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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带头作用,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经员工群众民主评选,单位行政和工会推荐,集团工会审核,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员工。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广大员工学习的榜样,同时也是公司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第三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1、全国劳动模范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军队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称号

4、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5、嘉陵集团公司劳动模范

第三章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评选范围

凡嘉陵集团公司员工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四项其本原则,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纪,有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金牌员工。

1、在市场营销中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提高生产(工作)质量、效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方面,推进节能减排、提升产品品质、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创造,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国际、全国和省(市)级重大评比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6、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第六条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

由基层单位从金牌员工中按劳模条件提出推荐名单,经员工代

表、基层工会、行政同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写出书面事迹材料,上报集团工会。

集团工会牵头,会同组织干部部、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对推荐出来的劳动模范候选人进行全面考评、审查,提出考评意见,报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审议、并向全公司公示无异议后产生。

第七条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根据重庆市和上级组织分配的推荐名额,按照评选条件,由集团工会牵头,会同组织干部部、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从集团公司劳动模范中提出推荐名单,并征求基层单位意见,报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审议、并向全公司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重庆市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表彰。

第五章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在公司劳动竞赛总结表彰大会上命名表彰。

第九条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重庆市和上级有关部门命名表彰。

第十条劳动模范的奖励

1﹑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由公司颁发证书和奖品,发给一次性奖金30000元或同等外出培训参观学习机会。

2、获得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于当年岗位工资晋升一个岗级,同时按上级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规定,结合嘉陵实际,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1﹑每年享受一次疗养或休假,由集团工会统一组织安排。疗养﹑休假期间所需费用按公司、重庆市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疗养或休假期间视同上班,不影响工资奖金收入。

2﹑每两年组织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3、劳动合同到期时,优先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4、安排参加公司、本地区、行业等举办的社会活动,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

5、荣获并保持其荣誉的在岗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劳动模范津贴2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津贴100元,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生效,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子公司参照执行。

6﹑荣获并保持其荣誉的劳动模范,享受国家和企业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劳动模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和待遇。

1、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处分的;

2、违犯法纪,受劳动教养处理的;

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理的;

4、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非法离境的。

取消荣誉称号时,须经基层单位书面报告,经集团工会、组织干部部、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核实,报公司党委总部或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批后,分别报请相应批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劳动模范管理

第十三条嘉陵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负责。

工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干部部、人力资源部职责。

1、组织各级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上报和命名表彰奖励;

2、总结、宣传各级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学习先进劳动模范活动;

3、组织劳动模范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文件﹑法律﹑政策及文化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4、协助落实集团公司、省市级和国家对劳动模范的有关待遇;

5、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6、建立健全并管理好劳动模范档案;

7、维护好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讽刺或诬告劳动模范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8、充分发挥好劳动模范的专长,搞好传﹑帮﹑带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集团工会负责解释。

人事部管理办法

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公司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二章员工的聘(雇)用 第十条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十一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聘任;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制度为了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评选的条件 1、工作勤奋努力,艰苦奋斗、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出色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挖潜、节能减排、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2、刻苦学习,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勇于开拓创新,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3、思想道德素质高。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企业、爱岗敬业,积极响应组织号召,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勇于奉献,各项工作走在前干在前,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职工群众拥护。 二、评选的原则 1、向生产一线和工程技术人员倾斜,严格控制中层及其以上领 导干部的数量。 2、两级评选、两级管理、两级表彰奖励。劳动模范为公司级荣誉,由公司统一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先进生产(工作)者为分厂级荣誉,由基层单位自行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 3、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本年度12月下旬至下年度1月

上旬。 三、评选的比例 劳动模范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比例由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评选的程序 1、职工民主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必须经职工群众民主评选; 2、公示。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必须进行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3、基层单位推荐。劳动模范的推荐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确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4、公司工会初步审核。公司工会汇总劳动模范的推荐情况,审核事迹材料,根据事迹和名额、构成等情况,提出初步名单,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5、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审核批准。 五、表彰奖励 1、命名表彰。 劳动模范在公司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命名表彰,名单在公司报《***》上登载,光荣照上公司《光荣榜》和本单位《光荣榜》;先进生产(工作)者在本单位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命名表彰,光荣照上本单位《光荣榜》。 充分利用标语板报、报纸电视等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2、物质奖励。 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作为员工考核评定、晋职晋级和推荐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重要依据。

