级别分类:有零次、一次、二次、三次等信息源之分。

利益衡量

一、利益衡量和利益衡量论 关于利益衡量的涵义,我国台湾著名学者杨仁寿先生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中对“利益衡量”一词曾作过这样的解说:“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知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发现之本身,亦系一种价值判断。”[1] 在笔者看来,其所指的仅仅是作为司法意义上的利益衡量,从更广义的层次上亦即作为法律解释或者法学方法论意义上的利益衡量则不只发生在法官判案过程中,其广泛存在于立法、法的解释、法的适用等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不只体现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中,还适用于诉的提起、中止、终结等各个诉讼过程或阶段;[2]不仅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之中,也时常被法学理论界所采纳、借鉴、论证。而这些法律现象的发生都要归因于一个理论的提出,那就是利益衡量论。 利益衡量论是日本民法学者加藤一郎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其作为一种法解释的方法论渊源于德意志的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的利益法学,并受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强烈影响。该理论主张法院进行法的解释时,不可能不进行利益衡量,强调民法解释取决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即关于某问题如果有A、B两种解释的情形,解释者究竟选择哪一种解释,只能依据利益衡量决定,并在作出选择时对既存法规及所谓法律构成不应考虑。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利益衡量方法是先有结论后找法律条文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追求的是让法律条文为结论服务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引出结论。法院的最后判决依据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利益衡量初步结论加找到的经过解释的法律条文。[3] 利益衡量理论提出后,在日本民法解释学理论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影响着民法解释理论的发展和民事审判实务的开展。2 0 世纪9 0 年代,我国梁慧星教授把利益衡量理论介绍了进来,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同时,利益衡量模式也成为当代美国奉行的主导性理论和司法方法,这与西方社会“反形式主义”的法律变革趋势是步调一致的。利益衡量模式把法官无可避免要参与的配置实体权利和社会福利的过程展示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越来越多地渗入司法过程的伦理因素昭然于阳光之下,使司法结果更容易获得普通公众的认同。 二、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 法学者与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不可能不进行利益衡量。因为,法律是为解决社会现实中发生的纷争而作出的基准,成为其对象的纷争无论何种意义上都是利益的对立和冲突,而法律解释有复数解释结论的可能性。在复数的解释中,一般很难说某一种解释是绝对正确的解释,某一种解释是绝对错误的解释。利益衡量论认为,法律解释的选择终究是价值判断问题,因此不能说某一种解释是绝对正确,法解释学所应追求的只是尽可能合理的、妥当的解释。法院裁判案件,似乎是依三段论推理从法律规定得出判决。但在实际上,多数情形取决于实质判断。因此,适用法律时当然要考虑各种各样实质的妥当性,即进行利益衡量。那种认为仅从法律条文就可以得出惟一的正确结论的说法,只是一种幻想。而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实质的判断。[4]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利益冲突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利益衡量在法律上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方得以适用,但当适用法律之一般规定有违个案之公正,并影响到法的公平正义之价值时,则可作为特殊情况而予以适用。社会转型总是伴随着社会价值观的解构与重构,法律的制定与适用必须适应这种变化。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基本形成,但调整利益冲突的规则却经常缺位;即使有相应的规则,也往往是僵硬的、滞后的。当立法不能满足于现实社会需求时,革新处理具体案件的通行方法不失为一种良策。 三、利益衡量的构成 利益衡量由以下要素构成:1、利益衡量的主体。利益衡量的主体是唯一的,即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官。 2、利益衡量的客体。指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时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发生冲突的利益关系。所谓利益,将之放在民法领域来界定,首先,民法上的利益是一种正当利益,非正当的利益不应在衡量的范围。其次,利益衡量中所应考虑的利益一般以权利为依托,否则难以进行衡量。再者,我们在进行利益衡量时,总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进行的,因此,利益也是被放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进行的,超出特定法律关系内容之外的利益不作为利益衡量中所考察的对象。 3、利益衡量的内容。指对各利益重要性之评价及利益的选择和取舍,这又往往牵涉到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

