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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广东环境保护厅

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广东环境保护厅
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广东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VOCs排放量

计算方法

(试行)

广东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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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适用范围 (3)

2. 计算方法 (3)

2.1VOC S投用量 (4)

2.2VOC S回收量 (5)

2.3VOC S去除量 (6)

2

3

广东省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广东省汽车制造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和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表面涂装过程中VOCs 排放量计算。

2. 计算方法

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生产过程中VOCs 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VOCs 排放量为VOCs 投用量与VOCs 回收量和去除量之差,见公式2-1。

去除回收投用汽车制造--E E E E

(公式2-1)

式中:

E 汽车制造—统计期内汽车制造企业的VOCs 排放量,千克; E 投用—统计期内使用含VOCs 的物料中VOCs 量之和,千克; E 回收—统计期内各种溶剂与废弃物(含固体与液体)回收物中VOCs 量之和,千克;

E 去除—统计期内污染控制措施VOCs 去除量,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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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VOCs 投用量

VOCs 投用量为统计期内企业使用的各种物料中VOCs 量之和,见公式2.1-1。含VOCs 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擦洗溶剂、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密封胶、保护蜡、粘结剂等。

()∑=?=

n

i i

WF W

E 1

i 投用

(公式2.1-1)

式中:

W i —统计期内所有含VOCs 物料i 投用量,千克; WF i —统计期内物料i 中VOCs 质量百分含量,%。 含有VOCs 物料的投用量以企业原辅材料购入及库存单据等凭证为核定依据。原辅材料中VOCs 含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以产品质检报告中的VOCs 含量作为核定依据,该质检报告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或由供货商提供;

(2)其他情况下,应按照表2.1-1取值。

表2.1-1 汽车制造企业(表面涂装)常用原辅材料VOCs 含量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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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VOCs 回收量

VOCs 回收量为统计期内各种VOCs 溶剂与废弃物回收物中VOCs 量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回收溶剂废弃回收E E E +=

(公式2.2-1)

式中:

E 回收—统计期内各种溶剂与废弃物(含固体与液体)回收物中VOCs 量之和,千克;

E 废弃—统计期内回收的废弃物中VOCs 含量,千克; E 回收溶剂—统计期内生产过程中有机溶剂VOCs 回收利用量,千克。

()∑=?=

n

i i

WF W

E 1

i 废弃,废弃,废弃

(公式2.2-2)

式中: W

废弃,i —统计期内废弃物

i 的回收量,千克,以企业委托的

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出具发票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WF 废弃,i —统计期内废弃物i 中VOCs 的含量,%,以企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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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的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出具的成分分析报告为依据。

()∑=?=

n

i i

WF W

E 1

i 回收溶剂,回收溶剂,回收溶剂

(公式2.2-3)

式中:

W 回收溶剂,i —统计期内有机溶剂i 的回收量,千克,以企业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报告等为核算依据;企业对回收的溶剂提纯后再次回用的不计算在内。

WF 回收溶剂,i —统计期内有机溶剂i 中VOCs 的含量,%,以企业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报告等为核算依据。 2.3 VOCs 去除量

VOCs 去除量按VOCs 污染控制设施的实测去除量或相关规定计,具体参见《广东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办法》。

∑==

n

i

E

E 1

i 去除,去除 (公式2.3-1)

式中:

E 去除—统计期内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 去除总量,千克; E 去除,i —统计期内污染控制设施i 的VOCs 去除量,千克。

()i i i t Q C C E ??-=i 出口,

i 入口,去除, (公式2.3-2) 式中:

E 去除,i —统计期内污染控制设施i 的VOCs 去除量,千克; C 入口,i —统计期内污染控制设施i 进口的VOCs 排放浓度,千

克/立方米;

C出口,i—统计期内污染控制设施i出口的VOCs排放浓度,千克/立方米;

Q i—统计期内污染控制设施i的实测气体流量,立方米/小时;

t i—统计期内生产时间,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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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6月2日省人大修改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简称《工作办法》)。《工作办法》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粤府法函〔2010〕97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 — 2 —

〔200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 3 —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 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是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 4 —

广东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广东环境保护厅

附件2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14-2017年)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但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代表的二次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仍十分突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维持在高位水平,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以珠三角地区为例,2013年珠三角城市O3-8h的第90百分位数为123~191微克/立方米,其中6个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PM2.5年均值为38~55微克/立方米,区域平均值为47微克/立方米,全部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VOCs作为臭氧和其它细粒子形成的共同前体物,如何有效控制区域VOCs排放总量,是解决光化学污染、城市灰霾等复合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所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1

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中明确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列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要求各地区“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任务要求,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VOCs的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具体指导和推动今后三年全省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工作,有必要制定并实施《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工作过程 2014年7月,成立《实施方案》编制组,广泛开展资料搜集和文献调研,整理分析各行业排放特征及污染控制相关资料,确定重点行业范围。 8月,以广东省珠三角地区VOCs重点监管名录为基础,梳理了广东省VOCs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初步名单,分行业设计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排放控制登记表。 8月下旬,省环境保护厅下达通知至各地市,要求对重点企业监管名录进行核查,组织填报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控制基础信息。同时,编制组选取珠海、江门、广州3个地市,对拟新增的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医药化工3个VOCs重点行业开展了重点企业的实地调研。 2

