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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

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上传时间:2007-9-26

原告: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名单略)。

被告: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因认为被告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联谊公司)、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证券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其投资股票造成了损失,侵犯其民事权益,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大庆联谊公司和被告申银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已经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这不仅有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证实,大庆联谊公司1999年4月21日发布的董事会公告中也承认。二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原告在投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中遭受了损失,应当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大庆联谊公司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60 063.15元,申银证券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诉讼成本费。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用以证明23名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2.199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大庆联谊公司《招股说明书》、1997年5月20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大庆联谊公司《上市公告》、1998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大庆联谊公司《1997年年报》,用以证明虚假陈述事实;

3.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所作的证监罚字[2000]年第15、16号《处罚决定书》,1999年4月20日、1999年11月26日和2000年4月26日大庆联谊公司发布的三次董事会公告,用以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二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处罚,大庆联谊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的事实不予否认;

4.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黄浦代办处出具的股票交易记录单、关于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综合说明、经济损失计算表,用以证明原告方的经济损失以及该损失的计算方法;

5.对邮寄费、查询费、差旅费、通讯费、材料费、诉讼费、人工费以及其他杂费等费用的计算表,用以证明原告方主张的诉讼成本。

被告大庆联谊公司辩称:1.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是大庆联谊公司石化总厂(以下简称联谊石化总厂)以大庆联谊公司名义实施的;大庆联谊公司是在1998年5月6日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不应对此前联谊石化总厂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是于2000年4月27日公布的,也就是说,2000年4月27日是大庆联谊

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1999年4月20日大庆联谊公司的董事会公告,仅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原告方将这个日期作为大庆联谊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不符合法律规定;3.原告方投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的交易损失,主要是受系统风险及影响股价走势的多种因素所致,与大庆联谊公司被揭露的虚假陈述行为没有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4.原告既然主张其于1999年4月21日从大庆联谊公司董事会公告中知道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其提起本案侵权之诉时,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庆联谊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联谊石化总厂出具的《证明》、大庆联谊公司董事任职情况列表、《招股说明书》,用以证明虚假陈述行为是大庆联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联谊石化总厂实施的,应当由联谊石化总厂直接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大庆联谊公司是在1998年5月6日合法成立,因此对成立前联谊石化总厂以其名义实施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中国证监会的证监罚字[2000]年第16号《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虚假陈述行为是多个单位与个人实施的,原告方放弃向其他虚假陈述参与人主张权利,会造成本案许多事实不能查清;

4.另案股民严伟虹的《起诉状》,用以证明股民是在2000年4月27日才得知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上市行为,因此应当将2000年4月27日确定为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

5.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和齐鲁石化等8家上市公司股票的K线图,用以证明原告诉称的经济损失与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申银证券公司除同意被告大庆联谊公司的答辩理由外,另辩称:原告起诉的虚假陈述事实,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以及其他所谓“侵权事实”,均系大庆联谊公司所为,依法应由实施欺诈者自行承担责任。对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申银证券公司既不明知也未参与。要求股票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推荐人识别、查验和阻断这些制假造假现象,超出了申银证券公司的审核能力与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法庭主持了质证、认证。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出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均不同意对方基于这些证据而主张的证明目的。此外,法庭根据被告申银证券公司的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了23名原告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交易记录,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此交易记录。

经质证、认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被告大庆联谊公司正式成立于1998年5月6日。

1997年4月26日,联谊石化总厂以被告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发布《招股说明书》。该说明书中,载明被告申银证券公司是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的上市推荐人和主承销商。1997年5月23日,代码为600065A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8年3月23日,联谊石化总厂又以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发布《1997年年报》。1999年4月21日,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大庆联谊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董事会公告,称该公司的《1997年年报》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2000年3

月31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罚字[2000]年第15、16号,作出《关于大庆联谊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关于申银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中,认定大庆联谊公司有欺诈上市、《1997年年报》内容虚假的行为;申银证券公司在为大庆联谊公司编制申报材料时,有将重大虚假信息编入申报材料的违规行为。上述处罚决定均在2000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公布。

从1997年5月23日起,原告陈丽华等23人陆续购买了大庆联谊公司股票;至2000年4月27日前后,这些股票分别被陈丽华等23人卖出或持有。因购买大庆联谊公司股票,陈丽华等23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425 388.30元,其中242 349.00元损失发生在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期间。

另查明:从被告大庆联谊公司《1997年年报》虚假行为被披露的1999年4月21日起,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是同年6月21日,其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9.65元;从大庆联谊公司上市虚假行为被披露的2000年4月27日起,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是同年6月23日,其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13.50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的佣金和印花税,分别为3.5‰、4‰。

本案争议焦点是:1.大庆联谊公司应否对联谊石化总厂以其名义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原告的股票交易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申银证券公司应否对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5.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施行前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审理本案应当适用1993年4月22日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管理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券赔偿案件规定》)。

关于第一点争议。《招股说明书》、《上市公报》和《1997年年报》,都是联谊石化总厂以被告大庆联谊公司名义发布的。这些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依照《股票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大庆联谊公司是上市公司和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的发行人,大庆联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联谊石化总厂以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虚假陈述,给原告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造成损失,陈丽华等人将大庆联谊公司列为本案被告,要求大庆联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点争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

