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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材料清单指引(执行案件)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

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 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份数为:2份)

□2.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A、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B、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

深圳市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xxx、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网站xxx

□*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

□3.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申请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A、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③当事人属于该辖区的证明材料原件

C、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簿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D、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

□③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

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1)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

□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省高院生效的判决需附带生效证明)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

□①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须在本院辖区)

□②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仲裁生效和送达情况的函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

□公证债权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须在本院辖区)

□5. 在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须提供《保全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6. 送达地址确认书

详细注明各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签字确认

□7. 管辖证明材料

□8. 收款帐户确认书

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签名并按手印确认,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盖公章确认。且自然人还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并须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诉讼监督的基本问题

诉讼监督的基本问题 发言人李凯俊江西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对诉讼监督认识不一,致使在理论上一定程度出现以诉讼监督替代法律监督的倾向,实践中出现要么不敢监督,要么大包大揽,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和检察权的良性运转及健康发展。正确认识诉讼监督的基本原理,在理论上准确界定其的基本内涵、特征和内容,进而探讨完善我国诉讼监督的法律规定和建立配套的运行机制就显得尤其必要。 一、诉讼监督的基本内涵 基本概念总是相关理论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和制约着理论的发展路径与发展状况。诉讼监督的概念及其对概念的诠释,是诉讼监督理论的基础性问题,是该理论的出发点。由这一概念出发,才能准确界定诉讼监督的性质、内容、范围和特点。 何为诉讼监督,目前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学者们对诉讼监督的概念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将诉讼监督与法律监督等同的类型,认为诉讼监督就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也是诉讼监督;第二种是将诉讼监督看作是对诉讼过程一切活动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党派、群众、社会舆论等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这种理解具有将诉讼监督主体普遍化的特点;第三种是将诉讼监督等同于司法监督,认为诉讼监督亦称为司法监督;第四种是将诉讼监督置于法律监督的概念之下,认为诉讼监督仅仅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 诉讼监督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一项法律活动,但是这种行为的基础是法律赋予监督者的权利还是权力?这是讨论诉讼监督含义时必须首先明确的前提。在现代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都有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利,同样也就具有监督诉讼活动中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利,这是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体现。如果将诉讼监督定位为一种权利,那么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实施相应的行为,也可以不实施相应的行为,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意愿。诉讼监督如果以权利为基础,并且这种权利被赋予一切主体,那么当权利主体放弃这种权利的时候,将会使得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监督。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如何有效询问当事人

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如何有效询问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由此可见,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而言至关重要。 对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必须从规范阅卷入手。通过审查裁判文书、研判申请书和反驳意见、了解相关证据情况,可以为下一步审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做阅卷笔录的过程就是把复杂案件简单化的过程,把卷帙浩繁的案件浓缩为简单明了的笔录,不仅了解了案情,掌握了裁判的法律适用,还提炼了案件的焦点问题,从而为下一步询问当事人环节奠定基础。在申请书和反驳意见中,当事人一般会陈述裁判的正确与错误之处,并给出自己的理由。通过仔细分析研判,检察官可以发现民事检察监督环节中当事人的诉求、争议问题以及对该问题的看法等。 通过阅卷,结合对案件的理解与把握,列出对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询问提纲。办案实践中,询问提纲要注意全面性。不仅要询问阅卷过程中有显示且存在疑问的问题,更要询问裁判文书中未能反映出的案件背景事实、当事人存在的其他纠纷等情况,也要询问当事人在民事检察监督环节的诉求、争议焦点等涉及的问题,以全面的询问为

检察官形成内心确信、得出综合判断提供依据。对于涉及争议焦点、存有疑点或者抗点等问题,要详细、深入地询问。比如,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从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出发,对要件所涉及 的全部事实进行询问,以做到事无巨细、事无遗漏。 鉴于申请监督一方的申请人,好比民事审判中的原告方,其他当 事人是对申请监督予以回应的一方,是被动方,加之申请人申请监督 大多数是觉得有冤屈,因此,应区分询问当事人的顺序。本着“有诉求才有救济”的司法原则,建议先询问申请人,再根据询问申请人的情况,决定询问其他当事人时,究竟需要询问哪些问题,如,申请人陈述认为双方形成借款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那么在询问其他当事人时,可以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核实。简言之,询问申请人主要是针对裁判文书、申请书中反映出或未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补充、细化,所以询问的问题一般是裁判文书、申请书陈述不够详细的部分,或者是并未涉及的部分。以此与通过阅卷掌握的情况形成互补,帮助检察官更深入地了解案情。 重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询问当事人的记载,属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证据材料。一是询问笔录需将当事人就某一问题的陈述进行整理、总结后,把核心内容记录下来,之后可以读给当事人听,是否与其陈述内容一致,以确保笔录的准确性。二是询问笔录的最后,必须要询问的问题是: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交,如有,请于十五天之内一并提交,

