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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春城街道黎迫坑建筑用花岗岩石场

阳春春城街道黎迫坑建筑用花岗岩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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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春城街道黎迫坑建筑用花岗岩石场

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双方依照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阳春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梁广均

单位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西路. 邮政编码:529600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市春城街道黎迫坑建筑用花岗岩石场采矿权网上竞价出让方案的批复》(春府办复[2018]411号)和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出让采矿权。

第四条甲方应当会同春城街道和有关部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因甲方过错对乙方采矿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享有依法请求恢复原状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采矿权的交付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第六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矿区范围由下表6个坐标圈定(1980西安坐标系):

矿区面积为0.1678平方公里,开采标高+85米。

开采主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为672.69万立方米,矿山设计规模为30万立方米/年,产品方案为建筑用花岗岩碎石、石粉。

第七条甲方同意将采矿权出让给乙方,矿山开采规模30万立方米/年,采矿权一次性整体出让,出让期限为23年5个月(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包含1年基建期),先登记发证20年。

第八条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此出让收益不包括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他法定税费。

第九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3个月内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原缴交的竞买履约保证金可以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在申领采矿许可证之前,乙方应当按下列要求准备相关的采矿权登记材料:

(1)办理土地和林地使用手续,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并办理相关评审、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2)与甲方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并按规定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甲方签订土地复垦合同,并按规定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

(3)依照阳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春国土资发[2013]4号)的规定与当地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签订《矿山开采用地协议书》、《矿山开采生产生活用水协议》、《矿区道路建设维护协议》和《防止污染协议》,并缴存相关保证金。

(4)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后,向甲方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并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相关行政许可导致乙方无法采矿,或

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又被撤销、注销或吊销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自行妥善处理矿农关系,因矿农关系矛盾未能理顺而影响到矿山正常开采的,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乙方在采矿期间,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取得采矿权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转让采矿权,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让期限届满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届满,乙方不得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当向甲方申请办理矿山闭坑和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成闭坑地质报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安全隐患排除治理等工作。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对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部分或者全部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可免除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发生事由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且在事后2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关于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乙方必须依合同约定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返还,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乙方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的,甲方必须依法颁发或协助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因甲方原因不能授予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3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规划调整等政策原因需提前收回采矿权的,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请取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的思考

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 面改造的思考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的思考 摘要:本文城市特色在沿街建筑立面改造中反应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关的改造设计原则与方法,以期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 设计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城市更新;建筑立面;改造设计;西安随着城市的发展,随着街道充满了生活,沿街建筑立面的独立语言体系和街道的期望似乎产生了矛盾,沿街建筑立面难以呈现出本身的风貌,整个街道面貌也发生着秩序的改变。因此,处理好沿街建筑的立面问题,就成为城市街景 整治改造中关注的一个重点。 一、文化背景分析 城市文化决定着一个城市市民的行为方式与城市建设特色。但这并不是说城市建设中必须一味的复古,而是要创造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充满活力的国际化、现代化文明古都。城市规划建设中也充分体现了传统与现代双重文明交融的特征,城市空间格局的确定也贯彻了保护古城传统形态,向新区疏解功能及人口的理念,将老城人口的疏解与新区功能的完善相结合,彰显城市文 化特色。 二、沿街建筑现状问题分析 (一)沿街建筑外立面广告杂乱无章 无序的广告会给人们视觉上的混乱和心理上的烦躁。在现今充满商业竞争的时代,任何商品都想突出地表现自己,以引起人们的关注而争取更多的利益。于是,铺天盖地的广告纷至沓来,不断地侵占着街道空间,也侵占着精心设计的沿街建筑立面。同时,由于广告设计、建筑设计、城市设计之间的“松散性”,大量的广告设计与沿街建筑的造型语言不能很好地和谐出现。店小招大、多层多招、设施重叠、密度过大。这些广告的随意无序存在,无形中在改变着或破坏着原有的沿街建筑立面形象,更影响着城市街道空间印象。 (二)沿街建筑立面本身设计缺乏整体规划设计 尤其是墙面,缺乏色彩规划、文化特色设计等。我们知道,色彩是所有造型中最容易创造气氛和表达感情的要素之一,利用色彩可以打破单调、呆板的格局,产生体量、体块的对比,丰富建筑造型的效果。同时,利用本地文化元素更是传递历史信息和展现城市特色的重要手段。城市的街道正是因为沿街建筑立面有了文化特色设计而让人们难以忘怀的。然而,在许多的沿街建筑立面中,虽然说已经开始注重沿街建筑夜景的设计,多少可以弥补色彩设计的不足,但面对白天的沿街建筑立面,相关的色彩规划设计却是很少,至于说文化特色设 计,在沿街建筑墙面更是不足。