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原告陈丽华等23人购买了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并因此而遭受了实际损失,应当认定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陈丽华等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大庆联谊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否认这种因果关系,关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点争议。《股票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本案存在两个虚假陈述行为,即欺诈上市虚假陈述和《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这两个虚假陈述行为中,欺诈上市虚假陈述与被告申银证券公司相关。作为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的上市推荐人和主承销商,申银证券公司应当知道,投资人依靠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等上市材料对二级市场投资情况进行判断;上市材料如果虚假,必将对股票交易市场产生恶劣影响,因此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申银证券公司编制被告大庆联谊公司的上市文件时,未经认真审核,致使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四点争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被告大庆联谊公司实施了欺诈上市虚假陈述和《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前者表现在1997年4月26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后者表现在1998年3月23日公布的《1997年年报》。因此,两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分别为1997年4月26日、1998

年3月23日。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公司首次在《中国证券报》上对该公司《1997年年报》涉嫌虚假的问题进行了公告,应当确认此日为《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2000年4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的决定,应当确认此日为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首次被披露日。自上述两个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日起,至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分别为1999年6月21日、2000年6月23日,这是确定两个虚假陈述行为损失赔偿的基准日。

现已查明,前一个基准日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交易平均价格为9.65元,后一个基准日的平均价格为13.50元,而股票交易的佣金和印花税分别按3.5‰、4‰计算。按此方法计算,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原告陈丽华等23人购买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遭受的实际损失为425 388.30元。这笔损失与被告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大庆联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在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期间发生的242 349.00元损失,应当由被告申银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五点争议。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中国证监会对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于2000年4月27日公布。自此日起算,原告陈丽华等23人提起本案侵权之诉时,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另,原告陈丽华等23人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诉讼成本费用,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判决:

一、被告大庆联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丽华等23人实际损失425 388.30元(每人具体赔偿金额详见附表,本文略);

二、被告申银证券公司对上述实际损失中的242 349.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 610.63元,由原告陈丽华等23人负担5719.81元,被告大庆联谊公司负担8890.82元。

一审宣判后,大庆联谊公司和申银证券公司不服,分别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大庆联谊公司的上诉理由是:1.《证券赔偿案件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其中的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才施行。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一个在1997年4月26日实施,一个在1998年3月23日实施,均早于证券法施行之日。在证券法施行前用于规范证券市场的《股票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具有行政法规效力,这个条例从证券法施行之日起已经作废。中国证监会根据《股票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对本案所涉虚假陈述的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原判令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的上诉人承担证券法规定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在承担了这个赔偿责任后,必然要再向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虚假陈述的责任人)追偿。这对已经接受了处罚的虚假陈述责任人来说,是重复的、追加的民事处罚。故原审既依据已经废止的《股票管理暂行条例》、又引用根据证券法制定的司法解释来判决

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免除上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2.在原审中,上诉人举出其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以及K线图等大量证据,用以证明揭露日之前的股票市场价格未受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获利或损失均与上诉人未披露的信息和募集的资金无关,被上诉人的损失是其在二级市场的投机行为造成的,虚假陈述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判虽然将有无因果关系列为争议焦点之一,但无视上诉人所举的大量证据,以证据不足为由,仍然作出被上诉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至于证据充分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他们不做说明,这种做法不符合审理和认定因果关系的诉讼程序规则。3.原判认定《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1999年4月21日。既然这个日期是揭露日,那么所有投资者自该日起都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行为已经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上诉人在2001年4月21日以后对《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提起诉讼,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原判不采纳上诉人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但不说明自己的理由。4.原判认定联谊石化总厂是本案两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者和上诉人的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者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诉讼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承担应有明显区别。原判没有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5.对投资人已卖出的股票,应当按先进先出原则计算买入均价。而本案有些被上诉人的股票买入均价超过最高买入价,甚至超过股票历史最高价,明显与事实不符。此外,股民利息损失不应由上诉人赔偿。原判认定的赔偿数额有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诉讼费。

申银证券公司的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仅针对一级市场,又被不断披露的信息所覆盖,被上诉人在二级市场不断地以投机为目的进行股票买卖,原审判决对此未涉及,对上诉人显然不公。2.上诉人不是重大虚假信息的发布主体,信息的真假系法律事实,此事实的出现并不依赖上诉人是否认真审核,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经认真核查,致使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不当。3.原审判决将本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也一并判由上诉人承担不公。除此以外,同意大庆联谊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陈丽华等人辩称:1.《股票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不是行政规章,至今未被废止。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2.本案不存在系统风险导致股价随大盘波动的情形,上诉人没有提供存在系统风险的有力证据。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只要投资人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本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为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公布之日即2000年4月27日,投资人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4.《招股说明书》不仅是一级市场,也是二级市场投资人投资的重要依据。被上诉人投机是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申银证券公司虽然不是《招股说明书》的发布主体,但因《招股说明书》由其制作、审核并签字,其是责任主体。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申银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提交以下新的证据: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哈民三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即原告严伟虹与被告联谊石化总厂达成调解协议;

2.2004年8月4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股民败诉ST渤海案皆因“系统风险”以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济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判决驳回原告张鹤诉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案;

3.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在1999年4月20日至1999年6月21日的K线图。

