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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民间借贷行为研究——基于乐清市的实证分析

农户民间借贷行为研究——基于乐清市的实证分析
农户民间借贷行为研究——基于乐清市的实证分析

浙江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农户民间借贷行为研究——基于乐清市的实证分析

姓名:侯旭丹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农业经济管理

指导教师:韩洪云

20060401

表目录

~表3.1影响农户民间借入资金规模因素的变量选择...….......

表4.1民间借贷用途表(77户)….…….......……..…..

表4.2农户借款期限调查统计.....…….......……..…..

表4.3农户的还款时机.....…...….......…...……....

表4.4无现金还款采取的措施.....….....….....….......

表4.5农户数据的描述性统计…….....……....….......

表4.6因素相关系数矩阵....…..….….........….......

表4.7农户民间借入资金规模影响因素分析结果.……........

表4.8高收入农户与低收入农户资金需求及实际借入资金的比较.

表4.9放贷农户情况...........…......……...….......

表4.10农户节余现金处置情况..…........…..….........

表5.1农户参会个数分布.....….…...….......….......

表5.2参与互助会农户户主年龄分布…….........…....…

表5.3经济互助会会单一......……....………….......

表5.4会员收益~...……......…....……....……...

表5.5会员收益二…............….……....……......

表5.6经济互助会会单二…......…........………......

表5.7定息轮会会员收益.........….....……...…......

民间借贷测试题及答案、法律基础题库、专业技术人员学习

民间借贷配套试题 一、判断题(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凭借据就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4、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5、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7、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8、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继续审。() 9、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10、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审理。() 11、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13、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建议收藏)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本次修订改变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增加、完善。 在这一背景下,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的风险 1、风险提示:出借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借款本息能否顺利收回,如果大额借款难以回收,则出借人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到自身乃至家庭的生活品质。而对于几万元甚至几千元的小额借款,由于标的额小,委托专业律师的处理成本过高,自行起诉则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绝大多数出借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诉讼流程较为陌生,也往往力不从心。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那么出借人极有可能要遭受本息损失。 2、防范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除了通过询问中间人外。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尽职调查工具,了解借款人是否曾经涉及诉讼、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那些本以负债累累,信用极度不佳的借款人,虽其许以厚报,仍应敬而远之。 对于大额借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因此,双方在订立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1、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具有不公开、不规范的特点,容易引发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一旦借款人的行为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后,出借人就往往难以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新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

