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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论述题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而世界不同民族由于其生存环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国家与法的具体发展途径是不同的。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主要是:(一)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加强。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

(二)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到夏启即位时,终于发展到了

可以

有权打击本联盟中的

反对派的地步。

(三)原始的礼由习

演化为法。礼最初是祭

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

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

用。到后来凡是进行祭

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

礼。在人的思想意识方

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

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

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

化、仪式化,成为一种

具有宗教色彩的普遍

信奉。随着私有制的进

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

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

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

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

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

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

中等级地位的法。(

四)刑起于兵。刑与战

争是分不开的。部落、

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

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

的主要契机。征讨反叛

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

部族,是最严厉的一种

惩罚,所谓“大刑用甲

兵”。频繁的军事征伐

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

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

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

罚方式的发展,以斧

钺、刀锯、鞭杖行罚的

“中刑”、“薄刑”逐渐

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

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

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

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到,中国法

的起源是由中国所处

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

的。私有制的发展,在

社会等级中,血缘起到

纽带的作用;对祖先崇

拜的礼逐渐具有权威

性、阶级性;频繁的战

争促进了刑的形成与

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

则伴随着这些过程而

日益强化。这些因素在

中国法的形成中相互

作用,决定了中国古代

法以君主意志为核心,

强调礼的作用,强调维

护宗法伦常,法律体系

中偏重刑法、行政司法

合一等主要特点。

西周

1.

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

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

成单位,也是政治组织

的原型和基础。西周以

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

的嫡庶为标准,将整个

社会划分为不同层次

“大宗”、“小宗”系统。

首先,周天子作为姬姓

宗族的宗主,是天下大

宗,在西周统治的疆域

内是血缘上的尊长。其

次,周天子的同姓兄

弟,

作为天下的小宗,被分

封到各诸侯国。诸侯作

为天下的小宗,一方面

受周天子的统辖;另一

方面诸侯在封国内是封

国的大宗,是血缘上的

尊长。再次,卿大夫作

为诸侯国内的小宗受诸

侯节制;而卿大夫在其采邑内又是大宗。与这样大宗、小宗关系相适应,

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同时又是政治上的等级关系。

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特点是,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来确定个人身份、分配权利义务;通过大宗、小宗系统来建构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在血缘上,周天子又作为本族的大宗,拥有天下宗主的身份。政治上的“周王”,血缘上的“大宗”,这双重身份使周天子得以通过行使政治、血缘两方面的最高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统治。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

两个基本方面。二者在规范

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

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

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

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

部分

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

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

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

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

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

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

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

起到“禁恶于未然”的

作用,而刑则起到“禁

恶于已然”的作用。(3)

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

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

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

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

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

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

行“礼不下庶人,刑不

上大夫”法制原则,以

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

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

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

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

周的法律规范体系。与

西周“敬天保民、明德

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

主,以刑为辅;只有当

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

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

充。同时,刑的制定和

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

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

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

治秩序。

春秋战国

1.试论《法经》的特

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在立法宗旨、

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

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

封建制度。《法经》是

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

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

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

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

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

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

封建等级制度。《法经》

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

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

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

封建等级特权。对违反

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

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

轻罪的原则。《法经》

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

李悝“重刑轻罪”、“以

刑去刑”的思想,即对

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

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

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

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

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

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法

经》改刑为法,使法与

刑分离。它首先开列罪

名,然后规定刑罚,开

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

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此

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

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

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

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

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

奠定了基础。中华法系

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

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

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

可以说,《法经》对中国

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2.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商鞅按照法家理论对

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

大变革,其主要内容包

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改法为律。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2)重农奖功。为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保障国家的财源、兵源,商鞅实施了废除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从法律上确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

(3)通过重刑轻罪治奸惩恶,并进一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利用重刑强制民众开垦耕种,以维护生产的发展。

商鞅变法是在总结各诸

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

进行的,促成了秦国君

主专制政治的稳定和

封建经济的发展。商鞅

变法也是战国时期各

诸侯国变法活动中最

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一

次,为秦国统一全国奠

定了基础。商鞅在变法

过程中第一次系

统地提出了重刑原则,

并且规定了许多实施

刑的措施。这些法律理

论和实践造成了秦严

刑峻罚的法制特

征,也为中国封建

法制奠定了严酷的

基调。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

阶级的立法原则主要

有哪些?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

级用公开划一的法、律

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

和秘密的刑,形成了

“以

法治国”的法治理论。

并在法治理论指导下,

提出了下列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法家

驱管仲、郑国执政邓

析、在秦国推行变法的

商鞅,他们都主张依法

办事,反对废法而行

私,即事断于法。法家

集大成者韩非进一步

发展完善了事断于法

的思想,他提出以法为

本,认为法是判断言行

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

一标准。

刑无等级。这一立法原

则比较彻底地否定了

隶主贵族“礼有差等”

的旧传统,强调一个人

是否犯罪、应受何种处

罚,应以法为标准,不

能因人废法。但是,它

没有完全废除法律等

特权,只是用新的封建

等级特权来替代旧的

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2)重刑轻罪,就

是对轻罪予以重罚。在

社会大变动时期,为了

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

权,新兴地主阶级的思

想家、政治家都认为人

性是趋利避害的,以重

刑处罚轻罪可以使人畏

惧慑服,从而达到禁奸

止过的目的。

(3)布之于众。首

先要把法律公布于天

下,晓之于百姓,使人

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指

引。其次立法时还要使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法

律公布之后,官府要向

百姓作宣传、解释,便

于人们正确理解掌握法

律。

秦朝

1.试述秦朝的立法指

导思想。

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

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

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

法指导思想。具体而

言,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面:

(1)以法为本,事皆

决于法。“以法为本”

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

家“法治”理论的核心,

“事皆决于法”是先秦

法家“事断于法”思想

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

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

法治,把韩非以法为本

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

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

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及

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

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

处理各种问题皆有法

律依据。

(2)君主独断,

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

行郡县制,建立了以皇

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

体系。为了维护皇帝在

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

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

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

专制,皇帝集立法、司

法、行政大权于一身。

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

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

最高司法长官。

(3)严刑峻法,

督轻罪。秦朝统治者迷

信法律万能,自然奉行

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

思想。他们把严刑峻罚

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

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

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

的。

(4)法令由一统,

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

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

以法令的

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

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

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

令有一致的理解。因

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

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

识,不允许民间传授、

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

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

的统一。

2.试述秦朝主要的刑

罚种类。

秦朝的刑罚可分为以

下几类:

(1)死刑,是剥夺罪

生命的极刑。秦朝死刑

又分为戮刑、磔刑、弃

市、腰斩、枭首、具五

刑、族刑等多种,执行

方式极为残酷。

(2)肉刑,又称体刑,

是残人肢体的刑罚。既

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

刑黥、劓、斩左止、宫,

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

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是限制罪

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

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

有城旦舂、鬼薪白粲、

隶臣妾、司寇、候。

(4)耻辱刑,剃去罪

的鬓毛、胡须或头发,

以异于常人。秦朝的耻

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

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

的附加刑适用。

(5)类似于后世流刑

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

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

辟地区从事苦役。

(6)身份刑,包括收刑

和废刑。收刑是将一般

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

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

的刑罚。

(7)财产刑,主要

是赀刑,强令犯罪人交

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

劳役。赎刑是通过交纳

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

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

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

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

有财产惩罚的性质。

3.秦代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原则。

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

由并强制劳役的刑罚。

秦朝的徒刑有以下五

种:

(1)城旦舂。这

一种男子服筑城苦役、

女子\服舂米苦役的徒

刑,最初以强制筑城而

得名,在实际执行中不

限于男女罪犯筑城、舂

米。以有无附加肉刑为

依据,此种徒刑又分为

两类,无附加肉刑的称

为“完为城旦舂”;附

加肉刑的称为“刑为城

旦舂”,服苦役的同时

可以附加黥刑、劓刑、

斩左趾、髡刑之中的一

种肉刑。

(2)鬼薪、白粲。

男子为鬼薪,即为宗庙

采薪;女子为白粲,即

为宗庙择米。实际执行

中,鬼薪、白粲不限于

采薪、择米两种苦役,

它是轻于城旦舂的一

种徒刑。

(3)隶臣妾。男

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即强制男女罪犯服各

种杂役的一种徒刑。隶

臣妾又轻于鬼薪、白

粲。

(4)司寇。男犯

察贼寇,女犯服相当于

司寇的苦役。在各种徒

刑之中,司寇是仅重于

侯,而较其他徒刑轻。

(5)候,是伺望

情的一种刑罚,在徒刑

中其严厉程度最轻。

4.秦朝的徒刑有哪

些?

