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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2013-2015年)

江苏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2013-2015年)
江苏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2013-2015年)

江苏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

(2013-2015年)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区域概况 (3)

(一)自然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3)

(二)环境状况 (7)

(三)相关规划要点 (7)

三、现状与形势 (10)

(一)工作进展 (10)

(二)现状问题 (13)

1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13)

2.土壤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 (13)

3.土壤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 (14)

4.土壤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16)

(三)面临形势 (18)

1.人均环境容量小,经济发展结构性矛盾突出 (19)

2.土壤环境问题趋于复杂化,防控难度加大 (20)

3.历史遗留土壤污染问题突出,治理任务艰巨 (20)

四、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21)

(一)指导思想 (21)

(二)基本原则 (21)

(三)工作目标 (23)

五、主要任务 (24)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24)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26)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28)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29)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30)

六、重点项目 (32)

(一)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划分项目 (32)

(二)耕地土壤环境保护项目 (33)

(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33)

(四)土壤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 (33)

七、实施效果分析 (34)

八、保障措施 (34)

(一)加强组织领导 (34)

(二)明确职责分工 (35)

(三)落实目标责任 (36)

(四)拓宽资金渠道 (36)

(五)加大科技创新 (37)

(六)实施考核评估 (38)

附表1 江苏省各市土壤监测能力 (39)

附表2 江苏省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名单 (39)

附表3 江苏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产粮(油)大县清单 (40)

附表4 江苏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单 (40)

附表5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汇总表 (40)

附表6 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划分项目清单及实施计划表 (42)

附表7 耕地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及实施计划表 (42)

附表8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及实施计划表 (43)

附表9 土壤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及实施计划表 (45)

一、前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以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明显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提出,“重点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

江苏是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工业发达,城镇化水平高,发展速度位居全国前列。2012年,占国土面积1.06%的江苏省创造了全国10.40%的GDP,GDP年增长率(10.1%)高于全国平均年增长率(7.8%)2.3%。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作为经济发展重要支撑的土壤环境也承受着巨大压力。“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是深化改革开

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全力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攻坚时期。

江苏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未来一段时期,全省仍将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面临诸多挑战。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是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江苏的必然要求,是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

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深刻认识土壤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以及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土壤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先后出台了《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决定》(苏发〔2011〕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苏发〔2010〕24号);《江苏省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苏发〔2011〕26号)和《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苏政发〔2012〕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切实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2号)等一系列文件用于指导江苏省“十二五”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相关单位编制了《江苏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在分析江苏省土壤环境保护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近期(2013-2015年)土壤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是全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地区、各部门履行土壤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依据。

二、区域概况

(一)自然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江苏省,简称苏,位于中国大陆东部沿海中心,介于东经116°18 ′-121°57′北纬30°46′-35°07′之间,地居长江、淮河下游,东濒黄海,大

陆海岸线长约1000公里,西连安徽,北接山东,南与浙江和上海毗邻。江苏省土地面积10.26万平方公里,是全国地势最为低平的省区,绝大部分地区海拔在50米以下,占中国土地总面积1.06%,列24 位。境内地势平坦,平原辽阔,无崇山峻岭,而多名山巨泽,河港交叉,水网密布,海陆相临,湖泊众多。省境除北部边缘、西南边缘为丘陵山地,地势较高外,其余则自北而南为黄淮平原、江淮平原、滨海平原和长江三角洲所共同组成的大平原。江苏省平原面积7.06 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68.9%;水域面积1.73万平方公里,占16.8%;丘陵山地面积1.47万平方公里,占14.3%。位于连云港市郊的云台山玉女峰为江苏最高峰,海拔625 米。江苏省平原面积之多,水域比率之大,低山丘陵岗地面积之少,在中国各省区中均居首位。

江苏分属长江、淮河、沂沭河三大水系,湖泊众多,河网稠密,故有“水乡江苏”之称,这有利于农业、水产养殖业和航运业的发展。江苏属暖温带和亚热带湿润、半湿润的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有利于农业生产,但梅雨的迟早和多少、台风雨的强弱对省境旱涝灾害的形成有密切的关系。在人类长期耕垦下,地带性的棕壤、褐土、黄棕壤、红壤和非地带性的沼泽土、草甸土、盐碱土等大部分已改造成耕作土壤。

