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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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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栩谢雄伟

[摘要] 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予以反击行为应属于防御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是针对危险源本身所实施的避险。该种避险制度的产生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观。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避险限度应采取“轻于或等于说”,即只要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利益轻于或等于所避免的合法权益价值,就属合法的紧急避险。

[ 关键词] 正当防卫;攻击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避险限度

一、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含义、产生背景及其意义

(一) 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含义

在大多数紧急避险情形中,避险人一般通过牺牲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来保全另一较大的合法权益。此种紧急避险即系将自己或他人的危难,转嫁给无辜第三者的攻击性的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侵害他人的利益,但危险是来自该被侵害的人,即针对危险源本身进行避险的情形。

关于防御性紧急避险的类型,德国刑法学者Roxin 将其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 现在之侵害不是由刑法上之行为所引起,例如突发性痉挛、开车时突然间失去意识,或由于车祸无可避免冲上人行道,而撞到行人等其他无法控制之行为。(2) 侵害不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例如驾驶者已尽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仍撞到突然冲出来之行人。(3) 母亲生产时,医生为避免母亲之生命危险或重大健康伤害之必要,牺牲其子女。(4) 所谓预防性之正当防卫,即行为人因事后之防卫极困难或不可能,事先以预防性措施,防备他人已准备之攻击[1 ] (第100 页) 。上述四种类型,因侵害行为并非刑法上的行为,或并非刑法上所谓人的违法攻击行为,或欠缺违法性、现在性,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要件,故只能通过紧急避险

来解决。

(二) 防御性紧急避险产生的理论背景

防御性紧急避险概念的产生与“人的不法”概念的提出密不可分。关于违法性的本质,德日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结果不法”与“人的不法”的对立。刑法传统理论坚守“违法性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立场,认为违法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即主张“结果不法”,也就是结果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论只考虑基于行为人行为的法益的侵害结果,即,不顾虑行为人行为的意义,只以已经发生的结果这种法益侵害的事实为基础来考虑违法性[2 ] (第138 页) 。因此,根据“结果不法”,“不法”概念只是指侵害法益的结果。那么,根据“结果不法”的宗旨,即使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侵害法益行为仍属于不法攻击行为,甚至于动物的袭击也可以看作是不法攻击。因此,对于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攻击行为或动物的侵袭都可以通过正当防卫来加以解决,因为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攻击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随着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人的不法”这一概念。“人的不法”概念由德国刑法学者Welzel 认为:不法并非尽是在内容上与行为人相分离的结果的引起(法益侵害) ,行为只有作为一定行为人的作品才是违法的。所谓违法性,总是与一定的行为人相关的行为的否认。不法是与行为人相关的“人的”行为不法[3 ] (第3092310 页) 。根据“人的不法”这一概念,“不法”的构成除了要求造成他人法益侵害的事实或者危险外,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具备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实施了有造成他人法益侵害的可能性的行为,则不应属于不法行为。因而,对此类侵害法益的行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也就无法通过正当防卫来加以规范,而只能考虑紧急避险适用的可能性。但传统刑法理论上的紧急避险只是攻击性紧急避险,即通过避险行为将危险转嫁给无辜的第三人。然而,针对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侵害法益行为所实施的防卫却是直接针

对危险源本身进行的,不是转嫁给无辜的第三人。因此,德国刑法学者首先提出了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以区别传统意义上的攻击性紧急避险。后来紧急避险的此种分类方法逐渐得多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所接受。

(三) 防御性紧急避险在我国刑法上的意义

在我国刑法上倡导防御性紧急避险这一概念,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第一,有利于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予以反击行为的正确定性,从而彻底贯彻我国主

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由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因此,无论是“肯定说”还是“折中说”的立场,都是违反了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本质观。只有对此情形以防御性紧急避险论处,才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观。第二,有利于加害者和避险人双方合法利益的平衡保护。在面临无责任能力人的客观侵害时,并不意味着被侵害人只能一味地退让、容忍而不能予以反击,只要具备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被侵害人可以通过反击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毕竟无责任能力人的这种侵袭不能被评价为不法行为,因此,对其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像正当防卫一样受限制较少,而是必须严格满足紧急避险的“不得已”以及“避险限度”等要件。甚至有部分持正当防卫说的学者也认为:“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似乎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4 ] (第260 页) 。诚然,正当防卫属于“正”对“不正”,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并没有规定太严格的限制,因此,该观点主张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制也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而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刚好通过紧急避险的“不得已”以及“避险限度”要件为对

