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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由规定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案由规定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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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由规定劳动仲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劳动争议案由规定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立案的案由:

劳动争议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劳动合同争议

⑴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⑵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⑶变更劳动合同争议

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⑸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

⑺违约金争议

⑻职业培训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⑴养老保险争议

⑵医疗保险争议

⑶工伤保险争议

⑷失业保险争议

⑸生育保险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⑴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⑵加班工资争议

⑶工资标准争议

⑷奖金、津贴、补贴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⑴女工保护

⑵未成年工保护

⑶工时、休假保护

㈠一级案由:

劳动争议

㈡二级案由: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劳动合同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㈢三级案由:

1、劳动合同争议

⑴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⑵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⑶变更劳动合同争议

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⑸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

⑺违约金争议

⑻职业培训争议

2、社会保险争议

⑴养老保险争议

⑵医疗保险争议

⑶工伤保险争议

⑷失业保险争议

⑸生育保险争议

3、劳动报酬争议

⑴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⑵加班工资争议

⑶工资标准争议

⑷奖金、津贴、补贴争议

二、案由的理解和适用

㈠一级案由:

劳动争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主要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范畴,是个统称的案由。

㈡二级案由: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定性问题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否终止、是否有效等进行确认。

2、劳动合同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二倍工资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违约金等发生的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和劳动者在发生劳动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因劳动报酬被克扣或拖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因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福利待遇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

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而发生的争议。包含劳动者、用人单位因是否安排休息休假、补假,如公休日、探亲假等引发的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在是否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国家、地方规定的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时、休假保护等方面在公法上的基准要求侵害劳动者而发生的争议。

㈢三级案由:

1、劳动合同争议。

在该案由规定下,根据当前劳动合同争议较常发生的情形,细化为以下八个三级案由:

⑴订立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彼此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过程中等引发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发生的争议、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工作岗位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发生的争议等。

⑵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实现各自权利的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外条款发生的争议。

⑶变更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在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劳动者、用人单位一方或双方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但无法达成协议而引发的争议。

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⑸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劳动合同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劳动关系随之消灭过程中引发的争议。

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⑺违约金争议: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发生的争议、因履行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而引发的违约金争议。

⑻职业培训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职业培训及培训费而引发的争议。

2、社会保险争议。

在该案由规定下,细化为五个三级案由:

⑴养老保险争议;

⑵医疗保险争议;

⑶工伤保险争议;

⑷失业保险争议;

⑸生育保险争议。

3、劳动报酬争议。

⑴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是指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而引发的争议。

⑵加班工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的工资报酬而引发的争议。

⑶工资标准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标准引发的争议。

⑷奖金、津贴、补贴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奖金、津贴、补贴而引发的争议。

三、多项争议案由的确定

根据案由规定中对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的分类,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如果争议焦点明确,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发生的争议,很明显应该立为“经济补偿金争议”;仅就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立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但现在大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往往都不是单一的请求,一起看似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对于这类案件,仅将案由列为“经济补偿金争议”或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肯定是有欠妥当的。

在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应该根据争议的内容,首先从三级案由中选择案由;其次,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在二级案由中进行选择,如劳动者既

追索劳动报酬,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案由应列为“劳动报酬争议”;第三,对于二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一级案由,如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综上所述,确定案由时秉承的原则是“能细化就细化,不能细化层层概括”。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第一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四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民事案由规定(完整版).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8]11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02.0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文件代码】1023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1号) (相关资料:司法解释2篇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8311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籍贯:___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住址: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案由: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不服_______劳仲_____庭(案)字[___]第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入厂时间:______,是否签有劳动合同:______,离职前工资:______, 离职前职务:______,离职时间:______,离职原因:______,

劳动争议处理文书范本

调解协议书 ()字第号 申请调解方:名称()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调解对方:名称()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 2. ……。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章) __年__月__日

调解意见书 申请人:名称()__性别:__职务(岗位)_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对方:名称()__性别:__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诉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逾期未得调解)。现对此案提出如下意见。 ____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年月日 ┌──────┬──┬───┬──┬───┬──┬───┬──┬───┐ │申诉方│单位││││性别││年龄││ │(当事人│││││││││ │或法定├──┼───┼──┼───┼──┼───┴──┴───┤

