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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 版)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 版)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 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一百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 网织红细胞<1%;

(3)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指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须满足永久不可逆(注4)性体力活动能力受限、无法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的条件。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所称“严重脊髓灰质炎”仅指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合同所指的脊髓灰质炎。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注4)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或脑干严重损害,并导致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

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血友病:为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其共同的特征是活性凝血活酶生成障碍,凝血时间延长,终身具有轻微创伤后出血倾向,重症患者没有明显外伤也可发生“自发性”出血。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注4)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一、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

2. 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脏:已造成肺脏纤维化,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2)心脏: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肾脏:已造成肾脏损害,并出现肾功能衰竭。

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和CREST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二、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 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 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靠近躯干端)。

四十三、埃博拉出血热: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

2. 存在皮肤粘膜出血,呕血,咯血,便血或血尿等临床表现;

3. 感染埃博拉病毒并出现出血性发热持续三十(30)天以上,且持续出现并发症。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四、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制剂感染而产生心脏瓣膜的炎症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 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 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或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四十五、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十六、胰腺移植: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七、严重肾髓质囊性病: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同时出现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同时出现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

四十八、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和精神异常;

2. 角膜色素环(K-F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或尿铜增加;

4. 食管静脉曲张;

5. 腹水。

四十九、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由于人体免疫功能紊乱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脏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同时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及脾脏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五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经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一、严重大动脉炎:指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 超声检查、CTA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五十二、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指包围肢体或者躯干的浅筋膜或者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最后的诊断须由微生物或者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五十三、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五十四、丝虫病所致象皮肿: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五、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 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六、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 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五十七、胆道重建手术: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及手术中误伤胆管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八、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通过检验结果证实,检查包括超声心动图、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五十九、严重结核性脑膜炎: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六十、严重癫痫: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一、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2.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3.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二、慢性复发性胰腺炎: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胰腺功能紊乱致糖尿病、营养不良。断层扫描(CT)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6个月以上、手术或介入治疗。诊断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三、严重巨细胞动脉炎: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

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注 4)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 4)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六十四、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六十五、严重肺源性心脏病: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注 4)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注 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六十六、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遗症: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9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六十七、进行性核上性麻痹: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步态共济失调;

2. 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 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六十八、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职业范围限定为: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2.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或HIV抗体阴性;

3.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HIV抗体。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六十九、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须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七十、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一、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是麻疹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γ-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 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十二、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七十三、艾森门格综合征: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七十四、严重面部烧伤: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者80%以上。

七十五、脊髓小脑变性症: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1)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十六、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造成永久不可逆(注 4)性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丧失。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七十七、严重心肌炎: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注 4)性的心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 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注 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七十八、Brugada综合征: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Brugada综合征。

经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七十九、严重出血性登革热: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 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 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 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或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八十、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

八十一、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贯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注4)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二、室壁瘤切除手术: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心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三、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本疾病必须导致严重的生理功能损坏,表现为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八十四、骨生长不全症(Ⅲ型):骨生长不全症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本合同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八十五、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十六、脊髓血管病后遗症: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不可逆(注4)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永久不可逆(注4)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七、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3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八十八、脊柱裂: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髓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柱裂。

八十九、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九十、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 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6至72小时);

2. 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 双肺浸润影;

4. 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200mmHg;

5. 肺动脉嵌入压低于18mmHg;

6. 临床无左心房高压表现。

九十一、结核性脊髓炎: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即该疾病首次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九十二、严重气性坏疽: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三、皮质基底节变性: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临床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九十四、神经白塞病: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注4)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九十五、心脏粘液瘤手术: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六、脊髓空洞症: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存在持续至少180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 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 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2级或以下。

九十七、亚历山大病: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九十八、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原发性脊柱侧弯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

