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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承担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审查周期长,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完成评价、进入审查程序的,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可适当放宽到9月30日。

三、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咨询电话: 64047878转221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2份);

(三)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

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

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

(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申报受理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二)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第十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受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

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受理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注明日期和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凭“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机构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六章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专家审查结论分为:建议同意(建议通过)、建议修改后同意(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不予同意(建议不予通过)。

修改、整改后的报告需要经过专家组组长认可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

单位。

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受理机构应当自卫生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批复文件。受理机构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应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已备案或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或审核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3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同时废止。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 (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 (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 (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 (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 (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效果好

编号:AQ-JS-00394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 价效果好 The effect of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good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效 果好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 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本网讯秦皇岛电厂2期工程在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中,从初步设计、施工到投产使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均严格按照“三同时”规定,做到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运行情况基本良好。各项安全、卫生技术指标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多次被华北电管局命名为“无泄漏工厂”。 1安全卫生设施的本质安全性 为确保安全卫生设施的安全性,在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即编制了《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设计规定、规范和标准,结合电厂生产工艺特点以及近年来电力生产发生的事

故,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做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防治措施。在设备选型时,选用了噪声小、技术可靠、设计先进的设备,必要时要求厂家加设防护隔音罩。对锅炉排汽口及气流噪声较大的机械设备均装置了消声器。输煤系统装有多管冲击式除尘器。输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及煤仓间均设置了水力冲洗清扫设施,除尘器底层设有水冲洗管道。转动机械均设有防护罩、防护栏杆。选用起重机械及其它安全卫生设施时,均采用信誉较好,质量优良,产品可靠的国有生产厂家的产品。按照《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起重机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这些产品都具有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配总图、电气原理图、检查维护制度、检验记录、操作规程、产品安全检查合格证等技术资料。 从选用的消声、除尘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性来看,制造厂家配套的防噪、防尘设备、设施性能可靠,设计较为先进,在生产运行中,发挥了较好的效率,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原设备、设施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起吊设施总体来看完好率较高,设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可技术评审准则(DOC 94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可技术评审准则(DOC 94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不含放射)认可 技术评审手册 (2012年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目录 一、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概述 (1) 二、现场技术考核工作内容 (8) 三、现场技术考核的注意事项 (16) 附件1: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用表 (18) 附件2:现场技术考核专家工作用表(不含放射) (44) 附件3:现场技术考核方式及判断依据(不含放射) (82)

一、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概述 1.现场考核的目的、内容与原则 现场技术考核是资质认可工作的核心内容与重要环节,是依据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判定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对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要素,做出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评价和结论,为政府监管部门作出资质认可决定提供重要依据。 2.现场考核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0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安健函〔2012〕76号) 3.评审原则 现场技术考核的原则:程序公正、方法科学、评判公平。 坚持程序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现场技术考核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不得擅自增减程序或改

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 (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 (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

(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 (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 (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第七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 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种卫生防护措施认真编制各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专篇,做好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使其防护性能和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编制职业卫生专篇,或者职业卫生专篇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设计报告,不得擅自开工。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与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矿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环保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四条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第五条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环保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与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环保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环保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安全环保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环保部移交给设计单位与项目部,并做好相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百度文库汇总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 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见劳字〔 1989〕 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 (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 (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 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第八条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 (2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意见”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分析评价材料; (3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xx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范本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健康安全预防为主 遵守法规持续发展 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在生产及服务活动中实施污染预防,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全员参与,保护环境(杜绝能源、资源的浪费;尽可能采用环保材料,达标排放,减少废弃物排放),为人类社会发展作贡献。 健康安全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文明生产,减少职业危害,确保员工的健康安全。遵守法规持续发展:遵守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建立、实施、保持QEH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 方针:遵章守法,安全生产每一秒;持续改进,健康生活每一天。 目标: (1)公司生产零伤亡;(注释:全公司员工生产性重伤、伤亡事故为零) (2)职业病发不过三;(注释:全公司员工职业病年发生不超过三例) (3)交通事故不过二;(注释:全公司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年发不超过二例) (4)职安培训超八零;(注释:全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率≧80%)