住宅楼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套型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 10m2; 2 单人卧室为 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177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淮安北京路街道整治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的设计方法探讨

淮安北京路街道整治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的设计方法探讨 摘要:以淮安市北京路街道整治项目为例,针对在整治与改造中所遇到的问题,运用所学相关理论,试图总结出有关问题的设计原则与方法,为以后的改造设计项目以及工作学习提供一定的启示、借鉴和经验。 关键词:街道整治;改造设计;原则与方法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人们认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兴起了街道整治以及建筑立面改造。本文主要提出建筑改造设计中可行性的设计方法以及设计原则。 2 建筑与街道空间 2.1 芦原义信的建筑理论 芦原义信在《街道的美学》著作中提出,划分建筑外部与内部的边界线极为重要。由于它的不同,建筑的外观以至街道的构成迥然不同。他认为西欧城市的街道是由建筑本来的“第一次轮廓线”所决定的,相对而言,韩国、日本等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街道多由“第二次轮廓线”所决定的。中国的街道轮廓线基本都是靠“第二次轮廓线”所决定的。 2.2 芦原义信的“阴角空间”理论 所谓“阴角”,以“升”为例,系指其内侧凹进去的空间。在外部空间中,“阳角”空间很容易创造,相对的,从道路与建筑的关系来说,“阴角”空间是很难成立的。当沿着棋盘状道路布置建筑时,全都成了“阳角”空间,形成要把人挤出去似的非人性城市空间。相反,用“阴角”空间可以创造出一种把人拥抱在里面的温暖、完整的城市空间。 2.3 彭一刚的建筑理论 外部空间与建筑体形的关系犹如砂型(模子)与铸件的关系那样,一个表现为虚,一个表现为实,互为镶嵌、非此即彼,非彼即此,而呈一种互余、互补或互逆的关系。在群体组合中,建筑体形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往往就是保持外部空间完整统一的一种需要或反映,群体组合必须同时保证建筑体形之间、外部空间之间、建筑体形与外部空间之间具有统一和谐的秩序。 3 项目概况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 2

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 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 3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全套汇编

住宅设计要点 第一部分住宅设计统一技术措施 一. 总平面设计 1. 间距 1.1建筑平面搭接错位时,h值(净尺寸)不宜大于 2.4m,以免影响采光。 2?消防 2.1总图中应做好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面设计,注意人车分流;当消防车道下面为地下室时,结构应考虑消防车总重300KN荷载。 2.2登高面 2.2.1 登高面宜在用地红线内解决,条件限制时可利用绿化带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设硬地, 并按消防车总重300KN计算。 2.2.2 当建筑物凹入处进深不大于4m (净宽)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1/4周边长度算作登高面;如凹槽宽度不大于2.5m (净宽),该宽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总长度。 2.3消防车道 2.3.1高层建筑周围宜设环形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18m x 18m回车场。 2.3.2 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高层12m,多层9m。 2.3.3 消防车道最小宽度:登高面处6m,其它处4m= 2.3.4 消防车道的坡度:登高面》1%,其它处》7%。 2.3.5 消防车道距建筑物距离宜玄5m。 2.3.6 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通道。 2.3.7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3 ?流线设计 3.1住宅岀入口处应设置人车分流专用通道;当商住楼住户大堂与流量大的商业服务空间临近 时,商业用房的货运岀入口宜设在地下室或与大堂入口异向布置,避免人、货流交叉,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4. 附属用房 4.1总平面设计时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入口附近)设置管理用房。 4.2应在住宅(区)的下风向和较隐蔽处设垃圾站,其面积不宜小于6就,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 10m,外部与道路相连;垃圾站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 4.3箱式变电在总图中要综合考虑,不应设在入口附近,建议其与主体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m,以免影响景观和采光。