江苏地处中国大陆东部的两大地质构造单元——华北准地台(或称

华北地台)与扬子准地台的衔接部位,与黄海、东海两大构造盆地紧密相连,地质构造十分复杂,全省基岩出露的面积约有1万平方公里。地层发育齐全,以海州—泗阳断裂一线为界划分为南北两区。南区属扬子地层区,北区属华北地层区。南、北两区的地层在白垩系以前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白垩系到新生界期间,南北两区的地层差异已不明显。

江苏处于亚热带向温暖带的过渡区,气候温和,冬冷夏热,四季分明,其中1 月是全年最冷月,7 月是全年最热月,江苏省气温自南向北逐渐降低,年平均气温13-16℃。受东亚季风进退的影响,夏季降水集中,冬季降水稀少,春、秋季降水居中,雨量适中,年降雨量1000 毫米左右。全省气候具有明显的季风特征,处于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带,大致以淮河—灌溉总渠一线为界,以南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以北属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全省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四季分明。

江苏省共辖1个副省级城市(辖11个市辖区)、12个地级市(共计44个市辖区)、23个县级市、22个县,县(市)中包含3个江苏试点省直管县(市)。其中苏南地区共4个地级市(共计30个市辖区)、12个县级市;苏中地区共有3个地级市(共计9个市辖区)、8个县级市、3个县;苏北地区共5个地级市(共计16个市辖区)、4个县级市、

19个县。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江苏全省常住人口为7865 9903人。

2012全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突破5万亿元,达到54058.2亿元,同比增长10.1%,位列全国省份第二。人均突破1万美元达到10887美元,位居全国省份第一。经济呈现稳中有进的态势,转型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果。全省区域创新能力连续四年名列全国首位。产业结构调整提速,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年销售收入达26090.3亿元,比上年增长26.4%。同时,服务业发展水平也得以提升。全年服务业增加值突破2万亿元,达20686.6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42.6%,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结构调整在全省工业产品结构优化上也有所体现。去年,全省实现工业新产品产值9593.3亿元,比上年增长23.5%。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随之提高21个百分点,达268.6。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利润均保持了24%以上的增速增长。

江苏省耕地面积500.84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9%和全国耕地面积的4.5%。平原、水面和低山丘陵分别占土地面积的69%、17%和14%。沿海滩涂面积65.3万公顷,占全国滩涂面积的25%。2012年全

年粮食总产674.5亿斤,比上年增12.9亿斤,全省农业科技贡献率62.3%,比全国平均高8个百分点。

(二)环境状况

“十一五”期间,在地区生产总值翻一番的情况下,全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太湖湖体水质得到改善,蓝藻爆发频率、密度、规模明显下降,15条主要流入湖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V类;淮河流域水质达标率超过90%,南水北调干线水质基本达到国家要求。空气环境质量保持稳定,2012年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9.9%,苏南地区酸雨频率明显降低。“绿色江苏”建设成效显著,十年来全省累计植树造林1660.5万亩,林木覆盖率达到21.6%,年均增长一个百分点;城市绿地系统不断完善,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6%。积极开展生态修复,累计恢复湿地4.8万亩,建成国家级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21个、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23个。生态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三)相关规划要点

2010年5月2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长三角区域规划》。《规划》提出了城镇发展与城乡统筹、产业发展与布局、自主创新与创新型区域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与布局、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

与公共服务、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对外开放与合作等八个方面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并明确了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该规划的规划期为2009-2015年,展望到2020年,根据规划,长三角将形成以上海为核心的“一核九带”空间格局。“一核九带”:以上海为核心,沿沪宁和沪杭甬线、沿江、沿湾、沿海、沿宁湖杭线、沿湖、沿东陇海线、沿运河、沿温丽金衢线为发展带的空间格局。区域规划对长三角发展的战略定位是: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江苏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全省综合经济实力、自主创新能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苏南等有条件的地方在巩固全面小康成果基础上率先进入基本现代化,人民群众普遍过上更加宽裕安康的生活,为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2015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6.58万亿元(2010年价,下同),年均增长10%左右,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8万元。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48%左右,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0%;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左右。自主创新体系逐步完善,研发经

