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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3页)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3页)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3页)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3页)

☆海关行政处罚的概念(含义、性质)

性质:行政制裁行为,不同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

①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②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③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④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

⑤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①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

②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2、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①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

②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③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④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未按

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4、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业务或执业;

5、取缔非法经营(无资格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程序(调查、决定、执行)

1、一般规定

(1)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移交

(2)收集证据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名。

(3)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2、调查

立案-取证-调查中止和终结-案件审查-告知、复核和听证

听证的范围:

(1)暂停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公民1万元、组织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应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费用由海关承担。

3、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不予处罚的,作为不予处罚的决定

(3)符合撤销规定的,予以撤销

(4)符合收缴的,予以收缴

(5)涉嫌犯罪的,送刑事部门

4、执行

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

逾期不履行,每日加3%的罚款,亦可扣留物权变价抵缴。

☆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

最新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最新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1.3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b.转口货物; 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e.外商暂存货物; 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1.4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1.5 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积极维护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1.6 保税仓库应参照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货物进、出、存台帐管理系统。 1.7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1.8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1.9 保税仓库应遵守直属海关的规定进行月度核销和年度审核。 1.10 保税仓库设置单证信息管理、货物收发、货物复核、收费结算等岗位,并制订相关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 1.11 保税仓库储存货物,要与货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条款。 1.12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1.13 当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来仓库处理保税货物时,仓库工作人员应请其先到海关办理手续,并及时与海关取得联系。 2 安全和消防 2.1 进入库区严禁烟火;每位员工都有制止吸游烟行为的义务,工作时不准吸烟,中午工作间隙吸烟的须到吸烟室。 2.2 库房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2.3 禁止易燃、易爆、危险品、腐蚀品进入非危险品仓库。 2.4 库区和库房配备的消防水龙头、灭火器和其他消防器具必须齐全有效,符合消 防部门的规定。 2.5 不得有任何阻塞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行为。 2.6 仓库的库门实行双锁双人管理。仓库门开启后,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应随时关闭无人看管的库门。当日作业完毕后,切断电源、关好气窗、锁好门。

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包括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种。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一般认为主要是从客观要件“量”上加以区分,走私 罪限于特定的几种对象,走私几种对象之外的禁止限制货物物品是走私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是走私罪,不足的是走私行为;走私违禁物品,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未达到一定数量是走私行为。此外,个别情形下也有从主观要件上加以区分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主观上有“牟利或传播为目的”,不具备此目的的以走私行 为处理;再如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要求“牟利”为目的,方可构成犯罪。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尽管从理论上可以梳理出以上几点,但事实上仍然存在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存在有的学者所谓的“双重性构成要件”, 即这类构成要件在不法类型上既具有行政违法的性质,又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其直接后果是带来司法与行政权力都有权处理走私犯罪案件,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显得十分棘手。 例如上海培林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走私案((1999)黄刑初字第233号),辩护人辩解:本案走私犯罪分为9月30日和10月7日,正好跨跃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由于这两个

法在对走私罪数额上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本案的走私犯罪数额分两部分核定;70.569吨涤纶丝已经工商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对70.569吨不应再作犯 罪认定。法院认为,缴获的70.569吨涤纶丝被行政机关罚 没后,培林公司如实向海关部门作了交代,并经海关部门同意核销结案,表明在这件事上培林公司愿意接受海关的监管,并经海关同意可以不补交应缴税额。培林公司在这件事中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犯罪 构成要件;同时也不符合走私案件必须具有逃避海关监管这一主要特征,故对检察院指控的这一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以行政处罚过刑事不能处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这里,法院回避了行政处罚是否可替代刑事处罚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是以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来认定。但这存在内在矛盾,因为此前行政处罚培林公司的前提就是逃避了海关监管构成了走私,尽管培林公司被行政机关罚没后,如实向海关部门作了交代,但这只是走私既遂后的行为,并不能反推行为人无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因此,法院在此问题上判决有不妥处。尽管行政处罚过刑事不能处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但是若对于已行政处罚过的行为再追究刑事责任,一件行为面临两次国家公权力的追诉与惩罚,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 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带有强制力的,一经作出,如果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加以纠正,海关就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执行该罚款决定。以下是为大家搜索的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及时关注我们! 一、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概述 (一)含义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的行为。这是对已经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基本制度(了解) 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三)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作用(了解) 二、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重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3、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如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申诉人按规定提出申诉要求而转送海关申诉审查部门的申诉案件。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管辖 1、申诉案件的管辖海关(重点)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2、海关申诉审查部门 (三)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1、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诉申请 (1)海关受理申诉的时限 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 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海关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则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申诉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重点) ①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

