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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途径与方法探析

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途径与方法探析
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途径与方法探析

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途径和方法研究

“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是企业实现全球化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域合理配臵资源。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充当了先行者和主力军的角色。特别是在能源矿产领域的国际拓展中,更是国有企业和资本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将日趋频繁,境外国有资产规模越来越大,如何将其纳入有效的监管体系并降低其风险水平,日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一、我国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和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深化,中国境外国有资产规模迅速扩大。中国外汇储备2012年末余额为3.31万亿美元,连续多年排名世界第一。截止2011年底,中国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8万家,分布在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境外资产总额接近2万亿美元。在中国企业快速增长的海外并购和投资中,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仍然占据了主导地位。2010年,中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4 99亿美元,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538亿美元。截至2011年底,中央企业境外资产总额3.1 万亿元,营业收入3.5万亿元,实现净利润1034.5亿元,分别占全部中央企业的11%、16.9 % 和11.3%。国有企业规模较大的境外投资主要集中在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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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筑工程行业,中石油、中石化、中国五矿、中国建筑等企业是其中的典型代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形成的境外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由国内国有资金向境外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境外投资中取得的经济效益属于国有资产部分转化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境外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资产中应归国有的部分;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归国家所有的部分等。境外国有

资产投资的主要特点是投资时间长、数额大、决策复杂且难度大、影响效果的因素多、效果持续时间长、转移性与替代差等,境外国有资产投资的这些特点决定其必然有很大的风险。

我国境外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着许多问题和管理难题,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从宏观层次看,国家对整个境外投资还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各部分、各地区以及某些行业往往根据自身的需要,自行决策对外投资,缺乏可行性研究和风险防范对策, 影响了对外投资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从微观层次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混乱, 在经营上尚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决策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个别境外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导致账目不清,资产不明。由于境外企业距离较远,境外经营环境与国内差距极大,使境内投资单位鞭长莫及,造成某些境外企业管理不力中的负责人采用非法手段,以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侵吞国有资产。

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中央企业走出国门后,由过去仅承担生产经营风险转变为承担复杂的国际竞争风险,部分“走出去”的企业对国外投资市场、国际竞争环境及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因此其开拓国际市场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就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决策风险。因缺乏对境外投资环境、投资项目的有效风险评估,致使境外投资决策存在一定盲目性,从而可能出现风险。

(二管理风险。是指企业对境外投资各项管理链条中存在的风险。由于一些企业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落后, “名义工资”、“多套帐”、“避税”等做法表面上看似取得了暂时利益,实际上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同时由于境外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还会造成境外投资关系不明确,财务核算不统一的风险。

(三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投资者无法控制的风险,如国家政局不稳定,政权更迭频繁、甚至战争等给境外企业带来的风险,它是境外投资最大、最不可预期的风险,是经营者不能控制的风险。一旦在东道国遭遇政治风险,投资者的利益便可能丧失殆尽。

(四经济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合作对象企业的信用风险、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风险等。其中对经济不发达、政治波动剧烈、对外汇进行管制的国家,汇率风险是境外企业普遍存在较大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

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形成的风险,如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壁垒的风险等。

三、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途径和方法

与国内相比,在运营境外资产时,挑战更大,决策更复杂,在生产经营、资产投入、营销手段和汇率方面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针对境外国有资产现状和面临的风险,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监管途径和方法,确保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建立境外企业的科学民主决策体系。规范境外企业的治理模式,结合监管要求和所在国法律,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从体制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体而言, 就是要通过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加强董事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对投资决策权的控制,实现董事会对境外投资有效控制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明确企业内部决策主体,构建对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科学组织结构。加强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以法律形式或者公司章程明确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和监管目标,随时发现并纠正经营管理行为的偏差。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工会组织, 通过企业党委书记担任董事长、纪委书记担任监事会主席,党政交叉任职、坚持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职代会、业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等措施,各级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形成权力约束、科学决策和民主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通过健全组织—4—

体系,杜绝监管真空,确保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到位。

(二建立境外资产风险防范体系。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实现境外投资决策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在进行境外投资决策前,进行科学的投资可行性分析,对投资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局稳定情况和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评估,投资效益进行深入分析。财务部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估算,使用数据要多方调查论证,确保准确。在项目可行性分析环节充分发挥财务闸口作用,把境外投资的决策风险扼杀在摇篮里。境外企业设立后,密切注意各种风险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投资风险分析,尽力规避风险,减少不利影响可建立风险综合评价预警系统,适时进行风险的跟踪评估、预警和监视,正确识别风险、衡量风险,采用规避、办理保险、谈判安排等方式协调好企业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灵活运用金融工具、控制和分散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的抑制和转移等。

(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针对境外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业务控制活动是防范境外资产流失的首要环节。建立更加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保证总部相对准确地掌握境外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提前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建立境外高管的权利制衡机制,有效限制境外企业负责人的过大权利。可采取境外企业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由两人分别担任,财务和资金报表实行“联签制度”。资产规模较大的境外企业建立财务总监外派制度,财务总监薪酬由总部直接发

