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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思修法律部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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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复习资料

1、如何理解法律的一般含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有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

定的通知阶级抑制的规范体系。

本质:从法律所体现的抑制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

体现;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2、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适用条件,又称假定,是指适用规范必须存在的一定情况。一定情况的出现或存在,是规

范起作用的必要前提。

行为准则,又称处理,是规范本身的具体规定,这无疑是法律规范的中心内容,它主要是

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应为),可以做什么(可为)和禁止做什么(非为)。

法律后果,又称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作的处罚。这是国家强制力在法律规

范中的重要体现。制裁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可分为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违

宪制裁。

3、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什么是法律思维方式?它有什么特点?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

取向。

特征: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

如何培养: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式;参与法律实践。

5、宪法及其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

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

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特征: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效力上,效法的法律效

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6、新中国经历过哪几部宪法?新宪法经历过哪几次修改?其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954、1975、1978、1982年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1993、1999和2004年修正案。

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7、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

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

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

8、简述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政党制度。

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内容:(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2)多党合作的

政治基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4)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5)重

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9、简述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与人民不同:(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是指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

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我们讲“人民的权利”,主要

是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3)地位不同导致了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二者的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5)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群体。

10、简述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

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1、什么是民法?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公平原则;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12、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中做了怎样的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3、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4、什么是代理?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可将代理分为哪几类?

(1)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5、什么是民事权利?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有哪些?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16、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又称“完全物权”。

(2)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权。

17、什么是债?其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产生原因有哪些?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权的特征:流转权、请求权、对人权、兼容权。

(3)债产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8、刑法的概念和原则是什么?

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当原则;适用刑罚一律平等原则。

19、简述犯罪构成四大要件的内容。

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素条件的总称,具体表

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20、简述故意犯罪形态的内容。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

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21、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每个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2)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使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发嘉兴,也可以独立使用。22、什么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条件: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防卫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人本身;正当防卫不能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必要限度一般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危险度。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件:避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避险起因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危险的来

源包括自身的生理或病理说引起、他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大自然自发力量所引起、来自

动物的侵袭;危险正在发生;避险对象是第三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伤害只能小于所避免

的损害,不能等于或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避险的限制:植物、业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不能接口紧急避险不履行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

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

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

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

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

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

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

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

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

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

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

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

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

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

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

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

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

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

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

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

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

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

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

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

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

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

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

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

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

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

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

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

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

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

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

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

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

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

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

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2007-2008第2学期北航经济管理概论试题与解答A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7—2008第二学期 经济 管理概论期末考试试卷(A ) 注意:①按照考卷的要求解答,不符合要求无分; ②所有试题按题号,顺序答在答题纸上,不得随意改变顺序、不得不写题号。 学生姓名学生学号 考试分数考试时间2008-6-26 1、生产系统空间组织的工艺专业化原则最适合于多品种小批量生产。 2、以NPV和NPVR评价两个投资方案,NPV大的方案,NPAVR一定也大,因而评价结论一定一致。 3、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最高层次的需求是尊重需求。 4、某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为– 1.2。现欲提高其价格,预计以后总收入将会提高。 5、当决策的状态空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各状态发生的概率已知,此时面对的决策问题从状态分析,是不确定性决策。 二、概念题(5个,10分,每个2分) 1、市场经济 2、系统 3、固定资产折旧 4、资金时间价值 5、价值工程 三、选择题(共20分,每个2分。将你认为最佳选项英文字母填入下表。)

1、某企业生产T型产品,固定成本11万元,产品价格为15元,产品的单位变成成本为4元,这个产品的盈亏平蘅点为: A 12,100件 B 10,000件 C 11,000件 D 15,000件 2、下列管理学家被后人称为“科学管理之父”的是()。A 法约尔 B 麦格雷戈 C 马斯洛 D 泰罗 3、某企业生产A产品,每件产品可获利20元,每个小时可产3件。现企业考虑改产B产品。生产B产品每件可获利40元,每小时可产2件。如果生产B产品,可获经济利润为()。 A 80元 B 60元 C 20元 D 0元 4、总时差是指在不影响总工期,即不影响其紧后作业时间的前提下,作业可推迟开始的一段时间。A 最迟开始 B 最迟结束 C 最早开始 D 最早结束 5、企业获得最大利润,意味着产品生产及销售的边际成本边际收益。 A 大于 B 小于 C 等于 D 不等于 6、价值工程的核心是。 A 提高功能 B 价值分析 C 提高价值 D 降低成本 7、在总公司和生产单位之间设立一级组织机构。它有独立产品(业务)、独立对外市场、独立经济利益(上缴公司利润);总公司实行“集中决策、分散经营”的管理模式。该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是。 A 直线-职能(参谋)制 B 矩阵制 C 超事业部制 D 事业部制 8、在下列各选项中是“全面质量管理”的英文缩写的是。 A VE B A C C TQC D PDCA 9、在质量管理中将产生产品质量产生波动的原因分为两类,即和。 A 企业内部原因和企业外部原因 B 系统性原因和偶然性原因 C 技术性原因和非技术性原因 D 突发性原因和经常性原因 10、以IRR评价和选择投资方案,当下列那一选项成立时,该方案可行?(i0为基准投资收益率) A IRR = i0 B IRR <i0 C IRR>i0 D IRR ≤i0 四、简答(2个,10分,每个5分。) 1、试述市场均衡价格是怎样形成的?