住宅建筑楼梯设计规范

楼梯设计规范 默认分类2010-10-14 09:55:15 阅读8 评论0字号:大中小 楼梯设计规范是有章可寻的。室内楼梯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才能让人看的舒畅,走的顺畅,而且耐用、安全。以下是几个楼梯设计规范数据,供参考: 1、室内楼梯踏步的斜度设计规范 踏步的斜度通常是由层高、洞口周遍的空间大小条件来决定的。 楼梯踏板的前沿连成的直线和水平夹角称为楼梯的斜度。室内楼梯的斜度一般为30左右最为舒适。室外楼梯一般斜度要求比较平坦。 2、室内楼梯板设计规范 楼梯板的规格包括踏板和立板的规格,一般要求适应于人的脚掌尺寸。一般踏板宽,立板低的踏步会较为舒适。室内楼梯的踏板宽度应不小于24厘米,一般在28厘米最舒适。立板的高度应不高于20厘米,一般在18厘米最舒适。而且各个踏板宽和立板高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容易使人摔倒。 3、室内楼梯步长设计规范 步长即楼梯的宽度。室内楼梯的步长一般为90厘米,即省空间又让人行走舒适。 楼梯设计规范虽然经常被提到,但是没有一个确定的指标,都是大的楼梯企业做出的,也是楼梯行业约定俗成的,所以说所谓的楼梯设计规范是没有具体的行业硬性标准。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一、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儿至人行通道(注: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二、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可不设电梯;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楼梯设计规范说明: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 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7月 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的思考

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 立面改造的思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的思考 摘要:本文城市特色在沿街建筑立面改造中反应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关的改造设计原则与方法,以期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 设计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城市更新;建筑立面;改造设计;西安随着城市的发展,随着街道充满了生活,沿街建筑立面的独立语言体系和街道的期望似乎产生了矛盾,沿街建筑立面难以呈现出本身的风貌,整个街道面貌也发生着秩序的改变。因此,处理好沿街建筑的立面问题,就成为城市街景 整治改造中关注的一个重点。 一、文化背景分析 城市文化决定着一个城市市民的行为方式与城市建设特色。但这并不是说城市建设中必须一味的复古,而是要创造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充满活力的国际化、现代化文明古都。城市规划建设中也充分体现了传统与现代双重文明交融的特征,城市空间格局的确定也贯彻了保护古城传统形态,向新区疏解功能及人口的理念,将老城人口的疏解与新区功能的完善相结合,彰显城市文 化特色。 二、沿街建筑现状问题分析 (一)沿街建筑外立面广告杂乱无章 无序的广告会给人们视觉上的混乱和心理上的烦躁。在现今充满商业竞争的时代,任何商品都想突出地表现自己,以引起人们的关注而争取更多的利益。于是,铺天盖地的广告纷至沓来,不断地侵占着街道空间,也侵占着精心设计的沿街建筑立面。同时,由于广告设计、建筑设计、城市设计之间的“松散性”,大量的广告设计与沿街建筑的造型语言不能很好地和谐出现。店小招大、多层多招、设施重叠、密度过大。这些广告的随意无序存在,无形中在改变着或破坏着原有的沿街建筑立面形象,更影响着城市街道空间印象。 (二)沿街建筑立面本身设计缺乏整体规划设计 尤其是墙面,缺乏色彩规划、文化特色设计等。我们知道,色彩是所有造型中最容易创造气氛和表达感情的要素之一,利用色彩可以打破单调、呆板的格局,产生体量、体块的对比,丰富建筑造型的效果。同时,利用本地文化元素更是传递历史信息和展现城市特色的重要手段。城市的街道正是因为沿街建筑立面有了文化特色设计而让人们难以忘怀的。然而,在许多的沿街建筑立面中,虽然说已经开始注重沿街建筑夜景的设计,多少可以弥补色彩设计的不足,但面对白天的沿街建筑立面,相关的色彩规划设计却是很少,至于说文化特色设 计,在沿街建筑墙面更是不足。

