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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盐城市鞍湖实验学校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职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安全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工作失职、违反法律法规,引起教育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后果的,均为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学生活动期间,教职工应该到岗,而没有到岗履行职责;

2、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负有教育责任而不加劝阻、引导;

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

4、未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作业,不按规定批改学生作业;

5、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对学生成绩评定不客观公正;

6、教师上课衣冠不整、仪态不端,以及各种干扰课堂教学的行为等;

7、上课期间勒令学生离开教室,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8、留学生在办公室等场所补做作业或接受教育而影响后续课程学习;

9、学生外出活动时带队教师擅自离队;

10、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1、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的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离超过三分钟以上。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1、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使学生身心发展受到不良影响;

2、不尊重家长,言行不当,与家长发生大吵大闹;

3、拒绝接受分管处室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安全保卫任务;

4、不按时拟定或交送考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命题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规定改正;

5、不按考试评分标准随意评卷或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

6、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做好教育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用品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7、不遵守监考规定,未按时到达监考岗位,或对学生作弊视而不见;

8、对安全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学生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

9、移用或过失损坏消防设施和其它安全防范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0、发现或知道学生未到校或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时,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11、学习期间勒令学生回家或放学后留学生在校而教师离校;

12、管理不善,导致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设施重大损失(价值5000元以上);

13、妨碍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和教职工正当行使职权;

14、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素质报告书》或《留下脚印一串串》,家长有反映。

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重大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2、为学生提供校舍、场地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发现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整改的;

3、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宣扬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或煽动学生闹事而造成教育教学秩序混乱;

4、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泄露试题或怂恿、参与学生舞弊,影响恶劣;

5、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影响恶劣;

6、玩忽职守,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使教育教学秩序混乱,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学校声誉;

7、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及其它重要教育教学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损失;

8、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9、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

10、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学生违法犯罪时,未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造成后果;

11、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12、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于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它活动,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13、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14、其它失职、违章、违法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条教育教学安全事故报告由年级组、教研组提出,分管处室在查清事实后予以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对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的处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方式:

1、对造成一般教育教学事故者,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

2、造成严重教育教学事故者,除个人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40%;

3、造成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40%直至100%;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解聘,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凡属个人造成的教育教学的安全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凡属无直接责任者或集体错误的决定所造成的教育教学事故,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长的责任。

第九条凡属教育教学事故,均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本人的态度做出处理,并与岗位津贴、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等挂钩。受过本《处理办法》处罚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岗位津贴和职务评聘根据具体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条凡发生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本着从严治校、实事求事的原则和对学校事业负责的精神,如实上报。如隐瞒真相,姑息错误,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渎职责任。

第十一条本处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违反操作常规造成后果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2009年9月1日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牟县紫薇路小学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及“一票否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责任追究要遵循上级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公正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定,通知等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2、对上级安全检查及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正确对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进行非法活动的,部门领导排查不力或隐瞒不报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经常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责任的认定

1、部门领导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安全防范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2)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3)部门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按有关规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2、直接责任人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2)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警,火灾等治安灾害性事故的。 (3)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罢餐、罢课的。 (4)发生案件不向部门领导、保卫处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中牟县紫薇路小学 2017年8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大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明确,出现事故责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教师要强化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细化安全责任目标,做到安全工作时时讲,周检查,月评比。若在校内外出现同学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与各班主任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室内电器、门窗、楼道、体育器材、幼儿园活动器材,一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儿入、离园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幼儿入园后,教师要做到人不离园。若幼儿入园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和教师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路途往返应遵守交通规则,要养成自觉排队的良好习惯,并由教师负责指定路队长管理好路队。若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路队护送教师的责任,其事故经查清原因后,有学校视情节处理。 四、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劳动,应报请县教体局或镇教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外出活动或劳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领导负全责,并追究负责教师的责任。 五、在体育课或体育比赛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学校领导及体育教师或组织活动教师的责任。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若发生饮用或食用不卫生饮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 七、因学校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出现下列失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灾的: 2、学生从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伤害的: 3、学生上、下楼不慎跌伤的; 4、体育课教师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的;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教学总结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 (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分级 第六条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较大教学责任事故; (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四)特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七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 2、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 4、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 5、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 1、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造成较大影响; 3、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请家长、取物品或做别的事情,无故不接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正职、各劳务队伍责任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事故; (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高空坠落事故; (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如下: 1、轻伤事故:负伤率在15‰以内(含15‰),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若负伤率超过15‰,事故单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扣除安全风险抵