秦朝的刑罚原则主要

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犯罪人的

事责任能力和主观要

件加以区分,作为定罪

量刑法定依据。首先,

秦律规定以身高作为

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

标准,男子身高六尺五

寸为成年,女子六尺二

寸为成年,未成年人犯

罪不负刑事责任。

其次,把有无犯罪意识

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

依据,缺乏认识要件的

一般不予论罪。

再次,区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构

成不同的罪名,故意犯

罪所受处罚较重。

(2)对一些具备法定

情节的犯罪加重处罚。

教唆犯与实行犯同罪,

教唆未成

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累

犯加

重处罚;五人以上聚众

犯罪构成集团犯罪,加

重处罚。

(3)对一些具备

定情节的犯罪减轻或免

于刑事处罚。秦律称自

首为“自出”,犯罪以后

能够自首的,可以减免

刑罚;犯罪以后能够消

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减

免刑罚。

(4)秦朝实行广泛的

连坐,无罪者因与

犯罪人有

亲属关系、邻伍关系或

职务关系而牵连入罪;

还实行诬告反坐,对诬

告者处以所诬告他人

之罪的刑罚。

西汉

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

了哪些发展变化?

西汉时期实现了从

“以法为本,专任刑

罚”的法家思想到“外

道内法”的黄老思想,

再从黄老思想到“德主

刑辅,礼法并用”儒家

正统思想的历史转变。

(1)西汉初期,统

治者总结秦朝覆亡的

教训,改变了秦朝专任

法治、严刑峻罚的立法

思想,确立了以黄老思

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

想的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具体表

现为“约法省刑”、“轻

徭薄赋”与民休息的立

法方针。汉高祖首先废

除秦朝繁苛的法律,制

定《九章律》,奠定西

汉法制的基础;实行十

五税一,减轻百姓的赋

税负担。文帝、景帝继

续减轻赋税,并推行刑

制改革,废除某些肉

刑。黄老思想与西汉初

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

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恢

复和发展。

(2)自汉武帝开始,

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

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

核心是“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

经过西汉初期七十余

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

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

是,汉初分封的诸王他

们势力逐渐强大起来,

各地民众的反抗也此

起彼伏。继续推行以前

的“无为而治”、“约法

省刑”已经难以奏效,

统治者不得不转变立

法思想。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

建议,确立儒学的独尊

地位,以“德主刑辅”

作为官方正统法制思

想。其主要内容包括:

治理国家要把德和刑

结合起来,但以德为

主,以刑为辅;德刑在

施用顺序上,要先用德

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

再施刑罚。德主刑辅的

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汉

武帝以后汉王朝的立

法指导思想。

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

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黄老思想之所以在西

初期盛行,成为当时占

统治地位的法制思想,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

历史原因:

(1)在政治上,

于秦末以来的连年战

乱,汉初刘氏天下的统

治基础并不稳固,社会

大动荡的隐患依然存

在。百姓渴望在统治者

无为而治的政策下,恢

复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2)在经济上,

于秦王朝的横征暴敛和

长期的战乱,西汉初期

的社会经济基础极其薄

弱,土地大面积荒芜,

人口数量较以前大为减

少,全国经济萧条、百

姓贫困。同时,边疆地

区的少数民族屡屡造成

边患,破坏了边疆地区

的生产,耗费国家大量

开支用于边防。

(3)在主观意识

面,汉初统治者大都参

加过秦末农民起义,亲

眼目睹过秦帝国的迅速

灭亡,深知秦败亡的根

本原因。为了巩固汉王

朝的统治,避免重蹈覆

辙,汉初统治者以秦朝

败亡为鉴,接受了黄老

思想无为而治的主张采

取了缓和社会矛盾的各

种措施,以期获得长治

久安。

(4)就意识形态

变革而言,儒法两家都

讲求“有为”,从法家

的“有为”到儒家的“有

为”,其中需要一个过

度,黄老思想所主张的

“无为”则成为这一过

度形式。加之,西汉初

期的君臣多信奉黄老

思想,遂促成了黄老之

学的发展。

(5)汉高祖刘邦的

立法,确立了西汉初期

法制的基本格局,而高

祖以后的几位皇帝都

谨守成法,遂使“外道

内法”的思想始终得以

遵行、发展。

3、文帝、景帝时期

刑罚改革的措施

有哪些?并对其

加以评价。

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

刑、笞刑和死刑取

代黥、劓、斩左趾、

斩右趾等肉刑。具

体是将黥刑改为髡

钳城旦舂,徒刑根

据轻重差等规定了

相应的刑期;劓刑

改为笞三百;斩左

趾改为笞五百;斩

右趾入于死刑。汉

文帝虽然以徒刑和

笞刑取代了一些肉

刑,但是取代肉刑

的笞杖数太高,实

际执行中常杖人致

死。所以此次改革

并不彻底。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

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

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

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

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

二百;并颁布垂令,明

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

的规格、行刑的方法、

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

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

程度。

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

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

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

肉刑斩右趾

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

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

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

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

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

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

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

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

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

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

了基础。

4、试述西汉刑事法律

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

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西汉刑事法律全面维

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

集权制度,具体而言体

现在下述四个方面。

其一,维护皇帝安

全与尊严。在西汉的立

法中针对危害皇帝安

全与尊严的行为,规定

了一系列的罪名,如无

籍入宫殿门、废格诏

令、大不敬等,并对这

类犯罪处以极严厉的

刑罚。

其二,颁布特别法限制

打击藩王的地方势力,

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府

的权威。西汉中期先后

颁布了《左官律》,以剥

夺诸侯王任免官吏的权

力;颁布《阿党附益之

法》,重点打击与诸侯王

私相勾结者;颁布《酹

金律》,严格规定诸侯王

向中央贡赋的标准,以

削弱地方的经济实力;

颁布《事国人过律》,限

制诸侯王役使封国内的

民众。

其三,严厉镇压民众反

抗,并强化官吏的镇压

职能。汉律中有谋反、

贼盗、群盗、首匿、通

行饮食等众多的罪名及

响应的严厉处罚,以镇

压民众政治反抗。此外,

为强化官吏镇压民众反

抗的只能,汉武帝时还

颁布了《沈命法》和《见

知故纵法》。

其四,宣扬并维护家国

一体、忠君孝亲。汉律

把子对父不孝、臣对君

不忠都作为大逆不道

的重罪给予严厉惩罚,

从而把齐家与治天下

联系起来,通过对孝道

的宣扬和维护达到维

护君主权威的目的。

5、具体阐述董仲舒“天

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

制的影响。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

理论其主要思想要素

来源于阴阳五行学说

和以往的儒家思想。自

汉武帝“独尊儒术”以

后,“天人感应”理论

成为汉代官方正统思

想,深刻地影响了汉代

的法制。

首先,将阴阳学说和儒

家学糅合在一起的

“天人感应”理论,成为法律上维护君主专制的哲学基础。根据

“天人感应”理论,君

主受命于天,具有绝对

的权威。因此,法律设

定种种罪名以及相应

的刑罚,来维护君主的

专制权力和人身安全,是顺行天意。

其次,以阴阳学说论证

封建三纲,并进而以三

纲作为立法原则。董仲

舒利用阳尊阴卑的理

论,附会君、父、夫为

阳,臣、子、妻为阴的

附会,进而说明法律维

护君权、父权、夫权的

合理性。

再次,以阴阳学说来论

证德主刑辅的法制指

导思想。德为阳,刑为

阴;阴阳之道在于阳为

主,阴为辅。依据天道,

人世立法必须以德为

主,以刑为辅;不能违

背天道,专任刑法。

最后,以阴阳四时说推

演出秋冬行刑的司法

原则。春夏天气滋长万

物,不宜行杀施罚;秋

冬天气肃杀,合于杀

罚。因此行刑宜在秋冬

季节。经过天人感应学

说的论证,秋冬行刑成

为汉代一项司法原则,

执行死刑在秋冬季以

及后世的秋审制度都

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6、汉代选拔官吏的方

式有哪几种?

