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概述

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概述

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概述
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概述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概述

一、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从形成方式来看,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产生的文件,不具法的效力。从实施方式来看,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国家强制不可缺少。从表现形式看,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法的正式性表明法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首先,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其次,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是维系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维系社会本身的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自然法则和技术规范。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社会规范是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技术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

有效地利用自然。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这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自然的、自发的;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职业规范等。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法律就是属于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

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的特征。而法律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一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二是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它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律再一次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件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问题了。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原始人严重违反氏族习惯,会被逐出氏族;社会成员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教会成员严重违反教规,要被赶出教门;工人违反厂规,要受厂规处分;党员破坏党章,要受党纪制裁。

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但是,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有根据的”,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的程序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四、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

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新闻传播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新闻传播法就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这个意义上的新闻传播法,既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某一个法律部门,它具有广泛的法的渊源,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文件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从狭义上说,新闻传播法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到201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有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有的法律或法规某些条款还专门就新闻传播活动的某些方面作出规定。所有这些法律性文件构成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制定,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其中,有很多条款直接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二)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法律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基本法律是指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它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基本法律通常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刑法是一种禁止性的最高法律规范,它规定犯罪和刑罚,其中包含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约束和对妨害新闻传播活动犯罪的制裁。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二十多项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二百五十条关于“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等。

民法是一种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其相联系的人身关系的法律。新闻传播活动中大量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公民作为受众、被采访者、被报道者和作

者的身份与新闻媒介发生的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特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中有不少直接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除宪法和基本法律外,还有一些用于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我们称之为一般法律。这些法律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这类法律也有不少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统计法》、《测绘法》、《防震减灾法》、《证券法》、《气象法》、《立法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家安全法》、《档案法》、《著作权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也属于法律,其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在我国,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也是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精神所制定的行政工作类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新闻传播法渊源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类管理各类传播媒介的专门行政法规,如《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是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单项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管理条例》等。

三是其他领域行政法规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就政府公开信息的内容、方式、限制以及公民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救济作了全面规定,这部旨在保护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将对新闻采访报道产生有益的影响;再如《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就规定了新闻媒介在发布破坏性地震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们也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则”“规定”“办法”。此类法规有些是与新闻传播

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例如,《云南省出版条例》、《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民族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后才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民族自治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经济特区是指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1988年全国人大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的法规。1992年全国人大授权深圳市人大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经济特区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规、规章。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局、署等直属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施行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国新办、工信部等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公布的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的规章,是直接用于管理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性法律规定,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一是对行政法规所管理的大众传媒再分类制定管理规则。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工信部、国新办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

二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再制定操作性的细则。新闻出版署根据《刑法》和《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制定《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制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未涉及的具体事项制定规则。《出版管理条例》只对依法登记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物制定管理规范,新闻出版署公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对管理非正式的出版物作了补充。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调整范围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需要制定的事项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这些地方政府规章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也是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如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法律

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即在若干年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因而在立法权限和法律形式上也有特殊性,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法规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当地大多数法律继续有效,特区立法机构还根据形势的发展制定新的法律,这些法律中涉及新闻传播的内容也是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一些对于签约国具有约束力的、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国际性的条约、协定等,也是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997年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也涉及传媒业。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地位优先于国内法(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但不能直接适用,只有转化为国内法以后才能适用。我国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改了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五、新闻传播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是新闻传播活动的重要规范,但并不是惟一的规范。对于任何一种社会行为,法律都不是惟一的、万能的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尤其如此。

(一)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政策

新闻宣传政策是国家或政党根据需要制定的有关发展和管理新闻事业的方针、原则、措施和行动准则,是调整新闻工作并借以指导、推动整个新闻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是国家或政党对新闻事业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政策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文件本身并不是法律,并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而且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接受宪法、法律的约束。

1.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政策的相同点

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政策在内容上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基本内容相同,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政治方向相同,都是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

前提;服务对象相同,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作用相同,都是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起促进作用。