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

保障范围内。

九十九、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CRT)治疗: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型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CRT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II级或IV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 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 QRS时间≥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一百、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六条 特定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重大疾病包括男性特定重大疾病、女性特定重大疾病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一、本合同所指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是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七种。男性特定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原发于胃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16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胃;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原发于气管、支气管及肺组织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33-34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气管、支气管及肺;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原发于肝组织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22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肝;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4.原发于前列腺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61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前列腺;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原发于食道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15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食道;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原发于胰腺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25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胰腺;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同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二、本合同所指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是年满十八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七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原发于乳腺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

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50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乳腺;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原发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54-55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子宫体;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原发于子宫颈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53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子宫颈;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4.原发于卵巢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56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卵巢;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原发于气管、支气管及肺组织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33-34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气管、支气管及肺;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同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同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本合同所指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是年满十八周岁前的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七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原发于脑、脑膜、脑神经及脊髓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70-72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脑、脑膜、脑神经及脊髓;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原发于骨或关节软骨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有效的病理学检查确认。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40-41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骨或关节软骨;

(2)所有组织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原发于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属于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恶性肿瘤范畴,诊断需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90-95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发于其他器官的癌症而浸润、转移至造血系统;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4.良性脑肿瘤:同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良性脑肿瘤。

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同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6.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同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7.严重脊髓灰质炎:同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严重脊髓灰质炎。

第七条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五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一项或两项。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注2)性丧失,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十、严重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 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十一、肝脏手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十二、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此项手术须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三、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1)中的两项。

十四、中度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1)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继发于酒精,毒品或药物滥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五、特定年龄单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 2)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

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六、中度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1)中的两项。

十七、心包膜切除术: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

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八、角膜移植: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九、单侧肺切除: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一侧肺切除。

因捐献肺而所需的肺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指为治疗特定周围动脉的狭窄而实际实施的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或动脉粥样硬化斑块清除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并须经血管造影术证实接受介入治疗的动脉有50%或以上的狭窄。特定周围动脉指肾动脉、肠系膜动脉和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

二十一、昏迷48小时: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达到48小时。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二、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有血液科专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 骨髓刺激疗法至少1个月;

2. 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

3. 接受了骨髓移植。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二十三、单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二十四、单侧肾脏切除: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单侧肾脏切除。

因捐赠肾脏而所需的肾脏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五、人工耳蜗植入术: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 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二十六、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须由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 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 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二十七、肾上腺切除术:指为治疗因肾上腺腺瘤所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接受肾上腺切除术。

此项手术须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处理恶性高血压的必要治疗行为。

二十八、面部重建手术: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

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折断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九、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任一手术以减轻症状:

1. 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 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三十一、慢性肾功能衰竭: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1.GFR < 25%;

2.Scr> 5mg/dl或>442umol/L;

3.持续180天。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严重出血性登革热”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二、中度瘫痪: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瘫痪”、“严重脊髓灰质炎”、“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遗症”和“脊柱裂”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三、中度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两项。

存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情况下的痴呆以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四、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2)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II 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但尚未超过30mmHg。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五、中度运动神经元病: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两项。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

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六、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指被保险人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最佳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三十七、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指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柱、髋、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2.脊柱后凸畸形,髋、膝关节强直;

3.X 线关节结构破坏征象;

4.实际实施了下列手术治疗的一项或多项:

(1)脊柱截骨手术;

(2)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3)膝关节置换手术。

三十八、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三十九、中度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和肠破裂的风险,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及活体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且须经肠胃专科医生连续以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持续治疗最少90天。

其他种类的发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四十、早期系统性硬皮病: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是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嗜酸性筋膜炎和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四十一、早期象皮病: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四十二、肺功能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1升;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 险种类别: 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颁发日期99-06-16 详细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条款

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九条※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少儿保险计划书) 一:产品特色 1:保障范围业内最广:40种重疾+10种轻症+身故。 2:轻症纳入保障范围,像原位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等。 3:赔了还赔:给付轻症后,重疾还赔,且不减少身故和高残的保额。4:保费便宜:首次采用中国人寿重疾发生率表,而不是大众生命表,国内唯一。 5:关爱少儿,最高可买50万元免体检。 6:单独核保,不与其它险种累计风险保额,保得轻松。 二:投保示例 李先生,为其0岁的儿子购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年交保费3200元,保额20万元,共交20年;另附加少儿医疗保险《英才卡B》,年交保费120元/年,保额69000元。合计保费:3320元,(注:保额可以是10万,交费的年限也可以是10年。)其获得的保险利益有: 1:4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重疾),保额20万元 特点:业内大病种类最全最多,前25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