思修案例分析题

大一思修模拟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 周岁,身高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 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 )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 )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 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 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 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 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 到法院的支持 另 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案例分析: 年 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 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 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年 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 万元现金,而

负债却高达 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 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 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 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 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 万元; 、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 从 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三、案例分析: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 )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北航经管2.管理经济学课后习题(16P)

第2章市场供求 1、为什么产品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供给曲线则是向右上方倾斜的? ①需求:价格上涨,需求量减少,价格下跌,需求量增加,两者呈相反方向变化;②供给:价格上涨,供给量增加,价格下跌,供给量减少,两者呈相同方向变化。 2、影响需求和供给的主要因素各有哪些? ①需求:产品价格,消费者收入,相关产品价格,消费者偏好,广告费用,消费者对未来价格变化的期望;②供给:产品价格,生产中可互相替代的产品价格,产品成本。 3、为什么需求的变动表现为需求曲线的位移,需求量的变动则表现为需求量沿需求曲线移动? 因为需求不是指一个量,而是指一种关系,即需求量与价格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需求曲线来表现的,故需求的变动就表现为需求的线的位移。需求量则是指一个量,由需求曲线上的某一点来表示,故需求量的变动就表现为需求量(需求曲线上的某一点)沿需求曲线移动。 4、请解释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需求、供给和价格之间的关系。 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需求和供给决定价格。如果用图形表示,也就是市场需求曲线和市场供给曲线的交点决定该产品的价格,在经济学上称为均衡价格。在均衡价格上,市场需求量等于市场供给量。如果市场实际价格高于均衡价格,就会出现供过于求,供给者之间的竞争就会促使价格下跌;如果市场实际价格低于均衡价格,就会出现供不应求,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又会推动价格上升。所以,在竞争性的市场里,实际价格会自动向均衡价格靠拢。 5、对产品征收消费税对产品的价格和产量会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对产品征收消费税,会使产品的行业供给的线向左上方移动,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上涨,产量减少。 6、政府对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规定最高价格,对该产品的供求关系会产生什么影响?政府应相应采取什么措施? 政府对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规定最高价格,会导致市场上商品短缺(供不应求),从而可能引起排队、走后门、黑市交易等反常现象。这时,政府为了保证公平分配,通常要实行配给制,凭票供应。 第3章需求分析 1.价格弹性与销售收入之间存在什么关系?这一关系对于企业的价格决策有什么意义?举例说明。 价格弹性与销售收入之间存在以下关系:如果需求是弹性的(|p| >1), 那么提高(降低)价格会使销售收入减少(增加),即两者的运动方向是相反的;如果需求是单元弹性的(|p| =1),那么变动价格不会影响销售收入;如果需求是非弹性的(|p|<1),那么提高(降低)价格会使销售收入增加(减少),即两者的运动方向是一致的。因此,为谋求销售收入最大,企业在作出价格决策时,必须考虑产品的价格弹性。 如长途电话资费,一般的收费规律是白天价格高,晚上价格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白天的电话主要供商务或公务使用,价格弹性小;晚上的电话主要是个人和家庭使用,价格弹性大。这种因弹性不同而定价不同的做法能使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达到最大。 2.请解释收入弹性和交叉弹性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并各举一例说明。 在决定企业经营什么产品时,要考虑产品的收入弹性。如果预测国民经济或本地区的经济即将出现新的高涨,则经营收入弹性大的商品更有利,因为这种商品需求量的增长将超过国民收入的增长。但如果预测国民经济或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将出现不景气,则最好经营收入弹性小的商品,因为这种商品的需求量受国民经济不景气的影响较小。例如,在我国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中,旅游和高档汽车都是收入弹性较大的产品。因此,可以预期它们的市场将会以比经济增长更快的速度扩张。也正因为如此,许多投资者竞相在这两个行业投资。 研究产品之间的交叉弹性是为了寻找产品之间在需求上的相互联系:哪些产品是互补的?哪些产品是可以互相替代的?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至关重要。超市经营者常常会对某些商品定超低的价格,目的就是招揽顾客。只要有许多顾客光顾超市,他们不仅会购买低价商品,而且会购买超市的其他各种商品,从而增加超市的营业额。这种定价策略就是以商品之间存在需求上的互补性为根据的。 如果产品之间替代性强,就说明它们之间互为竞争对手,在作出经营决策时就必须考虑到对方的长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整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整理 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得境界 1、树立新得学习理念(简答): ①自主学习得理念②全面学习得理念③创新学习得理念④终身学习得理念 2、确立成才目标(简答): ①德就是人才素质得灵魂②智就是人才素质得基本内容 ③体就是人才素质得基础④美就是人才素质得重要体现 3、(选择)知性统一,脚踏实地。知行统一就是与道德人格紧密结合在一起得。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基本内容: ①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③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得民族精神与以改革创新为核心得时代精神④社会主义荣辱观 5、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灵魂,解决得就是举什么旗得问题,就 是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理论基础。 6、认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得意义: ①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与做人得道理,选择正确得成才之路。 ②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得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素养打下 知识基础。 ③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得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7、掌握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得方法: ①注重学习科学理论; ②注重学习与掌握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得基本知识; ③注重联系实际; ④注重学以致用。 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1、理想得含义与特征(简答、选择): 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就是人类社会实践得产物,就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得集中体现。 2、信念得含义(简答): 信念就是情感、认知与意志得有机统一体,就是人们在一定得认识基础上确立得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得心理态度与精神状态。 3、理想信念得作用: ①指引人生得奋斗目标; ②提供人生得前进动力;③提高人生得精神境界; 5、(选择)⑴理想信念就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更就是一个实践问题。 ⑵只有实践才就是通往理想彼岸得桥梁 6、有关立志(简答、论述):①立志当高远②立志做大事③立志须躬行 7、如何认清实现理想得长期性、艰巨性与曲折性(简答、论述): ①理想得实现就是一个过程。 ②正确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得顺境与逆境。 8、如何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①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得关系就是实现理想得思想基础。(选择) ②坚定得信念就是实现理想得重要条件。 ③勇于实践、艰苦奋斗就是实现理想得根本途径。(选择)