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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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的概念(含义、性质) 性质:行政制裁行为,不同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 ①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②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③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④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 ⑤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①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 ②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2、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①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 ②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③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④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未按

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4、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业务或执业; 5、取缔非法经营(无资格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程序(调查、决定、执行) 1、一般规定 (1)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移交 (2)收集证据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名。 (3)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2、调查 立案-取证-调查中止和终结-案件审查-告知、复核和听证 听证的范围: (1)暂停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公民1万元、组织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应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费用由海关承担。 3、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不予处罚的,作为不予处罚的决定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完整)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公安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 手续货物的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1.3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b.转口货物; 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e.外商暂存货物; 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1.4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 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1.5 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 关联网,积极维护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1.6 保税仓库应参照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货物进、出、 存台帐管理系统。 1.7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 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1.8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 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1.9 保税仓库应遵守直属海关的规定进行月度核销和年度审核。 1.10 保税仓库设置单证信息管理、货物收发、货物复核、收费结算等岗位, 并制订相关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 1.11 保税仓库储存货物,要与货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 和义务、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条款。 1.12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 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1.13 当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来仓库处理保税货物时,仓库工作人员 应请其先到海关办理手续,并及时与海关取得联系。 2安全和消防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XXXX-XX-2020-002 编制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复核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批核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XXXXXXXXX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XXXX XX(2020)第 002号 1、总则 1.1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明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实力,使公司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行政处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1.2公司视主观恶性程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犯有下列行为以外的过失而受到处理); 1.3处罚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1.4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理; 1.5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2、处罚种类 2.1依据过失情节轻重,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辞退等; 其中,警告的考核期为3个月; 记过的考核期为6个月; 降职无限期; 降薪的期限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无限期; 在考核期内,被处罚人不参与公司的评优、晋升、加薪,直至考核期满或提前撤销。

2.2以上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及降职降薪。 3、处罚行为 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出现下列情形者,公司将依据本制度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管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罚: 3.1.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窜岗或做工作范围以外的事情; 3.1.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1.3妨碍工作或公司秩序,情节轻微; 3.1.4工作期间不按公司制度着装; 3.1.5在非吸烟区吸烟,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从事娱乐活动; 3.1.6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3.1.7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1.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损失的; 3.1.9对收到的请示、报告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若故意超期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按3.2处理; 3.1.10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若故意拖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3.2处理; 3.1.11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直接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 3.1.12对公司其他人员或外部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服务的; 3.1.13公开谈论薪资收入或询问他人薪资收入的;

