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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劳动争议申诉状怎么写

劳动争议申诉状怎么写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解决劳动争议的书面凭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写好仲裁申诉书是能否得到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重要条件。那么劳动争议申诉状怎么写呢?以下是关于劳动争议申诉状怎么写,欢迎阅读! 劳动争议申诉状怎么写【1】 仲裁申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被诉人名称、地址,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这是文书的核心,应注意写作技巧和具体运用。 首先应当写明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并重点写明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说明被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所提要求的正确性、合法性。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涉及的争议内容有几项,必须一一列出,漏写了的,不会受理。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诉人答辩、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证人应该是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客观情况的人。 一旦明确为证人,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作证时,不能拒绝作证,不得作伪证。 (4)申诉人本人署名或盖章,申诉日期。 写好一份仲裁申诉书并不难,关键是事实要清楚,理由要充分,证据要确凿。

如果员工书写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在劳动仲裁部门的指导下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 (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提出仲裁申请的,必须是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朋友、同事、家属都不能替代申请。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争议事实,有请求仲裁的具体要求和理由。 (4)必须在法定申诉时效期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 如果申请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申诉状怎么写【2】

劳动监察投诉书

劳动监察投诉书 劳动监察投诉书范文(一) 投诉人: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被投诉人: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投诉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本次招标项目的公正性,现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和《____________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请贵局对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此呈 _____市_____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监察投诉书范文(二) 投诉人:刘××,男,1962年

12月17日出生,工作单位:xx有限公司,户口所在地:xxxxx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职务:经理 住所地: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补发投诉人自XX年6月份至XX 年12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850元,补发拖欠投诉人自XX 年1月份至XX年8月份的工资10800元,并再支付自XX年1月份至XX年8月份的一倍工资10800元;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应付金额的25%向投诉人加付补偿金。 2:要求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被扣押的工作证原件。 3:请求对被投诉人未与投诉人订立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进行处罚。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自XX年5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从事升降机操作工作,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350元,另外也未上任何保险,劳动关系延续至今。但被投诉人截至XX年12月共拖欠申请人1850元工资,且自XX年1月份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分文工资。被投诉人为投诉人报名考

劳动监察投诉指南(精)

劳动监察投诉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求职和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但作为劳动者,为有利于问题得到顺利解决,让自已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投诉内容必须真实,并从以下方面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1、投诉者必须提供自已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等)到投诉窗口登记投诉。若4人以上集体投诉,则应推举1—3名代表,由代表持全体投诉人员集体签名的代表推荐书进行投诉。 2、劳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即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县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工作。因此投诉者应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属本县行政辖区内企业,按照管辖规定进行投诉。 3、投诉者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投诉。以书面形式投诉,投诉材料应将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经过、时间、地点、有关数据、相关人证物证等情况叙述清楚。以口头形式投诉,则应接受监察人员详细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4、投诉者应当填写投诉书,填写准确的用人单位名称、地址(以工商注册为准),尽可能地提供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是建筑企业的劳动者投诉更须弄清所在工地的项目名称,项目经理与各层级包工头的承包关系,项目经理挂靠什么建筑公司,公司的行政辖属关系。 5、为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投诉者应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务工协议,以及能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的其他有关证据。 6、投诉登记后,监察人员将对投诉情况作初步调查核对,并视情况在7天

内作出是否立案处理的答复。投诉者应随时按照监察人员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证据。如建筑工地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案,应当提供做工结算单据或工资欠条等,集体投诉还应提供全体投诉人员名单,身份证号,各人工作日期及天数,应得工资数额等。 7、投诉被立案后,监察人员将依据法定程序,对投诉者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会在立案后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案件可能延迟至90个工作日。 8、下列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案件受理范围: (1)私人和非法人组织与雇用的劳动者发生的用工纠纷(如私人与雇用的保姆之间、农村私人建房与请来的工匠或帮工之间、村委会与请来的炊事人员之间发生的用工纠纷),这类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违反劳动法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已超过法定时效2年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纯经济、债务、住房等纠纷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双方可通过调解、经济仲裁、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4)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事实不清,没有结论,与用人单位意见分歧大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与管理者或他人之间因民事纠纷造成的侵权行为,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投诉。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侵权行为。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那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程序如何走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程序如何走? 一、受理范围 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二、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三、所需材料 1、举报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等; 2、举报者举报本人所在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出示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卡等。 四、举报投诉形式及内容要求 1、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可以用电话举报。 2、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 (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 (5)举报投诉人请求的事项; (6)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 五、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将视案件的轻、重、急、缓,做好分门别类,并依法查处。 1、属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理; 2、隶属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案件,由当事人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3、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处理。 六、受理时限 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