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2.5%;人力资本投资占GDP比重达到15%以上;人才贡献率达到43%;百亿元GDP专利授权数提高到400件,专利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以上。耕地保有量保持475万公顷;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7%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二氧化碳排放减少均完成国家下达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5%,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2%。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发展一体化取得实质性进展;城市化水平达到63%。沿海开发取得重大突破,苏北地区人均主要经济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三大区域发展优势更加鲜明,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提出: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重点流域水质加快好转,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幅提升,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公众环境满意率不断提高,达到生态省建设序时进度,40%的市、县(市)达到国家生态市县考核要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

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三、现状与形势

(一)工作进展

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十二五”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开展生态环境地质调查与监测,组织完成江苏省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框架。2006年,按照国务院批准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开展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的部署: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了江苏省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全省共设置1566个普查点、83个背景点。对1147个重要区域13项无机指标和四种有机物进行了监测,获得了江苏省土壤环境质量情况的第一手资料;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地质调查与监测,按照每4平方千米的网格密度,在全省范围开展了土壤地质环境的系统调查,共获取了

24167个土样的54项指标的调查数据,通过调查,揭示了江苏省土壤环境生态质量状况。以上两项调查为江苏省综合决策和土壤环境监管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

按照江苏省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工作部署,江苏省组织开展了土壤环境监管试点工作,探索制定土壤环境管理政策,建立污染土壤档案管理制度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探索开展土壤环境监管试点,组织实施部分土壤环境修复示范工程。根据环保部要求,积极开展土壤环境监管试点工作,根据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土壤污染的不同特点,分别选择3个省辖市开展试点工作。常州市制定了《关于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的通知》,全面开展了污染场地调查,投资9000多万元,组织开展对常州农化厂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示范工程;南通市将全市12个“菜篮子”种植基地环境质量监测纳入例行监测工作范围,共布设采样点112个。对三家企业原厂区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开展专项调查及污染风险评估,实施污染土壤清理和修复工程。徐州市开展了煤矿塌陷生态恢复工程试点。“十一五”期间,指导各地开展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工作,共投资2.6亿元,完成26个示范工程。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安排7314万元作为引导性资

金予以支持。

不断提升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十一五”期间,江苏省先后安排了一批土壤环境科研项目,研发土壤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中急需的技术。在常州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中荷土壤环境保护合作项目,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学习国外先进土壤环境保护的思想和理念,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推动污染土壤修复工作取得良好进展。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防治农田土壤污染。加强农村工业污染源防治,清理、搬迁散落在村庄附近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减轻农村土壤环境的污染。开展农业面源防治,省财政先后投入4.2亿元,全省耕地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900万亩以上,推广生物农药9200万亩次。建成“三品”种植基地面积达4473万亩,居全国领先水平。建设氮磷流失生态拦截工程200万平方米,环太湖流域建成生态农业圈。加强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建成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12个,强化了土壤环境安全利用的监督管理,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产品的安全。

(二)现状问题

⒈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江苏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局部地区存在污染现象。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无机指标为镍、镉、汞、钒、锰等,有机指标为多环芳烃、滴滴涕和酞酸酯。土壤中重金属污染总体较轻,大部分区域土壤中金属元素检出浓度较低,但与“七五”调查背景值相比,砷、镉、硒等元素在少数区域有累积并呈加重趋势。苏南、苏北、苏中不同区域污染物的种类表现出较明显的差异性,苏南土壤中有机污染相对较重。