北航经济管理期末总复习知识点按照考试范围整理

20XX年经管概论复习大纲 管理,企业,企业管理,管理学,科学管理等的概念及其目的:科学管理scientific management,以美国F .W .泰罗(又译为:F .W .泰勒)为代表的管 理阶段、管理理论和制度的统称。又称古典管理理论、传统管理理论。20世纪初产生,在西方一直延续到20世纪40年代。泰罗把科学管理概括为:科学,而不是单凭经验办事;和谐,而不是合作;合作,而不是个人主义;以最大限度的产出,取代有限的产出,每人都发挥最大的工作效率,获得最大的成功,就是用高效率的生产方式代替低成本的生产方式,以加强劳动力成本控制。工作主要是通过时间和动作研究及工作分析来达到这一目标 主要目的 提高劳动生产率 基本原则 ①对人的劳动的每种要素规定一种科学的方法;用以代替陈旧的凭经验管理的方法。 ②科学地挑选工人,然后进行训练、教育,发展他们的技能。 ③与工人合作,保证所有工作都能按已发展起来的科学原则来进行。 ④在管理和工人之间,工作的分配和责任的分担几乎是均等的,管理者当局把自己比工人更胜任的各种工作都承揽下来。 生产类型的划分,生产类型 各个工业企业在产品结构、生产方法、设备条件、生产规模、专业化程度、工人技术水平以及其他各个方面,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特点。这些特点反映在生产工艺、设备、生产组织形式、计划工作等各个方面。对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有很大影响。因此,各个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生产管理体制。这样,就有必要对企业进行生产类型的划分。 一、按产品的大小、复杂程度和年产量的多少来划分。 1、单件生产 2、成批生产 3、大量生产 二、按生产计划的来源划分 1、订货生产方式。它是根据用户提出的具体订货要求后,才开始组织生产,进行设计、供应、制造、出厂等工作。生产出来的成品在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交货期等方面是各不相同的,并按合同规定按时向用户交货,成品库存甚少。因此,生产管理的重点是抓“交货期”,按“期”组织生产过程各环节的衔接平衡,保证如期实现; 2、存货生产方式。它是在对市场需要量进行预测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生产,产品有一定的库存。为防止库存积压和脱销,生产管理的重点是抓供、产、销之间的衔接,按“量”组织生产过程各环节之间的平衡,保证全面完成计划任务。 三、按生产的连续程度划分 1、连续生产。它是长时间连续不断地生产一种或很少几种产品。生产的产品、工艺流程和使用的生产设备都是固定的、标准化的,工序之间没有在制品储存。例如,油田的采油作业等; 2、间断生产。输入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是间断性地投入。生产设备和运输装置必须适合各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部分(法律部分为主) 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 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万元。 【3】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问: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 【4】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法律依据: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思修案例分析例题【大一】

