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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C)No.669-2009条例

欧盟(EC)No.669-2009条例
欧盟(EC)No.669-2009条例

附件

欧盟(EC)No.669/2009条例

(要点)

一、目的

根据欧盟(EC) No. 882/2004条例第15(5)章和第63(1)章制定,旨在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对某些非动物源性饲料和食品产品安全卫生的边境控制水平。

二、实施日期

该条例将于2010年1月25日实施。

三、涉及的商品名录

根据RASFF的通报信息,欧盟食品和兽医办公室(FVO)的报告,第三国反馈的信息以及基于科学的风险分析等制定需要加强官方控制措施的进口非动物源性饲料和食品产品名录,名录将根据情况,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

四、指定进境口岸

为满足对不同种类的饲料和食品进行查验和检测的需要,对列入名录的产品实施指定进境口岸(designated point of entry ,DPE)措施。指定进境口岸软硬件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欧盟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其各成员国的指定进境口岸名单。

从本条例颁布之日起,给予各成员国5年过渡期来完善相关设施,以保证指定进境口岸达到条例规定要求。过渡期内,相关检查可在同一成员国境内的符合条例要求的控制点(control point)进行。

五、预申报

目录所列饲料产品的贸易商或其代理人须在货物到达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指定进境口岸相关部门书面提交通用进境文件(common entry document ,CED)第一部分(格式见条例ANNEX II PartⅠ)。通用进境文件需用相关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填写说明见条例ANNEX II)。

六、官方检查程序

(一)文件核查:指定进境口岸相关部门在收到通用进境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通用进境文件的核查。

(二)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根据条例ANNEX II规定的比例对相关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抽样和实验室检测。

(三)通用进境文件的签发:完成上述(一)和(二)规定的检查后,相关部门负责官员签发通用进境文件第二部分(格式见条例ANNEX II Part II),加盖印章并复印存档。通用进境文件原件将与货物一起传递,直到货物到达其目的地。在能够保证相关货物一直处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允许在得到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前,继续移运相关货物。

七、贸易商的义务

贸易商或其代理人须为相关部门提供卸载货物的人力资源和后勤支持;由于货物经特殊包装等原因,标准采样设备不能应用时,应提供适当的采样设备。

八、自由流通资格的获得

在完成条例规定的所有检查程序后,相关货物的贸易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出示通用进境文件,海关审查合格后,货物方可自由流通。

九、收费

由贸易商或其代理人按照欧盟(EC) No. 882/2004条例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十、涉及到我国的饲料产品目录、检查频率及限量标准