增加的疾病。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 重疾明细: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严重冠心病、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疾),保额4万元 特点: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轻疾明细: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

中国人寿最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保障范围详解

中国人寿最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保障条款详解 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康宁保障范围更全面。由以往承保的20类重疾增加到40类重疾,全面涵盖了中国保监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疾,以及目前较为常见的其他15类重疾。轻症给付更为人性化。该险种专门设定了10大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一经发生10大轻症,提前给付保额的20%,同时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同时,新康宁还具有保单借款功能,使客户对保单的处理更加灵活,更好维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附40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 深度昏迷; 十三, 特定年龄(年满3岁后) 双耳失聪; 十四, 特定年龄(年满3岁后) 双目失.明; 十五, 瘫痪, 十六, 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九,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二十一,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三, 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十六, 严重心肌病;二十七, 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sodocs.net/doc/1c9423472.html,

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学号: 1201010114 哲学1201班杨佳玮 [摘要] 孙军(化名)生前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人寿保险合同,孙军病故后,孙军的儿子小孙作为受益人要求该公司赔付时,却遭到拒绝。9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2600元,同时驳回了小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孙,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合同签订后,孙军交纳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孙军于2008年4月11日因高血压猝死。孙军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生争执,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0000元。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情结果]

申请退保的申请书【最新】

申请退保的申请书 尊敬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支公司:参保人:李某某,男。家住雁江区某中学宿舍。身份证号:511026xxxxxxxxxxx。保险合同号:XX-xxxxx-sxxx-0000xxxx-x(元/年)和XX-xxxxx-sxxx-00000xxx-x(元/年)。退保原因:《康宁终身保险》有些条款中的表述意思含混不清,有一定的欺诈性。如“心脏病(心肌梗塞)”。该公司不守信誉,要投保人打官司才能获得赔付。《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中对心肌梗塞的诊断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是一个糊弄投保人的最为霸道的格式合同。因其产品存在缺陷,现已退出保险市场。本人不愿以后与贵公司进行理论。《康宁终身保险》是我的爱人在其公司业务员的“热情宣传”下,在没有看到合同的情况下,将钱交了上去,几天后才拿了合同下来,签字一撕两半,就算成交(这种先投保后见合同的行规,是不合法的)。本人一点不知情,也不是本人签的字(该申请上有本人字迹,请鉴定)。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之规定,怕我死后贵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之规定而拒赔。综上所述:特申请贵公司退还我们所交的所有保费:共计14670元和资金利息330元、退保过程产生的车费、误工费共计320元.。同时终止其合同。附:交费发票、法律依据、合同复印件、本人字迹。望贵公司尽快给以办理,本人保留上诉权利。申请人:李某某二〇〇九年x月x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自6月15日入职以来,我一直珍惜和享受此份工作,于工作当中增加了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实践经验,让我的人生变得更加充实和成熟。因此,特别感谢您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的友善、帮助和关心。 在过去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要求自己尽心尽职地完成您交代的每一项任务,凭心而论,每一项工作我都已尽十二分的努力去对待。但自己有限的能力未能把所有工作都做得让您满意,我感到非常吃力和愧疚。所以,我只能向您说声抱歉! 我原已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为公费研究生,由于在此工作贻误时机而丧失公费资格,所幸目前仍保留着读研机会。经过再三综合考虑,我最终不得不选择向您申请辞职转而继续上学,并希望能于本月27日正式离职。 您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 20xx年7月24日 提交转正申请书有何意义,请看应届毕业生网介绍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当由本人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这是中央组织部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文件中,规定预备党员转正的必要程序之一。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考验阶段,也是预备党员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考察和锻炼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 据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疾险有两个版本,这款保险是最受消费者欢迎的重疾险之一,那么,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今天,小编重点跟大家讲讲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障范围。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2012版)都保什么?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50种疾病名细表