劳动争议申诉期限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诉期限是多久 在工作中,单位跟劳动者之间经常会出现一些方面的事情,劳动局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当不服时,可以到法院,但前提必须是劳动仲裁不服,那么,关于劳动争议申诉期限是多久?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劳动争议申诉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60日内,不是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从李某的情况来看,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可见,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其起诉的时效规定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是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又一创新和突破。根据该法规定,那些规定明确、争议额小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小额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

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报告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整改报告 巩义市回国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我公司收到贵大队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公司领导非常重视,迅速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荆明国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组织人员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实处 为全面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我公司认真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内容积极着手整改工作,迅速召开职工大会,对鑫泰公司当前面临的经营形式及8月26日我公司通知加班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承诺将严格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以加班费补助,并由员工现场提问,公司领导现场作答,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和难以程度,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并对难度较大或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沟通协调,逐步加以解决,从而切实加强了对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形成了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局面。 二、明确目标责任,扎实推进整改工作顺利进行 (一)明确责任分工 针对我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中明确的各项整改内容,明确整改时限、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使每一项整改工作都有负责的领导和具体落实的人员,为全面推进整改工作打牢了基础。 (二)建立整改监督机制 建立整改备案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公示监督制度,促使每一位整改落实责任人员担负起职责,加大整改落实力度,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实行逐项整改,逐项销号,定期汇报,指导督查和全程跟踪,为整改工作顺利进行打牢了基础。 三、加强人员法律、法规培训 组织培训,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大家执法、守法、按法律办事的意识。总结公司各方面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员工的基本利益。 四、我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期进行缴费。但由于养老及失业保险在上级公司统一管理,无法提供缴费凭证。 五、公司发展为了员工 今年以来,鑫泰铝业公司全市系统秉承“合规、效益、发展”六字方针,业务发展走上正轨,并且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新班子成立以来,一贯倡导“让公司发展,让员工受益”的经营思想,尊重员工、关爱员工、心系员工,发展依靠员工,发展为了员工,促进公司于员工共同成长,这是本届班子的核心理念,也是未来三到五年所要坚持的努力方向。过去鑫泰铝业曾经走了不少弯路,给我们的经营带来很多困惑,也给了竞争对手可乘之机,但我们坚信,广大员工有能力让我们的公司重新恢复生机和活力,公司党委也有信心带领员工克服困难,实现新的跨阈。 下一步,我公司将坚持“责任、诚信、遵纪守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支付员工加班费。 如公司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仲裁申诉、办案时效的法律规定

仲裁申诉、办案时效的法律规定 仲裁办案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般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对特别集体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应在仲裁时效内审理结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按照该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遇有以下几种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1.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缺乏处理依据,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 2.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现场勘验、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在等待结果出来期间; 3.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 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期间; 4.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造成

交通、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期间。 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需要中止仲裁时效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上述情况消除后,仲裁时效即应恢复计算。 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还规定了仲裁时效延长的情况: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导读:本文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诉讼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做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因此,从理论及实务上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

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但是,从仲裁与诉讼关系上讲二者并不具有必然联系,甚至从某种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相互独立的,即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若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若选择了诉讼则不能再申请仲裁。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并用两种程序,且体现不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愿原则,而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要条件。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法者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设置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考虑到法院和法官不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不一定了解劳动争议中的情况;二是考虑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太大,如果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会加重法院的负担。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先裁再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更多的弊端。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中专业人员作出的裁决就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换言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和要件,法院并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