(一)条例附件1规定了涉及的产品名录,其中涉及我国的非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考在线练习标准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考在线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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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断题 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中,“消费”一词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错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错 3.我国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率先改革,将医患关系中的患者列入了消费者的行列()。对 4.在我国,单位也应纳入消费者保护的对象()。对 5.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生产和消费,就有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问题()。错 6.1962 年3 月15 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利益的国情咨文》中,正式采用了“消费者权利”一词()。错 7.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地域限制()。对 8.民商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而消费者保护法则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给以一定的限制()。对9.公平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错 10.世界上最早采用立法形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是法国()。对 11.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是1891年在英国成立的()。错 12.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典型的立法如1890年的《谢尔曼法》()。对 13.1987年法国制定《消费者利益保护法》,该法是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错 14.为了给各国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指导原则和示范性,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对 15.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联合国发布了《消费者保护宪章》()。错 16.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特权()。错 17.消费者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与剥夺,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错1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19.李某到菜市场买菜,菜农在李某挑了7棵小白菜后,称了称,说:"添两棵,凑够3斤。"菜农不顾李某反对,硬在塑料袋里塞进两棵白菜。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 20.小李借用小王的电视机,结果因电视机质量不合格引起爆炸而致伤,小李不可直接请求电视机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错 21.消费者受教育的内容包括消费知识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教育()。对 22.小王到商场买衣服,左挑右拣后,小王还是嫌价格太贵,转身要走。听见服务员嘀咕了一句: 没见过这般穷酸相,服务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公平交易权()。错 23.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 24.经营者只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义务即可()。错 25.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义务,但约定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错 26.消费者组织是伴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对 27.标志着德国消费者运动开始的是1956“排除劣质火柴大会”的成立()。错 28.消费者组织既不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也与各种党派无必然联系()。对 29.消费者合作社不是一种消费者组织()。错 30.消费者团体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用始终是根本的、第一位的和最重要的()。对 31.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自己的组织()。对 32.非民间化是我国消费者组织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对 33.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现了信息化和无纸化()。对 34.《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目前欧盟组织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错 35.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一个突出法律问题()。对 36.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 37.消费争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消费争议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这是因为受害方是消费者()。错 38.协商和解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对 39.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对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 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 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 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 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 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1.美国的相关立法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还是在全球电子商务中 的占比,美国毫无疑问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列,也相应催生了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 的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各州的立法行动成为美国立法的先导,1995年犹他州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文件; 美国在1991年9月1日发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奠定了美国电子 商务发展的基础,1997年7月,又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导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美国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1998年5月,向联合国贸 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草案)》;1999年7月,美国非官方三百域名法学专家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 由于在美国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各州对是否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需要表决,所以美国五十余各州按照立法历程统一适用该法,需要历经很长时间。 该法适用于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同时此法令禁止在合同中存在隐藏或含糊不清的条款,并禁止强迫消费者进行电 子商务交易。针对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该法案也有涉及,电子商务经营 者通过交易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消费内容等隐私信息 要严格进行保密;该法明确了消费者信息一旦被泄露,可供选择的投诉机构和渠道。不过此法从适用中看,对网络经营组织的利益保护较大,但是此法案的颁布 对美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推动了一大步,亦成为美国调整电子商务的基本法。之后 在2000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以此为基础研究并颁布了《全球及国 家商务电子签名法》,建立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法律 依据。 2.欧盟的相关立法或政策 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欧盟紧随美国之后,自1997年以来颁布了有 关电子商务的一系列法律文。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该方案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活动 原则,从宏观的角度看待电子商务的发展,为规范欧洲电商活动制定了框架。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起了一项“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成为一个 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及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其目的是保证欧盟所有 成员国可以从信息社会变化过程中得到受益。2000年5月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和电 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等问题,是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内容,它指明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摘要:20世纪以来不断增强的全球化促使跨国经济和消费交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推动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蓬勃发展,以国际消费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应运而生。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以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与区域性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为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法律形式,构建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既有一般国际法的共性,又有特殊的构成要素,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新的“成员”。 关键词: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国际消费关系;国际法新部门 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到垄断产生了系列性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并引发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与思考,由此产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理论和各国声势浩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全球化趋势促进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世界共同市场的形成,并导致纷繁复杂的国际消费纠纷。这就为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提供了系统发展的机会,直接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在全世界的蓬勃发展。许多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大部分国际性组织也将促进消费者保护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从此各国消费者运动越过边境,并发展成波澜壮阔的国际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各国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消费纠纷不得不寻求国际合作,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国际性准则和区域性条约以及双边协定应运而生。这一切都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一、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形成与发展的标志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

的地方,他们都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者“违背自然”的努力。“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趋同化走势,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化运动,经过近70年的发展,现今已经形成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种国际法律秩序,我们可以把这种国际法律秩序称之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每个社会甚至每个集团,需要某种方法来解决争端和执行基本准则,更需要某种机制来更改准则使其适应新的发展变化。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现代国际法中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之一已经形成。(一)以全球性或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统计,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消费者保护条约已经达到60多个,这些条约中有保护航空旅行消费者权益的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规定跨国消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有关注国际旅游业发展及其经济和社会作用,着重解决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问题,保护国际旅游消费者正当权益的1970年《国际旅行合同公约》, 有督促各国政府履行其消费者保护义务,规定了一套国际性组织的基本目标,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或新独立国家的政府设计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统一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 有大力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制定可持续消费的原则、规则和政策,强化国际消费者保护的1998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 还有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最新水平和当代国际社会现实,强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有关数据电文