此类反击行为的限制提供了法理依据。

二、德国刑法学者的相关学说及其评析

防御性紧急避险与攻击性紧急避险的分类最早是来自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民法

典第228 条对防御性紧急避险作了规定:行为人若对危险之发生可归责者,应负损害赔偿之义务。德国民法典第904条对攻击性紧急避险作了规定,即:行为人为防止现时危险,所采取对于物之必要干涉,若其所面临之即将发生之损害明显大于对所有人所造成之损害,则物之所有人不得禁止行为人对于物之侵犯,但所有人可请求补偿其损害。然而,德国刑法典第34 条关于阻却违法性的紧急避险之规定,则没有对二者的限度条件进行区分,只是原则性规定了紧急避险所维护的利益应重大优越于所侵害的利益。因此,在刑法上对于防御性紧急避险应如何处理,就产生了理论上的不同认识。归纳起来,德国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三种不同处理意见[ 1 ] (第90297 页) 。

(一) 将其视为新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规定

德国刑法第34 条规定紧急避险的限度是所维护之利益须“重大优越于”所侵害之利益,此项限度刚好与民法第904 条标准相同,故部分学者主张刑法第34 条应仅适用于攻击性紧急避险,至于“由人引起之防御性紧急避险”,则应发展新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之紧急避险,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的规定。

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之情形,引起危险者之利益相较于避险者之利益应负退让义务,故纵使避险者所保全之利益“并未重大优越于”所侵害之利益,也可成立紧急避险。然而,就文义解释而言,从德国刑法第34 条规定上无法得出上述结论,因为其所规定的衡量标准是“重大优越”的利益。因此,刑法第34 条__的限度标准应仅适用于攻击性紧急避险,不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应认为是新的、独立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而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规定。据此,即使避险者所维护之利益“并未重大优越于”或甚至“未优越于”所侵害之利益,只要二者之利益关系非显失比例,紧急避险行为应属合法。

(二) 主张适用刑法第34 条规定并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规定之衡量标准

有学者认为因“人引起之危险”并非刑法第32 条正当防卫所规定之人为违法攻击,因此,对此危险所为之防卫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行为。此种所谓“类似正当防卫情形”应适用紧急避险之规定使其合法,以避免法律漏洞。此外,于被侵害者自身引起此法益冲突之情形,在利益衡量时,不应适用攻击性紧急避险之衡量标准,而应适用不同衡量标准,以示区别。由民法第228 条规定显示出避险者于防御情形无须忍受危害,而允许避险者于不致显失比例之情形下,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避免危害。

刑法第34 条和民法第228 条规定的基础事实相同(避免危难而维护利益) ,立法者于民法第228 条对于避险者因物引起之危害所为的防御行为之衡量标准,应也适用于人引起危险的防御性紧急避险。由于危难引起者破坏了法秩序之和平,避险者之行为不仅保全被危害之利益,同时也维护法律所保障其支配领域完整性之权利。此项观点对于利益之衡量应具有重大影响。民法第228 条所规定之衡量标准,也应适用于刑法第34 条,因此,若防御性避险行为所造成之损害与所维护之利益“非显失比例”,应可阻却违法。刑法第34 条应认为是紧急避险的一般规定,所谓“重大优越”是须补充的概念,如何认定其内涵,应视其他特别规定,民法第228 条则是将其利益衡量具体化的特别规定。

(三) 主张刑法第34 条完全可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

也有学者认为,刑法第34 条完全可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其理由如下:

1. 主张防御性紧急避险者所维护之利益经常未“重大优越于”,甚至于“小于”所造成的损害,因此刑法第34 条不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应类推民法第228 条规定的见解,是受限于法益衡量学说,误解刑法第34 条的利益衡量。利益衡量不同于法益衡量,立法者于刑法修正草案二读时,已明确拒绝法益衡量,代之以利益衡量。利益衡量应考虑具体案例的全部情况。法益位阶之价值只是利益衡量时应考虑的观点之一。冲突法益的位阶价值关系不能决定利益衡量的结果。行为人所维护的法益价值虽“未重大优越于”所

造成的法益损害,但是其所维护的整体利益也有可能“重大优越于”所造成的损害。立法者于立法理由中已承认此可能性,并谓“依绝对法益位阶而价值较高之法益,相对于依绝对法益位阶而价值较低之法益,若后者之法益主体所保护之利益,在个案特别情形下,重大优越于前者之法益主体所保护之利益时,前者也须退让”,因此,刑法第34 条规定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

2“人”引起的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之利益衡量观点应与“物”所引起之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之利益衡量观点不同。刑法第34 条的利益衡量,是衡量哪一个利益值得保护。而判断冲突法益何者值得保护时,除了法益抽象价值外,也应考虑其他与冲突法益有关的全部重要观点。民法第228 条规定的衡量,无须斟酌具体案例的全部因素,仅需考虑唯一的重要观点,即危险是来自被侵害者自己。由此可见,足见民法的规定太僵化,仅适用于由“物”所引起之危险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人”引起之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未该当正当防卫之构成要件时,应慎重处理,因多数情形该被侵害者对于所引起的危险并无可归责性,不应与物所引起的危险情形同等处理。此外,依民法第228 条的文义,只要避险者所造成的利益损害与其所维护之利益“非显失比例”,行为即属合法。因此,所造成之损害可能大于所维护之利益。若毫无限制将民法第228 条的衡量标准,直接适用于“人引起之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而被侵害者对危险的发生无可归责性时,依民法规定之衡量标准,其仍需忍受避险者的行为至“非显失比例的界限”的程度。因防御性紧急避险毕竟不同于正当防卫,故此结果无法令人接受。因此,民法第228 条的衡量标准,不应适用于“人引起之危险所造成的防御性紧急避险”。