2.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政策的不同点

(1)意志属性不同。新闻传播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新闻宣传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照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新闻传播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新闻宣传政策则不具备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新闻传播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新闻宣传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新闻传播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新闻宣传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政策可以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新闻传播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需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新闻宣传政策可适应形势变化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律那样严格和专门化。这也并不意味着政策可以朝令夕改或没有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6)功能不同。新闻传播法的基本功能是“制约”,即运用法律手段,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新闻传播行为以保证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新闻宣传政策的基本功能是“导向”,即运用行政手段,原则性地规定或号召、鼓励、支持新闻传播活动以达成新闻宣传政策的目标。

3.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政策的联系

新闻宣传政策是新闻传播法的依据和指导。新闻宣传政策是对一切新闻传播活动进行指导,新闻传播法作为新闻传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离不开新闻宣传政策的指导。同时,新闻宣传政策又是新闻传播法制定的依据。在新闻传播立法过程中,无论是立法动议的提出,还是法律草案的起草,都应当考虑党和国家新闻宣传政策的总体精神。与此同时,许多行之有效且有长远价值的新闻宣传政策被固定下来成为新闻传播法。新闻传播法的制定必须以中国共产党的新闻宣传政策为依据,新闻传播法在适用过程中,也必须以党制定的新闻宣传政策为指导,才能更好地得到实施。

新闻传播法是新闻宣传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工具。新闻传播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建立良好的新闻传播关系和新闻传播秩序,保证新闻宣传政策的贯彻执行。新闻宣传政策是新闻传播法所要体现的一般原则、精神和内容,新闻传播法是中国共产党新闻宣传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因此,一方面新闻宣传政策对新闻传播法具有指导作用,但另一方面新闻传播法对新闻宣传政策贯彻落实也有很大作用。新闻传播法是实现中国共产党新闻宣传政策的最为重要的手段,新闻传播法具有强制性,而新闻宣传政策则不具备这一属性,没有新闻传播法的体现和贯彻,仅仅依靠新闻宣传政策本身的力量和资源,往往达不到它所要达到的经济、政治目的。当然,实现新闻宣传政策的形式很多,新闻传播法只是形式之一,它只有同贯彻新闻宣传政策的其他形式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纪律

纪律是政党、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约束自身成员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在新闻传播活

动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和新闻单位内部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的许多规定,如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包括奋斗目标一致、部署步调一致、政策策略一致、宣传口径一致,党报不能批评同级党委,都属于纪律。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党员不得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与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做了规定,并申明“这是党的纪律”。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就有关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违背有关规定刊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或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等行为,规定了党纪处分。许多新闻单位近年来也陆续制定了内部规章制度,以约束本机构的人员。纪律是法律的补充,但法律与纪律是根本不同的。

(1)性质不同。新闻传播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新闻宣传纪律只是各个组织自身意志的体现。新闻宣传纪律必须服从新闻传播法,与新闻传播法相抵触的新闻宣传纪律无效。

(2)制定者和制定程序不同。我国新闻传播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等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其他任何机关制定的规范都不具有新闻传播法的性质,新闻宣传纪律只由相关的组织制定,程序也没有那么严格。

(3)强制力不同。新闻传播法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的制裁,在刑事处罚中可以限制和剥夺人的人身、财产、政治、生命等各种权利,在行政处罚中有人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儆戒罚。新闻宣传纪律只是具有组织的强制力,纪律只有儆戒的性质,最高的纪律处分是强制离开本组织,即开除。在纪律处分中实行人身、财产的处罚是违法的。

(4)适用范围不同。新闻传播法在适用范围内对全体公民都有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宣传纪律只适用于组织内部,例如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显然只对中共党员有效,不可能约束非党人士,不可能约束全社会。

(5)实施形态不同。新闻传播法是公开的,新闻宣传纪律有公开的也有内部的;新闻传播法是稳定的,新闻宣传纪律有灵活性,有时还有随机性;新闻传播法具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约束力,新闻宣传纪律通常只有自上而下的单向约束力。

(三)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

1.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的相同点

人类社会早期,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浑然一体。在二者高度分化后,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依然表现出很多共同性。它们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而且在发生发展中相互转化。它们都属于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它们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它们都是调控手段,惩恶扬善,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它们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2.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的不同点