保障范围广,40种大病全面承保 40类重大疾病不仅包含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25种;还包含我公司以往重疾产品承保的病种;更增加了客户普遍关心的其他病种。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8.严重冠心病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 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0种轻症提前给付,不减少死亡、高残保额 人性化设计,保险责任创新;10大轻症提前给付20%,不减少死亡和高残保障金额;彰显央企责任与实力,减少理赔纠纷,消除销售顾虑。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含原位癌)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20%(最高以10万元为限),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重疾保额减少为基本保额的80%。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生调报告模板

生存调查报告(第一页)第一页

案例一:

【投保概要】 被保险人:王某某,男性,43周岁 职业:经理,年收入500万元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被保险人妻子 投保日期:2008年4月9日 投保计划: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保单保额600万元,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92.40万元 其他告知:2001年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保单保额6万,保费5280元 【生存调查】 生调人员于2008年4月9日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约定于次日在被保险人单位面见。 2008年4月10日上午,生调人员如约前往被保险人的单位。被保险人单位成立于2002年,位于德州市德成区的X 工业园,是一家较大的棉纺织企业,被保险人目前担任该企业的董事长。 在被保险人的办公室,生调人员见到了被保险人。经确认,投保单是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被保险人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条款内容已了解。从直观上看,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良好,面色红润,看起来要比他的实际年龄年轻一些,被保险人日常爱品茶、散步,还告诉生调人员不吸烟,不饮酒。

问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状况,被保险人告知,目前其与妻子和两个孩子(一男、一女,都在上中学)住在一起,妻子目前也在被保险人所在企业工作,担任企业财务总监,在交谈中被保险人面带幸福表情讲述了与其妻子的创业史。从交谈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家庭关系非常和睦。 生调人员着重向被保险人了解了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被保险人表示自己的经济状况完全可以承担保费支出,但其以不愿意透露财产数额怕招致是非为由拒绝具体说明目前财产金额,同时也表示希望保险公司不要向外界透露本次投保的情况。据被保险人讲述,本次投保目的有二,一是将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二是希望为孩子留一笔安全的遗产。 对于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生调人员还进行了侧调,得知被保险人的一些具体信息。被保险人生于本市,早年家境一般,一直在我市闯荡,主营棉纺织生产加工类,生意一直不错,2002年开办现在的企业,妻子占股份的60%,被保险人占40%,因懂技术,会管理,企业效益较好,2007年,企业销售额达到4.3亿,利税4000多万元,目前规模大约10万人。企业注重创新,纺织主要原料为木代尔、天丝、竹纤维等13个大类,2000多个品种。2008年4月9日《中国纺织报》头版刊载了被保险人的事迹《X,创新是利润的源泉》。另外,生调人员还从被保险人所在工厂的职工了解到,目前职工福利良好,在厂区大门北侧有4栋企业员工宿舍楼正在