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

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海关行政处罚的外在和具体形式。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处罚种类有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同时,允许法律和行政法规创设新的处罚种类。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海关警告,是海关向海关行政违法的当事人提出谴责和告诫,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是国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正式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警告的影响主要是给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压力,造成名誉的损失,面对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警告是所有行政处罚种类种最轻的一种,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较轻、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在许多违法行为责任的阶梯性设定中,警告是作为最低的一个处罚阶梯。警告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相配合适用。 警告属于一种无裁量幅度的处罚种类。 二、罚款 海关罚款是指海关强迫违法的当事人缴纳一定的金额,通过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其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罚款是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中比较普遍,适用频率较高的处罚种类。这也是和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多涉及经济利益有关,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种牟利行为,剥夺当事人一定的财产权利,正是击中其要害的一种处罚手段,以警士其今后不犯。 罚款属于一种带有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在设定或规定处罚的同时,一般作出了处罚幅度的规定。对处罚幅度的规定有两种方式:(1)直接规定具体限额范围,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出100万元以下罚款。”此处,就直接设定了100万元的最高处罚限额。(二)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相关联,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这里罚款的数额与走私分子偷逃的税款相关联,一般偷逃税款越多处罚越重。这种处罚设定较好地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另外,从罚款处罚本身来讲,它往往也是可以选择的。从海关目前的罚款条款规定来看,一般是作“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所以,罚款经常和其他处罚种类配合使用,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处罚决定。 三、没收 没收处罚是海关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非法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公有的处罚。没收包括两部分:一是没收走私货物等非法财产;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要点速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要点速记 【海关行政处罚管辖权】1.发生发现均有权;2.谁先发现谁先管;3.搞不清楚可协商,4.协商不成总署定,5.重大案件总署定。 【只要不没收,处罚了也要交税办手续】 【抗拒缉私警缉私警治安处罚,抗拒海关地方公安治安处罚】。【1.走私禁止货物:罚100万+没收;2.走私禁止物品:罚10万+没收】【逃证不逃税、限制进出口:没收+等值罚款】 【只逃税:没收+逃税X3以下罚款】 【工具2年3次没收,设备没收或拆除,特制从重】 【提供商务便利:算共犯】。 【有资格1年2次走私:撤消或取消资格】 【禁止进出口:退运+100万以下】。 【无证进出口:不放行+货值30%以下罚款】。 【没有自动许可证:不放行】。 【申报不实:1.影响统计1000-1万;影响监管秩序1000-3万;影响许可证管理货物5%-30%;影响税收:漏税的30%-漏税的2倍;影响外汇和退税:申报价格10%-50%】 【其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货物价值5%—3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证另加货值30%以下,漏税另加漏税额1倍以下罚款】 【违反海关对物品监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带禁止进出境物品未藏匿:没收、退回、销毁】。 【运输工具违反进出境监管规定:10万以下罚款】 【运输工具经营、申报等违反监管规定的: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损毁海关标志、遗失海关单证妨碍监管,其它妨碍监管:可以处3万以下罚款】 【海关单证造假:5万-50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侵犯知识产权:没收+货值30%罚款】 【知识产权状况申报不实:可以罚5万以下】 【备案的企业或报关员违反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报关企业1年3人被暂停执业,暂停恢复后1年内再犯: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超限从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向海关行贿:撤(取)销资格,罚10万以下;构成犯罪不得重新

海关行政处罚论文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法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之关系探微 摘要:在“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一命题中,就行政立法实践而言,如不存在宪法具体授权的情况之下, “根据法律”尤其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认同。海关行政处罚法在肯定将海关法作为制定依据的同时,其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理所当然的与海关法置于同等的位置,而不应该将其于此应有的重要作用与地位予以虚置和回避。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法;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关系。 一、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律的现状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广度的不断拓展与深度的不断深化,海关所面对的执法环境日趋严峻:走私活动频繁;走私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走私的方式与手段渐趋于高科技化和智能化等。对此,我国不断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形势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与完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案件管辖以及缉私警察的治安管理处罚权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 但是,当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却仍然无法完全适应其上位法实施的要求,无法完全满足海关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表现出较强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因此,为了更好的配合其上位法的实施,为国家更有力地打击走私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及与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在充实、完善《实施细则》的基础之上,着手进行海关行政处罚法律的完善, 进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成为加强海关法制建设的必需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但是,立法者在表述抑或明确《条例》制定依据时, 却如是表述即海关法与行政处罚法二者的关系:在确立《条例》的制定依据上,将行政处罚法纳入了“其他法律”的范畴之。于是在《条例》制定依据的地位与作用上,孰重孰轻已经显而易见。 二、海关行政处罚法律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之关系 1. 在法律位阶上