1.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

北航经济管理复习纲要(From xx_buaa)

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生产过程中为多个生产周期服务,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流动资产:可以在一年或虽然超过一年但仍然是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无形资产:指没有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殊权利和技术知识等资源形态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资产。 递延资产:只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分期摊销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 折旧:固定资产由于其价值在多个时期内损耗降低的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由于其价值在多个时期内损耗降低的部分。 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在使用中随时间推移所发生的增值。 边际收益:当影响收益的产量或投入要素增加一个单位所增的收益。 边际成本:边际成本指的是每一单位新增生产的产品带来到总成本的增量。 边际利润:单位产量所增加的销售单价扣除边际成本的值。 机会成本:在有限资源及该资源多用途条件下,将该资源用于某种用途而放弃的可能用于其它用途形成的最大代价(付出)。 价值工程:以最低寿命周期成本,可靠地实现必要功能,以功能分析为核心,以提高产品或作业价值为目的的有组织的技术经济活动。 并行工程:是对产品及其相关过程,包括制造过程和支持过程,进行并行、一体化设计的一种系统化方法,目标是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加快上市速度。 4P(营销组合):市场营销中指产品、价格、渠道与促销。 系统:(钱学森)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要素)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市场经济: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完全由供需双方决定,没有任何一方(例如政府)加以干涉。 简述全面质量管理的内涵 质量管理仅靠数理统计方法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系列的组织管理工作;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对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服务进行综合考虑,而不仅仅只考虑质量;产品质量的产生、形成和实现过程包括了从市场研究到销售和服务的螺旋上升的循环过程,所以质量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管理;产品质量必须同成本联系起来考虑 试说明价格下降使需求量增加的原因 (1)价格降低后,消费者可以用同样的钱买到比此前更多的东西。这相当于消费者实际收入的提高,因而使需求量有所增加。这是由于价格变化所产生的“收入效应”而引起的需求量的增加。 (2)价格降低后,人们会把对替代品的需求转移到这种商品上来,因而使这种商品的需求量增加,这是由于价格变化所产生的“替代效应”引起的。 试述市场均衡价格是怎样形成的 如果市场价格高于均衡价格,,则供给量>均衡产量,此时,卖者找不到足够的买主,就会降低价格;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均衡价格,,则供给量小于均衡产量,,此时,买者不能如数买到想要的东西,就会抬高价格。如果市场价格等于均衡价格,供给量等于需求量,买者想买的量等于卖者想卖得量,市场达到均衡。 试述系统工程的基本观点 系统整体性观点不着重强调系统单个元素的最优,而是强调整个系统就其功能而言效果最优。 相关与制约观点元素之间存在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可以表达。强调尽量地定量或用图表描述出各元素之间或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系统模拟观点系统可以建立模型,模型是原系统的简化系统,一般要求它具有原系统的主要性能。建模是分析、研究的基础。 系统优化观点 简述开展价值工程工作的六个主要步骤 运用[价值工程]方法开发产品需要按六个步骤(阶段)进行,其分别是:信息收集、创意构想、评估判断、细部发展、汇报审批和追踪实践。 第一步骤的信息收集,包括了设计理念(含功能、条件、标准…等)、成本估价资料、现场状况…等,尽量列出可能的范围,再透过机能(Function)定义和评估,找出标的物中的主要机能(必须是具备的机能),和次要机能(非绝对必要,是用来辅助主要机能)。也就是借着了解问题和机能分析,去筛选和找出问题所在(高成本或成本不合理的项目)。第二步骤是创意构想阶段,这个阶段是在小组成员都对问题充份了解之后针对主要机能开始做脑力激荡,这时候大家仅提构想(方案),不对构想做任何批评,也不考量方案的可行性,大家完全拋开传统模式的思考,让思想任意遨游,经由这个阶段,经常能产生一些具创新性的构想。 第三步骤是评估判断阶段,是对上阶段所提出的各项构想(方案)加以评估分析,首先可删除那些不可行的方案,再对剩余的可行方案做优缺点分析,并依节省成本的潜力及机能的改善做评估,及排列先后次序,然后取其优者,进入下一步的细部发展。 第四步骤,细部发展阶段,对选取之替代方案,就成本、可行性、节省之成本(或提升之机能)做详细完整的叙述。第五步骤,汇报审批阶段,将上阶段所做的报告书对业主做口头报告,这时候业主的接受与否决定了建议方案的是否执行。 第六步骤,追踪与实践,业主接受建议之后,下一个阶段就是落实该建议的执行。因此,这阶段的工作是要追踪确认接受的替代方案已纳入设计中,并协助业主消除替代方案执行的可能障碍。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doc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公路上,利用过往的车辆压掉麦粒,一直劳动到深夜12时。其10岁的儿子躲在公路麦草下睡觉,父母未发觉。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正好压在孩子身上造成孩了当场死亡。司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可见过失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己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条件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日信,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10分)而上例中的司机,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的公路上,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 小孩躲在公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的现象,纯属偶然,因而司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尽管司机造成了压死小孩的危害后果,但从主观方面来讲,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5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这位司机压死小孩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5分) 案例二:甲,某幼儿院教师。一LI,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 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了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 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6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二(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3分) %1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 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分) %1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木标志。(3分)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亳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3分) 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2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5分) 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迫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完整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自考重点复习资料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一章:坚定科学的理想信念P12-35 理想:指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信念:指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态度。 理想信念的基本特点具有思想性与实践性、时代性和阶级性、多样性与共同性 马克思主义信仰或理想信念具有4个特点:①现实性②科学性③崇高性④健全性 理想信念的基本类型:根据人的社会生活的领域将理想信念大体划分为四个类型: 生活领域、职业领域、道德领域、社会领域的理想信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共同的理想信念: 1、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2、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3、坚定对党的领导的信任 大学生在确立自己的理想信念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把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结合起来 2、把个人的理想与社会的理想信念结合起来 3、学会对不同的理想信念进行辨别和选择 正确认识和处理追求理想过程中的问题:①充分认识理想实现过程的长期性、曲折性、艰巨性 ②正确看待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走出片面性的误区 第二章:倾注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P36-58 什么是爱国主义? 答:爱国主义是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是对自己祖国的一份责任,是将个人的命运和祖国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调整个人与国家、个人与民族关系的道德规范,是一种重大的政治原则,是鼓舞和凝聚各民族的精神支柱。 1、爱国主义最基本的内容是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 2、热爱故土山河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 3、热爱人民是爱国主义的集中表现 4、热爱自己的国家是爱国主义的必然政治要求 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1、维互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3、开发祖国山河,创造中华文明 2、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4、心系民生苦乐,推动历史进步 爱国主义的历史作用 1、爱国主义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 2、爱国主义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 3、爱国主义是谱写壮丽人生的力量源泉 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基本特征: 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统一 2、爱国主义与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 3、爱国主义与参与经济全球华的统一 4、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的统一 5、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的统一