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精)

海油服股人〔2003 〕9 号附件: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 一、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 1.负责公司劳动工资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2.对公司各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3.对公司各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二)分公司 1.负责本地区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报表; 2.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要求归口负责报送本地区各单位的统计资料。 (三)事业部 1. 本部在燕郊基地的事业部负责本地区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并直接向公司人部报送报表。 2. 本部不在燕郊基地的事业部和作业机构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在当地分公司安排下进行。 二、管理办法 (一)统计原则 1.各单位以在册人数为准,遵循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要防止错报、漏报发生。 2.工作责任到位,保证统计质量。 力资源的统一 现象的

(二)工作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事业部将统计报表、资料报所在地分公司,分公司按 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流程如下: 与分公司同地的 总部事业部总地区的 事业部作业机构 2.公司人力资源部按总公司和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汇总、分析、上报 (三)报送方式和时间 1. 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报表的单位在每月的28日前将月报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送到人力资源部,同时附送一份由主管领导签字的书面报表。(具体规定见附表一:《统 计报表目录》) 2. (四) 1. 2. (1)各事业部向属地分公司报送统计报表的方式和时间由分公司确定。统计要求 确定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责任人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公司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全面性: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统计范围和内容,将各种报表、项目、指标填报齐 全 。 (2)准确性:提供正确的统计数据,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 据 。 (3)及时性: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按时完成公司布置的其它统计任务,对统计信 息、资料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 要求汇总 公司机关 燕郊基地 分公司 人劳部 ■-业部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人员招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包括公司劳动合同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道用工等形式。 第三条各单位机关编制定员包括机关机构设置、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机关定员,其中机关定员指机关各部门的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定编定员 第五条公司综合部是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主体。对劳动用工实行定编定员。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定编定员人数配置机构和人员,实施劳动用工管理: (一)机关机构设置:各单位机关部门按不超过6个配置。 (二)机关定员: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机关管理人员数量,机关定员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不

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35%。 (三)司机、通讯员等工勤人员不占机关定员人数,但应按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12%配备。机关职务退出人员不占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及定员人数。 (四)各单位机关新增管理人员或副科级以上人员的聘用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应本着立足实际、着眼发展、统筹安排的原则,科学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劳动用工计划,按照公司下达的定编定员方案,合理定编、定员,优化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有项目施工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组建高效施工队伍,按照“以工作量定人、人岗匹配”的原则,精简高效配置劳动力。 第九条各单位机关定员超出标准的单位,一律实行只出不进,只退不补。同时要制定富余人员分流方案,确保机关定员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 第十条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超出标准的单位,要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三年内定员人数;未精减到定员人数之前,原则上不予新提任中层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任的,可按照多出少进的原则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对各单位机关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考核,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限期整政,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依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条例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三条行政人事部负责企业的用工计划、实施员工培训和进修、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公司各部门员工的考勤、员工的考核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负责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劳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和员工的劳动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二章员工招聘、录用和聘用 第四条员工的招聘、录用和聘用,根据企业岗位设置、定员编制、缺岗状况及公司发展需要,由各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缺员申请,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招聘。 第五条本公司管理干部及其亲属原则上不能同在公司任职。 第六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行政人事部组织的统一培训,内容为学习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岗位技能知识等,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七条新员工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当被试用者的业务技能水平、综合素质达到公司所要求时,才能予以正式录用,并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临时用工、外协劳务用工、下岗聘用和退休回聘等各类劳务人员均签定三至十二个月的劳动协议(需要时双方可协商签定)。 第三章员工考勤 第九条出勤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上班时间为9;00分至17:30点(其中午餐半小时)。周六、日为双休日(根据公司经营产品的特点,生产旺季每周六天工作日,淡季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安排调休)。 二、员工实际工作时间以电子考勤卡为准,各部门经理具体负责考勤监督。 三、缺勤者必须持有《假期审批表》,病、事假等各类假期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假期审批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上报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准假。特殊情况应事后补办手续,无手续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四、经批准的事假,一天扣一天工资。 五、病假须出示医院医疗证明及医院病假单,病假一天扣一天工资额的20%。 六、每月底,行政人事部将员工考勤卡进行核对,对员工上月出勤情况进行汇总,作为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河南财鑫集团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为了总结工作,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更好地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把评选和奖励劳动模范(先进集体)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的基本原则 以“对财鑫忠诚,对岗位忠诚,对品牌忠诚”为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有一评一,宁少勿滥的原则,真正把那些爱岗敬业,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评选出来,以达到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推动工作的目的。 三、劳动模范设立项目及基本条件 1、安全生产先进奖 从生产一线职工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安全意识强、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安全知识掌握牢固,在安全防范方面表现突出,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 2、技术改造先进奖 主要从工作在技改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技术过硬、对技改项目的进展有突出贡献。 3、节能降耗先进奖 主要从工作在岗位操作、设备维修、技术改造等一线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其他方面人员有突出业绩的也可评选。要求必须有具体项目或事项,有经过考核验证的具体数据,有实际产生的效益。 4、采购供应先进奖