3. 主张防御性紧急避险为新的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而类推适用民法第228 条规定,由于类推适用并非完全模仿民法规定,而是衡量时应斟酌紧急避险中前述的具体情况,如此,民法第228 条与刑法第34 条的衡量标准,即无不同,则类推民法的规定应属多余。

笔者认为,从德国刑事立法渊源来看,第二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理由如下:

1. 根据德国关于紧急避险的刑事立法史,可以看出阻却违法性紧急避险的立法是以共同适用为原则。起初,德国刑法中并没有对紧急避险作任何规定。但从20 世纪初期以来紧急避险情形便受到人们的强烈关注,首先是就为拯救母亲而有必要终止妊娠的问题展开探讨的。为了承认该问题的合法化,法学理论上发展了“利益衡量理论”和“目的理论”。帝国法院也开始在不同的判决中指出,针对财物的紧急避险或义务性紧急避险能够体现合法化的一般原则,并依据利益衡量和义务衡量原则,承认超法规的紧急避险为合法化事由。同时,1927 年判例以来关于紧急避险的判决,毫无疑问地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领域和生活领域。为了赋予判例安全的基础,最终导致刑法对合法化紧急避险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现行刑法典第34 条[5 ] (第4322435 页) 。据此立法史可知,刑法第34 条关于紧急避险的立法原意就是针对当时以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处理的各种紧急避险情形作一般性规定。因此,刑法第34 条应是阻却违法性紧急避险的一般规定,而不是仅适用于攻击性紧急避险。故第一种观点不可取。

2. 第三种观点也有不足之处。其主张刑法第34 条完全可以适用于防御性紧急避险,认为根据全部包括原则,可将防御性情形(或危险的来源) 列入利益衡量之中,因而原本“等价”的冲突利益,或所维护的利益“稍小于”所侵害利益的情形,都可被解释为符合刑法第34 条规定的重大优越利益之要件。但此结论单从刑法第34 条的文义解释而言是很难得出的,因此该观点的解释方法是值得怀疑的。

因此,德国通说承认刑法第34 条是紧急避险的一般性规定,其他阻却违法事由是将其利益具体化的特别规定。防御性紧急避险中,被侵害者自身引起危险,因此其门槛应较攻击性紧急避险低,也即于防御性紧急避险,刑法第34 条所谓重大优越利益的内涵,必须经由民法第228 条规定的“非显失比例”加以具体化[1 ] (第98 页) 。至于攻击性紧急

避险,因刑法第34 条规定和民法第904 条规定的内涵相同,因此,无须再考虑民法第904 条的规定。

三、我国刑法中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之确立

我国刑法第21 条第2 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民法第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无论是我国的民法还是刑法都没有区分攻击性紧急避险与防御性紧急避险,而且都是较笼统地用“必要的限度”这一词语揭示避险的限度条件。但何谓“必要的限度”,我国刑法既没有像德国刑法第34 条那样规定为维护“重大优越”的利益,也没有像日本刑法第37 条那样规定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其所欲避免的损害”,只能留给刑法理论上来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即轻于说,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轻于所避免的损害[6 ] (第141 页) 。但这一限度标准是否对攻击性紧急避险与防御性紧急避险都共同适用呢? 对此,我国刑法理论上没有人进行深入研究。笔者认为,“轻于说”这一限度标准只能适用于攻击性紧急避险,而对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应适当借鉴德国刑法理论上的相关研究成果,设置与攻击性紧急避险不同的限度标准,主要理由如下: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保障公民个人利益是法秩序的主要任务。在此法秩序中,每个人都有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由空间,从而使其得以自由充分发展。但该自由的保障应以他人对此自由空间的尊重为条件;同理,其他人也有此自由空间,并且也必须得到尊重。这主要是根据公平分配自由领域原则构建的,即社会成员之间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

因此,根据“公平分配原则”和“自律原则”,当由行为人自己领域产生危险,并威胁

到他人领域时,其本来就应负有积极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如果是自己不加以排除而由他人排除时,则并没有侵犯到该行为人自己的权利,即未违反尊重他人自由领域的义务。故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当存在于自己领域中的物形成了一个对于他人有危险的危险源时,必须有容忍他人进行自助行为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所为的任何防卫行为,只要是排除危险所必要,都是允许的。