(1)生成方式的不同。新闻传播法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或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新闻职业道德在社会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不同。新闻传播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新闻职业道德没有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

(3)存在形态和评价形态不同。新闻传播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上是一元的,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到法律上的决策一致,具有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由于信念和良心是新闻职业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新闻职业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

与此相关的是法律评价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个体化。法律的评价是以法律的专门化、职业化为背景的,建立在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相对确定性之上,建立在对法律概念、知识、职业伦理的共识之上,因而具有最基本的共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而道德评价是一种个体化的、非法定性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建立在道德标准的模糊性和多元性之上。

(4)调整方式不同。新闻传播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新闻职业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并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5)运作机制不同。新闻传播法的内容通过程序选择和决定,生成和实现与程序相关。新闻传播法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所调整的关系往往具有交涉性,需要程序提供交涉方式和途径,提供制度性协商和对话机制,以使选择和决定能被交涉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新闻职业道德只强调义务,义务不对应权利,也不以权利为前提,因而不存在以交涉为本质的程序;新闻职业道德以主体自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也使新闻职业道德与程序无关。

(6)强制方式不同。新闻传播法与国家强制有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专门机构、暴力后盾、程序设置、行为针对性和物质结果构成法律的外在强制标志。新闻职业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即便是舆论压力和谴责也只能在主体对谴责所依据的道德的准则认同的前提下发挥作用。

(7)解决方式不同。可诉性是新闻传播法的显著特征,这意味着对与新闻传播法相关的行为的个别处理是可能和可操作的,且以预设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则作为依据,可实现对相类似行为和情形的非差别对待,保证处理和决定的一致性和平等性。法律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新闻职业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压力和良心谴责,并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3.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政策的联系

新闻传播法和新闻职业道德在内容是相互吸收的。很多新闻传播法是从新闻职业道德中提炼出来的,而新闻传播法一经确立又补充了和发展了新闻职业道德。如新闻工作者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的核心,同时宪法又把为人民服务规定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的基本方向。

新闻传播法和新闻职业道德在功能是互相补充的。新闻传播法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不能调整人们的思想活动,而新闻职业道德则可以作用于思想意识领域,比如新闻传播法可以禁止淫秽、色情内容的传播,但对一些低级趣味的内容需要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来自觉抵制。新闻传播法只能调整人们的部分行为违法和犯罪行为都有一定的构成,对那些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尚未构成违反、犯罪的行为,就要依靠新闻职业道德来调整。新闻传播法的作用主要在于禁止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新闻职业道德除了禁止还有发扬。比如,对一般的抄袭行为主要是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和教化,对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剽窃行为就要应著作权人的请求追究其侵权责任;至于盗印他人著作出售牟利的行为,就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制裁。

新闻传播法和新闻职业道德在实践上是互相促进的。比如,近年来对新闻官司的审理和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制裁,对于提高维护新闻真实性的自觉性,作用是很明显的。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准,又为自觉地守法执法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