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

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的思考

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的思考 摘要:本文城市特色在沿街建筑立面改造中反应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关的改造设计原则与方法,以期对城市更新中沿街建筑立面改造设计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关键词:城市更新;建筑立面;改造设计;西安 随着城市的发展,随着街道充满了生活,沿街建筑立面的独立语言体系和街道的期望似乎产生了矛盾,沿街建筑立面难以呈现出本身的风貌,整个街道面貌也发生着秩序的改变。因此,处理好沿街建筑的立面问题,就成为城市街景整治改造中关注的一个重点。 一、文化背景分析 城市文化决定着一个城市市民的行为方式与城市建设特色。但这并不是说城市建设中必须一味的复古,而是要创造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充满活力的国际化、现代化文明古都。城市规划建设中也充分体现了传统与现代双重文明交融的特征,城市空间格局的确定也贯彻了保护古城传统形态,向新区疏解功能及人口的理念,将老城人口的疏解与新区功能的完善相结合,彰显城市文化特色。 二、沿街建筑现状问题分析 (一)沿街建筑外立面广告杂乱无章 无序的广告会给人们视觉上的混乱和心理上的烦躁。在现今充满商业竞争的时代,任何商品都想突出地表现自己,以引起人们的关注而争取更多的利益。于是,铺天盖地的广告纷至沓来,不断地侵占着街道空间,也侵占着精心设计的沿街建筑立面。同时,由于广告设计、建筑设计、城市设计之间的“松散性”,大量的广告设计与沿街建筑的造型语言不能很好地和谐出现。店小招大、多层多招、设施重叠、密度过大。这些广告的随意无序存在,无形中在改变着或破坏着原有的沿街建筑立面形象,更影响着城市街道空间印象。 (二)沿街建筑立面本身设计缺乏整体规划设计 尤其是墙面,缺乏色彩规划、文化特色设计等。我们知道,色彩是所有造型中最容易创造气氛和表达感情的要素之一,利用色彩可以打破单调、呆板的格局,产生体量、体块的对比,丰富建筑造型的效果。同时,利用本地文化元素更是传递历史信息和展现城市特色的重要手段。城市的街道正是因为沿街建筑立面有了文化特色设计而让人们难以忘怀的。然而,在许多的沿街建筑立面中,虽然说已经开始注重沿街建筑夜景的设计,多少可以弥补色彩设计的不足,但面对白天的沿街建筑立面,相关的色彩规划设计却是很少,至于说文化特色设计,在沿街建筑墙面更是不足。 (三)沿街建筑质量参差不齐 路段两侧建筑多为商住混合建筑。住宅建筑中多为科研院所及工厂家属住宅,鲜有成片开发商品房,建设年代大多久远,多数建筑质量一般,质量较好的新建建筑为数不多。旧建筑得不到及时的整治更新,导致沿街建筑总体质量不高。 三、改造原则 (一)历史特色延续原则 街道风貌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与其历史发展分不开的。它要经历漫长的历史演化,是不同历史阶段街道形态的叠加。因此,它的发展是具有延续性的。而要在不断的历史演化中保持街道风貌的可持续特色,作为可以展示区域特色重要载体的沿街建筑立面就必然离不开特色设计。此时,利用沿街建筑立面上的细部、墙面等进行合理的装饰设计、色彩规划、地方特色材料运用,不失为一种良好、有效的改造办法。同时,这要在城市街道的整体风貌特色的把握考虑下进行。例如遵循西安规划部门所制定的以灰色、土黄色、赭石色为主的色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 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 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 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 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套型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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