主要从工作在采购、供应、保管岗位的员工中评选。要求采购及时,质优价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管理有序,服务态度好。 5、创新先进奖 主要从生产、管理一线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其他人员有突出贡献者也可评选。要求创新意识强,积极参与创新活动,所提创新建议有重大价值,或经采用后产生显著效益。 6、销售先进奖 从营销业务员和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完成销售额大,回款及时,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对客户服务周到,外部形象好。 7、文化建设先进奖 在全体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积极参加企业文化建设活动,自动自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较好的文化素养,积极为集团报投稿,为集团或公司文化建设作出有突出成绩。 8、爱岗敬业奖 主要从工作在行政、后勤、财务、保卫等岗位的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其他岗位表现突出者亦可评选。要求忠诚企业,忠诚可靠,模范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团队意识强,作风扎实,任劳任怨,一贯表现优秀。 四、先进集体设立项目及条件 先进集体评选的对象主要为班组、车间,以及与此相当的工作单位、部门,项目的设立可参照劳动模范评奖项目,从实际出发评选。 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在同级单位相比中业绩突出,团队凝聚力强,全年安全无事故,单位风气正。单位领导人形象好,威信高,办事公平、公正。 五、评选项目的增减

职工工资管理办法(精)

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优化公司的薪酬结构, 规范员工工资管理, 强化工资分配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控制运营中的人工成本, 稳定劳动关系,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 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对不同岗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办法。 3、严格执行地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劳动法》有关薪酬及职工福利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原则 1、按照“适才适岗、适岗适薪、有效激励、效益取酬、分配机制” ,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挂钩。 2、以岗位的责任、技能、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岗位价值等劳动要素为依据,确定相关岗位工资原则。 3、坚持岗位工作与岗位绩效考核目标相结合原则, 适当向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4、实行人员工资月薪制、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三、工资结构 1、月薪资工资模式: 月工资总额 =基础工资 +岗位津贴 +技术津贴 +加班费 +全勤奖 +绩效奖金 +奖惩 +扣款项 +扣税项 2、基础工资

参照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3、岗位津贴 (1岗位津贴的核定:根据聘用的岗位和级别,核定岗位津贴等级,初步确定岗位在同类岗位的岗位津贴数额,经一年考核,再调整等级; (2岗位津贴变更:根据变岗变薪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津贴变更从岗位变动后的下个月起调整。 4、技术与组织津贴: (1根据岗位的技术含量、管理人员本身的经验、岗位专业技能熟练程度与组织活动能力确定。 (2公司的管理技术岗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施工员等可享受技术津贴。 5、加班费: (1按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2因工程需求经项目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加班加点, 可按加班当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3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为本人小时工资的 150%; 休息日为 200%; 国定节假日为 300%。 6、全勤奖 (1以每月出勤记录计算, 出勤满当月实际工作时间的享受 200元的全勤奖。 (2月内请假、迟到、早退一天及以上的不计发当月全勤奖。 (3月内旷工一天及以上的,不计发当季度全勤奖。

