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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资深刑辩律师:我国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成都资深刑辩律师:我国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成都资深刑辩律师:我国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我国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一、文献阅读

(一)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其核心观点:1.构成要件(Tatbestand)一词正式在刑法中的采用,应当追溯到费尔巴哈在1801年出版的《现行德国普通刑法教科书》,日本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最终定型,应当以小野清一郎在1953年出版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书为标志;2.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该书可以说是对我国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重大影响的一本专著。特拉伊宁所说的犯罪构成要件,亦被译为犯罪构成因素,它从属于犯罪构成,而犯罪要件则从属于犯罪概念,其把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都纳入犯罪构成要件;3.何秉松教授提出了把犯罪构成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的新体系,其中,行为要件又分为行为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和行为的客观要件(行为的方式方法及其所造成的结果或可能造成的结果,行为侵害的客体或对象,行为的情况等)。行为主体要件分为行为主体的一般要件(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和行为主体的某些特殊要件(身份犯、首要分子和惯犯);4.姜伟在《犯罪构成比较研究》中让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做比较,我国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某罪的犯罪构成,就意味着成立犯罪,这种学说称为一体化构成。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仅记述行为的事实特征,是犯罪论体系的出发点,是犯罪成立要件之一,这种学说称为异体论构成;5.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没有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本身所具有的类型化特征,体现的是一种类型化的思维方法)、

没有出罪事由、没有归责、没有阶层;6德日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安排, 体现了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定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的定罪思维方法。成都刑事辩护都燕果

(二)周光权:“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其核心观点:1.四要件理论只要根据形式要件的符合性的简单判断即可得出实质上构成犯罪的结论,而一旦到了罪与非罪模糊不清的关节点上,构成要件的标准便全无用场,这是再无任何有效的科学方法可供遵循;2.三阶层理论在构

成要件阶段,就对行为进行事实上的检验;在违法性阶段,对行为进行性质上的界定;在责任阶段,对能否将行为算在特定的人身上进行最后的推敲。如此反复、审慎思考,最终得出合理结论。四要件说不能从不同的侧面考察行为, 也不能多层次地对犯罪成立与否进行检验,必然导致的后果是:在司法裁判文书中, 只能对定罪的四个要件进行罗列,对定罪的推理过程无法进行揭示,对何以定罪的说理不充分、不透彻;3.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客观要件一定是被优先判断的, 从而确保裁判结论和法治立场相契合。而如果将四要件通说的观点贯彻到底,会得出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内心的危险性才是处罚对象的结论。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虽未明确抛弃行为概念,但是其降低了客观要件的重要性,使客观要件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https://www.sodocs.net/doc/1e9784233.html,/

(三)储槐植,高维俭:“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其核心观点:1.前苏联的刑法学者们之所以建构起平面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及“四要件说”,自有其道理和实用价值所在。因此我们认为,将犯罪构成的整体模型分解为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显然符合典型行为的特征,在现阶段中国制度转型的国情及……思维方式的背景下……并无重新构造之当务必要;2.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有其本土文化思维表达方式的基础,如传统的中国文化、业已本土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文化。同时,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业已为我国数以百万计的法律人所普遍接受和熟练运用,而且基于我国的本土文化思维方式,该理论结构非常易于被我国未来的法律人接受、理解与运用。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强行掐断已经生机勃勃的中国刑法学, 再移植进一个完全没有生存土壤的德日犯罪论体系或其他什么体系,是否有舍本逐末之嫌?

二、争议点

(一)四要件的体系是否完备,还是自相矛盾?

1.当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总和的情况,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在犯罪构成中予以排除,则必然会出现犯罪构成形式化现象,即行为符

合犯罪构成却不一定构成犯罪,从而又否定了犯罪构成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总和之性质。这些例外情形的存在,极大地动摇了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的原则,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

2.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排除犯罪性事由会在犯罪构成要件中考察,只是在犯罪构成以外加以集中论述。这种形式上的脱节,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征使然:排除犯罪性行为具有与其他引致犯罪不成立的因素所不同的特点,需要在理论上将这一类行为集中研究;但这一类行为作为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在具体案件的审查中只能融合于要件之中,而无独立存在的余地,因为要件之外是没有东西具有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功能。https://www.sodocs.net/doc/1e9784233.html,/

