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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黑龙江养老服务业招商引资推介会”招商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黑龙江养老服务业招商引资推介会”招商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黑龙江养老服务业招商引资推介会”招商资产出租或转让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2.05

【实施日期】2015.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黑龙江养老服务业招商引资推介会”招商资产出租或转让事

宜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第九十九次专题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批准,“2014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业招商引资推介会”推介的30处招商资产,由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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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黑财规审[2017]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7〕9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交通局、工信委,省农垦总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农垦总局)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

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doc

2019年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 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 更新:2018-12-12 11:19:00 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 今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黑龙江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黑龙江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此次养老金调整,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新华视点”记者采访社保业内专家、各地社保部门,解读社会关注的养老金调整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黑龙江省养老金涨幅为何是6.5%? 记者梳理发现,自2005年到,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此次调整幅度为何是6.5%左右?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基金可负担三项原则。一些专家表示,通常而言养老金上调幅度不低于物价上涨、不高

于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都属于合理区间。

“过去连续11年由国家统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并持续按10%的增幅调整,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举措。”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200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收入仅647元,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因此,我国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尽快提高其养老金水平。 “实际上,一些地方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年度增幅超过10%。”金维刚说,“到,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达到2270元,比2004年增长超过2.5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养老金上调 6.5%左右,主要基于统筹考虑养老金现有水平和物价指数(CPI)变动。过去三年,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以内,6.5%左右的调整幅度可以确保养老金购买力不降低。 “调整养老金待遇分享发展成果,也需要参考经济增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等指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GDP 增幅为6.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在下降到10%以下,由于增长总有极限,导致养老金提高比例相应下调。 此外,养老金调整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不少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 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业务经办工作。 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具体制订本地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订本地区新农保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辖区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 作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办[2017]3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的通知 (黑财办〔2017〕35号) 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事项操作流程

为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顺利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按照“渠道清楚、方法简明、不重不漏”和尽量避免资金重复往来划拨的原则,现制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财政部门事项的操作办法及工作流程如下: 一、操作中需明晰的相关事宜 (一)改革准备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自制度改革时点起至正式实施改革时点之间为改革准备期。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改革准备期的截止时点原则上统一为2017年9月30日(各单位实际准备期结算截止时间、开始缴费和省社保局发放统筹内项目养老金时间,以经省社保局确认时间为准,下同)。自2017年10月起,各单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单位不再发放统筹内项目退休费,改由省社保局发放。 各单位主管部门分两个时间段分别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指标(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提出申请,下同),财政部门依据各部门申请对应两个时间段分别操作:一是改革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二是2017年10月至12月制度实施后。 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上述两个时间段的申请一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提交时间最晚不超过9月20日,如未按时提交申请影响缴费和发放,由主管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先行汇总申请追加所属单位10月至12月缴费预算指标、调整统筹外项目退休费预算指标,提交申请时间最晚不超过9月20日,以确保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按时发放退休人员待遇;待结算结束后,再申请追加、调整所属单位准备期补缴费用相关经费预算指标,提交申请时间最晚不超过11月底,届时未完成结算工作的待2018年再提出申请。 (二)财政负担比例。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推进年(2012―2015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2]6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26 【实施日期】201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推进年(2012-2015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6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推进年(2012-2015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推进年(2012-2015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 老助老工程”工作方案 (省民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我省将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推进年(2012-2015年)”活动(以下简称“推进年”活动),并全面启动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老有所养”为总体目标,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十二五”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着力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规划布局、增量扩面、政策创制、机制创新、行业管理等领域取得明显进展,实现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型向福利型、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与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全省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养老保险、政府供养、高龄津贴等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探索建立生活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护理补贴等养老保障制度;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8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以上,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10 【实施日期】201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0日 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保证。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廉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评审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坚持有序评审原则,对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要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列入评审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评审工作。 (三)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国家、部门、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备案号:×××-2014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X XXX–2014 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elderly facilitie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试行) 2014–10–09 发布2014–11–09 实施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elderly facilitie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试行) (送审稿) DB23/X XXX–2014 2014 哈尔滨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elderly facilitie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DB23/X XXX–2014 (试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的公告 现批准《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试行)为地方标准,编号为DB23/X XXX–2014,自2014年11月09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09日 3

前言 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建科[2014]X号文件要求,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并委托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的主编任务。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省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4 选址与规划布局;5 房屋使用面积指标;6 建筑标准;7 建筑设备与室内环境;8 改建和扩建建设标准。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地区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对本标准有新的建议或意见,请函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技术质量处,邮政编码150008)。 本标准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赵伟荆涛郭旭滕树军于胜金 陈旸廉学军陈永江黎虹周传喜 孙綦乐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洪夫孙忠波谷锐邓冬梅姜国建 彭俊清孙晓平张永元 4

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3]5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现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在的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遗属救济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遗属救济费随着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5%;1937年7月7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