放。加强境外机构网络建设,建立境外企业与总部的有效信息沟通平台。建立资金、财务、资产、生产等多方位、多渠道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所有重要信息,在管理系统内按照权限规范、公开、透明地操作,保证信息的实时全方位监控。建立适度授权和审批制度,明确境外企业的决策权限,在加强境外企业管理的同时保持其经营的灵活性。建立定期内部审计制定,通过完善对境外企业内部审计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同时通过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外部审计,实现内控制度评价及优化。通过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不断强化境外企业管理,防范资产流失,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增强企业竞争力。(四)建立信息公开披露体系。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实

现社会监督的根本保证。境外国有资产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境外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人员状况等信息。可参考上市公的财务会计准则编制年度报告,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向社会披露,充分发挥公众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作用。应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结合境外项目实际,充分利用业务公开、厂务公开等现有公开方式,不断拓展公开内容,使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公开。可在境外企业机关、基层队建立公开栏,在企业网站建立公开网页,畅通公开渠道。完善企业公开办法,明确公开内容、方式、目标和时限,定期督促检查,做到应公开的内容尽量公开。通过流程监管、节点控制、风险防范、结果公开,实现权利过程监控。—6—

(五)建立经营者薪酬考核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化经营管理者激励机制,可以持久地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对境外企业的监管。通过绩效评价与考核,建立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绩效相挂钩的激励机制,调动境外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并建立境外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体系,有效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建立和完善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境外企业决策者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日常经营中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两种行为,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境外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作为担任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以此对境外管理人员形成威慑力。

随着境外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杜绝资产流失,

摆上越来越重要的位臵。需要各级党政组织紧

密联系实际,坚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思路,逐步深化境外国

有资产监管工作,保障境外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努力打造世界一流企业。—7—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财〔2006〕73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资产管理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

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公司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工商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1〕11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资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发展,全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规模实力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和质量不断改善。截至2010年底,全省市、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总额达23000亿元,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达8200亿元。2010年,全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完成营业收入3900亿元,实现利润380亿元,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不断增强。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是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组建后,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出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有力促进了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同时,全省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方式还不适应新体制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还需进一步落实;部分市国资委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到位;部分县(市、区)还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国有资产基础性管 —2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

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6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

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按照集中学习月活动的统一安排,今天我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和思路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认真学习法令法规,增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在2006年5月30日先后出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在2008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又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我们简称为“两令一法”),所以说,国有资产管理从国家层面都是有法有规可依。近几年来,我们财政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由于职能的原因,我们在具体工作的安排上可能要少一些,我们在座的同志,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学习可能有所放松,其原因是我们没有具体地去从事资产管理工作,这些都是因为机构体制的原因。但是现在,通过机构改革后,财政肩负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今天共同来学习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两令一法),我觉得非常有必要。由于时间关系,下来,国资科就这几个管理文件从网上传给所有业务科室认真组织学习。下面,我结合当前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和自身对法令法规的理解谈几点看法。 首先,我认为国有资产是我们政府投入,多年建设形成的资产,具体是指我们各级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有

资产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资产,以及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形成的资产、捐赠和其他法律认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我们都江堰市仍然有上级中央资金安排、本级的预算安排、上级的各项补助安排、上海捐援建的资金安排、社会捐赠和捐援建资金的安排、特殊党费援建资金的安排,以及我们的国有企业通过融资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这些种种的总和,包括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储备、土地整理形成的资源性资产,前段时间我们进行了初步统计,全市的国有资产高达近500亿元,当然这是按照自行估价和初统,所以从资产总量上来看,我们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非常有必要。 第二个方面,我们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论从购置、审批、企业拆并和对外出让、出售、出租、租赁、担保等,都要通过履行出资人机构批准,通过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是资产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要通过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我理解这些都是程序化的东西,所以说,现在无论是我们的国有商铺资产的出售、出租、建立的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平台,就是要按照这些规定具体落实。这不是我们空穴来风,想起来干的,都是按照规则进行的。 第三个方面是关于收入。收入从文件规定上,我理解是两个方面的收入,就是要对两种类型的收入进行处理。行政事业单位,

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https://www.sodocs.net/doc/179414777.htm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办发[201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