(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否需要重构

1.我国学者认识到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缺乏阶层性的缺陷, 因而提出在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上, 贯彻客观优先的阶层递进理念, 因而认为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

2.另有学者比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如果犯罪成立条件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即使倡导客观优先的阶层递进理念,也是无济于事的。因此要想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定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结论只有一个——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到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成都刑事辩护都燕果

(三)共犯问题

1.四要件说在讨论共犯的成立条件时,名义上是在分析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但实质上沿用了讨论单独犯的故意、行为的简单套路,对很多复杂问题采用“绕开走”的办法,导致对很多问题的讨论只能是浅尝辄止。把适用于单独犯的犯罪构成理论简单借用到共犯论上,会带来思维判断简单化、共犯成立范围广的危险。

2.此外,四要件说作为一种平面的体系,难以对行为进行分层次评价,难以在不同的评价阶段得出相应的结论,共犯在何种意义上、在哪一个犯罪评价阶层“共同”,就难以展开讨论;在处理共犯关系问题上,尤其是正犯和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关系、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等问题时,明显捉襟见肘。

3.处罚共犯的惟一根据在于:共犯行为导致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法益侵害后果,即共犯行为与正犯基于构成要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对共犯之所以要归责,不是因为其行为导致正犯堕落,或者引起了正犯的违法行为,而是正犯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且侵害法益的行为,反过来印证了共犯行为是侵害法益、违法规范、值得处罚的行为。成都刑事辩护都燕果

(四)犯罪构成理论的移植

1.不少刑法学者主张全面移植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以替代我国的四要件模式, 从而实现我国大陆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全面转型。

2.我国大多数刑法学者持反对态度。反对者的基本立场大体为:我国的四要件理论模式与国外两大法系之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模式皆为根植于其各自法律文化土壤中的理论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其道理,也各有其不完善之处,且各已为各自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适就,虽可相互借鉴,但不宜全面移植,否则会“水土不服”———全面移植的“革命性”方案有失于对我国大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深切考虑,不可取。成都刑事辩护都燕果

三、思考与疑问

(一)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如何?为什么说是思维方法的问题?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被称为“全构成要件”理论,在此种条件下,为什么说构成要件丧失了特定性,同时也丧失了类型性?

(二)排除犯罪性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吗?如何放置于四要件中?是加入进某个要件,还是作为新增加的独立要件?(周光权授主张把犯罪成立要件分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阻却事由三个阶层,由此形成“新三阶层论”。但只要不承认排除犯罪性行为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则其逻辑矛盾仍然没有克服。如果承认排除犯罪性行为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则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随之破局。)

(三)形式上要件不具备阶层关系的体系是否意味着其在逻辑上是不能自立的?是否存在根本的实用缺陷?https://www.sodocs.net/doc/1e9784233.html,/

(四)三阶层与四构成要件核心区别是否在于思维模式的变更?(三阶层在确认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之后,才检验是否符合主观构成要件;而四构成过于重视行为

人主观思想,对于司法实务的影响是巨大的,也是消极的。)如果我国改革了理论,但实践中刑法学主观主义色彩仍然过浓的思维模式没有转变过来如何解决?抑或者改革的重点不在于模式而在于理念?