大庆联谊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证券市场存在系统风险,投资人的损失是系统风险所致,与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无关,应当追加联谊石化总厂为本案被告。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民事调解书的原告选择了调解权利,与本案无关,对上诉人的主张无证明力。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2.关于是否存在系统风险的问题;3.关于是否让申银证券公司承担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责任的问题;4.关于虚假陈述行为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问题;5.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6.关于损失数额的计算问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第一点。作为司法解释,《证券赔偿案件规定》制定的依据和解释的对象,既包括证券法,也包括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等法律。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虽然发生于证券法施行前,不能依照证券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任何民事行为均须遵循民法通则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则确定的义务,否则就应依据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股票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旨在监管证券市场的行政法规,其中不仅明确规定了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和承销商等证券市场主体在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了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处罚,而且还规定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行政法规及相关行政规章、行业规则,是确定当事人是否违反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侵权的具体标准。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发生于《股票管理暂行条例》颁布施行之后,中国证监会依据该条例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罚,原判也将该条例作为法律依据,并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作出裁判,并无不当。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称原判以证券法为依据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经核对原判文本,并无此事,这是大庆联谊公司对原判的误读。大庆联谊公司又称《股票管理暂行条例》不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已经废止,该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前所述,《股票管理暂行条例》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不仅规定应予行政处罚,还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也有“时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存在重复或追加处罚的问题。大庆联谊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不影响其对因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大庆联谊公司称原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属于重复处罚,对其于证券法生效前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点。《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条虽将系统风险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对系统风险这一概念未作明确定义,双方当事人也对系统风险有不同的理解,故应依据通常理解确

定系统风险的含义。证券业通常理解,系统风险是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上诉认为,原判未考虑系统风险对造成被上诉人损失的影响,并为此提交了相关股票价格和上证指数变动等证据支持自己的这一主张。大庆联谊公司既然提出这一主张,首先应当举证证明造成系统风险的事由存在,其次应当证明该事由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全部股票价格大幅度涨跌,导致了系统风险发生。但纵观大庆联谊公司向一审和二审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并不能证明1999年4月21日至2000年4月27日期间,证券市场存在着足以影响所有股票价格下跌的合理事由,更不能证明该事由与股市价格波动的逻辑关系。对虚假陈述行为和所谓系统风险如何影响股价变动以及各自影响的程度,大庆联谊公司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区分判断标准和有说服力的理由。经考查,1999年4月21日至2000年4月27日期间,股票市场的大盘走势图反映股票交易比较平稳,上证综合指数并未发生大幅度下跌。在此期间,大庆联谊公司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持续影响着股票价格,股民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继续投资购买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由此形成的投资损失,当然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大庆联谊公司在二审提交的其他法院关于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民事判决,不仅因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因该案投资人股票交易时间段、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人影响程度均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由于大庆联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统风险确实存在,原判以证据不足为由,否决大庆联谊公司关于存在系统风险,应当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第三点。上诉人申银证券公司上诉认为,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其无能力承担此项义务;况且《招股说明书》仅针对一级市场并不断被后续披露的信息所覆盖,投资人在二级市场是以投机为目的进行股票买卖,不是根据《招股说明书》介绍的情况进行投资,因此主张不应由其对虚假陈述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文件,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都有责任审核,都可能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述主体为被告的诉讼,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在一审诉讼中,原告基于其诉讼利益的判断而选择其中某些人当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确定诉讼参加人,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并无不当。在虚假陈述行为被完全揭露前,即使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披露了其他虚假信息,也不能排除投资人对在先披露信息的信赖。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以期获取收益,是合法行为;投资人的投资动机,并非法定的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虚假陈述行为给从事合法股票交易的投资人造成损失,不能因投资人交易动机的不同而免除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申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推荐并承销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发行,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申银证券公司未尽到法律所要求的勤勉、审慎注意义务,没有对源于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予以纠正或出具保留意见,而且自己还编制和出具了虚假陈述文件。同时,申银证券公司没有向法院证明其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申银证券公司违法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已被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予以确认。申银证券公司就原判认定其“未经认真审核、致使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提出的异议,与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相矛盾,明显不能成立。原判依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判令申银证券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申银证券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点。经查,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确实是在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成立之前,由联谊石化总厂以大庆联谊公司名义实施的。大庆联谊公司是联谊石化总厂以其部分下属企业组建成立的公司。因此,联谊石化总厂不仅是虚假陈述行为人,也是上市公司大庆联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仅起诉了大庆联谊公司和上诉人申银证券公司,未起诉联谊石化总厂,故联谊石化总厂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作为上市公司,大庆联谊公司可以在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实际控制人联谊石化总厂追偿。大庆联谊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联谊石化总厂之间的责任分配或转承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关于第五点。尽管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的《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行为于1999年4月21日披露,尽管在原审诉讼中部分被上诉人也称其于该日知道虚假陈述行为发生,但是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必须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在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没有作出和公布前,投资人无从提起诉讼。所以,如果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投资人提起的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对投资人是不公平的。原判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从中国证监会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正确的。大庆联谊公司此项上诉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第六点。经查,原判计算买入证券平均价格的方法是:以实际交易每次买进价格和数量计算出投资人买进股票总成本,再减去投资人此间所有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的余额,除以投资人尚持有的股票数量。按此种方法计算,不排除个别投资人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高于股票历史最高价的可能。这只是计算投资人投资差额损失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个数据,而且这个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人在揭露日前后的股票持有量。这个数据不等于投资人购买股票时实际成交的价格,其与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历史最高价之间没有可比性。由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目前用于计算投资人投资差额损失的方法有多种。只要这些方法符合《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确定的原则,结果公平合理,使用哪种方法计算,就在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原判采用的计算方法符合《证券赔偿案件规定》,有利于保护多数投资人的利益,故不予变更。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关于原判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不当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同时由于《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利息,即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故对大庆联谊公司不同意给付投资差额损失部分利息的上诉主张,也不予支持。