科研方法论的五种基本模式概要

科研方法论的五种基本模式 我总结了科学研究方法论的基本模式。 同时,我也认为,提出或发展一种方法论是科研成果的最高境界, 它比解决一个或一类问题更加重要,因为它的适用性是可以跨领域、跨学科、跨时间来表现的。 而如何对方法论进行总结,却是一个问题。 这里用一堆排比句来说明科研的五类基本方法论。 一,渐久渐长 实际上,这类方法论的提出就是要把一段东西(知识进行延展延伸,使其可以向远处推广。 举个例子说,用生命周期划分来进行研究就是一种典型科研方法论。当我们面对一个事物或一种现象时,有时候不知道怎么去研究,那么此时,将其发生、发展、演化阶段作为分别的研究对象,按照生命周期的过程进行区分,就要容易一些。 我们说,统计学中的递推关系、时间序列等的方法都属于这类研究策略。 而管理学中、生物学中常用的“周期” 划分也是经典的“渐久渐长” 式研究方法论。 二,渐难渐繁 开始面对一个事物,我们总是可以根据表象去直接解释。比如,我可以提出苹果为什么会“落地”而不是“落月”的陈式解释,那就是苹果离地球更近。 解释完毕! 可是,这一解释并没有揭示出根本规律。而大家都知道牛顿那里有根本规律,就是除了和距离有关,还和质量有关。是一种后来被称之为“万有引力”的东西。

而这一解释其实是很本质的, 而且它经过验证后,成为一个基本真实。 当然,这并不能成为一个方法论,方法论是一种可以延展的东西, 随后,这一解释就要能够解决人脱离地球乃至脱离任何星球、星系的问题,如果能够如此延伸下去,则当然是方法论,而不仅仅是一个解决策略。 大家都知道,牛顿的解释是做到的了。 从开始的地球中心说,到太阳中心说,再到把宇宙的每个星球都看做一个质点, 发展越来越困难, 越来越接近真相, 而理解它也越来越难。另外一个我愿意举的例子则是从人类认知世界的“线性”观点,到拟线性的,再到今天的直接发展非线性科学来解释复杂世界和现象,都是从简单到复杂,理论也从容易到困难的过程。 三,渐细渐低 人类认知世界,一下子认识不到整体,怎么办呢? 答案是拆分,我们的方法论第一条说到的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拆分, 只是从长从久这个角度,而更多的拆分角度则是从组成成分上进行拆分。 那就是逐渐加细以及降低层次和等级的拆分方式了。 最经典的是对人这个整体进行器官上的拆分,比如最简化拆分是头、颈、躯干、四肢。 而管理学上的有些拆分是“人、机、环、管”,或者“人、物、环” 的拆分。 项目管理里面的基本拆分是按照成分的,一般我们叫做“工作结构分 解”(WBS 。 这一方法论其实就是现代科学所以得以发展的最核心驱动力——还原论。 四,渐多渐全

浅谈法官如何运用利益衡量

浅谈法官如何运用利益衡量 作者:王海俊发布时间:2007-02-08 08:54:13 利益衡量论是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端的基础上,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并开始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不可能不进行利益衡量,这不仅是因为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重要的还在于,由于法律是为解决社会现实中发生的纷争而作出的基准,成为其对象的纷争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是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因而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对于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作比较衡量当然是不可缺少的。 利益衡量的适用前提是:在出现复数的可供选择的利益时,或法律对某一法律事实未作规定或规定的不明确时,法官应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选择。关于利益衡量的标准,利益衡量理论尽管没能对衡量的客观标准给出确定的答案,但它却对法官的解释给出了一个“底线”、一个可资参考的相当灵活的评价标准,该标准就是看哪种利益更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 在此,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这一理论及应用该理论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应用利益衡量理论时应考虑利益的结构层次对它的影响 关于利益的结构层次问题,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无论是在宪法中,还是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实质上是个人利益)都是并列的。但这种依所有制形式对利益进行的划分与民法(包括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市民社会法极不协调,因为市场经济并不认可所有制形式之间的等级差别,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主体都不过是平等的市场主体。 此外,关于个人利益中“个人”一词的使用也显然与民法中所使用的民事主体不相协调,因为民事主体范围不仅包括私人利益,还包括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不仅包括个人利益,还包括企业、组织的利益。因此,从民法角度来看,由于这些利益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并无差别,均平等受法律保护,故应以个体利益代替个人利益的提法。综上,在民法领域,利益衡量所考虑的利益,一是个体利