关于新形势下加大改革力度,规范民间借贷的提案

关于新形势下加大改革力度,规范民间借贷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16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新形势下加大改革力度,规范民间借贷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办理 提案人:蔡玲 主题词:金融,信贷,民间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当前民间借贷成为不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获得资金融通主渠道。据有关方面调查显示,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却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80%;而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占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0%。但是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上升较快,高利贷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民间借贷利率已普遍涨至月息3分到6分,推升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额回报也催使部分上市公司投身借贷市场,在已公布半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有52家上市公司设计“委托贷款”,累计贷款额度超过160亿元,同比增长近38%,委托贷款利率高达到21.4%。高利贷行为破坏了原本正常的生产经营环境,一些企业图暴利搞投机,不再扩大再生产,也有一些企业干脆关闭厂房不再继续从事实业经营,转投民间高利贷市场,产业空心化现象开始显现。规范民间借贷迫在眉睫,新形势下必须加大改革力度,规范民间借贷。 为此,建议: 1、加快立法,让民间借贷合法化。尽快研究民间借贷有关行为的立法工作。修改《商业银行法》给予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的商业银行应有的合法地位;加快制定和颁布《民间借贷条例》,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确保民间借贷具有法律依据。让民间借贷资金浮出水面,在经济生活中合理合法流动,使其能够在资本市场中规范运作,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从源也从源头上遏制了高利贷行为的资金供应渠道。 3、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合理投向。监管层要加强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各种投资公司的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专业监管和社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从事民间借贷的经营机构的经营行为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进行认真检查,按照经营范围合理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4、建立多元化的融资平台,拓宽民间融资渠道。根据各地区经济的不同发展情况和民间对募集资金易于接受的方式,大力拓宽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民间资金广泛参与。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可以建立股权转让市场,吸引民间闲散资金,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难题,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加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以特定区域或以特定经济联合体的形式,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吸引民间闲散资金;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制度的步伐,在林权质押、农村宅基地有条件抵押等方面勇于突破,盘活农村的土地资产,引导民间资金积极介入,解决县域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专业企业的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有多种定义。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等。 1.3.1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麦金农1973年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假说(financial repression hypothesis)与市场分割假说(market segment hypothesis)揭示了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1 Kropp(1989)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借贷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2 Krahene和Schmidt(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3 Stiglitz和Weiss (1981)的信贷配给模型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框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认为,银行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与贷款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借贷市场上供求均衡时的利率水平可以使银行的预期收益最大化,银行无需进行信贷配给。由于不完全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结果,当资金的需求大于供给时,利率的提高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此时,利率的提高可能是降低而不是提高银行的预期收益。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会在一个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但能使银行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利率水平上对贷款者实行信贷配给,即 1 罗纳德·I·麦金农(1973).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2 Kropp,E.etal ,Linking Self-help Groups and Bank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Escbom: GTZ-Verlag, 1989. 3 Kratnen,J.P.and R.H.Schmidt, Developing Finance as Institution Buklding, Boulder, San Francisco an Oxford: Westview, 1994.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审判报告(2012) 齐精智律师 前言:本文节选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由调研课题组组长:杜万华;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编著。转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总第49辑),《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公检法办案指南》2012年第8辑。 第五部分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 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二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巨额资金往来通常通过银行流转,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借贷款项应在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四是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在加大审查为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从资金来源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资金出借,非法借贷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犯罪所得。从借贷形式来看,合法借贷大多表现为一对一、一对多,而多对一的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储。从借款用途看,合法借贷一般用于生活需求或生产经营急需,非法借贷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已有、非法牟利。从偿还方式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货币形式偿还,非法集资则借助实物或权利证券进行利益返还。 我们认为,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的,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支持,其合法化问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关于合会的相关规定处理; 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非法投资融资的;

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行为专项治理工 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维护x区金融秩序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为x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x区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实施方案》x〔x〕98号文件精神,并按照方案中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x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理论和“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健全和完善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有效遏制非法融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x区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紧防、严控、规范”为原则,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为出发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x开展1-2次非法集资、融资风险排查活动,尽快掌握情况,同时结合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遏制各类非法融资活动的发生,实现“摸清底子,分类处置,依法打击,维护稳定”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坚持正反结合,规范信息披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民间借贷活动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防止错误舆论引起公众的恐慌。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散发资料、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力度,宣传非法金融活动、民间借贷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加强警示,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理性投资,从源头上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推动民间资本区场健康发展。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对可能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全面摸排,提前制定处置预案,抓源头、抓苗头,做到一旦事件发生,反应及时灵敏,处置程度清晰,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应对措施有力,坚决防止出现因处理不当而损害群众的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开展民间借贷活动的调查和风险排查工作。对全区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民间借贷活动的规模和发展状况。建立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对民间借贷规模和投向的监测,及时排查、掌握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案件或潜在的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四)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顿、规范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委托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对经营范围、业务运作进行全面检