客户投诉处理登记表

客户投诉处理登记表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客户投诉处理登记表 投诉回访 序号时间投诉人住址联系电话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回访方式回访时间回访人客户意见备注 客户报修处理登记表 报修回访 序号时间报修人住址联系电话报修内容处理结果回访方式回访时间回访人客户意见备注

注:一般报修,物业管理员回访;重要报修,主管领导回访。

重大事件报告表 汇报由:致: 日期: 事件发生时间: 事件发生地点: 事件发生经过: 事件初步原因: 事件处理情况: 部报告人签字:主管签字: 日期:日期: 注:此表由相关部门填写,部门主管领导负责跟进。

服务中心值班员记录表 日 服务中心值班员巡视时间 期 检查内容检查情况 1 物业服务人员仪容、仪表、仪态 2 各岗位履行职责情况 3 是否有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违章装修 的 4 辖区内是否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现象 5 业主(住户)有无意见、建议 6 公共照明(灯、开关) 7 公共部位门、窗、园区卫生情况 8 消防设施(消防栓、广播对讲器、报警按纽 等) 9 水表、阀门是否漏水 10 业主(住户)家内是否有异常气味和响声, 注意煤气泄漏 11 电梯、机房情况 12 公共卫生情况(墙面、地面、顶棚、门窗和 灯具等设施);走廊是否堆放垃圾 13 辖区内道路、路灯、室外污雨水井盖、消防 路桩、路墩等设施有无损坏 14 辖区内是否有可疑、陌生人徘徊、窥视 15 室内外车辆停放情况,注意渗水与漏电 16 说明:1、没有发现问题的在检查情况栏内打“√”,有问题的则记载下来 2、物业中心值班员每天对小区巡视不少于2次。 3、发现紧急情况,马上报告主管和客服部,对于大量渗漏、冒水、设施严重损坏和 违章等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由客服部或主管立即报告上一级主管、经理或总经 理。

劳动监察投诉书范文2017最新

劳动监察投诉书范文2017最新 如果公司有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是可以进行投诉的,那么如何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是怎样的?劳动监察投诉书范文怎么写?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监察投诉书范文 投诉人:刘××,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工作单位:xx有限公司,户口所在地:xxxxx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职务:经理 住所地: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补发投诉人自2007年6月份至2007年12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850元,补发拖欠投诉人自2008年1月份至2008年8月份的工资10800元,并再支付自2008年1月份至2008年8月份的一倍工资10800元;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应付金额的25%向投诉人加付补偿金。 2:要求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被扣押的工作证原件。 3:请求对被投诉人未与投诉人订立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进行处罚。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自2007年5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从事升降机操作工作,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350元,另外也未上任何保险,劳动关系延续至今。但被投诉人截至2007年12月共拖欠申请人1850元工资,,且自2008年1月份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分文工资。被投诉人为投诉人报名考取《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就一直将

证件原件扣押至今,一直未交付申请人。被投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求被投诉人补发投诉人未支付和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和退还被扣押的工作证。 此致! 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人:××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1f8522444.html,/

劳动仲裁中的若干时效问题

劳动仲裁中的若干时效问题 以下是关于劳动仲裁中的若干时效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劳动仲裁中的若干时效问题 程雪律师 许多劳动者、甚至用人单位对法律的理解重于实体而轻视程序。即对于法律的一些具体规定,劳动者会通过各种途径有所了解把握,但对于仲裁、诉讼的程序性问题往往不甚清楚。这进而导致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因为错过时效的问题而丧失所谓“诉权”,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01*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终于在劳动仲裁时效制度上取得突破,该法将仲裁时效期间确定为1年,并规定了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与中止以及某些例外情况,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仲裁时效制度体系。因此,笔者在此将对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劳动争议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若干时效问题作简要梳理。以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实践操作有所助益。 一、错过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诉权”的丧失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在我国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是“胜诉权”的消灭,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 ·