如何防范保险营销员风险

如何防范保险营销员风险? 随着个人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日益扩大,营销员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无论在广度还是频度上都有所增加,保监会逐步出台的相关法规也正是为了规范保险市场,服务于民。 营销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仅侵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诚信基础。营销员之所以能够施行违规行为,主要原因有三点,其一,保险公司的业务实务及制度不完善;其二,保险行业的风险监管以及诚信建设还没有有效搭建起来;其三,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只有知道风险的存在原因,列明风险的存在形式,才有可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才能够将风险预警落到实处。 一、营销员可能采取的违规行为 1、骗保 原因:客户保险意识缺乏;保险公司对保单回访没有有效落实。 手段:承诺高额回报,进行诈骗或非法集资;隐瞒保险实质,欺瞒客户。 2、新单保费的挪用 特征:很难通过保险公司的内部预警机制得到有效防范。 手段:制作假保单和假发票诈骗资金,通过私刻公司印章和经办人名章方式,按照公司保单格式制作假保单,收取客户钱款,据为己有。 3、续期保费的挪用 原因:保险公司内控、监察等存在问题和漏洞 特征:作案多高发于资深代理人,凭借其从业时间长,客户资源丰富、续期保费量大,同时长期交往取得了客户的信任,更加上熟悉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 手段:利用收款收据作案,主要表现在开具“阴阳联”收据、使用已作废未核销收款收据、伪造涂改收款收据等三个方面;打白条,利用客户的信任和客户法律知识欠缺,收取资金不出具收款收据而打白条,诈骗客户资金;利用寿险续期保费的宽限期间或条款(如康宁终身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等)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收取保费后将保费截留。由于业务量较大和时间差,将不同客户保费周转挪用,手中始终截留一定的客户资金,直到宽限期间或自动垫交终止日前几天才上缴保费。 4、退保、理赔、满期保险金等的伪造与代领 原因:保险公司保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和漏洞,客户风险意识淡薄。 特征:多个环节(营销员管理、客户服务、业务处理、财务管理)存在疏漏和未能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滋生了此类案件的发生。 手段:伪造证件、伪造假保单 二、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的有效管控措施 1、建立风险预警体系:主动研究保险市场存在的各类风险,分析风险表现,抽象风险本质与特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能够评价和预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 险种类别: 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颁发日期 99-06-16 详细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中国人寿 -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 1N 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 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或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中国人寿保险的骗人真相10页word

中国人寿保险的骗人真相! 我曾是温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最近看到了网上很 多有关保险的文章,我来向 大家解释一下保险行业的现状,细读之后您将终生受益非 浅。 1,保险的业务员保守估计30%是在诈骗客户。这里包括有意 和无意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超高淘汰率,是对客户极不负责任行为。例如:有人事后发现被某保险业务员骗了,向该保险公司投诉,此时该业务员已离开了公司。这时连投诉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只呆一个月的大有人在,呆两年的不到7%,呆五年不到2%。 目前,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错时有一句统一的口径"现在中国保险行业还没有规范,我们都还在学习"来为自己开脱。我们不妨要问一下:"你们在学习,客户就该为你们缴学费吗?"这种强盗逻辑苟延残喘地已成所有保险公司不成文规定。十年前是这句话,今天还是一字不改。 2,从合同的性质上讲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文字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有的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所以,一旦打官司,吃亏的是客户。保险理赔时就更麻烦了,保险公司是不会那样干脆理赔,可能80%