网上消费者行为研究综述_仪根红

市场营销 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随着网络的普及,学者逐渐将研究重点从传统营销领域转移到网上消费者研究。 1.理论依据及分析模型 心理学中的计划行为理论、理性行为理论、技术接受模型理论就是学者预测网上消费者行为时主要的理论模型。 刘坤(2004)根据理性行为理论和计划行为理论模型提出一个适合潜在网上消费者态度的框架模型,模型认为潜在网上消费者对网上商店的满意度和觉察网络购物的利益影响了他们对网络购物的态度,并对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细分出潜在网上消费者。Lin和Judy(2000)定义感知易用为消费者相信访问购物网站不需要花费努力的可能性,认为感知有用为使用网上购物所能提高的购买绩效。程华,宝贡敏(2003)基于技术接受模型建立了消费者接受网上购物模式的理论模型,并进行了实证检验,认为感知网上购物有用、网上购物易用、安全是影响网上购物态度和意向的关键因素。 研究者独立或相互结合地使用这些模型或理论,考察它们的预测能力。理性行为理论和计划行为理论都是从心理学角度研究和解释人的行为,一个是个体在完全意识的情况下,而另一种是在无意识状态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预测,从消费者本身出发研究其行为。技术接受模型则在其中加入了有关技术的因素,侧重主观与客观的结合。三个理论作为网上消费者行为研究的理论依据,为学者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2.网上消费者行为的影响因素 学者从上述的三个理论出发,提出了对网上消费者行为产生影响的多个因素。在网络环境下,文化、社会、个人、心理等等各方面因素会对网络购物产生影响。Michael等(2001)认为网络和计算机经验、朋友购物行为的影响、对网络交易安全性的态度、对网络购物比传统购物更便宜的感知、对网络购物的娱乐性优势的感知等都将影响消费者是否参与网络购物。Lohse等(1999)从人机互交角度,认为网络界面对消费者购物具有重要的影响。Swaminathan等(1999)认为消费者对网络零售商优势的感知、对网络购物的安全性和隐私性的感知,以及消费者的特性,是影响网络购物行为的主要因素。Fernandez 等(1999)认为网络购物的相关优势、兼容性、复杂性、可观察性、试用性等特性对消费者是否采用网络购物方式有重要的影响。Heijden等(2001)认为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态度、对网络零售商的信任、对风险的感知、对网站有效性和可靠性的认知等几个方面,将影响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意图。 伍丽君(2001)从理论上分析了网上消费者行为,认为影响消费者上网购物行为主要有心理、价格、安全、可靠等因素。黎志成,刘枚莲(2002)分析了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行为相对于传统的商业模式所表现的特点,认为网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网页设计风格、进入网站的方便可行性、产品的类型和特点以及企业形象等因素影响了消费者的网上购买行为,并基于TPB模型,从理论上建立了一个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行为模型。赵盈、张跃(2004)也从理论上分析了影响消费者网上购买行为的一些因素,包括:网络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网站进入的方便性和可行性、产品的类型和特点和企业形象。 2.1网上消费者特性变量的研究 Bellman等(1999)针对美国上网者的研究发现,典型的网上购物者过着“有线”生活方式,他们的上网月数、每周上网时间、每周在网上的工作时间等变量是网上购物行为的重要预测指标,预测率达77%。Loshe(2000)使用跟踪调查的方法收集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小组成员进行网上购物的百分比是他们网上花的时间的函数。因此他们认为,消费者使用网络的时间与他们进行网上购物可能性之间呈正相关。Citrin等(2000)针对消费者的网络使用经验作研究,结果证实有着越高网络使用经验、平时利用网络做各种事情(教育、娱乐和沟通等)越多的消费者,由于对网络的世界不陌生,因此认知风险较低,会较愿意从事网络购物。Hawk等(2002)提到,消费者上网经验越多时,越具有搜寻的熟练性,能越迅速地找到信息。而当搜寻所需信息越熟练时,越有可能接受网络购物这种新形态购物方式。Corbitt等(2003)以新西兰网络消费者为研究对象,发现个体的互联网使用经验与他的网络购物参与度是正相关的。主要包括年龄、性别、地域分布、收入、家庭和工作类型等。 Flynn,Goldsmith(1993)指出,一个在某个领域中对新事物有很好接纳性的个体在其他领域可能并没有这种创新倾向,因此特定创新性对消费者行为有更好的预测性。Citrin、Ste-ven与Stem,J.r(2000)曾以消费者的网络使用情况和创新性去探讨网络购物。研究结果指出,特定创新性对网上购物行为有影响,而综合创新性对网络购物行为没有影响。Hul,Wan(2004)针对新加坡的154个具有网络使用经验者的研究表明,两种创新对消费者网上购物使用行为均有影响,但特定创新性对消费者的网上购买行为影响远大于综合创新性的影响。 在网上购物中,人口统计变量对网上消费者行为有一定 网上消费者行为研究综述 仪根红 (上海杉达学院上海201209) 摘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网上购物热潮,但是相对于传统的线下购物而言,网上消费者的行为又有着其独特之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的关注点与传统购物也有着不同点,那么那些因素会影响网上消费者行为?如何影响?对此学者们做出了深入研究,本文就是以这些文献为基础,对现有文献进行分析,并提出未来研究可能的方向。 关键词:消费者特性;感知变量;技术特性 现代营销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198223862.html,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