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且法院对时效问题往往采取被动审查,也就是说,对于诉讼时效,法院只能是被动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应主动过问诉讼时效。 与诉讼制度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出于快速处理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一般都会主动审查仲裁请求是否超出了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以推知,如果查明当事人在仲裁时效届满后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依职权将不予受理。从而使当事人直接丧失“诉权”。 二、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与双倍工资的计算 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劳动者在工作1年以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此种情形下,双倍工资的计算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1年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应是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其理由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出于工作机会的考虑往往不会因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一次性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行使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受理条件: 1、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内; 2、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投诉应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人力社会保障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审批数量:无限制 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立案;立案后6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可申请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申报材料: 1、举报(投诉)文书; 2、投诉人身份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一份; 3、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4、能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牌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5、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复印件(如收取押金的押金条、拖欠工资的结算单或欠条等) 6、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的身份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窗口电话:xx 监督电话:xxx 服务流程:(举报投诉——受理——调查——处理) 服务表格: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 投诉(举报)人了解上述内容后确认签字:年月日

客户投诉处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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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报告表 汇报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发生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发生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发生经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初步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处理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部报告人签字: _____________ 主管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 注:此表由相关部门填写,部门主管领导负责跟进。 LASK 」V 歴禺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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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投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劳动监察投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如果用人单位有不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需要准备必要材料。那么,劳动监察投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所需要材料如下: (1)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并应有投诉人的签名或盖章。 (2)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如证明劳动关系及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事宜可以直接咨询劳动局,以劳动局的要求为准。 下列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案件受理范围: (1)私人和非法人组织与雇用的劳动者发生的用工纠纷(如私人与雇用的保姆之间、农村私人建房与请来的工匠或帮工之间、村委会与请来的炊事人员之间发生的用工纠纷),这类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违反劳动法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已超过法定时效2年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纯经济、债务、住房等纠纷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双方可通过调解、经济仲裁、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4)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事实不清,没有结论,与用人单位意见分歧大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与管理者或他人之间因民事纠纷造成的侵权行为,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投诉。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侵权行为。

超出劳动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可以再上诉吗

一、超出劳动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可以再上诉吗 超出期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不能提起上诉,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企业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格式): 投诉信 XXX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我叫XXX(个人情况,如: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住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于X年X月进入XX单位,在XX部门(岗位)从事XX工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XX元。被投诉单位或个人情况(如:被投诉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电话号码)。(以下根据请求事项写明有关事实经过) 1.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扣押劳动合同。 2.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证书,以何种形式集资入股XX元,是否开具收据。 3.单位以何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是否要求过提供办理保险的材料。 4.单位何时、以什么理由扣减或拖欠工资XX元,是否开具扣工资的书面决定,是否开具欠工资的欠条。 5.单位工作时间、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时间加班、加点,累计XX小时,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自己计算单位还应补发加班工资XX元。 6.单位何时、以何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否出具了书面决定,什么原因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其他情况。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请劳动监察部门协助,【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工资、被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差额XX元。 二、依法办理X年X月-X年X月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依法订立、返还劳动合同。 四、依法退还押金XX元、扣押的XX证书、强迫集资入股XX元。 五、依法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其他。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如有编造,愿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人姓名:XXX XXXX年XX 月 XX日

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 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条规定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划上等号,以至于造成审判实践中有大量劳动争议诉讼的权益人因超过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得不到司法上的救济。笔者认为,《解释》的该条规定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以澄清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笔者不揣浅陋,拟就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作一探究,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无权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其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故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关系中的权益主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制度最早出现于国务院1987年7月31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中:“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属于本条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依据劳动争议的种类分别规定为60日、30日和15日。国务院1993年7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条例》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由原来的分门别类规定统一规定为6个月。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做出了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1995年8月11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法》第82条是对《条例》第23条的修改。修改有两点:一是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点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之日”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是仲裁申请期限的长度由6个月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诉讼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做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因此,从理论及实务上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但是,从仲裁与诉讼关系上讲二者并不具有必然,甚至从某种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相互独立的,即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若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若选择了诉讼则不能再申请仲裁。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并用两种程序,且体现不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愿原则,而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要条件。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法者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设置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考虑到法院和法官不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不一定了解劳动争议中的情况;二是考虑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太大,如果所有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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