财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分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公司车险诉讼案件管理,规工作流程,提高案件诉讼处理质量,结合相关规定,特制定车险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一、诉讼案件处理流程 诉讼案件处理流程图

二、诉讼案件登记、上报

(1)、各中支公司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按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做出登记,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分公司回复后1个工作日将案件录入法规系统提交燕萍审核。 (2)、各中支公司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上报分公司法务岗,上报人需写明是否上诉的意见及赔付意见,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 (3)、各中支公司必须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更新的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上报法务岗,并登记诉讼案件统计表(附件二); (4)、外聘律师的案件按总公司下发的《外聘律师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件四)。 三、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 A、《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的目的 通过友好协商的式使三者、被保险人、公司之间在诉前或诉中达成协议,以降低损失为主要目的,同时体现我司处理事故的灵活性,理赔服务的专业化和差异化,降低法官工作强度的同时,逐渐在当地客户及法院中树立专业服务品牌形象。 B、调解前提及要求: 前提: 1、事故责任基本明确,且属于保险责任。

2、确定车辆损失、财产损失、伤者伤情以及涉及赔偿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被保险人、三者有调解意向,且调解确实能够减低我司损失。 4、根据外部司法环境因素预期判决结果明显不利于我司的情况。 5、其它有利于减损的情况。 要求: 1、诉讼案件调解上报需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 2、诉请项目调解金额的确定,可先确定计算标准有法律依据的项目金额,如: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确定. 3、对法律有规定但无明确计算标准的项目,可参照受理法院以往的审判情况来确定调解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项目,虽然最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计算法的规定,但具体赔偿金额是没有明确的。如受害人死亡标的车司机负全责的情形,各地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区法院判决金额不超5万元,但地区法院以往判例最高的判决金额达10万元。针对此种情形,的诉讼案件调解时就精神抚慰金项目金额的确定就可适当的高于其他地区. 4、诉讼案件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合并调解,调解时应收集并审核必要的索赔资料,注意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和免赔率的约定,将原告的账户写入调解书中. 5、诉讼(仲裁)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商业险的案件,医疗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大量恶意诉讼案件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大量恶意诉讼案件 [内容提要]: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或者无理纠缠手段进行恶意诉讼的现象大量存在,其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司法诉讼制度,侵害了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行为是民事侵权还是构成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处于缺位状态。对恶意诉讼的规制建议,有无罪论和有罪论之争,也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之分。在有罪论中又分别存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民事诉讼欺诈罪、伪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学术观点。笔者虽然赞同有罪论,但认为现行各类归罪观点都只是从恶意诉讼行为的某一特征进行分析,有失偏颇。从恶意诉讼的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来看,应当构成独立之罪,被刑法纳入其中予以处罚,为此提出刑罚的立法构想(全文共9658字)。 关键词:恶意诉讼欺诈行为刑事责任立法制衡 近几年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大量恶意诉讼案件,因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定,司法部门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制裁处于无法可依、执法不一的尴尬境遇。 一、恶意诉讼的分析与争论 恶意诉讼为域外法律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诠释。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规定有三种形式: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恶意刑事起诉以及滥用诉讼程序。前两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提起诉讼,其目的是为追求诉讼以外的非法目的。第三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享有诉权而行使诉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1] 而法、德、日等国却将恶意诉讼界定为诉讼欺诈,如日本关于诉讼欺诈也有三种观点,其折中观点认为“广义的诉讼诈骗,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者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法院提

起虚假的诉讼,使裁判所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 [2] 在我国,恶意诉讼是民事侵权还是构成犯罪,尚处于学理探讨阶段,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 1、学界关于恶意诉讼的理解 学界关于恶意诉讼的定义,大致归纳为三种观点: (1)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的形式恶意提起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3] (2)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4] (3)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 笔者认为,我国学者们的三种观点在借鉴域外法律理论时都有其片面性。第一种观点仅限于有诉权的恶意行为;第二种观点仅限于无诉权的恶意行为;第三种观点虽然属于折中观点,但也只是限于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行为。 2、实务界关于恶意诉讼的理解 实务部门将恶意诉讼称之为虚假诉讼或欺诈诉讼,也有三种观点: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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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材料清单指引(执行案件)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 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 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份数为:2份) □2.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A、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B、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 深圳市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xxx、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网站xxx □*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 □3.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申请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A、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③当事人属于该辖区的证明材料原件 C、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簿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D、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 □③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