民间借贷背景成因及相关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 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 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2.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罗文健 2012-9-9 14:34:58 来源:《金融经济》2012年第6期下 一、民间借贷的起源、发展和机遇 根据相关学术文献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在中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自古已有之。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纷纷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活跃是对金融压抑的一种市场反应,也是对落后金融体制的一种替代。厦大江曙霞教授等专家对此现状指出:“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市场退出与民营金融的市场准入不匹配,农村信用社由于制度缺陷很难挑起农村金融供给的大梁,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严重不匹配,从而诱致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的张大龙]也在2004年精辟总结民间借贷产生的七个方面原因,笔者认为其中资金供求的失衡原因是民间借贷快速发展壮大的主推手。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就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也是资金资源的一种合理配置方式。 现在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大概要占到GDP的6%~7%。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5%,这么大的规模民间金融的存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这样会减弱传统的调控中所依赖的信贷控制政策的有效性。 所以过快发展的民间借贷也是可怕的,那么该如何调控民间金融呢?正像温总理曾在记者招待会上讲到一个词一样,找个“平衡点”。那么在规范民间金融

发展进程中,就要如何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找个平衡点,同时将民间金融引入正规化运作。 二、民间借贷的利弊及各方专家的评论 民间借贷,自古就褒贬任人评说。我们必须学会兼听则明,要积极善于听取“反对者”的声音,反对者的声音不会成为我们推动健康有序的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羁绊石。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对缓解农村资金紧张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无序交易纠纷频发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民间借贷作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灰色”交易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私人钱庄和组会,是应当引起当局者的关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减少风险因素。当然对于反对方评论也都是为了老百姓不要受骗上当,其宗旨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如果是仅偏信其有,风吹草动皆为兵,一棍子打死民间借贷是肯定不可取的。对于不了解事情真相的公众而言,如果仅听了反面的论调就退而求守之,管他借款人如何提供保障,我都岿然不动,一概惜借,这样的结果导致的是见到民间借贷就如见到猛虎般,那么规范民间借贷就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了。应该说公众是受限于知识面等因素,那么作为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作为媒体,就应该正听视言,相关监管部门更不能因噎废食,所以宣传规范的民间借贷知识刻不容缓。正如中国的担保、典当行业历史进程,中国最初也是视典当如猛虎。在2005年12月29日的《中国经济时报》中还在报道“担保行业合法身份何时捅破最后一层纸”,但这些在今天看来,不都放开了吗,不也都统一归口管理,形成有序的市场化运作了吗?所以我们应该运用理性的眼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抱任何偏见。正如看到大量高利贷中的“聚财”、“携款逃跑”等现象,