│代表人)│职务││籍贯││住址││││││││││├──────┼──┼───┼──┼───┼──┼───┬──┬───┤│申诉方│单位││││性别││年龄││ │(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职务││籍贯││住址││││││││││├──────┼──┼───┼──┼──┬┴──┼──────────┤│委托│││性别││ 职业││ │代理人│││││││├──────┼──┴───┴──┴──┴───┴──────────┤│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法律常识】劳动仲裁裁决书能在网上看到吗

劳动仲裁裁决书能在网上看到吗 1、劳动仲裁裁决书在网上无法查询。 2、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书。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第二十四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劳动仲裁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请日期等。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请人予补充。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按民事案由规定分类

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规定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劳动就业 (一)综合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二)就业中介服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三)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管理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四)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五)就业、再就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舸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三、劳动合同 (一)综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 (三)合同订立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四)合同履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五)台同解除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无实际意义)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已被《劳动合同法》代替)

住房公积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住房公积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住房公积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故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将公积金纠纷纳入劳动争议范围,且劳动争议案由中也未列明住房公积金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国家为深化住房改革而实行的一种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唯一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征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因欠缴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是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并且上述条例也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为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该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几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并没有住房公积金纠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劳动争议”案由中所列举的“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三大类案由中,其子案由也未列明住房公积金纠纷。 三、住房公积金纠纷亦不属于劳动争议案由中所包含的福利待遇纠纷中的内容,因为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福利”的解释为:“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原劳动部对此所作解释应为有权解释,故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工伤认定纠纷 案由怎么确定

工伤认定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在日常生活当中,相比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好像始终处于一个比较弱势的地位,因为通常情况下,发生一些劳动纠纷或者工伤纠纷的时候,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所遇到的困难和阻力都是非常多的。即使在做工伤认定以后,有时候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也是不予支持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工伤认定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一、工伤认定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 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

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凋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可见,就有关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三、工伤认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案由规定

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 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 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 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 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

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滑县法院焦虎法庭刘定伟【摘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用的案由之一,该案由对现实中争议双方法律关系的确定予以了明确。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案由也被不恰当的适用于一些类似劳动争议实为劳务合同 的案件,这便导致了实践与理论的系列冲突。本文正基于此,在深入剖析农民工工资案件、案由适用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案由,追索劳动报酬,劳务合同 近年来,我院审理大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关于这类案件,一直以来我们认为应该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这一案由,实践中我们也是不加区分的统一适用这一案由。将该类案件不加区分的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类案件,表面看似非常恰当,但仔细推敲,却值得商榷。 一、基础概念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换言之,民事案件案由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集中体现。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是实践中案件是复杂的,多变的,其性质有时候也就不容易确定,再加上其他因素的考虑,案件案由的确定就更加困难。比如本文接下来要研究的对象—农民工工资类案件的案由就很难确定。本文中所指农民工工资类案件是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即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用工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有:农村的小包工头自己承接一个小工程(如建房、支楼梯、做装修)、农村的小包工头在大工地上分包的工程等。

【法律常识】申请劳动仲裁需先通知企业调解吗

申请劳动仲裁需先通知企业调解吗 不一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开庭时,如果双方都有调解意向的,则会组织调解。如果有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则会直接开庭审理。 仲裁准备 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为助力营造浦东新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落实人社部与最高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的规范用工水平以及劳动者的理性维权意识,我院现将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概况 年度,浦东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共计收案件,结案件,保持了收、结案的良性循环。从结案方式上看,已结案件中,判决结案件,占比为;调解结案件,占比为;撤诉及按撤诉处理结案共计件,占比为;调撤率合计为,同比上升个百分点;裁定驳回起诉结案件,占比为;移送及并案审理等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为件,占比为。(详见图表) 从案由分布情况看,年受理的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仍然占比最大,为件,占收案数的,且复合型诉求仍为其突出特点;其余纠纷收案量依次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件,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件,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件,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件,占;经济补偿金纠