汉代统治者为选拔出

德才兼备的人才出任

官吏,当时实行了以荐

举和考试为主的选拔

方式。具体包括察举、

征辟、上书拜官,还有

任子、荫袭、赀选等方

式。

(1)察举是汉代选

拔官吏的重要方式之一,

即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

和地方长官选举贤能,向

朝廷推荐出任官吏。至汉

武帝时期,规定每年在二

十万人口中要荐举一人,

送中央以备录用;被选荐

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有特

别才干和奇异能力的人

也都在选荐范围之内。

(2)征辟是聘任

人为官的一种方式,又

分为征召和辟召。皇帝

直接聘任士人为官叫

征召,大臣聘任士人为

官叫辟召。

(3)上书拜官是

代选任官吏制度中的一

种特殊方式,即士人上

书皇帝,提出有利于加

强统治的建议,因得到

赏识而被任命为官。

(4)任子和荫袭

指二千石以上官吏,任

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

郎。

(5)赀选制度是

向国家捐纳一定财产

者,可以为郎。从汉武

帝时开始改用察举等方

式加以取代,但在国家

财政困难时,仍然实行

此制。

(6)汉代自汉武帝时

始在中央设立“太学”,

博士弟子学习儒家经典,每

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

者可以为官。

魏晋南北朝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

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

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

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

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

律形式。汉《九章律》

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

用,以致有傍章、越宫、

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

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

难,免歧异丛生。自曹

魏定《新律》开始变革

律的体例和内容,至

《北齐律》删繁就简,

以《名例律》开篇,全

律共十二篇、九百余

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

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

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

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

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

严格的区分。汉代以

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

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

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至晋朝,《晋律》序言

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

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

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

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

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

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

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

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

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

法律形式。自汉代以

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

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

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

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

魏明帝制定《新律》,

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

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

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

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

中期,开始以格代科,

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

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

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

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

式,例如东魏颁布的

《麟趾格》实际起到律

典的作用。到《北齐律》

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

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

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

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

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

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

秦,此后历经发展,至

西魏编定《大统式》,

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

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

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

程式,多属行政性法

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

令、格、式四种法律形

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

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

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

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

期的法制“北优于

南”?

南朝统治阶层崇

玄学与佛学,蔑弃礼

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

袭《晋律》。刘宋五十

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

照晋律制定了《永明

律》,却因意见不一而

未实行;梁武帝命蔡法

度、沈约等人依照《永

明律》修订《梁律》,单

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

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

陈修订完成的《陈律》,

一准《梁律》,实质上仍

然是《晋律》的继续。

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

少创制。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

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

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

帝修订完成《北魏律》,

前后经过一个多

世纪的时间。《北魏律》

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

允等人主持修订,冶汉、

魏、晋律于一炉,在篇

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

较前朝都有发展。东魏

以格代科,制定有《麟

趾格》,西魏编定有《大

统式》,从而把“格”和

“式”发展成为比较成

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

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

律形式奠定了基础。《北

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

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

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

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

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

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

新都被隋唐两代的律

典所借鉴。

通过以上简略的比较,

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

时期的法制“北优于

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

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

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

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

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

规范化。魏《新律》将

法定刑确定为死、髡、

完、作、赎、罚金、杂

抵罪七种。《晋律》中

规定了死、髡、赎、杂

抵罪、罚金五种法定

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

为数等。《北魏律》规

定了死、流、宫、徒、

鞭、杖六种法定刑,《北

齐律》承其后,最终确

立了死、流、徒、鞭、

杖五刑。这一时期的刑

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

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

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是使

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

以下几点: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

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

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

《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

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

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

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

刑。

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

缩小。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

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

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

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

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

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

《梁律》进一步缩小缘

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

免处死刑的先例。《北

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

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

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

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

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

刑。从北魏、北齐开始,

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

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

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

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

间的差等。北周又将流

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

流刑更为规范化。

4.试述魏晋南北朝时

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

央机构的变化主要有

两个,一个是尚书、中

书、门下三省制的形

成,一个是九卿制的变

化。

(一)三省制的形成

自东汉末年以来,司

徒、

司空、太尉(有时称司

马)三公虽然仍旧设

置,单其职权已归于尚

书。鉴于三公已成为虚

设之位,尚书的权位日

显重要;因此,曹魏初

期尚书脱离少府而独

立,其机构日渐扩大,

称为“尚书台”,名正言

顺地掌理政务。

为了防止尚书权力过

而专权,皇帝又设秘书

作为侍从要职。魏文帝

时,改秘书为中书,尚

书参与机要的职权也逐

渐转移到中书。随着中

书职权的扩大,形成了

中书省。中书省与尚书

台同为中央政府的中枢

机构,为了避免它们之

间权责不清的问题,特

对它们的职权加以限

定:中书省负责起草诏

令,为中央决策、立法

机构;尚书台负责遵令

施行,为中央执行机构。

晋代侍中的地位日显重

要,于是成立了以侍中

为长官的门下省。门下

省职掌驳正,对中书省

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

(二)九卿制度的变

随着中央三省制的形

成,原来分掌某一方面

具体事务的九卿,其职

权遭到削弱,逐渐流为

冗曹。以上是职权上的

变化,九卿的名称也发

生了一定的变化。北齐

改九卿之一的廷卫为

大理,改少府为太府,

并改称其官署为寺,于

是九卿变为九寺,从此

我国古代国家机关的

称不再以长官的官衔

相称。

5.试述魏晋南北朝时

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的主要体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

祸连接、时有武人任刑

肆杀,但是这一时期延

续了汉代以来法律儒

家化的发展方向,代表

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

步趋势。这一时期法律

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

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1)从儒家恤刑慎

罚思想出发,刑罚总体

上趋于轻缓。规范化

的、比较轻缓的封建五

刑正在逐渐形成,进一

步废除肉刑,缘坐范围

也有所缩小。妇女犯

罪,在适用刑罚时给予

特别照顾,妇女应受体

罚者,一般减半数执

行,并可以使其免于裸

露身体;孕妇可以免受

体罚,执行死刑要在生

产百日之后。

(2)确立了服

制定罪和存留养亲

制度。自《晋律》创制服

制定罪以来,亲属相犯,其

定罪量刑不同于一般常人

犯罪,要依服制所规定的亲

等来定罪量刑,以体现儒家

亲疏有别、注重维护亲伦秩

序的精神。存留养亲则是以

儒家的孝道改变既有的法

律规定,对于犯罪人而言,

也体现了统治者以德服人

的宽仁。

(3)“重罪十条”

正式入律。《北齐律》对危

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

理纲常德行为加以概括,定

为“重罪十条”列于律首,

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

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

维护。

(4)确立维护贵族、

僚的特权制度。曹魏制

定魏律时,总结前代经

验,将周礼八辟之制定

为“八议”,对亲、故、

贤、能、功、贵、勤、

宾把类官僚贵族犯罪,

“大者必议,小者必

赦”。自《晋律》、《北

魏律》到《陈律》,逐

步确立了“官当”之制,

凡有官爵者犯罪,都可

以用官品、爵位抵罪。

隋唐

1、为什么说开皇律是

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

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

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

验,最后主要以《北齐

律》为蓝本制定完成

《开皇律》。开皇三年,

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

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

繁为简的原则修订《开

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

条、流一百多罪条、徒

杖等罪一千多条。

开皇三年议定的《开皇

律》,在继承《北齐律》

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

所改进:(1)全律分为

12篇500条,比《北齐

律》的12篇949条更为

简要。(2)系统地规定

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

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

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

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

请、减、赎等特权。(3)

在《北齐律》“重罪十条”

的基础上,于《名例律》

中特设“十恶”之条,

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

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4)废除了前朝的许多

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

度为基础,在名称、刑

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

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

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

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

合理。最终确立了封建

五刑制度:死刑,分为

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

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2.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的关系。(隋唐农民起义)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的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的《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的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的流弊。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的原则

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

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

皇律。隋文帝晚年与前

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

法、恣意刑杀,败坏了

法制。隋炀帝即位以后

虽然在开皇律的基础

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

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

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

重刑轻罪专任刑杀。隋

朝后期的重刑镇压政

策激起了民众的反抗,

隋朝的统治在农民起

义的冲击下瓦解了。

隋文帝、炀帝在即位之

初,均注重修明法制,

贯彻宽法轻刑的立法、

司法原则,促进了政局

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在

他们统治的后期,又都

无例外地破坏了自己

亲手建立起来的良好

的法律制度。他们后期

专任刑罚、欲以重刑压

服民众的统治方式,反

而激起了民众的反抗,

导致了隋朝的覆亡。

3.试述《唐律疏议》

律学上的成就。

《唐律疏议》把法

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

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

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其中疏议是对汉

晋律学律学的继承和

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

在三个方面:

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

条文的阐发,使立法意

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

来。(1)自西汉中期以

来,儒家“法令宽简”、

“约法省刑”的法律思

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

网严密的思想。随着正

统法律思想的变迁,法

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

变化,法典逐渐趋于简

化、条文越来越简省;

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

条。“疏议”在法典正

条之外以较大的篇幅,

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

条文简约的不足。(2)