规范民间借贷,防止多米诺效应

规范民间借贷,防止多米诺效应 民间借贷是一种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贷款行为,其利率一般远远高于社会借贷的平均利率。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们对财富欲望的不断增强,整个社会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膨胀,当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时,人们便会通过民间借贷、典当等方式进行融资,甚至不惜通过高息借贷获取资金。虽然民间借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弥补了信贷资金的不足,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民间借贷大多不规范,借贷双方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无任何法律保障,一旦不能及时偿还就会引发纠纷,甚至引起刑事犯罪,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近期,备受关注的吴茵非法集资案、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等,其实就是由民间借贷演变而来的。因为一开始对民间借贷没有把握住,最终导致多米诺效应,资金缺口就像滚雪球一样越过越大,走上刑事犯罪的道路。 综合来看,民间借贷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点: (一)借贷形式不规范。如借条的书写多种多样,对有无利息、利息多少、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约定不明确。还有一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导致认定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困难。有些当事人对债务的担保随意,对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未约定明确,导致纠纷发生后责任不清,主体不明。案件中还普遍存在抵押不规范的情形,一些以不动产设置抵押的很少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的设立不生效。 (二)隐性非法案件多。多数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或单独将利息以借条方式列出等办法规避法律。此外,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追讨赌债、毒债的情况也在审判过程中不时遇到。审理中还发现有些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虚构或虚增债务、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如以离婚夫妻为被告的借贷纠纷中,出现一方在离婚前的短期内多次向外举债等现象。 (三)被告不应诉呈上升趋势。在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到庭应诉情况逐年增多。被告不到庭应诉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调解无法进行,案件审理周期长,判决率居高不下,执行很难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四)群体纠纷增多。涉及同一当事人向多人举债的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明显增多,呈现涉案标的额大,偿还能力有限,社会关注度高等现象。如地产公

民间借贷调查报告(一)

民间借贷调查报告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的民事行为。它是一种自发的民事融资活动,也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民间借贷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以珠三角地区为例,有抵押物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为大约在2.5%至3%,无抵押贷款,月利率为6.8%至10%,二是行业之间的拆借,一般常见于大型的交易市场,通过同行介绍或者业务往来,资金需求方可以6%至12%的月息得到资金,三是各种地下钱庄,资金来源复杂,有非法集资的风险。目前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85%,而一年期的民间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归纳,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

不受法律保护。 央行研究局年初的一项报告显示,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5.6%,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温州官方文件也显示,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占民间资本总量的六分之一,左右,且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其中40%的资金停留在民间市场。同时,东莞民间借贷的总规模也已经达到380亿,这其中包含政府监管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借贷数量,而且,东莞老板有放弃实业,转作投资或者高利贷的现象。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普及率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 民间借贷需要担保,因为担保时民间借贷过程可以顺利进行的一项有力凭证,所以,在民间借贷的期限中,涉及到担保的保证期间。所谓的保证期间是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按《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约规定的或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而根据《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民间借贷中的一般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保证

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作了《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 一问:什么是民间借贷? 一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后人民法院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的情况汇报

东夏镇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情况汇报 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于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满足中小企业及“三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不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法律界定不清晰、部分借贷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民间借贷疯狂。 为依法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化运行,维护东夏镇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民间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镇深入贯彻落实《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指示精神,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的原则,切实维护全镇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东夏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镇长陈伟为组长,纪委书记潘瑞涛、党委委员门海鹏为副组长,派出所、财政所、工商所、经贸办、农行东夏镇分理处、东夏镇农村信用社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职负责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的开展工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正确引导民间资本健康运行,切实维护好地方正常的经济和

金融秩序,维持社会稳定,东夏镇印制《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真顿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通告》120多份,并分发到全镇各个企业、担保公司、信息中介、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引导群众客观理性的认识民间借贷,防止群众进行盲目的民间借贷活动。 三是深入组织排查 东夏镇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排查”的原则,对全镇范围内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排查。目前,我镇深入120多家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对有超范围经营从事典当、担保、小额贷款业务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引导企业走向合法经营的道路;对有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拆借资金等经营活动的,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防止造成巨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后果。鼓励创业,科学合理引导社会民间资本向合法的方向流动,让民间资本继续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 四是加强企业贷款的指导和管理。 现在,国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银行贷款利率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镇政府积极组织银企洽谈会,为企业和银行提供更多的接触机会,帮助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开发融资服务产品,拓展服务渠道、扩大信贷规模,满足中小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抑制民间融资的过度扩张。