然而,防御性紧急避险中引发的危险源毕竟不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攻击,因此,除了强调个人自由领域的“公平分配原则”和“自律原则”之外,也应考虑紧急避险的根据即社会连带性义务。换言之,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基于社会连带性义务的要求,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必须考虑当事人因此一避险行为可能维护的合法权益价值,以及因此避险行为可能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价值。在一定情况下,基于现代社会中公民之间的社会连带互助义务,避险人必须放弃防卫行为,容忍危险进入自己领域。

那么,应该如何科学设定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呢? 该问题可以通过参考攻击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来加以解决。因为攻击性紧急避险中也存在危险由一个人领域进入到另一个人领域,只是危险进入领域的方式与防御性紧急避险不同,但二者引起的利益状态都相同,即与危险无任何关系的人面对即将由他人领域进入自己领域的危险时,在多大限度上需要承担容忍的义务。如前所述,关于攻击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刑法理论通说是主张“轻于说”,即只有在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时,被避险人才基于社会连带性义务负有容忍侵害的义务。基于同理,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避险人也只有在危险所侵害的利益小于自己的避险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时,才负有容忍危险侵害的义务。因此,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避险人实施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轻于或等于所要避免的损害时,均属于合法的紧急避险,即未超过“必要限度”这一避险要件。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轻于说”作为攻击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是符合紧

急避险的根据的,但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则应采取“轻于或等于说”的立场。也就是说,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只要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利益轻于或等于所避免的合法权益价值,即属合法的紧急避险。

[参考文献]

[1 ] 彭美英《: 阻却违法之防御性紧急避难———以德国法为重心》,载《玄奘法律学报》2005 年第6 期。

[2 ] 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3 ] 大塚仁《: 刑法概说》(总论) ,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4 ] 张明楷《: 刑法学》第2 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5 ]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 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

[6 ] 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

作者简介: 赵栩,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广东广州510800 。谢雄伟,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广东广州510320 。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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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应急演练小组组织中的人员,必须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8. 通过对演练对暴露出的问题,由应急演练小组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9. 演练结束后要写演练总结。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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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记录齐全可查。 第六条各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监控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七条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存于监控室。 第八条对监控系统测点进行安装变更时,必须由矿通风技术员填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安装(变更)申请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全监控维护员负责实施。实施完后安全监控维护员必须当班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更新KJ101N主机、备机及KJ88海纳联网设备软件的测点配置,严禁漏传和误传信息。 第九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其它通信、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一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研究

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研究 赵栩谢雄伟 [摘要] 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予以反击行为应属于防御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是针对危险源本身所实施的避险。该种避险制度的产生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观。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避险限度应采取“轻于或等于说”,即只要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利益轻于或等于所避免的合法权益价值,就属合法的紧急避险。 [ 关键词] 正当防卫;攻击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避险限度 一、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含义、产生背景及其意义 (一) 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含义 在大多数紧急避险情形中,避险人一般通过牺牲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来保全另一较大的合法权益。此种紧急避险即系将自己或他人的危难,转嫁给无辜第三者的攻击性的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侵害他人的利益,但危险是来自该被侵害的人,即针对危险源本身进行避险的情形。 关于防御性紧急避险的类型,德国刑法学者Roxin 将其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 现在之侵害不是由刑法上之行为所引起,例如突发性痉挛、开车时突然间失去意识,或由于车祸无可避免冲上人行道,而撞到行人等其他无法控制之行为。(2) 侵害不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例如驾驶者已尽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仍撞到突然冲出来之行人。(3) 母亲生产时,医生为避免母亲之生命危险或重大健康伤害之必要,牺牲其子女。(4) 所谓预防性之正当防卫,即行为人因事后之防卫极困难或不可能,事先以预防性措施,防备他人已准备之攻击[1 ] (第100 页) 。上述四种类型,因侵害行为并非刑法上的行为,或并非刑法上所谓人的违法攻击行为,或欠缺违法性、现在性,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要件,故只能通过紧急避险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和疏散预案;1、目的:在一旦发生火灾险情时,为最大限度的保护; 2、范围:本单位范围内; 3、定义:应急救援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 4、职责;4.1指挥部,由总指挥负责领导各指挥的工作,并协;4.2联络组: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A.组织人员负责报警:报警程序为:治安队一一单位;B.组织人员负责救护:以保安队为主对受伤及现场获;4.3灭火组:由保安员及义 灭火和疏散预案 1、目的:在一旦发生火灾险情时,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员工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减轻灾害、降低损失,特制定本工作指导。 2、范围:本单位范围内。 3、定义:应急救援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 4、职责 4.1指挥部,由总指挥负责领导各指挥的工作,并协调各指挥之间的工作,有责任和义务对灾害情况及工作进程进行准确把握、判断及进程方案决策。指挥在总指挥的授权下负责各组工作,并第一时间将最新情况报告给总指挥以资决策。 4.2联络组: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A.组织人员负责报警:报警程序为:治安队一一单位上层一一119或石岩消防队。119报警应清晰说明火灾地点、火灾类型、有无受困人员、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并做好消防车辆引导工作。