押金100元。 2、重伤事故: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金的50%,事故责任单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和责任人各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元。多人重伤按人数乘金额计算,且取消全年安全奖。 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扣除安全教育基金3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个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情况的200-300%。 4、交通肇事:特种设备、火灾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扣除风险抵押金。 5、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决定。 第四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即扣除责任单位安全风险抵押件1000-2000元,责任人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200-500元。同种隐患对同一个作业队在半年内发三次以上整改通知的视为拒不执行。对于整改通知,各队伍应有信息回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信息,又未整改的视为拒不执行。 第五条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责任单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元,责任人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应追究有关队伍和有关主管部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8894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等单位(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教师教学责任事故及处理办法

教师教学责任事故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 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等各个方面。 第四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按照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客观公正,重在教育,旨在提高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教师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通知全体(或全班)学生停课。 3、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学生伤亡事故。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坏社会影响。 5、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资料,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6、教师及管理人员泄露试题,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7、因参与有偿家教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8、违反招生规定,收取招生学校礼券、现金,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9、值日、值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 10、因教育管理不当,造成学生出走、斗殴等重大事故发生。 11、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等不良后果。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铁煤集团建设公司安装工程项目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项目部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依法治理。根据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特制定项目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部分、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经理负责,经理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请节严重的报交总公司处理。 8、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50元。 9、连队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条、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连队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及职责 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要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安全工作都负有一定责任。责任追究对象为校长、分管副校长(负责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教职工。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协调例会,调度和协调学校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对学校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检查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保障学校安全。 (二)分管安全副校长(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者。健全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对分管的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校长报告工作。抓好领导班子和教

师队伍对学校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 (三)其他副校长(班子其他成员):是分工范围内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分工范围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常向分管副校长沟通情况,共同分析解决问题。 (四)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主任: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师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制订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检查学校各方面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工作。 (五)教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安全管理工作,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及时与相关处室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六)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直接组织责任人,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小卖部、宿舍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堂卫生及小卖部食品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落实整改。 (七)其它处室主任:是本处室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配合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对本处室分工的安全工作,经常性地督查和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同相关处室联系,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4844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安全卫生专干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中层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五、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六、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二、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三、会议内容 1、由公司安全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4、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 5、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文件、技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 6、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 7、每月1日下午定为安全生产例会时间。例会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动,由公司安全科负责提前通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59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版本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进一步增强职工及管理者的责任感,加大对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的类别 1、安全事故; 2、生产事故; 3、设备事故; 二、事故性质: 1、安全事故:轻伤(一类)重伤(二类)工亡(三类) 2、生产事故:一般(一类)重大(二类)特大(三类) 3、设备事故:一般(一类)重大(二类)特

大(三类) 三、事故追究责任者 1、安全事故: ⑴、生产或清理中:追究钳工正副班长、车间安全员、工艺员责任。 ⑵、在修检过程中:主要追究钳工班长、车间安全员、机电员责任。 2、生产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工艺技术员责任。 3、设备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机电技术员责任。 四、考核办法 一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通报批评,扣罚半月奖金,车间安全员(工段长)及相关技术员扣罚当月奖金30%。