2.土壤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一五”期间,土壤环境保护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耕地生态环境质量退化比较明显,土壤重金属污染形势更趋严峻,局部镉、汞、铅、砷等污染是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旱田主要受镍、镉、钒和锰污染相对较深,轻微污染区占86.7%,轻度污染区占7.8%,中度污染区占3.3%,重度污染区占2.2%。二是重污染企业周边土壤污染严重,存在健康和生态风险。部分工业园及周边地区土壤镉和铅污染、油田、采矿区及周边地区土壤砷和铅污染和重污染企

业地区土壤镉、汞、铅和锌污染问题突出。三是搬迁企业遗留或遗弃场地土壤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十一五”期间,随着全省城镇化加快和产业结构调整,城区大量化工企业搬迁或关停。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部分化工遗留或遗弃场地的土壤污染严重,尚未纳入有效管理,存在健康风险,这类场地土地再开发利用存在的环境风险不容忽视。四是污灌区土壤污染威胁农产品安全。污灌区土壤存在不同程度的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部分污灌区土壤污染严重,已经影响农产品安全,污灌区重度污染区农产品中存在超标现象。

3.土壤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

一是土壤环境质量例行调查未形成制度化。土壤环境质量例行调查未能形成长期的、定期的监控制度。2005年以来,开展了全省土壤污染调查,并分为8×8km2区域和重点场地区域进行调查,由于土壤监控工作量较大,截至目前为止,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仅进行了1-2次的监测调查。针对土壤调查中新发现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跟踪监测,以保证及时有效的掌握土壤污染的状况。但基层监测站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较弱,铅、汞、砷等重金属以及多环芳烃、酞酸酯、DDT等重点污染物监测能力不足,一些典型的新型污染物例如染料、新型杀菌剂、除草剂、

杀虫剂未形成监测能力。

二是土壤污染监测能力发展不平衡、不全面。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发展不平衡,省环境监测中心与各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能力较强,县(市)级监测能力较弱。苏南、苏北省辖市站监测能力也有差异。以有机物监测为例,具备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酞酸酯、石油烃等土壤中主要有机污染物的分析能力仅有省中心、泰州、南京、常州、苏州等几个市站,其他站则以有机氯农药为主。即使是省环境监测中心,土壤无机物监测能力主要以pH、容重和水溶性离子以及总铅、总镉、总铜、总锌、总镍、汞、六价铬、总铬等总量,有效态监测能力不强。

三是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十一五”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监测工作中,除了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要长期跟踪土壤污染以外,其他建设项目还没有较为详细的土壤环境管理规范及环境保护要求。近两年颁布的农药、制药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开始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土壤本底调查的要求,但除此以外的其他行业环评,土壤本底调查仍然较为主观。特别是早期立项的钢铁厂、水泥厂未开展详细的本底调查,随着矿物质长期燃烧,周边

环境已被证实存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富集现象。通过土壤污染调查发现,超标主要重金属在各类用地中均有分布,但其污染原因是属于本底水平高,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往往缺少土地的背景值和土地使用历史状况说明。

四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完善。我国环境质量标准中,有关土壤环境质量的标准还不完善,部分评价指标缺失,正在修改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将由10项增加至60项,但各省仍然需要结合本地区土壤状况,从土壤特有性质着手,根据土壤影响生物、人群的不同路径和途径,进一步完善。除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标准也不健全。目前,北京、上海等地从保护人体健康和保护陆地生态安全的角度,制定了各主要类型的场地环境评价标准、人体健康风险标准以及场地修复标准(北京市环保局《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全省土壤污染筛选值的制定、不同利用类型下土壤筛选值及其暴露场景的技术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4.土壤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城市场地土壤污染管理办法有待完善。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大量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工业场地用途发生变化,场地被大批量转为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6]9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6.07.03 【实施日期】2006.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环管〔2006〕9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

