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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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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农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

累加补贴方案》的通知

豫农机计文〔2014〕32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加快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和推进高效植保机械化发展,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根据《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豫农机计文[2014]21号),决定在全省实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省级财政累加补贴政策,现将《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方案

2014年4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方案

为加快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和推进高效植保

机械化发展,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豫农机计文[2014]21号),决定在全省实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含秸秆捡拾压捆机、压捆机,以下简称秸秆捡拾压捆机)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省级财政累加补贴。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要任务,牢牢把握农作物秸秆利用的关键环节,重点突破植保机械化的技术制约,注重发挥财政累加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农民购买使用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的积极性,重点支持高标准粮田建设提升县和有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物质装备水平,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全面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补贴对象

秸秆捡拾压捆机累加补贴按《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对象执行。农用航空器的补贴对象为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浚县、滑县、原阳、长葛、舞阳、西平六个高标准粮田建设提升县(市)率先推进农用航空器发展。

三、补贴机具和标准

(一)补贴机具。综合考虑当前市场销售主导机型和技术成熟度,补贴机具原则上为纳入省级以上农机推广目录的产品。秸秆捡拾压捆机敞开补贴,不做数量限制。农用航空器补贴机具数量按照积极试点试验、稳妥稳步推进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全省控制在300架左右。

为推进技术进步,促进较大容量农用航空器发展,提高作业效率,对载药量35公斤以上农用航空器实行试验补贴,重点进行田间作业考核,总量控制在15台左右,试验范围限定在6个高标准粮田建设提升县(市)。

(二)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农民支付能力和当前市场相对成熟机型等因素,对补贴对象201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的秸秆捡拾压捆机实施20%的省级累加补贴。农用航空器,按载药量5-9公斤、10-34公斤,分别实施10%和20%的省级累加补贴,35公斤以上机型由省级财政补贴60%。(具体额度见附件1)

四、技术保障措施

(一)农用航空器由生产企业采取直销方式直接配送机具,实现供需对接。

(二)由农用航空器生产企业负责直接培训操作人员。

(三)对载药量35公斤以上农用航空器,由所在县农机推广站与购置主体签订合同,按项目管理进行田间作业试验考核。考核内容及要求,由省农机推广站制定。

五、操作实施要求

(一)下达补贴指标。为提高农用航空器补贴的精准性,由各市(县)开展农用航空器需求情况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省农机局、省财政厅下达分配架数和补贴指标。根据补贴对象实际购买情况,据实下达补贴资金。

(二)按时衔接操作。秸秆捡拾压捆机、农用航空器补贴实施要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紧密结合,必须在按规定完成农机购置补贴程序的基础上,办理登记核实手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优先满足补贴对象对秸秆捡拾压捆机和农用航空器的购置需求。

(三)补贴机具登记、核实。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结果,认真审核补贴档案材料,对已经获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累加补贴对象进行登记,填写《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累加补贴登记核实表》(附件2)、《2014年农用航空器累加补贴登记核实表》(附件3)。县级农机部门要组织对登记的农用航空器进行逐架验收,做到“见人、见

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由补贴对象签字盖章(或手印),县级农机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秸秆捡拾压捆机检查验收按《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豫农机计文〔2014〕21号)执行。补贴对象和生产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县级农机部门的补贴机具验收,否则取消购机者补贴资格。

(四)补贴资金支付。补贴资金实行“一卡(折)通”支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法人补贴资金支付法人账户。县级农机部门根据登记核实汇总表,提出累加补贴资金支付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购置登记核实表一份(原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支付意见,由补贴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辖市农机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直接上报),省辖市农机局、财政局汇总后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机局将累加补贴资金下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由县级财政部门将累加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民(法人)账户。累加补贴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实行一次性统一支付。各省辖市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区登记核实汇总表,一式两份原件,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

(五)加强部门合作。县级农机部门要主动与农业部门

加强配合,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农业部门全程参与方案制定、购机对象审定等工作,并动态关注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对出现的情况及时处置,或报省农机局调整完善。

六、工作措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豫农机计文〔2014〕21号)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引导,科学调控,加强监管,规范操作,严肃纪律,确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河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累加补贴额一览表

2、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累加补贴登记核实

3、2014年农用航空器累加补贴登记核实表

4、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累加补贴信息统计

5、2014年农用航空器累加补贴信息统计表

附件1

河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累加补贴额一览表

7

附件2

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累加补贴登记核实表

填报单位(章):上报时间:年月日

注:此表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按机具类别填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8