B.组织人员负责救护:以保安队为主对受伤及现场获救人员进行急效处理,必要时联系送医院。 4.3灭火组:由保安员及义务消防队及预备消防组组成。发生火灾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及负责人负责初期火灾的现场灭火、报警铃、受伤人员的抢救引导及贵重财物的转移。灭火时必须尽职尽责、先人后己、不得临阵脱逃,只有总指挥发布全体撤离命令后或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撤离。灭火指挥有权决定进入第一现场人员。 4.4拆装组:由维修和电工组成,负责疏散通道、清除障碍、相关路线断电、紧急摆设救险设施等。 4.5疏散组:由疏散指挥调用生产部门人员,通知和组织员工疏散,并进行人员集中清点。 4.6保安组:由保安队及治安指挥调用写字楼人员组成,负责火灾限制区控制,单位财物的安全保卫。 5、程序 5.1应急准备 成立事故准备小组,由指定部门共同负费,并由相关人员组成。 5.1.l事故易发生部门、车间、班组成立并落实应急措施,部门包括单位的仓库等。 5.1.2每年举行二次应急演习,验证应急计划和措施。 5.2应急响应 5.2.1火灾发生时,发现者应迅速将此消息传给保安队、由保安队、义务消防队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灾。

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分局相关规定要求,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紧急避险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紧急避险条件:必须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第四条现场紧急撤人避险是指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工区、厂(队)长、班组长(以下称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命令,并及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全力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项目部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以保证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能顺利实施。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在工作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臵。

第二章现场紧急避险制度的规定与要求第七条作业人员避险规定: 1、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处分。 5、作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施紧急避险。现场人员在撤离途中应保持冷静,听从现场带班人员的指挥,积极避险,不得擅自行动。 6、在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下,作业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第八条现场带班人员避险规定: 1、生产中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现场带班人员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沿避灾路线安全撤离,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处臵的措施,到达安全区域后应清点人数;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XXX煤矿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XXX煤矿 2015年6月

目录 1.避难硐室简介 (2) 2.避难硐室响应组织流程 (3) 3.永久避难硐室操作规程 (4) 4.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7) 5.紧急避险系统主要机构人员配备 (10) 6.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 24 小时值班制度 (12) 7.紧急避险系统人员岗位责任制 (13) 8.紧急避险系统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14) 9.紧急避险系统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15) 10.紧急避险系统维护、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 (16) 11.设备定期检查和校准制度 (17) 12.紧急避险系统检查、维修人员操作规程 (18) 13.紧急避险系统维护管理、药品食品更换制度 (20) 14.紧急避险系统培训制度 (22) 15.紧急避险系统功能测试、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23 16.紧急避险系统应急演练制度 (24) 17.紧急避险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5) 18.紧急避险系统设备故障处理期间安全措施 (26) 19.紧急避险系统应急措施 (27) 20.紧急避险系统硐室维修制度 (28) 21.紧急避险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29)

一、避难硐室简介 XXX煤矿在XXXm水平设置一个避难硐室,该硐室锚喷支护,内部墙壁及地面瓷砖装修,长度30m,宽度4m,净断面9.8m3,硐室两端设有密闭门,具有2个安全出口。 硐室装备有密闭空间系统、氧气供给保障系统、环境控制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照明系统等。硐室在井下发生火灾、透水、爆炸等事故时使用,为无法及时撤离到井上的避难人员提供安全密闭空间。硐室对外可以抵御高温烟气,隔离有毒有害气体,对内能够为避险人员去除有毒有害气体,提供氧气、食物、水等,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救援赢得宝贵时间。硐室充分考虑灾害事故的各种情况以及人体的各种生命需求,为矿工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条件,为职工生命安全构筑一道坚实安全屏障。 该永久避难硐室已经XXX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

2018年防震减灾知识试题(震害防御)【精品范文】

2018年防震减灾知识试题(震害防御)2018年防震减灾知识试题(震害防御) (一)单选题 1.“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我省共创建省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个。D A.10 B.20 C.50 D.56 2.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此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A A.地震安全性评价 B.地震应急预案检查 C.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D.地震应急演练 3. 在选择建筑物的地基时,应避开()。D A.坚硬的土地 B.地下水位较深的地方 C.开阔地带 D.活断层通过的部位及附近 4. 小王家要盖新房子,为了房屋安全,地基应选在( )。B A.旧沙滩上 B.基岩完整且稳定的地方 C.活动断裂带上 D.古河道上 5. 减轻地震灾害的工程性措施包括( )。C A.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B.制定防震减灾规划 C.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 D.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6.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C A.不必 B.根据建设单位需要 C.必须 D.没必要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B A.建设部门 B.地震部门 C.计划部门 D.政府部门 8. 下列建筑物哪些属于生命线工程有()A A.变电站、自来水厂、通讯线路 B.机关、学校 C.百货公司、餐馆 D.大型商超 9.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 )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D A. 1吨 B. 2吨 C. 3吨 D. 4吨 10.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是第()代地震区划图? D A.第2代 B.第3代 C.第4代 D.第5代 11.地震中,()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C A.地面破裂 B.水灾 C.房屋倒塌 D.火灾 12.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基本处于不设防的状态,为了改变农村民居防震能力薄弱的现状,我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于()开始启动。D