纷件,占;竞业限制纠纷件,占;福利待遇纠纷件,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件,占;另有其他劳动争议件,占比为(详见图表)。与往年相比较而言,劳动合同纠纷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等案件的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这反映出在案件总量有所增加的情况下,案件类型更为多样,劳资双方的诉求也更为多元。 二、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特点 经分析,浦东法院年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略有增长,调撤率持续上升。 年浦东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件,与年的件相比,增加了件,增幅为。同时通过与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相比较,可以看出除了年案件数量增加明显外,近几年浦东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致相当,大多在件上下(详见图表),表现出相对稳定的态势。

劳动争议解决九步法

劳动争议解决“九步法” | iCourt 2014-12-16周丽霞法秀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 —《要件审判九步法》 1、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诉讼请求: 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恢复履约 3、请求权基础: 《劳动合同法》42、47、48、87条 4、抗辩主张: 解约理由合法(实体+程序) 5、抗辩权基础: 《劳动合同法》4、26、39、40、41、43条 一诉讼请求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单位: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以上二者只能择其一申请。 【事实依据】 1、厘清用工形式:员工与公司是否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2、员工入职时间及工作年限:明确“N”的标准 3、员工工资结构及标准:月应发工资及解约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4、员工离职理由及时间:劳动合同解除日及解除理由 5、是否存在“三期”、医疗期等特殊情形,或外国人、总经理等特殊身份 二请求权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42条、47条、48条、87条 三抗辩主张 【事实依据】 1、实体理由合法 (1)员工存在可以解约的相关事实或行为 (2)解约依据已明确载于《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 (3)该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及公示 2、解约程序合法 (1)通知工会(如有工会) (2)送达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四抗辩权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4条、26条、39条、40条、41条、43条 衍生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25条、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五争议焦点预判 1、员工否认存在相关事实或行为

劳动争议管理概论复习资料资料

1.简述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的主要区别。 答:(1)从争议的内容上看,权利争议是一种法律争议,是有关执行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属非法律争议,争议内容不涉及法律或劳动合同已规定的内容。 (2)从争议所处的阶段上看,权利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阶段;利益争议则发生在双方因为签订、修改集体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谈判陷入僵局的阶段。 (3)从争议的主体上看,权利争议的主题很广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工会组直都可成为权利争议的当事人;利益争议的当事人受集体谈判主题的限制,只能由工会、用人单位或雇主组织构成。 (4)从解决争议的程序上,由于权利争议属于法律争议,因此它适用法律规定的仲裁、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利益争议的当事人不属于法律争议,因此解决也与权利争议有所不同,一般运用调解和协商的方式。 2.简述劳动行政处罚的特点和主要种类 答:劳动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劳动监督检察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或者团体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2)劳动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3)劳动行政处罚是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当劳动关系主体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劳动行政处罚; (4)劳动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 劳动行政处罚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4)责令停产停业;(5)征收滞纳金。 3.刘某某在青岛市某医院工作,1990年5月辞职,其本人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街道。1995 年5月,刘某某所在街道某居委会工作,先后担任该居委会的治保主任、支部委员、妇代主任、会计等工作。1997年5月,经居民会议选举,刘某某正式当选居民委员会委员并在街道备案。刘某某在居民委员会工作期间,每月从居民当选该居民委员会处领取由街道发的“津贴”——人民币380元。刘某某工作至1999年10月月底,街道给付刘某某人民币380元作为补偿。1999年11月18日,刘某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务合同纠纷案由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劳务合同纠纷案由 篇一:农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农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对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案例一:A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为了吸引劳动力,A采用出门前预付定金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同b签订了一份劳动用工合同约定:1、b随A到河北某砖厂务工,时间为随A进厂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产(指北方上冻)之日止;2、A预付给b定金2000元,若b不到厂,或未征得A同意而中途退厂,所拿定金双倍返还,并赔偿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3、??。b到厂后因不能适应那里的生存环境,即不服水土、不适应工作环境,不久就要求离厂,因A不同意,b不得不强行退厂。A在后就以b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b双倍返还所拿定金,即返还定金4000元。 案例二:D随工头c到砖厂务工,后c未能给D结清工资,也不给其出具欠款手续。D诉讼到法院,要求c所欠支