疏议把儒家区别亲疏

嫡庶的伦理原则阐述

得极为全面,补充了法

典条文的不足。(3)疏

议引用儒家经典系统地

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

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

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

释。(4)疏议以儒家思

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

一套能够有效调节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

等其他学派的思想,并

将其制度化、法律化。

其二,通过以疏议注

律,

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程

度上协调一致。(1)唐

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

令、格、式,不同的法

律形式在内容上各有侧

重,在调整方法上互有

区别,但就其调整对象

而言,不同形式的法律

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有一

些交叉和重复。疏议以

律条为中心,就具体的

法律关系,协调律、令、

格、式之间的规定,建

立起统一的法律适用标

准。(2)作为法典的律,

在制定的时候总是力求

简约,必然使得一些规

定过于概括,不利于统

一执行。疏议以大量的

篇幅援引令、格、式,

把律文中概括规定的

问题具体化,增强了律

条的可操作性,又使法

律规范整体上有了统

一标准。(3)唐律本身

其各篇、各条之间也有

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但

是律文不能更改,只有

通过疏议予以统一解

释。

其三,《唐律疏议》吸收

了以往的注律方法,又

发展了一些新的方法。

(1)疏议引用大量儒家

道德训诫,以解释律条

的立法宗旨。在某些情

况下,律条并没有体现

儒家精神,通过疏议的

阐释,使得律文进一步

儒家化。

(2)

《唐律疏议》沿用了汉代以来就开

始流行的对法律术语

的训诂解释,通过对字

词含义的说明以及历

史源流的考辨,准确把握法律术语的含义。(3)为了清楚地解释法律规范,疏议引用了一些典型的司法判例。这些司法判例或是律条没有直接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或是上级司法机关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参照。(4)疏议采用了问答式的解释方法。对于律条没有直接规定而实际生活中却时有发生的法律问题,疏议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加以释意。(5)疏议在解释法律问题过程中,运用了多种语言表达方式,口语花的解释语言是疏议常用的表达方式之一。4.试述唐律的基本结

构和内容。

唐律在体例安排、篇目设置上以《北齐律》、《开皇律》为蓝本,保持着全律十二篇的格局,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

《名例律》之“名”是指五刑之罪名,“例”是指

定罪量刑之通例。其内容多

涉及定罪量刑的一般

原则以及律文中有关

专门术语的界定,类似

于近代法典的总则篇。

诸如五刑,十恶,八议,

处理官吏、贵族犯罪的

请、减、赎、官当等皆

规定在这一篇。

《名例律》以下十一篇

具体规定对各种犯罪

的处罚、诉讼程序和监

狱管理等内容,相当于

近代法典的分则。具体

而言,第二篇《卫禁律》

规定对宫殿的保卫和

关津要塞的守护;第三

篇《职制律》规定对严

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

进行处罚;第四篇《户

婚律》规定土地分配、

赋税征收、徭役摊派,

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第

五篇《厩库律》是关于

饲养保护公私牲畜、保

护府库的法律规范;第

六篇《擅兴律》是关于

调用军队和兴造工程方

面的法律规范;第七篇

《贼盗律》是关于处罚

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

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

及一般杀伤人、盗窃等

犯罪的规定;第八篇《斗

讼律》是关于惩治斗殴

以及诉讼方面的规定;

第九篇《诈伪律》是关

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规

定;第十篇《杂律》将

未列有专章的犯罪都收

入本篇;第十一篇《捕

亡律》是关于追捕逃犯、

兵士、仆役的规定;第

十二篇《断狱律》是关

于审判、执行、监狱管

理方面的规定。

5.试述唐律中主要的

刑法原则。

唐代立法者在总结前

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

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

刑法原则,主要有:

(1)重惩十恶原

则。唐律沿用了隋《开

皇律》的“十恶”条款。

因为“十恶”重罪直接

侵犯了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秩序,所以唐律在《名例律》首先申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孝等十种犯罪,设定了比一般犯罪加重的处罚,并且限制减免刑罚的适用,对于十恶中最严重的“三谋一恶”犯罪,则完全排除对法定减免条款的适用。

(2)封建贵族官僚享 有减免刑罚的种种特权。首先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议请减刑

的特权,所谓“八议”。他们犯死罪司法机关

不能直接处罚,须奏请皇帝减轻发落;犯流罪以下罪,可以由司法机关减一等处罚。其次,对于享受“八议”特权

之外的官僚贵族,唐律规定了“请”(上报皇帝,奏请减刑)、“减”(依律减等处罚)、“赎”(以铜赎罪),使得不享受“八议”的贵族官僚,仍能因其身份获得减免刑罚的处理。再次,凡是有官爵者,都可以依照律条规定用官爵品级抵罪或者免官抵罪。

此外,唐律还规定 了划分公罪私罪、优待贵族官僚、自首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数罪并罚、同居相容隐、加刑与减刑、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本律优于《名例律》、化外人相犯等刑法原则。

6.试论唐律的主要特

点。 唐律是我国封建

社会鼎盛时期制定的一部极为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其指导思想和结构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贯彻“一准

乎礼”的立法精神。唐代立法者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导思想,纳礼入律:①将违反礼教的“十恶”列在律首,予以严惩;②将“八议”、衿老恤幼的道德的规则、同居相为容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③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 封建礼教的义理,进而 把礼制法律化。 (2)法律规范极

为 完备周详。唐律是在总结以往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它在规范内容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且其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 符合高度发展的社会 政

治、经济生活的需要。 (3)刑罚比较宽 缓。在制定唐律的过程中,删除了大量的死刑、流刑;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 (4)立法技术比较 成熟。唐律以《名例律》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将各种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尽量纳入律条的惩治范围。其律条与疏议紧密结合,既增强了整部律典的实用性,又具有相当的理论抽象性。 试论唐朝税赋制度的 变化

即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的过程。租庸调法沿袭自南北朝以来的租调法,是和“均田制”相互并行的。“租”为丁男每年响国家交纳租粟两石或稻三石。“调”是对乡土特产征调,如蚕乡的绫或绢,非蚕乡的布或麻等。“庸”是为代替丁男为国家服役的折算,即不服役的丁男需纳绢或布等。唐中期以后由于灾荒频仍,人民无法纳租庸调,在均田制被破坏之际,租庸调最终难以继续实施。唐朝中后期,改由施行两税法制度,即主要征收

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

次征收,增加了国家的

收入,削弱了大户的特

权。但这一制度最终也

出现弊端,官吏作弊,

临时课征,加重了农民

的负担。

1.试述宋初立法思想

的主要内容。

从宋初到仁宗末年这

时期的立法思想主要

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事为之防,曲为

之制”,从法律上强化

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

宋初的统治者,一方面

从理论上总结五代十

国以来君权旁落的历

史教训,从思想上高度

重视法制在加强中央

集权制中的作用;另一

方面在立法上把厉行

中央集权制的思想一

一贯彻到政治、经济、

军事、文化、司法诸方

面。具体而言,①统治

者改变了旧有的行政

体制,在中央实行“两

府三司制”,把宰相统

一行使的权力予以分

割,分别由中书门下行

事最高行政权,由枢密

院行事最高军政权,由

盐铁、户部、度支三司

行使最高财政管理权。

②将官员的官衔和实

际职务予以分离,规定

了官、差遣、职的区分。

居官者只有官衔、官阶

和相应的俸禄,但是不

再行事与官相应的职

权。差遣则是官员担任

的实际职务,其有权却

没有相应的官衔、官

阶。职,一般指倌阁中

的官职,大学士、学士

等,是授予高级官员的

荣誉头衔,不负有实际

的权责。③对宦官、女

后、外戚、宗室采取种

种限制,不允许参与国

事或禁止担任某些官

职,防止他们专权。

(2)面对五代以来刑

罚苛酷、宋初社会动荡

的局面,统治者为收拾

人心、树立新政形象,

提出了“临下以简,务

必哀衿”的立法思想,

即立法要简要,对待臣

民要有哀怜之心。具体

而言,①轻刑薄赋,宽

简待民。统治者不仅多

次下诏要求减轻各地

赋税、徭役,还制定了

“折杖之法”以改变刑

罚苛酷的弊端。②恤狱

慎刑,务存仁恕。选拔

儒臣主管州郡司法;删

除五代以来法律中的

严酷条文;改善监狱管

理制度,善待囚徒。③

“立法不贵太重,而贵

力行”,就是立法不崇

尚严刑峻罚,而贵在能

贯彻执行。

(3)重惩贪墨。因为

官吏贪赃枉法既侵害

了公私财产权,又侵害

了封建统治秩序;所以

统治者把官吏的贪污

腐败、徇私枉法作为重

打击对象。

2.试述宋朝法制的特

色。

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

生转变的历史时期,随

着经济、政治、文化的

变迁,宋朝法制也呈现

出不同于前代的许多特

色。

首先,重视法制建设。

宋朝的最高统治者对法

律的重要性有着十分清

醒的认识。宋太祖、太

宗虽然以武力夺得政

权,但在治理国家的过

程中却很快转向崇文尊

儒与重视法制的轨道。

他们及其继承者为顺应

社会的发展,也都十分

重视法制,以不同的法

律编纂方式去满足规范

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不仅认真吸收、总结了

唐代的法制经验,还依

据不同的社会需要,以

编敕的方式补充律之不

足,修正律文中僵化的

条文,以新的立法方式

适应宋朝政治、经济、

文化的发展变化。

其次,宋朝民商立法的

内容比唐律更加丰富。

(1)《宋刑统》作为宋朝的基本法典,有关民商事立法的内容比唐律大为增加。(2)随着民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立法内容也大为扩展。立法涉及到所有权、债、财产继承、婚姻嫁娶、检校析财等内容,多为唐律所不及。(3)私有权观念深化,保护财产继承权及促进海外贸易的单行法规增多。

再次,版权保护首次在宋朝出现。在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开始以法律手段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官府多次出榜严禁盗版印行。

最后,宋朝士大夫以积极处世的态度广泛参加法律活动。(1)在士大夫的积极参与下,宋代法典编纂活动空前活跃。(2)一大批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大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注重对现场勘验和证据理论的研究,留下了《折狱龟鉴》、《洗冤集录》等经典的私家著作,官方还推行了《检验格目》、《正背人行图》等;这些都是士大夫经世致用理论的成果。

3.在体例和内容方

面,

《宋刑统》与唐律相比

有哪些不同?