据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于2004年12月21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和管理

第六章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及其管理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及其管理 一、投资银行及其特点 二、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资格三、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四、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及其管理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二、证券经纪业务类型及其管理 (一)代理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包括开户委托、竞价成交程和结算交割三个过程。 (二)代理股份转让 1.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2001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转让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同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我国开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初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问题,以后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可以进入这一系统进行转让。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20家以上营业部,并且布局合理; 有从事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最近2年内在证券市场没有重大违法违现行为;

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有相应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设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 登记托管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可代办转让股份的50%; 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2.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股份账户号码的编制、股份账户卡的印制及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证券公司为参与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开设股份账户。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账户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法人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账户时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份持有者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时,应按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有关的材料。在重新确认股份后,股份转让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股份转让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 20××年上半年度,证券市场呈现单边下跌趋势,股民的投资热情相对有所下降,A股市场成交量出现了明显的萎缩,投资风险日趋提高。20××年第一季度我司投资者教育工作主要围绕“讲理性、重理性、用理性,弘扬健康理性投资文化”主题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如何开展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行为管理和加强创业板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正确的投资理念,成为我司第二季度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心。我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交易所关于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就20××上半年度具体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到各项业务流程中 1、针对新入市的投资者,帮助投资者在入市之前充分地了解市场的基本风险特征,了解市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树立风险意识,避免投资风险;帮助投资者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和基本投资技术,了解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等不同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开户过程中向投资者派发《投资者手册》、《创业板投资者手册》及相关宣传资料,为广大新入市的投资者提供了必要的理性投资指南。总部客服中心对新开客户进行新客户回访,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使客户有更深刻的风险防范意识。

2、对于各营业部的存量客户,营业部的工作人员根据客户平时的交易情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在客户关怀和存量客户回访工作中了解客户的最新需求及建议,有助于落实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工作。 3、各营业部通过营业部场内外的电子屏滚动播放“投资理财,贵在理性”、“明明白白投资,安安稳稳入市”、“理财靠理智,投资忌投机”等投资者保护宣传标语及悬挂相关的风险提示横幅,以直观的宣传形式帮助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及警惕意识。同时,各营业部十分注重投资者教育园地的建设,在“投资者教育专栏”分别介绍证券交易知识、业务办理流程、公司简介、市场风险提示、重要通知公告、投资者风险教育案例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负责版面的维护更新工作,确保专栏的内容新鲜、贴切、趣味、易懂、深刻。 4、各营业部围绕“理性投资,从我做起”的投资者教育主题,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在营业部现场悬挂宣传标语及电子LED屏幕显示、利用短信平台统一发送防范和远离非法证券活动短信、开展“走进投资者”户外宣传活动及印制相关反洗钱、拒绝内幕交易和爆炒新股等违规交易行为或非理性投资行为的宣传单页及手册等实物资料派发给投资者,对其进行教育引导,为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5、充分利用“315”活动,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宣传。3月15日前后,各地陆续举办了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我司揭阳、梅州、南海、下埔等营业部都参加由当地银行和银监会共同举办的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向前来参加活动的投资者详细讲解入市基本知识和风险须知、反洗钱基础知识、金融消费者权益须知等内容。

20150526注册制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合规风控探讨

中国证券 01 年第0 期 一、注册制及其国内环境 注册制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其核心是发行人的财务公开制度,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对于证券本身的价值,投资者自行判断。投资被认为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一般认为,注册制被认为是在法律和契约得到尊重的有效市场前提下的一种发行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将发行风险交给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中介机构,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交给发行人1。监管部门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合规性、齐备性审核,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行业情况不作实质性判断,也不要求公司盈利持续增长。 综合我国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现状,企业直 接融资难、新股发行市盈率高、PE 投资退出渠道受限、投资需求日益增大、投资者结构多元化、投资能力日益增强、法制环境越来越健全、监管手段日益法制化等因素直接推动我国注册制改革。实行注册制,将有利于拓展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有效抑制“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募集资金额)现象,丰富投资品种和需求,提升投融资的市场化功能,更加有效地实现资本市场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如何进一步市场化,如何提高投资者投资能力和风险意识,如何提高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能力,如何合理分配各自职责和责任追究等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完善,切实实现注册制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 1 谷晴:《IPO 实行注册制的可行性分析》,载《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 01 年 月号。