付工资。c承认D在其手下务工的事实,但辩称工资已结清,并要求D拿出欠款的证据。 案例三:e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为了吸引劳动力,e采用出门前给付款(或是给付的定匈、或是预付工资)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同F口头约定:1、F随e到砖厂务工,时间为随e进厂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产之日止;2、e预付给F现金10000元,若F不到厂,或未征得e同意而中途退厂,不仅要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协议达成后,e预付给F现金10000元,F则给e出具了一张借条,上书“今借到e 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因F未能到e的砖厂务工,e就以F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F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 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即该类型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就不同。对此有二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是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调整,为此发生纠纷后应由劳动部门先行处理,即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作为用工方的包工头并不具备法人或个体经济组织资格,这种用工行为并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所达成的劳动用工协议,只能算是一种民事协议,是一种劳务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关键字】劳动合同仲裁申请时效 【案情摘要】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于2006年4月1日经人介绍至被告处应聘,由被告工作人员程某某对其进行面试后录用,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3月31日。其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仍然在被告处工作。2007年7月15日,被告将其辞退。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办理招、退工手续。 2008年11月24日,原告曾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缴纳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办理招、退工手续、支付迟退工损失。该委以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诸法院。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补缴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15日的社会保险费,办理招、退工手续,并按每月人民币550元的标准赔偿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2月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向被告提供过劳动,被告未支付过原告报酬和相关福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林某办理招退工手续(录用日期为2006年4月1日,退工日期为2007年7月15日); 二、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2008年9月24日至2009年2月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65元; 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如何理解仲裁时效60天的问题? 【法理分析】

江苏省泰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苏省泰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泰劳仲案字[2009]第259号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X 案由:工伤保险争议案。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X工伤保险争议案,申请人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委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委于2009年9月11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指派仲裁员张根章独任仲裁,于2009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XX、委托代理人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述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的职工,于2007年9月18日晚10点左右,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泰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不服,请求泰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经复议后,维持泰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2009年8月5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玖级伤残。现为相关工伤待遇,特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8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8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000元;4、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22250元;5、鉴定费300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32656元,合计130806元。 申请人在规定的举证期内向本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1、工伤认定书,用以证明申请人受伤的事实为工伤; 2、伤残鉴定通知书,用以证明申请人的受伤伤残程度为玖级; 3、鸿泰服饰工资表,用以证明申请人月工资为1600元,是固定工资; 4、鉴定费收据,用以证明申请人鉴定工伤的费用; 5、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申请人的交通事故赔偿中,申请人负次要责任,承担20%的医疗费用,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支付。 被申请人XXX辩称:一、对于工伤事实和鉴定等级无异议; 二、申请人已经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应当在工伤待遇中予以扣除;三、被申请人只认可申请人申请事项的二、三项,但数额过高。根据省高院(2009)27号意见,交通事故的损害与工伤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已经享受交通赔偿的应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劳动争议案由规定(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案由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立案的案由: 劳动争议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劳动合同争议 ⑴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⑵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⑶变更劳动合同争议 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⑸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 ⑺违约金争议 ⑻职业培训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⑴养老保险争议 ⑵医疗保险争议 ⑶工伤保险争议 ⑷失业保险争议 ⑸生育保险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⑴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⑵加班工资争议 ⑶工资标准争议 ⑷奖金、津贴、补贴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⑴女工保护 ⑵未成年工保护 ⑶工时、休假保护 ㈠一级案由: 劳动争议 ㈡二级案由: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劳动合同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㈢三级案由: 1、劳动合同争议 ⑴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⑵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⑶变更劳动合同争议 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⑸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 ⑺违约金争议 ⑻职业培训争议 2、社会保险争议 ⑴养老保险争议 ⑵医疗保险争议 ⑶工伤保险争议 ⑷失业保险争议 ⑸生育保险争议 3、劳动报酬争议 ⑴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⑵加班工资争议 ⑶工资标准争议 ⑷奖金、津贴、补贴争议 二、案由的理解和适用 ㈠一级案由: 劳动争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主要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范畴,

是个统称的案由。 ㈡二级案由: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定性问题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否终止、是否有效等进行确认。 2、劳动合同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二倍工资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违约金等发生的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和劳动者在发生劳动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因劳动报酬被克扣或拖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因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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