员工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十六章员工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特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及兼职员工 三、处罚办法 1.纪律处分 1.1员工发生违纪行为后,违纪行为如属公司明确规定过失范围内,可按照制定标准处罚员工,在对公司未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之前,须先与行政人力资源部协商按情节给予处罚。 1.2《员工行政违纪单》须在员工违纪后两日内填写,要求详细描述员工违纪事件,需要时附上违纪事件的证明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1.3部门负责人应向员工说明,允许员工本人对处分决定发表意见,由员工本人在《员工行政违纪单》上签字,表明本人已接到通知,并不表明需经本人同意。倘若违纪员工拒绝签字,而经查实其违规行为属实,经两名见证人签字后,部门负责人可将《员工行政违纪单》递至行政人力资源部。 1.4部门负责人将《员工行政违纪单》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审批,后者如有不同意见,应与部门负责人共同协商。 1.5部门负责人及行政人力资源部均有权利在发现员工违纪现象后开具违纪单,最后警告及以下处分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生效。 1.6如果《员工行政违纪单》的最终决定与原部门的处理意见不同,应由行政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重新签字,表示已得知新的决定。 1.7如果员工对部门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处分通知后的三天内向行政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1.8如需要对员工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和查证,有必要对违纪员工实行停薪停职时,应由部门负责人在《员工行政违纪单》上注明,并通知员工本人,由员工签字确认。 2.处分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七年三月二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案件调查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查问、询问 第三节检查、查验 第四节化验、鉴定 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 第六节扣留和担保 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案件审查 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三节处理决定 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关长决定。 第十条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海关关长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海关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申请复核1次;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办案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化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化验报告、鉴定结论;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查验、检查记录。 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篇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1.[1-1]立法目的 2.[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 3.[1-3]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 4.[1-4]行政处罚原则 5.[1-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1-6]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 7.[1-7]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2-8]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9.[2-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0.[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11.[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2.[2-12]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

13.[2-13]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4.[2-14]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禁止性规定 15.[3-15]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6.[3-16]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17.[3-17]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18.[3-18]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9.[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0.[4-20]地域管辖 21.[4-21]指定管辖 22.[4-22]移送管辖 23.[4-23]行政处罚补救功能 24.[4-24]一事不再罚原则 25.[4-25]责任年龄 26.[4-26]责任能力 27.[4-27]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28.[4-28]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 29.[4-29]追责实效 1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8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

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分析了执法不统一的表现,阐述了在海关行政处罚中要把握执法统一的内涵,完善执法依据,促进执法统一协调的观点。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 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2008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指出,要重视做好案件剖析工作,认真研究司法建议,查找执法薄弱环节,运用法律监督手段,进一步规范海关执法行为。本文试从海关行政处罚的角度来探讨执法统一的问题。 一、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的内涵 所谓海关执法统一是指海关在行政执法中,以统一的执法理念和关注点为指导,按照统一的执法依据,对于违法事项在法律适用及执法程序上适用同样的标准和尺度,使执法行为给相关管理相对人明确的合理预期,从而达到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效果。执法统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依据统一

执法依据统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执法依据统一是执法统一的前提,一是执法依据需合法、明确,不能产生歧义;二是海关执法依据与上位法需保持一致,海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不同执法依据间需协调统一,比如影响出口退税案件的处罚,执法结果需和国税部门的处理保持协调一致。 (二)执法标准统一 执法标准统一首先要有明确的违法标准,也就是达到何种违法的程度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其次需要有统一的证据证明标准,使证据收集有明确的指向;再次要有统一的执法评价标准,以统一的考评标准来衡量执法质量的高低。 (三)执法程序统一 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执法程序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只有实现执法程序统一,才能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执法程序统一要求在调查环节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立案;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结案件,提高执法效率;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按照必要的原则进行;在案件审理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积极采用听证的办法,最大限度使执法公开透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甚至无力履行的,按照程序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乃至减免处罚。 (四)执法幅度统一 执法幅度的统一并不是要求机械的按照不变的标准执行法律,而是允许根据执法情况的差别存在合理裁量处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9.19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四年九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

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doc

一、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简单案件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的规定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审查;未经审查程序,不得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六十条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

达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 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当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海关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且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应当有书面记载,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二)那些违法行为属于简单案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3.03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8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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