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

案例分析题 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3刘甲与刘乙系同村邻居。2008年4月20日,两人为了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刘甲首先出手打了刘乙胸部一拳,刘乙随之还击,猛击刘甲的脸部,致刘甲鼻梁骨折、右眼部红肿并伴有少量出血,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刘甲要求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刘乙以刘甲首先出手打他为由拒绝赔偿。2008年8月20日,经乡司法助理员调解,刘甲与刘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事后,刘乙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刘甲多次催讨未果,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找乡司法助理员要求解决。在乡司法助理员表示无能为力后,刘甲就决定向法院起诉。可是乡司法助理员说:“你现在才想到去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请你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不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分两种: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据此,该案似应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该案已不属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案,而是属于债权案。因为调解,刘乙已经答应赔款。因此,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4.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5.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投毒杀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毁。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错。因为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能成立。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王某行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 1、2004年3月15日,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被逮捕。临刑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马加爵进行了专访。记者问:“事情的发生,改变了你的这些想法?”(指他对“成功”的理解——引者注)马加爵回答:“肯定改变了,是失败了。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这几年没有什么追求,就很失败。” 结合以上案例,请分析:(1)、理想和信念在人一生中的作用是什么?(2)、通过该案例能获得何种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谈谈为什么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1、(1)、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2)、能联系实际谈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结合教材P32—33展开分析即可。 2.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 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3.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5.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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