是要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讲一旦你和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以后你和这家保险公司打官司机率是80%,除非你放弃理赔,在这80%中能胜诉大概是15%,因为保险合同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能获正常理赔是20%。因此,你买了一份 保险能的到理赔概率是35%。" 3,分红型保险:分红险的红利不比银行利息好, 更是将"活钱"变成"死钱".投保人绝大部份人会在三年内感觉上当而退保,(合同期内,客户要解除合同时, 保险公司是要扣相当一部份金额.而银行只将定期的利息以活期算。) 因此,该险种是保险公司最赚钱的险种。除非你是钱多了没地方花或在洗黑钱才需要该险种,否则,该险种是绝大部份人所不需要的。它的最好作用应该大概是用来洗黑钱。自然也就成了那些贪官污吏们的最爱,把那些来历不明的"黑钱"以他们的子女名义洗成了"合法"赚得。保险公司也就为他们提供了最佳场所。所谓"保险"就是用来抵御风险,是用"少量的钱"抵御最大的风险,不是用来理财的,更不能想用保险来赚钱。要想理财赚钱或想抵御货币贬值,可以做基金和国债。所以,分红型保险是借保险的名义骗客户的钱。凡给你大讲保险的理财价值的推销员,您可以马上端起茶杯(干什么?送客!)。 投保是为了避险,切记。 如,我的一位熟人为了贿赂官员,给他的儿子买了20万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费率表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费率表 死亡风险保险费表 (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年龄(周岁)男性女性 年龄 (周岁) 男性女性 0 0.722 0.661 53 4.434 2.546 1 0.603 0.536 54 4.778 2.836 2 0.499 0.424 55 5.20 3 3.178 3 0.416 0.333 56 5.74 4 3.577 4 0.358 0.267 57 6.427 4.036 5 0.323 0.224 58 7.260 4.556 6 0.309 0.201 59 8.229 5.133 7 0.308 0.189 60 9.313 5.768 8 0.311 0.181 61 10.490 6.465 9 0.312 0.175 62 11.747 7.235 10 0.312 0.169 63 13.091 8.094 11 0.312 0.165 64 14.542 9.059 12 0.313 0.165 65 16.134 10.148 13 0.320 0.169 66 17.905 11.376 14 0.336 0.179 67 19.886 12.760 15 0.364 0.192 68 22.103 14.316 16 0.404 0.208 69 24.571 16.066 17 0.455 0.226 70 27.309 18.033 18 0.513 0.245 71 30.340 20.241 19 0.572 0.264 72 33.684 22.715 20 0.621 0.283 73 37.371 25.479 21 0.661 0.300 74 41.430 28.561 22 0.692 0.315 75 45.902 31.989 23 0.716 0.328 76 50.829 35.796 24 0.738 0.338 77 56.262 40.026 25 0.759 0.347 78 62.257 44.726 26 0.779 0.355 79 68.870 49.954 27 0.795 0.362 80 76.187 55.774 28 0.815 0.372 81 84.224 62.253 29 0.842 0.386 82 93.071 69.494 30 0.881 0.406 83 102.800 77.511 31 0.932 0.432 84 113.489 86.415 32 0.994 0.465 85 125.221 96.294 33 1.055 0.496 86 138.080 107.243 34 1.121 0.528 87 152.157 119.364 35 1.194 0.563 88 167.543 132.763

安心卡

重要提示 一、本投保单仅做为投保凭证,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投保时请选择有效的保单生效信息通知方式,本卡的生效日期将在公司同意承保后,通过投保人选择的保单生效信息通知方式告知投保人。若本公司不同意承保,将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二、请准确填写投保人手机、电子邮件和通讯地址项目,以便本卡的生效信息及相关通知的及时送达。投保人通讯地址、手机和电子邮件项目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到本公司服务网点或通过客户服务电话95519申请变更。 三、请仔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特别约定内容,并用碳素墨水笔正楷如实填写本投保单。 四、请根据本公司《职业分类表》如实填写职业名称、职业类别栏。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变更职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五、被保险人职业在我公司职业分类表中属五类(含五类)以上,公司不予承保,若因未如实告知职业类别而被本公司承保,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六、若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建议累计投保额度不应超过保监会规定的限额,超出额度部分,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本卡为客户提供自动续保服务,如同意,请填写《自动续保授权书》、《保险费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并签名确认。 八、本卡使用以下条款:《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九、如有不明事宜,可拨打95519客服专线电话咨询。保单信息查询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1c9423472.html,。 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自动续保 (仅适用于授权自动续保者) 一、在本保险合同期满时,如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本公司即为被保险人以自动转账划转保险费的方式自动续保本保险,并于成功划转保险费后30日内通过投保人选择的保单生效信息通知方式,告知投保人本合同续保成功。投保人通讯地址、手机和电子邮件项目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到本公司服务网点或通过客户服务电话95519申请变更。 1、经本公司核保,被保险人仍符合本保险的投保条件; 2、投保人在此前已办理保险费自动转账授权且授权转账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续保保险费。 二、投保人终止续保或变更续保保费转账授权账户时,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续保的,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书面提出续保申请。 四、本公司保留终止本保险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五、本合同“重要提示”、“特别约定”内容和相关条款适用于续保合同。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 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 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 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 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 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 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

附件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宁终身保险康宁终身保险条款条款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第六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因疾病而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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