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1 总则 1.1 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上岗、优胜劣汰的劳动用工机制,建立“骨干高工资、工作满负荷、考核严管理”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劳动用工按照集团内部选聘调配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劳动用工本地化,形成劳动用工合同化、各类保险社会化的“社会人”管理机制。 1.3劳动工资根据“十六大”提出的按“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原则,建立以岗薪工资(岗薪+效益奖励)为主体的新型工资分配体系,调整工资分配结构,拉开工资收入差距。 1.4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聘用制,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 管理机构和权限 2.1 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公司享有劳动用工权、工资考核分配权、二级部门人事任免权、员工奖惩权。各二级部门享有本单位员工合同解聘的决定权和工资考核分配权。 2.2办公室为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在公司经理部的领导下,依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公司劳动人事日常管理工作。 3 定编定员管理 3.1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定编定员管理,公司领导班子、机构设置由集团公司决定,其他人员编制由公司根据产能规模、劳动生产率目标拟定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公司本着职责分明、配置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不时调整定编定员。 3.2公司二级机构以处建制,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为1-3人。 3.3公司依据二级部门配备职数,自主考核任免。并积极做好后备干部培养,为公司发展建立后备干部队伍。 4. 人事管理 4.1办公室根据公司定员标准和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公司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公司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集团组宣部备案。 4.2公司按照年度需求计划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公开选聘,若不能满足用工需要,可自行在当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 4.3招聘操作程序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1 评选条件和管理原则 1.1 评选条件 1.1.1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劳动模范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企业、爱岗敬业、勇于奉献、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德高尚。在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构建和谐中堪称楷模,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业绩突出;曾获得下属单位级劳动模范或其他相当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1.1.1 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2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拓海内外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1.1.3 在扭亏脱困、加强管理、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1.1.4 在推进技术进步,实现发明创造、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5 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6 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 1.1.1.7 在促进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8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2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先进集体应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中成绩显著;曾获得下属单位级先进集体或其他相当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 2.1 领导班子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清正廉洁。 1.1. 2.2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拓海内外市场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开发能力、抵御风险能力,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1.1. 2.3 在加强职工思想作风、廉政建设,提高职工学习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成效显著。 1.1. 2.4 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集体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的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1.1. 2.5 出色完成任务事迹突出。 1.2 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坚持以下原则: 1.2.1 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1.2.2 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经营科研一线,突出物质财富、经济效益的直接创造者和集体。 1.2.3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1.2.4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范围 适用公司本部及外地区域公司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

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示牌》 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名工工资维权告示牌》设置在“八牌二图”处,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4、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5、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农民工的工资每月的15日前发放。项目部不能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工资按时发放。 项目部每月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交到总公司。 6、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①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工厂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出勤率和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现结合工厂实际对原《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下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管理职能 1.人力资源部是工厂考勤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的制定、发布、贯彻和考核,是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检查监督机构。 2.厂属各单位负责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三、管理程序 1.考勤管理 1.1全厂在岗员工除运行员工实行上下班“两签”制度外,其余员工一律实行个人“四签”制度,即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后和下班前由员工本人按规定签到签退,上班号停止后不签到者视为迟到,下班不签退者视为早退。 1.2单位考勤员准确汇总月度考勤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向人力资源部填报本月出缺勤报表,并附各种假条。 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旷工处理: 1.3.1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或虽已办理请假手续,但逾期不归,事后又无正当理由的; 1.3.2工作时间内溜号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活动的,每发现一次记四小时旷工; 1.3.3不服从单位领导分配,拒不到岗工作的或虽到岗但消极怠工的,按实际发生时间累计; 1.3.4调入员工,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又无特殊理由的。 2.事假规定