(5)器具合格百分百;(注释:全公司安全工器具合格率100%) 三、环境方针、目标 方针:遵章守法,清洁文明搞卫生,节能降耗减废,持续建设绿色工程。 目标: (1)提高环保意识,控制噪声排放,使之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2)节能降耗,原料消耗不超过设计标准; (3)美化环境,减少植被破坏,恢复率≧90%; (4)火灾事故为零; (5)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率≧90%; (6)不发生危险品、化学品伤害、污染事故。 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针 联想集团承诺为员工创造和保持一个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集团的策略、方针和指导原则应支持员工安全和健康的承诺。每一个经理和员工应承担各自的职责以达到如下目标: ? 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 为员工提供安全的产品和设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 一、设计范围与内容 .设计范围 根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针对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以及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设计,并对其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对于初步设计阶段施工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设计专篇可作相关说明后省去相关内容,仅需在补充措施建议中明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待施工方案最终确定后,再补充相关设计内容。 .设计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辐射等防护设施的设备选型、设置场所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设计;另外还包括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如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卫生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的设计方案,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进行预算,最后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二、设计过程 .资料收集 在充分调查研究设计对象和范围等相关情况后,收集、整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和数据。 .工程分析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简况、主要工程内容、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与产品的名称和用(产)量、岗位设置与人员数量、作业内容与方法、建筑卫生学,建筑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等进行分析。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分析说明建设项目建设期或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特点及分布。 )分析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情况,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人数、接触时间与接触频度等。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分析其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构(建)筑物设计 根据、、、、、、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建(构)筑物进行设计。 总平面布置应在考虑减少相互影响的基础上,重点对功能分区和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的布置进行设计。 竖向布置重点对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布置、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布置和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各类管道合理布置等进行设计。 建(构)筑物重点对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进行设计,包括建(构)筑物朝向;以自然通风为主的车间天窗设计,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如产生粉尘、有毒物质、酸碱等工作场所)和人员较多的建(构)筑物设计;厂房降噪和减振设计;车间办公室布置以及空调厂房、洁净厂房设计、生产卫生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设计等。 )防护设施设计及其防控性能 对建设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拟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及防控性能进行分析和设计,并提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控性能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法律资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对生产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组织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向安全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应有安全专篇,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出来后,应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并由专家组审查,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备案。 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论证并进行安全评价。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有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制; 3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同时报送安全设施文件; 4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 6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1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全员参与,重在落实;关爱生命,安全至上;防治污染,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持续改进。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本工程为引水隧洞工程,整体设计具有特有的功能性,这对施工单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必须实施“过程精品”实现一流的建筑风格,尤其是水工建筑物所特有的使用功能,使该工程竣工后将成为满足工程使用功能的环保、节能型绿色建筑。 我单位将把本工程作为严格按环保体系运作的重点实施项目,并制定项目环境管理方案,重点控制设备、材料和系统选型,使该工程成为功能型、节能型、环保型建筑,成为既满足设计要求,又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特别是本工程特殊功能要求的绿色建筑,使该建筑物具有良好的使用寿命,便于今后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达到降低建筑物维护管理费用和建筑物运营费用的目的。 详细目标分解如下: 安全目标: 按照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确定安全目标为: 死亡事故为0、重大火灾事故为0、轻伤率为0.6‰。 避免集体中毒和急性传染病的发生。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模式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模式图见下图所示。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模式图 4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1、项目经理部 (1)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完成: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职责分配、项目环境因素识别、重大环境因素确定、危险因素识别、重大危险因素确定等工作。 (2)工程开工一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安全卫生与环境目标指标,制定本项目的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 (3)负责本单位体系运行的实施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相关第三层次文件如:作业指导书等。 (4)每月组织对本项目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自查,并形成记录。 2、项目经理

最新职业卫生设计专篇

报告编号:[SJXC-14-42234]池州市××矿业工贸有限公司 池州市××××××石灰石矿扩改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审定稿) 设计单位:池州市××矿业工贸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 二O一四年十一月

报告编号:[kfty-14-42234] 声明 安徽省××矿山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池州市××矿业工贸有限公司池州市××××××石灰石矿扩改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工艺、新方法和新材料,确保所出具的《池州市××矿业工贸有限公司池州市××××××石灰石矿扩改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专篇审核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设计单位资质影印件)

参加专篇编写人员

目录 1 概述 (1) 1.1任务来源 (1) 1.2设计目的和基本原则 (2) 1.3编制依据 (3) 1.4设计范围与内容 (7) 1.5设计程序 (8) 1.6质量控制措施 (9) 2 项目概况 (12) 2.1项目基本情况 (12) 2.2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技术路线 (22) 2.3矿体特征及原辅材料、产品 (25) 2.4生产设备和布局 (28) 2.5设备自动化及密闭化程度 (28) 3 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分析 (29) 3.1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29) 3.2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特征 (31) 4 类比分析 (33) 4.1类比企业的选择 (33) 4.2类比企业调查及分析 (34) 4.3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9) 5 职业病危害程度预计 (43) 5.1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43) 5.2职业病危害危害程度预计分析 (49) 6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 (53)

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申请书示范文本

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一、受理范围: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二、申报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立项预审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7、建设单位对设计专篇出具的评审意见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9、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送审。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存档,原件送至安监部门审批。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 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与职责