中国证券 01 年第0 期 在投行部门设置兼职合规风险岗或由合规风控部门派驻人员进行合规风险控制管理工作,兼职岗位从部门自身利益考虑,派驻人员少有深入具体业务的机会,均很难形成实质有效的管理。多数证券公司设置了质量控制部门或者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在设置上主要有“并行”或者“内设”两种方式,其中内设的方式更为普遍,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对投行业务进行合规风险控制的难度。在以项目为主、效益优先的投行经营模式下,合规风控和质量控制相关部门往往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及其质量控制难以有效实施,其结果往往流于形式或走过场,很难起到合规风险控制的作用。 纵观证券公司投行管理机制,多数证券公司主要采用巨额提成机制、准事业部制或事业部制,以此类机制激励项目团队承揽、承做项目。在此种激励机制下,项目团队在利益驱动下承揽项目、承做项目及材料制作时常常出现不正当手段,甚至存在诱导舞弊和造假,一切以项目通过 为严厉。在注册制下,证券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加大,控制风险成为投行业务的重中之重。结合注册制模式、市场环境现状、投资者结构、新股发行实际、法制环境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根据国内证券公司合规和风控实际,从以下几方面探讨注册制下投行业务的合规和风险控制工作。 (一)业绩和合规风控并重的价值取向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证券公司投行既有的利益驱动机制和业务运作模式在新的监管环境下难以为继,诱导舞弊和造假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对投行人员、投行部门甚至整个公司将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近两年来,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多次反复强调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证券公司投行理应对价值取向进行调整并予以一定的取舍,在投行业绩与合规风险控制上寻求平衡点,在有效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前提下追求投行业绩的最大化,切实落实业务和合规风险控制并重的价值取向。 注册制下,为有效落实业务和合规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客服工作总结参考模板范文

证券公司客服工作总结参考模板范文 篇一 xx-xx年前三个季度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在全体员工不懈努力与坚持下,基本完成了前三季度的工作任务。具体分以下几方面: 1、提升服务品质。首先我们认为公司的服务品质要上台阶单靠我们服务办的跟踪检查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年初我们就制定了楼层兼职值班经理,由个楼层主任级人员担任,和我们共同配合,对各楼层的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进行检查,从而在卖场检查方面力量得到加强。在本年第二季度,服务办带领各商品部开展班组建设。 以商品部各区域为单位,具体在顾客投诉,领班交接-班、导购日常考核方面进行建设,实行卖场互查、部门自查,每周由服务办带队进行二至三次联合查场并根据结果下发查场整改通知单(参加人员由服务办人员、部门领班、主任、楼层值班经理),现场管理逐级负责、分级管理(服务办公司级→各商品部部门级→班长级→店长—员工),加大力度。部门干部负责本部门的现场管理,有问题时可以及时处理,从员工接受和配合方面更有利于管理效果。建立店长培训制,进行销售跟进。 第三季度服务办对全员的服务质量跟踪卡进行了更换,并建立了全员服务管理档案,对全年违纪的员工累计超过6次,我们将暂停员工的上岗资格,进行培训并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使全体员工树立危机意识,全面提升服务品质,从而营造最佳服务环境,截止目前为止累

计更换下发服务质量跟踪卡4000余张,在店庆前我们还在员工中推出了我微笑、我引领的服务口号,并组织制作员工微笑服务牌并全员下发,全员佩戴,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全体员工都微笑面对每一位顾客,为顾客留住国芳百盛的微笑。八月份为了更进一步的提升服务品质,树立员工服务意识,还推出服务明星候选人共44人,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 2、顾客投诉接待与处理。在本年度我们多次利用部门例会或沟通会、专题培训等形式对楼层管理人员进行公司退换货规定、投诉处理技巧及精品案例分析培训,重点以规范自身接待形式、规范服务为主要工作目标,做到投诉规范化、接待礼仪规范化、接待程序规范化、处理结果落实规范化、楼层接待及记录规范化,(服务办定期检查,对不规范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在今年8月份公司安排我对一线领班的投诉技巧进行培训,我精心准备后,带出了顾客投诉处理艺术,并得到基层管理的好评,通过本次培训提高楼层基层管理人员处理投诉能力。20XX年前三季度服务办全体共接待各类投诉371起完结率(质量类:224例,服务类:9例,综合类:131例,突发事件:7例)在突发事件处理方面,我们与保险公司又续签了投保协议——第三方责任险(保费共3000元,三店同保),只要是在我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均属于保险范围,从而为公司减低了损失。 3、人员管理检查范围全面化、制度化。将二线和一线员工管理纳入同步轨道,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依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一视同仁,严格落实,做到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达到监督检查透明化,

证券公司分最新类监管相关规定(doc 12页)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动态风险监控。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及计划

根据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和《xxxx年度投资者工作计划》要求,我司现对xxxx上半年度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继续做好投资者园地建设工作 根据上级监督部门对投资者园地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指导和督促营业部不断完善营业部投资者园地建设工作,坚持做好投资者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工作,帮助投资者理解“买者自负”的内在含义和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结合“打击非上市股权买卖”活动,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和人员提示等方式,提醒投资者到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证券交易。紧密结合市场特点和创新业务发展,落实各营业部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园地”建立工作,园地内容包括东方证券公司介绍、基础知识介绍、交易流程介绍、风险揭示等,及时更新和补充园地宣传内容。经纪业务总部不定期对投资者园地建设工作进行抽查。 下阶段公司将根据股指期货业务推出进度,积极组织开展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系列活动,如股指期货投资巡回报告、股指期货业务培训和开展股指期货投资者现场咨询交流活动等;制作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宣传折页和手册,内容为东方证券公司介绍、基础知识介绍、交易流程介绍、风险揭示等,为新业务的开展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继续以形式多样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向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传授投资知识、传播投资经验、培养投资技能、倡导理性投资观念、提示相关投资风险、告知投资者权利及保护途径,进而提高投资者素质。 各营业部充分利用收市后、节假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投资咨询活动,如继续开办股民学校,组织投资者交流投资心得等;维护好营业网点投资者信箱,通过投资者信箱,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建议,做好客户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继续重视并处理好客户投诉工作,按照经纪业务客户投诉管理体系的责任要求,重视并及时处理客户各种投诉,严禁推诿搪塞客户,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证券新业务、新产品的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工作。当前,重点做好指数期货和创业板等新业务宣传和风险教育工作。 目前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幅度较大,投资者投资信心不足,悲观情绪漫延,公司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重心已逐步向树立投资者信心着手开展,克服悲观情绪,避免恐慌等不必要的盲目跟风操作,从服务角度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理性投资。 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支持下各营业部设立了咨询岗,配备从业经验丰富的咨询人员做好客户咨询服务工作,经纪业务总部和研究所在4月25至26日组织各营业部咨询工作人员进行投资咨询培训和考核,进一步加强了咨询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升了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目的就是为广大投资者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下阶段公司将通过东方财经频道视频宣传系统的建设,建立起公司统一的咨询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投资者咨询服务工作,树立公司的服务品牌。 三、通过立功竞赛活动积极落实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 根据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上海保监局联合发文,在上海金融系统开展“迎世博,树形象,满意服务在金融”立功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立功竞赛活动)的要求,结合及融入投资者教育工作内容,分阶段、有步骤开展实施,具体内容为以下几方面: (一)通过95503营销推广活动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工作