2019年4月房地产法笔记(自考)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2. [识记]如何理解房地产的法律含义?[201010名词解释] 3. [识记]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200901单选] 4. [识记]如何理解我国“买卖土地”的说法? [200910单选] 5. [识记]不动产的概念是什么?[20101名词解释] 6. [识记]土地的什么物权可以作为转让、抵押的标的物? [201101单选] 7. [识记]房地产权的概念是什么? 8. [识记]房地产市场的概念是什么?[200810名词解释] 9. [领会]房地产市场的特征有哪些? 10. [领会]房地产市场有哪几个层次的市场组成? [201001单选][201010单选] 11. [综合运用]为什么要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市场? 12. [领会]房地产业的地位和作用有哪些? 13. [识记]房地产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200901名词解释][200810单选] 14. [简单应用]怎样理解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关系的交织与分解? 15. [识记]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发出的《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提出三点意见是什么?[200810单选] 16. [识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16条是如何规定的?[200810单选] 17. [简单应用]我国有关房地产的主要法律所针对的现实问题有哪些? 18. [识记]有关房地产的行政法规是有谁制定的? [201010单选] 19. [识记]每年的6月25日为什么节日? [200910单选] 20. [识记]有关房地产规章是有谁来制定的? [201001单选] 21. [综合运用]房地产政策与房地产法的关系如何处理? 22. [综合运用]怎样健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 23. [识记]房地产法的概念是什么? 24. [领会]房地产法调整对象的内容有哪些?[200901单选][200910单选][201101单选] 25. [识记]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由哪三部分组成? [201001单选][201101多选] 26. [识记]土地复垦实行什么原则? [200910单选] 27. [识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申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精神是什么? [201001多选] 28. [领会]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00910简答][201001简答] 29. [识记]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30. [领会]房地产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201101多选] 31. [领会]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201101单选] 32. [识记]房地产法律关系内容性质上可分为哪两类? 33. [领会]管理性的房地产法律关系是什么样的关系? [200901单选] 34. [简单应用]房地产法与规划法、建筑法、住宅法是什么关系? [200810多选] 35. [领会]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必须坚持“一书两证”制度是什么?[200810单选] 36. [领会]简述国家房地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架构? [200910单选] 37. [识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201010多选] 38. [简单应用]房地两证合一与房地两证分离的利弊有哪些? 39. [综合运用]房地产管理机构与有关机关、部门有什么样的工作关系? 第二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 [识记]土地管理法的概念是什么? 2. [领会]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有哪些? 3. [识记]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4. [识记]土地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5. [识记]土地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分为哪两种?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1、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房屋所有权归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属于相邻关系,王某必须提供便利。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无权。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先于债权。 5、甲将奶牛卖给乙,乙将买金支付给甲,但乙自家的牛栏正在维修。乙就和甲达成约定,在牛栏修好之前,牛还是继续由甲代乙饲养,到牛栏修好后再牵到乙家。可是,就在修牛栏的期间,这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奶牛,甲和乙为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小牛应当归谁?答:已经完成了交付,牛的所有权属于乙。小牛是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 --------------------------- 1、甲得知乙准备卖房屋,遂与乙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来乙出卖房屋时,甲在同样的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协议达成后甲向乙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反复叮嘱乙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后来,甲得知乙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甲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要求丙退房?答:不能。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因法律没规定),所以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内容法定这一条)。 2、甲到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但因甲不能付清所有价款,于是甲与卖家约定,卖家将手机的所有权移转给甲,但处分权仍然由卖家加以保留,以担保余款。 答:不合法。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权保留是约定矛盾之处(所有权不可分)。 3、甲先生与乙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乙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甲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乙女士所有。后来,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

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参见] 《宪法》第6—8、11、15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物权法教案(发)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授课类型】理论课 【授课时间】2课时 【教学目标】 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 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 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1、物权概述 2、物权法概述 【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 第一节物权概述 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 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 (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

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答案

物权法第一次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 质权 B 留置权 C 地役权 D 国有土地使用权 2.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该归谁所有?(A) A 甲 B 乙 C 甲和乙 D 甲或乙 3. 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 A 甲 B 乙 C 丙 D 甲乙共有 4. 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法行使的是(B) A 排除妨碍请求权 B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 返还原物请求权 D 消除为限请求权 5. 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沙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 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 B 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C 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 D 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 6. 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A ) A 金星B空间C光 D 尸体 7. 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 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 B 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 C 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 D 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 8.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A ) A 归甲所有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第一章房地产经纪概述

《物业经纪理论与实务》讲义 选用教材: 孔凡文主编,《房地产经纪人》第五版,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学时分配: 第一章房地产经纪概述 第一节房地产经纪的含义和分类 第二节房地产经纪的特性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的作用 第四节房地产经纪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房地产经纪的含义和分类 一、房地产纪纪的含义 (一)经纪的含义 1.经纪的内涵 经纪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具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居间、代理、行纪等服务方式,促成委托人与他人的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经济活动。 (二)房地产纪纪的含义 1.房地产经纪是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的房地产交易而进行的中介服务活动。与其他经纪活动一样,房地产经纪是一种专业服务,因此,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从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条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学习和训练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3.在我国,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特指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4.房地产经纪是一种市场化的有偿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接受方必须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包括佣金和代办事务的服务费)。 5.房地产经纪的主要方式是居间和代理。 概括而言,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根据委托人的