广东省环保厅关于2018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附件1 2018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可靠。申报人员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按照《()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的内容和说明提交下列材料:(一)《送评材料目录单》(09版表一)1份,并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09版表二)1份。 (三)《()级专业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09版表三)要求填写简明扼要,不附页,不装订,A3纸打印,一式20份,其中1份原件,其余可以复印,全部均需加盖公章。 (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09版表四)1份。 (五)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技术资格证、聘任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提供2015~2017年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须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须由所缴纳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 1 —

复印件一律无效),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其他证书、证明”页上。 (六)任现职以来获奖材料、科研成果、专利材料、论文、论著材料等各1份,并与《业绩、成果材料》(09版表六)相应页合订成册。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要求申报人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并已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不含电子期刊);著作(主要编著者并已公开出版)或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实例材料。上述论文(论著)必须提交原件一份,只提交与本人相关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及本人论文正文页(内容应齐全)即可,请剔除无关的内容。 (七)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贴在《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09版表七)上。 (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09版表八)1份。 (九)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09版表九)以及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装订成册。 (十)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高级3000字内,中级2000字内)1份。 (十一)非首次申报同一层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本年度新增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表》 (本年度是指职称 — 2 —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

ICS 13.040.40 Z 60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DB44

DB44 /613—2009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6 实施 (4) I

DB44 /613—2009 II 前言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 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44 /613—2009 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 表示养殖量。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 表示养殖量。 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12月3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 导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06]4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5.15 【实施日期】200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粤环〔2006〕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了规范我省各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为了规范我省各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下称《导则》)。 《导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镇行政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1.1 规划目的 通过加强环境规划和有序保护,改善全省各地环境质量,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各地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社会发展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生态良好和环境优美、适宜人类居住的绿色广东。 1.2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要求,统筹规划城市生态体系构架,明确区域环境功能分区;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1.2.2 规划原则 (1)协调发展,和谐共赢。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2)分区控制,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实行环境优先,山区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粤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原件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原件份,电子版份)。 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经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社会监测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符合验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各份)。 (四)环保“三同时”登记表(电子版份)。 (五)公众参与材料(复印件份)。 (六)排污许可证;涉及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须提供相应许可证(复印件各份)。 (七)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复印件份)。 (八)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复印件份)。 (九)环境监理相关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原件份)。 (十)防护距离测绘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原件份)。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复印件各份)。 (十二)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等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12]8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11.2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0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诚信环境,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建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公布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并对信用信息及档案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环评专职人员。 第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用于采集、核实、汇总和发布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以供社会监督,并便于建设单位自主择优选择评价机构。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及其授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章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及认定 第六条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制度。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和C级(不良)三个等级。 第七条“A级”信用等级认定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且连续两年有业绩但无不良行为记录: (一)一个年度内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 (二)一个年度内获得2次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报表彰或两次良好行为记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201479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 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6940060/2014-00665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发布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文日期:2014年07月03日 名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粤环函〔2014〕79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严格《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 划纲要(2006-2020年)》所划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切实加强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各地要从严落实“严格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与环境 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对生态严格控制区进行调整。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名录的环保、水利、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输变 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因工程和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调整或穿越生态严格控制区的, 应当委托具备环评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 专家评估并修改完善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具体见附件)。 三、需要调整生态严格控制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加强项目选址唯一性的论证。从经济、社会、工程、环境等方面对项目选址 进行多方案比较,充分论证项目选址唯一性和合理性。 (二)科学制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调整方案。调出严格控制区的面积应尽可能缩减, 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的边界范围。按照生态严格控制区占补平衡的要求,调入面积 不得少于调出面积,调入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良好。 (三)加强对严格控制区调整的生态影响分析。分析比较严格控制区调整前后对区 域生态环境破碎化的影响程度。从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角度,通过对自然景观、动 植物生境、生态廊道保护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严格控制区调整对区域生态系统连贯性、 完整性的影响。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敏感区域的生态影响 分析。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12]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11.2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1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确保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切实为广东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决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评价机构。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所有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对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评价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实施考核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评价机构进行考核。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中心”)依据本办法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实施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日常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评价机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本办法所称日常考核,是指环保部门、评估机构、专家组审查、建设单位等对评价机构编制的单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及服务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在广东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每一年的环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评价机构日常考核成绩、各地级以上市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粤环[2014]6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7月24日发布粤环〔2014〕64号2014年9月1日起 施行)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范围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

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上述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受理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

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加强环保现场监管力度、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清理整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改革和创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执法运行机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高效、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促进我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改革的原则是: (一)精简、统一、效能。以职能转变为核心,整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理顺关系,实现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调整归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减少多层、多头执法现象;优化人员结构,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完善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责;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环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体运作、协调推进。将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省、市、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上下联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级实施。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职能,理顺关系。 清理、整合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队伍)、事业单位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海洋环境、辐射环境、放射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排污费核定征收等职能,交由各级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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