(五)四构成理论注重主观是否会导致对不能犯未遂的扩大处罚?三阶层理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上是否会遗漏对于法益侵害危险性极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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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是否合理,证据收集是否完善。 2、接过案件,把案件转手卖给不认识的另一个离婚婚姻律师的离婚婚姻律师不能找; 很多打过官司当事人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你慕名大离婚婚姻律师而去,交纳很贵的离婚婚姻律师费,随后你发现为你服务的是另外一个你不认识的离婚婚姻律师,我想说的是如果他们不是一个团队,如果为你服务的离婚婚姻律师不是你谈案离婚婚姻律师的助理的话,很有可能你的案件被转卖了,很有可能在为你办理案件的离婚婚姻律师只是拿的微薄的离婚婚姻律师费在服务。这在离婚婚姻律师界很平常,老离婚婚姻律师案件多,新离婚婚姻律师案件少,老离婚婚姻律师忙不过来,把案件交给新离婚婚姻律师做,看似非常合理。但是由于法律服务的特殊性,我认为这应该属于欺诈,因为当事人相信你才会委托,才会交纳高额的离婚婚姻律师费,然而你随后把案件转手卖给另外一个离婚婚姻律师,那你是什么?是包工头吗?为什么不在谈案前期把案件主办离婚婚姻律师介绍给当事人认识?为什么在当事人确定委托和交完离婚婚姻律师费才介绍呢? 3、暗示与法官有某种特殊关系,动不动以各种名义问你要钱的离婚婚姻律师不能找; 曾经有位当事人在找到我们时候,告诉我们他去法院咨询立案,被法院门口发小广告的一名自称“离婚婚姻律师”约谈。后该当事人委托该“离婚婚姻律师”为其书写起诉状,收费300元,后该“离婚婚姻律师”以和司法局长吃饭为由,骗的当事人500元后不再联系。该名离婚婚姻律师也比较LOW,打官司跟司法局有关系吗?需要申请法律援助还是怎么样我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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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打官司不确定因素太多,如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法官的倾向性、诉讼策略、双方的力量、关系、甚至是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等因素。但是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和刑事刑案律师的努力是可控因素,但是还有很多未知因素,当事人着眼于办理结果不如着眼于刑事刑案律师办理过程,看刑事刑案律师头脑是否清晰,诉讼策略是否合理,证据收集是否完善。 2、接过案件,把案件转手卖给不认识的另一个刑事刑案律师的刑事刑案律师不能找; 很多打过官司当事人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你慕名大刑事刑案律师而去,交纳很贵的刑事刑案律师费,随后你发现为你服务的是另外一个你不认识的刑事刑案律师,我想说的是如果他们不是一个团队,如果为你服务的刑事刑案律师不是你谈案刑事刑案律师的助理的话,很有可能你的案件被转卖了,很有可能在为你办理案件的刑事刑案律师只是拿的微薄的刑事刑案律师费在服务。这在刑事刑案律师界很平常,老刑事刑案律师案件多,新刑事刑案律师案件少,老刑事刑案律师忙不过来,把案件交给新刑事刑案律师做,看似非常合理。但是由于法律服务的特殊性,我认为这应该属于欺诈,因为当事人相信你才会委托,才会交纳高额的刑事刑案律师费,然而你随后把案件转手卖给另外一个刑事刑案律师,那你是什么?是包工头吗?为什么不在谈案前期把案件主办刑事刑案律师介绍给当事人认识?为什么在当事人确定委托和交完刑事刑案律师费才介绍呢? 3、暗示与法官有某种特殊关系,动不动以各种名义问你要钱的刑事刑案律师不能找; 曾经有位当事人在找到我们时候,告诉我们他去法院咨询立案,被法院门口

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我国刑法当中对于经济犯罪的分类是特别的详细的。像非法集资或者说是行贿受、贿案件的,这些都是属于经济犯罪当中的一种。公安部门在侦查经济犯罪的时候,其实有是有着专门的部门来进行查处的,而且经济犯罪侦查要区别于其他的刑事案件。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一、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二、经济犯罪侦查手段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对抗性更强,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确保克敌制胜。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重视立案前的审查工作。

抓住对书证或商品的鉴定,判明性质,扩大线索来源;抓住财务审计,核查被侵害标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抓住有关通讯、交通工具等线索特征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踪;抓住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环节,查证犯罪事实已目前,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刚刚萌芽,上述探讨对于活跃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在侦查方法的研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性质的界定。 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的前提,调查取证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所以案件的定性不仅是刑法学研究的问题,侦查方法的研究也须以此为基础。 2、犯罪手段和类型。 对犯罪手段和类型进行剖析,是研究侦查方法的重要前提。经济犯罪的智能性特点较为突出,其犯罪手段较为复杂而且与经济业务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犯罪手段值得认真研究。就某一类案件而言,由于犯罪发生的环节和犯罪手段不同,此类案件也可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唯有对犯罪手段和类型有较深入了解,才能提出针对性强的侦查方法。