虽然《宋刑统》的律文

和疏议主要仿自《唐律

疏议》,但是由于社会

结构的变化以及唐末

至五代以来刑律统类

的影响,使得宋刑统与

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

都有所不同。

首先就体例而言,其变

化有:(1)宋代法典不

称“律”,而称“刑统”。

作为法典的刑统,它以

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

律,不限于律文。(2)

分门别类地对刑事法

律加以汇编。宋刑统在

篇下设门,整部法典分

为213门。每一门都是

一个独立的单元,先列明律条及疏议,再在

“准”字以下按照时间

顺序编列前朝和宋初

的令、式、格、敕。这

种编排方式,将同一功

能的各种法律规范集

中汇编,更便于检阅。

(3)新增“起请条”32

条。“起请条”是修律

者为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对以往敕、令、

格、式提出的修改建

议,实际具有法律效

力。(4)总括“余条准

此”,列于名例律之后。

《唐律疏议》中原有44

条类推适用的条文,散

见于律文之中;《宋刑

统》将唐律的这些条文

统编为一门,集中附录

在名例律之后。

其次就内容而言,

《宋刑统》的变化主要

在于两个方面:(1)在

刑罚制度上,创制了

“折杖法”,即用决杖

来代替笞、杖、徒、流

这些刑罚。“折杖法”

简化了五刑制度,是宋

初缓解社会矛盾、宽减

刑罚的刑制改革措施。

(2)民商事法律规范更

加完善。《宋刑统》中的

“户绝资产”门、“死商

钱物”门、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门、“婚田入务”门,都

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

以新增的。

4.试述宋代商事立法

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宋代以商业繁荣为基

础,商事立法比唐代更

为发达。宋代商事立法

的特点在于,其一,从

形式上看,商事立法多

以敕令的形式颁行;其

二,从内容上说,其宗

旨在于保护商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商品经济的

流通、规范市场秩序。

宋代商事立法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

面:

(1)扩大市场规模,

进商品流通。①唐代法

令对市场贸易的规模、

贸易的时间、贸易的地

点有很多限制。宋代则

打破了城市的坊市制度,并以法令保证夜市。②除了城市贸易之外,随着村镇贸易的发展,出现了众多的草市、镇市,宋政府对其依法进行管理、征收商税。③发行纸币和票据,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繁荣。北宋时期的纸币称“交子”,南宋时期称“会子”,政府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印行和管理纸币,对于伪造纸币者科以刑罚;宋代的票据有便钱、帖子、盐钞等。

(2)保护商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①宋代的商人被编入坊廓户中,有了正式的户籍;并允许工商子弟参加科举考试;当商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酌情允许越级申诉。②为促进海外贸易,特颁敕令,严禁留难邀阻商人;还制定、颁行市舶法则,对国内商船出海的手续、市舶

机构的设置、市舶税的

征收加以规定;为鼓励

外商来华贸易,对他们

以礼优待。

(3)严格市场管理,

证产品质量。宋代不仅

在《宋刑统》中规定了

生产者的责任,而且还

以敕令严禁出售不合

格的产品。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

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

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

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

王朝。其统治集团为蒙

古军事贵族。蒙古军事

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

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

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

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

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

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

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

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

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

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

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

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

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

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

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

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

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

族压迫政策。其表现

在:

(1)将统治区内的各

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

(由

北方汉人、契丹人、女

真人、高丽人组成)、

南人。在四等中汉人,

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

为低下。四等人的划分

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

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

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

适用、审判机构、职官

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

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

间的差异性;

(2)在法律指导

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

民族压迫。元朝初年,

以习惯法《大札撒》为

基本法。在法律内容和

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

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

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

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

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

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

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的规定。在刑法方面,

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

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

一般不必拘押,在

刑罚适用上“南北异

制”,实行公开的不平

等,在审判机关上,刑

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

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

犯奸盗诈伪装案件。法

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

汉人不得还” ,汉人如

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

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

判决。在杀人犯罪方面,

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

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

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

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

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地方政府长官下设管事官,称为达鲁化赤,法律规定它只能由蒙古人担任。元朝政府中的监察机构比较发达,而这种重视监察工作是与元朝民族歧视、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分不开的。在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元朝政权,为了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客观上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官员,但在内心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不利于蒙古贵族的控制。于是便采用既利用又防范的政策,通过监察机关严密检查汉族官吏的活动。正因如此,元

朝历史上只有蒙古贵

族才能担任御史大夫

一职。

在科举考试制度

上,蒙古人、色目人与

汉人、男人分开。在考

试程序到考试题目的

难易程度及最后录取

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种

族歧视的色彩。如乡

试、会试时,蒙古人、

色目人只考两场,而汉

人、南人则要考三场;

(5)在司法机构、

司法制度上的民族不

平等、民族歧视的规

定。元朝采取了由蒙古

贵族垄断司法的政策,

上层司法、监察机关的

长官多由蒙古人担任。

如宗正府、刑部、御史

台及各道的提刑按察

司的长官都以蒙古人

为主,御史大夫更是非

国姓不授,汉人只能担

任司法机关的副职。

2.试述元朝监察机构

的特点

元朝政府很重视监

察机构的工作,因为作

为统治集团的蒙古、色

目贵族毕竟在人数上

占少数,在统治建以汉

族为主体的中国,统治

阶层不能不吸收汉族

地主官员,但出于少数

民族的弱势心理,又需

要对汉族官员予以监

督,以防止他们拥权自

重,这就构成了元朝监

察机构权限大、机构众

多的特点。

(1)机构设置。

朝政府的监察机构,中

央一级为御史台,它与

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

相同,官阶一致,均为

一品。监察机关的职

权为考察官员、监督司

法、参与司法审判。

元朝共设22道监察区,

设置肃政廉访使常驻

地方,主管监察工作。

其工作主要是纠察地

方官员邪恶,政绩得

失,巡复、按复各路已

结案件。遇到重大案件

则当面复审查实,然后

移文本路结案,申报刑

部。如果遇到六品官吏

犯轻罪,则可以当即处

断。它有权复审地方已

断的有关死刑的案件。

元政府在江南、陕西两

地方设置御史台的派出

机构---行御史台,一

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

导,对监察官员进行监

督。

(2)民族歧视。

作为元代的监察制度

中的特点还有就是只有

国姓即蒙古贵族才能出

任御史大夫一职,这反

映了元朝执行民族歧

视、民族压迫的总体国

策。

元政府通过一系列机

构设置、法规颁布、权

限扩大、明确职能,使

得中国的监察

制度在元代有了显著

发展,对后世明、清的

监察制度均产生了巨大

影响。

明朝

1.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

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

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这种政策给明朝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 明代的基本

典《大明律》确定从新

从重主义的刑罚适用

原则,处罚法律颁布前

的犯罪行为。

明朝为强化对社会严重

犯罪的行使镇压,放弃

了唐宋时代的从轻主

义的原则,而改用从重

主义。按《大明律·名

例律》规定:“凡律自

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

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同条律注解释说:“此

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

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

断,盖尊王之制,不得

复用旧律也”。由于朱

元璋主持制定《大明律》时,实施“刑用重

典”的原则。同时规定

对《大明律》不得有任

何更改,违者重罚。《大

明律》与唐宋时代的法

律相比,在处罚刑事犯

罪方面明显加重。它改

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

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

则,公开推行从重从新

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

出中国晚期封建社会

统治阶级立法指导原

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

事犯罪的复杂性与严

重性。

(2)《大明律》对谋

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

罪及官员贪赃犯罪方

面,刑罚处罚远比《唐

律》为重,是“重其所

重”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诸如谋反谋大逆等

重政治性犯罪,侵害统

治阶级与一般社会成

员生命安全的犯罪,以

及偷窃抢劫财产与贪

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

等严重的财产型犯罪,

《大明律》遵循“重其

所重”的原则,与唐律

相比,一律加重刑事处

罚。如“诸谋反大逆者”