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严格按总局《通知》和《环境风险评价导则》要求,新建、改建或扩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审查;新布设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增设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加强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凡未完成区域环评报批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 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 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 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与保密义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场地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4—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精编WORD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着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全省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制、市场、行政、科技等手段,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到2020 年,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以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2015年年底前,各设区市要提出优先区域的划分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报省政府批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其中,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主,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优 先区域以省环保厅为主。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2.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 资源厅) (二)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全文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全文网站首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考试律师黄页法治动态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新书架法律人才 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法律书友会热点专题WAP版 新法规速递新法规速递软件 |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 最新地方法规 | 中央颁布单位 | 地方法规颁布单位 | 法规释义 | 立法草案 | VIP在线数据库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法律图书馆》在线数据库VIP开放申请试用 【法规标题】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1f9562711.html,/jsrdportal/html/1/2267/17210.shtml 【全文】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08号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020年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1668+ 22年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本文简介 1668+22年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强化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控制,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推 1668+ 22年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本文内容 1668+ 22年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强化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控制,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土壤保护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和源头控制相结合。强化环境准入和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土壤新增污染。全x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长期目标为全x土壤环境质量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建立健全受污染耕地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实施分类管理,严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加大黑土地保护,确保农产品安全。坚持协同推进、共建共享。逐步建立“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 三、工作目标 22年全面摸清全x土壤环境状况;划定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基本农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对 x域5%以上的耕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 四、主要任务 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 按照国家和省土壤污染详查实施方案,在现有土壤调查基础和例行监测的基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

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 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滩涂、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 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 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农村环境保护

土壤作为独立的自然体,被定义为位于地球陆地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 土壤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 土壤生态系统与其他自然生态系统的组成一样,主要成分为:生命有机体部分,即植物和土壤微生物等;非生命无机环境部分,即太阳光、能、大气、母质、地表形态及土壤矿物质、水分和空气等。 土壤生态系统结构 达到稳定的土壤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结构特征,即土壤生态系统的垂直结构和水平结构。垂直结构一般由以下三个主要层次构成:⑴ 地上生物群体;⑵ 土被生物群落;土被底层与风化壳生物群体层。 土壤环境的物质组成 土壤环境是由固相、液相和气相三相物质组成的多相分散体系。固相物质包括土壤矿物质和有机体(动植物残体及其转化物、土壤动物及微生物)等物质。固体物质之间是形状、大小不同的孔隙,在孔隙中存在着液相物质(水溶液)和气相物质(空气)。三相物质所占土壤容积比例因土壤类型不同而异。通常,固相物质约占土壤总容积的50%,液相和气相之 和约占50%。 土壤结构土壤固相物质很少呈单粒,多以不同形状的结构体存在。土壤结构性是指土壤结构体的类型、数量、排列方式、孔隙状况及稳定性的综合特性。近年来研究表明,土壤孔隙是土壤结构优劣的重要指标。 土壤环境结构土壤的环境结构是指土壤作为一环境系统的整体组成与结构而言,也指组成土壤各土层的固、液、气三相物质的比例、结构与组成,以及构成单个土体的三维层次构型而言。换句话说,土壤环境是由不同数量、性质和排列发生土层组合构成的。 土壤环境的基本特点 1.土壤环境的物理学特性及其对污染物迁移的影响