协会证券公司开展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操作指南

协会证券公司开展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操 作指南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附件1 证券公司开展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 操作指南 一、关于账户体系与账户管理 (一)账户体系。允许同一客户开立多个同名资金账户,每个资金账户分别对应一个存管银行,客户的每个资金账户与在对应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称客户资金)管理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保持一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同一客户最多可开立5个资金账户。 客户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作为主资金账户,其他资金账户为辅助资金账户。主资金账户用于资金存取、与辅助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证券交易及清算交收;辅助资金账户仅用于资金存取、与主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 (二)账户开立。客户的每个资金账户均须由客户本人在证券营业部现场申请开立,并按规定逐一办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将开户资料纳入客户档案统一管理。客户账户管理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证券公司应加强客户开户的审核,确保申请开通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的客户账户为合格账户。同一客户多个资金账户之间的客户关键信息应当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同步实现更新,以确保资金账户关键信息一致。

(三)主资金账户变更。客户可以申请变更主资金账户,并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办理。证券公司应确保变更后的主资金账户与原主资金账户的资金账户属性信息保持一致。 二、关于协议签署 (一)客户申请开立每一个资金账户时,均应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分别签署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证券公司还应当与相关客户签署单客户多银行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二)单客户多银行服务协议条款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应保证所有开户资料真实、有效、一致,所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均为其本人合法真实有效的银行账户; 2、客户应保证资金仅用于证券投资目的,不得利用单客户多银行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或者违规交易; 3、证券公司应向客户明示单客户多银行服务中只有主资金账户可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交易进行清算交收和分红派息等,辅助资金账户仅用于与其对应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证转账以及与主资金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4、明确约定只允许客户在主、辅资金账户之间划转资金,禁止客户在辅助资金账户之间划转资金; 5、明确约定限制客户以非交易为目的而进行的资金划转,

证券公司客户分类分级服务调查分析

太原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毕业论文 证券公司客户分类分级服务调查分析 ————以国元证券太原营业部为例 专业名称:市场营销 班级: 1101 学生姓名:刘星光 学号: 201116060136 指导教师:田新翠 二零一五年六月

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证券公司要想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就要面对现在复杂的国内和国际环境,要把握住机遇,面对更大的挑战。由于证券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具有一定的推动力,而证券公司分类分级服务已然成为提高公司竞争力的一种强劲手段,所以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方面考虑,证券公司分类分级服务都必须被灵活地运用起来。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针对证券公司客户的分类分级服务进行了调查,首先对证券公司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概述,其次,文章对国元证券太原营业部的一些客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进行了数据整理和分析,回执图表,通过调查结果进行了对客户的分析。最后,在综合了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得出了结论,对提高公司客户分类分级服务提出了问题和建议,包括加强客户分级分层服务产品管理、提升创新服务、做好市场调查与预测工作和加强员工服务驱动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关键词:证劵公司;客户关系;分类分级服务;调查分析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the adv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securities company to want to improve their own competitiveness, it is necessary to face the complex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to seize the opportunity to face greater challenges. This article is the investigation of clients of a securities company, the classification of services for, first of all,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securities companies are outlined. Secondly, the article some of the securities company's clients were questionnaires, and the data processing and analysis, receipt of a pie chart, through the survey results are analysis to the customer. Finally, in the synthesis of the findings of the case, on improving the company customer classification opinions put forward, including strengthening customer hierarchical service product management, improve service innovation, do market research and forecasting work and enhance staff service driving force, enhance customer satisfaction. Keywords:securities company; customer service; investigation; classification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先进经验汇报材料:全方位为投资者护航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先进经验汇报材料:全方位为投 资者护航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我公司坚持“创新形式、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务求实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思路,结合当前市场变化情况,引导投资者正确理解我国经济增长的总体形势和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进一步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全方位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现将我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经验汇报材料报送给贵局,具体如下: 一、我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教育组织架构 我公司已于ⅩⅩ年5月成立了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管人员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稽核监察中心、合规与法律事务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所的部门负责人。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办公室主任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人担任,负责投资者教育日常事务的安排,并指定专人与监管部门联系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相关事项。 根据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要求,营业部成立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营运总监、客户服务和营销业务负责人、柜台主管、财务主管、电脑主管为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客户服务和营销业务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