《唐律》“不分首从,一

律皆斩”,而《大明律》

则是“凌迟处死”;“盗

窃四十五匹者”《唐律》

为“加役流刑”,《大明

律》规定为三犯盗窃者

处绞。在法定刑上增加

了刺臂刑、充军刑、凌

迟刑。对某些严重犯罪,

恢复了如枭首示众的酷

刑。《大明律》重点打击

的严重犯罪有:“杀一家

三人罪”“采生折割人

罪”“肢解人罪”“强盗

罪”“白昼抢夺罪”“窃

盗罪”等。

(3)创设、增设了一

些防止官僚“朋比为

奸”的罪行。

“奸党罪”:其为前代

所未设,是明太祖朱元

璋洪武年间为打击官僚

“朋党为奸”而增设的

一项新罪名。目的是为

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

君主专制,防止臣下谋

反作乱。

“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是朱元璋制定《大明律》是增设的罪名。从其内容上来看,是“奸党罪”的延伸和发展。在处罚上,一般本人处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或没为奴隶,财产入官。(4)严厉打击官员贪污、失职、渎职犯罪。

明代法律将贪污

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示重惩贪墨之赃。在处罚力度上,《大明律》规定;吏受财“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官受财“枉法赃八十贯绞”。官职不同,相应的责任也不同,对长官处罚更严厉一些。但如果是官吏不枉法赃,则一律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即不分官职大

小,责任轻重,实行相

同的处罚。

对失职、渎职罪,

明朝法律以维护皇帝

独揽行政大权为宗旨,

对有损皇权统治的任

何行政失职行为,主张

严厉打击。《大明律》

规定“凡军官犯罪应请

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

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

吏出绞。”也就是只因

不请示皇帝就处罚或

奖励军官的军政长官,

就应被处以死刑。另

外,明朝法律为保障国

家机器的长期运转正

常,提高行政机构的效

率,《大明律》中对各

级官吏职责作了明确

的规定,凡有违反均给

予惩罚。其中,对官吏

“漏失印信”的失职行

为处罚最严。因为,在

明代统治者看来,“印

信”是国家权力的象

征,漏用印信是官吏办

事最大的失职,对这种

行为一般处“斩”。

(5)朱元璋手定《明

大诰》,用以严惩臣民犯罪,

弥补《大明律》律文规定的

不足。

明《大诰》共四编,

内容为朱元璋选取的

“官民过犯”的典型案

例及其训令。相比较

《大明律》,不但增加

了许多法外之刑,而且

在某些犯罪,诸如惩治

盗贼与贪污挪用国家

财产的犯罪方面,处罚

远超出《大明律》的规

定,体现出极为残酷的

色彩。例如,像枭首、

斩示、弃市以下罪万余

种。“民不纳粮”罪,《大

明律》罪止杖一百,而

《大诰》则“全家迁出

化外”。

(6)加强监察机构的

职能,强化“重典治

吏”。

明朝将御史台改

为都察院,扩大了机构

的设置与权力的行使。

在中央一级,都察院直

接向皇帝负责,不受其

它部门的干预。在地方

上,明朝设置十三道监

察御史,作为中央行政

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主管辖区内的监察工

作。为强化行政监督,

防止地方官吏擅权违

法,明朝特别设置御史

巡按制度,由皇帝钦派

大臣巡查地方,纠举百

官。明朝还在中央六部

设立给事中,作为皇帝

派往六部实施监督的代

表。

明代“重典治世”

政策在法律制度上的表

现还有在司法机构上设

立特务司法机构—厂卫

组织,以监督、制约普

通官僚体系,插手司法

事务。在审判制度上,

设立廷杖制度,在朝堂

上杖责大臣,以强化皇

权。

2.试述明初立法指导

思想的特点及其产生

的历史背景?