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与职责 1 总则 为便于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明确规定公司所属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 组织机构(见附录1) 3 职责 3.1 最高管理者 a) 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方针、目标、指标的确定、批准、颁布; b) 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手册的批准发布工作; c) 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工作; d) 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 e) 负责任命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者代表 3.2 管理者代表 a) 负责按确定的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方针,组织制订具体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b) 负责组织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c) 负责协调、解决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d) 负责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体系运行情况; e) 负责与外部的联络工作; 3.3 企业标准部 a) 主管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组织编写、颁布及文件的更改工作; b) 组织相关部门获取、识别和更新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c) 主管其它相关企业标准的组织编写、颁布及文件的更改工作; d) 主管体系文件与资料控制工作; e) 参与体系的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活动 3.4安全监察部

a) 主管全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工作; b) 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进行考核; c)参予管理评审工作,负责为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评审提供依据。 d)负责组织并指导危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与评价工作,根据辨识、评价结果,提出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e) 负责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影响的应急预案程序的制订、实施、评审、修订工作; f) 负责组织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参与重大机械及交通事故、重大火灾及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的各类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上报。 3.5 项目管理部 a) 负责对有关工程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b) 负责公司重大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的控制及应急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 c) 督促重大事故的现场处理及善后处理工作。 3.6资产管理部 a) 主管公司范围内机械及交通安全管理及相应的环境管理工作; b) 负责组织重大机械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7生产技术部 a) 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及防护设施的研发及推广工作; b) 参与公司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c) 负责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及推广工作,以降低施工中职业危害和环境影 响; d) 负责特殊气候下应急预案的制订工作。 3.8保卫部 a) 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和应急事故救援工作; b) 负责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工作; c) 贯彻消防条例,协助项目部划分消防责任区,培训义务消防员,维护消

职业卫生管理台账(样)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_____________

前言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基础薄弱,工艺装备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近年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企业大量雇用农民工、临时工,职工安全与卫生意识不强等,致使我国职业危害事故频发,据统计60-70%的职业伤亡事故是人为因素(管理制度不健全、违章操作、缺乏安全卫生知识等)所致。同时,我省中小规模企业占80%以上,如何使这些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创造条件以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已近在眉睫,只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管理手段等,才能达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目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自身管理是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的关键,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一套可操作、易实施的企业职业卫生自身管理体系。 为更好地指导用人单位运用标准化管理体系中文件化的管理方法与原理,提出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管理措施与方法,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组织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使用指南》,用尽可能简单易行的方法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要求,有机地融入到职业卫生台帐管理之中,指导并帮助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通过自律行为,以达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目的。

目录 一、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1、台帐之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3) 2、台帐之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7) 3、台帐之三职业病防治实施档案 (11) 4、台帐之四职业卫生教育档案 (17) 5、台帐之五职业卫生监测档案 (20) 6、台帐之六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24)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样例(仅供参考)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0)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33)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5) 4、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36) 5、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37) 6、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38) 7、职工健康检查与诊治制度 (39) 8、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39) 9、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40) 10、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41)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

职业卫生和安全设施审查应同时进行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职业卫生和安全设施审查应同时进行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3 页

仅供参考[整理] 职业卫生和安全设施审查应同时进行 2010年国家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这是国家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大改革,是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所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坚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有利于减少审批部门和环节,减轻企业负担。 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等是职业卫生监管的重要内容。 其中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是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的治本之策。和安全设施一样职业卫生设施都要求建设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运行。我认为在具体的管理上安监部门应该修改或补充相关文件,明确实施意见,将职业卫生和安全设施审查和监督检查一并要求。比如在项目设立阶段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预评价中对职业卫生提出要求,要在设计审查阶段审查相关内容,在试生产前要保证相关设施投入运行,要在竣工验收阶段同时验收职业卫生条件。现在这项工作既然明确了由安监局来监管,建议在具体的设施中一定要避免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两张皮的现象,在安监局内部形成统一的要求和步骤,最好由专业监管科室来一并实施形成的审查资料在部门内共享,以减少企业负担,简化审批程序。 第 2 页共 3 页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1.1为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后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措施应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同时规定了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汇能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门及各施工队。 3 总则 3.1 每年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专项(简称安措)。安措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3.2 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委托有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并报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验收时,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评价和审批。 3.3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4 职业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装置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职责 4.1 项目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

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篇章的审查;负责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施工监督和预验收。 4.2 工程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配合单位,配合项目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 4.3 项目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日常管理;配合职业健康预评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工程部、安全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三同时”设施进行预验收。 4.4 经营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所需费用的预算和结算,主管领导负责劳动保护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和监督使用。 5 劳动保护措施专项(简称安措)管理 5.1.1 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 5.1.2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计划项目预算资金,报送安全部审查后,报送经营部。 5.1.3安全部根据单位报送安措计划,经调查审核、综合平衡,与12月10日前编制《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确认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工程部下达。 5.2 计划的实施 5.2.1各单位根据下达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确定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并将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进度、完成期限等报表报送生产管理部。 5.2.2生产管理部根据各单位的进度安排,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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