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为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还可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三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发10%。 五、调整后遗属救济费发放范围,仍按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审批办法,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仍按黑劳社函[2002]75号函办理,市(地)自行决定审批。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祖传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收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 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黑发改社会[2014]36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10.25 【实施日期】2014.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 方案的通知 (黑发改社会〔2014〕36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4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精神,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省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建设,养老机构床位总量明显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面拓展,养老保障政策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呈良好发展态势。截至目前,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7张。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省养老机构建设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机构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亟待解决,部分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单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多数民办机构设施条件较为落后,平均入住率不足70%,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龄人口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趋势明显等特点。到2014年底,预计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609万人,到2017年底达到671万人。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是适应养老模式转变,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解决老年人养老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务实举措,要抓住国家和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利契机,积极推动养老机构建设,努力提高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0.10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 的通知 各市(地)、边境县(市)商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0日 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完善对合作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商务部、财政部印发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评审。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四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对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做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第五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向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实施企业下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见附件3),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通过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可申请我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可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支持所属企业进行合作区建设,为

社保卡 养老保险知识试题及答案

社保卡养老保险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必答题(33题) (一)判断题(19题全对) 1.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8%。 3.灵活就业人员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职工,逐步明确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并且已经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5.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过去要负担本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人员管理工作。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政府积极推进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6.我国从2003起开始实施“金保工程”,目标是实现社会保障信息的全国计算机联网运行。目前,已初步实现养老保险信息的中央和省级联网、省级和市县的联网。 7.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 8.1978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目前这两个办法仍然是退休退职政策中的基础性文件。 9.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岁退休,女年满55岁退休。 10.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全国转移接续。 1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2.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3.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14.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1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6.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17.参保人员到国外、境外定居或者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1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填空题(14题)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 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黑粮监检联[2016]4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808030279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6.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粮监检联[2016]43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发行分支机构,省农垦总局,中储粮各直属库、中粮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中纺油脂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航国际粮油贸易黑龙江分公司各直属企业,省直有关企业: 现将《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5月4日 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省粮食库存管理,认真开展好今年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我省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不含动态储备)等政策性粮食及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企业商品粮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辅助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 1.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 黑劳社发[2004]67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养老金。用公式表示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二、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新)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通过资金、政策等多种形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更新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示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八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资产; (四)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其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第十条申办人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卫生许可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 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财规审[2017]4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 (黑财规审〔2017〕40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制定了《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筹集下达市县(含农垦系统,下同)用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力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省级财政按照政策标准对市县及农垦系统发放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予补助。

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

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副部长胡晓义就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谈到备受关注的“养老金”问题,尹蔚民透露,养老保险目前总体运行平稳,为应对养老保险基金未来可能在收支平衡方面面临的压力,今年将扎实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并力争在年内出台职工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余缺、分散风险。 去年社保收大于支 谈到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问题,尹蔚民表示,这是关系到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也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当中一直在研究的重点问题。他指出,养老保险目前总体运行是平稳的。XX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总收入是万亿元,总支出是万亿元,当期的结余是3458亿元,累计的结余是万亿元。这是全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的收支情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支情况去年的总收入是2315亿元,总支出是1572亿元,当年的结余是743亿元,累计的结余是3843亿元。所以,无论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收大于支。 力争XX年出台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 尹蔚民说,力争在XX年出台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

案。实行全国统筹以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余缺、分散风险。他说,养老保险目前总体运行平稳,无论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收大于支。但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影响巨大,解决收支平衡问题需要综合施策。 “首先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扣除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其他人都应纳入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尹蔚民说,目前还有近2亿人未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其中一半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半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我们已经制定了‘全民参保计划’,正在扎实推进。”他说。 已形成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基本方案 谈到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尹蔚民说,这是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养老保险基金都是企业、个人缴付的钱,是大家的“保命钱”、“养老钱”,所以投资运营上采取非常审慎的政策,按目前的规定,只能买国债、存银行,好处是保障了基金的安全,但问题是没有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我们一直在研究、论证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问题,现在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方案,有望于今年下半年按程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尹蔚民透露。 尹蔚民表示,做这个方案的基本考虑,主要是要保障基金的绝对安全,不能让老百姓的养老钱受到损失。在这个大前提下,坚持几条原则:一是市场化的原则。充分地发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社规[2017]1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 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7〕1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将《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4日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精神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住院诊治,并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四条各市(地)必须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黑龙江省退休人员年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doc

黑龙江省退休人员2019年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 黑龙江省退休人员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十一五”末的268.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23.8万人,增加155万人;基本养老金由月人均1076元提高到2119.56元,净增长1043.56元/月,整体增长近一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排名由全国第32位上升至第24位。 黑龙江基本养老保险计算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组成。 1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a=(X1/C1+X2/C2+X3/C3+……+Xn/Cn)/N 式中: 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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