(1)明初的立法思想

对整个明王朝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作为开国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模拟试题(A) 一、选择题 1.《法经》中相当于总则部分的篇目是()。 A.《盗》 B. 《贼》 C. 《杂》 D. 《具》 2.在西周宗法制度下,继承制度的主要形式是()。 A.父死子继制 B.兄终弟及制 C. 男女平等继承制 D. 嫡长子继承制 3.唐高宗曾说过:“律令格式,天下通规”,这里的令是指()。 A. 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规则 B. 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 C. 中央各行政机关颁布的法令 D. 上级机关对下级的指令 4.在编纂《唐六典》时,是()。 A. 模仿周礼六典的体例 B. 按照唐代行政官僚体制编排 C. 按照中央六部的职能编排 D. 与律典的编排体例相同 5.从精神原则方面看,礼的核心内容是()。 A.五礼 B. 等级差别 C. “亲亲”,“尊尊” D. 三纲思想 6.按照唐律规定,处理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唐朝发生的诉讼时,按照()处理。 A. 司法官制定的法律 B. 当事人之一国家的法律 C. 唐朝法律 D. 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的法律 7.首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汉律》 B. 《晋律》 C. 《开皇律》 D. 《唐律》 8.对于家人共同犯罪,唐律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是()。 A.以尊长为首犯 B.以在犯罪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者为首犯 C.以提出犯罪意图者为首犯 D.以最先实施犯罪行为者为首犯 9.在中国古代对某些人犯罪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他们包括()。 A.老人 B. 年幼者 C. 残疾人 D. 高级官员 10.大明律和唐律相比“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A.加重了对反逆犯罪的处罚 B. 加重了对强盗犯罪的处罚 C. 加重了对不孝罪的处罚 D. 减轻了对侵犯财产犯罪的处罚 E. 减轻了对贪赃犯罪的处罚 11.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十恶”重罪的有()。 A.谋反 B. 不义 C. 内乱 D. 贼盗 E. 大不敬 12.清末修律方针是()。 A.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B. 以固守国粹为宗旨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部分)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1]参考第14页至19页 起源的基本途径:就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具体途径而言,有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即“礼源于祭祀”和“刑起于兵”。所谓“礼源于祭祀”,是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所谓“刑起于兵”,是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某些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特色;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2.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2]参考第33页至35页 西周在法治思想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立法思想有: (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西周统治者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已将夏、商时期单纯的“敬天”发展成“敬天保民”的思想,并对自己提出了“德”的要求,进一步说明了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较夏、商统治者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的突破。 (2)“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这种注重教化和德刑并用的思想,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制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礼治思想。西周的“礼治”思相当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原则:①“出礼入刑”原则;②“亲亲”、“尊尊”原则;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3]参考第34页至37页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1)周公制礼.周礼,作为西周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积极预防犯罪。 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所谓“亲亲”调整的是人们在家庭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孝”;所谓“尊尊”调整的是人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各家的法律思想[4]参考第65页至70页。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和激烈变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每一学派的思想家都纷纷阐述各自的理论、学说及观点,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和学说。 (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共同内容:“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墨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兼爱、尚贤、尚同。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一) 一、填空题 1、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是__________。 2、在秦国,改法位律的人是__________。 3、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__________。 4、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施政纲领共同确认中共中央在政权组织的“__________”原则。 5、律,最早源于__________。 6、“夏有乱政,而作__________”。“商有乱政,而作__________”。 7、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__________”。“贪以败官为__________”。“杀人不忌为__________”。 8、《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__________”。 9、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沿袭了夏朝的__________。 10、商初,王位继承是__________与__________并行,但以__________为主。商末,逐渐实行了 __________。 11、商朝的监狱叫做__________,又称作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12、西周的“九刑”为周公所作,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四刑。 13、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____________。 14、西周区分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故意称为__________,过失称为__________,惯犯称为 ________,偶犯称为__________。 15、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__________。 16、1936年5月5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__________”。 17、北洋政府审判机构大体分为三种,一为__________法院,二为__________法院,三为兼理司法法院。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春秋时期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3、按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重处罚。() 4、汉文景刑制改革,彻底废除了墨、劓、刖、宫四种肉刑,。() 5、“折杖法”颁布于隋朝。() 6、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7、秦汉时的髡、耐等刑罚属于耻辱刑,多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使用。() 8、曹魏时“八议”正式入律。() 9、按秦朝法律规定,子盗父母等引起的诉讼不属于“公事告”。() 10、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 11、在夏朝,“墨”是罪名,也是刑名。() 12、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13、“非眚”是指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 14、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在金属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15、秦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司寇。() 16、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7、《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18、“厂卫”虽然只是明朝的特务组织,却拥有监督司法审判的大权。() 19、秋审是一种会审制度,也是一种死刑特别复核制度。() 20、“德主刑辅”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1、赀刑是秦朝的独立刑种。() 22、明朝的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3、“傅别”是适用于租赁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24、“谋反”是“重罪十条”中的一种罪名。() 25、《晋律》成为唐律的蓝本。() 26、《唐六典》是唐代最重要的刑法典。() 27、汉朝以身高作为判断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8、宣政院是元朝中央设立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 29、禹刑是夏朝的刑法典。() 30、“通行饮食”是汉代的一种罪名。() 31、“眚”是指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 32、《吕刑》是周穆王时吕候所作。() 33、《晋律》是由律学家张斐、杜预编纂的,所以又称“张杜律”。() 34、汉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理。() 35、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36、“折杖法”是明太祖创设的。() 37、“公罪”是指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38、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 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每小题1分共50分) 1.为讨伐有扈氏而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黄帝 B.启 C.汤 D.周武王 2.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A.兄弟相宗制 B.嫡庶继承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父死子继制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 A.《大府之宪》 B.《宪令》 C.《法经》 D.竹刑 5.依律发布反对或推翻朝统治的言论则构成( ) A.以古非今罪 B.妄言罪 C.非所宜言罪 D.怨望诽谤政治罪 6.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的是( ) A.《开皇律》 B.《贞观律》 C.《武德律》 D.《永徽律》 7.北宋末年查检无主田收归国有的法律称为( ) A.屯田制 B.限田制 C.均田法 D.公田法 8.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是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 A.《户令·应分条》 B.《户绝法》 C.《丧葬令》 D.《户绝条贯》 9.在元朝建立前后的立法活动中被《新元史·刑法志》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的是( ) A.《大札撒》 B.《条画五章》 C.《至元新格》 D.《大元通制》 10.元代死刑定制为( ) A.绞、斩二等 B.斩、陵迟二等 C.绞、斩、陵迟三等 D.绞、斩、枭首、陵迟四等 11.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元典章》 B.《至元新格》 C.《大元通制》 D.《经世大典》 12.《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 A.洪武元年 B.洪武七年 C.洪武二十二年 D.洪武三十年 13.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 ) A.《吏律》 B.《刑律》 C.《礼律》 D.《名例律》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一、填充题:(每空0.5分,30空,共15分) 1、周朝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__以配天,明德慎__”的思想。 2、西周时,司法官员贪赃枉法之类的犯罪,称为“五过之疵”,主要指“惟官、惟反、_______、_______、惟来”等五种行为。 3、周代有所谓“三赦”之法,即赦幼弱、赦老耄、_______。又有“三宥”之法,即宥不识、_______、宥遗忘。 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在财产权利方面基本上是诸子平均分配遗产,出嫁女一般没有继承权。在政治特权及宗法权利的继承方面实行的是_______。 5、在秦代,一些判案成例也有法律效力,称之为_______。 6、汉景帝时曾规定,老幼、孕妇、师、侏儒等“当鞫系者,_______之”。意即不戴刑具、不加桎梏。 7、自汉代开始,受阴阳五行说的影响,国家正式确定了按照季节执行赏罚的制度,此即“_______、_______”。 8、曹魏时,受《周礼》“八辟”的影响,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八议”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_______、议功、议贵、_______、议宾。 9、南北朝时,法律首创以_______或_______抵当徒刑的制度,称为“官当”。 10、《唐律》由十二篇组成,即名例、卫禁、职制、_______、厩库、擅兴、盗贼、_______、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1、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称为“_______”。即强盗、窃盗、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坐赃。 12、_______是我国古代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 13、_______是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其作者是南宋人宋慈。 14、清代,每年秋天在北京由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进行两次大的会审,其中对当年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及往年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会审称为;对京师刑部狱中在押死囚进行的会审称为_______。 15、清代,每年夏天要进行一次集中审录轻罪囚犯的会审活动,旨在“断薄囚、出轻系”,称为_______。 16、明清时代省级专职司法官员是_______,它是由宋元时代的各路专职司法官员_______演变而来的。 17、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文本——《中华民国宪法》。这是贿选总统_______当政时颁布的,人称_______。 18、中国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产生于_______时期,第一部正式民法典颁布于_______时期。 19、中国法律近代化完成的标志是******南京政府时期体系的形成。 二、判断正误并作出更正或简单说明理由:(每题2分,15题,共30分) 1、《周礼》是周朝的礼仪教材,后人把周代的所有礼仪习惯称为“周礼”。 2、“神判”的意思是神的裁判,“天罚”的意思是天的惩罚。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0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0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30.00) 1.春秋时期《竹刑》的制作者是 (分数:1.50) A.子产 B.邓析√ C.李悝 D.商鞅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三节中的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法制史的考题很多考查细化记忆,所以在做这类题目的时候,最好将选项涉及的知识点都简单回顾,以便达到理解记忆的效果,上述四人的成果或事迹分别是:子产铸“刑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邓析编订《竹刑》;李悝颁布成文法典《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例比较完备的封建性质法典;商鞅在秦国变法。重要法律人物的作为或成就一定是考试重点。 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制度是对丈夫休妻权的限制,其中“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在夫家守过三年孝。妻子为之守孝的对象是 (分数:1.50) A.丈夫 B.公婆√ C.自己的父母 D.夫家的祖辈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二节中的西周婚姻制度。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从逻辑上分析一下另三个选项,为丈夫守孝则无所谓丈夫休妻了,嫁入夫家之后再为自己父母守孝是不合礼法的,再者,通常守孝都是儿子为父母、或者长孙为祖父母,对于已婚妇女而言则首要的是公婆,而且祖辈的概念太宽泛,所以只能是B选项。类似“七出三不去”这样长期延续的具体制度一定是考试重点。 3.我国上古史料典籍中的“眚”是指 (分数:1.50) A.惯犯 B.偶犯 C.故意 D.过失√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二节中的西周主要刑法原则。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古书上的生僻字的含义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有些只能简单记忆。现代法律概念在古代的名称是考试重点。 4.西周时期对诉讼已经有所区分,其中“以财货相告”称为 (分数:1.50) A..讼√ B..告 C..狱 D..诉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二节中的西周司法制度。西周时期将诉讼称为“狱讼”、词讼,针对诉讼案件的性质,对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已有所区分。其中“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与“讼”,大致相当于近世的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因其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方式也有差别。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跟当代法律制度有对比的知识点一定是重点。

中国法制史电大历年试题及答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7—2008学年度中国法制史 2008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赎刑 2.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 A.大理寺 B.廷行事 C.廷尉 D.宗正府 3,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 A.魏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唐六典 4.首次规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 A.开皇律 B.大业律 C.唐律疏议 D.唐六典 5.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 A.《开皇律》 B.唐律 C.《宋刑统》 D.《大清律例》 6.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 A.《九章律》 B.《北齐律》 C.《唐律疏义》 D.《宋刑统 7.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 A.刑部 B.大理寺 C.都察院 D.清吏司 8.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 A.合挥 B.聘书 C.婚约 D.合约 9.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条。 A.21 B.20 C. 22 D.24 10.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 A、《中华民国临时约》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商朝的监狱叫做( )。 A.图固 B.圜土 C.均台 D.牖里 2.四周的婚姻制度有( )。 A.六礼 B.七去 C.三不去 D.五听 3.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受到( )的批评。 A.孔丘 B.商鞅 C.魏文候 D.叔向 4.秦朝的法律思想有( ), A.法令由一统 B.事皆决于法 C.以刑杀为威 D.严刑峻法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整理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理。 4、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三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16、北洋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三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公安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B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B )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B )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C ) A、商鞅的思想 B、李斯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B ) A、重罪十条 B、清议禁锢之科 C、八议 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B ) A、谋大逆 B、谋反 C、恶逆 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 )A、宋 B、清 C、唐 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C ) A、《大元通制》 B、《泰和律》 C、《元典章》 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B ) A、《名例律》 B、《吏律》 C、《礼律》 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A)A、守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B ) A、地方立法议会 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 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B ) A、禁止买卖人口令 B、权利平等令 C、禁烟法令 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B ) A、立法院 B、司法院 C、最高法院 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B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C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三、多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CE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ABCE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ABCDE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ABE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好资料学习-----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在每小题每小题(本大题共30小题,1分,共30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前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 内 D、社 ( )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4 审讯方法被称为() B、五听 C、五行 D、九刑A、 五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5 是()《宪令》 D、《大府之宪》、A、竹刑 B《法经》 C、《兴律》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 和《杂律》 D.《厩律》A.《具律》 B.《盗律》 C. 、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7 D、明、宋 B、清 C、唐A 、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8 )