委托,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房地产交易,提供的居间或代理等专业服务,并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的经济活动。 二、房地产经纪的分类(掌握) (一)房地产居间与房地产代理 就房地产经纪而言,如按服务方式分类,主要分为房地产居间与房地产代理两大类。 1.房地产居间 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的经济行为。 2.房地产代理 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的经济行为。 其中,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是目前房地产代理活动的主要类型,一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负责商品房的市场推广和具体销售工作。 第二节房地产经纪的特性 一、经纪的特性(了解) 活动主体的专业性 活动地位的中介性 活动内容的服务性 二、房地产经纪的特性(熟悉) (一)活动范围的地域性 (二)活动后果的社会性(基于房地产自身的特殊性)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的作用 一、房地产经纪的必要性(掌握) (一)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房地产经纪必不可少 首先,房地产是不可移动的商品,无法像一般商品那样,集中到固定的市场上进行展示,相反,其交易过程是把供求信息汇集、匹配,或者把购买者集中到房地产所在地进行交易。而房地产经纪正是通过专业化分工来提高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顾客汇集、商品展示等环节的效率,从而促成交易。 其次,房地产是构成要素极为复杂的商品。影响房地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因素不仅包括房屋结构、质量、房型、周边环境等物质因素,还包括产权类型、他项权利设立情况等法律因素,以及房地产所在地区的人口素质、历史背景等社会、人文因素等。大多数房地产交易主体都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这些因素的信息并把握其对房地产的使用和市场价值的影响。这种状况对房地产交易具有显著的阻滞效应。房地产经纪活动正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专业化服务来帮助克服房地产交易主体的非专业缺陷,从而促进了房地产商品流通,因而是房地产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再次,在商品经济运行体系中,大多数商品的流通环节是由商品经销商来完成的。但是,由于房地产价格昂贵,维持房地产这类存货的费用太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销商难以承受,因此房地产难以通过经销商来流通。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不需要像一般商品的经销商那样购置大量商品存货,而是主要通过专业人员的经纪服务,来促进房地产交易,因而使得房地产流通环节能以比较经济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概述 周强刘晓星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联邦颁布的法律和各州颁布的法律。由于诸多原因,各州所颁布的法律极不统一,因而常常引起相互间的法律冲突。为了克服这种现象,自本世纪初以来,美国一些非官方机构在致力于统一美国各州法律的问题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迄今为止,已制定了大量的统一法律规范供名洲采角或立法参考,其中有些法律规范已为各州采用或修改采用,‘发生法律效力。一九六八年八月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美国统一继承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就是在统一美国各州继承法律制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示范性的法典。该法典的特点是:内容详尽,立法精巧,实体法与程序法紧密结合,法典既保留了各州原来实行的普通法中的一些继承制度,又兼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所以,自该法典获批准以来,巳有十几个州采用或在不同程度上修改后采用。 法典共有三百零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无遗嘱继承。 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遗嘱,其遗产依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转移给无遗嘱继承人。 l、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无遗嘱法定继承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定义,法典又作了特殊的规定。对配偶的规定中指出,凡与被继承人离婚或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宣告无效的人,得到或同意在本州尚未被承认有效的与被继承人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最终判决的人,同意法院依被继承人提议作出的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判决的人,均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处取得遗产的一切子女。但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包括在内。父母是指在子女无遗嘱死亡时,有权根据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已亡子女处取得财产的人。但继父母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法典真接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要比原来各州所规定的范围小得多。由此法典规定,无遗嘱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1)子女、(2)父毋、(3)兄弟姐妹、(4)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配偶未列入任何具体的顺序,由法律另行单独规定继承权。 2、遗产继承份额.法典采用法定份额和同一继承人均分遗产的混合制度。所谓法定应继份额,是指法律对某些继承人的应继遗产份额直接作出规定。相同顺序继承人均分制,是指享有法定份额以外的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平等地分配遗产。 享有法定份额的人,包括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配偶的法定遗产份额,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第二顺序无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全部遗产,如在被继承人留有父母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如在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卜在被继承人留有亲生子女,但该子女并非与生存配偶所生的子女时,则生存配偶只能继承遗产 的二分之一。此外,法典还废除了某些州实行的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赋予生存配偶选择权和取得宅园特留份、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 房地产法规概述 1.1 房地产 1.1.1 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 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 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 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 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 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 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 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 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 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 楼、 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 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 场、 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 房地产业 1.2.1 房地产业的概念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章公司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了解公司的基本分类,熟悉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之间的区别。2、理解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分析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3、熟悉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了解)英美法系的分类: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一)封闭式公司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二)开放式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注意英美法系中的这两种公司与大陆法系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不同。 依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内部管理关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集团(此处有一案例) 案例:Manatee Towing co. 是一家外国公司,2002年12月,计划在中国设立几个分支机构,开拓中国市场。Manatee Towing co. 向有关当局提交申请、公司章程、有关文件,得到批准。后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003年4月1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月25日,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2005年4月,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亏损1200万元。债权人起诉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要求偿还欠款。 你认为: 1、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在设立过程中,是否有不妥之处?