附件3

2014年农用航空器累加补贴登记核实表

填报单位(章):上报时间:年月日

9

注:此表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按机具类别填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10

附件4

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累加补贴信息统计表

上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5

2014年农用航空器累加补贴信息统计表

上报时间:年月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财政监管-专家库操作指南

财政监管-专家库操作指南 政采云专家库系统中主要涉及的用户类型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集采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财政监管等,本指南主要阐述财政监管部门对专家注册审核、专家管理的操作指南。 一、使用说明 (一)岗位权限配置 财政监管在专家管理过程中所需关联的岗位权限。 岗位主要功能权限 经办岗-专家—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初审)-专家—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监察岗-专家—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终审)-专家—专家管理—职称范围维护 (二)主操作页面说明 财政监管的专家管理在专家资料管理、专家注册审核、专家职称管理菜单以及右侧页面中进行操作。

二、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注册审核 专家列表中登记类型有 9 种。其中网上注册、信息变更、注销、取消注销需要经过财政监管初审和终审(两岗审核);直接录入、晋升、降级、挂起、取消挂起需要终审(一岗审核)。 1.专家注册初审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 1)在“全部”或“待审核”标签页选择状态为“待审核”的专家列表,点击【审核】 (可对每项内容进行批注意见); 2)选择“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专家的初审,选择 “不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返回给提交人修改信息。完成状态:审核通过后状态为“待终审”。 2.专家注册终审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

1)在“全部”或“待审核”标签页选择状态为“待终审”的专家列表,点击【审核】,可对 每项内容进行批注意见; 2)选择“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专家的终审,选 择“不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返回给提交人修改信息。 完成状态:终审通过后成为正式专家。 (二)专家维护管理 平台中专家的状态共有 4 种:“临时专家”(未入库)、“正式专家”(已入库)、“已挂起”、“已注销”,专家管理人员可快速通过标签页进行专家过滤:全部、正式专家、临时专家、已注销、已挂起。 1.新增正式专家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1)页面右上角点击【新增】,专家类别选择【正式专家】,并完善专家信息:基本 信息、工作履历、现有职称、执业资格,输入过程中可点击右上角的【保存】; 2)必填项输入完成后,可选择右上角的【直接通过】或【提交审核】; 3)如果选择【直接通过】则专家直接入库,专家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短 信通知; 4)如果选择【提交审核】,则需要财政监管专家管理审核,(终审人员)审核通过 后,录入的专家才成为正式专家,同时用户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短信通知。 2.新增临时专家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建建〔2006〕263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促进评标公平、公正,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建。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省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0人。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对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库的管理。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和抽取服务。 3、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准,并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库注册,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复兼职。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组建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

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4、评标专家申请人除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凡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者,也可申报评标专家。 5、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均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6、申报评标专家可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须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提供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属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勘查、设计单位,可直接报送。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对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训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录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三、评标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8、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否则,评标无效。 9、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技术特别复杂的重大工程项目,当地分库专家不能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财行[2015]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2015〕2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锯《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执行财政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

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20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和提高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老工伤问题是制度转轨遗留的历史问题,是工伤保险工作中多年悬而未决的一大难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将全国130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目标。我省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2007年就开始探索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目前,全省已将参保单位5.8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单位老工伤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煤炭等特殊行业历史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争议,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亟待加以解决。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也是郭庚茂省长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目前,我省普遍仍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个别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常常不足支付当期发生事故的费用,更无力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因此,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扩大基金统筹规模,不仅有利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和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更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和促进老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对建立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 豫财建【2011】3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 (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法规名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豫人社养老[2010]1号 【颁布时间】2010-04-16 【实施时间】2010-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河南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河南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07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 河南省农业厅 豫财农〔2009〕278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0年省级预算(草案)的通知》(豫财办预[2009]175号)精神,为保障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2010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现将2010年河南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报,各地农

