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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表)

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表)
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表)

建德市

民办学校申办报告(表)

申办者:__________

申办学校名称:_________

申报日期:年月日

建德市教育局制

填表须知

一、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

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

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表 1、 2、 3)。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 5、筹

设批准书;6、筹设情况报告;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

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1、2、3、4、7、8、9 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

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 A4 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

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 A4 纸附页。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

料复印件;

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申办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举办者留底,一份交审批机关报批。

关于×××学校的申办报告

建德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

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 ××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理由

二、举办者概况

三、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

四、培养目标

五、办学规模

六、办学层次与形式(层次: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普通专科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

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形式:全日日制、业余等)

七、招生范围及对象(范围:本市;对象:适龄儿童、初中毕

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其他人员←按行业、领域、身份等具体划分)

八、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专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和计划配

置的办学软、硬件设施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

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经费的来源渠道、数量,学校财务及管理制度以及是否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申请人:×× (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表 1:建德市拟批民办学校概况表

学校 举办者姓名 名称 ( 或单位名称)

校址 举办者身份证号 ( 或单

邮编电话

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

姓 名 性

年龄 文化

职 称

原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别程度

法 定 代表人 学 校 负责人

办学宗旨

和培养目

办学类型 标(简

要)

办学层次

办学内容 办学形式

办学规模数

( 班 ) 在校 教职 专任 生数

工数

教师数

办学 占地面积 ( 平米 )

校舍建筑面积 (平

米 )

规模

自有 :

租用 :

自有

租用 :

现有图书

现有教学设备折合人民币

现有实验实习设备折合人民币 注册资金 (册) (万元)

(万元) (万元)

出资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

举办者联系电话

申办日期

举办者及学 资产来源 校首届董事 说明 会成员签名

注:表后粘贴① 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复印件;② 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③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表 2:举办者(公民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民族

文化程度毕业院校

(一寸照片)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2、

个人工作简历

何年月到何年月何单位任( 兼) 何职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举办者二人以上者,复填表二;申办时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表 2:举办者(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出资数额

单位法人联系电话

法人资格证名称与编号

(法人资格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不填报此表。

表 3: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姓名性别民族

政治面貌文化程度

照片

(小一寸)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技术职称本人签名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邮编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表 4:拟任校长(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姓名性别民族

政治面貌文化程度

照片

(小一寸)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技术职称本人签名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邮编电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

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粘贴处:

表 5:拟办学校董事会成员及拟聘会计登记表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拟任职务

拟任

董事

长工

作简

历及

拟聘

理由

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联系电话

性别身份证号码

年龄会计任职年限

会计

学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基本

情况毕业院校职称

会计学历证、会计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表 6:学校拟聘任教师情况表

教职工总人数

教师人数专职教师:兼职教师:教职工

概况其中管理人员数

职工人数

学校拟聘任教师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职称拟教专业 / 学科身份证号注:此表可续。表后附教师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A4)。

×××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是。(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名

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

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

第二条学校性质是。(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

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必须载明:根据办学

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

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邮编( 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的具体位置) 。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

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

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董

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

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 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

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

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

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

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

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

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

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

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

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

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

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

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万元;

(二)政府资助万元;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万元;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

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

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

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 ( 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 ) ,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

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 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 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一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

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

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

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

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

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

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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