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营业部组织本部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文件,检查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开展情况,制定了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颁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将投资者教育工作融合到日常业务操作中 我公司把投资者教育工作作为公司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了投资者教育专项基金,制定并颁布了《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要求公司员工认真学习执行,将投资者教育工作要求融入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中,切实将投资者教育的相关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营业部在办理新客户开户时,要求柜台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证件,指导新入市投资者合规办理开户手续;指导客户阅读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必须认真阅读后方可在协议上签字,对前来开户或者咨询的投资者明确告知“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针对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和学生进行市场风险教育和特别提示,引导他们在风险承受范围量力而行。 我公司制作了《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教育手册》和《新开户入市指南》光盘,向所有新开户客户派发。营业部还要求新开户客户填写《ⅩⅩ证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在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时,通过问卷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营业部将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营业部定期组织投资者教育讲座,邀请新开户客户前来参加。客户服务中心和营业部在进行新开户客户回访工作时,再次向客户进行

证券公司电话营销话术

证券公司电话营销话术 一、电话回访预留电话客户前的准备! (一)初次接触客户后留下的潜在客户特征详细情况描述,例如客户特征、需求、性格等; (二)注意自己打电话的语音语调,亲和力非常重要; (三)当日回访客户的主题(内容),尽量能写在纸上,有条理有思路,不至于被客户牵引着走(最好多使用问句,让客户自己去回答一些问题); (四)在打电话前保持良好情绪,充满热情,让客户感觉非常舒服; (五)坚持给潜在客户转发短信。 第一条短信内容应包括(当天发): 温馨提示:您好,我是今天在建设银行和您交谈的****的客户经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您将会享受到****的优质试用服务。请把我的手机号码存在您的手机里,以便您有什么问题可以及时联系我。祝您投资愉快! 接下来转发我们****服务短信。 二、第一次电话营销话术 第一种方式 打电话之前转发几条****信息) 你:××姐您好,我是****的XX啊,呵呵,还记得我吗? 客户:哦,知道了 你:我给您发的信息可以收到吗? 客户:收到了。 你:是吧,那您看了吗? 客户:没有/看了。 你:您看我们X号推荐的X股票,已经盈利×%,您没有看啊,真遗憾。 客户:最近比较忙,没时间看/都不看了,都套着呢,就那样,扔着吧

你:是吗?您买的什么股票啊?您给我说一下,我让我们财富中心的投资经理帮您分析一下! 客户:那个什么,X股…… 你:(打断他)等等,我记一下,重要的是您把您股票的成本价告诉我。 客户:有XXXXXXXX。 你:哦,您是满仓吗? 客户:是/不是。 你:好吧,等我咨询了投资经理后再给您联系,对了姐,您是在哪家证券公司开的户啊?客户:XX公司。 你:哦,XX公司啊,我今天刚从XX公司转了一个客户,跟您情况差不多,也是买了XX股票(说这个客户有的股票,如果他是10元买的,现在跌到了5元)他比您的成本还高呢,他是12元买的,转来后,签了我们的产品,现在成本已经摊低到7元了。 (如果客户有意向,进入第二次电话营销的内容) 第二种方式 你:××小姐/先生,我是前几天在××银行跟您聊过股票的小张,你还记得我吗? 客户:哦。 你:您最近做的怎么样呀? 客户:不怎么样,被套了。 你:最近行情不是很好,散户自己把握股市行情真是挺难的,亏损的风险很大,你可要注意规避风险呀,您在哪个证券公司做呀? 客户:xx证券公司。 你:您所在的证券公司都给你什么服务呀? 客户:没有什么特别的服务。 你:我们公司有一专业团队,对客户提供一对一的服务,为每个客户推荐股票,设立止损价位,降低客户投资风险,帮助客户赚钱。你要不要考虑到我们这里做呀? 客户:是啊,等我考虑考虑。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提高工作指引

附件: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会员单位的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帮助期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下简称“投资者教育”)是指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针对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开展的普及期货基础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期货公司)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协会)。 上述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熟悉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

社会公众了解期货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把“风险讲够、规则讲透”,履行产品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并使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对从事期货交易的结果负责。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正确处理投资者教育与公司风险控制、市场开发、期货知识普及和宣传的关系,不能将市场开发、路演及行情研讨等简单等同于投资者教育,也不能以投资者教育代替风险控制。 第三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制度安排 第七条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规范化管理和合规经营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司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牢固树立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是对投资者负责、对本企业负责、对市场负责的理念,并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 第九条为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协会将专门设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基金,用于编写和制作投资者教育的宣传材料、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远程学院等基础建设;期货公司应安排投资者教育的经费预算,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证券公司的交易风险控制研究——以中信证券为例[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题目:证券公司的交易风险控制研究——以中信证券为例 一、引言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公司也得到了迅速地发展,但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和制约,我国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受政策保护;证券公司数量多而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证券公司对风险没有清醒认识,几乎所有证券公司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是现代金融机构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要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架构作为保障。 证券公司交易风险指的是证券公司因为本身内部各种原因原因而导致交易过程中产生风险。证券公司的交易风险有别于普通的证券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因为其本身的资产规模,营业规模,一旦出现了问题所引发的交易风险是相当巨大的,其危害性也是较普通散户的交易风险不可同日而语的。证券公司的交易风险往往伴随的着的是经济诈骗,暴露的是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不完善,证券公司对外的信息披露不完全,操纵市场价格等问题,以及外部监管的不力更让证券公司交易发生风险有了可趁之机。 面对证券公司及证券市场诸多的风险因素,应该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自从中国加入了WTO以后中国证券公司便面临着国外同行的竞争压力,证券公司的发展举步维艰故而这篇文章希望能通过一些列的分析帮助证券公司完善自己的体制改善目前的困境。 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监管手段,在我国更有其采用的必要性。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力,其他股东已失去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力。对于广大中小股东而言,要想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营运状况必须借助于信息披露。因此,从保护投资者合理利益出发,证券市场监管必须要防止上市公司、投资机构等一些强势群体利用信息优势从事各种欺诈活动。这样,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就成为必然了。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在证券发行中,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和真实地公开有关证券发行的全部资料,如公司情况介绍、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证券行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