2.1员工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2事假审批权限为:一天及以内由单位领导批准;三天及以内由主管厂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厂长或党委书记批准。 2.3中层副职领导办理事假或因公外出由主管厂领导根据权限批准,时间在两天及以上由厂长审批;正职及以上领导办理事假或因公外出须由厂长批准并在行政保卫部登记。 2.4员工一次办理事假三天及以上的,除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外,还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核、备案。 2.5学徒工、技校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或见习期,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按规定权限批准事假,但事假累计天数应延长学徒和见习期。 2.6事假期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日工资,但事假天数在一个月内累计超过十五天者扣除一个月工资。 3.病假规定 3.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三天及以内的,必须持有本厂医院医生签发的病休证明书或住院证明,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3.2员工需休病假三天以上且不满十五天的由职工医院院长签字,十五天及以上由工厂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单位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3.3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就诊时间累计满八小时按病假一天处理。 3.4员工休假或出差期间因患病不能按时返厂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职工医院和人力资源部申报并由乡镇以上医院出具医生诊断 证明书、药费清单和住院证明。治疗时间为:五四一系统内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十五天。厂外病假条须由本厂职工医院院长、单位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慢性病必须返厂治疗,否则按旷工处理。 3.5员工外出就诊管理

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各级清理非在岗人员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发〔××〕11号、××发〔××〕19号文件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为顺应企业的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管理,除遵照国家、政府和地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决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凡遵守公司章程和规定,愿致力于为发展壮大本公司事业,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公司需要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求职人员,均可应聘本公司工作。 第五条公司需聘用人员,在试用期(3-6个月)满后,由部门的分管领导提出,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并通过,由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生产及业务发展需要雇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提前1周作出计划,由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同意后,由各部门自行与雇用人员签订临时劳动合同。 第七条借聘指公司与外单位之间所发生的聘用人员关系。借聘人员由公司与被聘用人员单位及被聘用人员三方共同签订借聘协议,

借聘人员必须是富有实践经验、身体健康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 第八条返聘指聘用本单位或外单位已退休的人员,由公司与被聘用人员协商返聘的时限及费用等并直接签订聘用协议。 第九条见习生的管理和聘用按××社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暂行执行。 第十条所有员工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一旦发生变化(住址、联系电话、婚姻、家庭状况等)应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由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应简要、清晰。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的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和盖章,并经人事部门鉴证后生效。 2、新聘用员工必须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有隐瞒,则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3、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①、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为:技能含量高,工作长期需要的特殊岗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②、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第二次期限为三年。③、对终止时间难以确定的,签订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4版第210号)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11月1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郭守国 2014年11月14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版本起草人部门 主任 制度建设 办公室 分管领 导审核 制度建设 领导小组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审日期 2014 何枫王悦刚全体成员王超全体成员郭守国- 2014.11 2015.11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解释 部门 政工部(工会办)

实施 及完 工团管理善执 行人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 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政工【2014】第34号) 1 目的 按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公司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全面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公司系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审委员会 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

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3.2 政工部(工会办) 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公司政工部(工会办),负责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表彰管理工作。 3.3 各单位 3.3.1 根据公司要求,推荐申报公司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工作。 3.3.2 结合本单位需要,开展本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3.3.3 注重从基层和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培养、选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3.4 通过地方政府或行业申报获得的市级及以上集体和个人荣誉,报公司工会备案。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98526

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项目部 二○一六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合同段所属各劳务队伍。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3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花名册、工资支付明细、考勤表、工资打款流水明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5日-1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

劳动关系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上岗、优胜劣汰的劳动用工机制,建立“骨干高工资、工作满负荷、考核严管理”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与权限 4.1员工所在部门 4.1.1员工入职手续协助工作。 4.1.2员工调动管理工作。 4.1.3负责与员工进行沟通、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及物品清理工作。 4.2人力资源部 员工入职手续办理、人员情况统计、社保福利的办理、人员档案的建立、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流动管理。 4.3总经办 4.3.1员工入职行政手续的办理。 4.3.2员工集体宿舍转移的相关手续、公司物品交还手续。 4.4财务部 负责核查离职员工是否移交个人借款、固定资产、资产租赁(对于借款、借用涉及金额超过2000元者,须及时与部门联系,确保公司不受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的收取。 5 工作流程 5.1劳动合同管理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凡本公司职员必须以合同契约的形式,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由企业法人与员工签订。5.1.2合同管理的权限