智慧树知到《科研方法论》见面课测试答案

见面课名称:问题层次分析法 1【单选题】 (1分) 以下关于问题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是(D )。 A.研究工作往往从问题开始 B.一个问题的解答可能引出新的问题 C.问题伴随于认识过程中 D.问题一定能够获得解答 2【单选题】 (1分) 问题三层次分析法的高级层次需要提炼出(B)。 A.科技问题 B.科研选题 C.专业问题 D.应用问题 3【多选题】 (1分) 问题描述的两个层次包括(AB)。 A.描述清楚 B.表征到位 C.给出解答 D.理解问题 4【多选题】 (1分) 与科学问题相比,技术问题主要回答( AD)。 A.“做什么” B.“是什么” C.“为什么” D.“怎么做”

5【判断题】 (1分) 科学问题只能从科研过程中发现。A A.错 B.对 6【判断题】 (1分) 问题意识是一种创造的动力。A A.对 B.错 第二次见面课 见面课名称:科研方法及应用 1【单选题】 (1分) (B)是一种具备定量化特点的科研方法。 A.实验方法 B.数学方法 C.理想方法 D.观察方法 2【单选题】 (1分) 使用(B)可通过举出反例推翻某一设想。 A.抽象思维 B.证伪思维 C.直觉思维 D.判断思维 3【多选题】 (1分) 创新的三个层次包括(ACD)。 A.更新

B.完善 C.创造 D.改变 4【多选题】 (1分) 论文写作的“两高原则”包括(AC)。 A.掌握高水平的论文写作技能 B.选择高水平的研究领域 C.获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D.参加高水平的研究团队 5【判断题】 (1分) 研究性学习仅在研究生阶段进行A A.错 B.对 6【判断题】 (1分) 科研阻碍会延缓社会对科研成果的认可A A.对 B.错 第三次见面课 见面课名称:科学与科学研究 1【单选题】 (1分) 科学研究的主要特点是(D)和创新性。 A.批判性 B.独立性 C.启发性 D.继承性

法律方法论文:法律方法利益衡量利益衡量原则司法过程

法律方法论文:法律方法利益衡量利益衡量原则司法过程【中文摘要】利益衡量方法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补充法律漏洞、做出正确裁判所必须依赖的重要方法之一。特别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益多元化现象越来越明显,这必然引起相应的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衡量方法显的越来越重要。利益衡量方法在国外有两种不同的理论,而许多学者对这两种理论不加区别的使用,这 不利于发挥利益衡量方法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立足于法律方法,从国内外研究现状、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应用场域、涵义、基本原则、利益衡量的局限性及完善等角度出发对利益衡量方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使人们对利益衡量方法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和把握。同时,由于利益衡量方法最终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本文还以实际案例展 示了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的具体操作过程。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利益衡量理论的研究现状的综述。我国许多学者在对利益衡量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对日本和德国两种不同的利益衡 量理论不加区别的使用着。这不利于发挥利益衡量方法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为了让人们对利益衡量方法的全部理论有一个系统的把握,本文对德国的利益衡量理论和日本的利益衡量理论分别进行阐述并 对两种理论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中国的社会现实更加需要日本的利益衡量理论。第二部分对利益衡量的基本理论加以阐述,主要包括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利益衡量的应用场域、利益衡量的涵义、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样化。这使得我国的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发生巨大变化,利益冲突成

为社会的新问题,因此,利益衡量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对许多学者关于利益衡量方法应用场域研究的比较,笔者趋向于将利益衡量方法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学方法论。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统筹兼顾原则、轻重权衡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最小损害原则、优势替代原则。第三部分是利益衡量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运用。首先介绍了利益衡量的构成,重点介绍了利益衡量的客体即利益,并借鉴梁上上 的观点将利益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对利益衡量的方法和参照体系加以介绍。再次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利益衡量方法的具体运用。最后指出了利益衡量方法的实际意义。第四部分是利益衡量方法的缺陷及其完善。任何一种方法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当然利益衡量方法也不例外。利益衡量方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弃用和滥用两方面。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利益衡量方法的完善建议,首先要提高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其次要为利益衡量确立具体界碑;最后要对利益衡量的过程和结论予以明示。 【英文摘要】Interesting measure method is a important method which is used to complement legal loophole and make the right referee. Especial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teresting diversification phenomenon is more and more obvious. This inevitably lead to the interesting demand diversity.In this case interesting measure method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abroad, interesting measure method have two different theories. Many scholars used two theories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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