律师阅卷的方法与技巧

律师阅卷与方法技巧 韩冰 在讲这个课题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个问题。 ·阅卷笔录的重要意义 有的律师阅卷时不做阅卷笔录,可能是出于下面的原因:一、认为材料可以复印,直接在材料上圈圈点点也是一种阅卷的方法;二、有时案件比较简单,看几遍就可以掌握细节。 那么,做阅卷笔录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做阅卷笔录这项工作不是无用功,它实际上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阅卷笔录是办理案件、看材料这一过程的工作反映; 二、阅卷笔录是阶段性的工作成果; 三、阅卷笔录还是要保留的档案的一部分。 之所以要先讨论这个问题,是要帮助大家认识到阅卷的重要性。可以不夸张地说,阅卷的程度决定了律师在后面一系列的工作中能做到什么程度。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从何而来?现在审判工作讲效率,一般的小案件并没有给律师多少独立自由发言的时间。就在这很短的时间里,律师想要表现自己的基础是什么?仅仅注重法庭上的那小段时间是不够的,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都在于阅卷。 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总体可分为三大部分,即:阅卷的目的、阅卷的方法和阅卷的原则。 第一部分阅卷的目的 阅卷的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 (一)了解案情; (二)发现疑点; (三)厘清思路; (四)查找依据; (五)评估目的;

(六)协助审理。 一、了解案情 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最基本的要素入手来说这个问题。任何一个案件,不论民事、刑事,不论简单、复杂,都会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结果。 用什么方法了解案件事实?拿到案卷材料后,我们可以尝试列表,将案件的各要素一一列举。 例如:一个含有3起事实的案件,可以这样描述案情—— 事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事实1 2010.6.20 十月大厦众多阅卷——事实2 ………………………… 事实3 ………………………… 这样,案情中需要了解的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通过这样的表格就会很快发现,从而更好地达到阅卷目的。 通过阅卷了解了案情以后,我们才能知道下一步动作。 看材料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律师看的材料与证据密不可分,阅卷一定要看案件材料是否能够成为证据。工作中我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公检法虽有一套符合自己特点的工作流程,但这些工作流程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材料也不一定符合证据要求。这就需要律师从最基础的工作——阅卷中对材料进行筛选,所以做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 思考: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是证据吗? 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案卷材料中有时会含有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这部分“事实”通常是由办案说明的材料而来。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办案说明是不是证据?二、办案说明能不能证明事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应当能够发现这其中的问题。另外,一个办案说明如果是证据,它是属于书证,还是属于证人证言?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办案说明并不在这些种类的范围之内。如果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违法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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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律师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 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根据审查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 案卷到手后,首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进行程序审查,从报案、管辖、立案、破案材料、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手续,直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各种程序性的文书,以及各种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都要按照时间顺序一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载下来。通过程序性审查能够发现的问题一般有管辖不符合规定,如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立案不符合标准,如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立案,或者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侦查或检察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或相关手续不合法;搜查、扣押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讯问、询问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程序严重违法将导致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机关,将案件撤回或者退回;对不属于严重违法的程序瑕疵,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补正。 (二)实体性审查 体审查是对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审查证据的三性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针对指控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相关证据,审查中按照从单个证据审查到同类证据对比审查,再到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的顺序进行。在这里为了说明不同的审查方式的特殊要求,因而分别讲述,实践中则往往是综合进行的。 1.审查证据的三性。这是从证据自身特征的角度,侧重审查证据材料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可以说是审查证据成立的要件。审查证据的三性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但不是侧重分析证据能够证明的案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 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

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推荐:成都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推荐:成都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现在法律行业就是一个双盲的市场,当事人也抱怨找不到律师,律师也抱怨找不到当事人,一个律所主任说:“拿到案子之后打官司其实最轻松了,拿到案子之前的事情反而是最累的。”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信任”,最缺乏的也是“信任”,所以很多律师给一个公司打了一场官司之后,这个公司就只找他打官司,原因无他,信任而已。成都律师事务所哪家好?怎样找一个合适的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样的律师不能找? 1、打包票的律师不能找,打包票的多半都是骗子; 第一、为什么律师不能给当事人做出承诺,因为这是司法部明确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和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做出不当承诺。 第二、打官司不确定因素太多,如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法官的倾向性、诉讼策略、双方的力量、关系、甚至是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等因素。但是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是可控因素,但是还有很多未知因素,当事人着眼于办理结果不如着眼于律师办理过程,看律师头脑是否清晰,诉讼策略是否合理,证据