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A、B、C、D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选出正确答案填在括号里) 1、消费者为( )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 生产B生活C生产和生活D个人 答案:B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出具。 A必须B不一定C可以D视具体情况 答案:A 3、《消法》是()实施的 A1993年10月31日B1993年1月1日 C1994年10月31日D1994年1月1日 答案:D 4、《消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 A生活消费B商品C服务D商品和服务 答案:D 5、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A15日B30日C60日D90日 答案:C 6、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以非法所得()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一们以上十倍以下D一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答案:B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B二倍C三倍D五倍 答案:A 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保修期内()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B二次C三次D四次 答案:B 9、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 A退回货款B承担消费者支付的所有费用 C赔礼道歉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 10、依法经()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A消费者协会B 法院C行业协会D有关行政部门 答案:D 11、消费者购买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引起纠纷的()《消法》调整范围。 A不属于B属于C部分属于D部分不属于 答案:A 12、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A行政机关B行业协会C社会团体D群众组织 答案:C 13、《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项职能。 A七项B五项C九项D十项 答案:A 14、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要求赔偿。

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试题含答案五

一、单选题 1.英国于国际金融危机后对金融监管框架做了大幅度调整,成立了三个新监管主体。以下哪一个不属于新监管主体?( C ) A.金融政策委员会,B审慎监管局,C金融服务监管局,D金融行为监管局。 第18页 2.银行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 C ) A.《假币收缴资格证书》 B 《假币真伪鉴定资格证书》 C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D《反假币岗位从业资格证书》 第41页 3.在个人贷款业务中,银行应按( C )约定,向消费者发放借款。 A 贷款合同 B融资合同 C借款合同 D租赁合同。 第81页 4.对于委托单位指令错误造成的收付错漏,银行有权要求(A )联系纠正,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A委托单位 B客户 C受托方 D委托单位和受托方。 第100页 5.在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相信陌生电话,短信,遇有疑问,应向(D )进行咨询 A委托单位 B监管部门 C受托方D银行或委托收付单位。 第100页 6按银行经营模式不同,贵金属业务可分为( C )两大类 A单位和捆绑销售 B自发行和联名发行C自营和代理 D实物销售和衍生品第164页 7银行有义务提示消费者金融产品蕴含的风险,对于外汇产品,相关风险包括( D ) A汇率风险 B信用风险 C国家风险D以上全部 第174页 8.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能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D ) A工作准则 B最高目标 C工作纲领D工作目标 第24页 9在消费者投诉处置过程中,中国银监会( D )负责消费者投诉的接诉工作。 A纪检部门 B派出机构 C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D办公厅信访部第26页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合理(B ),以便银行业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A安排营销人员B揭示产品风险 C设计营销话术 D印刷宣传品 11.银行如果在其产品合同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将会损害银行消费者的(C ) A 知情权 B选择权 C公平交易权 D监督权 12.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信用交易规模迅速扩大,( D )日益成为美国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模式。 A现金消费 B刷卡消费 C投资消费 D信贷消费。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目录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1) 第一章 导论 (2)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2)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2) 第二章 欧盟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4) 第一节 欧盟发展历史上的主要条约 (5) 第二节 欧洲内部市场法 (6) 第三节 内部市场的对外法律(欧洲对外经济法) (10) 第四节 国际内部市场法 (12) 第五节 课程相关法律文件查询 (14) 第三章 欧盟经济法的参与人 (15) 第一节 立法和执法机构 (15)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适用对象(Adressaten) (19) 第四章 欧盟经济宪法性质的法律依据 (21) 第一节 欧盟的经济模式 (21) 第二节 竞争、调控和补贴 (22) 第三节 实体法上的原则(市场自由) (24) 第五章 欧盟反垄断法 (30) 第一节 概论 (30) 第二节 Art. 101 TFEU (33) 第三节 《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 102条 (37) 第四节 欧盟并购监管 (43) 第六章 欧盟反倾销法 (45)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 (45) 第二节 构成要件 (46) 第三节 一般程序 (48) 第四节 反倾销措施的审查 (50)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 中欧贸易和人员交流的繁荣 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和第二大进口市场。中国则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市场地位。2011年1-6月,我国与欧盟的进出口累计额达到2658.9亿美元,据海关总署7月10日发布的数据,中国2011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7036.7亿美元,即与欧盟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的15.6%。