1-3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 评价【2011】120号)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2011年07月14日点击数: 437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撰 稿人: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11〕120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1年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比照境外企业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动对外拓展。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鼓励省属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二)维护资产安全。督促和推动省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加强境外重大事项管控,防范各类风险。(三)落实监督责任。按照投资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落实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境外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准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运营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调查及责任追究,协调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属企业依法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审议或核准境外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收缴投资收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179414777.html,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思考 作者:王毅超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21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资产与日俱增,但是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导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大量流失,这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文章针对国有企业资产的流失问题,利用率低问题和不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理论实际结合对应给出完善管理的方法和思考,解决资产保值和增值问题,同时希望通过该研究,能够为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保值;增值 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概述 (一)国有资产含义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由国家掌控并且制定相应部门或者组织进行管理,以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经营性国有企业,主要通过经营生产,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使用,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 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的必要保证 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产。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而且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有效管理、优化整合闲置资产,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率,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的保证。 2. 规范管理的需要 随着法规制度的不断更新、企业的不断发展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现有的管理制度没有进行更新,存在不规范与管理上的漏洞,已不适应当下的管理需要。加强与规范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促使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更加规范与切合企业的实际管理需要。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国有企业缺乏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 | 管理纵横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96 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卢亨光 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50004 摘要:本文探讨了新时期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持续深化与改革开放,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在加速,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加大了对境外市场开发力度。效益是企业永恒的追求,境外业务已成为国有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的支撑点和新利润增长点,然而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境外国有资产暴露在各种风险下,一些境外企业长期偏离于各级国资委和母体公司监督管理之外,而缺乏有效的监管却是境外企业频陷巨亏的重要因素。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加大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控力度已成关注焦点。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资产;有效监管 一、引言 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6月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宗旨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指国有企业在我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投资决策失误使投资项目亏损以及境外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体制不完善是导致境外国有资产流失两大原因,要杜绝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强调业务控制与财务控制并重,亟需审计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扩及触角,通过系统规范的程序方法,延伸监督和评价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达到规避风险、改进管理、改善境外企业运作行为、促其实现经济目标增加价值。 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一)存在监管现实难点 一是境外企业资产增长规模与监管水平存在不相适应。追逐经 济全球化步伐,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规模日益扩大,但与此相对应的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手段却乏强劲,事实上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管理水准与监管力度都亟待加强。 二是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缺乏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目前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由境外机构负责,国内总部财务部门负责对境外资产进行价值静态的管理,而更多的资产实物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基本由境外机构自身承担。在如何管理和监督境外资产上,无论是理论和实践尚在探索阶段,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成功管理经验,需要执行者在实践中总结摸索。 (二)首要规范境外企业对于国有资产的治理模式 首先要求遵循上行法规,敢于对违规造成不良后果者严予追责。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监管者可追究其责任:①违规为其所属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②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③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④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⑤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⑥挪用或者截留应者由组织战略驱动。反之,项目组合、项目集和项目管理又以不同的方式服务于战略目标的实现。项目组合管理通过选择正确的项目集或项目,对工作进行优先排序,以及提供所需资源,来保证与企业战略保持一致。项目集管理对项目集所包含的项目和其他组成部分进行协调,对他们之间的依赖关系进行控制,从而实现既定收益。项目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计划来完成既定的项目范围,为所在项目集或项目组合目标而服务,并最终为组织战略服务。 组织在战略框架中确定了战略方向,设置了绩效指标。战略方向规定了用于指导业务工作的目的、期望、目标和行动,战略方向应该与业务目标相协调。项目管理活动应该服从总体战略方向。如果战略方向发生变化,就应该调整项目目标。在项目环境中,调整项目目标会影响项目效率,甚至项目的成败。但在业务环境中,如果项目能够与组织的战略方向继续保持一致,那么项目成功的概率就会显著提高。因此,如果战略方向发生变化,项目就应该随之进行调整。 组织战略应该为项目管理提供指导和方向,特别是当人们认为项目就是未支持组织战略而存在时,就尤其是如此。通常由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组合经理或项目集经理来识别组织战略与项目目标的一致性或潜在冲突,并向项目经理通报情况。在项目中,如果项目目标与既定的组织战略存在冲突,项目经理有责任尽早记录并确认冲突。有时候,制定组织战略就是项目本身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定义什么才能构成支持组织发展的合理战略,对项目来说非常重要。 五、结束语 未来企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应该是战略管理、项目管理、营销管理。战略管理面向未来,营销管理面向成果,项目管理面向过程。可以看出,项目管理是战略和营销中间的载体和过渡,它既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也是一种先进的文化理念。企业级项目管理把项目管理、项目集和项目组合管理的原则和实践与组织驱动因素(如组织结构、组织文化、组织技术、人力资源实践)联系起来,从而提升组织能力,支持战略目标的实施。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已经为企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扩展形式,21世纪企业的生产、运作及战略规划的实施将更多的采用以项目为主的发展 模式。 参考文献: [1]南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2]白思俊主编.现代项目管理,上中下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韩力军、张灿.从管理理论看管理的发展趋势[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第三章企业增资 【君按:本章为新3号令的增加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增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参照产权转让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亦可制定其子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制度】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君按:增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不同于产权转让。】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 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君按:可以不进行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增资依据的情形,纵观(一)到(四)可见,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单个股东股比不 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本条款(一)到(四)均是按照这 两条原则设计的。】 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2016)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