收集是否完善。 2、接过案件,把案件转手卖给不认识的另一个律师的律师不能找; 很多打过官司当事人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你慕名大律师而去,交纳很贵的律师费,随后你发现为你服务的是另外一个你不认识的律师,我想说的是如果他们不是一个团队,如果为你服务的律师不是你谈案律师的助理的话,很有可能你的案件被转卖了,很有可能在为你办理案件的律师只是拿的微薄的律师费在服务。这在律师界很平常,老律师案件多,新律师案件少,老律师忙不过来,把案件交给新律师做,看似非常合理。但是由于法律服务的特殊性,我认为这应该属于欺诈,因为当事人相信你才会委托,才会交纳高额的律师费,然而你随后把案件转手卖给另外一个律师,那你是什么?是包工头吗?为什么不在谈案前期把案件主办律师介绍给当事人认识?为什么在当事人确定委托和交完律师费才介绍呢? 3、暗示与法官有某种特殊关系,动不动以各种名义问你要钱的律师不能找; 曾经有位当事人在找到我们时候,告诉我们他去法院咨询立案,被法院门口发小广告的一名自称“律师”约谈。后该当事人委托该“律师”为其书写起诉状,收费300元,后该“律师”以和司法局长吃饭为由,骗的当事人500元后不再联系。该名律师也比较LOW,打官司跟司法局有关系吗?需要申请法律援助还是怎么样我不得而知? 二、如何才能找到一名合适的律师呢? 1、一定选择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确定你找的是一名律师。

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毕业实习周记范文原创全套

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毕业实习周记全套 (本人在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相关岗位3个月的实习,十二篇周记,总结一篇,全部原创,共6500字,欢迎下载参考) 姓名:杜宗飞 学号:2011090118 专业:经济犯罪侦查专业 班级:经济犯罪侦查专业01班 指导教师:赵晓明

第1周 作为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大学生,我很荣幸能够进入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相关的岗位实习。相信每个人都有第一天上班的经历,也会对第一天上班有着深刻的感受及体会。尤其是从未有过工作经历的职场大学们。 头几天实习,心情自然是激动而又紧张的,激动是觉得自己终于有机会进入职场工作,紧张是因为要面对一个完全陌生的职场环境。刚开始,岗位实习不用做太多的工作,基本都是在熟悉新工作的环境,单位内部文化,以及工作中日常所需要知道的一些事物等。对于这个职位的一切还很陌生,但是学会快速适应陌生的环境,是一种锻炼自我的过程,是我第一件要学的技能。这次实习为以后步入职场打下基础。第一周领导让我和办公室的其他职员相互认识了一下,并给我分配了一个师父,我以后在这里的实习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都可以找他帮忙。 一周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原以为实习的日子会比较枯燥的,不过老实说第一周的实习还是比较轻松愉快的,嘿嘿,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我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了,在接下去的日子里我会继续努力的。生活并不简单,我们要勇往直前!再苦再累,我也要坚持下去,只要坚持着,总会有微笑的一天。虽然第一周的实习没什么事情,比较轻松,但我并不放松,依然会本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努力进取,以最大的热情融入实习生活中。 虽然第一周的实习没什么事情,比较轻松,但我并不放松,依然会本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努力进取,以最大的热情融入实习生活中。 第2周 过一周的实习,对自己岗位的运作流程也有了一些了解,虽然我是读是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但和实习岗位实践有些脱节,这周一直是在给我们培训那些业务的理论知识,感觉又回到了学校上课的时候。虽然我对业务还没有那么熟悉,也会有很多的不懂,但是我慢慢学会了如何去处理一些事情。在工作地过程中明白了主动的重要性,在你可以选择的时候,就要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有时候遇到工作过程中的棘手问题,心里会特别的憋屈,但是过会也就好了,我想只要积极学习积极办事,做好自己份内事,不懂就问,多做少说就会有意想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前言 绝没有天衣无缝的指控,只有找不到辩点的律师! ——据传,出自某著名公诉人 刑辩律师最大的痛点,不是频繁的会见,不是连续数日的庭审,更不是当事人的不理解,也不是个别公检法无故加之的刁难。而是,面对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卷宗,一筹莫展——狗咬刺猬,无从下口。 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或者好工具,能够解决这个难题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通过向一些技术高手(包括但不限于镐赞、林广军、莫丽冰)学习,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完全可以整理出来一套实操性很强的阅卷神器套装。 第一部分传统阅卷法 之前,刑辩同行们的阅卷方法,其实挺丰富多彩的,各门各派都有自己的独门绝技,各有特色,比如表格法阅卷、制图法阅卷、流程图阅卷、思维导图法阅卷等等不一而足。 更神奇的还有人打印两套卷宗,把认为关键材料直接剪裁掉,重审装订成册,这应该是受李敖“裁书学习法”的启发,发明创造的。