中国在欧留学生达20万人,欧盟在华留学生也将近2万人。每年欧盟赴华游客约150万人次,赴欧中国公民也达100万人次。 二、 中欧经济摩擦时有发生 贸易: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处的预警信息表明,欧盟正准备通过高关税的方式对抗来自“中国的廉价商品”。搜狐资讯:《欧盟拟用高关税抵制中国商品》。知识产权:根据2010年7月欧委会发布的2009年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中国仍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在所查获的侵权产品中所占比重为64%。在欧洲委员会2007年的《欧中贸易和投资政策》工作报告中,中国已被指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 三、 借鉴 最成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欧盟已从1957年建立时,6个成员国并主要是经济领域合作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为今天拥有27个成员国,合作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外交等区域性超国家组织。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如欧盟反垄断法等。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欧盟经济法是指与欧盟共同市场运行有关的公司、私人、组织和程序法的统称。内容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了所有为促进欧盟共同市场效率增长或与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式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为统一和协调成员国内及制定欧盟法,通过立法和判决形成的、外部和内部的欧盟共同市场法。《欧洲原子能公约》也包含了相关特殊领域的欧盟经济法。基于欧盟条例和指令而“被欧盟化的”成员国国内法,既是欧盟也是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因此,欧盟经济法不仅包括原生的欧盟法,还包括被转化的欧盟法。 和公法上有关“欧盟法”的阐述不同,“欧盟经济法”的概念的重点不在于组织和干预法,而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借助私法工具而进行的物资、服务和信息的交换。它是有关市场的框架性条件,在此(市场)通过交易参加人(国家、公司、雇员、商业代理人、消费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李明刚)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李明刚 上传时间:2007-10-17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以下简称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欧共体) 理事会于1985 年发布的第374 号指令, 它是欧共体统一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此之前, 欧共体各成员国各自施行不同规则原则下的产品责任制度, 有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如荷、意等国; 有的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如德、比等国; 有的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法、卢等国, 如此以来, 在统一的欧共体内, 对于同样的产品侵权案件, 在不同的成员国发生诉讼, 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显然违背建立欧共体的目的。因此,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发布实施, 对平平衡欧共体内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及其诉讼权利, 保障消费者权益, 以及平等维护各成员国经济利益, 促进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商品流通具有积极意义。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所调整的产品是指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产品, 产品亦包括“电”。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生产者是指成品的制造者、原材料的制造者、零部件的制造者以及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标示于产品之上, 表明其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任何人。在不影响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前提下, 进口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并承担相应责任。而在无法确认生产者的情况下, 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同一损害负责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在为生产者设定了严格的产品责任的同时, 亦赋予生产者相当的免责事由。该指令规定, 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承担产品责任: (一) 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二) 引起损害的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 (三)产品并非由生产者出于商业或经济目的而制造或销售; (四) 生产者为使产品符合政府机构发布的强制性法规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五) 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作为零部件的制造者, 能够证明缺陷是由于装有该零部件的产品的设计或制造的指示所造成的, 即不承担产品责任。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对产品责任因果关系中的损害要件作出了规定, 即损害是指人身伤亡或对缺陷产品本身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害或灭失, 并且该财产是价值不低于500 欧洲货币单位的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财产, 该指令并不影响欧共体成员国有关非物质损害(如精神损害) 的规定。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 成员国应在本国法律中作出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 3 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应当被合理地认为已经知道损害、缺陷和被告身份时起计算。成员国对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不受该指令的影响。该指令还规定, 成员国应当在其法律中规定, 指令赋予受害人的索赔权利从造成损害的产品投入流通满10 年后丧失, 但受害人在此期间对生产者提起诉讼的除外。 由于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把在商业活动过程中, 以销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分销为目的,