消费者行为研究

现代消费者研究(市场调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以实证主义方法为主流,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源于自然科学,包括实验、调查、观察法,其结果是对比较大的总体进行描述、检查和推理,收集的数据是量化的实际数据,并利用计算对它进行统计分析。 研究是探寻消费者行为规律、消费行为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以及消费者行为之间的关系,研究不是毫无目的的收集消费行为方面的事实和信息,也不是不加解释地拼凑和记录消费行为的事实和信息而我们消费者行为研究的目的是去发现,去系统的收集数据资料、并系统的收集解释数据资料。 我们如何设计研究方法要定义所需要的信息有哪些,进而思考和说明测量工具的设计程序;设计调查问卷、访谈表、或者其它数据资料收集表格,并进行预测调查;最后我们要制定数据分析计划。数据资料收集的具体方法有:调查法、观察法、实验法消费者研究方法分析 1、聚类分析:根据研究对象间的相似性进行分类,对市场进行分层,寻找竞争对手从统计学的观点看,聚类分析是通过数据建模简化数据的一种方法。采用k-均值、k-中心点等算法的聚类分析工具已被加入到许多著名的统计分析软件包中,如SPSS、SAS等。聚类分析还可以作为其他算法(如分类和定性归纳算法)的预处理步骤。 2、回归分析:寻找某些事物的影响因素及其描述其影响程度。还可用于对某些事物的预测。回归分析是确定两种或两种以上变数间相互依赖的定量关系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运用十分广泛,回归分析按照涉及的自变量的多少,可分为一元回归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按照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系类型,可分为线性回归分析和非线性回归分析。如果在回归分析中,只包括一个自变量和一个因变量,且二者的关系可用一条直线近似表示,这种回归分析称为一元线性回归分析。如果回归分析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变量,且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是线性关系,则称为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3、因子分析:因子分析是指研究从变量群中提取共性因子的统计技术。最早由英国心理学家C.E.斯皮尔曼提出。他发现学生的各科成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一科成绩好的学生,往往其他各科成绩也比较好,从而推想是否存在某些潜在的共性因子,或称某些一般智力条件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成绩。因子分析可在许多变量中找出隐藏的具有代表性的因子。将相同本质的变量归入一个因子,可减少变量的数目,还可检验变量间关系的假设。 4、差异性检验和方差分析:分析和检验不同类别或变量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方差分析是从观测变量的方差入手,研究诸多控制变量中哪些变量是对观测变量有显著影响的变量。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研究所得的数据呈现波动状。造成波动的原因可分成两类,一是不可控的随机因素,另一是研究中施加的对结果形成影响的可控因素。 6、对应分析:用于探索和研究各分类变量之间的关系对应分析(Correspondence analysis)也称关联分析、R-Q型因子分析,是近年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多元相依变量统计分析技术,通过分析由定性变量构成的交互汇总表来揭示变量间的联系。可以揭示同一变量的各个类别之间的差异,以及不同变量各个类别之间的对应关系。主要应用在市场细分、产品定位、地质研究以及计算机工程等领域中。原因在于,它是一种视觉化的数据分析方法,它能够将几组看不出任何联系的数据,通过视觉上可以接受的定位图展现出来。对应分析的基本思想是将一个联列表的行和列中各元素的比例结构以点的形式在较低维的空间中表示出来。它最大特点是能把众多的样品和众多的变量同时作到同一张图解上,将样品的大类及其属性在图上直观而又明了地表示出来,具有直观性。另外,它还省去了因子选择和因子轴旋转等复杂的数学运算及中间过程,可以从因子载荷图上对样品进行直观的分类,而且能够指示分类的主要参数(主因子)以及分类的依据,是一种直观、简单、方便的多元统计方法。对应分析法整个处理过程由两部分组成:表格和关联图。对应分析法中的表格是一个二维的表格,由行和列组成。每一行代表事物的一个属性,依次排开。列则代表不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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