单行法规称为(、比、科 D、令A、律 B C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 《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10.将《新律》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 B. D. C.《北魏律》《北齐律》《晋律》 ( )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A.《大律》 B.《泰始律》 C. D.《武德律》《大业律》 ( )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开皇 D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大不敬A.不孝 B.恶逆 C. D.不义 )15.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清朝.宋朝 B.明朗 C D.元朝A )16.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刑部 B.都察院 C D.御史台A.大理寺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新编

填充题:(每空分,3 0空,共1 5分) 1、周朝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 —以配天,明德慎 __” 的思想。 2、西周时,司法官员贪赃枉法之类的犯罪,称为“五过之疵”,主要指“惟官、惟反、_______ 、_______ 、惟来”等五种行为。 3、周代有所谓“三赦”之法,即赦幼弱、赦老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又有“三宥”之法,即宥不识、_________ 、宥遗忘。 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在财产权利方面基本上是诸子平均分配遗产,出嫁女一般没有继承权。在政治特权及宗法权利的继 承方面实行的是________ 、 5、在秦代,一些判案成例也有法律效力,称之为_________ 。 6、汉景帝时曾规定,老幼、孕妇、师、侏儒等“当鞫系者, _______ ”。意即不戴刑具、不加桎梏。 7、自汉代开始,受阴阳五行说的影响,国家正式确定了按照 季节执行赏罚的制度,此即“ ________ 、_______ ”。 8、曹魏时,受《周礼》“八辟”的影响,在法律上正式确立 了“八议”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_________ 、议功、

议贵、_______ 、议宾。 9、南北朝时,法律首创以_____ 或_______ ■氐当徒刑的制 度, 称为“官当”。

10、《唐律》由十二篇组成,即名例、卫禁、职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厩库、擅兴、盗贼、_______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1、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 称为“_______ ”。即强盗、窃盗、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 临、坐赃。 12、______ 我国古代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 13、______ 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法医学着作,其作者是南宋人宋慈。 14、清代,每年秋天在北京由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 士、军机大臣进行两次大的会审,其中对当年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及往年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会审称为;对京师刑部狱中在押死囚进行的会审称为________ 。 15、清代,每年夏天要进行一次集中审录轻罪囚犯的会审活 动,旨在“断薄囚、出轻系”,称为_________ 。 16、明清时代省级专职司法官员是________ ,它是由宋元时代的各路专职司法官员_______ 演变而来的。 17、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文本一一《中华民国宪法》。这是贿选总统________ 政时颁布的,人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夏朝的法制观是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好党" D.妄言罪 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郑 B.晋 C.齐 D.楚 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 B.商秧 C.李俚 D.吴起 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俚 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9.科举制首创于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A.不孝 B.恶逆 C.大不敬 D.不义 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在《左传》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 A.汤刑,禹刑,九刑B.禹刑,汤刑,九刑 C.禹刑,汤刑,吕刑D.汤刑,禹刑,吕刑 2.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是()。 A.公布《吕刑》B.子产铸刑书 C.晋国铸刑鼎D.公布《法经》 3. 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过失称为( ),减轻处罚。 A.非终 B.眚 C.非眚 D.惟终 4.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傅别 B. 券书 C.质剂 D. 合同契 5. 在西周宗法制度下,继承制度的表现形式是() A.夫死子继制 B.兄终弟及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男女平等继承制 6.秦律中,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女犯择米的刑罚称为( ) A.罚作 B.司寇 C.城旦舂 D.鬼薪白粲 7. 秦律将诉讼分为()。 A. “狱”与“讼” B.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C.公罪与私罪 D.诬告与自首 8.汉代的重要监察法规是() A. 察吏六条 B.六察法 C.刺史六条 D.诏制九条 9.根据唐律的规定,一家人共同犯罪,一般只处罚() A.造意者 B.妇人尊长 C.同居的尊长 D.次尊长 10. 在唐朝,图谋侵害皇帝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被称为( ) A.谋反 B.谋大逆 C.谋叛 D.恶逆 11.唐代作为死罪的减刑方式是()。 A.折杖法B.加役流C.刺配刑D.充军刑 12. 宋朝制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务限法”,它规定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 婚姻、债负等案件。这个“务限期”具体是指( )。 A.二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B.三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C.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D.三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13.元朝管理全国佛教和受理僧侣诉讼的中央机关是( )。 A. 大宗正府 B.理藩院 C.宣政院 D.宗人府 14.《大明律》共有()。 A. 6篇 B. 7篇 C. 12篇 D. 18篇 15.“热审”制度始于()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16. 清代秋审将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可留待下年秋审再作决定的案件称为( ) A. 缓决 B. 情实 C. 可矜 D. 可疑 17.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律典是()。

中国法制史期末思考题

西周 ?1、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2、谈谈西周的婚姻制度。 ?婚姻缔结原则1.一夫一妻多妾 ? 2.同姓不婚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缔结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礼与刑的关系,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4、七出、三不去、明德慎罚、六礼、傅别、质剂、眚、非眚、终、惟终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傅别:借贷契约 ?质剂:买卖契约 ?眚和非眚: ?终和唯终: 汉朝 ?1、汉初刑罚改革。 ?汉文帝废除肉刑(因缇萦救父) ?2、汉代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3、西汉加强中央集权打击地方割据势力制定了哪些法律? ?4、汉代民事立法与婚姻立法。 ?5、如何理解春秋决狱。 ? 1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2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 ?律审案。 ? 3 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 4 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5“论心定罪”,: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6 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6、为什么说汉承秦制? 唐朝(可看可不看) ?1《开皇律》内容与意义,隋朝法治与隋朝兴亡之间的关系。

大学《中国法制史》试题库及答案

唐朝法定的徒刑分为()。 收藏 A. 六等 B. 五等 C. 四等 D. 三等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收藏 A. 圜土 B. 赎刑 C. 禹刑 D. 甘誓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马锡五式审判发生于 收藏 A. 解放战争时期 B. 井冈山时期 C.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 D. 延安时期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与共产党人的婚姻法主张不一致的是 收藏 A. 男女平等 B. 保护婚约 C. 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清朝第一部颁行全国的法典是 收藏 A. 大清律集解附例 B. 大清律集解 C. 刑部则例 D. 大清律例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收藏 A. 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 B. 《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D.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编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形成于? 收藏 A. 宋代 B. 明代 C. 唐代 D. 隋代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下列不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表现的是收藏 A. 一夫一妻

官当人律 C. 官当人律 D. 八议人律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被称为“司法独立”第一案的是 收藏 A. 姚荣泽案 B. 苏报案 C. 宋教仁案 D. 秋瑾案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元代笞、杖刑的尾数为( ) 收藏 A. 5 B. 7 C. 8 D. 6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宋刑统》是按照()模式编纂而成的一部封建法典?收藏 A. 律 B. 律例合编 C. 律疏 D. 刑律统类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中国法制史综合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填空题 1、古书上记载,夏刑共有三千条。 2、商朝的墨刑也叫鲸刑。 3、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春秋时范宣子任晋国执政时曾制定刑书。 5、“以刑杀为威”是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6、“傍妻”是汉时期妾的名称之一。 7、三国时期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 8、隋朝《开皇律》共12 篇。 9、唐高宗时期颁布的主要法典叫《永徽律》。 10、南宋时期将“编敕”更名为“条法事类”。 11、《大明律》共460 条。 12、源于唐律的杀人离乡的刑名,明清时期将犯人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的刑罚叫做“迁徙”。 13、清末制定的旧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叫做《大清民律草案》。 14、太平天国的主要刑事立法是《太平刑律》。 15、北洋政府初期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叫《天坛宪草》。 16、我国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是法经。 17、《荀子》一书中记载“刑名从商”。 18、西周中央政府设有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和“太史寮”。 19、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曾“作”被庐之法”。 20、“法令由一统”是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21、“小妻”是汉时期妾的名称之一。 22、《蜀科》是三国时蜀汉国的法典。 23、隋文帝时期颁布一部重要法典是《开皇律》。 24、唐玄宗时制定的行政法典,史称《唐六典》。 25、《宋刑统》在每篇之下设门,共213 门。 26、明朝历经30余年制定的法典是《大明律》。 27、清朝将罪犯发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的刑名叫发遣。 28、清末修订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叫《大清现行刑律》,开始将民刑分开。 29、太平天国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原则,规定了国库(或圣库)制度。 30、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约法》又称作“袁记约法”。 31、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32、夏朝法令规定“昏、墨、贼”三种罪都处以死刑。 33、西周国家机关的总称叫“内服”和“外服”。 34、春秋时楚国在文王时曾作仆区法。 35、“事皆决于法”是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36、“小妇”是汉时期妾的名称之一。 37、三国时期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 38、太平天国的第一部纲领性文件是《天朝田亩制》。 39、武昌起义后,清政府迫于无奈,制定了《十九信条》,限制君权。 40、宋太祖时期所作的编敕叫《建隆》。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20题。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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