欧盟的“协调标准”

欧盟的“协调标准”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理事会决议,决定实行新的制定欧共体技术法规的方法(即新方法,按照新方法制定的技术法规称为新方法指令),新方法规定:欧共体的技术法规只规定有关安全、健康、消费者权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详细的技术规范和定量指标则由相关的“协调标准”规定,协调标准可作为符合新方法指令的符合性推断依据,即如果产品满足了有关协调标准,则可推断该产品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由于目前欧盟市场上约80%的产品被要求必须满足相关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这样才可以在市场上投放和自由流通。因此,正确认识、理解和采用协调标准,对于产品更好地满足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能顺利进入欧盟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协调标准 根据欧盟官方文件“基于新方法和全球方法的指令的实施指南”中绐出的解释,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组织(CEN一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ETST——欧洲电信标准协会)采用的欧洲标准,按照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标准组织达成的通用指南进行制定的,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国意见之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发布的。 换句话说,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欧洲标准组织依据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组织制定的欧洲标准。目前,欧盟委员会已发布的协调标准近万项,这些标准,对内促进了欧盟市场的一体化,对外成为欧盟重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2 协调标准的制定

作为欧洲标准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其制定程序不完全同于其他欧洲标准的制定程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关于技术标准化和法规领域制定信息规则程序》(98/34/EC)中就有关协调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规范。 (1)标准制定授权 欧盟委员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制定协调标准,对需要制定的协调标准进行制定授权,首先编制授权书,授权书是针对标准制定的各方面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是满足指令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充分征求按照(98/34/EC)指令设立的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根据相关指令设立的分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并达成共识。由于这些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是由各成员国中相关行业的权威人士组成。因此,授权书的要求就代表了公共当局强烈的愿望和要求。欧盟委员会通过发布授权书正式邀请、授权欧洲标准组织制定、提交协调标准。 (2)标准制定 欧洲标准组织接受了邀请和授权后,根据授权书的要求,运用新方法指令确认或制定协调标准,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所采用的协调标准目录,协调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在欧洲标准组织完全负责下确定。 欧洲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并允许所有兴趣方参与(如制造商、消费者协会和贸易团体等),同时,考虑公共当局的作用、标准的质量及标准在欧共体内的协调应用等问题。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安全、健康及环境等领域时,让公共当局参与标准化活动过程,这样有助于保证授权书的条款被正确理解和在标准化过程中能更充分地考虑公众关心的问题。 (3)标准发布

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

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的分析 摘要:欧盟于2011年10月25日颁布了新消费者权益指令(编号2011/83/EU),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于2014年6月13日之前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该指令在欧盟消费者保护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指令在保护消费者信息知情权和撤销权发面做出重要规定,同时从之前指令的最低标准的协调统一到现在的高度协调一致,将消费者保护提到了一个更高水平,也体现了新指令制定过程中信息透明和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对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消费者保护知情权撤销权 近年来欧盟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无店铺销售发展迅速,但是欧盟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跨境无店铺发展却受到限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成员国之间的国内立法差异较大,欧盟为了速进成员国之间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无店铺销售,减少各成员国之间的差异,降低遵守法规的成本,制定了新的统一的消费者权益指令,取代了原来的远程销售合同指令(97/7/EC)1和无店铺销售指令(85/577/EC)2。该指令确立了远程销售合同和无店铺销售合同以及其他合同中的信息提供的相关规则、远程销售合同、无店铺销售合同中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和撤销权和其他方面的内容。 一、欧盟消费者保护的发展 欧洲消费者保护第一个三十年:1970至2000年。欧洲的消费者保护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思想被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所继承,那时EEC各个成员国之间开始发展本国的消费者保护项目并且进行相关立法,法国的《不公平竞争法》就是一个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做出的努力,其中就规定了消费 1欧盟指令中的远程合同是指,经营者和销售者在有组织销售或者服务计划中,使用远程通讯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邮政订单、网络、电话、传真等所签订的合同。也包括消费者去了经营场所,为了获得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但是事后通过远程工具进行谈判所签的合同。但是,如果在经营场所进行谈判,只是通过远程通讯工具签约的,不算是远程合同。无店铺销售合同是指在经营场所之外,买卖双方见面,签订的合同。 285 /577号指令,有人翻译为直销指令、上门推销指令。

2020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解 析 一、选择题<18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6分)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 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1、C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2、A 3、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3、B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 D、侵犯人身自由 4、B 5、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5、D 6、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进行监督的权利。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D、不合格商品 6、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2分)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的权利。 A、自主选择 B、依法结社 C、公平交易 D、没收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 E、索要购货凭证 1、ABCE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得到尊

2017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7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时间是()A、2013年12月4日B、2013年10月25日C、2014年3月15日D、2014年1月1日答案:C 2、某品牌的电器在市场流通一个月后发现该电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经理发出召回商品的通知,召回途中哪些行为时正确的() A、召回商品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B、该公司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的必要费用。 C、私下召回该电器。 D、该电器召回后不做任何处理。答案:B 解析: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B是正确的。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答案:C 解析: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可以在()日之内得到回复。 A7B5C15D10答案:A 解析: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 张好奇 (引入:有关新消法出台的新闻报道视频)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1992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着手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最终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该法经过2013年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的《消保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二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的原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反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 《消保法》实施(1994年1月1日)已近20年。如今,消费己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强动力,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进一步完善消费立法是社会需要。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 自实施以来,《消保法》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处行为不端的经营者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消费的内容和消费的方式都远非《消保法》实施之时所能比拟的。一方面,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了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但另一方面,消费市场仍有待规范,经营者处于明显强势