紧急撤离管理制度

编号:SM-ZD-70585 紧急撤离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紧急撤离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管理理念,特制定本制度。 1采掘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系统的安全出口和各作业中段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和紧急撤离的井巷工程必须满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要求。 2紧急撤离的井巷工程必须标明路标和照明,废弃的盲巷应及时封闭并悬挂警示牌,避免人员误入,并随采掘活动变动撤离路线,必须及时重新标注。 3对撤离路线在班组会和作业现场必须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讲解清楚,路线变动后应及时告诉作业人员。 4当班值班安全员是本班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的第一责任人,各班班长对本班人员安全撤离负责,各班班长带领本班人员安全撤离时应清点人数,并及时与当班值班安全员互通信息,当班值班安全员应根据各班报告的人数,及时组织寻找失散和滞留人员,并和地面值班领导通报相关信息,

17.紧急避险制度

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 紧急避险制度 审批: 审核: 编制: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 2016年

紧急避险制度 第一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股份公司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项目部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保证所有员工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撤人避险的权利不被侵犯。本制度适用于各工区施工所有人员及进入现场的相关方。 第三章紧急避险的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迫在眉睫或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让或撤离行为,称作紧急避险。 第四章现场处置简易程序及应急职责 (一)紧急撤人避险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遵循下列原则:态度坚决、措施果断;迅速有序、避免踩踏;由危到次,路径清晰;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二)现场员工在发现异常紧急情况时、或听到紧急撤人避险信号(或指令)时,立即停止作业,一边撤离一边向同伴大声发出紧急撤离信号,迅速按照预定的安全路线撤至避险地,清点人数。 (三)现场带班领导、代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有突发紧急和异常危险情况时,均有应急处置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应在第一时间清晰、果断地对现场作业人员发出紧急撤离指令或信号,组织现场人员安全迅速撤离危险

区域。之后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 (四)每位现场作业人员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均可以立即撤离现场,同时对同伴迅速发出紧急撤离信号。 (五)人员在撤离过程中保持沉着、冷静,听从现场带班领导和带班人员的统一指挥,积极避险,不得有干扰或妨碍甚至踩踏他人的行为。 (六)现场施工部是发出预警通报的责任单位,当施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应急总指挥汇报。 (七)现场带班领导要立即带领所有作业人员以最快的速度,选择最短的路线安全撤离到安全区域,下令清点人数,掌握现场作业人员及撤离人员情况(数量、姓名、作业班组)。 第五章日常管理要求 (一)各工区在开工前应制定《突发紧急事件停产撤人紧急避险实施细则》和《突发紧急事件停产撤人紧急避险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根据现场施工环境变化,研究选定撤离路线和安全避险地。有关领导和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值班人员和调度员必须熟练掌握《突发紧急事件停产撤人紧急避险实施细则》和《突发紧急事件停产撤人紧急避险实施细则》,明确启动标准以及停产撤人的程序和规定。 (三)值班人员及现场各级管理干部在接到危险报告或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紧急避险知识一二