(1)土壤孔性与污染物的迁移 (2)土壤质地与污染物的转化 2.土壤环境中的胶体物质对环境的影响 3.土壤环境中的络合-螯合平衡体系 4.土壤环境中的氧化还原平衡体系 5.土壤的酸碱平衡体系 6.土壤环境中的生物体系 土壤微生物是污染的“清洁工”。土壤微生物参与污染物的转化,在土壤自净过程及减轻污染物危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微生物对农药的降解可使土壤对农药进行彻底的净化。同时,应注意微生物也会使某些无毒的有机物分子变为有毒的物质。 土壤环境背景值的概念土壤环境背景值是指未受或少受人类活动(特别是人为污染)影响的土壤环境本身的化学元素组成及其含量。它是成土因素综合作用下成土过程的产物,所以实质上是各自然成土因素(包括时间因素)的函数。 研究土壤环境背景值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土壤环境背景值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特别是土壤污染综合评价的基本依据,如评 价土壤环境质量、划分质量等级或评价土壤是否已发生污染、划分污染等级,均必须以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作为对比的基础和评价的标准,并用以判断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程度,以制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措施。 2.土壤环境背景值是研究和确定土壤环境容量,制定土壤环境标准的基本数据。 3.土壤环境背景值也是研究污染元素和化合物在土壤环境中的化学行为的依据,因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之后的组成、数量、形态和分布变化,都需要与环境背景值比较才能加以分析和判断。 4.在土壤利用及其规划,在研究土壤生态、施肥、污水灌溉、种植业规划,提高农、林、牧、副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sodocs.net/doc/1f9562711.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导读: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 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徐建李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责任承担】?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承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地块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单位】?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_百度文库(精)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省人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8月16日公布施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滩涂、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向社会转嫁污染,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调整影响环境质量的不合理的布局、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系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管理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进行检查考核,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的研究,开发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教育列入规划和计划。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推行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环境的依据。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的争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 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 (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 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咨询中心负责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应当自受理环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技术评估意见。咨询中心对其出具的环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十条依法应由省厅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有关《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核批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 第十一条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结合省厅相关部门(单位)的会核意见,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环评处对其作出的批准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省厅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以下简称“总量处”)、污染防治处(以下简称“污防处”)、流域水环境管理处(以下简称“流域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以下简称“生态处”)、省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省环监局”)及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中心”)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配合环评处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并对规划、总量等相应工作负责:

《全国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基础资料附表(1 6)

土壤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包括:土壤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制修订项目、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土壤环境保护项目、污染土壤(包括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项目。 土壤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制修订项目和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重点在省级层面上(个别市如土壤污染特别严重的例外),各市重点在土壤环境保护项目、污染土壤(包括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项目上提出项目。项目提出后要进行投资估算,规划的投资难点是不知道做这个土壤保护或治理需要多少钱,但是可以100万就做100万的事,比如出现污染事件,给你1000万也是做,500万也是做,只是规模面积不同。要做好项目,关键是前期工作做得怎么样,大家填报项目的时候,可以向当地这方面的专家人员请教。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科院是我厅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技术依托单位,技术力量雄厚,大家可以遇到问题可以请教他们。 黎宁博士:134******** 谢华博士:159********

附件: 附表1:_____________省(区、市)土壤环境保护规划项目汇总表联系人: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附表2:_____________省(区、市)土壤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分类汇总表

附表3:__________________省(区、市)土壤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制修订项目信息表

附表4:__________________省(区、市)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信息表 备注:1)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所需设备的购置、设施建造、人员培训以及和建立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相关的项目;2)土壤环境执法监督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土壤环境保护执法装备购置、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能力以及和建立土壤环境执法监督能力相关的项目;3)土壤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土壤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土壤环境应急指挥系统以及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装备等;4)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材料等。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附件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各省(区、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 编制原则 2.1 落实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详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统筹各方力量、科学安排详查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要建立工作机制,将详查相关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确保为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准确的、可靠的基础支撑。 2.2 规范统一 各省(区、市)应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编制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确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详查工作。 2.3 上下结合 国家和地方上下结合,共同确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详查任务的基础上,各省(区、 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适当增加调查内.

容。 2.4 部门协作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调查成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确保统一有序推进详查工作。 3 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2)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6〕188号); (3)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4)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系列技术文件。 4 工作准备 4.1 人员准备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实施方案》编写组,参与编写的人员应熟悉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特点和土地利用现状,掌握土壤污染基本状况,了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4.2 资料准备 各省(区、市)应收集《实施方案》编制所需要的必需资料和辅助资料。 必需资料包括: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已经开展的土壤污染.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

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受委托的验收调查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表)。 第六条省环保厅自受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保验收;或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受委托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七条验收公示按《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制度

XX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XX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根据《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风险管控为主线,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源头控制土壤新增污染为切入点,以保护耕地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X年,全面摸清我县土壤环境状况;划定耕地和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基本农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60%以上的耕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因地

制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使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得到稳定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印刷、采矿选矿、石油、煤化工、化工医药、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县环保局牵头,县发 改委、县经贸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2.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加大对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监管,并定期对其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被污染地块清单,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防非法倾倒、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 (县环保局牵头、县规住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肥料、农药和饲料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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