地位,对消费者利益尊重不够。在这样一种社会经济背景之下进行《消保法》修改应当坚持何种指导思想,值得思考。新修改的《消保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就是对消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学界针对《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多研讨。引发这种争论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认为《消保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二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某些类型的纠纷是否属于消费纠纷的争议,如医疗纠纷、教育纠纷、价格高昂商品(如别墅、游艇、私人飞机)的买卖纠纷。另外,金融危机爆发后引起关注的金融领域消费者是否应在《消保法》保护范围之内也是近来争议较高的主题。 五、消费者权利的充实与完善 《消保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权。新修改的《消保法》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利制度,是《消保法》修改的核心所在,具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同时,在对应的经营者义务一章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条,规定更为详细。此外,在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目的都在于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力度。但是,在实践中如何举证和要求索赔尚存在较大困惑。 (二)增加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尽管该条内容出现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但并不影响该条是消费者权利的定性。 该条规定是新修改的《消保法》的重大创造,对于当前网购等远程购物交

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律知识竞赛培训试题

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律知识竞赛培 训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在题干后面的括号中,每小题1.5分,共15分) 1、王某在新兴商场选购速冻饺子,售货员向其推荐三鲜馅饺子,说是刚进的货,保鲜保香,物美价廉。王某问:“是不是牛肉馅的?我只要牛肉馅的。”售货员回答:“是牛肉馅的。”于是王某购买了3斤三鲜馅速冻饺子,支付价款24元。该饺子包装上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但售货员向王某保证是“刚进的货。”待王某放心地把饺子煮熟后,才发现饺子不但不是牛肉馅的,而且因馅已变质而不能入口。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新兴商场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尽义务和依双方约定应尽的义务 B、新兴商场违反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与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C、新兴商场违反了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D、新兴商场违反了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义务 2、下列哪种情形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A、经营者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消费者起诉后,可根据案情酌情决定,是否责令经营者加倍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失。 B、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消费者是否当场知晓所接受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都应当保证消费者在正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情况下该商品或服务应当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 C、虽然价格是买卖双方协议的结果,但商店里提供某种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D、经营者为了防止其他同种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假冒其注册商标和名称,可以不在其商品服务上标明其实名称或标记。 3、在中国大陆设立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某名牌高压锅系列产品。在投入中国大陆市场前,该企业已在该产品的包装上用中文载明了产品名称,注册商标标识,该企业的具体地址及邮政编码,企业名称以及有奖销售广告,则该广告包装上还应当载明:() A、用英文表明上述题中已列出的项目 B、该高压锅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2000年6月8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方面的第2000/3l/EC号指令》 (电子商务指令)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及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尤其是条约第四十七条第(2)款、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五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的建议(1), 注意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的意见(2), 按照条约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3), 鉴于: (1) 欧盟正努力逐步实现欧洲各国与各民族间的更加紧密的联合,以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按照条约第十四条第(2)款,内部市场是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在这一区域中,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以及设立机构的自由得以确保;信息社会服务在这一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 内的发展,对于消除分隔欧洲各民族的障碍是至关重要的。 (2) 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共同体,尤其为中小型企业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它也将刺激经济的增长以及欧洲企业用于创新的投资的增长;在人人都有机会使用国际互联网络的条件下,这种发展还可以增强欧洲工业的竞争力。 (3) 共同体的法律与共同体法律秩序的特征是促使欧洲公民与企业家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所提供的机会,而不必考虑国界限制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指令的目的在于确保共同体法律的高度统一,以便为信息社会服务提供一个真正的无国界限制的区域。 (4) 确保电子商务能充分地从内部市场受益,并因此实现《1989年10月3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关于从事电视广播活动的法律、规章或行政诉讼的若干规定的第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李明刚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以下简称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欧共体) 理事会于1985 年发布的第374 号指令, 它是欧共体统一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此之前, 欧共体各成员国各自施行不同规则原则下的产品责 任制度, 有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如荷、意等国; 有的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如德、比等国; 有的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法、卢等国, 如此以来, 在统一的欧共体内, 对于同样的产品侵权案件, 在不同 的成员国发生诉讼, 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显然违背 建立欧共体的目的。因此,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发布实施, 对平平衡欧共体内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及其诉讼权利, 保障消费者权益, 以 及平等维护各成员国经济利益, 促进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商品流通具 有积极意义。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所调整的产品是指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 品以外的所有动产产品, 产品亦包括“电”。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的损害承担责任。生产者是指成品的制造者、原材料的制造者、零部件的制造者以及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标示于产品之上, 表明其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任何人。在不影响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前提下, 进口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并承担相应责任。而在无法确认生产者的情况下, 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同一损害负责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在为生产者设定了严格的产品责任的同时, 亦赋予生产者相当的免责事由。该指令规定, 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承担产品责任: (一) 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二) 引起损害的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 (三)产品并非由生产者 出于商业或经济目的而制造或销售; (四) 生产者为使产品符合政府 机构发布的强制性法规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五) 生产者将产品投 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作为零部件的制造者, 能够证明缺陷是由于装有该零部件的产品的设计或制造的指示所造 成的, 即不承担产品责任。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对产品责任因果关系中的损害要件作出了 规定, 即损害是指人身伤亡或对缺陷产品本身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 害或灭失, 并且该财产是价值不低于500 欧洲货币单位的用于个人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字号:] 2009-09-22 欧盟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简称,是部分西欧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一定程度上的政治一体化,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到目前为止,欧盟成员国总数已经达到15个国家。欧盟的主要机构有5个,即:欧盟议会、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两级法院对于欧盟各种政策、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内容 1.欧盟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概要 欧盟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57年《罗马条约》签署时消费 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1993年对《罗马条约》修改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1997年再次修订《罗马条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欧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主要体现在欧盟条约和指令中。 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又称《罗马条约》)正式签署,在其所建立的欧洲经 济共同体框架内,消费者政策没有成为欧共体的普遍政策,条约中没有提到消费者,欧共体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中根本没有消费者利益的代表。欧盟没有确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行动计划的