行政诉讼监督规范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 第三章审查 第四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六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得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就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得,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得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得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得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得发生;对发生得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

成不应有得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就是公司诉讼案件得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得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得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得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得其她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得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得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得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得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得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得《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分析

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分析 民事诉讼监督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由于一定社会和历史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起步较晚、发展滞后,严重影响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分析的论文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迎来压力,面临新的挑战。本文从工作机制、诉讼监督制度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期化解民事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推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依职权监督;复查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加强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案件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确立了受理、审查和管理相分离模式,明确了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的界限。 一、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变革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强化民事诉讼监督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全方位监督,即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实行从受理到执行终结的全程监督。与此相对应的是,民行检察工作因机构、人员、理念等原因,与所担负的职责要求还不相适应。①唯有构建监督资源一体化工作机制,②形成监督合力,才能应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给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带来的冲击。 (一)构建外部一体化机制,加强与控告检察部门 在案件受理、服判息诉等工作上的有效协作与配合,使监督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监督效果《监督规则》确立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受审分离机制,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受理中的协作配合由《监督规则》第56条规定可知,控告检察部门的受理直接影响民事检察部门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因此,两部门必须加强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协作配合。实践中,一是对于一般案件,控告检察部门应按程序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受理,对于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控告检察部门可以在征求民行检察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受理;二是对于受理通知书的发送,控告检察部门将正本发送申请人,民行检察部门根据情况将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实现受理文书发送的有效配合。 2.服判息诉中的衔接配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最大挑战就是服判息诉压力明显增大。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推行诉访分离机制的前提下,一是发挥民行检察部门与控告检察部门的各自优势,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二是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应当引入检调对接机制,要求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予以协助,共同应对涉检信访工作。 (二)完善内部一体化机制,即构建三级院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1.总的原则是,明确各级院工作重点,形成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市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重点是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诉讼案件

****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试行)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诉 讼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公司诉讼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纠纷。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所属公司设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作为与集团法务部的工作对接人,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集团法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统称:法务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法务部 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公司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 (二)指导、协助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三)审批所属公司诉讼律师选聘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 (四)定期对集团全辖的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健全案件预警机制。 第七条案件责任单位 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处理过程中,案件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第八条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法律事务管理岗

2018年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2018年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检察院《关于印发〈XX州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红检发〔2011〕5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诉讼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XX县人民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建立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形成诉讼监督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作配合,争取政法各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探索和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共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工作合力。 1.建立和完善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刑事发案和立案情况,完善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反管辖规定立案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问题;建立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变更逮捕措施及时通知作出批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制度;建立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信息共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和部门:侦查监督科 责任人:张宇明 督办领导:沈石勇 完成时限:18年6月底前 2.建立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将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抗诉案件工作制度化;建立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强化抗诉案件跟踪监督,规范检察机关调取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工作;建立对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二

各个诉讼程序所需材料整理

委托所需材料(需当事人提供或签字确认的):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律所、自己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至少备6份】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立案所需材料 诉状/答辩状 证据清单及证据【证据原件按顺序整理】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律师职业证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函 开庭需检查的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原件,或当事人亲自到庭】 一审: 开庭通知书 起诉状/答辩状 证据清单及证据【证据原件按顺序整理】 委托材料整套【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费发票】 代理词、各种申请书【调查取证,证人出庭答辩期满前10日内,现场勘验申请书】 判决书/裁定书 二审: 开庭/听证通知书 一审的判决/裁定 上诉状/答辩状 证据清单及证据 委托材料整套【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费发票】 代理词、各种申请书【调查取证,证人出庭答辩期满前10日内,现场勘验申请书】 执行立案所需材料 执行申请书 生效法律文书 生效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委托材料整套【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费发票】 律师事务所函

诉讼费发票 再审立案所需材料 再审申请书【附一二审的判决/裁定】 生效证明 新证据或错误的证据清单及证据【证据原件按顺序整理】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律师职业证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函 代理词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2、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3、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4、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5、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6、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7、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3、负責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4、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5、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6、负贲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7、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8、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 第一节接案 第二节出庭准备 第三节法庭调查 第四节法庭辩论 第五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 第七节卷宗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对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