房地产概论

房地产开发概论重点 题型:1. 名词解释3个15分2.填空20个20分3.简答题5个25分4.计算分析3个40分(10 + 10 + 20) 第一章房地产开发概述 1.1.1 房地产的含义:房地产又称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定着物,是房屋财产和土地财产的总称,同时也是实物、权益和区位的结合。 1.2.1 房地产开发的含义: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置建设。 1.1.2 房地产的特性1)区位特性2)价值特性3)外部特性 1.2.3 房地产开发的模式1)多元化开发模式混业开发纵向一体化开发综合项目开发 2)专业化开发模式特定物业类型开发协作型开发 3)其他开发模式定向开发服务性开发 1.2.4 房地产开发的分类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类型 1)房地产开发的分类按开发的深度划分土地一级开发房屋开发 2)房地产开发项目类型从使用功能角度划分 Ⅰ居住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高档商品住房 Ⅱ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用房写字楼酒店酒店式公寓主题公园 Ⅲ工业房地产项目工业厂房研究与发展用房仓储用房工业园区 Ⅳ特殊用途房地产项目高尔夫球场飞机场汽车加油站车站码头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程序及房地产开发管理概述 2.1.1 遵循房地产开发程序的必要性1. 产品的形成尤其内在的规律性2. 投资、风险大 3.复杂的生产活动,参与方众多 4.引导、监督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2.1.2 房地产开发的主要阶段划分投资决策阶段前期工作阶段工程建设阶段租赁与销售阶段物业管理阶段 2.2 房地产开发的主要参与者开发商政府部门咨询机构承包商金融机构 2.3 我国房地产开发管理体系1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2 我国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的含义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决策前,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 3.1.4 可行性研究工作阶段的划分1)投资机会研究2)初步可行性研究3)详细可行性研究4)项目评估3. 4.2 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评价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静态经济评价指标 1 静态投资回收期Pt=[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现正值期数-1]+上期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绝对值/ 当期净现金流量 Pt≤Pc 基准投资回收期 例3-1:某房地产公司投资一写字楼,总投资为1000万元,投资建设期2年,假设投资为均匀投入,项目经营期为8年,每年的净利润为200万元,项目折旧为每年125万元,试确定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如果该类型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一般为8年,试对该类型项目的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Pt=6-1+|-25|/325=5.077年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复习提纲

物权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 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第二章物权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 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 (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 (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 (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 4、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物。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效力 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种类:

公司法学第一章测试及答案

《公司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A B C D 、英美法系对公司的基本分类是 A B C D 、下列哪一项不是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A B C D 、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是 A B C D 、控制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区别是 A B C D

D、个人独资企业 2、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 A、无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两合公司 3、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上市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 B、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C、公司要想上市,其公开发行的股份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0%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D、公司上市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4、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下列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特征的是 A、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B、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C、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D、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5、关于一人公司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须一次足额缴纳,不得分期交付 B、一个主体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按照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类型,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正确错误

正确错误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的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 正确错误 、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及从属关系进行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正确错误 、我国最早的成文公司法是清政府在年颁布的《公司律》,其中规定了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正确错误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