法律基础,因为它所通过的行动计划仍然仅仅是政策上的宣言,而不是带有强制力的欧盟法律。也很难要求成员国作出一致的决定,因为要么有的成员国拒绝支持直接提高消费者利益的措施,要么就是成员国不打算把相关权利转交给欧盟。可以说,在九十年代之前,人们很难谈论真正意义上的欧盟“消费者政策”。尽管当时没有承认要保护消费者,然而,欧共体通过的一些指令,尤其是那些关于食品、动物健康和饲养、药品、纺织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和机动车方面的指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是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1993年,欧盟在马斯特里赫特对《罗马条约》进行了修改,因此欧盟条约又称《马约》。条约新增加了一条有关消费者政策的条款。条约第3条“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指出要制定欧盟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以达到所确定的目标。条约第129A条提出,欧盟将通过以下措施来努力实现对消费者“高层次”的保护:a)根据第100A条款,为欧盟内部市场而采取措施;b)采取具体行动支持和补充成员国所采取的政策,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尽管这在积极的全面的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的进程中只是迈出了一小步,但意义重大,修改后的条约为欧盟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1997年6月,欧盟条约在阿姆斯特丹再次进行了修改,条约的第129A条款出现了两个显著的进步:a)在欧盟所列的消费者政策目标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教育权和代表权(消费者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权利),明确和确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b)为了确保消费者政策与欧盟的其他政策和举措结合起来,第129A条款新增加了一段:“在制定和实施欧盟其他政策和行动时应考虑保护消费者的要求”。 欧盟在与消费者保护有关问题上还通过新指令采取协调行动: (1)《关于旅游》(1990年6月13日)。这个指令强化了旅行者的知情权。它还对旅行社、旅行代理人和顾客之间签署的合同条款的某些内容作了规定,特别包括了提供专业服务方未全部履行或不良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所负责任的严格规定。在提供服务方破产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2)《普遍产品安全》(1992年6月29日)。这项指令寻求建立一种强制体系,当市场上流通的危险产品造成严重的和直接的危害时,成员国之间可以迅速交换信息。成员国为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可在其领土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阻止、限制或规定某一产品的销售或使用。为了通知成员国采取紧急措施,欧盟建立了警报系统,包括紧急通报欧委会,再由欧委会将信息转达给其他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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