(一)沉着应付突发地震 1.室内应急 俗语说:"小震不用跑,大震跑不了"。地震发生时,至关重要的是要有清醒的头脑,镇静自若的态度。只有镇静,才有可能运用平时学到的地震知识判断地震的大小和远近,近震常以上下颠簸开始,然后才左右摇摆,远震很少有上下颠簸感觉,都以左右摇摆为主,而且地声脆,震动小。一般有感地震和远震不必外逃,因为这种情况震害都比较轻,对人身安全不会造成威胁。 如果遇到强烈破坏性的地震时,跳楼逃跑好不好呢?事实表明这不是上策。原因是地震强烈振动时间只有一分钟左右,相当短促,从打开门窗到跳楼往往需要一段时间,特别是人站立行走困难,如果门窗被震歪变形开不动,那耗费时间就更多。有的人慌了手脚,急不可待,用手砸玻璃,结果把手也砸坏了。另外,楼房如果很高,跳楼可能会摔死或摔伤,即使安全着地,也有可能被倒塌下来的东西砸死或砸伤。 根据唐山地震震害调查结果表明,因跳楼或逃跑而伤亡的人数在六种主要伤亡形式(直接伤亡、闷压致死、跳楼或逃跑、躲避地点不当、重返危房、抢救或护理不正当等)中占第三位。地震时造成钢筋混凝土大楼一塌到底的情况毕竟较少,完全倒塌一般是主震后的强余震所致。因为钢筋混凝土的建筑物,除了具有一走的刚性外,还有相当的韧性。这就是主震往往不可能一下子彻底摧毁混凝土建筑物的原因。所以,地震时暂时躲避在坚实的家具下或墙角处,是较为安全的。另外也可转移到承重墙较多,开间较小的厨房、卫生间等处去暂避一时。因为这些地方跨度小而刚度大,加之有些管道支撑,抗震性能较好。室内避震不管躲在哪里,一定要注意避开墙体的薄弱部位,如门窗附近等。躲过主震后,应迅速撤至户外。撤离时注意保护头部,最好用枕头、被子等柔软物体护住头部。万一大楼倒塌,就近躲避也会造成一定的伤亡,但这个伤亡的数字必定远远低于盲目外逃时在门口挤成一团所造成的死伤人数。其原因在于大楼倒塌总会存在一些死角或空隙,而这些生存空间"在坚实家俱和小跨度房间等处形成的可能性较多。所以,相对来说,就近躲避可以把伤亡人数减少到最低限度。 如果地震时,你正在公共场所,如电影院或高层楼房的教室上课或宿舍学习、休息等,当你感到地震时,要注意避免接近玻璃窗,最好把被子、挎包或枕头顶在头上,选择落下物、倒塌物少的场所,屈身蹲在排椅、课桌或坚实的家俱下,等待地震平息后,再有秩序地撤离到空旷处,若房屋受损造成危房,不要急于返回取东西,以免接着可能发生的余震造成房屋倒塌被压埋。撤离时,最好不使用电梯,以访因停电困于电梯内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1970年我国通海大地震现场抢救时发现,大部分死亡者都在屋门口附近,表明地震时人们在外逃,来不及到达安全地点就被倒塌的房屋掩埋,无法凭自己的力量挣扎出来,其它震例也基本如此。当然,地震发生时如果是位于大门或窗户附近,而屋外又无高楼或危房倒塌覆压之险,还是应该立即跑出屋外的。唐山地震时,部分位于门窗附近,且行动敏捷的人适时逃出建筑物避震都获得成功。如铁路搬道房的一位工人,地震时正在工作间,距门只有2一3米的地方休息,当地面晃动时他立即外逃,到门口时已站立不住,他挣扎着爬向5米外的铁轨,这时回头一看,工作间已倒塌成废墟,本人庆幸没有伤及。这种因地制宜,从室内逃到室外的应急方法,与人们倡导的就近躲避原则并不矛盾。因为应急本身就是针对男;

应急疏散管理规定

应急疏散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规范湘衡输气管道应急体系中应急疏散的管理,保证应急疏散与紧急集合在应急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或危害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湘衡输气管道应急体系中紧急集合点的设置、使用、维护、检查及与应急疏散相关的主要内容。 紧急集合点是为人员应急疏散后重新集合预定的第一地点。应急疏散通道是为人员安全并尽快撤离潜在事故发生地预定的行走路线。 2、职责 2.1质量安全部负责制定湘衡输气管道应急体系中与应急疏散相关的管理标准,对各部门与应急 疏散相关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2.2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办公楼紧急集合点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办公楼应急疏散管理。 2.3各部室 2.4现场单位 ,按照本规定管理紧急集合点、应急疏散通道,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程序。 2.5现场单位的安全员 ,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 ,并向现场指挥请示,并将经现场指挥确认的紧急集合点通知到现场所有人员。 2.6员工按照本规定和本单位应急体系要求使用、维护紧急集合点和应急疏散通道,执行相关的 应急程序。 3、内容 3.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立即进行应急疏散和使用紧急集合点: ,需要紧急集合的。 ,必须立即向所在场所人员发出警报,并必须立即撤离全体人员的情况。 3.2紧急集合点的设置原则与要求 (1)公司办公楼; (2)输气站场等有人值守单位; (3)阀室等无人值守单位; (4)其他具有潜在重大危险因素的场所。 ,远离潜在事故发生地,同时便于人员能迅速集中和撤离的地方。 (1)必须在生产区之外,便于人员集合并继续疏散,宜在以下地点:在远离潜在事故发生地通往外部的路侧、较大的平地; (2)紧急集合点必须安全,不得靠近排污池、放空区; (3)在潜在事故发生地常年主导风向上风方向; (4)人员紧急集合后不应阻碍交通; (5)紧急集合点标志牌安装在墙上,高度为距离地面1.5m-2.2m,正对着紧急集合点,保证能清楚地识别; (6)输气站场等有人值守站场的紧急集合点一般设在站门内靠近大门处通往外部道路的路侧,同时设置风向标; (7)阀室等无人值守站场的紧急集合点一般设在路边,标志牌安装在路边醒目处; (8)非危险场所的办公楼的紧急集合点应设在建筑物外,通往出口的道路处; (9)24小时值班的场点,在值班室应放置报警器;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02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目的 为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生产、维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四、相关规定 1、所有员工在作业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所有员工都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445-79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检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3、安检科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4、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竣工后