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做好项目的审核、汇总工作。 三、各地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申报项目数量和项目承担单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各地农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按项目分类联合行文,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申报项目汇总表统一上报省农业厅财务处,同时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电子文档(EXCEL格式)发送到hnsnytcwc@https://www.sodocs.net/doc/1e8514916.html,信箱。 附件:1.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指南 2.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指南 3.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指南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项目指南 5.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南 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指南 7.2010年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指南 一、项目名称: 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 二、项目实施内容 该项目依据各地自然生态条件和农作物优势生态区域布局,重点突出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试验、示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作物高产、高效优良品种的引进与生产示范。 (二)优质农作物品种增产增效综合配套栽培技术研究与推广。 (三)优势农作物品质形成机理、病虫害生物防治及保优节本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 三、立项条件 (一)符合《河南省实施大宗农产品优质化工程意见》、《河南省小麦品质区划》等规划要求,有较好的生产条件。 (二)具有自然区域优势,适宜进行生产技术研究与试验示范。 (三)项目单位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完善的技术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困难企业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豫工信[2012]58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02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办公室、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困难 企业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工信〔2012〕58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

纠风办、政府国资委(局、办)、地税局、政府金融办、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相关部门: 为应对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1.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的各类收费。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2.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切实落实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优惠政策,对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要给予倾斜支持。 3.开展“六乱”集中整治活动。突出困难行业和困难领域,集中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坚决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二、实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4.缓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12月31日前,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5.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11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9 【实施日期】2009.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9]1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九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居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五)强化财政调控经济职能,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效运用国有资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六)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分配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7.16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附件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郑州市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 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人社[2015]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20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7号)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更多地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申请使用条件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2008年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厅反腐倡廉建设主要任务,厅党组制定了《河南省财政厅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分解目标,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于5月31日前报送驻厅监察室。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200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总责任人:厅党组书记、厅长钱国玉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财政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厅党组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既抓分管业务又抓廉政建设,既抓本级又带系统。 分管领导责任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鲁轶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舟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荃 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阳 副巡视员李斌 牵头单位责任人: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王建新 配合单位责任人:人事教育处处长岳文华 办公室主任王雪云 (二)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全国财政反腐倡廉建设会议、省纪委三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全省财政反腐倡廉建设会议,安排部署全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 分管领导责任人: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阳 牵头单位责任人: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王建新 办公室主任王雪云 (三)认真制定全厅和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责任目标,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厅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定期听取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汇报;坚持平时督促、半年检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南和中原经济区,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科技人才支持。 第二条为聚集科技人才要素,合理分配科技人才资源,促进高级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高级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者条件 第三条入库人员范围:在河南省境内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 第四条申请入库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3、热心为河南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政府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

技人员。 第五条入库专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具有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 3、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在所属学术技术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前瞻性; 4、在省级以上学术团体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5、在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第三章申请与推荐 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 第七条申请者须填写《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登记表》,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业绩成果等相应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第八条建立专家诚信档案。申请者需对自己提供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业绩和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入库人选推荐实行属地管理,经过所在省辖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豫人社[2017]7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9.20 【实施日期】201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7〕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和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大众创业扶持项目(含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相关条款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0日 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推进大众创业,激发社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条项目评审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通过项目扶持,带动就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申报的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采购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子系统操作手册 (采购中心、代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信息网络中心 2010年09月

目录 第1章系统登录 (1) 第2章待办任务 (2) 第3章修改密码 (2) 第4章专家抽取 (3) 4.1创建抽取项目 (3) 4.2审核抽取项目 (5) 4.3抽取通知专家 (7) 4.4查询抽取项目(本地域) (12) 4.5录入评价资料 (13) 4.6查看评价资料 (14) 4.7查询抽取项目(按操作员) (16) 4.8查看评价资料(按操作员) (17)

第1章系统登录 在新疆政府采购网首页(图1-1)中点击专家库或者快速通道的专家登记,系统转到专家库登录页面。 图1-1首页 专家在注册完毕后系统会默认分配给注册的专家一个账号和密码;如果登录人员是机构(使用单位和监管单位)管理员,那么,系统管理员会分配给各机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如果是机构操作员,那么机构管理员会分配给操作员帐号和密码。 各角色用户,在专家库登录界面如图1-2所示输入名称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系统显示登录界面(见图1-3)。 图1-2专家库登录页面

图1-3 专家库系统页面 第2章待办任务 用户登录到系统首先看的是自己的待办任务,方便工作。如果有待办任务,在待办任务中点击,系统自动转到该任务处理页面。图2-1中“审核网上评委(19)”表示该操作员需要审核的专家数为19个。“审核抽取结果(12)”表示有12个项目已抽取专家需要采购办进行结果审核。 图2-1待办任务 第3章修改密码 单击系统主页面左方的功能菜单中的“修改密码”菜单,在下拉菜单中单击“修改密码”功能点,进入修改用户密码页面(见图3-1)。 在此页面中机构管理员可修改自己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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