5.1.2.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有成员的聘用合同和上岗合约的签订、管理、终止或解除、劳动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 5.1.2.2部门对部门内部员工有权提出终止与解除聘用合同的建议,班组对所属员工有考核权和解除上岗的建议权,并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解聘合同的有关手续。 5.1.2.3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5.1.3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等程序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双方约定共同遵守的事项具体见《全日制劳动合同》。 5.1.3.1合同期满续订聘用合同,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过综合考评决定。 5.1.3.2员工调到公司其它部门,劳动合同不终止,在新的用工岗位上岗后劳动合同继续生效。 5.2人事档案的管理 5.2.1人事档案的分类 5.2.1.1入职档案 a)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入职试卷、面试评价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个人入职基本信息。 b)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补充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实习协议等。 5.2.1.2培训档案 员工培训试卷、外派培训心得、培训申请表、培训效果评估表、培训服务协议。 5.2.1.3职位档案 职位说明书、职务任命书、职位职务变更记录。 5.2.1.4薪酬考核档案 试用期考核表、季度/年度考核记录表、工作记录、调薪申请单。 5.2.1.5其他档案 个人党/团相关资料、各类奖励、处罚记录。离职申请、离职工作交接单、离职证明存根、补偿金协议等 5.2.2查阅 相关权限人员可以到人力资源部申请查看,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人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统一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公司人员的需求计划、招聘和录用、入职管理、调配管理、岗位轮换、配偶工作安置、干部的选拔任用、个人信息登记及离职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 二、人员计划编制 (一)编制中长期人员规划。各单位要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着眼于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编制2至5年的中长期人员规划。人员规划要包括人员现状分析、机构设置规划、职务编制规划、人员配置规划、人员供需规划、人员培训规划等内容。 (二)制订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每年11月初,各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在定员范围内,编制下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综合部审核、备案。制定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时,应包括配置的岗位名称、专业要求、人员数量、到岗时间等,具体见《年度人员需求计划表》。 (三)编制急需人员需求计划。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急需使用人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实际,编制用人报告和《人员需求计划表》,详细标明用工性质、人员需求种类、数量、技能要求、工作类别及到岗时间,并提前一个月报送公司综合部审批。 三、员工招聘

(一)外部招聘 1、外部招聘是指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从公司外部选拔符合职位要求的员工。通常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招聘、专业技术人才招聘和岗位操作人员招聘三类。 2、综合部根据公司机构及岗位定员情况,审核、汇总各单位的人员计划并编制公司年度人员需求计划。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由公司研究报集团批准后,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依据工作岗位需要、身体健康等标准,按初审、面试、复试、体检等程序择优录用。 3、外部招聘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配合完成,未经授权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招聘。个别特殊岗位不便于公司统一招聘的,由用人单位确定人员录用标准,提交人员需求计划,报公司研究批准后可按照以上程序自主组织招聘,招聘结果及时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二)内部招聘 1、内部招聘是指各单位针对一般岗位的缺岗情况,由各单位制订方案自行组织实施、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招聘和筛选。 2、因下列情形造成职位空缺或因工作需要必须补充职位时,方可进行内部招聘: (1)新组建机构,需新增岗位; (2)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岗位或职数时; (3)组织机构发生变化,对现有岗位重新调整出现职位空缺; (4)因晋升、退休形成职位空缺;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文 件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颁布时间】1997-05-30 【实施时间】1997-05-30 【时 效 性】有效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保护和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由成都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承担。

第四条劳动模范应当按照从基层逐级民主推荐的程序评选产生。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爱护、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二章评选 第六条在本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表彰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农村的农民,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八条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方案的制定和人选的审定等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全市评选工作安排意见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劳动模范人选的推荐和审查工作。 第九条评选市劳动模范应当事先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市劳动模范人选,依照市劳动模范标准、条件和评选工作程序,经市竞赛评比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