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5、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6、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7、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8、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9、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10、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11、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12、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紧急避险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紧急避险技术资料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紧急避险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建立建全紧急避险系统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 妥善保存。 2.对系统采取定期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及处理的情况必须 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3.对所有收集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便于指导、 改进今后的工作。 4.维护、保养人员对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必须查明事故 原因,检修情况都必须进行记录。 5.技术资料管理必须是指定管理人员专门负责。 6.各类技术资料档案统一管理,严禁销毁、丢失,否 则,给予当事人按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7.系统技术档案资料的查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须经矿、科领导批准后借阅。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应急疏散管理规定

应急疏散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规范湘衡输气管道应急体系中应急疏散的管理,保证应急疏散与紧急集合在应急体系中发 挥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或危害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湘衡输气管道应急体系中紧急集合点的设置、使用、维护、检查及与应急疏散相 关的主要内容。 紧急集合点是为人员应急疏散后重新集合预定的第一地点。应急疏散通道是为人员安全并尽快 撤离潜在事故发生地预定的行走路线。 职责 质量安全部负责制定湘衡输气管道应急体系中与应急疏散相关的管理标准,对各部门与应急 疏散相关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办公楼紧急集合点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办公楼应急疏散管理。 各部室 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建立紧急集合点。 负责对所属各部门的应急疏散的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现场单位 负责按照要求建立本单位的固定紧急集合点。 负责在应急抢险现场建立临时紧急集合点。 负责将紧急集合点、应急疏散通道纳入到本单位的应急体系中,按照本规定管理紧急集合点、 应急疏散通道,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程序。 负责在应急状态下使用紧急集合点。 负责组织应急疏散相关程序的演练。 现场单位的安全员 负责落实建立本单位的紧急集合点。 负责落实标识和检查应急疏散通道。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应急疏散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程序。 负责每周检查一次紧急集合点、应急疏散通道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 负责在应急抢险现场按照设置原则选定临时紧急集合点位置,并向现场指挥请示,并将经现 场指挥确认的紧急集合点通知到现场所有人员。 负责组织各现场单位对应急疏散相关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员工按照本规定和本单位应急体系要求使用、维护紧急集合点和应急疏散通道,执行相关的 应急程序。 内容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立即进行应急疏散和使用紧急集合点: 紧急集合点单位所在场所发生事故或险情。 单位所辖范围内发生事故或险情 , 需要紧急集合的。 抢险现场发生必须撤离在场全体人员的事故或险情。 发生其他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必须立即向所在场所人员发出警报,并必须立即撤离全体人 员的情况。 3.2 紧急集合点的设置原则与要求 2、 2.1 2.2 2.3 2. 3. 1 2.3.2 2.4 2.4.1 2.4.2 2.4. 3 2.4. 4 2.4. 5 2.5 2.5.1 2.5.2 2.5. 3 2.5. 4 2.5. 5 2.5.6 2.6 3、 3.1 3.1. 1 3.1. 2 3.1. 3 3.1.4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公共知识

公共知识试题题库 1、有关知识产权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名称 B、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种成果无须具有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成 C、“知识产权”是外来语 D、“知识产权”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 正确答案:B 2、计算机的数据是指:() A、数字符号 B、声音、图像符号 C、文字符号 D、信息的一种量化表示 正确答案:D 3、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 A、实现依法治国 B、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C、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D、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正确答案:C 4、现代行政决策组织体制中主要承担“断”的重要任务的系统

是:() A、行政决策信息系统 B、行政决策的中枢系统 C、行政决策控制审批系统 D、行政决策研究系统 正确答案:A 5、以法律为准绳指的是() A、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B、以实体法为依据,不包括程序法 C、以刑法、民法为准绳,不含行政法、经济法 D、不包括法规 正确答案:A 6、决定论和非决定论的分歧在于:() A、是否承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B、是否承认联系的普遍性 C、是否承认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D、是否承认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因果联系的客观普遍性 正确答案:D 7、当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时,要保持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政府应采取的货币政策是:() A、均衡的货币政策 B、紧的货币政策

C、松的货币政策 D、松紧搭配的货币政策 正确答案:B 8、下列政府机构中,实行“双重领导关系”的有() A、民政机关 B、派出机关 C、公安机关 D、土地管理机关 正确答案:C 9、下列关于新文化运动的论述正确的是:() A、新文化运动是新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文化运动 B、新文化运动仍然是旧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文化运动 C、五四前的新文化运动是旧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文化运动,五四以后的新文化运动是新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文化运动 D、新文化运动是一场资产阶级革命运动 正确答案:C 10、我国民法是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特殊主体 B、一般主体 C、平等主体 D、财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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