管理,保障和指导法律顾问在参与诉讼代理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案件讼诉代理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多经总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协调承办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件经法律顾问室审查研究,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外聘律师承办外,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 第四条因大案要案需要协助,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调用各单位法律顾问人员承办案件,各单位应当支持,其办案经费由发案单位承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五条法律顾问在代理集团公司诉讼案件中,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其人身权利、职务权力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集团公司每一诉讼案件,实行双人代理制度,一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人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前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由主任决定代理意见。

第七条承办案件代理人有权向各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人不得拒绝。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代理人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对各单位涉案人员向承办案件代理人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法律顾问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的司法建议。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理集团公司各单位案件,不收取代理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及诉讼活动费由发案单位支付。 第十条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第二章管辖权限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设置法律顾问科、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承办本单位各类案件。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下列案件: 1.集团公司直属处室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2.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3.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4.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审判监督程序案例

审判监督程序案例 【案情】长江铝型材料厂于1993年6月从中国银行甲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100张面额100元的定额有奖储蓄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7月10日,该支行公开摇奖并在当地日报上公布了中奖号码,规定了兑奖期限,并声明逾期不兑将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长江铝型材料厂始终未去兑奖。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该厂将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的工资乙职工王大明领到奖券后,经核对有一张中一等奖,奖金1万元人民币。王大明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长江铝型材料厂知道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要求王大明将1万元交回厂里,然后厂里按幸运奖赠予王大明1888元。王大明拒绝厂里的意见,长江铝型材料厂遂向甲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大明返还奖金1万元。甲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4年5月20日作出判决:王大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长江铝型材料厂不当得利1万元。一审判决后,王大明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错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上诉人王大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于1994年8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大明不服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以其取得的奖金是合法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向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终审判决确有错误,裁定予以提审。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大明取得1万元奖金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长江铝型材料厂未能合法取得1万元奖金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1万元奖金应归王大明所有。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判处失当,应予以改判。据此,乙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长江铝型材料厂要求王大明返还1万元奖金的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提审是否正确? 2.本案再审后的处理有无不当? 3.本案王大明能否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案情】原告朱伟林与被告王大纲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东江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伟林的诉讼请求。朱伟林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东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约一年以后,原审原告朱伟林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出了新的证据,再次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本院的判决,便对原审原告朱伟林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且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遂由院长批准,决定对该案再审。 【问题】该案的再审程序有何错误? 【案情】朱丽华是冯海军的继母。朱丽华与冯海军的父亲冯大华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均住在朱丽华婚前继承的一幢楼房内。冯大华因朱丽华对冯海军经常打骂,即在1955年购得该市五环路十二弄6号私房一幢给冯海军单独住。因冯海军尚未成年,冯大华又将其胞妹冯春华接来与冯海军同住,并代为照管冯海军。1990年5月,冯大华病死。1991年6月朱丽华即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海军共同继承冯海军现居住的房屋。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幢房屋一直由冯海军居住,冯大华生前被错误查抄的财物在折款发还时,进行了合理分配。朱丽华所生的一子一女已受到照顾,再要求继承房屋没有理由,于是,判决驳回朱丽华的诉讼请求。朱丽华不服一审判决,以冯海军所住房屋是她与冯大华的共同财产为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幢房屋一直由冯海军居住使用,朱丽华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而且在处理错误查抄物折款发还时,已考虑到这幢房屋为冯海军所有,故在经济已多给朱丽华份额。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二审判决,朱丽华仍然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发现该幢房屋在“文化大革命”时产权归公,但仍为冯海军居住,后分割发还查抄财物折款时,该幢房屋尚未落实政策发还产权,分配折价款时,未涉及到此幢房屋。据此认为,该幢房屋是冯大华与朱丽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产,产权应为二人共同所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由原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问题】本再审案件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案情】王明方与杨玉华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东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西头两间房及院内两棵枣树归原告王明方所有,其余三间房屋归杨玉华所有。调解书送达两个月后,王明方翻悔,要求法院再审。东江县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调解协议。王明方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王明方仍然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原调解协议中的解除收养关系部分,撤销房屋及其他财产处理部分,改判为,以房屋现状南北划一中线,各占一半房屋。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内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

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内,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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