XX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首信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一套以绩效管理为基础、与市场接轨的薪酬体系,吸引优秀人才,留住关键人才,提高公司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按岗取酬。公司的价值导向首先向重要岗位倾斜,同时兼页公平。 (二)业绩导向。公司价值导向向骨干员工倾斜,使那些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突出才干、做出优秀业绩的员工,能够获得更高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其他特聘专家、短期劳务人员以及返聘人员,按聘用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对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公司总部对下厲各事业部、中心(以下统称业务单元),拥有如下管理权限: (-)制定基本规范。各业勢单元可制定与本办法相关的制度或实施细则, 但不得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且必须事先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控制工资总额。各业务单元必须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报公司总部批准。 公司依据工效挂钩的原则,对各业务单元进行工资总额控制。 (三)中层管理人员工资管理。公司所有中层管理人员(正副总经理、研究 所正副所长、总工)的工资,由总部集中管理。此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所在部门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第五条经官财务部负责对各业务单元的经营计划及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并负责监督经官计划执行过程,防止出现偏差,确保工效挂钩。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各业务单元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过程,防止出现偏差。同时,负责对各业务单元或其他部门对公司基本工资制度的执行1S 况逬行监督,并负责起草、宣传、解釋公司有关制度规范。 第七条各业务单元或其他部门,在公司总部批准的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在公司基本制度的约束下,全权负责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各类员工工资、奖金的分配,以及相关事宜。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八条公司工资计算区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每月20日发薪。 第九条公司实行薪资保密制度,所有员工均不得打听、传播、议论自己或他人的工资情况。 第十条代扣缴责任 (一)公司及下属独立工资支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 (二)员工病、事假缺勤累计超过12天,所超过部分需计扣工资: 1、超过半天的,按日岗位工资标准计扣: 缺勤日扣款二二员工月职位工资/20.92 2、不足半天的,按小时工资计扣: 缺勤小时扣款二员工月岗位工资/168 (三)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的,可以在本人月薪中扣缴, 但必须保证员工当月收入不彳氐于北京市剧氐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财隽状况,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的变化, 每年初决定是否调整工资水平。

二处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二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为稳定发展职工队伍,提高队伍素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按照总公司、队职工人事的有关规定,结合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职工调配 一、职工调配应遵循的原则: 1、职工调配必须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职工调配要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充实并加强生产第一线。 2、职工调配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三年规划规定的编制比例合理调配,调剂余缺。 3、职工调配,坚持以生产(工作)需要为主,照顾为辅的原则,内部人员流动,本着发挥其技术专长,坚持二线向一线流动的原则。 4、对要求调出处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是家庭或本人确实有实际困难,专业工种近一年内不急需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对调出处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工作期间,参加过处的培训的,调出时必须交纳培训补偿费。 5、职工要求调出工作的,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交处人事主管部门,由处人事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或上报,待批复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6、职工内部调动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办理内部调动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限到调入单位报到。 7、职工调动工作必须服从工作需要,听从组织分配。对不服从调动、分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章职工考勤 一、考勤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各部门设专职考勤人员负责考勤记录,考勤表于下月10日以前报生产科,15日以前报综合办公室,部门经理负责实施,办公室统一考核监督。 2、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违者每次罚款20元,连续三次记警告处分一次。 3、如私自涂改考勤记录,给予记过处分。 4、考勤报表中应包括:部门名称、职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次数、旷工天数。 5、职工迟到、早退30分之内罚款2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按一天旷工论处。 6、职工未请假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天罚日工资的150%;连续旷工两天,罚日工资的200%;无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当月累计旷工5天者、全年累计旷工15天者,予以开除。 7、处有关部门进行职能检查、专职检查中发现有无故(无其他人证明)脱岗、串岗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罚款20元,当月累计三次以旷工一天论处。 8、不准刁难考勤人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休假种类、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1、处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病、事假、探亲假、婚、丧、产假。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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