二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车间安全员(或工段长)及相关技术人员半月奖金。 三类事故:当班班长、工段安全员免职,车间安全员(工段长)记过处分,扣罚两月奖金,相关技术人员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盐城市鞍湖实验学校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职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安全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工作失职、违反法律法规,引起教育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后果的,均为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学生活动期间,教职工应该到岗,而没有到岗履行职责; 2、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负有教育责任而不加劝阻、引导; 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 4、未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作业,不按规定批改学生作业; 5、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对学生成绩评定不客观公正; 6、教师上课衣冠不整、仪态不端,以及各种干扰课堂教学的行为等; 7、上课期间勒令学生离开教室,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8、留学生在办公室等场所补做作业或接受教育而影响后续课程学习; 9、学生外出活动时带队教师擅自离队; 10、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1、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的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离超过三分钟以上。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1、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使学生身心发展受到不良影响; 2、不尊重家长,言行不当,与家长发生大吵大闹; 3、拒绝接受分管处室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安全保卫任务; 4、不按时拟定或交送考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命题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规定改正;

5、不按考试评分标准随意评卷或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 6、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做好教育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用品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7、不遵守监考规定,未按时到达监考岗位,或对学生作弊视而不见; 8、对安全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学生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 9、移用或过失损坏消防设施和其它安全防范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0、发现或知道学生未到校或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时,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11、学习期间勒令学生回家或放学后留学生在校而教师离校; 12、管理不善,导致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设施重大损失(价值5000元以上); 13、妨碍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和教职工正当行使职权; 14、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素质报告书》或《留下脚印一串串》,家长有反映。 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重大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2、为学生提供校舍、场地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发现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整改的; 3、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宣扬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或煽动学生闹事而造成教育教学秩序混乱; 4、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泄露试题或怂恿、参与学生舞弊,影响恶劣; 5、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影响恶劣; 6、玩忽职守,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使教育教学秩序混乱,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学校声誉; 7、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及其它重要教育教学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损失; 8、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9、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严重损失,法规和公司安促进公司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全生产文件规定,特制本制 度。 定分析、性责任确认责任追究安全事故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非人身伤害事故按1 集团公司的规定界定。、遵循原则2依法追究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热法⑴ 只的最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必须有法律依据。有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 ⑵平等追究的原则。平等追究,首先是指对每一个事故的责任者,都应该一视同仁,有责任、有违法行为就应当受到追究。同时,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同样的追究,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⑶严格追究的原则。违法必严是一贯原则,就是说执法要不折不扣,准确无误。

3、公司成立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经理任组长的安全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坚持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每次的责任追究情况都要形成书面材料。 . . 4、发生事故后,按公司《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找出造 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其它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类型,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 5、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凡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必须依照公司相 关规定,给予责任者严肃的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6、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及责任单位的个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得阻挠、干涉、隐瞒事故真相、包庇事故责任人。 8、各单位、部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有 效措施妥善处理。 9、任何单位和个都有权报告安全事故,有权向公司职能部门举报本 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10、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及经济处罚执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及时排查、认定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新疆公司安全大局稳定,特下发此责任追究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各子公司矿(厂),要按照公司要求,认真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永煤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2011】622号)执行。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要按照圆锥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从上之下一级一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副职1000元/条处罚,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5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

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2000元/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有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新疆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4000元/条处罚给予并纳入“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负主要责任,也必须比照事故给予责任追究。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二)、责任的划分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以达到预防、减少乃至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现特对工伤责任事故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生产部为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工伤事故进行如实的调查核实,明确工伤事故责任(1、非本人责任;2、本人负次要责任;3、本人负主要责任) 二、工伤程度的界定: 1、轻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元以下; 2、中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30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 3000元以上; 三、对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处罚 (一)非员工本人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50%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50元/次。肇事人罚款500元/次。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6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 罚款100元/次,肇事人罚款1000元/次。

3、重大工伤事故: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3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150元/次,肇事人罚款1500元/次。 (二)员工本人负次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5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1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1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200元。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2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2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5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2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3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1000元。 (三)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5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5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1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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