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动态风险监控。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C17011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实践100分

C17011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实践100分 一、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些属于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 A. 投资决策教育 B. 资产配置教育 C. 权益保护教育 D. 以上均不是 描述:投资者教育的内涵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下列对投资者教育的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 投资者教育不应被视为是对市场参与者监管工作的替代 B. 投资者教育应采取固定的模式 C. 投资者教育就是投资者咨询 D. 投资者教育应该是公正的、非营利的 描述:投资者教育的内涵 您的答案: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以下对我国投资者教育的发展说法正确的是()。 A.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发展的初期,证监会印发了《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和《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场各方责任 B. 上海证券交易所率先成立了投资者教育中心 C. 股权分置改革阶段,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引入了“三权”、“四促”的概念 D. 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纳入了日常监管 描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实践 您的答案:B,A,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以下对我国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重点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有()。 A. 证券公司应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服务活动 B. 证券公司要建立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分级制度,并向投资者公布风险评价的方法及结果 C. 投资者教育服务工作应当有机融入开(销)户、证券交易、资金存取、证券营销、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中,并建立具体的投资者服务规则及标准 D. 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现场或非现场开立账户时,要指导客户阅读风险揭示书,保存完整、真实的客户信息,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等重要资料,提示客户不参与非法证券

第二篇:国内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定稿版

第二篇:国内证券公司 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第二篇:某某证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客户分类总体标准.............................................. 第三章客户分类的细化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二部分:某某证券客户标准化服务管理办法1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客户现场服务基本规范要求...................................... 第三章非现场客户标准化服务要求...................................... 第四章营业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要求.................................... 第五章客户经理标准服务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三部分:某某证券CRM系统运行与管理办法

2014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2014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经证券公司自评、证监局初审、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复核,由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证监局、自律组织、证券公司代表等组成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了2014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不是对证券公司资信状况及等级的评价,而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合规管理水平,对证券公司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主要体现的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整体状况。 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在行政许可、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分类结果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2014年各证券公司分类的结果按公司名称拼音顺序排序如下:

今年115家公司中,有19家证券公司与其母公司合并评价,涉及华泰联合(母公司华泰证券)、恒泰长财(母公司恒泰证券)、高盛高华(母公司北京高华)、长江保荐(母公司长江证券)、财富里昂(母公司财富证券)、海际大和(母公司上海证券)、瑞信方正(母公司方正证券)、中德证券(母公司山西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和中信万通(母公司中信证券)、华英证券(母公司国联证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母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母公司华鑫证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母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母公司东方证券)、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母公司光大证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母公司海通证券)和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母公司浙商证券)。

证券行业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

证券行业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 行业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2010年证券行业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 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10年全行业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这是自2007年《工作指引》发布以来第四次证券业投资者教育总结。截至2011年1月,共有180家会员单位报送了2010年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及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其中证券公司98家,基金公司55家,地方协会27家。 一、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情况 证券公司总部普遍建立了以公司高管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营业部层面建立有工作小组或负责人制度。2010年,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经费大幅度增加。据统计,98家证券公司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上共计投入经费约3.1亿,较2009年增长约24%。 与此同时,证券公司还不断健全、落实投教相关工作制度。近50家证券公司在2010年新制定或修订了《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客户服务回访制度》等投资者教育与服务相关工作制度,将工作目标、流程、方式及效果检验等规范化。证券公

司还尝试建立了投资者教育工作考核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留痕,逐步实行检查与考核机制。 (一)以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投资者教育新模式 长期以来,投资者教育主要采取照本宣科的方式,缺乏针对性、有效性和有趣性。近年来,证券公司利用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对客户类别、客户价值、客户交易行为等进行动态分析,在对客户实现差异化服务的同时,进行分类教育。93家证券公司在接受新客户时通过面谈、调查问卷及测试系统等方式了解客户的财产情况、投资经验等,加强客户识别,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性进行基本分类,并通知新客户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向其讲清各种投资风险,有针对性地进行投资品种推介。第一创业证券、渤海证券等30余家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客户管理系统,将客户信息及风险能力测试结果分类录入,对一些存量客户也尽量进行补测、补录,作为提供适当性教育与服务的依据。国信证券每半年还对客户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与后续评估结果连续两期不一致的客户进行重点教育和风险提示,提升客户对自己及公司对客户的认知程度。 (二)投资者教育融入客户服务各个环节 除在开户环节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外,约50%的公司在新客户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回访,回访方式主要是电话形式,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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