这些方法虽然百花齐放,貌似很不错,但是却都有致命的缺点——阅卷时耗时耗力,搞的精疲力尽,开庭时手忙脚乱,导致庭审效果不佳,最终引来客户的抱怨。 费了很大的劲,出了很大的力,却没有得到期待的效果。 这就是所谓的“出力不讨好”吧? 第二部分黄金圈法则 有一本书写的很好,书名是《从为什么开始》,讲的是只有先想明白做一件事的目的或目标,也就是为什么做这件事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做好一件事。 具体来说,就是要想明白三个问题:Why?What?How? 1.为什么要做这件事? 2.用什么工具或方法做这件事? 3.具体如何来做这件事? 其实,如真正想明白这三个问题,高效阅卷的事,基本就解决了九成。 〇一Why 我们先来考虑几个“为什么”的问题。 刑辩律师为什么要阅卷? 答案应该是: 找出辩护要点,总结质证意见,准备庭审方案。 另外,不阅卷的后果,其实也挺可怕的。君不见,有些辩护律师由于不认真阅卷,而导致质证没预案,庭审被控方碾压,律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就是指用虚假的手段、和不正当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交诈骗。下面就有云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以及社会环境的复杂,日常的纠纷在所难免,并且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那么律师就成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的桥梁,一个良好的律师不仅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合理地解决掉纠纷,并且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那么,成都作为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有哪些知名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目前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中用户口碑以及信誉度比较突出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虽然“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在品牌知名度不及泰仁和顶泰,律所规模也不及泰和泰;但是作为服务于四川地方的老牌律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自创建以来就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为要务,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的走到了今天。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坐落于天府之国四川省会——成都,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府广场东侧东御街19号5A甲级写字楼茂业天地,交通便利地铁1、2号线可直达。本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的律师团队,大多数在国内外有名气的大学的法学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博士、硕士学位,许多律师还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格。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院校专家、学者、各界名流担任顾问,为四川川蓉战略和特殊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从成立至今始终努力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不断改革,并以公检法背景律师团队、专业的行政服务、坚韧的党建精神为依托,竭力打造一个更具影响力与号召力的律师生态圈。

经济犯罪侦查科目自测试卷

矿区分局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题 (经济犯罪侦查科目自测试卷)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1、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如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对受行政处分的人们警察,应当一并降低警衔或取消警衔。() 5、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7、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8、办案人民警察收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左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9、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不认为

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 12、甲为了谋杀乙,在乙的饭菜中投毒,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应负刑事责任。() 13、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1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15、犯罪事实已全部查清是提请批准逮捕的必要条件。() 16、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7、证券交易只能以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19、走私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也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 20、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可以重复冻结一次。()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执法为民是( )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A、为人民服务 B、人权至上 C、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把法律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主要依据是() A、适用范围不同 B、制定和表达方式不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

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 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不管我们遇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都想找一个好的律师咨询。不过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很多人想咨询又怕给很多钱,虽然现在网上有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有苗费咨询,但是人们总是心存疑虑,害怕只是幌子。如果是正规的事务所,一般在线上咨询是免费的。 很多当事人在遭遇法律问题的时候,自己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或者身边也没有朋友可以咨询。选择在网络上搜寻相关答案,这也是一种方式。但是由于网上信息驳杂,解决方案也不会为您量身订制,所以有可能存在偏差。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有急切且相对复杂的法律诉求,可以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请放心,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一般都是免费的。 正规的事务所会提供免费的线上咨询,那么什么才是正规的事务所?看一下事务所有没有审查资格。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

要审查律师的资格,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 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成都京师律师事务所有很多比较知名的律师,在网上的搜索率比较高,整个律所虽然在四川的名气不是很大,但是事务所的业务能力是很强的,官司的胜诉率比较高,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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